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法律法规
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法规汇总
私募股权投资涉及的法律法规第一部分:合伙《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二部分:公司《公司法》第三部分: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年销售管理办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四部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重庆市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0号)《宁波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事项的通知》《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天津《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第五部分: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第六部分:税收《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七部分:信托《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部分:保险《保险法》第106条《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16条《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第九部分:其他《关于建立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第五条《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就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三十条意见》《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按部门划分法律部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2001年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企业法》(2000年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修改)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修改)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文件:1、《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3、《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4、《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5、《国务院源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6、《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1、《关于落实<</FONT>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3、《关于规范境内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管理办法》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7、《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9、《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10、《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文件: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5、《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6、《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7、《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1、《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2、《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3、《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8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企业业务若干所得税的通知》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9、《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10、《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11、《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科学技术部文件:1、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3、《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中国银监会文件:1、《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FONT>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文件: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私募基金的股权投资跟投规定
私募基金的股权投资跟投规定1. 引言私募基金的股权投资跟投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权投资时,邀请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跟投人")跟随基金一同参与投资的行为。
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2. 规定内容2.1 跟投资格要求跟投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参与跟投:-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已成为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投资经验。
2.2 跟投份额限制为了确保跟投人的权益,应设定跟投份额的上限,不得超过基金募集总额的一定比例,例如不超过10%。
2.3 跟投方式跟投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跟投或分期跟投的方式进行投资,具体方式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2.4 投资决策权跟投人在投资决策方面享有相应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投资项目的审议、表决权等。
2.5 投资收益分配跟投人按照其跟投的比例享有相应的投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
2.6 退出机制跟投人可以选择退出跟投,具体退出方式和条件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
3. 监督与管理为了保障私募基金的股权投资跟投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需要进行相应的监督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风控制度,确保跟投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定期报告跟投活动的情况,向基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进行披露。
4. 法律风险提示私募基金的股权投资跟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投资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在参与跟投前,应详细了解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信息;- 跟投人应谨慎选择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跟投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的参与跟投活动。
以上为私募基金的股权投资跟投规定的简要内容,具体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调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模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模式选择近年来,“私募基金”风生水起,市场份额快速扩张,其高收益也获得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权益类投资的形式,虽早已是财经领域里的最热门话题之一,但由于其运作形式的多样化,众多投资者对它的认识仍然很模糊。
