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案例1
北大法学案例一
北大法学案例一1975年5月5日下午4时,18岁的少女郭芳站在5楼楼顶,望着楼下的人群。
自幼父母双亡的她因幼师毕业后一直未找到工作,心情郁结,要跳楼自杀。
因众人围观致使交通堵塞,路过此地的张某对楼顶的郭芳大声起哄嘲讽,催促其快跳下来。
郭芳受其刺激,脚又向前迈出了一步。
在楼下一直不断劝慰郭芳的杨海(公务员,对郭芳暗恋已久)见状大惊,遂抄起砖头将正在起哄的张某砸晕(轻伤)。
郭芳一下子清醒过来,放弃了自杀。
杨海劝说郭芳找个工作好好生活,郭芳说自己最渴望当幼师。
此时,耿某因地产开发的事情有求于杨海,被其拒绝。
事后杨海想起郭芳的愿望,又电话联系耿某,提出若地皮批准,应在小区中加建幼儿园,并愿意介绍师资。
耿某接到电话喜出望外,满口应允,表示愿意承担一切建园费用,只要介绍一个园长即可。
后在地皮审批过程中杨海为耿某提供了帮助,绿城小区于1977年1月顺利建成。
杨海让耿某联系郭芳,但不要提自己。
1977年3月,郭芳担任“明天幼儿园”的园长,设立了接送孩子的校车,雇孙某为司机。
5月7日,孙某驾驶时因闯红灯而与其他车相撞,车内两名幼童和一名老师当场死亡,孙某惊恐之余,拾起车内师生留下的财物,直接窜逃外地。
消息传来,杨海担心郭芳受到牵连,遂为其提供财物让其在警方开始调查之前,就逃离A省。
受此事影响,杨海入狱,从此与郭芳失去联系。
郭芳逃到C省后,找过几份工作均因常神思恍惚而被辞退,愈发对人生感到失望,开始在夜总会中卖淫。
1979年4月,郭芳与赵某相识。
赵某提出将自己的一间小屋无偿借给郭芳供其卖淫,条件是郭芳要随时满足其性要求。
郭芳答应。
8月12日晚,赵某酒后敲郭芳房门,郭芳不愿开门,赵某欺骗说是进屋取东西,待开门后,不顾郭芳反抗而强行与之发生关系。
事后,郭芳哭称要告发,赵某提出双方早有约定,即使郭芳去告,自己也不怕。
双方的争吵惊动了赵某的妻子余某,余某在屋外听到隐情,怒火中烧,决定伺机报复郭芳。
1979年9月初,郭芳发现自己怀孕,又惊又喜,为了孩子,决定不再卖淫,靠做钟点工勉强维生。
地震来了在学校如何紧急避险
地震来了在学校如何紧急避险
地震时,最重要的是保持清醒的头脑,这样才能运用平时学到的地震知识来判断地震的大小和远近从而更好地自救和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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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上课时,要在教师指挥下迅速抱头、闭眼、躲在各自的课桌下。
在操场或室外时,可原地不动蹲下,双手保护头部,注意避开高大建筑物或危险物。
不要回到教室去。
震后应当有组织地撤离。
千万不要跳楼!不要站在窗外!不要到阳台上去,必要时应在室外上课。
一是发生大地震时不要急。
破坏性地震从人感觉振动到建筑物被破坏,一般需要几秒到十几秒钟,在这短短的时间内你应根据所处环境迅速作出保障安全的抉择。
如果住的是平房,那么你可以迅速跑到门外。
如果住的是楼房,千万不要跳楼,应立即切断电闸,关掉煤气,暂避到洗手间等跨度小的地方,或是桌子,床铺等下面,震后迅速撤离,以防强余震。
二是人多先找藏身处。
最忌慌乱,应立即躲在课桌、椅子或坚固物品下面,待地震过后再有序地撤离。
三是远离危险区。
如在街道上遇到地震,应用手护住头部,迅速远离楼房,到街心一带。
如在郊外遇到地震,要注意远离山崖,陡坡,河岸及高压线等。
正在行驶的汽车和火车要立即停车。
四是被埋要保存体力。
如果震后不幸被废墟埋压,要尽量保持冷静,设法自救。
无法脱险时,要保存体力,尽力寻找水和食物,创造生存条件,耐心等待救援。
紧急避险知识
紧急避险知识《紧急避险那些事儿》嘿,咱今儿来聊聊紧急避险知识,这可真是相当重要啊!有时候,生活就像一场随时可能出现意外状况的游戏,咱得知道怎么巧妙应对,才能避免被“坑”。
先来说说什么是紧急避险。
简单说,就是遇到危险的时候,你得赶紧找个安全的办法,保护自己不受伤。
这就好像你在路上突然看到一只大野狼朝你扑过来,你肯定不能傻站着,得赶紧找棵大树躲起来或者拼命跑,对不?我记得有一次,家里突然着火了,那烟啊,简直就跟妖怪放出来的迷雾似的。
当时我脑袋嗡的一下,心想:“妈呀,这可咋办!”还好我脑子没完全懵,想起之前看过的紧急避险知识。
我赶紧找了块湿毛巾捂着嘴,弯着腰就往外冲。
真庆幸当时没乱跑,不然说不定就被烟熏晕过去了。
还有一次,我在路上走得好好的,突然天降大雨,那雨点子大得跟豌豆似的。
我这时候也顾不上形象了,看到旁边有个公交站牌,撒腿就往那跑,躲在下面避雨。
嘿,这也算是一种紧急避险嘛!其实紧急避险不只是在这些大危险的时候有用,日常生活中也能派上用场。
比如说,走路的时候不小心踩到一块香蕉皮,眼看着就要摔个狗吃屎了,这时候你就得赶紧调整身体重心,或者干脆手脚并用,像个猴子一样保持平衡,这不也是紧急避险嘛!咱可得记住,紧急避险不是胆小,而是聪明。
就像那句话说的:“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
”只有先保住自己的小命,才能继续在生活这场大戏里尽情表演呀!不过,紧急避险也得注意个度,不能啥都乱搞。
比如说,你为了躲避一只小老鼠,就把人家的花瓶给打碎了,这可就有点过了哈。
总之,紧急避险知识就像我们生活中的一把保护伞,平时可能不太起眼,但是关键时候能救命。
大家都要多多了解,多学几招,这样不管遇到啥情况,咱都能巧妙地应对,化险为夷。
让我们一起带着紧急避险知识的“秘密武器”,在生活的道路上勇往直前吧!。
灭火救援行动中的紧急避险与安全防范措施研究1
灭火救援行动中的紧急避险与安全防范措施研究滅火救援行动是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控制火灾蔓延的关键环节。
在灭火过程中,紧急避险和安全防范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灭火救援行动中的紧急避险与安全防范措施,从而提出有效的应对策略。
通过文献综述、实地调查和案例分析,总结了紧急避险与安全防范的重要性和相关挑战,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和改进措施,为灭火救援人员提供指导,促进灭火救援能力提升。
关键词:灭火救援;紧急避险;安全防范引言火灾是一种常见的灾害事件,对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在灭火救援行动中,消防人员需要面对各种复杂情况,包括火势迅速蔓延、烟雾弥漫等。
在这种紧急情况下,灭火救援人员必须采取紧急避险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自身安全,并有效进行扑救行动。
