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进口税收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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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税则第九十九章内容

海关税则第九十九章内容

海关税则第九十九章内容海关税则第九十九章主要涉及关于船舶和航空器的进口税收政策。

船舶和航空器作为国际贸易和运输的重要工具,其进口关税的规定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贸易往来具有重要意义。

一、船舶进口税收政策根据海关税则第九十九章的规定,船舶进口关税的征收主要依据船舶的类型和用途来确定。

一般来说,用于商业运营的船舶进口关税较高,而用于非商业用途(如个人娱乐、科学研究等)的船舶进口关税较低。

此外,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一些特定类型的船舶也可以享受免税或减税的优惠政策。

二、航空器进口税收政策对于航空器的进口,海关税则第九十九章也给出了相应的规定。

航空器进口关税的征收主要依据航空器的类型和用途来确定。

一般来说,用于商业航空运营的航空器进口关税较高,而用于非商业用途(如私人飞机、飞行俱乐部等)的航空器进口关税较低。

此外,一些国家还对环保型航空器给予了税收优惠,以鼓励航空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船舶与航空器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除了船舶和航空器本身的进口关税外,海关税则第九十九章还规定了船舶与航空器零部件的进口税收政策。

这些零部件对于船舶和航空器的正常运行和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相关规定,船舶与航空器零部件的进口关税可以根据其种类、用途和重要性进行分类,以确定不同零部件的进口关税税率。

同时,一些关键性零部件还可以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政策,以支持船舶和航空器的维修和更新。

四、船舶与航空器的关税优惠政策为了促进船舶和航空器产业的发展,一些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关税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鼓励船舶和航空器的制造、维修和更新,提高国内产业的竞争力。

具体的政策包括对船舶和航空器的原材料、零部件和设备的减免关税,以及对船舶和航空器制造企业的税收优惠和补贴等。

海关税则第九十九章的内容涵盖了船舶和航空器的进口税收政策。

这些政策的制定旨在促进船舶和航空器产业的发展,提高国内产业的竞争力。

同时,通过合理的关税政策,还可以控制船舶和航空器的进口规模,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利益。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变化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变化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变化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当前,提倡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作为加强宏观调控、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实现。

近期,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对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进口税收政策调整的范围根据政策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主要包括: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和基础设施专用设备;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数控系统、功能部件与基础制造装备以及零部件、原材料等四大类,如:城市污水处理成套设备。

同时,将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项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由免税改为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从以上调整的范围来看,国家通过税收政策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力度,将引进先进设备技术作为重点鼓励的方向,确保十一五目标的实现,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的发展。

二、申请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与程序(一)申请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对从事开发及文件所列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1、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3、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4、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5、已有相关装备或产品的销售业绩或合同订单,具体销售数量的要求。

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在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进口贸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推动产业升级以及满足特定的社会需求,各国政府往往会制定一系列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既是机遇,也可能存在一些理解和应用上的挑战。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解读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简单来说,它是指国家为了鼓励某些特定的进口行为,通过降低或者免除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从而减轻进口企业或个人的负担。

那么,为什么会有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呢?这主要出于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为了促进国内产业的升级和技术创新。

通过对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等的进口给予税收优惠,可以降低企业引进新技术的成本,提高国内产业的竞争力。

另一方面,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比如,对于一些医疗用品、教育用品的进口给予优惠,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健康和教育需求。

常见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类型多样。

比如,减免税政策,这包括对特定商品的关税减免,或者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

还有保税政策,在特定的区域内,如保税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暂缓缴纳税款。

此外,还有先征后退政策,即先按照规定征收进口税款,然后再根据相关条件予以退还。

在具体的政策应用中,不同的行业和领域有着不同的优惠待遇。

以科技行业为例,对于企业进口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往往可以享受减免关税和增值税的优惠。

这有助于企业提升研发能力,加速科技创新的步伐。

而在农业领域,为了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对于进口的优良种子、种苗等也可能会有相应的税收优惠。

对于个人来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也有一定的体现。

比如,个人邮寄进境的物品,在一定的限值内免征进口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超过限值,就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然而,要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和要求。

