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省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XX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一)房屋标准及布局:1.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乡级医疗机构分娩区设:待产室、缓冲间(带)、分娩室,分娩区总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
2.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区设:更衣室、卫生间、缓冲间(带)、待产室、刷手室、分娩室、隔离分娩室、污物处理间。
3.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区总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
4.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区总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5.分娩区应集中设在病房一端,远离不洁区域,保持空气流通,光线充足,环境清洁,安静。
6.分娩室内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
7.分娩区内各房间屋门应设自由门,窗户严密,有采暖、降温设备。
8.分娩区各房间应设足够量的电源接口,上下水道,便于使用。
9.产科母婴同室每床净使用面积,县级以上不少于6平方米,乡镇级不少于5平方米。
(二)设备标准:1.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乡级医疗机构基本设备:产床、器械台、婴儿秤、卧式身长测量器、血压计、听诊器、胎心听诊器(或多普勒)、骨盆测量器、局部照明灯、紫外线灯、石英钟、消毒接生及产道裂伤缝合器械、新生儿吸痰器、吸氧设备、输液和输血设备、新生儿复苏囊。
有条件的乡级医疗机构配胎头吸引器等。
2.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基本设备:在乡级医疗机构基本设备的基础上,增加胎心监护仪、产钳、胎头吸引器、输液泵、产后刮宫器械、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暖箱、新生儿窒息复苏抢救设备以及产妇应急抢救设备。
有条件的配空气消毒设备(如空气消毒柜)。
(三)人员标准:1.按照卫健委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相应级别配备助产技术人员。
2.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必须具有助产士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经助产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省、市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县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主任必须具有主。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许可指南一、行政许可内容:准许区属医疗保健机构、门诊部类社会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30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三)《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取得《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达到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中第二部分“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方面的要求;(三)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应符合《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四)申请开展早期终止妊娠手术应符合《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五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
五、申请材料:(一)拟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原件2份);(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三)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人员(含医师和助产士)的执业证书、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加盖了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四)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社会医疗机构,应提交卫生行政部门产科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3月4日省卫生厅粤卫[2003]46号文发)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该申请表格可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网址:)上免费下载。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一)房屋设施1、产科门诊:设门诊检查室一间,置于门诊一端, 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产科检查床不能用于妇科病人的检查,并用屏障与外界隔开。
门诊区要有宣教场所。
2、分娩区:分娩区总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置于病区一端,相对独立,无污染源,各区要有明显标志。
分娩区应设有:(1)、缓冲区:分娩区与外界之间的地带,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用于更衣、换鞋。
(2)、清洁区:设有待产室,至少应设待产床1张,流动水刷手池。
应严格区分洗手池、洗器械池与洗其他物品池。
(3)、无菌区:设分娩室(可含无菌敷料柜),面积不小于16平方米,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与消毒,光线充足,环境安静,室内应有调温设备,应设足够电源接口、地漏。
(4)、污物通道:与清洁区设置屏障或隔断。
3、母婴同室:每组母婴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有调温设备,室内安静、清洁、通风、日照好、温度适宜。
母婴同室与产房相邻近。
(二)设备1、基本装备:检查床、待产床、产床、照明灯、应急灯、敷料柜、器械台、推车(担架)、急救药品柜或车(内放急救设备药品)、调温设备、婴儿洗澡设施、计算机。
2、消毒设备:紫外线灯、刷手设备(非手触式水龙头)、器械初步清洗消毒处理设备、污物处理设备、利器盒、污物桶。
3、诊断测量用具类:体重计、听诊器、立式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秤、软尺、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或筒式、额头式听诊器)、集血器、量杯、磅秤、时钟、消毒手套、口罩。
4、治疗器械类:(1)、助产:会阴冲洗设备、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注射器、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2)、抢救孕产妇:氧源及吸氧装置、输液器、输液架、沙袋、上下叶拉钩、宫颈钳、卵圆钳、刮匙、开口器、舌垫(压舌板)、宫纱;(3)、抢救新生儿:新生儿气管导管、吸痰管、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抢救台、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胎粪吸引管。
