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海关稽查文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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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方高能!一次搞定13种海关稽查文书

随着新修改的《海关稽查条例》和《<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先后于今年10月1日和11月1日正式施行,与之相配套的海关稽查文书也已面世。10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61号公告,公布了13种海关稽查法律文书格式,自11月1日起施行。

这13种海关稽查法律文书分别为:

1.海关稽查通知书

2.海关稽查调审单

3.海关检查记录

4.海关询问笔录

5.海关协助查询通知书

6.海关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7.海关查封/扣押决定书

8.海关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9.海关化验/检验期间告知书

10.海关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11.海关限期改正通知书

12.海关稽查结论

13.主动披露报告

海关稽查文书是海关在执行稽查过程中履行法定职权的具体手段,对执法过程起着规范和记录的作用,对稽查结果起着证明和宣告的作用,对进出口企业的权利义务和切身利益将产生直接的影响。

由于法律文书本身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严格的规范性,进出口企业应当充分重视海关稽查文书的格式、内容、适用条件等,学会看懂文书,一方面避免因为看不懂文书导致企业利益受到损失,另一方面可以针对文书瑕疵等程序性问题维护企业权益。

我们将逐一为您详细介绍现行的13种海关稽查文书,帮助您看懂文书,维护权益。

1.海关稽查通知书

点评:

《稽查通知书》是稽查程序开始的标志,新的格式最大的变化在于背面增加了“被稽查人权利义务和海关职权义务”的说明,便于企业了解和掌握,也有助于海关规范执法。

提示:

无论是通知稽查还是径行稽查,海关都要向企业制发《稽查通知书》。

企业应当认真研读并核实通知书载明的实施稽查的海关、稽查起始日期、稽查时间范围、稽查事项、海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海关印章等内容。

通知书注明“必要时,海关可对你单位其他进出口情况进行稽查”,说明稽查范围可能不只局限于通知书列明的时间段或者业务范围,企业应当对所有可能被稽查的业务都做到心中有数。

通知书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由企业签收并加盖企业印章后(以下凡区分正副本的文书均有此要求)交海关留存。

2.海关稽查调审单

点评:

海关稽查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企业的账簿、单证等资料,通常会在企业进行这项工作,如果需要在企业以外的其他场所进行查阅或者复制,须向企业出具《稽查调审单》。

提示:

海关只要将账簿、单证等资料带出企业查阅或者复制,就必须出具调审单,如未出具,企业可以提出要求;如无法出具调审单,或者以白条等非法定文书形式作为凭证,企业有权拒绝配合。

企业应当对调审单载明的资料名称、数量、备注、稽查人员签名和日期等内容进行仔细核实,如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要

求改正。

企业需要在调审单上两次签字确认:一次是海关将资料调出企业时,一次是海关归还资料时。

调审单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由海关留存。

3.海关检查记录

点评:

海关稽查时有权检查货物,以《检查记录》对检查过程和结果进行固定。但是,检查并非在所有的稽查过程中都有必要,这一文书也不是所有的稽查中都会出现。

《货物检查情况表》是《检查记录》的附表,不会单独出现,用以具体载明检查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

提示:

企业应当仔细核实《检查记录》以及《货物检查情况表》记录的时间、地点、货物信息、稽查人员签名等内容,并对可能存在的“受托加工、外发加工、借出借入货物、厂外存放、他人货物存放本企业、在途货物等情形”按照要求作出说明。

《检查记录》是关系到稽查结论认定的主要证据之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全程参与检查过程,仔细核对相关信息,对存疑的内容必须落实清楚,切不可掉以轻心。

《检查记录》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由海关留存。

4.海关询问笔录

点评:

海关稽查过程中有权询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相关业务人员等,但并不是都必须制作《询问笔录》,通常对于关系到稽查结论认定的关键人员提供的关键信息,会以《询问笔录》予以固定。

提示:

被询问人对于《询问笔录》载明的个人信息、时间、地点、询问人和记录人信息以及问答内容必须认真核实,尤其是问答内容,如有任何存疑之处,都必须在签字确认前指出并要求订正。

《询问笔录》无正副本之分,由海关留存。

5.海关协助查询通知书

点评:

海关稽查时有权到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企业的存款账户,查询时需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这一文书是向金融机构出具,企业通常不会接触到。

提示:

被要求协助的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海关查询,并向海关提供《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说明查询事项有关情况。

企业通常接触不到《协助查询通知书》,但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了解到海关协查的情况。

6.海关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点评:

海关稽查时有权查封或者扣押企业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以及进出口货物,对查封或者扣押过程以《查封/扣押现场笔录》予以记录。

提示:

这一文书是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过程的记录,企业如果对于执法过程有争议,应要求海关在笔录中的“被稽查人陈述申辩情况”部分予以记录,但是,如果对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事由或者程序有争议,应以相应的决定文书为对象提出诉求并寻求救济。

《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无正副本之分,由海关留存。

7.海关查封/扣押决定书

点评:

海关稽查时决定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以及进出口货物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时,须向企业制发《查封/扣押决定书》,说明行政强制措施的事由、对象、期限和救济途径。

《查封/扣押清单》是《查封/扣押决定书》的组成部分,具体列明货物、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地点等信息。

提示:

海关有权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必须依据法定的事由和程序,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条件是“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对进出口货物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条件是“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所有查封或者扣押均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企业应当仔细核实决定书和清单列明的事由、对象、期限、名称、规格、数量和地点等信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配合,否则有权拒绝配合。

《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由海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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