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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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机关的决策程序
宪法中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决策程序,包括听证、公 示等。
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
80%
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
100%
公民的财产权利
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利, 包括土地权利、房屋权利等。
80%
公民的社会权利
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社会权利, 包括受教育权、劳动权等。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行 政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司法解释对于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权利具有 重要意义。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的解释,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证据规 则等内容。
我国参加的国际惯例
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 原则
维护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 政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相互协商解决争端的原则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01
国际条约优先 适用
02
国际惯例作为 补充
国际法和国内 法的关系
03
04
国际法和国内 法的相互影响
05
其他法源
习惯法
习惯法作为行政法的法源,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泛 存在的、被普遍接受和遵守的习惯规则。这些规则 在长期的历史演变中逐渐形成,并被国家认可为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
习惯法的形成通常基于社会共同体的共同认知和行 为模式,具有自然法的性质。在行政法领域,习惯 法主要涉及行政机关的行为规范、行政程序和行政 救济等方面。
习惯法的优点在于其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根据社 会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然而,习惯法的缺 点在于其不确定性,因为不同的社会习惯和认知可 能会导致规则的不统一。

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第二章行政法的渊源第一节行政法渊源概述目次第一节行政法渊源概述第二节行政法渊源的位阶及适用规则一、行政法渊源的含义1. 行政法渊源的界定:行政法的表现形式2. 行政法渊源的意义:界定授权来源厘清效力位阶划分行为性质3. 行政法渊源的范围:(1)行政法渊源限于外部法还是内部法;(2)行政法渊源限于成文法还是不成文法。

二、行政法渊源的种类(一)成文法渊源1. 国际条约与协定法例:《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条:“每个成员国应维持或尽快地建立司法、仲裁、行政法庭以及行政救济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作出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确定合理时给予适当的补救。

在这些程序不独立于受委托作出有关行政决定的机构时,成员应确保这些程序实际作出客观和公正的审议。

”2. 宪法:(1)宪法中关于行政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法例:《宪法》第5条第1款: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2)宪法中关于行政机关组织、区划、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规范;法例:《宪法》第3条第4款: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3)宪法中关于私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法例:《宪法》第13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 法律:(1)行政性法律;(2)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行政的规范。

法例:《物权法》第10条第1款: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4. 行政法规: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或管理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据立法程序制定规范体系。

行政立法: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5. 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地方性法规: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广义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政简答题

行政简答题

1.行政法的法源形式有哪些?(1)宪法和国际条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据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2)法律。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人了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规定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总称。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我国正式有效的法律规定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2.行政法的特点是什么?内容上:(1)缺乏统一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数量多,内容广泛;(3)行政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复杂性;(4)对社会变动具有很大的适应性与灵活性;形式上:(5)行政权的支配性;(6)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模糊性;(7)效力的多元性;(8)与行政诉讼关系的紧密性。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1)行政合法性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

①平等对待原则;②行政适度原则;③严重不合理原则;④信赖保护原则。

(3)行政正当原则;(4)行政效率原则;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恒定性2)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法定性3)内容设定的单方面性4)内容的法定性5)权力(利)处分的有限性5.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答: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6.行政职权的特征是什么?(1)强制性:行政职权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

(2)不可处分性;行政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职权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度。

(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与行政职责的履行过程是一致的。

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每一个部门法都会涉及法的渊源,但是法的部门和法的渊源有对应关系。

如:宪法渊源,指的是宪法部门。

行政法没有行政法典,只有行政法的部门和行政法学。

所以,法的渊源和法的部门是相关的,但是彼此间并没有上、下位概念的关系。

法的渊源有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还有历史渊源,主要指的是形式渊源,即法的部门。

实质渊源指的是法的社会关系的综合反映。

历史渊源则是指某个制度的最早出身。

一、法的渊源产生的方式和意义法的渊源的产生的方式有3种:1.制定法2.习惯法3.判例法研究法的渊源有很大的意义。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研究方面,对相应的学科研究时,不应放在某个条文,还要注意一些宪法性法律、惯例和宪法思想。