首先,要对相关政策有清晰的了解,知道自己所从事的进口业务是否符合优惠政策的范围。

进口航材免税细则

进口航材免税细则

进口航材免税细则
一、免税对象
本免税细则适用于从境外进口,并用于民用航空器的航空器材(以下简称“航材”)。

免税对象包括但不限于飞机发动机、零部件、维修工具及航空电子设备等。

二、免税条件
进口航材必须为全新、未使用状态,并符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及相关国家的技术标准。

进口航材需通过海关严格监管,并提供相关的合格证明及质量证书。

免税进口航材仅供民用航空器使用,不得转售或用于其他非民用航空用途。

三、免税时间
免税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内,符合条件的航材可享受免税优惠。

四、免税内容
本细则所指的免税内容,是指进口航材在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方面的税收减免。

五、免税申请
免税申请由航材的进口方或代理方向海关提出。

申请时需提供航材的清单、用途说明、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海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确认符合免税条件后,给予免税放行。

六、免税监管
免税进口的航材需接受海关的监管,确保其用途符合免税条件。

若发现免税航材被转售或用于非民用航空用途,将取消其免税资格,并追缴相应税款。

七、政策目的
本免税细则的制定,旨在鼓励我国民用航空器的发展,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航空安全水平,促进航空产业的健康发展。

八、政策效果
通过实施免税政策,预期将带动我国民用航空器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并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经济、便捷的航空服务。

同时,也有助于推动我国从航空大国向航空强国的迈进。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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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3]53号)
海关总署、民航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按此前规定所有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进口飞机,调整为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同时,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9日
——结束——。

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进口飞机减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进口飞机减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进口飞机减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署税函[2011]506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1.09.13
【实施日期】2011.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进口飞机减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1年9月13日署税函〔2011〕506号)
海口海关:
《海口海关关于海航集团下属异地航空公司减免税进口飞机审批问题的请示》(琼关税发〔2011〕34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据你关来文所述,自2009年3月至2011年4月,你关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下属3家异地注册航空公司进口的30架飞机办理了减免税审批手续,其中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航空)20架、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都航空)9架、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航空)1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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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署税发2005 479号文

海关总署署税发2005 479号文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总署关于营运国际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21日署税发[2005]479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国内航空公司用于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飞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商总署制定了《关于营运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详见附件2)。

根据该暂行规定,经与民航总局研究,并征求有关海关和航空企业的意见,总署制定了《海关总署关于营运国际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详见附件1),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关于2005年对营运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4]63号),2005年核准10家航空公司享受用于维修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飞机的进口航空器材的免税优惠政策。

10家航空公司的名单、减税比例及主管海关名单详见附件3。

二、由于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的数量大、批次多、时间紧,为简化手续并加快通关速度,《管理规定》采取由进口地海关先凭进口全额税款保证金放行有关进口货物,后由主管海关按季度凭所辖航空公司提交的有关进口单证及代理进口协议等文件,按规定向有关进口地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以办理减税手续的方式实施管理。

请各有关海关注意加强联系配合和管理,以保证有关政策规定的顺利实施。

三、自200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对已凭进口税款保证金或直接征税方式进口并符合规定的维修用航空器材,准予按照《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关减税审批手续后,退还已征收的税款保证金或税款。

四、今后每年度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航空公司及其减税比例,由总署另行通知。

空运货物的税收和关务事项

空运货物的税收和关务事项

空运货物的税收和关务事项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空运货物成为国际物流运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进行国际空运货物时,了解相关的税收和关务事项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将针对空运货物的税收和关务事项展开讨论,并提供相关的实操建议。

一、税收事项1. 进口关税在进行空运进口操作时,进口关税是不可避免的费用之一。

进口关税是指进口国根据其税则规定,对进口货物征收的税款。

进口关税的具体税率根据不同国家和货物的分类而有所不同。

为了有效管理进口关税,在进行空运进口之前,货主或物流公司应提前了解目的地国家的进口关税税率,并做好应对措施。

2. 增值税除了进口关税,货物进口时可能还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是按照货物增值的金额来计算的一种消费税,旨在对货物的所有环节进行税务监管。