紧急避险是指在灭火过程中,当情况变得危急或不可控时,消防人员需要快速撤离火场或寻找安全避难点。
这涉及逃生通道选择、避险区域规划和设备支持等方面。
安全防范是指在灭火救援过程中,采取措施保障消防人员安全。
这包括个人防护装备使用、现场安全评估和监测、预防火灾蔓延等。
然而,紧急避险和安全防范在实践中面临一些挑战。
在安全防范方面,消防人员的个人防护装备不完善、监测设备的精度和实时性有待提高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到灭火救援的安全性。
因此,研究灭火救援行动中的紧急避险与安全防范措施,对于提升灭火救援能力和保障消防人员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在文献综述、实地调查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总结紧急避险与安全防范的重要性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为灭火救援行动提供可行的指导和支持。
一、紧急避险措施(一)紧急避险的重要性和挑战紧急避险在灭火救援行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够保护消防人员的生命安全,并确保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进行有效扑救行动。
生命安全保障: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消防人员的生命安全而采取的措施。
在灭火救援行动中,火势可能会迅速蔓延、烟雾弥漫等,消防人员需要快速撤离火场或寻找安全的避难点,以避免受到火灾威胁。
紧急避险的案例
紧急避险的案例紧急避险的案例有一天,我和我的家人一起出去郊游,追求总是随时可能发生的。
当我们骑着自行车行驶在一条偏僻的乡间小路上时,突然间一只大型犬从路旁的农舍窜了出来,向我们扑来。
我和我的家人立即感到了紧张和恐惧,我们拼命地加速骑行,试图逃离这只犬的追赶。
然而,犬的速度非常快,很快就追了上来。
我看到我的妈妈已经被吓得不敢骑车了,大声尖叫着让我爸爸过来帮助她。
我爸爸停下来,试图分散犬的注意力,让我们能够躲开。
就在这时,我看到了一个空曲线的水泥壁垒,它似乎可以成为我们的避难所。
我带着我的家人迅速骑到了壁垒旁边,并把车倒扣在壁垒上,用自行车作为障碍物阻止犬的追击。
我们把自己蜷缩在壁垒后面,紧张地等待着。
不出所料,犬被我们的阻挡住了,它咆哮着试图攀越自行车,但它无法接近我们。
我们感到安全了一些,但还是留在原地不敢贸然行动。
过了一段时间,这只犬突然停下了它的攻击,转身跑开了。
我们松了一口气,感激地看着它远去的背影。
这次紧急避险过程中,我意识到应对危险的关键是冷静。
我和我的家人都经历了恐惧和紧张,但我们努力保持冷静。
我快速地找到了一个合适的避难所,并且采取了行动来保护我的家人。
最重要的是,我们保持了沉稳的态度,不乱了阵脚,最终成功地摆脱了危险。
这次经历给了我很大的启示。
在面对紧急情况时,保持冷静和镇定是非常重要的。
它可以帮助我们快速思考并做出正确的决策,提高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性。
因此,我认为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并学会如何应对紧急情况。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危险来临时,迅速做出正确的反应并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案例一(道德与法律)
案例一(道德与法律)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
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
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
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
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
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
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
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
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
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6紧急避险教案-2023-2024学年高一上学期体育与健康人教版必修第一册
本节课将采用以下教学方法与策略,以实现教学目标,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2. 教学活动设计
(1)讲授与演示:教师通过讲解和演示,向学生传授紧急避险的基本知识和技巧。
(2)实际操作演练:学生分组进行实际操作演练,模拟紧急避险情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案例分析:教师提供紧急避险的实际案例,引导学生分析并讨论应对策略,培养学生的判断力和应变能力。
4.6 紧急避险 教案-2023-2024学年高一上学期体育与健康人教版必修第一册
课题:
科目:
班级:
课时:计划1课时
教师:
单位:
一、课程基本信息
1.课程名称:体育与健康
2.教学年级和班级:2023-2024学年高一(1)班
3.授课时间:2023年9月28日,星期四,上午第二节
4.教学时数:45分钟
二、教学目标
再次,在小组讨论环节,我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希望通过讨论让学生对紧急避险有更深入的理解。但在这个过程中,我发现有些学生在讨论中并没有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而是选择沉默。这让我意识到,在今后的教学中,我需要更加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鼓励每个学生积极参与讨论,让他们能够在讨论中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