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标准及解读
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质量,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加强对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助产技术服务的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服务,是指协助、保护孕产妇完成分娩的医疗技术服务。
包括正常分娩助产、手术助产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的处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全省范围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下称“助产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助产技术服务应由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助产机构中开展。
助产技术配置应当合理规划,保障母婴安全,保证服务可及性。
第五条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原则上应至少有2家助产机构。
边远地区可结合实际合理布局,确保母婴安全。
第六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助产技术服务的相关规定。
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的指导及培训。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助产机构的规划、设置、审批及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助产技术服务培训计划,负责本辖区助产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及资格认定。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从事施行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湖北省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基本标准》《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施行助产技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校验管理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九条助产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开展孕产期保健健康教育和妊娠风险认知教育;(二)规范开展孕产期与产褥期保健、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分娩助产和危急重症救治;(三)倡导和推行母乳喂养。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配套文件附件二根据技术管理办法,以及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制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原则、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作为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建设和评审的参考依据;一、设置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原则一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为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产前诊断的各项技术具有全国领先地位和权威性,具备承担国家级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职责的条件;二卫生部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和全国产前诊断实际工作及技术发展的需要,组织专家评议,并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意见后,确定国家级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二、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一组织设置要求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机构,需设立产前诊断诊疗组织,设主任1名,负责产前诊断的临床技术服务,下设办公室和资料室,分别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和信息档案管理工作;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设有遗传咨询、影像诊断超声、生化免疫和细胞遗传等部门,具有妇产科、儿科、病理科、临床遗传专业的技术力量;鼓励尚未具备分子遗传诊断能力的机构与大学、科研机构等合作,将分子遗传诊断技术应用到产前诊断服务中;二产前诊断业务范围要求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提供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包括:1、进行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疾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2、开展与产前诊断相关的遗传咨询;3、开展常见染色体病、神经管畸形、超声下可见的严重肢体畸形等的产前筛查和诊断;4、开展常见单基因遗传病包括遗传代谢病的诊断;5、接受开展产前检查、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的拟进行产前诊断的孕妇的转诊,对诊断由困难的病例转诊;6、在征得家属同意后,对引产出得胎儿进行尸检及相关遗传学检查;7、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和追踪观察制度,信息档案资料保存期50年;三规章制度要求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定和操作常规,包括:人员职责、人员行为准则、诊疗常规、实验室操作规范、质量控制管理规定、标本采集与管理制度、专科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疑难病例会诊制度、转诊制度及跟踪观察制度、统计汇总及上报制度以及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等;四专业技术基本要求1、具有遗传咨询的能力;2、具有开展血清学标记免疫检测技术的能力;3、具有常规开展外周血染色体核型分析的能力;4、具有开展孕中期羊水胎儿细胞染色体核型分析的能力;5、具有对常见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做出风险率估计的能力;6、具有对常见的及内脏畸形进行影像诊断的能力;7、具有开展常见的单基因遗传病包括遗传代谢病诊断的能力;8、具有的产前筛查出的多数95%以上做出正确诊断及处理的能力;9、具有相关健康教育的能力;五人员配备基本要求开展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配备至少2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从事遗传病咨询的临床医师,2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妇产科医师,1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儿科医师,1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临床医师,2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细胞遗传实验室技术人员和生化免疫试验技术人员;六设备配置基本要求。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制度