2.在适用方面,行政法的渊源主要适用在法官所持的态度和应该持有的态度上。

二、宪法作为行政法的渊源的意义宪法是对行政关系原则性的调整。

在行政立法中和司法中具有不同的效力。

在行政立法方面,有直接约束的作用。

在司法方面,宪法作为审判的依据,认定事实和推理的依据。

但是在我国,宪法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

因为在我国,宪法是不能司法适用的。

宪法可作为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和推理方面。

总之,宪法在行政诉讼中作为推理的依据,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三、行政规章是否是行政法的渊源、行政规章的效力对于行政规章是否是行政法的渊源,学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为否认说,理由为在行政诉讼中有规定,适用行政法参照规章,故认为行政规章不是法律,没有法的规范性,不是行政法的渊源。

另一种持相反的观点,因为《立法法》中,把规章的制定和调整程序纳入了《立法法》的调整范围,那么就认定行政规章制订作为立法的行为,是法律规范,就是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规章的效力:1.在立法方面,对立法者没有拘束力,但是对立法有事实作用。

2.在行政方面,所有的行政主体都必须执行,即使规章的内容违法也要执行。

3.在司法方面,规章对司法没有直接的约束力但是司法审查的对象,作为证明和裁判的依据。

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第二讲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一、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行政法的法源为行政法规范的载体形式。 凡载有行政法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或其他 行政法的形式均为行政法的法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 命令、习惯与行政惯例、条约、判例、行 政法理等均为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西方各国行政法之法源

(一)法国 法国行政法的形式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和不成文法渊源两类:前者包括宪法、 法律、条约、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后者包括法的一般原则、判例和习惯法。 (二)德国 德国行政法的法源有六类:(1)宪法、正式法律、法规命令和规章。(2) 习惯法。(3)行政法的一般原则。(4)法官法。(5)行政规则和特别命令。 (6)国际法和欧盟法。 (三)美国 美国行政法的法源有五类:(1)宪法。(2)立法。(3)总统的行政命令。 (4)行政规章。(5)判例法。 (四)日本 日本行政法的法源分为成文法源和不成文法源两种。成文法源包括:(1)宪 法。(2)条约。(3)法律。(4)命令。(5)条例与规则。(6)行政法 解释。不成文法源包括:(1)习惯法。(2)判例法。(3)行政法的一般原 则。
杜宝群、李宝琴、杜玲红诉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龙泉寺派出所户籍登记争议案



杜宝群、李宝琴系夫妻关系,杜玲红系二人之长女。杜宝群系劳动合 同制工人,于1988年转为居民户口;李宝琴于1980年接替其母工作, 同时被转为居民户口;其女杜玲红1982年5月8日出生,于1982年8月 29日报居民户口。1991年5月杜、李夫妇违反《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的规定,超计划生育二胎,被双方所在的单位开除公职。 1990年11月16日,双方所在的单位根据(88)京政农93号文件的规 定,针对二人违反劳动纪律、长期旷工躲生的行为,报请有关部门改 变二人的户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龙泉寺派出所于1992年4月15 日对二人作出了非转农的变更户别的决定,根据户籍管理中未成年子 女随母亲的惯例,同时将杜玲红的户口也作了非转农的变更。 杜宝群、李宝琴和杜玲红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原告 败诉。

行政法简答题

行政法简答题

四、简答1、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答: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2、简述行政法的法源。

答: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简述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答:1、制裁的性质不同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3、惩罚的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4、制裁的机关不同5、做出处罚的形式不同。

4、简述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答:1、性质不同2、目的不同、3、原则不同5、简述行政法的作用。

答:(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6、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7、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答: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8、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答: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9、行政职权的特征是什么?答:强制性;不可处分性;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10、国家行政机关有哪些特征?答: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

11、简述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

答:法律依据;隶属关系;职责权限;任职期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12、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情况有哪些?答: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转职、调职、升职。

13、行政职务关系产生的主要程序是什么?答:选任、委任、调任、聘任。

14、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答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诉讼法也规定,被授权组织所为行政行为被提起诉讼时由被授权的组织作被告应诉。

