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则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合同法物业服务合同法律规定
合同法物业服务合同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法律适用与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业主(以下称甲方)与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称乙方)签订,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正常管理和服务。
第二条本合同所指的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三条乙方按照甲方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甲方应按约定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四条乙方应提供以下物业服务:1. 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 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3. 物业共用部位的清洁、绿化、养护和管理;4. 物业秩序的维护和安全保卫;5. 业主委托的其他服务。
第五条乙方在提供服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依法经营,诚信服务;2. 保持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完好,确保正常使用;3. 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绿化;4. 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接受甲方监督;5. 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用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按照以下标准支付:1. 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元计算;2. 公共设施维修基金: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元计算;3. 其他费用:按照实际情况收取。
第七条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按时足额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甲方应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逾期未支付,应按日加收欠费部分千分之______的滞纳金。
第四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按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2. 享有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权;3. 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进行监督、评价和投诉;4.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5. 依法承担物业维修、养护责任。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 依法收取物业服务费用;3. 对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4. 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5. 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合同法合同法全文
【协议法】协议法全文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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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协议法全文内容相关内容请关注实用资料栏目!在我国, 协议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它重要规定协议的订立、协议的效力及协议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目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协议的订立第三章协议的效力第四章协议的履行第五章协议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协议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协议第十一章赠与协议第十二章借款协议第十三章租赁协议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协议第十五章承揽协议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协议第十七章运送协议第十八章技术协议第十九章保管协议第二十章仓储协议第二十一章委托协议第二十二章行纪协议第二十三章居间协议附则分则第九章买卖协议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协议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协议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 还可以涉及包装方式、检查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协议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 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严禁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 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协议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 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八章合同法《总则》
第八章第八章合同法《总则》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6分,属于专门重要的一章。
从2000年以来,在4个综合题中,至少有一个出自《合同法》,其中2002年的第2、3个综合题均有部分考点出自本章。
《合同法》的综合题考生应注意三个结合:(1)《合同法》、《票据法》的结合(2002年综合题第3题);(2)《合同法》总则、分则的结合(2002年综合题第2题、2001年综合题第2题);(3)《合同法》、代理、诉讼时效的结合(2001年综合题第2题)。
本章考点较多,专门是2001年教材加入《担保法说明》后,复习难度加大。
2003年教材依照最新法律规定,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其要紧变化表达在:(1)在第三节中删掉了有关"代理"的全部内容,但由于教材第一章对"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已有论述,因此考生仍应注意"表见代理"在综合题中的应用;(2)在第五节依照《担保法说明》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增加了20个左右的新规定,具体分析见下文。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本章考点精讲本章的重要考点包括:(1)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及其效力;(3)代位权与撤销权;(4)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5)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6)合同的担保。
一、格式条款(P228)格式条款(P228)(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要紧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缺失的)无效。
(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说明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
(5)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纳非格式条款。
【例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8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8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七条(合法性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八条(要约和承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第九条(格式条款的限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不得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其主要权利。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合同订立的内容,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条(合同的法律效力)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序良俗的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生效。
法律对于合同的效力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生效的合同除外。
合同效力不受登记手续的影响。
合同法律制度规定
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定义本合同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的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合同当事人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下:甲方(发包人):[甲方名称]乙方(承包人):[乙方名称]第三条合同标的本合同标的为[合同标的描述]。
第二章合同义务第一条甲方的义务(一)向乙方提供合同标的的详细设计和技术资料;(二)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三)验收乙方完成的工程,并提出验收意见;(四)其他约定的义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一)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二)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三)及时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报告;(四)其他约定的义务。
第三章合同价款及支付第一条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为[合同价款金额]。