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产前诊断技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我部制定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2月13日以33号部长令形式发布。
为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7个相关配套文件,现予以发布。
请遵照执行。
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2、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3、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4、遗传咨询技术规范5、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6、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7、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规范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根据人群对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需求、产前诊断技术的发展,实行产前诊断技术的分级管理,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有能力开展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和细胞遗传等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有条件的机构应逐步开展分子遗传诊断或与能提供分子遗传诊断的机构建利工作联系。
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经专家评议,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核、许可、监督、管理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划、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工作时坚持:1.严格按《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批。
2.所有提供产前检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应当进行有关孕产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等知识的普及。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基本标准按照《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标准。
一、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宫内节育器取出术;2、孕10周以内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宫腔镜技术不得用于终止妊娠手术);3、避孕、节育、生育的健康教育、知情选择、指导、咨询和随访。
(一)医疗保健机构部门设置应设置计划生育门诊(接诊室和检查室)、咨询室、宣教室、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室、术后休息室。
(二)工作用房要求1、布局合理,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的规定。
环境应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并具备温控设施和空气净化设施。
2、计划生育门诊:面积≥15平方米,具备非触摸式洗手设施,诊查区域应相对私密。
检查室每天应开展空气消毒。
2.1.咨询室:环境温馨,私密,便于交流。
2.2.宣教室:面积、设施、宣教内容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2.3.门诊手术区域:妇产科手术室属于一般手术室,应同其他门诊手术室要求相同,如果是洁净手术室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的要求。
手术室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和无菌区,区域间标志明确,并要求有实质性隔断。
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
应设置:2.3.1.手术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2.3.2.准备室;2.3.3.刷手间或刷手处;2.3.4.更衣室或更衣处;2.3.5.术后观察室:设床位1~3张;2.3.6.污物处理区域。
2.4.药物流产观察室:设置观察床,数量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2.5.功能分区要求:无菌区:手术间、刷手间或刷手处。
清洁区:更衣室或更衣处、术后观察室,如手术室设浴室或厕所应在清洁区的外端。
缓冲区:位于清洁区与污染区之间,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污染区:污物处理。
(三)基本装备要求1、妇科检查床、妇科手术床、手术包、器械台、器械柜、人工流产负压吸引器、会阴冲洗器具、筛网、大小量杯、其它妇科检查条件(窥阴器、一次性防护垫、消毒手套、棉签、载玻片、生理盐水、长镊、宫颈刮片、10%氢氯化钾、润滑剂、消毒剂等必备器材);2、基本急救条件: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吸氧设备、电动吸引器、常用急救药品、手电筒、导尿包等;3、常规临床检验条件:常规生化、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测;4、放射检查条件;5、心电检查条件;6、病理检查条件或与其他医院病理检查科建立合作关系。
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产前诊断技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我部制定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2月13日以33号部长令形式发布。
为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7个相关配套文件,现予以发布。
请遵照执行。
附件:l、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2、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3、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4、遗传咨询技术规范5、2l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6、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7、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规范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根据人群对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需求、产前诊断技术的发展,实行产前诊断技术的分级管理,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有能力开展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和细胞遗传等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有条件的机构应逐步开展分子遗传诊断或与能提供分子遗传诊断的机构建立工作联系。
