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乡规划法相关术语标准释义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名词解释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 多层次、全方位的监 督体系,包括政府监 督、社会监督和自我 监督等。
强化评估体系:制定 科学、合理的评估指 标和评估方法,定期 对城乡规划管理的实 施情况进行评估。
提升监督与评估的透 明度和参与度:加强 信息公开和公示,鼓 励公众参与监督和评 估过程。
及时反馈和调整:根 据监督与评估结果, 及时调整城乡规划管 理的策略和措施,不 断完善和改进管理效 果。
汇报人:XX
制定规划:根据城 市或乡村的发展需 求和资源条件,制 定规划方案
审批规划:将规划 方案提交给相关部 门进行审批,确保 符合法规和政策要 求
实施规划:按照规 划方案进行建设和 管理,确保各项设 施和项目的顺利实 施
监督检查:对规划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及时发现和 解决问题,确保规 划的有效实施
城乡规划法规: 指国家制定和 实施的,用于 规范城乡规划 制定、实施、 监督等行为的
目标:建设宜居、可持续发展 的城乡环境
依法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 行规划和管理
可持续发展: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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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合理:遵循科学规律,合理 布局和配置资源
公众参与: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 参与规划和管理过程,提高规划 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乡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监察机构 城市规划行业协会
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用地 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自然资源
主体:政府、企业、社会组织 等
客体: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 资源、设施等
关系:主体对客体进行规划和 管理,客体是主体管理和服务 的对象
规划术语解释
“用地面积”——项目建设所占用的土地面积。
“建筑面积”——建筑物的总规模。
“容积率”——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相除得出的数。
“控高”——允许建筑物达到的最大高度。
“绿化率”——绿化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建筑密度”——建筑物基座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也称覆盖率。
“红线”——简单可理解为用地的边界线。
“退线距离”——建筑物四边退让红线四边的距离。
“停车位”——停放车辆的位置和数量。
“
“间距”——建筑物之间的相互距离。
“遮挡”——分光线遮挡和视线遮挡,常见为南侧建筑对北侧建筑的日照遮挡。
“日照测算”——为保证被遮挡建筑的最低日照时间,而进行的一种计算。
“代征地”——由项目负责完成的但并不属于本项目的土地整理,常见为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地。
(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居民点: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
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
城市(城镇):以非农产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
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市: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镇:经国家批准设镇建制的行政地域。
市域: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城市化: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城市化水平: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来表示。
城市群:一定地域内城市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
城镇体系:一定区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市群体。
卫星城(卫星城镇):在大城市市区外围兴建的、与市区既有一定距离又相互间密切联系的城市。
城镇体系规划: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城市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城市设计: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建成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开发区: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建设地区的统称。
旧城改建: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
城市总体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常用的规划术语解释
常用的规划术语解释1、建设用地面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位置和界线所围合的用地之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代征的面积。
2、建筑面积:指各建筑物每层外墙线(或墙外柱子外缘线)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层高在2.2米以下的技术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3、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首层的建筑面积。
4、使用性质:是指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使用性质。
5、容积率: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面积的倍数。
地下停车库、架空开放的建筑底层等建筑面积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入。
6、建筑覆盖率:指建筑基底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7、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平面至外墙面顶部的总高度。
8、建筑间距:指建筑平面外轮廓线之间的距离。
9、绿地面积:指能够用于绿化的土地面积,不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和覆土小于2米的土地。
建筑基本知识第一节、建筑识图的一般知识对销售人员掌握建筑基本知识的要求不是很高,具体需要掌握的建筑基本知识有以下几个方面:学习本节的目的有以下几个方面:1、学会阅读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建筑立面图等2、会计算各个单元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楼层高度等3、其它一、施工图的内容和用途施工图主要包括图纸目录、设计总说明、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设备施工图。
图纸目录包括每张图纸的名称、内容、图纸编号等,设计总说明包括设计依据如设计规模、建筑面积等,设计标准,施工要求等。
二、施工中常用的符号施工中常用的符号包括:(一)、定位轴线定位轴线采用细点划线表示。
通常是一个圆圈里面一个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在平面图上从左到右依次采用阿拉伯数字,自下到上顺次采用英文字母编写。
需要注意的是字母I、O及Z不得作轴线编号。
定位轴线在施工图中通常将房屋的基础、墙、柱和梁等承重构件的轴线划出,并进行编号。
(二)、标高其他标高以此为基准。
在总平面图、平面图、里面图和剖面图上,经常用标高来表示某一部位的高度。
销售人员必须会计算楼层高度。
我国把青岛黄海的平均海平面作为绝对标高,及零标高,通常情况下,销售人员计算标高都是采用相对标高的方式。
城乡规划学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一) 城市规划类城市规划( urban planning )指预测城市的发展并管理各项资源以适应其发展的具体方法或过程,以指导已建环境的设计与开发。
传统的城市规划多注意城市地区的实体特征。
现代城市规划则试图研究各种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对土地使用模式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并制订能反映这种连续相互作用的规划。
城市规划通常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在一些大中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之间增加城市分区规划。
总体规划( comprehensive planning )指综合性的城市规划。
是确定一个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以及制订城市中各类建设的总体布局的全面环境安排的城市规划。
总体规划还包括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订该市远、近期目标及其实施步骤和措施等工作。