最后,在课堂小结环节,我简要回顾了本节课的学习内容,强调紧急避险的重要性和意义。但在这个过程中,我发现有些学生对课堂小结的内容并没有足够的重视。这让我意识到,在今后的教学中,我需要在课堂小结环节更加突出重点,让学生能够对课堂内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记忆。
六、教学资源拓展
教学资源拓展
1. 拓展资源:
(1)紧急避险知识手册:提供详细的紧急避险知识和技巧,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突发疾病等情境下的应对方法。
(2)紧急避险视频教程:通过视频教程,让学生直观地了解紧急避险的过程和方法,包括心肺复苏、止血急救等技能。
紧急避险经典案例
紧急避险经典案例在我们的生活中,突发事件时常发生,有些情况下我们需要迅速做出决策并采取行动以确保自身安全。
紧急避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技能,它可以帮助我们在危险情况下保护自己和他人。
下面,我将介绍一些经典的紧急避险案例,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紧急避险的技巧。
案例一,地震逃生。
在地震发生时,建筑物内外都存在着很大的危险。
如果你在室内,应立即躲到桌子下或者其他坚固结构旁边,保护头部和颈部。
如果你在室外,应尽量远离建筑物、电线杆和其他可能坍塌的物体。
在地震停止后,要小心观察周围环境,确保没有明显的危险后再行动。
案例二,火灾逃生。
火灾是一种极其危险的情况,因此在发生火灾时一定要保持冷静。
首先,立即躲到最近的安全出口处。
如果门把手冷,表明门背后可能有火灾,这时应该寻找其他逃生通道。
在逃生过程中,应尽量贴近地面行进,避免吸入过多的烟雾。
如果你的衣物着火了,应该迅速躺倒滚动,尽量扑灭火焰。
逃生时要尽量避免乘坐电梯,因为电梯在火灾中很可能会失去作用。
案例三,溺水逃生。
当你不慎落水时,要尽量保持镇静,不要大声呼救,以免浪费体力。
首先,要尽快脱掉身上的重物,以减轻自身负担。
然后,尽量保持头部在水面上,保持呼吸通畅。
如果有救生员或者救援设备靠近你,应该尽量向他们游去。
如果你附近有浮木或者其他漂浮物,可以抓住它们以保持浮力。
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要尽量保持体温,避免受凉。
总而言之,紧急避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技能,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掌握。
在面对突发情况时,冷静、果断的应对可以帮助我们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和他人。
希望大家能够从这些经典案例中学到有用的知识,为自己的安全保驾护航。
紧急避险经典案例
紧急避险经典案例在我们生活的日常中,突发紧急情况时常会发生,而如何正确、迅速地做出应对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紧急避险的经典案例,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发和帮助。
案例一,地震逃生。
在地震发生时,首先要保持镇定,迅速找到安全的避难点。
如果在室内,应立即躲到桌子下或者门框旁边,保护好头部和颈部。
如果在室外,应远离高楼大厦、电线杆等可能坍塌的建筑物,尽量找到空旷的地方。
同时,要时刻关注周围环境的变化,避免被掉落物伤害。
地震发生后,应迅速疏散到安全地带,避免滞留在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
案例二,火灾逃生。
一旦发生火灾,要迅速判断火势的大小和蔓延速度,决定是否立即逃生。
在逃生过程中,要低姿态沿着疏散通道尽快撤离火场,避免乱闯、推挤,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如果被困在烟雾中,应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尽量靠近地面爬行,以减少吸入有毒烟雾的机会。
同时,要及时向消防人员报告自己的位置和状况,等待救援。
案例三,水灾逃生。
在水灾发生时,要迅速向高处转移,避免被淹没。
如果是车辆被困,应立即关闭车窗,寻找可以破窗逃生的工具,如安全锤等。
同时,要尽量保持镇定,避免因慌乱而做出错误的决策。
在逃生过程中,要尽量避免接触污水和淤泥,以免感染疾病。
如果被困在建筑物内,要迅速找到可以破窗逃生的路线,避免被困。
总结:在面对紧急情况时,保持冷静、迅速做出正确的决策是非常重要的。
希望大家能够通过学习这些紧急避险的经典案例,提高自身的应急能力,有效应对突发情况,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同时,也希望社会能够加强紧急避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能够在关键时刻做出正确的应对,减少不必要的伤亡。
【判例过法考刑法062】——紧急避险
【跟着判例过法考刑法062期】——紧急避险本期判例关键词:交通肇事罪、紧急避险、违法阻却事由、避险过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关于紧急避险的典型判例(判例来源于最高法网站)一、典型判例刘某交通事故肇事案1、基本案情2015年10月15日晚10时徐,赵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同伙王某持刀追砍同样是骑着摩托车的刘某,刘某为躲避追杀,驾车超速行驶以求逃离,赵某某等人则紧追不舍。
途中,刘某为躲避追砍,不得已进入人行道,却不慎将在路边行走的行人陈某撞倒,后经抢救不治身亡。
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裁判结果案件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刘某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但超过必要限度,遂判处其拘役6个月。
3、小獬说法本案涉及紧急避险的认定。
由此,在对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前,小獬老师先带大家了解一下有关紧急避险的相关知识。
