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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试题和完整答案

2019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试题和完整答案

2019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试题和完整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1. 下列关于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合同是法律规范的一种- B. 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 C. 合同是人们经济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 D. 合同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行为正确答案:B2.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种合同不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 A. 买卖合同- B. 租赁合同- C. 借款合同- D. 劳动合同正确答案:D3.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种合同是无效的?- A. 无标的合同- B. 无约束力合同- C. 违法合同- D. 无效合同正确答案:C4. 合同的条件包括()。

- A. 目标的一致性- B. 价款的支付- C. 合同当事人的能力- D. 合同形式的合法性正确答案:A、C、D5.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形下的合同无效?- A.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B. 一方订立合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 C. 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 D. 合同内容过于苛刻正确答案:A、B、C...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合同的成立要素是什么?- 答案:合同的成立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标的和合同的形式。

2. 合同的解除有哪些方式?- 答案: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协商一致解除、一方违约解除、法定解除和仲裁解除。

3. 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答案: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变更和合同的终止。

...三、案例分析题(共30分)案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甲将一辆汽车租给乙使用。

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乙每月支付租金1000元。

然而,乙只支付了前两个月的租金,之后就不再支付租金。

甲要求乙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解除合同。

1. 甲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答案:是有效的。

合同满足合同的成立要素,即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标的和合同的形式。

2. 乙拖欠租金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答案:是的。

2019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合同法完整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

2019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合同法完整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

2019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合同法完整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2019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合同法完整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A. 自愿原则B. 平等原则C. 公平原则D. 诚信原则2. 下列关于合同订立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 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B. 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C. 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D. 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关于房屋的交付时间,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 合同中未约定交付时间,出卖人可以随时交付B. 合同中约定了交付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C. 合同中未约定交付时间,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要求的时间内交付D. 合同中约定了交付时间,但出卖人因故不能交付,可以另行约定交付时间4. 下列关于合同履行原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 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B.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C.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D. 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5. 下列关于合同变更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 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B. 合同的变更可以单方面提出,无需对方同意C. 合同的变更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D.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 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合同法期末复习

合同法期末复习

简答题【学习资料,收藏必备】1、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答:区别:合同成立:主体+意思表示+标的合同生效:主体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承诺虽生效,合同未成立(如;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虽成立,合同未生效。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合同生效是指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而产生效力。

2、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答:诺诚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

(如买卖租赁合同)实践合同:除意思表示真实外,当事人还需交付标的物合同才成立。

(如:民间借款合同)区别:诺诚合同交付标的物属于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则属于违约责任;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属于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则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3、要约的撤销和撤回的区别?答: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宣告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将该要约取消,从而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要约人承诺了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准备工作。

)区别: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

4、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答:(1)当事人双方协商。

(2)协商不成,根据以往交易习惯或其他条款推出。

(3)按照合同法规定。

有名合同:根据合同法或其他法律关于该类合同的规定处理;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

5、合同保全和合同担保的区别?答:(1)合同的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合同担保没有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

(2)合同担保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合同保全则完全是由法律规定产生的。

(3)合同担保相对合同保全而言,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更为重要因债权人不像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合同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为前提。

6、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的特征?答:(1)买受人在条件成就前,享有所有权的期待权。

2019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全版试题及解答

2019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全版试题及解答

2019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全版试题及解答第一部分:选择题1. 《合同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

(√)2. 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变更、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3. 下列哪种情形下,合同无效?A. 当事人之间有重大差错。

(√)B.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C. 合同约定违反公序良俗。

(√)D. 当事人一方被威胁、利诱订立合同。

(√)4. 下列哪种情形下,合同成立?A.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B. 当事人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接受要约。

(√)C. 当事人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作出反要约。

(×)D. 当事人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不作出回应。

(×)5. 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以下哪些?A. 一次性履行。

(√)B. 分期履行。

(√)C. 按照约定条件履行。

(√)D. 逐步履行。

(√)第二部分:简答题1. 合同的解除条件有哪些?合同的解除条件包括:协议解除、法定解除、违约解除、法院裁决解除等。

2. 请简要解释合同的违约责任。

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义务、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等方式。

3. 什么是合同的竞价过程?合同的竞价过程是指当事人通过竞争性报价方式,以确定合同的订立、变更或终止条件,并选择最有利的合同方案。

4. 解释合同的合理解释原则。

合同的合理解释原则是指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解释,考虑合同的目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并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部分:案例分析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每月支付租金1000元。

然而,乙方在第二个月起就不再支付租金。

甲方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但乙方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

问: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吗?为什么?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方未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

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整理一、单项选择题(10*2=20分)二、名词解释(4*5=20分)1.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就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在合同产生、履行、变更以及消灭过程中的当事人所享有的、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2.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合同产生、履行、变更以及消灭过程中的债务人为保障债权人利益之实现而承担的法律上的约束与不利益。