究竟该选择以何种模式参与其中?为此,本文特整理了当下市场上主流的六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模式,以帮助投资者更好的理解和选择。
模式一:公司制顾名思义,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据《公司法》(2005年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等法律法规设立。
在目前的商业环境下,由于公司这一概念存续较长,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较容易被出资人接受。
在这种模式下,股东是出资人,也是投资的最终决策人,各自根据出资比例来分配投票权。
如图一所示.采取该模式的案例例如:国内上市的首家创业投资公司鲁信创投(股票代码:600783).其中,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资委全资持股)为鲁信创投的最大股东,持有73。
03%的股权。
鲁信创投则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投资于先进制造、现代农业、海洋经济、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
其典型投资项目为新北洋(002376)、圣阳股份(002580)等。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理解为私募股权信托投资,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取得的资金进行权益类投资。
其设立主要依据为《信托法》(2001年)、银监会2007年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信托两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年).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质是通过信托平台发起新的信托计划,并将信托计划募集到的资金进行相应的信托直接投资.如图二所示。
例如,号称国内的第一只信托股权投资计划—中信锦绣一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简称锦绣一号),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金融、制造业等领域的股权投资、IPO配售和公众公司的定向增发项目。
私募基金法律法规
私募基金法律法规私募基金,指非公开募集的基金,通常只向特定投资者开放。
它们旨在为个人或机构提供超过普通投资产品的超额收益,并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机会。
私募基金通常由企业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PE基金),风险投资基金(VC基金)和债务基金等形式。
尽管私募基金为投资者提供了丰富的投资机会,但其法律法规要求也更加严格。
本文将介绍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以及私募基金管理者和投资者应该了解的内容。
私募基金法律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行政办法》)是中国目前对私募基金监管的主要行政法规。
该办法于2014年7月份实施,明确了私募基金从兴办到退出的全部管理程序,主要内容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备案制度;•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管理制度;•禁止非法广告宣传或者虚假宣传;•限制出借资金的行为;•加强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办法》推出后,整个行业的募集方式变得更为规范,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也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同时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也更加严厉。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示范文本》《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示范文本》(下称《合同文本》)是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及发布,以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制定公平合理的协议模板。
该文本于2015年推出,明确了私募基金合同的基本要素、双方权利义务和解决纠纷等内容。
该示范文本的出台,也提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文书处理水平,同时避免了合同内容过于单方面的风险。
《私募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下称《从业人员登记办法》)是目前对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管理的法规。
该法规于2017年5月实施,明确了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登记的范围、登记方式与各个机构的管理职责。
这个法规的出台是在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市场纪律建设中的重要性举措。
私募基金管理者应知的法律法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一样,也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私募股权基金政策法规汇总
私募股权基金政策法规汇总以下是一些与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政策法规汇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规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2.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制定,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备案、运作、风险管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3.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试点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程序和监管要求,也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人。
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主要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募集、运作和退出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5. 《关于积极推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强调支持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并提出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
6.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范本》:该范本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用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合同起草和管理。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 _________________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直接管理体系,指导、规范投资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控制程序,加强公司项目直接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资的范围包括公司直接投资、公司受托代表各类型专项资金投资等以公司作为出资人对非投资类企业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其他企业进行的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债券投资、公司直接债权性投资和混合性投资等。
涉及通过设立基金形式进行主要进行债权投资产品、及以二级市场买卖为主营业务的主动管理型股票投资产品,按另行专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包括项目的申请、预审、立项、尽职调查、论证、讨论、决定、投资实施等。