所谓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特点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为了保护某种较大的权益,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权益。
因而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这些条件是:(一) 避险意图,避险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因此,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例如,脱逃犯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仍应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责任。
(二)避险的对象,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
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专升本刑法特别专题-正当防卫(附练习题和答案)
2、避险目的: 即行为人实施避险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紧急避险的避险目的必须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 产或其他权利免受侵害这一正当目的。
(二)避险起因 避险起因必须是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危险。
所谓危险是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迫事实状态。
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 1、自然的力量。如火灾、地震、山崩、海啸、台风、泥石流等等。 2、动物的侵害。如恶狗咬人、野兽、毒蛇袭击等。 3、非法侵害行为。这里的非法侵害行为,包括有责任能力人的侵害也包括
(三)防卫对象 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防卫, 二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防卫。 即使通过防卫第三人可以达到防卫目的,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注意: 对动物侵害的反击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对无主动物的自发侵害的反击 → 自我保护 对有主动物的自发侵害的反击 → 紧急避险 行为人驱使动物侵害他人 → 正当防卫
为。
(二)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本书支持“排除直接故意说”。
(三)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1、防卫过当的定罪
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该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 形式和客观的损害结果来确定。
2、防卫过当的量刑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 宋某持三角刀抢劫王某的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刀,并将宋某推到在水泥地
第二节 紧急避险 案例一:附近山林里燃起大火,即将蔓延到整个村庄,村长下令将火源四
周的房屋拆毁以杜绝火源,村长的行为就是紧急避险。 案例二:某人夜行遇到抢劫犯的袭击,无力反抗,破窗进入他人家里躲藏,
该人的行为也是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 为。
从一案例看紧急避险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从一案例看紧急避险的认定及责任承担2011年5月2日,刘某驾驶大货车顺着国道往北出城,车辆驶至城乡接合部,刘某见行人车辆渐少,遂加快行驶速度。
此时,突然发现前面有一行人王某横穿公路,眼看就要撞上王某,刘某慌乱之下猛打方向盘,避开王某,但由于车辆方向急转,失去平衡,一下子便侧翻在地,车辆、货物均有受损。
刘某遂要求王某赔偿,王某不肯。
在多次要求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其所受损失。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一、刘某并未超速,车祸系刘某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危险制造人王某承担。
二、刘某未尽到机动车驾驶人的“高度注意”义务,从而引发车祸造成损失,所以应由刘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
[评析] 本案涉及紧急避险的认定和责任承担的问题。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而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有:(1)必须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损害,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
(2)必须受到现实危险的威胁,即危险必须现实存在,且已威胁到上述合法权益的安全。
危险的来源可以是多方面的,如可能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导致危险、饲养动物导致危险等。
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如危险尚发生或危险已过去,就不再适用紧急避险。
(3)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不限于危险制造者,也可能有人为制造者,但紧急避险不限于指向危险制造者。