详细规划( detailed planning )在中国,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城市局部地区近期需要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作出具体布置的规划,为建筑设计提供依据。
内容包括:选定技术经济指标,提出建筑空间处理要求,确定各项用地的控制性座标、建筑物位置与标高等。
城市分区规划( city district planning )在中国,指根据已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所做的市内各局部地区的规划。
各区按不同的功能和性质,有各自的规划。
功能规划( functional planning )对某些领域[如运输、住房和水质]的需要或活动定出目标,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规划,通常由政府制订。
住房建设规划( housing program )指制订出若干年内分年度建造住房的规划,包括居住区和住房建造的数量以及居住水平等多项指标。
实体规划( physical planning )为开发或改造一个地区而预先做出的设计,把现有一切自然和人为的物质条件纳入规划,加以全面考虑,包括基础设施、房屋建筑、最佳开发战略等。
城市性质在中国城市的总体规划中,根据城市的形成与发展的主导因素确定它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
城乡规划法条文释义
一、城乡规划法草案:撤销规划许可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赔偿城乡规划法草案三审稿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撤销行政许可不仅会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还有可能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研究,建议将有关条款中的“被许可人”修改为“当事人”。
二、城乡规划法引领中国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张晓松、杜文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中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目前,中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可以用“一法一条例”来概括。
除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外,还有1993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唐凯在不久前召开的有关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改革开放近30年来,中国经历了沧海桑田般的巨变。
昔日农田,往往已是高楼林立。
来自建设部的统计数字显示,到2006年底,中国城镇人口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1.7亿人达到5.77亿人,城镇化水平也从不到18%增长到近44%。
相对于飞速发展的城镇化进程,中国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却一成不变。
在一些城市发展中,不少村镇已转变为建制镇,其规划管理前后却要适用两部法律法规,难以协调。
此外,由于“一法一条例”对规划编制和修改的规定均比较原则,在科学性上也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特别是对乡村规划的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甚至无法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
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
“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
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
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基本知识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基本知识1. 城乡规划概述城乡规划是指根据国家、地区或城市的发展需求,在城市和乡村区域内进行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一项管理活动。
城乡规划的目的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城市和乡村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2. 城乡规划的重要性城乡规划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
合理的城乡规划可以促进资源利用的均衡,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提供便利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居民幸福感。
3. 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城乡规划管理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中央政府通过制定国家城乡规划政策和法规来指导地方政府的城乡规划工作。
地方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城乡规划方案,并负责规划实施和管理。
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监督城乡规划的执行。
4. 城乡规划法规的层级城乡规划法规按照层级可以分为宪法、法律、法规和规划。
宪法是最高级别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
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
法规是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用于具体规定城乡规划的各项管理措施。
规划是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规划方案,包括国家、省级、市级和区级规划。
5. 城乡规划法规的内容城乡规划法规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建设项目审批和环境评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规划的基础,对城市和乡村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交通网络等进行规划。
详细规划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细化,对各个区域、街道、小区等具体要素进行规划。
建设项目审批是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等进行审批,确保项目符合相关规划标准和要求。
环境评价是对规划和项目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进行评估,以保护环境和居民利益。
6. 城乡规划管理的原则城乡规划管理的原则包括科学性、公正性、公众参与和可持续发展。
科学性是指城乡规划应基于科学研究和数据分析,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供高效的城市基础设施。
城乡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庞磊
化、行业管理的标准化、规划设计成果的严谨描述及合同文本的准确表达。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 城乡规划基础;3. 城乡规划体系;4. 城乡规划要素;5. 城乡规划制定;6. 城乡规划实施和监督检查。
本次修编在原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增加和删减,筛选了数百个常见的城乡规划术
语,最终收入177条术语,比原标准的151条多26条。其中保留原标准术语54个,修 改后保留术语31个,新增术语92个。
小城镇转移和积聚、农村人口就业向非农产业转换的过
程。“城市化”中的“城市”指建制市及县城所在地的 城关镇。而“城镇化”中的“镇”不仅包括了城关镇, 还包括了所有的建制镇及乡镇管辖的小集镇。“城市化” 与“城镇化”的内涵不同。
生搬硬套外来词
中心商务区(Central BusinessDistrict,简称“CBD”)的概念 最早产生于1923 年的美国,当时被定义为“商业会聚之处”。 随后,CBD的内容不断发展丰富,成为一个城市、一个区域乃至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中枢。《城市规划术语标准》中对其的定义 为:“大城市中金融、贸易、信息和商务办公活动高度集中,并
目的与意义
规划基础 防止擦边球 与世界接轨,方便交流
《辞海》中写到:术语具有专业性、科学性、单义性和系统 性的基本特征。制定术语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术语的标准 化与规范化,通过对概念的严格定义,减少多义和同义现象, 避免信息交流过程中的歧义和误解。
术语的内容
术语的定义包括内涵和外延两方面。内涵是指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标函【2008】 106号文件及建标标函【2011】 75号 文件,对《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50280-98 进行全面修订 , 同时名称调整为 《城乡规划基本术语标准》。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 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本标准。 “基本术语”的规范将有利于城乡规划领域在科学研究和技术交流中用语的规范
城乡规划知识要点汇总