在进行空运进口时,货主或物流公司需要向目的地国家的海关申报货物的价值,此价值将作为计算增值税的依据。

3. 消费税某些特定的货物可能还需要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进行征收的税款,例如烟草、酒精、汽车等。

对于涉及消费税的货物,货主或物流公司需根据目的地国家的相应法规进行申报和缴纳。

二、关务事项1. 货物申报在进行空运货物时,货主或物流公司需要向海关进行货物的申报。

货物申报是指向海关提交相关信息,包括货物的品名、数量、价值等。

为了提高海关通关的效率,减少延误,货主或物流公司应准确填写货物申报信息,并与真实情况保持一致。

2. 宣告货物价值在进行空运进口时,货主或物流公司需要宣告货物的价值。

宣告货物价值是为了按照该价值计算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货主或物流公司在宣告货物价值时应确保准确性,并遵守目的地国家的相关规定。

3. 特殊品类货物处理有些特殊品类的货物在空运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限制或管控措施。

例如危险品、易腐烂品等。

对于这些特殊品类货物,货主或物流公司应事先了解并遵守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法规,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合规处理。

三、实操建议1. 与专业税务和关务咨询机构合作对于涉及复杂的税收和关务事项,建议货主或物流公司与专业的税务和关务咨询机构合作。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进口运输直升机适用税收政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进口运输直升机适用税收政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进口运输直升机适
用税收政策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监督与管理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署税函[2011]457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1.08.15
【实施日期】2011.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进口运输直升机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意见
(2011年8月15日署税函〔2011〕457号)
哈尔滨海关:
《哈尔滨海关关于中国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进口运输直升机税收问题的函》(哈关税函〔2010〕101号)收悉。

经研究并商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现就进口运输直升机适用有关税收政策的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你关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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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署税发[2013]90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3.08.29
【实施日期】2013.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年8月29日署税发〔2013〕90号)
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按此前规定所有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进口飞机,调整为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国内从事航空运输业的航空公司进口的空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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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介绍汇总

最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介绍汇总

最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介绍汇总进入2009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仍然是制约全球经济发展与前进的主导因素。

从我国来看,对外贸易形势十分严峻,进口税收政策作为经济调控的手段之一,特别在税收优惠方面对拉动国内经济增长,缓解经济危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发挥了积极的能动作用。

对此,本文将最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归纳总结,以方便读者参考。

一、配套出台三个管理办法一是自2009年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179号)开始施行。

此办法从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具体操作进行了统一。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减免税备案、减免税审批、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的处置、减免税货物的管理、附则七个方面。

二是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84号),对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所有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先征后返均按此办法执行。

如果进口货物应返税款为海关填发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中缴纳入库的全部或部分税款,已经作为进项税抵扣的税款仍然可以享受返税政策。

三是颁布《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财关税[2009]50号),明确在“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财关税[2006]3号所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的范围内。

2、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下列种源:(1)用于种植和培育各种农作物和林木的种子(苗);(2)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的种畜(禽);(3)用于培育和养殖的水产种(苗);(4)用于农、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的种子(苗)种畜(禽)水产种(苗)。

海关总署关于对境内航空公司民航国际及港澳台航班保税航油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对境内航空公司民航国际及港澳台航班保税航油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对境内航空公司民航国际及港澳台航班保税航油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3.10.11
•【文号】署加发[2013]126号
•【施行日期】2013.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对境内航空公司民航国际及港澳台航班保税航油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2013年10月11日署加发〔2013〕126号)各直属海关:
随着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境内航空公司购进的航空油料所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2号),对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油料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

近接民航局《关于明确境外航空公司继续执行航油保税政策的函》(民航函〔2013〕1135号),经研究并商财政部、税务总局,现就民航国际航班从保税仓库购进的保税航油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境内航空公司国际及港澳台航班从保税仓库购进的保税航油在出库时按照保税仓库货物内销办理报关手续,海关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以报关单申报
日期为准)已按原规定办理报关手续的不再进行调整。