第五条投资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前期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全面了解与所投资企业及项目相关的产业政策、行业现状、市场情况、技术水平、生产要求、发展前景,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确保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第六条公司参与投资业务的各部门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本办法中提到的投资业务部门”指投资部。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八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重大项目投资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董事长、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负责人。
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 名,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总经理担任。
投资委员会成员连续3 次未能参加投资委员会会议,也未在会前提交书面意见书,则为不能履行职责、视为弃权,自动从投决会中除名。
第十条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担当以下职能:审查投资经理的尽职调查报告;审查风险控制部的风险分析与风险控制报告;审定投资合作方案;投票决定是否批准投资项目;决定项目退出方式。
第十一条投资经理的主要职能包括项目的尽职调查、投资方案设计以及档案管理等。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部的主要职能包括投资审查、项目审核、风险控制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
第四条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国家对运用一定比例政府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的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浅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2006年我国修订了《合伙企业法》后,大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活跃于市场。
本文将在探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规则的基础上,分别从资金来源渠道、普通合法人税收制度、风险投资退出渠道三个角度,研究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规则状况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的法律依据,可以参考2006年8月27日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其中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使得我国有限合伙型的私募股权基金成为可能。
(一)全国性法规《合伙企业法》修订以后,指出设立有限合伙的风险投资意义,譬如“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成为我国企业组织有限合伙基金实践开展的合法依据。
随后国务院修订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合伙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合伙登记材料、合伙登记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提供给合伙企业设立足够的法律依据。
(二)地方性法律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深圳)、《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北京)、《有限合伙管理办法》(北京)、《珠海市科技创业投资暂行规定》(珠海)、《杭州市有限合伙管理暂行办法》(杭州)等城市,制定了有限合伙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尽管这些法律法规仅有区域性的效力,却是《合伙企业法》的有效补充,也是有效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实践的法律基础。
(三)部门规章制度2003年3月1日。
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通过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其中第4条提出了公司制形式在创投企业的适用性,以及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清偿债务的责任,这是混合责任制对有限合伙的承认。
(四)境外基金管理规定2010年3月1日,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分别颁布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法企业管理方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对外商投资有限合伙和设立登记予以认可。
对于有限合伙投资的股权基金,存在比较大的风险,而以上规定没有涉及外商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制度方面存在空缺。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征求意见稿简介
征求意见稿简介
国务院法制办2017年8月30日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 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但也存在以私募名义变相 公开募集资金、部分私募基金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为规范私募基金 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征求意见稿全文
01
第一章总则
02
第二章私募 基金管理人
03
第三章私募 基金托管人
04
第四章资金 募集
06
第六章信息 提供
05
第五章投资 运作
1
第七章行业自 律
2
第八章监督管 理
3 第九章关于创
业投资基金的 特别规定
4
第十章法律责 任
5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规范 发展,制定本条例。
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转让、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以及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2017年2月8日,证监会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664号建议的答复》中说明: 2015年以来,证监 会配合有关部门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重点问题开展了调研。2016年,国 务院法制办将《私募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目前,证监会正在积极配合法制办 做好相关立法工作。拟定中的《私募条例》涉及私募基金范围、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 问题,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私募条例》的制定,将弥补私募基金监管上位法依据的不足,为私募股权基 金等非证券基金纳入监管奠定法律基础,增加对各类私募基金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 度。
私募基金的法律限制与要点
私募基金的法律限制与要点私募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募集的投资基金,由于其灵活性和高风险特点,受到了各国法律的严格监管。
本文将探讨私募基金的法律限制与要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私募基金市场。
一、私募基金的定义和分类私募基金是指限于特定合格投资者范围内募集资金,通过投资证券、期货等资产获得投资收益的基金。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私募基金可分为不同类型,如对冲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房地产基金等。
二、私募基金的法律限制1.募集和投资限制:私募基金在募集资金和投资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法律规定,私募基金只能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在特定投资范围内进行投资。
同时,对募集资金的用途、风险披露等方面也有相关规定。
2.信息披露和报告要求:私募基金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
包括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提示、财务报告等信息,以增加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
