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IPO法律尽职调查查验计划表(合稿)-律师事务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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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XX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项目之
查验计划表
(2018-08)
填表说明:
1. 完成查验工作后,在该查验方法相应栏目中划“√”;不适用或未完成的查验,在该查验方法相应栏目中划“×”,并在备注事项栏中说明原因;查验方法栏目中的“其他”供具体查验工作的需要酌情增补。
2. “查验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书面文件的原件,向有关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查证、确认有关事实,访谈有关当事人,实地调查,查询公告、网页或者其他载体相关信息,函证等。所涉访谈、实地调查、查询、查证等措施通常应根据本所编制的DD格式准则进行并结合实际酌情调整。调查取得的他人提供之书面证据应当由提供方或出具方加盖公章,涉及访谈、查证取得的书面证据应要求对方代表签署,因对方拒绝签署应由项目经办律师载明该事实并加以签署。检索查询互联网取得之证据应截取影像并制作为书面证据保存,同时应编制检索查询记录由项目经办律师加以签署。录音、录像等电子数据资料应予保存并摘录其重要内容制作访谈记录由项目经办律师加以签署。
3. “要点提示”列示了该项查验工作中须关注的主要要点,查验计划执行者应结合实际作具体分析判断。
4. 查验计划执行者应当及时取得、制作及留存查验工作底稿,如若有关工作底稿未能呈现实施查验工作的具体时间,则应在备注栏中载明该时间。
5. 本查验计划表第三章针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作了差异化编制,使用者可根据首发目标板块作相应选择。本查验计划表应由项目经办律师签署。
第一章、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第二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第三章、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A主板/中小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