2.行政法的法源

2.行政法的法源

五、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部、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 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 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 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例\23.doc 例\24.doc
2、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 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 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在本 行政区域内有效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我国制定法法源的位阶分布
宪法
法律 国际条约与协定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规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的适用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 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 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 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 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不能确定新的一般规定是否允许旧的特 别规定继续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 政案件的审理。 属于法律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属于行政法规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送请国务院裁决; 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由高级人民法院送请 制定机关裁决。
第二节 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 1、法律解释 :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 规章所作的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 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例\15.doc 例\25.doc
六、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予以保 留的条款除外)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11月3日在第 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 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同时声明,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1第一章第二节 行政法的法源

1第一章第二节 行政法的法源

一、解释体制 适用情形、 (一)适用情形、解释主体 第一种:需要明确界限, 第一种:需要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 1.法律 法律 2.地方 地方 性法规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 4.规章 规章
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81决定) 决定
制定法规的省级地方人大 常委会?? 决定 决定) 常委会??(81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立法解释 依主体不同 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学理解释 法定解释 依效力不同 自主解释
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由制定法律规范的机关对法 律规范所作的解释
法定解释:拥有法定解释权限的解释。 法定解释:拥有法定解释权限的解释。 自主解释:无法定解释权限的解释。 自主解释:无法定解释权限的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性规章
5.条约和协定 条约和协定
行政立法的含义P49 行政立法的含义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依准立法程 序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和 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 1.主体:行政机关,而非权力机关、司法机 主体:行政机关,而非权力机关、 主体 关 2.主体:特定的行政机关,高层行政 主体:特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 机关。 机关。 3.普遍性规则,且局限于行政法规和规章 .普遍性规则, 4.准立法程序 .
案情:高某系 省甲县个体工商户 省甲县个体工商户, 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 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 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 营方式是加工、收购、 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 售。高某向甲县工 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 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 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 当高某进入乙县时, 省乙县出售。 松香运往 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 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 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 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 某未办理 运输证为由,依据 省地方性法规 林业行政处罚条例》 《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 林产品目录》 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 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 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 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 证运输 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 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 予以没收。 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 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 理。

简述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简述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行政法的基础和最高法律渊源。

宪法中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活动方式等,为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宪法依据。

2.法律:法律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涉及到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都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其他形式的行政法规范。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5.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7.其他规范性文件:除了上述渊源外,还有一些其他形式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作为行政法的渊源,例如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等。

总之,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多种多样,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这些渊源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法体系的基础。

行政法渊源的概念

行政法渊源的概念

行政法渊源的概念
行政法渊源是指行政法的起源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和根源。

行政法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学科,起源于欧洲近代行政管理制度的兴起,并随着现代国家的建立和行政机关的日益强大而逐渐形成和发展。

行政法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古代行政制度:古代的各种行政制度,如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罗马帝国的中央集权制度等,对行政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

2. 法治思想的崛起:近代以来,西方国家逐渐形成了法治思想,将行政行为纳入法律范围,强调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实施自治的原则。

这种法治思想的兴起促进了行政法的发展。

3. 法国行政法的形成:法国是行政法的发源地之一,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后,实行了一系列的行政改革和法律制度的变革,使得行政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

4. 德国行政法学派的兴起: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的行政法学派形成并发展起来,他们致力于研究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和规范体系,对行政法的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总体而言,行政法渊源的概念指的是行政法学科起源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和根源,包括古代行政制度、法治思想的崛起、法国行政法的形成以及德国行政法学派的兴起等方面。