第二条支付方式(一)付款时间:(二)付款方式:第四章工程验收第一条验收标准工程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验收标准为[验收标准描述]。
第二条验收程序(一)乙方应在工程完成后向甲方提交验收报告;(二)甲方应在收到验收报告后组织验收;(三)验收结果应形成验收记录,双方签字认可。
第五章合同变更第一条合同变更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不得已需要变更合同时,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第二条合同变更的程序(一)提出变更建议;(二)协商变更内容;(三)形成变更文件。
第六章合同解除第一条合同解除的情形(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二)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三)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第二条合同解除的后果(一)合同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双方应按照约定进行结算;(二)合同解除后,双方对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三)其他约定的后果。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条违约责任的承担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条违约责任的种类(一)赔偿损失;(二)支付违约金;(三)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做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签订日期:[具体日期]签订地点:[具体地点]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商品及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合同宗旨与原则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友好合作,共同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及服务;2.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3. 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4. 遵守法律法规,接受乙方监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商品及服务;2. 及时支付合同价款;3. 对甲方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提出合理建议;4. 遵守法律法规,配合甲方履行合同。
三、商品及服务内容(在此详细列出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价格、服务内容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四、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1. 合同总价款:[具体金额]。
2. 支付方式:[具体支付方式]。
3. 付款时间:[具体付款时间]。
五、履行期限及方式1. 履行期限:[具体履行期限]。
2. 履行方式:[具体履行方式]。
六、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二)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事项(在此补充其他必要的条款,如保密协议、知识产权保障等)。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并应当达成书面协议。
十、附则(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目的,适用于境内的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活动。
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根据自愿原则,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用于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则。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得强迫、欺诈。
第四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确定合同的内容和条件,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第六条合同的订立应当具备要件:1.合同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和相对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3.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方式;4.合同价款或者报酬。
第七条合同的形式一般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九条合同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条合同的效力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的内容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予以效力确认或者变更。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恶意串通、欺诈。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的约定应当具备公平、合理性。
第十四条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方式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商业通行规则等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合同的内容和条件,但应当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1.未履行合同义务;2.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3.履行合同义务迟延或者拒绝履行。
第八章-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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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 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 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补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 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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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抗辩权(双务合同)
抗辩权:阻止对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 《合同法》规定有三种:
不安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 例: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收货后一周内付款。
甲在交货前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则甲方可行使何种权利?
2、后履行抗辩权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向
将该房产进行拍卖,用以偿还贷款本息。工业公司为该抵押担保 向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
工业公司将机床安装投入生产后,加工的产品废品率大大超 过合同规定标准。经检查,产品废品的原因是机床的一个重要参 数不合格。机械厂多次派人对机床进行修理,仍不能达到合格标 准。为此给工业公司造成5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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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如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乙经卖方 甲书面同意后将自己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丙,丙 取得乙在原合同中的买方地位,丙即享有合同 权利――取得房屋所有权,又承担合同义务 ――支付房款。由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包括义 务的转让,因此应取得合同另一方对转让的同 意。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后,原合同消灭,新合 同成立。同时,权利义务的转让分别适用合同 债权转让与合同债务转让的合同法有关规定。
合同效力待定 可变更或撤销 合同
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关系,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和友好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内容订立。
劳动合同的表述方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但应当表达当事人真实意思。
第五条劳动合同不得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限制。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向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并依法履行劳动保护义务。
第七条劳动者享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变相降低劳动者的权益。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劳动者自治组织依法参与和组织劳动合同的订立和执行。
第九条劳动合同对法律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可以采取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等形式约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的解决应当采取和谐、平等、公正的方式,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如果通过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
第二章订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
1.劳动者提供健康证明、学历证明、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应的合格证明;2.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规定,经用人单位审查合格的。