3.准入和登记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符合特定的准入和登记要求。
这包括满足一定的资本要求、从业经验要求,并且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4.风险管理和投资限制:私募基金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并在投资方面遵守相关限制。
例如,对于某些高风险投资品种的投资可能会受到限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私募基金的关键要点1.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私募基金会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其拥有足够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这是为了保护普通投资者不被过度风险的产品所吸引或误导。
2.投资者保护:私募基金市场对投资者保护十分重视,会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充分的投资信息和风险披露。
同时,监管机构也会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督,以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3.合规和监管要求:私募基金需要遵守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需要完善内部合规制度,确保合规运作。
4.风险管理和控制:私募基金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报告等。
这是为了降低投资风险,保护基金和投资者的利益。
私募基金运作的法律及相关规定-20163
私募管理人——法律部分第一部分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一、设立及运营方面。
合伙制基金设立和运行适用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并单列一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关键要素。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存在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和运营要遵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运营规则。
目前施行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生效。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新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目前施行的《公司法》,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的责任以其全部资产总额为限,股东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
二、备案管理方面。
在证监会成为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主管部门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1月17日根据中国证券会的授权,发布了《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1号),该通知目前是中国证监会主管期间发布的具体监管政策文件。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按照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
三、募集管理方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私募基金的设立与登记1.私募基金应当依法设立,并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备案。
2.私募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其投资金额不得低于规定最低限额。
4.私募基金的设立应当依法订立基金合同,明确基金的运作方式、投资策略、收益分配、费用支付等事项。
5.私募基金应当在设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投资运作管理1.私募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进行投资。
2.私募基金不得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或资产。
3.私募基金应当聘请合格的投资顾问,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4.私募基金应当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
5.私募基金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情况、财务状况和收益分配等信息,并接受投资者监督。
四、费用与收益分配1.私募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管理费应当根据基金规模、投资策略等因素合理确定,业绩报酬应当按照约定比例和条件进行分配。
2.私募基金的费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得擅自改变费用结构和支付方式。
3.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优先满足投资者的收益需求。
五、监督与风险管理1.证监会负责对私募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进行监督,并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监管制度。
2.私募基金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分析
JING JI YU FA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分析◎陈燎作为金融行业的一种创新机制,私募股权的主要作用是利用非公开的方式针对机构或者是个人的资金进行募集。
这些资金将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而投资者能够根据其投资的份额获得相对等的投资效益,与之相对的是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除此之外,还需要利用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对所投资的公司进行价值的增值,促使公司能够上市。
现阶段对于我国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实现了较快的发展,但从宏观上来看仍然处于初始阶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被提出到现在已经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发展,也已经逐渐成本全球资本市场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
我国虽然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实现了发展进步,但是在法律问题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缺陷,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稳定性和规范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鉴于此,我国应该积极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发展国情,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问题。
本文首先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我国的立法现状,最后探究私募股权资金监管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界定。
目前,国内外的研究学者对私募股权的概念界定存在差异,但总的来说可以从两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界定。
其一为投资工具论,主要内容是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看作是一种工具,主要作用是为集合资金进行投资;其二是投资主体论,其主要内容就是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当作是一个能力进行投资的企业主体。
对于我国来说,更倾向于投资主体论发展。
究其原因,首先,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而投资主体论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其次,在投资主体论的作用下,我国对资本市场的宏观调控更加便捷,并且能够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对市场发展进行规范化引导;最后,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有助于对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点。