(4)紧急避险必须是迫不得已采取的。
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依交通作业人的一般技术水平标准,本可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达到避险目的,而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却远远超过了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则避险人仍需负担赔偿责任。
(5)紧急避险保全的利益应大于受损害利益。
这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判断,如为了保全自己生命而不惜牺牲他人生命,为了保全自己运载的少量货物而损害国家重要资财等都构成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经典案例
紧急避险经典案例在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紧急情况,而如何有效地进行避险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些经典的紧急避险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来说说地震避险。
地震是一种非常突发的自然灾害,而在地震发生时,我们首先要保持镇定,迅速找到避难所,避免站在高楼或者易坍塌的建筑物下面。
如果在室内,要躲到桌子下或者墙角,保护好头部和颈部,避免被物体砸伤。
在室外,要远离高大建筑物、电线杆等易坍塌物,找到空旷的地方,避免被掉落物砸伤。
在地震结束后,要及时疏散到安全地带,避免余震带来的危险。
其次,我们来说说火灾避险。
火灾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灾害,而在火灾发生时,我们要迅速逃离火场,避免吸入有毒烟雾。
在逃生过程中,要尽量贴近地面前进,避免被烟雾和高温烧伤。
如果身上着火,要迅速躺倒滚动,用身体熄灭火焰。
在逃生途中,要按照逃生指示牌的指示,有序地疏散到安全地带,避免发生踩踏事故。
最后,我们来说说台风避险。
台风是一种非常猛烈的自然灾害,而在台风来临前,我们要及时加固房屋,将易被风吹走的物品固定好,关闭门窗,避免被风吹进室内。
在台风来临时,要远离海边和河边,避免被海水冲走。
如果在户外,要找到坚固的建筑躲避,避免被风吹走或者被飞来的杂物砸伤。
在台风结束后,要及时清理残留物,避免滋生疾病。
总的来说,紧急避险是非常重要的,而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保持镇定,迅速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是非常关键的。
希望大家能够牢记以上的避险经典案例,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同时,也希望我们能够加强紧急避险知识的学习,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让我们能够在面对紧急情况时,做出正确的应对和处理。
汽车保险综合案例分析(一)
2003年6月20日,××市吴某,:驾驶 东风牌单轴挂车从家门口倒车,当其倒车到 弯路口时,与蒋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蒋某重伤及摩托车损坏。交通部门 裁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蒋某负事故次 要责任。吴某为自己的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 了第三者责任险。保单上注明第三者责任险 责任限额为20万,但没有具体说明主车和挂 车分别的保险金额。
【案例三】紧急避险造成的第三者损失 理赔案例
2003年11月25日晨,徐某驾驶一辆捷达行 驶到一弯路时,由于超车时驶入逆行,与迎 面而来的拖拉机相遇,拖拉机司机张某当即 打轮避让捷达,致使拖拉机侧翻造成受损、 一名乘客重伤及张某轻伤的交通事故,合计 损失达2.3万元,徐某的车安然无恙。经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裁定: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 负全部责任。
整理ppt案例三紧急避险造成的第三者损失理赔案例v2003年11月25日晨徐某驾驶一辆捷达行驶到一弯路时由于超车时驶入逆行与迎面而来的拖拉机相遇拖拉机司机张某当即打轮避让捷达致使拖拉机侧翻造成受损一名乘客重伤及张某轻伤的交通事故合计损失达23万元徐某的车安然无恙
汽车保险综合案例分析
【案例一】机动车挂车致他人受损的理赔案例
②《民法通则》规定:“紧急避险造成损 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张某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是由引起险情 的被保险人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理应由徐 某承担责任。虽然未发生碰撞,第三者的损 失仍可认定为直接损毁。
因此,本案的焦点在于:两车未发生碰撞, 对第三者的损失能否认定为直接损毁。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否发生直接接 触并非是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限制条件。本 案具备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的 成立要件:直接损毁和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 担的赔偿金额。因此保险公司应依照合同规 定给予赔偿。所以,徐某可以在第三者责任 险的保险额度内,从保险公司得到其应承担 张某紧急避险造成的全部损失2.3万元赔偿
紧急撤人避险制度1
矿井紧急避险撤人制度
一、值班人员及井下各级管理干部在井下发现可能出现的灾害时,必须采取先撤人再汇报处置的措施
二、井下发现隐患时,值班领导应立即组织人员撤退,并向调度室汇报,在矿级值班领导没有到达指挥部之前,由调度室调度员全权负责指挥调度,调度人员在行使以上权利时,不论现场是否发生灾害(难)导致财产损失,事后,任何领导不得追究值班调度人员的责任