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经专家评议,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核、许可、监督、管理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划、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坚持:1. 严格按《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批。
2. 所有提供产前检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应当进行有关孕产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等知识的普及。
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检查标准
2
1
1
以实际床位和面积为准,不包括简易或临时床位,环境条件完善。
㈡1、少1张床扣1分,每床面积不足扣0.5分;每项环境不符合扣1分。
2、扣分标准同上。
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标准
分值
考核方法与要点
扣分内容
得分
㈢分娩区(产房)
2.5
查看工作制度文件资料。
缺1项制度扣1分,1项制度不完善扣0.5分。
㈡完善各级工作人员职责。
⑴产科主任职责;⑵产科护士职责;⑶产科各级医师职责;⑷母婴同室儿科大夫职责等。
2.5
查看文件资料。
缺1项扣0.5分,1项不完善扣0.5分。
㈢建立健全抢救治理程序。
要紧危重症的抢救程序应悬挂在抢救室醒目处(包括产后出血抢救流程图、子痫抢救流程图、新生儿窒息复苏流程图、羊水栓塞抢救流程图)。
5
现场查看。
急救药品齐全。
急救药品缺1种扣1分。一样药品缺1类扣0.5分。
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标准
分值
考核方法与要点
扣分内容
得分
七、治理规范要求
10
㈠建立健全产科各项工作制度。
⑴产科门诊(孕产妇系统治理、产前筛查及产后访视)工作制度;⑵宣教室工作制度;⑶待产室、抢救室(重症监护室)、分娩室工作制度;⑷对基层技术指导及接收转诊制度;⑸交接班和首诊负责制;⑹三级医师查房制度;⑺会诊、转诊制度;⑻消毒隔离制度;⑼手术审批制度;⑽业务学习制度;⑾抢救及疑难病例讨论制度;⑿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登记、评审、逐级上报制度; ⒀病历书写制度;⒁出生医学证明治理制度等。
2.5
0.5
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 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 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8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主要相关内容
第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2、婚前医学检查; 3、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4、助产技术; 5、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6、新生儿疾病筛查; 7、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四条 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 健服务的权利。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 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 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 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9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 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2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307号卫生部在颁布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同时印发了7个相关配套文件对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基本条件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遗传咨询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的产前筛查超声产前诊断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作了相应规定
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标准
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标准(一)机构资质。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
(二)业务用房。
1.产科门诊。
(1)普通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 16 平方米。
(2)高危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 16 平方米。
(3)早孕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 16 平方米。
(4)宣教室(孕妇学校):使用面积不少于 20 平方米。
2.产科、爱婴区。
产科病房必须单独设立,不得设在综合病房。
(1)住院床位:总床位不得少于 10 张,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7 平方米(产妇用床及婴儿床合为一个床位单位)。
(2)高危监护室(抢救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16 平方米。
(3)设固定宣传栏。
3.产房。
应设在产科病区的一端,内设更衣室、换鞋处、待产室、洗手消毒间、分娩室、污物浸泡清洗、打包间。
周围环境清洁、无污染源,布局合理,明确划分污染区、半限制区、限制区,区域之间标志明确,设有工作人员通道、患者通道和污物通道,人、物流向合理,符合产房消毒隔离要求。
(1)分娩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40 平方米,产床不得少于 2 张,产床与产科病床数之比为 1:8~10,每增加一张产床至少增加12平方米使用面积;必须设置隔离分娩室(含隔离待产);可设家庭化分娩室,每间面积不少于 15 平方米;有降温、保暖设施,分娩室温维持在 24-26℃,新生儿微环境温度在 30-32℃;门窗严密,光线充足,有防蚊蝇设施,门、窗、地面及墙壁的建筑和通道的要求与手术室相同。
(2)待产室:靠近分娩室;待产床不得少于 2 张,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须设置卫生间,内有预防产妇跌倒的设施。
(3)刷手间:靠近分娩室;能容纳 2-3 人同时洗手;洗手池、刷手设置与手术室相同。
(4)器械敷料准备室:按消毒隔离及护理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5)污物浸泡清洗间、打包间:按消毒隔离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设备配置。
1.产科门诊。
应配备妇科检查床,产科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秤,多普勒胎心监护仪,电子胎心监护仪,骨盆测量器,软尺,计算机及拨号上网设备,打印机,有条件的可装备专用 B 超、心电图机。
产科标准——精选推荐
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一、机构设置要求㈠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㈡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和有关的资源配置要求。
㈢一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年接产数原则上不少于200人次,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年接产数原则上不少于600人次。
(1)二、机构建筑规模注:分娩室的设置应毗邻产科病房。
