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复习指导: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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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紧急避险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以一起紧急避险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紧急避险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日,我国某城市发生一起火灾,火势迅速蔓延。

在火灾现场,某小区居民李某发现邻居张某家中冒出浓烟。

李某立即报警,同时想方设法救助张某。

在救助过程中,李某发现张某家中的煤气罐已经泄漏,如不及时处理,后果不堪设想。

为了防止煤气罐爆炸,李某不顾个人安危,用尽全身力气将煤气罐搬离张某家,避免了一场更大的灾难。

三、案例分析1.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危险正在发生:在本案中,火灾已经发生,煤气罐泄漏,危险正在发生。

(2)不得已采取避险行为:李某为了防止煤气罐爆炸,不得已采取搬离煤气罐的行为。

(3)损害另一较小权益:李某的行为虽然损害了张某家中的财产权益,但相较于避免煤气罐爆炸可能造成的更大损失,李某的行为属于损害较小权益。

(4)具有紧急避险的必要性: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具有紧急避险的必要性,因为如果不搬离煤气罐,后果不堪设想。

2. 紧急避险的免责问题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因此,李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李某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张某,因此,张某应当承担李某搬离煤气罐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3. 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李某应当承担因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民事责任。

对于李某搬离煤气罐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启示1. 紧急避险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正当防卫法律案件分析(3篇)

正当防卫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近年来,正当防卫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为例,对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8年5月,甲与乙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甲持刀将乙砍伤,乙在逃跑过程中向路人求助。

路人丙见状,拿起身边的铁棍冲上前去与甲搏斗,将甲制服。

在制服甲的过程中,丙不慎将甲击伤。

经鉴定,甲所受伤害构成轻伤二级。

三、案件分析(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 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本案中,甲持刀将乙砍伤,乙在逃跑过程中,丙见状采取行动,此时甲的不法侵害行为仍在进行。

2. 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本案中,乙的人身权利受到甲的不法侵害,丙在采取防卫行为前,乙已经向路人求助,表明乙无法自行制止甲的不法侵害。

3. 防卫行为具有相当性:本案中,丙在制服甲的过程中,不慎将甲击伤,但考虑到甲的不法侵害行为,丙的防卫行为与甲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相当性。

4. 防卫行为是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丙在制止甲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是出于保护乙的人身权利的目的。

(二)正当防卫的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丙在制服甲的过程中,不慎将甲击伤,但考虑到甲的不法侵害行为,丙的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三)正当防卫的适用本案中,丙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丙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四、结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刑法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处理正当防卫案件时,应当严格把握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和限度,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正当防卫案件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案件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案件典型案例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他人侵害、正在侵害或者即将受到侵害时,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合法行为,但在具体案例中,如何确定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正当防卫案件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的冲突。

小明和小红是同事,一天在工作中发生了争执,小红拿起办公桌上的剪刀朝小明刺去,小明为了保护自己,用手推开了小红,导致小红摔倒受伤。

后来小红因受伤向法院起诉小明故意伤害。

法院审理认为,小明在遭受小红攻击时采取了必要的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因此判决小明无罪。

案例二,张某的家庭保卫战。

张某是一名普通市民,一天晚上,他家门口突然出现了一伙持械歹徒,企图闯入抢劫。

张某为了保护家人和财产,拿起了家中的菜刀与歹徒进行搏斗,最终成功将歹徒制服。

警方赶到后将歹徒抓获,而张某也因伤害罪被警方带到派出所。

经过调查,警方确认了张某的正当防卫行为,最终撤销了对他的刑事指控。

案例三,商场保安的防卫行为。

某商场的保安在执行任务时,发现一名嫌疑人正在盗窃商品,当他上前制止时,嫌疑人突然拔刀威胁保安。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商场秩序,保安采取了必要的防卫行为,成功制服了嫌疑人。

警方赶到后对嫌疑人进行了处理,同时也对保安的正当防卫行为表示肯定。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刑事案件中,正当防卫是一项合法的行为,但也需要在具体情况下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明确正当防卫的条件和限度,避免过度防卫或者自行为了解决纠纷而采取过激行为。

同时,对于遭受侵害的一方,也要懂得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避免以暴制暴,导致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总之,正当防卫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保护自身和他人利益时具有重要作用。