二、境外航空公司的国际及港澳台航班从保税仓库购进的保税航油出库时继续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特此通知。

国外租赁进口飞机不应重复征收增值税

国外租赁进口飞机不应重复征收增值税

租赁进口飞机不应重复征收增值税一、问题的提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于航空公司从境外租赁进口飞机存在双重征收增值税问题。

首先,航空公司办理进口手续时,要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目前对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执行优惠税率,税率为5%。

其次,租赁飞机进口到国内后,该飞机租赁业务被认定为外国租赁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要按照营改增政策规定向国家税务局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没有税收优惠,由航空公司代扣代缴。

由于在国际设备租赁领域出租人一般居于强势地位,他们通过租赁合同约定因租赁交易发生的由中国政府征收的税款都由承租人承担,因此,该增值税税款实际由我国境内的承租人承担。

海关和国家税务局这两个部门都认为自己征收增值税是合法合理的,都有明文法律依据。

但航空公司认为不应当征收双重增值税。

为什么会产生这个问题?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并就解决方案提出建议,求教于各位专家学者。

二、征收双重增值税的依据海关对租赁进口飞机征收增值税的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

该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十条规定:“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飞机是有形动产,是货物,租赁贸易进口属于进口的一种,因此,海关根据条例规定,有权对租赁贸易进口飞机征收增值税,应当没有异议。

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已经有几十年了。

各地的国家税务局对租赁进口飞机征收增值税的依据是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规定。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欧美国家飞机进口关税增值税情况

欧美国家飞机进口关税增值税情况

师兄:欧美日等发达国家飞机进口关税增值税情况有关资料比较零碎,但是基本内容都是一样,即“现在除美国设置了不到1%的飞机进口关税窗体顶端增值税外,德国、日本、英国、法国等主要航空国家各类税率均为零”。

此外国外对融资租赁引进飞机业免征进口增值税和关税。

以下为拷贝的相关网页。

海航董事长建议减轻航空运输企业税费负担中新网3月18日电据中国民航总局网站消息,当选为新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的海航集团董事长陈峰日前表示,目前中国国内航空公司税赋过重,降低了其与外国航空公司的竞争力,因此建议国家减轻航空运输企业的税费负担。

陈峰说,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民航业的发展速度令世人瞩目,发展潜力巨大。

但是,在高速发展的同时,民航业也存在一些掣肘,特别是在航空运输企业缴纳税费方面。

目前中国国内航空公司涉及的税费与国外航空公司相比有较大差别,这种高额税收政策不仅给国内航空公司造成了沉重的资金压力和过高的营运成本,也制约了国内航空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

中国对进口飞机的关税和增值税叠加为5.04%—22.85%,其中空载25吨以上的飞机(干线)两税合计为5.04%,空载25吨以下的飞机(支线)两税合计为22.85%,这使国内航空公司引进支线飞机的成本居高不下,严重阻碍了支线航空市场的开发;对进口航空器材征收除关税外还有17%的增值税,而且对飞机、发动机及航空器材的境外送修业务视同进口,重复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而国外对进口飞机、发动机及航空器材基本都是零关税。

二是租机预提所得税。

目前,中国对进口飞机租赁的预提所得税为租金额的7%—10%。

税法规定,在国内航空公司对外还本付息或交付租金时,这笔税款应由外国租赁公司负担。

但目前此类租赁业务的国际惯例是,协议中所涉及的租赁价格一般均为借款方包税价,所以这部分预提所得税实际上是由国内航空公司负担。

三是航油价格及税费。

目前国内航油的市场价格仍处于较高水平,国内航空公司经营成本不断加大。

税务工作中的进口商品税收政策解析

税务工作中的进口商品税收政策解析

税务工作中的进口商品税收政策解析中国作为一个开放的经济体,进口商品在国内市场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为了确保公平竞争和国内产业的发展,税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来调控进口商品。

本文将对税务工作中的进口商品税收政策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政策。

首先,进口商品将根据其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应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比较常见的分类包括一般贸易进口商品和保税区进口商品。