三、人员配置标准㈠人员编制标准㈡人员素质标准(10)1、医护人员必须是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须具有医师(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
2、医师及助产士必须取得设区的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助产)》。
3、脱离助产专业岗位二年者,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在岗的医师及助产士每三年复训一次。
4、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主任必须由主任医师担任,二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主任必须由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一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主任由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
5、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配备专职新生儿科执业医师,负责新生儿查房、诊疗工作和高危新生儿出生时的监护工作。
6、从事产科B超的医生必须具有三年以上B超工作经历,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7、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必须专人负责,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四、产科设置与装备标准(11)㈠科室设置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具备妇产科、儿科。
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生理产科、病理产科、新生儿科、ICU、NICU。
㈡门诊设置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具有独立的产科诊室和孕妇宣教室。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具有独立的产科诊室、胎儿监护室、孕妇宣教室并设立相应的候诊室。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具有独立的产科诊室、优生与遗传咨询室、胎儿监护室、孕妇宣教室并设立相应的候诊室。
㈢产科病区设置一级医疗保健机构:独立的产科床位和分娩区。
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生理产科、高危产科、待产室、分娩室、隔离分娩室。
㈣产房的设置(12)产房为独立单元,应明显区分限制区、半限制区和非限制区;待产室靠近分娩室;分娩室直接与污物通道相连并做到单向流动;分娩室内墙面、地面应平整(地砖或PVC)便于清洁(通风、采光良好);有室温控制设备等。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6•【文号】国卫办妇幼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助产服务是基本医疗服务,关系母婴安全健康,事关千家万户幸福。
为确保助产服务可及性,提高助产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母婴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助产服务规划布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编制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服务资源进行规划布局,确保助产服务供给,有效满足孕产妇需求。
推动省级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三级妇幼保健院标准,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2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1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障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助产服务能力。
二、主动公布助产机构名单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助产技术的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并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以下简称助产机构)、执业地址等相关信息。
省级和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汇总公布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机构名单和执业地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有序就医。
三、强化助产服务质量管理助产机构要对照标准,强化设施改造、设备配置和人员配备,建立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成立产科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医疗质量安全案例警示教育。
针对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等常见危重症,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紧急剖宫产自决定手术至胎儿娩出时间(DDI)努力控制在30分钟以内并逐步缩短。
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检查标准
一、机构资质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二、人员标准㈠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专业学历,并经过助产专业岗前培训。
医生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护士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同时取得从事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㈡科室负责人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从事妇产科专业 10 年以上、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科室设置㈠产科门诊:包括产科门诊、围产保健门诊、宣教室和门诊手术室。
㈡产科住院区(母婴同室病房)。
㈢产房(分娩区)。
㈣高危孕产妇监护室或者抢救室。
㈤高危新生儿监护病房。
10511111此项为助产技术服务最基本的必备条件。
查看原件正、副本,证件应齐全。
查看原件及有关档案。
㈠1、取得助产技术“合格证”至少9 人以上,并同时具有“执业医师”(或者助理医师)资格;从业人员两证同时具备方可上岗。
2、“执业医师”至少4 人以上。
㈡学历、从业年限和职称应同时具备。
现场查看,设置合理,内含设施相符。
仅挂牌而无相应配套设施,或者不具备相应服务功能者,视为无该科设置。
缺乏其中任何1 个证件,就失去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资格。
发现缺乏其中任何证件,应暂停检查,即将上报卫生行政部门,㈠1、少 1 人扣 1 分;发现 1 人缺证上岗扣 2 分。
㈡缺乏 1 项条件扣 2 分。
缺1 科设置扣1 分。
1四、房屋标准㈠产科门诊㈠1、现场查看,兼用㈠1、门诊:应有独立的产科门诊 2 间以上(分设围产保健、产科等诊室,普通产科 6 科室只计1 处,不重复1、缺1 间扣0.5 分。
和高危产科门诊根据工作量确定是否分开),面积与其工作量相适应,不小于 16 m2,计算。
设置合理,功能2、兼用宣教室扣 0.5 分;内有上下水设施,外有候诊区域及设施。
诊室内如设两张及以上产科检查床,每张配套。
无宣教室扣 15 分。