这些历史因素对于行政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国家工商局批复,同意山东省工商局的意金公司向法院起诉。
思考:内部规定的效力
2001年9月,武汉市某区一名中学生被违章小客车撞伤, 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于是,死者的父母以该区公安 分局出警太慢、导致其女得不到及时抢救为由向区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国家赔偿。区法院经审理认 为,依据《人民警察法》有关“立即救助”之规定和武 汉市公安局《110接出警工作规范》中“城区出警民警 必须5分钟赶到现场、郊区10分钟内赶到现场”的规定, 区公安分局延迟出警的行政行为违法。公安局不服一 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院审理本 案后认为:武汉公安局《110接出警工作规范》所规定 的出警时间是公安机关内部对干警工作要求的规范, 没有证据证实该规范对外公布,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 基于这样的认识,武汉市中院撤销原判,驳回了一审 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讲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一、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行政法的法源为行政法规范的载体形式。
凡载有行政法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或其他 行政法的形式均为行政法的法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 命令、习惯与行政惯例、条约、判例、行 政法理等均为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西方各国行政法之法源
(一)法国 法国行政法的形式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和不成文法渊源两类:前者包括宪法、 法律、条约、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后者包括法的一般原则、判例和习惯法。 (二)德国 德国行政法的法源有六类:(1)宪法、正式法律、法规命令和规章。(2) 习惯法。(3)行政法的一般原则。(4)法官法。(5)行政规则和特别命令。 (6)国际法和欧盟法。 (三)美国 美国行政法的法源有五类:(1)宪法。(2)立法。(3)总统的行政命令。 (4)行政规章。(5)判例法。 (四)日本 日本行政法的法源分为成文法源和不成文法源两种。成文法源包括:(1)宪 法。(2)条约。(3)法律。(4)命令。(5)条例与规则。(6)行政法 解释。不成文法源包括:(1)习惯法。(2)判例法。(3)行政法的一般原 则。

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

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名词解释1.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法源是行政法法规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

行政法的一般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法源包括法律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条约、惯例。

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具有如下特征:(1)从主体上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专属于国务院,其他任何组织都无权制定行政法规;(2)从依据上看:行政法规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因此它具有从属国家法律性,其内容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3)从性质上看:行政法规属于法律规范的一种,属于“法”的范畴;(4)从内容上看:除专属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外,还可以规范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个领域的国家和社会管理事务。

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和某些其他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5.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我国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经法律程序制定的,在本自治地方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注意:(1)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2)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是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他在行政诉讼中享有法律依据的地位。

7.行政判例:行政判例是法院就行政案件作出的能为以后审理同类行政案件所援引的判决。

注意:在我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的案例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

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

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 行条例 行政规章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 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
效力 具有最高效力 比宪法低、比其他高 比宪法、法律低,比其他高 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低, 比其他高
2、北大学生状告北大案 原告刘燕文原为被告北京大学的博士 研究生 ,其博士论文通过学科组的答辩 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 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报请被告学 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根据审查结果, 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根据审查结果,被告 认为赞成的评委未过半数, 认为赞成的评委未过半数,决定不授予原 告博士学位,只授予其博士结业证书。 告博士学位,只授予其博士结业证书。原 告多方反映未果, 告多方反映未果,遂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 民法院。 民法院。
民族自治地区的人大及人 依特别规定实施 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省级政府、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 省会所在地市政府、较大 地方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的市的政府 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行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职能 在层级效力中,效力处于最 部门 低位
其他规范性文 件
二、行政法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 (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 行政救济法等 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 (四)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 公安行政法、 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
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
一、行政法的渊源 二、行政法的分类
行政法渊源: 一、行政法渊源 是指行政法律规范产生与存在的外在 形式。 形式。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七种形式: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七种形式: ⑴ 宪法 ⑵ 法律 ⑶ 行政法规 ⑷ 地方性法规 ⑸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⑹ 行政规章 ⑺ 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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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正草案内容
二十二、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 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和 其他设区的市。”
增加两款,作为第五款、第六款:“前款规定的其他设 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自治区所辖 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 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市建设、市容卫生、 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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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规章
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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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 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 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规范(如规则、 规定、办法、实施办法等)。
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 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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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 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 要》(2004年5月18日法[2004]96号 通知印发)对规范性文件效力认定 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 适当的,应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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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有上位法的依据, 不存在与上位法的冲突或抵触;不 能设定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用等;已向社 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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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和效 力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实施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主,并不 得创设下列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及机构编制事 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 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

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

⾏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
⾏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
答:⾏政法的法源即⾏政法的渊源,是指⾏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根据制定主体、效⼒等级以及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将⾏政法的法源分为以下⼏种形式: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的法律效⼒,是⼀切⽴法的依据。

(⼆)法律:宪法规定,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均有权制定法律。

(三)⾏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件的总称。

四)地⽅性法规和地⽅⾏政规章、⾃治条例和单⾏条例:指省、⾃治区、直辖市的⼈民
代表⼤会及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件的总称。