但在具体行使中,需要慎重考虑,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法律纠纷。

希望大家都能够了解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规定,理性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法律经典案例正当防卫(3篇)

法律经典案例正当防卫(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08年5月,李某某因家庭琐事与邻居张某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李某某在受伤后,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持木棍反击,导致张某某死亡。

此案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但鉴于其防卫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故对其从轻处罚。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其防卫行为是否过当。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防卫行为是出于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的目的,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 然而,法院同时认为,李某某在防卫过程中,由于过度反击,导致张某某死亡,其防卫行为已经过当。

3.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但鉴于其防卫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故对其从轻处罚。

五、案例分析1. 正当防卫的认定: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某持刀攻击李某某,构成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次,李某某在受到攻击时,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采取了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最后,李某某的反击行为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的,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

2. 防卫过当的认定:本案中,李某某在防卫过程中,由于过度反击,导致张某某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法律上紧急避险的案例(3篇)

法律上紧急避险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一辆重型货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失控,冲向了路边的人群。

此时,一名年轻的律师小王正在现场,他目睹了这一幕,立刻意识到如果不采取行动,将有更多无辜的生命受到威胁。

于是,小王决定采取紧急避险行为,以保护现场群众的生命安全。

二、紧急避险行为1. 小王首先大声呼喊,提醒周围群众注意危险,迅速远离事故现场。

2. 接着,小王找到一辆附近的电动车,骑上电动车迅速赶往事故现场。

3. 到达现场后,小王发现货车已经冲向了路边的人群,形势十分危急。

于是,他果断地跳下电动车,冲向货车。

4. 小王抓住货车的驾驶室,试图阻止货车继续前行。

然而,货车司机并未意识到小王的存在,仍然驾驶着货车向前冲去。

5. 在货车即将撞到人群时,小王使出全身力气,将货车司机从驾驶室中拉出。

这时,货车终于停了下来。

6. 事后,小王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

而货车司机则因紧急避险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紧急避险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王为了保护现场群众的生命安全,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条件。

因此,小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四、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1. 货车司机因紧急避险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小王因紧急避险行为受到的伤害,依法可以获得医疗救治和赔偿。

五、案例启示1. 紧急避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当遇到危险时,公民有权采取紧急避险行为,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力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3. 公民在紧急避险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警方依法处理。

正当防卫法律执行案例(3篇)

正当防卫法律执行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系同一村子的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近年来,由于双方在土地使用、邻里关系等方面存在矛盾,双方关系紧张。

2021年5月某日,双方因邻里纠纷再次发生争执。

二、案件经过2021年5月某日,李某因土地纠纷再次找到张某某,要求张某某归还其侵占的土地。

双方在村口发生争吵,李某情绪激动,挥舞着手中的木棍威胁张某某。

张某某见状,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捡起一块石头掷向李某。

李某躲避不及,被石头击中头部,导致头部受伤。

三、案件处理案件发生后,李某家属报警,公安机关将张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张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承认自己使用石头掷向李某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收集了以下证据:1. 证人证言:张某某的邻居、村干部等证实了双方发生争吵的经过。

2. 物证:张某某掷向李某的石头。

3. 法医鉴定:李某头部受伤,构成轻微伤。

根据以上证据,公安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四、案件分析1.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有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为了制止不法侵害;(4)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在本案中,李某挥舞着手中的木棍威胁张某某,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张某某在李某威胁的情况下,捡起石头掷向李某,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李某被石头击中头部,构成轻微伤,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张某某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2. 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针对正在进行的抢劫、盗窃、抢夺等犯罪行为;(2)针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行为;(3)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

在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历年真题探析doc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历年真题探析doc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历年真题探析(一)单项选择题1(07年卷二第2题)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

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 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令行为B.紧急避险C.正当防卫D.自救行为2(06年卷二第16题)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甲取得患有绝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将其杀死,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B.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C.甲征得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乙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甲仍然构成强奸罪D.甲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后,按照乙的意愿没有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甲仍然应当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3(06年卷二第18题)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B.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C.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D.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4(04年卷二第20题)根据刑法第20条前两款的规定,-----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属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防卫”的,属于--------。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关于------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对于-------,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这段话的空格中:A.2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B.2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C.3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防卫过当”D.3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二)多项选择题(05年卷二第59题)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界经典案例正当防卫(3篇)

法律界经典案例正当防卫(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正当防卫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

