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新旧标准对应关系表
新旧用地分类对照转换表格模板新对旧
医院用地
新A51医院用地包含原C51医院用地中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不包含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在办理规划许可时,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类别的详细信息。
A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医院用地
A53特殊医疗用地包含原C51医院用地中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在办理规划许可时,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类别的详细信息。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A59其他医疗卫生用地包含原C52卫生防疫用地中的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R44
绿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同R12内容解释)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新R32服务设施用地包含除中学、小学外的原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2新国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GB50137-2011(新国标)
GBJ137-90(90国标)
说明
(办理规划许可时应注意的事项)
类别代码
H12
镇建设用地
指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包含90国标中铁路用地、公路用地、管道运输用地、港口用地、机场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新旧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R21
R23
R24
住宅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包括保障性住宅用地
R31
R33
R34
住宅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服务设施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R21
R23
R24
住宅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包括保障性住宅用地
R31
R33
R34
住宅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R31
住宅用地
R41
住宅用地
R43
道路用地
R44
绿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政府控制以保障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
R
居住用地(仅包括其中的中小学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的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新旧用地分类对照转换表(新对旧)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A6社会福利用地包含原C9其他公共设施用地中的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不包括原C9中的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用地内涵相同,可对等转换,但新国标中管道运输用地不属于城市建设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新国标将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从90国标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中划出,不属于城市建设用地。
E3
园地
E4
林地
E5
牧草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原G21园林生产绿地纳入新E2农林用地,不属于城市建设用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E9
其他非建设用地
E7
弃置地
新国标E9其他非建设用地包括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2.新国标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90国标用地分类对照表
2.1新国标居住用地(R)
H4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D
特殊用地
新国标H4特殊用地包含90国标特殊用地中的军事用地和保安用地。
D1
军事用地
D3
保安用地
H41
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D1
军事用地
用地内涵相同,可对等转换,但新国标中军事用地不属于城市建设用地。
H42
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新R12服务设施用地包含除中学、小学外的原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对照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086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商务金融用地053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其他商服用地054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086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服务业用地C24
其他商服用地054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旅馆业用地C25
住宿餐饮用地052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市场用地C26
批发零售用地051
港口用地T4
海港用地T41
港口码头用地106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河港用地T42
机场用地T5
机场用地105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道路广场
道路用地S1
主干路用地S11
街巷用地103
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新旧用地分类对照转换表(新对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对照表1. 新国标城乡用地分类与90国标用地分类对照表
1.1 新国标建设用地(H)
1.2 新国标非建设用地(E)
2. 新国标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90国标用地分类对照表2.1 新国标居住用地(R)
2.2 新国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2.3 新国标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2.4 新国标工业用地(M)
2.5 新国标物流仓储用地(W)
2.6 新国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2.7 新国标公用设施用地(U)
2.8 新国标绿地与广场用地(G)
附注:
1. 由于新国标新增城乡用地分类,因此城乡用地分类中的大类H建设用地、中类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9其他建设用地等,在90国标用地分类中均没有明确对应。
2. 新国标新增中类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在90国标用地分类中没有明确对应。
3. 部分类别名称一栏附加的括号中的文字,为新国标中对该类用地内容的解释,在本表说明一栏中未能详细解释的情况下,在括号中补充该内容。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新、老国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 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新国标
老国标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实施时间:1991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08-09-04 来源:省建设厅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对比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详解版
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只保留公益部分)
“行政办公用地”(A1)只包含公益性性办公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A2)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A3)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
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同时,新 增“中小学用地”(A33)小类。 “体育用地”(A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 位内的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A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 等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 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A7)参考原标准和《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定义,指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 墓葬等用地。 “外事用地”(A8)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A9)指宗教活动场所用地,沿用原标准。
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气候区
Ⅰ Ⅱ Ⅵ Ⅶ
Ⅲ Ⅳ Ⅴ
现状人均城市建 设用地指标
≤65.0 65.1 ~ 75.0 75.1 ~ 85.0 85.1 ~ 95.0 95.1 ~ 105.0 105.1 ~ 115.0
>115.0 ≤65.0 65.1 ~ 75.0 75.1 ~ 85.0 85.1 ~ 95.0 95.1 ~ 105.0 105.1 ~ 115.0 >115.0
M工业用地 :
分级与原标准基本一致 取消了原标准中列举具体行业分类的做法 按环境影响分类,建议参考以下标准执行
水
参照标准
一类工业企业 二类工业企业 三类工业企业
新旧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
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
施等用地)
D
特殊用地(不包括外事用 原标准 D2 外事用地纳入本
地)
标准 A8 外事用地
D1
军事用地
D2
保安用地
附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与原《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对照表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大中 小
类类 类
R
居住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R11 住宅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原《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类别代码 大中 小
类别名称
本标准调整说明
类类 类
R
居住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本标准将中小学用地划入 A3 教
括消防、防洪设施用地)
绿地(不包括园林生产绿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G1
公共绿地
本标准 G1 不再细分
G22 防护绿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7