城乡规划知识要点——城乡规划相关名词汇总1.科学发展观与城乡统筹一、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中国社会主义发展实践,就要认真贯彻五个统筹——1.统筹城乡发展、2.统筹区域发展、3.统筹经济社会发展、4.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5.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二、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城乡统筹”的要求,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两大方面:1.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是扭转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应该是政府。
3.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是对农村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进行战略性调整和深层次的改革。
三、具体内容1.统筹城乡经济资源,实现城乡经济协调增长和良性互动。
平等的市场主体应该享有平等的接近和享用经济要素的权利,统筹城乡经济资源,保证农民平等的享用经济资源,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
2.统筹城乡政治资源,实现城乡政治文明共同发展。
必须统筹城乡政治资源,使农民具有与城镇居民平等的政治地位,使其真正地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管理,体现和维护自身利益。
统筹城乡政治资源最重要的是体制和政策的转换问题。
3.统筹城乡社会资源,实现城乡精神文明共同繁荣。
努力实现城乡社会资源的统筹安排,有序使用,促进城乡精神文明共同进步。
2.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性,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具体有以下4各方面:1.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2、14条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关联法规《行政许可法》第22-50条第四十一条【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政许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条文注释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根据不同的情况需要领取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中选址意见书主要针对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并且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要针对需要出让或者划拨土地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证则是所有建设工程都需要领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欢迎来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条文注释受《城乡规划法》调整和规范的行为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在实践中,制定城乡规划包括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批准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都要受本法调整。
实施城乡规划包含了两个层次:首先是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的安排,组织落实城乡规划提出的各项建设要求,实施城市建设活动;其次是建设单位自己组织进行建设活动,有关的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这些建设活动进行管理,包括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二是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这一类行为主要是针对建设单位。
任何主体,无论是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都受到城乡规划法调整。
城乡规划并不是一个覆盖全国所有城市和乡村的规划。
城乡规划是一个规划体系的统称,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由此可见,城乡规划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这里的多层次既包括不同行政层级下的各级规划,也包括属于同一行政层级下的不同层次的规划。
2021年城规名词解释
The world is always unpredictable, and a person's fate often changes in an instan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城规名词解释创新经济是指在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大潮下催生的一种以大众化、网络型创新为基础,以泛在连接、平台共享、跨界融合、用户牵引为主要特征,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层出不穷的新经济形态。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________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建筑信息模型(BIM)是指以建筑工程项目的各项相关信息数据作为模型的基础,建立建筑模型,通过数字信息仿真模拟建筑物所具有的真实信息,是一种数字信息的应用,并可用于设计、建造、管理的数字化方法,这种方法支持建筑工程的集成管理环境,可使建筑工程在整个进程中显著提高效率、减少风险。
精明增长是指用足城市存量空间,减少盲目扩张,加强对现有社区的重建,重新开发废弃、污染工业用地,以节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成本,城市建设相对集中、空间紧凑、用地功能混合,保护开放空间和创造舒适的环境,通过鼓励、限制和保护措施,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协调。
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指通过健全土地的用途管制、功能设置、业态布局、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功能实现、运营管理、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
城市更新指优化城市功能、完善公共设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基础设施等而进行的各类建设活动。
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是“低影响开发”理念在城市建设和管理领域的应用和拓展,是管理引领建设的重要体现。
城市低影响开发建设强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运行的有机统一,体现全生命周期理念,确保城市建设对城市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同时为城市管理和运行维护创造便利条件,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2021年全国规划用地类名词解释
Genius is the endless ability to work hard.通用参考模板(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全国规划用地类名词解释城市化:指农业人口及土地向非农业的城镇转变的现象及过程,包括人口职能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转变、土地及地域空间的变化三个方面,是以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度量指标(PU)的。
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分区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作性质的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竖向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内,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的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石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城镇体系: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相对完整的区域中,有不同职能分工、不同等级规模、空间分布有序的联系密切、相互储存的城镇群体容积率 : 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建筑密度 : 总建筑基底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 : 居住用地内中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道路红线 :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用地红线 :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城市绿线 : 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蓝线 : 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紫线 : 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城市黄线 : 对城市发展有全局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线城市黑线 : 指轨道交通线路控制线,含铁路、轻轨、地铁等线路控制线纵坡:路线纵断面上同一坡段两点间的高差与其水平距离之比(%)日照间距:前后两列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规定的时日获得所需日照而保持的一定间距。