正当防卫的概念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其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以一起经典的正当防卫案例为切入点,对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进行解析。

一、案例背景2010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命案。

被害人李某因房屋地基问题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张某持刀威胁李某。

在危急关头,李某的弟弟李某某拿起身边的铁棍,将张某击伤。

张某受伤后逃走,李某某随后报警。

警方赶到现场后,将张某送医救治。

经鉴定,张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张某持刀威胁李某,李某某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张某持刀威胁李某,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 李某某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李某某在面临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拿起铁棍击打张某,其行为具有正当性。

3. 李某某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在张某持刀威胁李某的情况下,李某某采取击打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三、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本案中,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等。

2.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此时公民有权采取防卫行为。

3.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而不是其他人。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3篇)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正当防卫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合法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本案例以“张三防卫案”为例,探讨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情简介张三,男,25岁,某公司员工。

一天,张三下班回家途中,遇到邻居李四醉酒闹事,用酒瓶猛砸张三头部,张三受伤严重。

在挣扎过程中,张三捡起地上的石头,击打李四,致其死亡。

事后,张三被警方逮捕,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三、辩论双方正方:张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免除刑事责任。

反方: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四、辩论过程(一)正方观点1. 张三面对李四的暴力攻击,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具有防卫意识。

2. 张三在防卫过程中,使用的石头是合法手段,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3. 张三的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反方观点1. 张三在防卫过程中,虽然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但李四醉酒状态下的攻击并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2. 张三在防卫过程中,使用的石头是致命武器,造成李四死亡,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辩论总结1. 正方认为,张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免除刑事责任。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张三在防卫过程中的防卫意识、防卫手段和防卫限度。

2. 反方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依据是李四醉酒状态下的攻击并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以及张三在防卫过程中使用的石头超出必要限度。

六、结论本案例中,张三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存在争议。

法律逻辑类比推理案例(3篇)

法律逻辑类比推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两种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们都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设立的。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这两个概念虽然都与保护合法权益有关,但在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上存在差异。

以下将通过一个案例,运用法律逻辑类比推理,探讨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关系。

二、案例描述2019年,甲与乙因琐事发生争执,甲拿起一把菜刀追打乙。

乙为了躲避甲的攻击,慌乱中将邻居丙撞倒,造成丙受伤。

甲见状,停下了追打行为。

事后,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乙因紧急避险行为被公安机关免于行政处罚。

三、法律逻辑类比推理过程1. 确定类比对象本案中,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类比对象。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2. 分析类比对象的共同点和差异点(1)共同点①目的相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或避免危险。

②条件相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必须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危险情况下才能适用。

(2)差异点①适用对象不同:正当防卫适用于不法侵害者,紧急避险适用于危险来源。

②行为限制不同:正当防卫行为限于必要限度,紧急避险行为限于紧急情况。

③法律后果不同:正当防卫可能构成防卫过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紧急避险不承担法律责任。

3. 运用类比推理,得出结论本案中,乙为了躲避甲的攻击,将邻居丙撞倒,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根据类比推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目的、条件、适用对象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但紧急避险在行为限制和法律后果上与正当防卫存在差异。

因此,乙的行为应定性为紧急避险,公安机关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乙的行为虽然造成丙受伤,但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案例分析

正当防卫案例分析

正当防卫案例分析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他人或者国家利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所确认的一项合法权利,但在实际案例中,往往存在着各种复杂的情况和争议。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来进行正当防卫的深入分析。

案例一,小明在夜间回家途中,突然遭到一名持刀行凶的歹徒袭击。

在自卫过程中,小明使用了制伏歹徒的暴力手段,导致歹徒受伤。

警方到场后,对小明进行了调查,并最终认定其为正当防卫。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在遭到歹徒袭击时采取了必要的防卫行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首先,小明的防卫行为是在面临非法侵害的情况下采取的,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其次,小明的防卫行为是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的,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因此,警方对小明进行的认定为正当防卫是合理的。

案例二,某小区居民张三在家中发现有人闯入,他立即采取了防卫行动将闯入者制服,并在过程中造成了对方受伤。

后来,警方调查发现闯入者只是张三的邻居,因为迷路而误入了张三的家中。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张三采取了防卫行动,但由于对方并非真正的侵害者,张三的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要求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而对于无意侵害的情况,应当采取其他适当的应对手段。