3.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法律允许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4.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由于当事人缔结的合同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使得当事人的合意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合同初始因欠缺生效要件而未生效力,该要件嗣后一经确定即可明确该合同的效力状态。

6.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7.抵消合同: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主张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8.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9.撤销权: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又为保罗诉权。

三、简答题(4*5=20分)(一)情事变更原则1.定义: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2.适用条件:(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2)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是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2019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试题和答案全套

2019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试题和答案全套

2019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试题和答案全套试题一题目请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自由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原则,各方当事人有权自由约定合同内容。

2.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诈对方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

3.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在法律的平等地位上进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得利用强势地位对弱势当事人施加不公平的约束。

4. 公平原则: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5.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合同法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中的不平等、不公正情况的发生。

6. 诺言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承诺,信守合同约定的义务。

试题二题目请简述合同的成立条件。

答案合同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需要当事人之间相互表达意思,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 内容的确定:合同需要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对象、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等。

3.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真实、明确,不得虚假或误导对方。

4. 合法的目的和形式:合同的目的和形式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 未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

试题三题目请简述合同的解除条件。

答案合同的解除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当事人一致同意解除: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合同的意见。

2. 合同约定的条件:合同中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该条件发生时,合同自动解除。

3. 法律规定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某些情况下合同可以被解除,如一方严重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等。

4. 不可抗力:当合同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时,合同可以被解除。

5. 法院判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是法律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重要课程,期末考试是对学生对合同法知识掌握程度的考核。

以下是合同法期末考试的重点内容: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要约、承诺和对价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学生需要掌握这些要素的定义、要求和成立条件。

2.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内容,学生需要了解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款。

3. 合同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学生需要掌握各种合同的特点、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4. 合同的违约和救济,学生需要了解合同违约的情形和后果,以及违约方和受益方的救济方式和途径。

5. 合同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内容,学生需要了解各种法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法律规定。

以上是合同法期末考试的重点内容,学生在复习和准备考试时需要重点关注这些内容,以确保对合同法知识的全面掌握。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2019年最新《合同法》课程中央电大期末复习文本整理(12月21日)

2019年最新《合同法》课程中央电大期末复习文本整理(12月21日)

《合同法》课程中央电大期末复习文本整理采用网上考试形式进行终结性考试(期末考试)的题型及分值单选题和多选题各20道题,案例题1道(20分)。

可以到合同法网络课程中寻找选择题进行练习。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能够写出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能够区分各种不同法律性质的合同,并根据各类合同性质确定其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列习题供大家练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

A.平等、自愿原则B.公平原则C.合法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E.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民法体系中的单行法的有()。

A.竞争法B.商标法C.专利法D.合同法E.继承法下列义务属诚信义务的是()。

A.通知义务B.协助义务C.保密义务D.履行义务E.及时义务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

A.租赁合同B.买卖合同C.加工合同D.借用合同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

A.技术转让合同B.买卖合同C.租赁合同D.保管合同下面各项中,不属于书面合同的是()。

A.表格合同B.合同确认书C.定式合同D.保险单应办理登记的合同有()。

A.出版合同B.股票质押合同C.动产质押合同D.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E.房地产抵押合同第二章合同的订立能够写出要约的撤回、拍定、附合缔约、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

能够运用本章知识分析案例。

可以做以下练习熟悉本章的基本知识。

我国《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A.合同签订地B.合同承诺生效地C.当事人户籍所在地D.当事人主营业地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两个法定阶段。

A.起草和抄写B.意思和表示C.要约和承诺D.协商和谈判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合同在签订确认书之前成立B.合同在签订确认书时生效C.合同在签订确认书时成立D.合同在签订确认书之前生效招投标的程序有()。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PongChing一、合同1.概念【法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合同法适用范围:1.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不适用范围: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2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管理关系。

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4.合同法基本原则: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的成立1.要约【法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不是民事法律行为)2.要约的有效条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

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依法律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意愿:要约中应当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应包含明确的订约的意图;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简答】【法条】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要约邀请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4.典型要约邀请行为: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本质即合意的协议。

广义的合同,可以包括行政、劳动、身份、财产等不同的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主体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合同的成立乃各当事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协议。

首先,各当事方在合同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此乃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其次,各当事方签订合同须出于自愿,一方不得将其意志强加于他方。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

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来设立、变更、终止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三)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存在于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享有和承担,合同原则上不得为他人设定权利义务;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1)违约责任原则上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能向当事人主张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债务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4.例外(1)合同保全的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打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2)“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的规定,使得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具有约束力;(3)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合同法完整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

2019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合同法完整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

2019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合同法完整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第一部分:选择题1. 合同的要素包括()。

- A. 甲方、乙方- B. 商品、服务- C. 价格、付款方式- D. 定义、解释答案:A、C2. 合同成立的条件是()。

- A. 书面形式- B. 合法目的- C.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D. 公证机关确认答案:B、C3. 下列哪种情况下合同无效?- A. 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 B. 甲方提前解除合同- C. 合同内容违法- D.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答案:C4. 买卖合同的特点有()。