中国城乡规划法相关术语标准释义
(4) 高层建筑主体部分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为: 建筑高度小于60米的,不得小于8米; 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60米、小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100米的,应加大后退距离,并根据城市研 究成果提出建筑退让距离。 (5) 公路两侧建筑物应退让公路规划红线,并作为公路隔离带, 其宽度具体为: 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
技术文件 :
是管理文件的技术说明和技术基础,是规划主管部 门执行管理文件的内部操作性文件,包括规划说明 书、专题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
规划文本 : 规划图纸 : 规划图则 :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表 : 用地细分类 ;
建筑退让
建筑物、构筑物自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 建筑红线和用地界线的后退。 (1) 地下建筑物退让规划边界不小于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 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为3米。 (2) 沿城市道路建设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 (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3)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 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8米,并应留出 临时停车场、回车场地或适量绿地。
——上世纪五十年代,学习前苏联的经验,颁布《城市规划编制 办法》; ——1978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发《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 作的意见》。 ——1984年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 ——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市规划 法》并正式颁发;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 例》;1993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乡规划 法》并正式颁发;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名词解释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名词解释1.城市规划法规:按照国家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总称。
2.规划审批程序:对已编制完成的城市规划,依据城市规划法规所实行的分级审批过程和要求。
3.城市规划用地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和范围的划定,总平面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
4.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6.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活动所实行的审查监督以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等各项管理工作的统称。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
8.建筑面积密度:每公顷建筑用地上容纳的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
9.人口毛密度:人口毛密度=规划总人口/居住用地面积(其中居住用地面积为建设项目的总占地面积)10.人口净密度:人口净密度=规划总人口/住宅用地面积(其中住宅用地面积为建设项目住宅楼实际占地面积)11.日照标准: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12.城市道路面积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城市道路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AAAAA1.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的职能,任务和维护公共利益,而行使的执行、指挥、组织、监督等权力活动的过程。
2.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制定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
3.羁束行政行为——指行为的范围、方式、程序、手段等均由法律详细明确、具体地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
4.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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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区控制 :
街区控制是依据规划地区的整体性控制,制定街区 建设开发的控制要求,并用于指导地块控制。
地块控制 :
在规划地区整体性控制和街区控制的基础上,对各 个地块的用地性质、环境容量、设施配套和城市设 计等进行具体规划控制。
管理文件 :
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用于公布实 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文件,主要包括规划文 本、图则和规划图纸。
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K*建筑密度*平均 层数,K为建筑形体变化系数, 主要考虑用地性质、建筑体量、 高度和建筑高低错落的体型要 求而选定,对于建筑高低错落 体型变化要求较丰富的地段, K值可取0.5-0.8,一般地段可 取0.8-0.95。】 规划应确定各个地块允许的建 设总量,主要确定容积率的控 制值。
走廊及其它供电线路等的用地控 制线。 居住户数 :一定用地范围内住宅 中居住的总户数。 居住人口 :一定用地范围内住宅 和宿舍中居住的人口数。 居住人口密度 :单位居住用地上 居住的人口数量(人/hm2)。 建筑退让: 建筑物、构筑物自道 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 城市紫线、建筑红线和用地界线 的后退。 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 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分正面 间距和侧面间距两种。
中国城乡规划法
——相关术语标准释义
第1章 第2章 第3章 第4章 规划体系 法规建设回顾 控制性详规 术语和标准
城乡规划体系示意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总体规划 详 细 规 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镇规划
城市规划
乡规划
村规划
新中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回顾
(6) 建筑物退让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绿线 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7) 建筑物退让铁路干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至轨道中心线 距离),退让铁路支线、专用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 (8) 建筑物退让电力线路的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 其距离为: 1 ~ 10千伏,5米; 35 ~ 110千伏,10米, 110 ~ 220千伏,15米; 330 ~ 500千伏,20米。
绿化绿线(城市绿线) :城市各类绿地保护范围的控制线。凡
是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园林、道路绿地、湿地,以及 古树名木等都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同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 行绿地建设。(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被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河道蓝线: 城市河网水系保护范围的控制线。蓝线控制范围应 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求,包括为保护城市 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即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填埋、占用 城市水体行为;挖取沙土、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其他对 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黑线(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黑线):规划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