因此,警方在调查后可能会认定张三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概念,而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面临非法侵害时,我们应当理性、冷静地进行防卫,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以免因为过度防卫而触犯法律。

同时,社会也需要加强对正当防卫的宣传和教育,让人们对正当防卫有更清晰的认识,以避免因为误解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总之,正当防卫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我们充分理解和把握其条件和限制,以确保我们的防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支持正当防卫的案例(3篇)

法律支持正当防卫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20年4月15日,张某某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突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张某某刺去。

张某某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迅速反击,用拳头击打李某,导致李某受伤。

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张某某故意伤害罪。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审查起诉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进行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张某某辩称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公安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遂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收到案件后,对张某某的行为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决定不予起诉。

3. 法院审理李某不服检察机关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自诉。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以下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张某某面对李某的攻击,生命受到严重威胁;(2)张某某反击行为是为了制止李某的攻击,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3)张某某反击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李某轻伤。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驳回李某的自诉请求。

三、案件评析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具体来说,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 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 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3.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4. 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结束。

在本案中,张某某面对李某的攻击,生命受到严重威胁,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迅速反击,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一、二个构成要件。

同时,张某某反击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李某轻伤,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三个构成要件。

案例九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相同点

案例九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相同点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 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 它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 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 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二
郑某因醉酒上班迟到被田某当场批评,便 对田某怀恨在心。一天晚上下班后,郑某骑自 行车尾随田某至一无人处,掏出事先准备好的 水果刀从背后猛地刺向田某。田某受伤后顺势 抓住郑某的自行车,将其推翻在地,并喊: “杀人啦!”郑某见势,将刀拔出再次刺向田 某。田某在躲避之际将手中的袋子甩向郑某, 正砸在郑某的头部,因袋中装有田某带回家刷 厕所的硫酸一瓶,瓶子被砸破后,硫酸将郑某 的双眼烧瞎,并导致面部大面积毁容。
案例五
某市幼儿园保育员李某(女,30岁)于某 日下午带领8名幼儿外出游玩。途中幼儿王某 (女,3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李某见状只向 农民高声呼救,不肯跳入粪池救人。约20分钟 后,路过此地的农民张某听到呼救后赶来,一看 此景,非常气愤,她身为教师,却不救人。张某 随手给了那老师重重一棍,然后跳入粪池救人, 但为时已晚,幼儿王某已被溺死,教师李某被打 成重伤。
案例四
无业游民赵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 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钱某拦 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钱某把钱拿出 来。在此过程中,赵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 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 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 背影,怒气未消的钱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 将赵某砸伤。
钱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案例六
王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时常因为楼道内 堆放的物品而发生争吵。王某与其妻商量,决定 好好教训一下李某,让其再也不敢故意找事。其 妻说:“先打人的没理,咱们气气他,让他先动 手,然后好好打他一顿。”于是,王某在中午时 故意骂李某。李某气愤之下先动手推了王某一下, 王某立即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棍向李某头上打去, 致使李某脑神经受到严重损伤,医学上称为“去 皮层状态”,即植物人。

国家司法考试大全案例分析--刑法案例

国家司法考试大全案例分析--刑法案例

刑法案例分析案例1 防卫过当构成犯罪被告人李某于1999年7月2日,为防止他人在自己饲养的鱼塘内偷鱼,就在鱼塘的四周架设了电网,并写上“偷鱼者防电”字样。

夜晚,李某离开鱼棚到家中睡觉。

当日夜晚,王某携带偷鱼工具到李某鱼塘内偷鱼,手刚一触到电网,当即倒地身亡。

次日晨,李某听说王某触电后,即先到鱼棚内切断电源,而后对王某进行了人工呼吸,但无效果。

为掩盖自己的罪责,李某将鱼棚四周的电网全部拆除,而后伪造了王某自己用电偷鱼不慎死亡的现场。

[问题](1)被告人李某为防止盗窃私设电网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2)如果李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那么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其主观罪过如何认定?[正确答案](1)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是防卫过当。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包括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的情形。

在本题中,被告人李某为了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私设了电网。

其目的是为了防盗。

虽然防卫装置是预先设定的,防卫效果是在不法侵害发生时产生的,所以也符合防卫适时性的要求。

当然,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也存在防卫过当和因故障而防卫不适时的情况。

因此,对于因防盗而非法设置电网的行为,不能否认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的意图,客观上具备一定的防卫性,但是由于防盗而造成偷鱼者死亡,则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