1.劳动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住所地);2.劳动合同的期限;3.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4.工作制度和工时安排;5.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6.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卫生;8.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可以限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就业限制方面的约定,但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公告或者通知的义务。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通常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两次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8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8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了规范经济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交易活动。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自愿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条合同订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合同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欺诈和胁迫手段订立合同。
第四条合同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和要素要求。
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清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合同订立后应当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签字盖章。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五条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的效力不因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等因素而受影响。
合同的效力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六条合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依法解决。
第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清算债务、归还财产并履行约定的赔偿义务。
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方利益。
合同中有关条款约定保密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在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第五章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篇2协议编号:【编号】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签订地点:【地点】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鉴于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合作事项名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甲乙双方同意,通过本次合作实现【目的】,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九届)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九届)(1999年3⽉15⽇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会议通过 1999年3⽉15⽇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1999年10⽉1⽇起施⾏)⽬录总则第⼀章⼀般规定第⼆章合同的订⽴第三章合同的效⼒第四章合同的履⾏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第七章违约责任第⼋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章供⽤电、⽔、⽓、热⼒合同第⼗⼀章赠与合同第⼗⼆章借款合同第⼗三章租赁合同第⼗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五章承揽合同第⼗六章建设⼯程合同第⼗七章运输合同第⼗⼋章技术合同第⼗九章保管合同第⼆⼗章仓储合同第⼆⼗⼀章委托合同第⼆⼗⼆章⾏纪合同第⼆⼗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章⼀般规定第⼀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然⼈、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关系的协议,适⽤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得将⾃⼰的意志强加给另⼀⽅。
第四条当事⼈依法享有⾃愿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法⼲预。
第五条当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使权利、履⾏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
第七条当事⼈订⽴、履⾏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条依法成⽴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履⾏⾃⼰的义务,不得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章合同的订⽴第九条当事⼈订⽴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
当事⼈依法可以委托代理⼈订⽴合同。
第⼗条当事⼈订⽴合同,有书⾯形式、⼝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政法规规定采⽤书⾯形式的,应当采⽤书⾯形式。
当事⼈约定采⽤书⾯形式的,应当采⽤书⾯形式。
第⼗⼀条书⾯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数据交换和电⼦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规范本(通用版)
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基本制度。
第二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客体,合同的对象应当是可以把握、计量和转让的财产或者可以用财产评价的权益;2.客体应当是能够履行合同的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或者是有实际合法意义的行为;3.主体,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4.非禁止的形式要件,法律规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合同的订立,当事人应当互相有表达意思的真实意思,并达成协议。
第六条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有效,未成年人通过代理人订立的合同,需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当事人因虚假意思表示或者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无效。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但是法律规定不得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的除外。
第十条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居住地;2.合同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性能、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3.有关履行规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合同订立时生效,但是法律上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三条合同的法律效力可以依法确定。
第十四条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合同履行和变更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七条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的,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十八条合同的履行期限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第十九条合同的履行地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规定合同法中英文逐条对照版
中华人民国合同法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一般规定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Article 1 This Law is enacted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to maintain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and to promote the process of socialistmodernization.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Article 2 A contract in this Law refers to an agreement among natural persons, legal persons or other organizations as equal parti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modification of a relationship involving the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such entities.Agreements concerning personal relationships such as marriage,adoption, guardianship, etc.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provisions in other laws.第三条【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或协议、补充协议)。