表二《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与原《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对照表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类别代码
大中 小
类别名称
类类 类
H
建设用地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
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 C
服务设施用地
R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
小学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 小学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R41 住宅用地
R43 道路用地
R44 绿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
完整版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总贝]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城乡用地tow n and cou 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2 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2.2。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3 人口规模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 gle-category urba n developme nt la 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新旧标准对应关系表
附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新旧标准对应关系表
备注:C (公共设施用地)对应A/B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包括A8、B4(外事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C2(商业用地)对应B1B2(商业用地商务用地),不包括B22(艺术传媒用地)。
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对应A3/B29/B9(教育科研用地、其他商务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不包括A33(中小学用地),B9只包括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对应U/S/B4/A1(公用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行政办公用地 ),不包括U16、S1、S42(广播电视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
U2(交通设施用地)对应S/B41/A1(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行政办公用地 ),不包括S1、S42(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
U6(殡葬设施用地)对应H3/B9(区域公用设施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B9只包括殡葬用地。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 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6人均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7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新旧用地分类对照转换表新对旧
中类
小类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
府驻地的建
设用地)
E6
村镇建
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 地(农村居 民点的建设 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
施用地
T
对外交
通用地
H2区域交通设 施用地包含90国标中铁路用 地、公路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T1
铁路用
地
GB 50137-2011(新国标)
GBJ 137-90(90国标)
G
绿地
原G绿地中的
园林生产绿地
(G21)纳入新
E2农林用地
E1
水域
E1
水域
新国标E1水域
GB 50137-2011(新国标)
GBJ 137-90(90国标)
说明
(办理规划许 可时应注意的 事项)
包括河流、湖 泊、滩涂、冰川 及永久积雪,与
90国标E1水域
可对等转换。
T21
高速公
路用地
GB 50137-2011(新国标)
GBJ 137-90(90国标)
说明
(办理规划许 可时应注意的 事项)
附属设施用地, 不再细分公路 等级,不包含公 路长途客运站 用地(T23)。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类别代码
类别名
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大类Biblioteka 中类小类T22、二、
三级公
路用地
H23
港口用地
T4
港口用
GB 50137-2011(新国标)
GBJ 137-90(90国标)
类别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
称
说明
新旧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
括消防、防洪设施用地)
绿地(不包括园林生产绿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G1
公共绿地
本标准 G1 不再细分
G22 防护绿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7
表二《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与原《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对照表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类别代码
大中 小
类别名称
类类 类
H
建设用地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
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附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与原《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对照表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大中 小
类类 类
R
居住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R11 住宅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原《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类别代码 大中 小
类别名称
本标准调整说明
类类 类
R
居住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本标准将中小学用地划入 A3 教
让的公用设施网点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仅包括其 增加加气站用地等新内容
中的加油站)
U3
邮电设施用地(仅包括独立地 增加独立地段的供水、燃气、供
段的经营性通信网点用地) 热、供电营业网点用地等新内容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仅包括 增加私立学校、私人诊所、宠物
其中的夜大学、业余学校、培 医院用地等新内容
其中的电视大学、党校、干部
学校等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对应原标准 R 居住用地中的中 小学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仅包括其中的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新旧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
育科研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R11 住宅用地 R13 道路用地
R14 绿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 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包括保障性住宅用地
R23 道路用地 R24 绿地
R31 住宅用地
R33 道路用地 R34 绿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R31 住宅用地
服务设施)
居住用地(仅包括其中的中小 学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仅包括其
中的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 地)
D2
外事用地
1
A1
行政办公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用地 A22 文化活动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R A31 高等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 地
A33 中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A35 科研用地
安全设施用地
U31 消防用地
新增地类
T1
铁路用地(仅包括其中的铁路 增加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
客货运站)
地等新内容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T4
港口用地(仅包括其中的港口
客运站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增加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
附属设施,以及缆车、索道等地 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等新
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
施等用地)
D
特殊用地(不包括外事用 原标准 D2 外事用地纳入本
地)
标准 A8 外事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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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新旧标准对应关系表
备注:C (公共设施用地)对应A/B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包括A8、B4(外事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C2(商业用地)对应B1B2(商业用地商务用地),不包括B22(艺术传媒用地)。
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对应A3/B29/B9(教育科研用地、其他商务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不包括A33(中小学用地),B9只包括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对应U/S/B4/A1(公用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行政办公用地 ),不包括U16、S1、S42(广播电视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
U2(交通设施用地)对应S/B41/A1(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行政办公用地 ),不包括S1、S42(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
U6(殡葬设施用地)对应H3/B9(区域公用设施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B9只包括殡葬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