(2)李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在鱼塘四周架设电网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可能伤及无辜。

虽然在架设电网时写上了警示标语,但在夜间无灯光的情况下,这种警示措施是完全无效的。

所以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对电网可能致盗窃者重伤、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是放任的态度,对于无辜者可能被电死、重伤则不持希望态度,但如果仅仅是意志上的不希望而不采取任何防范无辜者误伤、死亡的措施,那么显然属于放任。

法律普及正当防卫的案例(3篇)

法律普及正当防卫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正当防卫案件。

被告人李某某与邻居张某某因土地边界问题产生争执,双方矛盾激化。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张某某情绪失控,持刀向李某某攻击。

李某某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对张某某进行了反击,致使张某某受伤。

事后,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坚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 防卫行为是否具有必要性;3. 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三、法院审理1. 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向李某某攻击,已经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一个条件。

2. 防卫行为是否具有必要性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李某某在遭受张某某持刀攻击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了反击行为。

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李某某的反击行为具有必要性。

3. 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关于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某在反击过程中,虽然造成了张某某受伤,但考虑到当时的情况,李某某的防卫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

四、判决结果综合以上分析,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某无罪。

五、案例评析1. 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不法侵害的性质和程度;(2)防卫行为的必要性;(3)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2.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在于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案件分析正当防卫(3篇)

法律案件分析正当防卫(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正当防卫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正当防卫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

案件事实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与邻居张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朝李某胸口猛刺。

李某在慌乱中,捡起一块石头砸向张某,导致张某受伤。

事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二、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朝李某胸口猛刺,明显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李某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2. 李某的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即只有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防卫行为才能成立。

在本案中,李某在面临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捡起石头砸向张某,是为了制止张某的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因此,李某的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

3. 李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即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手段等相适应。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攻击李某,其侵害行为具有极高的危险性和严重后果。

李某在防卫过程中,仅用石头砸伤张某,并未造成张某死亡,符合必要限度的要求。

4. 李某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存在,并出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进行防卫。

在本案中,李某在张某持刀攻击时,能够迅速作出反应,捡起石头进行防卫,说明其具有防卫意识。

三、案件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应当依法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对其不予刑事处罚。

防卫法律案例(3篇)

防卫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3月,张某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李某发生争执。

双方言语冲突升级,李某情绪激动,持刀指向张某。

张某在危急情况下,为保护自身安全,采取了防卫行为,导致李某受伤。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

二、案件经过2019年3月15日,张某与李某在某公司会议室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

双方争吵过程中,李某情绪失控,从口袋中掏出一把水果刀,指向张某,威胁道:“你今天别想好过!”张某见状,感到极度恐慌,深知自己若不采取行动,将面临生命危险。

在危急关头,张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采取防卫行为。

张某用力推开李某,并抓住其手臂,试图夺刀。

在搏斗过程中,张某用尽全身力气,将李某摔倒在地。

李某手中的水果刀不慎掉落,张某趁机夺过水果刀,将李某制服。

在制服李某的过程中,张某不慎刺伤李某左臂。

三、案件处理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对张某进行逮捕。

经调查,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无生命危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19年5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某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具体分析如下:1. 存在不法侵害:李某持刀指向张某,威胁其人身安全,构成不法侵害。

2. 防卫意识明确:张某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明确意识到自己需要采取行动保护自己。

3. 防卫行为必要:张某的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4. 防卫行为适度:张某在制服李某的过程中,虽然造成李某受伤,但综合考虑双方身体力量、防卫行为的必要性等因素,张某的防卫行为属于适度防卫。

5. 防卫行为及时:张某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立即采取防卫行为,没有延误时机。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紧急避险的案例(3篇)

法律紧急避险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我国某城市,一天傍晚时分,一辆城市公交车在繁忙的街道上行驶。

此时,车上乘客众多,司机小李正在专注地驾驶。

突然,一名年轻男子手持一把匕首,强行闯入公交车,对着司机小李挥舞匕首,大声威胁乘客交出财物。

一时间,车上乘客惊慌失措,有的尖叫,有的躲藏。

二、紧急避险行为面对突如其来的危险,小李司机深知,如果不采取措施,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