三、如果发现事故隐患时,值班领导有特殊情况,不在工作面现场时,班组长有权停止工作面一切作业,并组织撤出人员
四、如发生以下突发情况之一,井下任何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工作,并组织撤人:
1、井下发生突水,或井下涌水量出现突增,有异常情况,当井下涌水量大于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或井下发现突水征兆或矿井涌水量短时间内明显增大、危及职工生命及矿井安全的;
2、采掘工作面发现瓦斯异常涌出时,或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的;
3、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的;
4、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矿井正常通风的;
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情况不明的;
6、煤层自燃发火有害气体指标超限(CO浓度超过24ppm)或发现明火的;
7、井下工作地点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的;
8、采掘工作面有冒顶征兆,采取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或采掘工作面受冲击地压威胁,采取防冲措施后,仍未解除冲击地压危险的;
10、有其它危及井下人员安全隐情及矿井安全的。
五、矿每年必须编制符合矿井实际情况的应急预案及矿井危害预防处理计划,并组织全矿职工学习,让每个下井职工熟悉避灾路线。
第四章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第四章货物运输保险案例案例一:2003年1月8日,江西某公司将184吨价值100万余元的棉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路货物运输综合保险,运输工具为“赣南昌货0236”轮,航线注明为上海至南昌,交保险费1177.6元。
同年1月13日18时30分,满载货物的“赣南昌货0236”轮航行至黄浦江106灯浮附近,为避免与他船碰撞,驾驶员采取倒船、右满舵等紧急避让措施,致使船舶打横,绑扎货物的绳索绷断,引起装载于舱面的54.7吨棉浆掉入江中漂失。
漂失的棉浆价值人民币350080元。
事故发生后,货主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递交了出险通知书。
并将54.7吨上述货物损失按保险金额每吨6400元计350080元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发出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认为:货主所述的事故不构成保险责任,因为从货物起运地上海星火开发区港务储运站的调查笔录中,证明了这54.7吨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
从事故发生的过程来看,涉案船舶的驾驶员为避免碰撞,防止发生不应发生的事故,所采取的驾船紧急措施非施救行为。
气象资料也证明,事故发生时当地的气象情况良好,所以原告的货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辩称,我们将184吨棉浆向保险公司投了保,并支付了保险费,在运输过程中,因装载货物的船舷避免碰撞,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施救措施,致使船舶发生倾侧,装载在舱面的棉浆掉入海中漂失,但避免了更大的事故,并且我们并不知道承运人将货物装在舱面,不存在告知义务,完全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施救行为,保险公司理应赔偿损失。
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案例二:2004年12月9日,某糖酒公司与某糖厂签订了白糖购销协议,由后者供应850吨白糖,总价值为3655000元,并办理运输及保险。
次年1月6日,该糖厂与某海运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规定,由该海运公司所属T号轮将货物由海安港运至德胜港。
同日,该糖厂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水路货物运输保险。
校园紧急避险教育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自然灾害频发,特别是地震等地质灾害,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我国各地学校纷纷开展了紧急避险教育。
以下是一则关于地震逃生演练的校园紧急避险教育案例。
二、案例描述1. 事件起因某市某中学地处地震带,历史上曾多次发生地震。
为了提高全校师生的地震应急避险能力,学校决定开展一次地震逃生演练。
2. 预案制定学校成立了地震逃生演练领导小组,制定了详细的演练方案。
方案内容包括:(1)明确演练目的:提高师生地震应急避险能力,确保在地震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到安全地带。
(2)演练时间:每周五下午最后一节课。
(3)演练流程:地震发生→警报响起→教师组织学生有序疏散→到达安全地带→清点人数→总结反馈。
(4)演练要求:全体师生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确保演练顺利进行。
3. 演练实施(1)警报响起,全体师生立即停止活动,保持冷静。
(2)各班班主任迅速组织学生按预定路线有序疏散,同时确保学生安全。
(3)疏散过程中,各楼层楼梯口均有教师负责指挥,确保学生安全通过。
(4)学生到达指定安全地带后,各班班主任立即清点人数,并向演练总指挥报告。
(5)演练结束后,学校召开总结大会,对本次演练进行总结和反馈。
4. 演练效果通过本次地震逃生演练,全校师生地震应急避险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
具体表现在:(1)师生对地震应急避险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2)师生在地震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到安全地带。