第三条合同管理原则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层层把关原则,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依法管理”原则指合同管理工作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预防为主”原则指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在合同签订前预防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层层把关”原则指合同评审、审批过程中,各评审人员依据本制度规定切实履行评审职责,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工作进行层层把关。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各部门职责1.风险合规部职责:风险合规部是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风险合规部设置专人为合同管理员,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制定、修改本公司合同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2)负责公司业务范本合同的起草、修订工作;(3)负责审查合同,保证合同合法合规;(4)负责参与重大合同、外部法律服务合同的谈判与签订;(5)负责监督、检查本公司合同签订、履行与归档情况;(6)负责处置本公司的合同纠纷。
2.业务部门职责:(1)负责参与业务类合同的起草、修订工作;(2)制作并管理公司业务类合同台账;(3)负责公司保理合同、业务合作协议的具体谈判与签订等工作;(4)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发生问题及时向风险合规部汇报;(5)协助风险合规部对合同纠纷进行处理。
3.财务金融部职责:(1)财务金融部负责与融资相关的借款合同的具体谈判、草拟、签订等工作;制作公司融资类合同台账,跟踪融资合同履行情况,发生问题及时向风险合规部汇报;(2)负责审查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格条款、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及时间等条款是否符合公司财务制度要求。
(完整版)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 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防范和化解交易风险, 确保经济活动交易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 是指本单位与各企业(单位)和自然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签订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廉政协议、安全协议, 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同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1.依法订立合同, 保证合同的合法性;2.切实履行合同, 提高合同的履约率;3.及时处理合同纠纷, 维护单位单位的合法权益;4、保存合同档案, 科学管理合同。
第四条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合同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财务部门按照授权范围对合同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章合同管理的机构、职能第五条单位实行逐级负责的二级合同管理模式, 即单位合同管理委员会, 合同管理委员会下设合同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合同管理委员会由班子成员及相关各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是:1、根据国家法规和上级规定, 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相关的工作制度、实施细则、考核奖惩办法等, 并监督执行。
2、研究、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合同签约、履行、变更、终止等事项;审核需要上报审批的各类合同签约、履行、变更、终止等事项。
3、研究、决定和上报所属单位发生纠纷的合同的调解、仲裁、诉讼的方案。
4.调查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情况和问题, 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合同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
各项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主要经办人应对合同的履行过程和结果全过程负责。
合同经办人员的主要职责是:1.依法提出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建议;2、报请合同管理部门(法律顾问)审查其起草、经办的合同;3、及时向主管领导通报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 并提出建议;4、妥善保管合同资料, 及时交合同专管员归档;5、工作岗位变动时, 必须对经办的未完全履行合同与继任者办理交接。
第三章合同经济事项的确立第八条经济事项的确立, 要做到公开透明, 杜绝暗箱操作。
2024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4劳动合同法全文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立法宗旨1.2 适用范围1.3 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2.1 劳动合同的类型2.2 劳动合同的内容2.3 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3.1 劳动合同的履行3.2 劳动合同的变更3.3 劳动合同的续签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4.1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4.2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4.3 劳动合同的终止第五章:工资5.1 工资支付的原则5.2 工资的确定5.3 工资的调整第六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6.1 工作时间的规定6.2 休息日与法定节假日6.3 带薪年假第七章:劳动安全与卫生7.1 劳动安全责任7.2 劳动卫生条件7.3 职业病防治第八章:社会保险与福利8.1 社会保险的种类与缴纳8.2 社会保险待遇8.3 职工福利第九章:劳动争议处理9.1 劳动争议的调解9.2 劳动争议的仲裁9.3 劳动争议的诉讼第十章: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10.1 违约责任的确定10.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0.3 对违反劳动合同行为的处罚第十一章:特殊劳动合同11.1 非全日制用工11.2 劳务派遣11.3 集体合同第十二章: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12.1 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12.2 劳动合同违法行为的处理12.3 劳动合同的备案第十三章:附则13.1 合同的解释权13.2 合同的生效时间13.3 其他规定第十四章:签字盖章14.1 甲方签字栏14.2 乙方签字栏14.3 签订时间14.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立法宗旨本法旨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1.2 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1.3 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2.1 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3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实体及形式合同,包括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共利益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修改或者终止合同的权利和自由,不得违法干涉、阻碍。
第五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当事人约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订立合同,应当有明确的标的、内容及条款。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对合同标的和内容作真实、完整的陈述,不得隐瞒有关事实。
第八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形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附条件,但是所约定的附条件应当是明确的、能够成就的。
第十条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合同条款的解释和变更第十一条合同的条款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予以解释。
第十二条合同的条款不明确、不完整或者含有重大瑕疵的,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解释。
第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的有关合同的基本事项之外的具体内容,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事先行为或者有关法律规定的,变更合同内容。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五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条件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保持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内容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是应当合理。
第十九条当事人的履行方式、程度应当符合合同约定。
第二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责任担保,保证合同能够按照约定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条款约定,变更合同内容。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前约定合同的转让;但是不得违背公共利益。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后约定合同的转让,但是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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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则第八章其他规定本章共七条,是对关于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应如何适用法律、对无名合同如何适用法律、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或者词句不一致的解释、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对合同监督处理、对合同争议处理方式以及对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的规定。