在危急关头,小李司机没有退缩,他果断地采取了紧急避险行为。

1. 紧急制动:小李司机迅速踩下刹车,使公交车紧急停车。

这一举动,虽然让乘客感到一阵剧烈的摇晃,但有效地控制了歹徒的行动。

2. 英勇抵抗:小李司机趁歹徒尚未站稳之际,勇敢地站起身来,与歹徒展开了搏斗。

他一边用身体抵挡匕首的攻击,一边大声呼喊乘客协助制服歹徒。

3. 乘客协助:在小李司机的带领下,车上乘客纷纷勇敢地站出来,与歹徒展开了殊死搏斗。

他们有的用手抓住歹徒的胳膊,有的用脚踢打歹徒,有的甚至用自己的身体挡在歹徒和小李司机之间。

4. 警方支援:在激烈的搏斗中,附近巡逻的警察闻讯赶到现场,迅速制服了歹徒。

在警察的帮助下,小李司机和乘客们成功地将歹徒制服。

三、法律分析1. 紧急避险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小李司机和乘客们为了保护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采取了紧急避险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2. 防卫过当: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小李司机和乘客们虽然成功制服了歹徒,但也对歹徒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小李司机和乘客们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在合理限度内,不属于防卫过当。

3. 英雄模范表彰:小李司机和乘客们的英勇行为,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防卫过当案例分析

防卫过当案例分析

防卫过当案例分析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一些案件中出现了防卫过当的情况。

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因过度防卫而造成对方严重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那么,在法律上,防卫过当又是如何界定的呢?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些实际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防卫过当的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的冲突。

小明与小红因为琐事发生了口角,最终演变成了一场肢体冲突。

在冲突中,小红持刀对小明进行了攻击,而小明为了保护自己,拿起了旁边的铁棍将小红打伤。

经过医院诊断,小红的伤势属于轻伤,而小明则因过度防卫而被指控防卫过当罪。

针对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小明确实是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采取了行动,但是他使用的铁棍却造成了对方轻伤,这就涉及到了防卫过当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对于正在侵害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但是如果防卫过度,造成对方轻伤或者死亡,就构成了防卫过当。

因此,小明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张某的反击。

张某在夜间外出散步时,突然被一名持刀歹徒袭击。

在与歹徒搏斗中,张某设法夺取了歹徒手中的刀,并将其刺伤。

经过警方调查,确认歹徒曾有多起抢劫杀人案的前科,而张某的行为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然而,歹徒的家属却提出了防卫过当的指控。

针对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张某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成功夺取了歹徒的凶器,并将其刺伤。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正在侵害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而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的行为显然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因此,歹徒的家属的防卫过当指控并不成立。

综上所述,防卫过当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的法律概念。

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如果采取的防卫措施过度,造成对方伤害或者死亡,就构成了防卫过当。

因此,我们在面对类似情况时,需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行为,避免因过度防卫而触犯法律。

同时,对于司法机关来说,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做出公正的裁决。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案例解析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案例解析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案例解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排除犯罪的两种情况,虽然它们都对外造成了侵害,但都不是犯罪⾏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这两个知识点可以说是每年的必考考点,⽽且往往与案例结合,所以我们应该⾼度重视。

考研教育⽹本期法硕专题就与⼤家探讨这两个考点,希望能帮助各位考⽣的复习,也希望⼤家到考研教育⽹法硕论坛与斑⽵“墨⼀⾮”探讨!我们⾸先看⼀个案例:李某,男。

某晚,李某见两男⼦正侮辱他的⼥友,即上前制⽌。

其中⼀男殴打李某,李某被迫还⼿。

此时,便⾐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李的肩膀,但黄未表明其⾝份。

李某误以为黄某是对⽅的帮⼿,便拔⼑刺伤黄某后逃跑。

问:李某⾏为如何认定?分析:李某的⾏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李某⼀开始被迫与攻击他的男⼦打⽃的⾏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李某打击警察黄某的⾏为是假想防卫。