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资金投资的对象为还未上市的股权投资。
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有哪些
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有哪些1、合伙制基金设立和运行适用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并单列一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关键要素。
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一般为不能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股权,如一些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待投资公司上市,投资人就会从中获得收益。
但因为私募基金在市场中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市场也并不成熟,所以,国家相关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管理就尤为重要了。
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提供▲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相关法规汇编
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299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301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3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325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26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327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服务办法(试行)》起草说明335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337
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
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57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64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26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70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7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7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275
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76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279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612
关于发布《创业投资基金申请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操作指南》的通知614
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界定及其法律形式
基 金 是 指 以 非公 开方 式 募 集 的 股权 投
义 的界 定 .即 认 为 创业 投 资企 业 属 于 私 募股 权基 金 的一种 形式 。
2产 业投 资基金 .
资 基 金 、产 业 投 资基 金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等 各种 非证 券 类投 资 基 金 。私 募 股 权 投资基 金 可以 实行公 司制 、合 伙 制 、
环 渤海经济嘹 望 21 年第 8 01 期
财 金 投 资
等几 个概 念 。
1私 募股 权 投 资 与 创 业 投 资之 间 .
的关系
于创建或重建过程 中的成长性 企业 .
但 不含 已经在 公 开市 场 上 市 的企 业 ” 该条规 定对 创 业投 资作 了严 格 的限定
对 于 私募 股 权 投 资还 有 一 种 广 义 的解 释 .即私 募 股 权 投 资适 用 于 企 业 上 市
前 的 各个 阶 段 .因此 其 业 务 范 围可 以 包 含 创业 投 资 。 以上 只 是 一 种 商业 概
已经 出 台实 施 的 主要 是 地 方 性 规 章 .
公 司 制私 募 股 权 基 金 是 一种 法 人 型 基 金 基 金 设 立 方 式 是 注 册 成 立
条 规 定 : “ 意见 所 指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本
从 商业 角 度 来 讲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与创 业 投 资都 是 对 非 上 市企 业 进 行 权
益 性 投 资 .并 主 要 通 过 企业 上 市 获 利 退 出 的投 资形 式 。但 是 ,就细 分 而言 , 二 者 有 明 显 区别 。按照 商业 规 律 ,企 业 的 发 展 可 以分 为 六 个 阶段 .即 :种 子 期 、初 创 期 、发 展 期 、扩 展 期 、成 熟期 、上 市 ( 展 )期 。严 格 意 义 上 发 的创 业 投 资 主要 指 的 是对 种 子 期 和 初 创 期 的 企 业进 行 权 益性 投 资 :而 狭 义 的私 募 股权 投 资 主 要 指 的是 对 已经 形
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投资管理规定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二〇一〇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公司及投资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相关决议,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运用公司所管理的资产对外进行的股权投资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行为;第三条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在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本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中有关投资管理的内容及公司关于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参与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部门和人员;第五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采用集中领导、科学决策、分级管理、及时反馈的投资管理模式;第二章投资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第六条投资管理制度的总体目标:(一)保证公司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健全性原则;投资管理须覆盖公司投资相关的各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投资业务的全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二)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投资决策流程,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投资决策的有效执行;(三)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投资管理成本实现最大的投资产出;第三章投资决策机构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对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审与决策的常设机构,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投资业务的决策,以及投资策略、投资政策的确定等;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成员由董事会决定,应当包含法律、财务方面的专业人士,可以聘请公司外人士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根据项目进行调整;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选举一名成员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是本公司员工;