(3)师生对地震应急避险措施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三、案例启示1. 加强校园安全教育学校应将紧急避险教育纳入日常教学计划,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2. 完善应急预案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应对。
3. 加强演练学校应定期开展地震逃生、火灾逃生等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家校合作学校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安全,共同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院外心肺复苏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男,70岁)在小区散步时突然晕倒在地,附近居民发现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现场群众见状,立即对李某进行了心肺复苏。
经过约10分钟的心肺复苏,李某恢复了心跳和呼吸。
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将李某送往附近医院救治。
经医生诊断,李某患有冠心病,因急性心肌梗死导致心跳骤停。
经过医院抢救,李某最终脱离了生命危险。
事后,李某家属对现场群众进行了感谢,并对进行心肺复苏的群众给予了奖励。
二、案件争议在李某病情稳定后,其家属认为,进行心肺复苏的群众在未取得医生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李某进行心肺复苏,导致李某遭受了一定程度的身体损伤。
因此,家属要求进行心肺复苏的群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家属的要求,进行心肺复苏的群众表示无辜,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出于善意,是在紧急情况下挽救李某的生命,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法院审理1. 法院认为,进行心肺复苏的群众在紧急情况下,出于善意,积极对李某进行心肺复苏,其行为符合我国《民法总则》第24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避险人承担民事责任,但避险人能够证明其行为是必要的、合理的,且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 法院认为,进行心肺复苏的群众在救助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避险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法院判决进行心肺复苏的群众对李某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四、案例分析1. 院外心肺复苏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院外心肺复苏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在紧急情况下,群众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对处于危险境地的人员进行救助。
在此过程中,救助者不承担法律责任。
2. 院外心肺复苏的法律风险尽管院外心肺复苏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罗翔法治的细节案例
罗翔法治的细节案例一、粪坑案。
1. 案例详情。
话说有个妇女,大晚上走在路上,遇到了一个流氓。
这个流氓起了歹心,就想对妇女图谋不轨。
妇女那也是机智得很呢,她发现旁边有个粪坑。
于是她就假装很害怕地对这个流氓说:“大哥,你看这大晚上的,多不浪漫,你要是真喜欢我,你先跳粪坑表示下诚意,我就从了你。
”这个流氓色迷心窍啊,真的就跳下去了。
结果跳下去之后才发现这粪坑又深又臭,他就想往上爬。
这妇女哪能让他得逞啊,拿起旁边的石头就砸这个流氓的手,流氓被砸得嗷嗷叫,最后还是没能爬上来,就被淹死在粪坑里头了。
2. 法律分析。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这妇女算不算故意杀人呢?按照一般人的想法,这妇女好像有点狠啊。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个妇女是正当防卫。
为啥呢?因为当这个流氓掉进粪坑还想往上爬的时候,他对妇女的侵害危险并没有解除。
妇女砸他的手是为了保护自己免受这个流氓进一步的侵害,这就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即使最后流氓死了,妇女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这就告诉我们,在面临危险的时候,要机智应对,法律也是会保护我们正当的防卫行为的。
二、熊猫咬我案。
1. 案例详情。
假如你去动物园,看到一只可爱的大熊猫。
你看它憨态可掬的,就想伸手去摸它一下。
结果这大熊猫也不知道咋回事,突然就咬了你一口。
你疼得不行啊,这时候你身边刚好有一把刀,你拿起刀就把熊猫给砍伤了。
2. 法律分析。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熊猫可是国宝啊,砍伤熊猫肯定要坐牢的。
但其实这里要分情况。
如果是在这种紧急情况下,熊猫咬你,你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而砍伤它,这属于紧急避险。
虽然熊猫是珍贵的保护动物,但是人的生命在法律上也是有很高的价值的。
不过如果是你自己作死,明明知道不能随便摸熊猫,还去招惹它,那可能就不能完全说是紧急避险了,可能还得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个案例就说明,在法律里,生命价值的衡量是很复杂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三、张三的各种奇葩行为。
1. 案例详情。