百二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应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有些单行法律对某些合同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担保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了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以及保证、保险等合同。
实施中,这是讲的依照其规定,指的是优先单行法对有关合同的规定。
如海上运输合同,首先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运输合同一章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其他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不包括法规。
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无名合同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各类无名合同很多。
合同法只能将一些现实生活普遍发生并较为成熟的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
还有一些无名合同没有在合同法中规定,将来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合同,对这些无名合同如何用现有的法律进行约束和指导,是十分重要的。
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是所有合同所适用的共性的规定。
因此,无名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合同法分则规定的有名合同,虽然是对某种合同的专门性规定,但其与某一类合同也有着共同之处或者相近之处。
例如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无名合同中也有许多有偿合同,这些有偿的无名合同可以参照买卖合同最相类似的规定。
其他无名合同也是这样,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本条所指的法律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不包括法规。
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或者词句不一致的解释的规定。
合同的条款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对某些条款的含义发生争议。
对发生争议的条款应当本着什么原则进行解释才能符合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法对这个问题专门作了规定。
合同的条款用语言文字构成。
解释合同必须先由词句的含义入手。
一些词句在不同的场合可能表达出不同的含义,所以应当探究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
合同条款是合同整体的一部分,与其他条款有着密切的联系。
因此,不仅要从词句的含义去解释,还要与合同中相关条款联系起来分析判断,而不是孤立地去看待某条款,才能较为准确地确定该条款的意思。
当事人签订合同都是为达到一定的目的,合同中的各条款都是为达到合同目的而制定的。
合同目的包括了整个合同的真实意图。
因此,对条款的解释还应当从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剖析。
依合同目的原则解释要求,当条款表达意见含混不清或相互矛盾时,作出与合同目的协调一致的解释。
按照交易习惯确立合同条款的含义是国际贸易中普遍承认的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此都有规定。
交易习惯也称为交易惯例,它是人们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在某一地区、某一行业在经济交往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成为这一地区、这一行业的当事人所公认并遵守的规则。
因此,依照交易习惯解释合同条款,是十分必要的。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贯穿合同从订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在解释合同条款时也应遵从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实事求是地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上述从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来认定争议条款或者发生歧义的词句的准确含义。
并以公平的原则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况下,应当对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的含义。
当各文本使用的词句在理解上不一致时,往往各条款都有该词句,此时按词句本身的含义或按相关的条款确定其含义已不可能,那么,应当按照订立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涉外因素主要指合同的主体和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例如,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合同的客体不在中国领域内。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商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协商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不能选择适用法律。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此,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不能选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所适用的法律的,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包括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当事人住所地法、法院地法、仲裁地法等。
这些原则的适用,应当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哪一原则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通行的作法,不动产的买卖、租赁、建设工程等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国际货物或旅客运输合同,适用承运人所在地法律;银行贷款或担保合同,适用贷款或担保银行所在地法律;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所在地法律;劳务合同,适用合同履行地法律。
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监督处理的规定。
依本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的监督处理,应当遵守下列条件:,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监督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行使,国务院“三定”方案对有关部门的职权范围有确定的,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权范围行使。
国务院根据需要授命有关行政机关对某项事务进行管理的,按国务院的命令或决定行使职权。
第二,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对需要监督处理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对有关部门监督处理的具体权力作出规定。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
第三,负责监督处理的是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处理中,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争议处理方式的规定。
和解是指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因合同发生的争议。
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原则下解决争议的方式。
和解、调解可以在诉讼外进行,也可以在诉讼中某个阶段进行。
用和解和调解的方式能够便捷地解决争议,省时、省力,又不伤双方当事人的和气,因此,提倡解决合同争议首先利用和解和调解的方式。
和解和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进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人也不能强迫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功的,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是依照法律规定成立的专门裁决合同争议的机构。
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机构不是司法机关,其裁决程序简便,处理争议较快。
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根据事先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不仅可以约定向中国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约定向国外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没有订立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合同争议。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的规定。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的争议一般都比较复杂,涉及的标的额也较大,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对这类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规定为4年。
相比国内同类案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要长。
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期限的起算点,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条规定的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4年期限,只适用于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的争议。
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不适用本条规定,依照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特别时效期限为1年。
我国仲裁法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