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就以下事项行使职权:1、制定基金的募集方案;2、决定报请董事会审议的投资项目;3、制定投资方案;4、制定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5、决定项目投资经理的人选;6、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会议表决方式进行决策,因故未能参加现场会议的委员,可以通过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在全体委员出席有书面全权委托人代为出席亦为出席的情况下方为有效;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应取得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当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对所提交讨论的投资项目赞成与反对票各占1/2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做出投资决议;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可以行使否决权,但否决权的行使应当取得董事会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的同意;第十四条项目初审会负责对项目的可行性、预期收益及风险进行审查并形成文字报告,供总经理决策是否对项目启动进一步调查研究;第十五条项目初审会由总经理牵头,由投资经理、法律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组成;总经理可在必要时决定公司其他人员或外聘专业人士参加项目初审会;第四章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第十六条投资潜在的投资项目一般应具备如下但并非必须全部具备特征:1、较高的成长性;2、先进的技术;3、较高的进入壁垒;4、优秀的管理团队;5、领先的市场地位;6、有利的投资价格;7、很强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第十七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从事以下投资行为1、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证券,2、用借贷资金投资;3、向其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购买投资组合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除外;4、投资于有可能使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5、投资于可能会损害公司商誉的产业、产品或领域;第五章投资业务流程第十八条项目搜集公司应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获取项目:1、与国内外私募股权投结基金结为策略联盟,互通信息,联合投资;2、派出专门人员跟踪和研究国内新技术以及资本市场的新热点,通过项目洽谈、寄送资料、报刊资料、查询、项目库推荐、访问企业或网上搜索等方式寻找项目信息,作好项目储备;第十九条项目初审项目投资经理在接到商业计划书或项目介绍的七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可否投资的初审意见并填制项目概况表;项目经过初选后分类、编号、入库;第二十条签署保密协议在要求提供完整的商业计划书之前,项目投资经理应主动与企业签署保密协议;若企业一开始提供的就是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则在接受对方的商业计划书之后就可与之签署保密协议;第二十一条立项申请与立项项目初审后认为需要对企业做进一步调查研究的,项目投资经理填写项目立项审批表,报公司项目初审会批准立项;立项批准一般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批准的项目可以进行尽职调查工作;第二十二条尽职调查立项批准后,项目投资经理到项目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填写完成企业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认为可以投资的企业与项目,项目投资经理编写完整的投资建议书;尽职调查一般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项目投资经理的投资建议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内部审查;所有内部审查工作应当自接到项目投资经理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意见表;在项目投资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若遇到因客观原因导致发生与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之相关投资决策不符的情况,项目投资经理应撰写书面报告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重新审查;第二十四条签订投资协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同意进行投资的企业或项目,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相关合同协议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与合作对方签署投资协议;第二十五条对项目企业的跟踪管理在投资协议生效后,项目投资经理具体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除了监控企业经营进展外,还应为企业提供战略性或策略性咨询等增值服务,使企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快速增值;跟踪管理的具体内容有:1、定期每月或每季,视项目企业具体情况而定取得企业财务报表、生产经营进度表、重要销售合同等,并分析整理为企业情况月季度分析表;2、参加企业重要会议,包括股东会、董事会、上市工作项目协调会以及投资协议中规定公司拥有知情权的相关会议并形成会议纪录;3、每季度对企业进行至少一次访谈,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咨询意见并形成企业情况季度报告;第二十六条投资的退出在项目立项之初,项目投资经理即要为项目设计退出手段,然后随着项目进展及时修订;具体的退出方式包括三种:IPO首次公开发行、出售、清算或破产;首次公开发行包括国内二板上市、主板上市,国外主板上市、创业板上市等;出售分为向管理层出售和向其他公司出售;当风险公司经营状况不好且难以扭转时,解散或破产并进行清算是可选择的退出方式;IPO及出售将是本公司主要的退出渠道;项目推出时机成熟时,由项目经理起草投资退出方案书;第二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退出方案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项目投资经理的投资退出方案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内部审查;所有内部审查工作应当自接到项目投资经理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退出决策意见表;在退出方案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若遇到因客观原因导致发生与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之相关投资决策不符的情况,项目投资经理应撰写书面报告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重新决策;第二十八条项目总结项目退出后,项目投资经理应当书写项目总结报告,对项目投资中的经验教训予以总结,以资参考;第六章投资业务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投资业务档案是指公司在投资活动中形成的、作为历史记录保存起来以备考察的文字及以其他方式和载体记录的材料;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档案包括项目投资考查及决策阶段档案、项目跟踪管理阶段档案、项目投资退出阶段档案三部分;第三十一条项目投资决策阶段档案包括商业计划书、项目概况表、尽职调查提纲、尽职调查报告、阶段性工作报告、立项审批表、投资建议书、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意见表、投资协议以及企业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第三十二条项目跟踪管理阶段档案包括企业月度、年度财务报表、季度访谈/项目进展报告、重要会议纪录;第三十三条项目投资退出阶段档案包括投资退出方案书、项目总结报告;第三十四条业务档案按项目立卷,文件之间建立相应索引;项目概况表除按项目立卷外,还应作为独立资料统一立卷;第三十五条业务部门应做好业务档案的日常整理工作,于不同业务阶段结束后的五日内按公司行政管理部的要求填写档案移交清单,并将业务档案移交归档;第三十六条业务档案一式两份,一份交行政管理部,一分留部门保存;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所附附件为投资管理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和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二:业务档案参考业务档案1:项目概况表项目概况表项目人员日期业务档案2:企业所需提供资料清单