(五)与⾏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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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每一个部门法都会涉及法的渊源,但是法的部门和法的渊源有对应关系。

如:宪法渊源,指的是宪法部门。

行政法没有行政法典,只有行政法的部门和行政法学。

所以,法的渊源和法的部门是相关的,但是彼此间并没有上、下位概念的关系。

法的渊源有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还有历史渊源,主要指的是形式渊源,即法的部门。

实质渊源指的是法的社会关系的综合反映。

历史渊源则是指某个制度的最早出身。

一、法的渊源产生的方式和意义法的渊源的产生的方式有3种:1.制定法2.习惯法3.判例法研究法的渊源有很大的意义。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研究方面,对相应的学科研究时,不应放在某个条文,还要注意一些宪法性法律、惯例和宪法思想。

2.在适用方面,行政法的渊源主要适用在法官所持的态度和应该持有的态度上。

二、宪法作为行政法的渊源的意义宪法是对行政关系原则性的调整。

在行政立法中和司法中具有不同的效力。

在行政立法方面,有直接约束的作用。

在司法方面,宪法作为审判的依据,认定事实和推理的依据。

但是在我国,宪法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

因为在我国,宪法是不能司法适用的。

宪法可作为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和推理方面。

总之,宪法在行政诉讼中作为推理的依据,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三、行政规章是否是行政法的渊源、行政规章的效力对于行政规章是否是行政法的渊源,学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为否认说,理由为在行政诉讼中有规定,适用行政法参照规章,故认为行政规章不是法律,没有法的规范性,不是行政法的渊源。

另一种持相反的观点,因为《立法法》中,把规章的制定和调整程序纳入了《立法法》的调整范围,那么就认定行政规章制订作为立法的行为,是法律规范,就是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规章的效力:1.在立法方面,对立法者没有拘束力,但是对立法有事实作用。

2.在行政方面,所有的行政主体都必须执行,即使规章的内容违法也要执行。

3.在司法方面,规章对司法没有直接的约束力但是司法审查的对象,作为证明和裁判的依据。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有哪几种形式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有哪几种形式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有哪几种形式我国行政法渊源理论在20年间几经变迁。

目前对行政法渊源的理解,大体定位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解释等制定法层面上。

鉴于主流观点所面临的困境,一些学者试图对它加以修正,但法律渊源作为法律存在形式和执法依据这一基本命题还没有根本动摇。

一、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这种观念性范畴在哪里可以发现。

法最终来自于社会生活,但作为全社会普遍所接受的规范,它必须为某种权威机构所明确宣布,因此法律渊源具有实质和形式两种不同含义。

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可能是指法的原动力、法的原因、法的规范、法律事实等,在形式意义上是指法的制定机关及表现形式。

二、我国行政法渊源的主流观点主流的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渊源是一国法律的存在方式,或者说表现方式。

我国法律存在于(表现为)特定级别的国家机关依照特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地说,我国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法律解释等。

(一)行政法渊源主流观点的形成。

当前流行的法律渊源理论是一系列法律实践和理论变迁的产物。

它有着两个明显不同的理论渊源。

在正式法律文本中,法最初被看作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此后立法权不断分化,及于法规、规章和法律解释。

在法学理论中,法一开始就被定义为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随后,范围不断收缩,止于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二)主流观点的社会背景。

虽然我国传统上被认为是成文法国家,但如果仔细观察,非成文因素在我国古代法律实践中曾广泛存在,现代法学理论在讨论法律渊源时,对非成文因素也都予以肯定。

主流法律理论排斥不成文法,与其说是由于法学传统断裂而导致的遗忘,…或者出于防止行政专制、保护公民自由的考虑,不如说是出于特定时期国家治理需要的一种选择。

制定法和各种政策性文件因其能最明快地体现政府的意志、最迅速地统一各方认识,成为政府推行变革的有效工具。

而各种不成文渊源,要么还没有生成,要么对秩序统一有害无益。

三、严格意义的行政法法律与行为的对立是由法的内在本质所决定的。

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很多,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两大类。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则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的这两种渊源有一定区别,前者是主流,后者则是辅助性的。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分为下述几种形式: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依据。