- A. 不具备法律效力- B. 双方权利义务平等- C. 只能以书面形式订立- D. 一方完全依赖另一方答案:B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以下哪些合同的形式?- A. 婚姻合同- B. 租赁合同- C. 劳动合同- D. 借款合同答案:A、B、C、D第二部分:简答题1. 解释合同的定义和性质。

答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和自愿性的特点。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约束力。

2. 请简述合同成立的条件。

答案: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合法目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如书面形式、公证等)。

只有当这些条件同时满足时,合同才能成立。

3. 解释合同无效的情况。

答案: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成立时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合同无效的情况包括合同内容违法、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合同基于欺诈、胁迫等恶意行为、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况。

4. 解释买卖合同的特点。

答案:买卖合同的特点包括:双方权利义务平等、合同目的是交付货物或转移货权、合同价款以货币形式支付、属于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等。

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5. 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形式的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合同形式。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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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①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即是一种合意。

③是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3、合同的分类:①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②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负给付义务,在于取得对待给付单务合同,是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③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要付出代价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享有权利并付出一定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需要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④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可能成立的合同⑤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采用法律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4、合同法概念: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

5、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同的民事合同,不适用行政合同、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合同。

6、合同法的基本原则:①平等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或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主体资格一律平等,在一切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思强加于相对一方的一种根本性原则。

合同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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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总则)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合同及其特点: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征为: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

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

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

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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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1一、名词解释: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

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发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合同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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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及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对合同的理解有三种理解:1、广义说,即认为合同除了民事上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国家合同等.2、狭义说,即认为合同仅指民事合同,是一种私法合同,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

3、最狭义说,即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仅指债权债务合同,不包括身份合同.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由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协议.2、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三、合同的分类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1、根据当事人是否存在给付义务,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相互承担给付义务,如买卖、租赁等。

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不承担对等给付义务,如赠与、借用等。

2、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偿付代价,把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权利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权利无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它不是商品交易的典型形式,等价有偿原则对它没有适用价值,如赠与、借用等。

3、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以当事人的意思一致为合同的成立条件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主要是这类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合同才的成立的合同,如抵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价款合同等。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合同的形式——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

既包括书面,也包括批准备案等形式.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属于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只有获得批准时,合同才能成立。

不要式合同:不需要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合同法2019

合同法2019

离线作业考核《合同法》满分100分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中一种重要的形式,违约责任不同于无效合同的后果,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

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其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 其属于一种财产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文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

2、保证:保证须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成立。

3、效力待定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合同。

4、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借款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答:主要有:1 信息披露义务。

借款人的信息披露是指在借款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借款人应贷款人了解其资信情况的需要而提供的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的活动。

2 借款人收取借款的义务。

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

3 借款人需要依约使用借款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 借款人还需要依照约定来支付利息。

5 借款人需要按期返还借款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需要按照《合同法》第61条来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可以享有的权利主要有:(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

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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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合法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一.名词解释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1.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4.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2.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3.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4.要约的失效原因: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5.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以及类型及构成要件:A.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的是因过失导致合同未成立的损害赔偿责任3.缔约过时责任的存在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缔约过时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B.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C.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违反先契约义务(包括互相协助、照顾。

保护等)(2)违反先契约义务有过错(在欺诈、隐瞒等胁迫心理状态下所作的行为)(3)对方当事人有损失-信赖利益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关系6.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

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7.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第三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一.名词解释1.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主要义务: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所固有的或依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3.次要义务: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当事人订约目的的义务。

4.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的义务。

5.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6.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将来的责任的条款。

7.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和同事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二.简单题1.合同的一般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办法2.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第一,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第三,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时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第四,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的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3.格式条款的特点、无效A特点: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 2格式条款是一方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 3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 4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服从地位B无效: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格式条款免除了条款指定人的责任,或加重了相对人的责任。

第四,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一.名词解释1、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2、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3、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4、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5、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的相对人有正当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6、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7、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8、可撤销的合同:所谓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和同事,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形式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9、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10、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二、简答题1.合同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2.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A.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B.两者的要件不同:成立: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4.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生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3.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4.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5.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物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6.无效合同的种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等 3.因欺诈、胁迫 4.乘人之危8.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1.可撤销合同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效力待定合同在同意前或拒绝前效力是不确定的。

2.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效力自始消灭;而效力待定合同的拒绝,自始不发生效力3.撤销权承认(?)时限,发生效力继续存在;而效力待定合同的同意,始确定地发生效力4.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为合同当事人;而效力待定合同的同意权人为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第五章:合同的履行一.名词解释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不安抗辩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二.简答题1.合同的履行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2.适当履行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4.经济合理原则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旅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3.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债务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4.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须因双无合同护肤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债务且已届履行期3.后履行债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4.后履行债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第六章:合同的保全一.名词解释1.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雨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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