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资料提纲一、公司基本情况、历史沿革、股东结构1、公司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名单、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比例;2、公司历次股权变更情况、目前的注册资本、股东结构;3、提供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如设立或变更时经政府部门批准,提供批准文件;二、公司资产及经营状况1、公司主要产品及业务;2、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3、公司主要资产状况:土地、房产、主要设备等的数量、购置价格;4、土地、房产、商标、专利等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生产许可、技术质量认证、GMP认证等文件复印件;5、公司最近两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6、公司主要债务人、债权人及担保抵押情况;三、公司治理结构及对外投资情况1、公司组织结构图包括参控股企业;2、公司参控股企业的业务、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介绍;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专家介绍;四、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1、公司股东从事业务情况介绍,是否从事或投资于与本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业务;2、公司主要客户清单,公司产品的销售方式;3、公司主要原料供应商名单,公司原材料的采购方式,公司主要设备的采购方式;五、公司对外重大合作合同、法律诉讼情况;六、公司设立以来资产重组资产出让、资产收购、股权转让、收购等情况七、公司发展规划,近期资金需求,拟投资项目情况;业务档案3:尽职调查提纲尽职调查提纲一、行业调查1、行业的整体发展趋势是什么行业的市场走向2、行业总市场容量、其增长率及其判断依据3、行业内影响企业利润的因素二、产品市场情况1、产品市场规模、增长潜力及市场份额分布2、公司产品主要竞争对手的名单及对竞争对手占有市场份额的分析3、公司在产品技术、价格、分销渠道及促销手段等方面与竞争对手的比较相互优势所在,公司优势的判断依据、对方优势的相应对策4、公司产品的可替代性分析、进入壁垒与退出壁垒潜在竞争对手及其可能进入的时间分析5、公司如何与正在研制同类产品的大公司竞争三、销售策略1、公司目前的销售体系是直销还是通过代理商,与代理商的关系如何2、现阶段销售战略或计划,该计划中的要点是什么如遇较大阻力将如何调整3、产品或服务的推出到形成实际销售的时滞有多长产品推销周期4、现有市场对产品的认知度有多少,如何开发潜在消费需求5、产品或服务步入成熟期后的营策略6、现有营销人员的专业素质及经验7、产品的定价策略及公司现有产品定价是否考虑了竞争的市场因素四、公司经营情况1、营销状况1.1公司的组织结构1.2公司收入构成明细及产品销售明细1.3销售程序说明1.4企业的主要供应商1.5分销渠道与促销手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问题的解决方式1.6销售人员的地域分布及人数,人均销售收入2、生产设施及生产状况2.1生产设施与用地说明、是否拥有所有权2.2生产设施的新旧程度2.3现有生产设施及场地是否能满足企业计划中的扩张需要,如不能如何解决2.4生产原料说明2.5生产流程介绍2.6生产工艺复杂与否、成熟与否,是否需要员工有特殊生产技能,在公司扩张期会否存在人力资源方面的阻碍2.7产品质量保证措施2.8现有产品的生产能力,当企业规模多大时会产生生产瓶颈及其相应对策五、人力资源1、劳动力统计年龄、教育程度、工资水平等2、主要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简历3、企业家的素质领导能力、判断力、忠诚度、进取心等4、对关键人员的依赖程度及相应措施5、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期权制度等6、主要管理人员对引入风险资本的态度7、管理层是否有相应的管理经验,及其认为自己能胜任的理由六、产品技术1、产品或服务的独特性本质性的技术突破2、技术进步对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及企业相应对策3、产品的专利权及商标,将来可能出现的变动及其相应对策4、企业的研发能力、每年的研发支出,及其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企业未来的销售或可带来的回报预测5、企业主要产品技术发展方向、研究重点、正在研究的新产品及其人力资源配备情况、开发进度等6、产品更新换代周期七、财务情况及预测1、产品开发、生产与销售的融资需求及资金使用计划2、是否已建立较规范的会计制度3、财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主要会计政策说明4、利润构成考查5、应收帐款明细及相关管理措施6、未来5年财务预测及预测依据八、有关法律及政策1、技术专利归属2、国外专利规定3、国家及地方政策4、有无租赁、欠债、欠税、未了的合同关系及其它法律纠纷业务档案4:项目立项审批表项目立项审批表项目人员日期项目立项审批表续项目立项审批表续业务档案5:投资建议书投资建议书投资建议书应包括以下要点:1、项目概况2、技术先进性3、管理团队4、市场前景与竞争能力5、财务状况6、融资计划与用途7、风险因素与不确定性8、投资建议:详细投资方案设计,项目价值评估投资支撑点、介入价位9、投资退出方案设计10、其他业务档案6: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意见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意见表项目人员提交日期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意见表续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意见表续附件:1、项目立项审批表2、项目尽职调查报告3、项目投资建议书4、项目企业基本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如设立或变更时经政府部门批准,提供批准文件;房产、商标、专利等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生产许可、技术质量认证、GMP认证等文件复印件;公司最近两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业务档案7:项目投资协议盖章审批表项目投资协议盖章审批表业务档案8:企业情况月季度分析表企业情况月度分析表项目名称报告期间业务档案9:企业情况季度报告企业情况季度报告企业情况季度分析报告可参考以下内容:一、企业经营情况概述二、财务指标分析三、营运状况分析1、收入状况分析:a、收入趋势分析b、预算完成情况分析2、营运成本分析:a、同期比较分析b、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四、投、融资等重要活动分析五、企业上市筹备工作小结六、项目管理建议附件三:项目阶段性工作报告项目阶段性工作报告项目人员出差时间:出差地点:调研项目:项目所处阶段:调研情况本次调研目的:项目欲解决的问题等;本次调研收获:针对上述问题的回馈、调研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相应措施、获得的其他项目信息等结论:如需进一步跟踪——项目存在的问题、拟解决方案;如考虑放弃——放弃的原因附件四:工作月报样本工作月报姓名日期一、项目工作小结:已有项目项目名称:进展阶段:本月所进行的工作:该项目的下一阶段工作安排:新接项目项目名称:进展阶段:本月所进行的工作:该项目的下一阶段工作安排:二、其他工作小结三、相关建议附件五:文档移交清单文档移交清单。
股份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集团”)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指导与管理,规范投资基金行为,降低投资基金可能出现的风险,提高投资基金决策效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XX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XX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一)集团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或参与认购基金(简称“投资基金”),以及相关管理行为(简称“基金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二)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涉及集团相关安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三)集团各子公司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视同集团投资行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服务主业发展把握国资囯企改革发展机遇,围绕集团主责主业,发挥基金在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中的先导作用,稳妥开展基金业务,加强统筹规划,聚焦重点区域、重要领域,规范合理运用基金工具,充分有效发挥基金投融资作用。
(二)分层分类管理1、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投资基金和基金投资项目(简称“基金投资”)分层管理。