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黑线导控的核心是控制各类市政公用设施、 地面输送管廊的用地范围,以保证各类设施的正常运行 文物紫线 :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市人民政府 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即违反保护规划的大 面积拆除、开发;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 面积改建;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 其他设施;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 其他设施;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 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土地产出效益 :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用地
面积的产值(万元/hm2)。 强制性控制 :对建设项目、规模、用地实 行强制执行的控制。一般包括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 建筑控制高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 位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控制指标。 引导性控制 :对环境和景观等进行引导的 控制,控制指标一般包括:人口容量,建 筑的形式、体量、色彩、风格,及其他环 境要求。 规划地区的整体性控制 :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 规划,对规划地区内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 局、总量构成与总量平衡、强制性控制, 建设开发的总容量,建设高度分区,建设 开发强度分区等进行研究,为街区控制制 定提供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 regulatory plan )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 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 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 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 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术语释义
一定规划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区位特征、控 制范围和控制重点的不同,一般包含街区控制和地块 控制两部分内容。 规划地区: 一般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地域范围。 街区 :一般是以城市支路或河流等自然界线划分的城 市建设用地。 地块 :在规划范围内,根据用地性质、权属、用地界 线划分的最小城市用地单元。
电力黑线:城市供电设施、高压
日照标准 :根据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
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 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 照量。 交通出入口方位: 规划地块内允许设 置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分为:机动 车出入口方位、禁止机动车出入地段 和主要人流出入口方位。 停车泊位: 规划地块内应配置的停车 车位。 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 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公共开放空间:能够全天开放供公众 使用的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 体和城市广场等。 土地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 用地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万元 /hm2)。
技术文件 :
是管理文件的技术说明和技术基础,是规划主管部 门执行管理文件的内部操作性文件,பைடு நூலகம்括规划说明 书、专题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
规划文本 : 规划图纸 : 规划图则 :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表 : 用地细分类 ;
建筑退让
建筑物、构筑物自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 建筑红线和用地界线的后退。 (1) 地下建筑物退让规划边界不小于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 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为3米。 (2) 沿城市道路建设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 (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3)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 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8米,并应留出 临时停车场、回车场地或适量绿地。
容积率 :一定用地范围内总建
土地使用性质 :根据《城市用地分
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本规范 确定的规划地块的土地利用类型。 土地使用的兼(相)容性 :在地块 土地使用性质被确定后,为适应城 市建设灵活性的要求,在一定条件 下,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可变更的特 性。 用地面积: 由用地界线围合的用地 范围的大小。 建筑密度 :一定用地范围内所有建 筑物的基底总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 例(%)。 建筑高度 :建筑物由室外散水坡面 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绿地率:一定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 用地总面积与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
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它的组成
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 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 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在道路红线内 不允许建任何永久性建筑。 建筑红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 (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 线。它可与道路红线重合,也可退于道路红线之后, 但绝不许超越道路红线。任何建筑(基底)都不得超 越给定的建筑红线(地下建筑可以越过建筑红线,但 万万不能超出用地红线)。
(4) 高层建筑主体部分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为: 建筑高度小于60米的,不得小于8米; 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60米、小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100米的,应加大后退距离,并根据城市研 究成果提出建筑退让距离。 (5) 公路两侧建筑物应退让公路规划红线,并作为公路隔离带, 其宽度具体为: 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
——上世纪五十年代,学习前苏联的经验,颁布《城市规划编制 办法》; ——1978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发《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 作的意见》。 ——1984年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 ——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市规划 法》并正式颁发;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 例》;1993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乡规划 法》并正式颁发;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