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产前诊断技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我部制定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2月13日以33号部长令形式发布。
为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7个相关配套文件,现予以发布。
请遵照执行。
附件:l、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2、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3、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4、遗传咨询技术规范5、2l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6、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7、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规范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根据人群对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需求、产前诊断技术的发展,实行产前诊断技术的分级管理,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有能力开展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和细胞遗传等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有条件的机构应逐步开展分子遗传诊断或与能提供分子遗传诊断的机构建立工作联系。
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经专家评议,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核、许可、监督、管理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划、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坚持:1. 严格按《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批。
2. 所有提供产前检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应当进行有关孕产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等知识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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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一)房屋设施1、产科门诊:设门诊检查室一间,置于门诊一端, 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产科检查床不能用于妇科病人的检查,并用屏障与外界隔开。
门诊区要有宣教场所。
2、分娩区:分娩区总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置于病区一端,相对独立,无污染源,各区要有明显标志。
分娩区应设有:(1)、缓冲区:分娩区与外界之间的地带,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用于更衣、换鞋。
(2)、清洁区:设有待产室,至少应设待产床1张,流动水刷手池。
应严格区分洗手池、洗器械池和洗其他物品池。
(3)、无菌区:设分娩室(可含无菌敷料柜),面积不小于16平方米,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光线充足,环境安静,室内应有调温设备,应设足够电源接口、地漏。
(4)、污物通道:与清洁区设置屏障或隔断。
3、母婴同室:每组母婴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有调温设备,室内安静、清洁、通风、日照好、温度适宜。
母婴同室与产房相邻近。
(二)设备1、基本装备:检查床、待产床、产床、照明灯、应急灯、敷料柜、器械台、推车(担架)、急救药品柜或车(内放急救设备药品)、调温设备、婴儿洗澡设施、计算机。
2、消毒设备:紫外线灯、刷手设备(非手触式水龙头)、器械初步清洗消毒处理设备、污物处理设备、利器盒、污物桶。
3、诊断测量用具类:体重计、听诊器、立式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秤、软尺、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或筒式、额头式听诊器)、集血器、量杯、磅秤、时钟、消毒手套、口罩。
4、治疗器械类:(1)、助产:会阴冲洗设备、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注射器、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2)、抢救孕产妇:氧源及吸氧装置、输液器、输液架、沙袋、上下叶拉钩、宫颈钳、卵圆钳、刮匙、开口器、舌垫(压舌板)、宫纱;(3)、抢救新生儿:新生儿气管导管、吸痰管、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抢救台、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胎粪吸引管。
5、医院共用:B超、心电图机、X光机、超声清洗设备、压力灭菌设备、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和材料,医院应能开展血、尿、便三大常规、乙肝五项、血小板、红细胞压积、出凝血时间及肝肾功能检查等,应有测定血型条件、急救电话。
以上设备要定时检查维修,应保证在正常功能状态,要随时可及、随时能够投入抢救。
(三)急救基本药品宫缩剂、心血管系统药物、解痉药、降压药、升压药、镇静药、利尿药、止血药、补容剂、纠酸药、麻醉药及其他。
要求以上药品在有效期内、规范摆放、安全保存、随时可得、正确使用。
(四)技术应能开展以下技术:1、产前检查及正常分娩的处理技术,包括常规阴道分娩接生、宫缩剂的正确使用,会阴侧切、胎头吸引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或宫颈裂伤修补术、人工破膜、正确测量及估计产后出血量、输液技术、新生儿窒息复苏等技术;2、高危妊娠筛查、初步处理及转诊技术;3、难产的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技术;4、产科出血的预防、诊断、鉴别诊断、正确测量及估计出血量的方法,处理与转诊技术;5、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的诊断与转诊技术;6、产科危重症的早期识别及急转诊技术;7、基础心肺复苏技术;8、简单的软产道损伤的处理技术;9、正确绘制产程图;10、产程中母婴监测技术:阴道检查、生命体征的检查、胎心听诊、羊水异常的识别等;11、正确的消毒和隔离技术;12、交代病情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技术;13、母乳喂养适宜技术;14、新生儿危险因素识别、紧急处理及高危新生儿转诊技术、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
(五)人员要求1、应至少有2名产科医师,其中至少一名为产科主治医师,产科医师和助产士之和不少于4名。
2、助产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取得临床妇产科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资格或护士执业资格,并经培训考核,获得《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3、助产技术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助产技术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与考核。
4、助产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助产技术业务培训,培训不少于20学时。
5、助产技术人员脱离助产专业岗位2年以上者,需重新接受助产技术岗前培训与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6、分娩室实行24小时负责制,接产时必须由2名以上助产技术人员在场。