投资基金层面,强化主体责任,加强集中管控;基金投资层面,稳步推进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2、根据不同的发起主体、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区分政府投资基金、战略投资基金和财务投资基金,分类开展基金业务管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制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行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确保基金投资安全有效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设立的所有私募基金。
第三条公司设立的私募基金投资方向及比例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向基金投资人明确公示。
第二章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第四条私募基金投资决策应当确保投资资产安全、合理、标准化和透明。
所有投资决策均应当通过内部审批程序,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其投资目标。
第五条投资顾问及内部员工在进行决策时应当遵守投资决策程序,如果在决策过程中发现了任何问题,应当及时向上报告。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投资行为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在投资过程中,应当将审批、控制、情况反馈和风险提示等环节相结合,及时预警,履行风险控制职责。
第七条所有投资决策应当具体执行,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和《基金趣味》等有关法律法规合同之规定执行。
第八条私募基金投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规范其投资行为,确保投资安全和有效运作。
第三章投资人保护第九条私募基金投资人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公司应当将投资人的利益视为核心,建立健全客观、公正、透明的投资人保护机制。
第十条私募基金投资人的基本权益包括:了解基金投资情况、自主决策是否参与基金、得到基金投资回报和分红、了解基金管理费用和收益分成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为投资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资信息。
对于基金投资情况应当及时对投资人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合理披露或不披露应当得到合理解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投资人不当资金流向,防止非法占有、套现现象的出现。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和《基金趣味》,制定实施完善的投资人退换机制,并严格执行,确保投资人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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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法律法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知识手册及相关法律法规集
-404p-陈伟波汇编
法律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十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十三、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
十四、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十五、《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文件)
十六、《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文件)
十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十八、《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文件)
十九、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二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二十一、北京市海淀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十二、北京市海淀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二十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发展风险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十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二十五、《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二十六、《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文件)
二十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文件)
二十八、《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文件)
二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国证监会文件)
三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文件)
三十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三十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三十三、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股权投资(PE)基金的主要特点
(1)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 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
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
(2)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
PE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
反映在投资工具
(3)一般投资于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业,绝少投资已公开发行公司,不会涉及到要约收购义务。
(4)比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企业,这一点与VC有明显区别。
(5)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6)流动性差,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
(7)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8)PE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
(9)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IPO、售出(TRADE SALE)、兼并收购(M&A)、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等等。
有限合伙制是合伙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外在整体上也同样具有无限责任性质,但在其内部设置了一种与普通合伙制有根本区别的两类法律责任绝然不同的权益主体:一类合伙人作为真正的投资者,投入绝大部分资金,但不得参与经营管理,并且只以其投资的金额承担有限责任,称为有限合伙人;另一类合伙人作为真正的管理者,只投入极少部分资金,但全权负责经营管理,并要承担无限责任,称为普通合伙人,亦称一般合伙人或无限合伙人。
这就是有限合伙制的主要特点,也是其在组织安排和制度设计上主要的创新之处。
有限合伙制的优势
1、与普通合伙制度比较而言,有限合伙制度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是人合和资合的有机融合。
这种融合使有限合伙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相分离,因为有限合伙人虽然在分享收益分担亏损意义上仍是合伙的成员,但已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2、有限合伙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适应风险投资的特点,能最大限度提高运营效率,相应增加资本收益。
3、有限合伙制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
4、有限合伙制通过合伙契约中的约定,构成对合伙人的各种约束机制,最大限度降低人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