宪法中确认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范和原则,宪法确认的这些规范通常是基础性的、纲领性的、指导性的,对所有其他的行政法规范具有统率的作用。

可以说,其他形式的行政法规范都是以此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2?法律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

法律中包含的行政法规范的效力低于宪法所确认的行政法规范,但高于其他形式的行政法规范。

法律是我国常见的行政法渊源。

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部门规章则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目前,这种行政法规范的数量较多,调整的领域非常广泛,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法渊源。

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种类2

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种类2

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种类【内容】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呈现出广泛性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很少在司法活动中得到适用法律分为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但实际上效力没有差别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在我国目前往往能起到法律的作用地方性法规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旗)的人大制定并报批后施行(没有常委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行署)或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性规章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国际条约和协定原则上需转化成国内法方能成为法律渊源,但存在例外wto法律解释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其效力等于法律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实际上作用巨大注:较大的市包括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计划单列市)【注意】关于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大家有以下两点需要注意:一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涉外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定,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律的适用(保留条款除外),但根据我国加入WTO 时的约定,国内法律优先于WTO规则的适用,只有在没有国内立法时,才适用WTO规则。

注意: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

二是必须是有权解释的机关对作为上述行政法法律渊源的解释,才可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其他的无权解释机关的解释不得作为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内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分类基本原则具体要求合法性的要求合法行政法律优先(行政活动不得违背现有法律);法律保留(行政活动应当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程序正当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公众参与(表达意见陈述申辩);公务回避(实体回避与程序回避)权责统一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或不当应承担法律责任)合理性的要求合理行政符合正常理智;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符合比例原则高效便民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诚实信用行政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解析】一、合法行政合法行政是所有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与这一原则相比,其他原则都处于从属、补充地位。

行政法

行政法

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分为: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

行政法的特点:形式上: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特别多,位于各部门法之首;内容上:1.内容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行政法的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交织在一起,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赖保护原则:指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条件:1.信赖的基础是政府的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以及承诺,而不管该政府行为是否合法;2.个人或组织对该政府行为存在信赖,这种信赖是通过个人或组织采取的某种行为表现出来的;3.个人或组织的信赖是值得保护的正当信赖。

保护方式:存续性保护(政府不得撤销变更或废止已作出的行为)补偿性保护2.适用情况(1)行政机关依职权撤消违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的废止——原来适用但后来由于情势变更如政策变化,行政机关应予以保护(3)行政计划——行政计划做出后,因情势变更或原来评估错误,需要废止或修改,应考虑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在衡量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后决定维持该计划或废止变更该计划,同时加以补偿(4)行政法上的承诺——行政机关单方面承诺将来做或不做,由于情势变更或承诺本身违法而无法履行承诺,应当对公民对该承诺的信赖加以保护(5)公法上的权利失败——最早是民法上的概念(信赖保护原则来自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力使义务人产生权利人将永不行使权利的信赖,一旦权利人以后再行使该权利,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是不诚实的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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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和地主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简述行政法的作用:
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区别
1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某个组织可能是行政机关,但它并不一定就是行政主体。

2并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

3并不是所有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都是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法律依据、隶属关系、职责权限、任职期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可以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种类
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是什么?
性质不同;产生的依据不同;行为的后果不同。

行政相对方的权利是什么?
提成申请的权利;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听政的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申请行政法上救济的权利。

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行政立法的程序是什么?
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签署;发布与备案。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性质不同,目的不同,原则不同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两者不能偏废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⑴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⑵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⑶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合法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监督原则。

行政合同有如下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3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行政指导的特征是什么?
是非权力行政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是一种适用较大幅度的弹性的管理领域;适用法律优先的原则;是种外部行为。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戒的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的机关不同,作出处罚的形式不同
试述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行政立法由于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所以一旦他们违法或不适当,将造成对公民或组织权益的广泛的和严重的损失。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主要表现在:
1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2商机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
3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试述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便民原则
4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6行政许可一般不可转让原则
7监督原则
试述对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划分的界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试述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

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

3.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

4.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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