(六)、规章制度1、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具体内容参照北京市卫生局发布的妇产科诊疗常规及操作规范。
2、产科质量管理制度及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定期组织产科医护人员查阅接诊记录、转诊记录、查房记录、产科抢救记录及病历讨论记录等,总结经验和问题所在。
3、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4、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5、新生儿管理制度。
6、产科转诊、急救制度。
7、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8、孕产妇死亡评审及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9、产科信息管理制度,包括出生缺陷报告、孕产妇死亡报告、围产儿死亡报告、助产技术质量报告等制度。
10、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11、病历书写规范管理制度。
12、母乳喂养工作制度。
13、围产保健的管理制度。
14、其他临床医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包括值班及交接班制度,消毒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差错防范制度,急救药品管理制度,查房制度等。
15、门诊和分娩区工作制度,登记统计制度。
二、二级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一)房屋标准1、产科门诊:设产科门诊检查室至少1间,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包括产科门诊和高危孕妇门诊,置于门诊一端,内有产科专用检查床。
有宣教场所和候诊场所。
2、分娩区:分娩区总面积应在80平方米以上,应集中设在病区一端,远离污染源,与其他部门间应有缓冲区,缓冲区内有更衣室、换鞋处。
分娩区内部要求严格划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
各区要求布局合理,设置隔断或屏障,标志明显(1)、缓冲区:分娩区与外界之间的地带,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内有更衣室、换鞋处。
(2)、污染区:设卫生间、污物处理间及污物通道;(3)、清洁区:设刷手间、器械室、待产室、办公室;(4)、无菌区:设分娩室(可含无菌敷料柜);(5)、隔离产房:待产室和分娩室可在同一室内。
(6)、必须设立污物专用通道。
分娩室要有2间或以上,放置1张产床的分娩室每间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放置2张产床的分娩室面积应不少于32平方米,产床之间须有屏障设施。
分娩区应保持空气流通,光线充足,环境安静,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
产房应有调温、控湿设备,温度保持在24-26℃,湿度以50-60%为宜,新生儿抢救台温度在30-32℃。
各房间应设足够的电源接口,上下水道,便于使用。
3、母婴同室:每组母婴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有独立的婴儿床,有调温设备。
室内安静、清洁、通风、舒适、日照好、色调温馨,每床应配备夜用灯。
4、新生儿沐浴室:应有保暖和热水供应设施,不能设在分娩区。
5、高危新生儿观察室:设1-2张高危新生儿观察床。
6、手术室:按照医疗机构手术室基本条件设置。
(二)设备1、分娩区设备1.1 基本装备:检查床、待产床、产床、婴儿床、照明灯、应急灯、鹅颈灯、敷料柜、器械台、推车(担架)、急救药品柜(内放急救设备药品)、调温控湿设备、计算机、通讯设备。
1.2消毒设备:紫外线灯、空气消毒净化设备等、常规消毒设备、刷手设备(非手触式水龙头)、器械初步清洗消毒处理设备、污物处理设备、回收设备、利器盒、污物桶。
1.3 诊断测量用具类:体重计、听诊器、立式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秤、软尺、婴儿身长测量器、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胎心监护仪、集血器、时钟、消毒手套、量杯。
1.4 治疗器械类:(1)、助产:会阴冲洗设备、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注射器、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产钳;(2)、抢救孕产妇:静脉切开包或中心静脉留置管、氧源、吸氧装置及空氧混合装置、输液泵、输液架、沙袋、上下叶拉钩、宫颈钳、卵圆钳、刮匙、开口器、舌垫(压舌板)、宫纱、血氧饱和度监测仪;(3)、抢救新生儿:新生儿气管导管、气管内吸痰管、胎粪吸引管、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抢救台、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新生儿低压吸引器、脐静脉插管包、喉罩气道、T-组合复苏器。
2、手术室设备:(1)手术室:按照医疗机构手术室基本条件设置。
(2)产科专用器具:婴儿磅秤、身长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产科集血器、剖宫产手术包、妇产科手术包、新生儿及成人气管插管全套设备、脐静脉插管包、新生儿保温复苏台、新生儿复苏气囊、粘液管、产钳。
3、其他设备:医院应具备B超、心电监护仪、麻醉机、心电图机、床旁X光机、呼吸机、蓝光箱、新生儿暖箱、电冰箱、恒温箱、高压消毒锅、超声清洗设备、压力灭菌设备、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和材料、产后康复设施。
医院应能开展血、尿、便三大常规、血小板、红细胞压积、肝肾功能检查、乙肝五项、HIV/梅毒/淋病检查、DIC筛查及确诊试验、电解质检测、血气分析等检查,凝血五项检查等,应有测定血型、配血、输血(或血浆代替品)条件、有效消毒设施、供氧设备、抢救监护条件、急救车、急救电话等。
以上设备要定时检查维修,应保证在功能状态,能随时投入抢救,有稳定的血液供应。
(三)急救基本药品宫缩剂、心血管系统药物、解痉药、降压药、升压药、镇静药、利尿药、止血药、补容剂、纠酸药、麻醉药及其他。
以上药品要求:在有效期内、规范摆放、随时可得、正确使用。
血库内有一定量全面或成份输血储备量应用。
(四)助产技术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助产技术的转诊级机构,应接收并处理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转诊病人,并参加下级机构的会诊。
除了掌握产前检查及正常分娩的处理技术、正确绘制产程图、产程中母婴监测技术、正确的消毒技术、病情交待和咨询指导技术外,还应能开展以下技术:1、各种难产诊疗技术:头盆不称和产程异常的诊断、鉴别诊断技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阴道(Ⅱ°以上)或宫颈复杂裂伤修补术、异位妊娠手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穿颅术、人工破膜、静脉切开术、子宫次全切或全切术等技术;严格依据适应证实施各项助产技术;2、各种催、引产手术的技术、方法和并发症的处理;3、高危妊娠和高危新生儿的诊断、鉴别诊断、监测及处理技术;4、基础心肺复苏技术;5、新生儿窒息复苏(含气管插管)及并发症的抢救和转诊;6、孕产妇危重急症的早期识别、快速诊断、初步抢救技术以及转诊;如,心肺脑复苏、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抢救、呼吸、肝脏和肾脏衰竭的抢救、各种休克抢救、子痫的抢救、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紊乱的诊治、羊水栓塞急救、肺栓塞急救、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的预防与诊治等;7、对于不能处理的产科病人,应及时请上级会诊或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应掌握转诊前的处理和转诊过程中的陪护技术。
8、各种麻醉技术及麻醉意外处理等。
(五)、人员要求1、应至少有8名产科医师,护士与助产士之和应不少于10名,年分娩量超过800的医院,在此基础上相应增加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