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清单-律所使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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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XX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尽职调查清单
敬启者:
XXX市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拟受XXXXXX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担任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现提交尽职调查清单,对贵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请贵公司严格按照本文件清单的要求,尽量提供原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经贵公司所在地工商管理机关加盖专用章的工商档案)和加盖贵公司公章的、撰写人署名的书面说明、证明或承诺。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贵公司可提供复印件(但须加盖贵公司公章)。贵公司有义务保证该等文件、资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贵公司如对本文件清单有任何疑问、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以保证尽职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件清单中各部分文件/问题之间可能存在重复和交叉,请贵公司本着诚实信用、充分披露的原则提供相关文件。
此外,对贵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本所和本所律师承担保密义务。如果涉及重大保密事项,请贵公司予以特别说明。
此外,请贵公司注意:
(1) 本清单所有资料请提供书面版本,如有电子版本并请将电子文件发给本
所律师邮箱:X;
(2) 如果没有清单中所列文件,请答复“无”;如某项问题不适用于公司,则请答复“不适用”;如果所列文件已经提供,请答复“已提供”;
(3) 除非特别指出,以下“公司”均包括贵公司及其子(分)公司。
(4) 请各公司分别回复清单各项内容,如果有该公司不适用的情况,请在“答复”格内填写不适用的具体情况,各公司回复的清单本身将作为本所尽职调查的一部分,并请加盖公章后提供给本所;
(5) 如对本清单有任何问题,请联系XXX律师:X;XXX律师:X。
为保证本次专项法律顾问工作的顺利完成,随着尽职调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本所可能发出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要求贵公司进一步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请贵公司协助。
XXX市XXX律师事务所
2017年3月14日
1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