所谓假想防卫是指,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防卫。

对于假想防卫应根据主观上有⽆过失⽽予以不同的处理。

本案中,李某误以为黄某是对⽅的帮⼿,因⽽采取了侵害⾏为。

实际上,这种侵害是不存在的,李某属于假想防卫。

这种情况下要判断李某是否有过失和故意,根据案情可以看到,黄某只是抓住了李的肩膀,是⼀种正常的制⽌举动,⽽李拔⼑伤⼈就显然是故意伤害了。

李某伤害黄某的⾏为是故意的,但李某⽆法认识到黄某的警察⾝份,主观上也没有妨害执⾏公务的故意,因⽽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我们可以再看⼀个真实的案例,以加深对此点的理解:2004年8⽉1⽇晚10时40分,黄某驾驶⼀辆浅绿⾊捷达出租车,在长沙家居建材区附近开车撞向不久前抢劫⾃⼰的劫匪,导致其中⼀名劫匪当场失⾎性休克死亡。

当⽇司机黄某被抓获,9⽉9⽇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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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复习指导: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案例解析
首先看一个案例:
李某,男。

某晚,李某见两男子正侮辱他的女友,即上前制止。

其中一男殴打李某,李某被迫还手。

此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李的肩膀,但黄未表明其身份。

李某误以为黄某是对方的帮手,便拔刀刺伤黄某后逃跑。

问:李某行为如何认定?
分析:
李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李某一开始被迫与攻击他的男子打斗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李某打击警察黄某的行为是假想防卫。

所谓假想防卫是指,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

对于假想防卫应根据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本案中,李某误以为黄某是对方的帮手,因而采取了侵害行为。

实际上,这种侵害是不存在的,李某属于假想防卫。

这种情况下要判断李某是否有过失和故意,根据案情可以看到,黄某只是抓住了李的肩膀,是一种正常的制止举动,而李拔刀伤人就显然是故意伤害了。

李某伤害黄某的行为是故意的,但李某无法认识到黄某的警察身份,主观上也没有妨害执行公务的故意,因而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006年真题:
21.关于正当防卫,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B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行为即将发生或者正在进行。

特殊情况下,对已经结束的侵害也可以正当防卫
C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D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
大损害
分析:
B选项的前半部分是正确的,但对已经结束的侵害实施“防卫”是绝对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的。

我们可以再看一个真实的案例,以加深对此点的理解:
2004年8月1日晚10时40分,黄某驾驶一辆浅绿色捷达出租车,在长沙家居建材区附近开车撞向不久前抢劫自己的劫匪,导致其中一名劫匪当场失血性休克死亡。

当日司机黄某被抓获,9月9日被逮捕。

法院以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赔偿死者父亲36998.78元。

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为追回被抢财物,以驾车撞人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姜某与其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黄某的不法行为已经结束。

此后姜某挥动水果刀,其行为是为阻止黄某继续追赶,并未形成且不足以形成紧迫性不法侵害。

故黄某始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黄某作为普通公民可以采取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自救行为,但是黄某的行为明显超出了自救行为的范畴,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以及附带的民事责任。

同时本案被害人姜某自己有重大过错,可酌情对黄中权减轻处罚。

2005年真题:
24.甲误认为遭到乙的紧急的不法侵害,而对乙实行防卫行为,致乙死亡。

事后证实乙的行为不具有不法侵害的性质。

甲的行为()。

A.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B.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可能属于意外事件
D.可能属于防卫过当
分析:
甲的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构成假想防卫,不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符合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和对象条件的情形下,但不符合限度条件的防卫,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

对于不符合起因条件的假想防卫,行为人有过失的且刑法有规定的,为过失犯罪;行为人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因此,选项B、C 应选。

对于不符合起因条件的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犯罪的问题。

因此,排除选项A.如果甲明知不存在乙的紧急的不法侵害,而致使乙死亡的,才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题干“甲误认为”表明不是“明知”。

2004年真题:
10、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
C.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
D.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
分析:
刑法中没有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要根据具体情况定罪。

比如上面讲的开车撞劫匪一案,就对司机按故意伤害罪论处;其他案例可能构成其他罪。

防卫过当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过失。

事后防卫不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首先应成立正当防卫,但因为后来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制所以过当。

而事后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当然也不是防卫过当。

2003真题:
41、简述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41.[答案]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起因条件。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

不法侵害的范围,应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2)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3)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

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4)主观条件。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6)无过当防卫权。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14年没有录取,2015年要不要再考呢?再犹豫徘徊就来不及了,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不安于现状,硕士学位必须拿,保过班帮您顺利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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