罗翔老师经常提到一个叫张三的人,张三可是个“大忙人”,净干些违法的事。
浅析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不法侵害。
在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中明确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文将对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进行浅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正当防卫,是指公民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采取的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2. 特征(1)防卫对象的不法性: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包括暴力性侵害、财产性侵害等。
(2)防卫行为的合法性: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越必要限度。
(3)防卫时间的及时性:正当防卫应当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进行,不得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
(4)防卫行为的必要性: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具有必要性。
三、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1.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不法侵害: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包括暴力性侵害、财产性侵害等。
(2)防卫意识: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明知自己正在遭受不法侵害。
(3)防卫行为:防卫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包括身体强制、使用武器等。
(4)防卫后果: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损害,但未超过必要限度。
2. 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1)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
(2)公民的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著作权等。
(3)国家、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等。
3. 正当防卫的限度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不得超过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严重后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正当防卫的例外(1)紧急避险: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可以采取紧急避险行为,但应当尽量减少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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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案例1
孙某驾驶满载乘客的公共汽车以25公里的时速由东向西行驶,当行到某大街时,迎面开来一辆高速行驶的失控的汽车,孙某为避免与失控汽车相撞,急忙向右打舵,将车开到人行道上造成撞伤一人的后果。
孙某的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评析:孙某的这种行为在刑法上称为紧急避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的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由于紧急避险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实施的行为,因此,这一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有威胁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现实危险;(2)危险期威胁必须是当时实际存在的,而不是出于假想和推测或者是已经过去了的;(3)必须是在没有其他方法右以避免时,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行;(4)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须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
孙某的行为是在两车即将相撞,车毁人亡的危险已直接威胁到孙某及满车乘客的危急关头,又没有其它更好的选择来避
免这一危险的情况下实施的。
这是在法律所保护的两个利益必须牺牲其中一个的情况下发生的,两个合法利益不能两全,孙某用牺牲一个较轻的合法利益的办法,保全了国家财产和全体乘客的生命安全这个较大的合法利益。
这种行为是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对社会是有利的,因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故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孙某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但对被撞伤者,有关单位应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