一般贸易进口商品通常适用一般的税收政策,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而保税区进口商品则可以享受较低的税收政策或豁免税的待遇,以鼓励保税区的发展。

其次,关税是进口商品中最常见的税种。

根据中国的关税法规定,关税以适用最惠国税率(MFN)为基准,对进口商品征收。

然而,为了保护国内市场和促进特定行业的发展,中国还设立了一些关税配额和优惠政策。

比如,对部分关键领域的进口商品设立了关税配额,超出配额的部分将适用较高的税率。

此外,一些特定的进口商品可以享受关税减免或豁免的政策,以鼓励其进口和消费。

除了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也是对进口商品征收的重要税种。

根据中国的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进口商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按照进口环节征收。

一般情况下,进口商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按照商品的零售价格和税率计算。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根据税收政策的要求,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计算和征收。

此外,对一些特定的进口商品,如豪华商品和高度污染的商品,还可能设立额外的消费税或环境税来调节其进口和消费。

除了直接税收,税务部门还采取了一系列间接税收政策来调控进口商品。

例如,特定的进口商品可能需要申请许可证或资质,以保证其安全性和合法性。

此外,税务部门还实施了进口商品的查验和监管制度,以确保进口商品符合相关的质量和标准要求。

这些政策不仅有助于保障国内市场和消费者的利益,也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综上所述,税务工作中的进口商品税收政策对于促进公平竞争和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税收政策根据进口商品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税收措施。

入境免税法律规定(3篇)

入境免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入境免税商品已经成为许多旅客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入境免税商品的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国家税收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入境免税法律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事宜。

二、入境免税商品的定义入境免税商品是指旅客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进境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商品。

这些商品主要包括烟酒、化妆品、珠宝首饰、服装鞋帽、食品等。

三、入境免税商品的管理机构我国入境免税商品的管理机构为国家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负责制定入境免税商品的管理政策,监督和管理入境免税商品的经营活动。

四、入境免税商品的免税额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入境免税商品的免税额度如下:1. 烟酒:个人携带进境的烟酒,免征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

具体免税额度如下:- 香烟:400支;- 酒精饮料:2瓶;- 葡萄酒:1瓶;- 啤酒:1瓶。

2. 化妆品:个人携带进境的化妆品,免征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

具体免税额度如下:- 化妆品: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下。

3. 珠宝首饰:个人携带进境的珠宝首饰,免征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

具体免税额度如下:- 珠宝首饰:价值人民币15000元以下。

4. 服装鞋帽:个人携带进境的服装鞋帽,免征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

具体免税额度如下:- 服装鞋帽: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下。

5. 食品:个人携带进境的食品,免征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

具体免税额度如下:- 食品: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下。

五、入境免税商品的申报与通关1. 申报:旅客携带入境免税商品时,应向海关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商品名称、数量、价值等。

2. 通关:海关对申报的入境免税商品进行查验,确认符合免税条件后,予以放行。

六、入境免税商品的禁止与限制1. 禁止:入境免税商品中,以下商品禁止携带进境:- 毒品、武器、弹药;- 爆炸物、易燃易爆物品;- 活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污染性物品;-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境的物品。

财政部关于解决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进口飞机税收遗留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解决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进口飞机税收遗留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解决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进口飞机税收遗留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税[2003]179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3.08.06
【实施日期】2003.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解决海南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进口飞机税收遗留问题的通知
(2003年8月6日财税[2003]179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8月至2001年10月期间进口的12架道尼尔328型飞机和3架冲八400型飞机(具体清单见附件)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原国家计委在2000年7月31日以前批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进口的12架道尼尔328型支线飞机的进口关税减按1%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按6%的税率征收。

二、对原国家计委于2000年9月15日批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年1月1日以前进口的2架冲八400型飞机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三、对原国家计委于2000年9月15日批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年1月1日以后进口的1架冲八400型飞机的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减按6%的税率征收。

四、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上述税款的时间延长至2005年12月31日。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进口15架飞机清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2.12.30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8号
•【施行日期】2022.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8号
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
现将民用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纳税人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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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进口税收政策梳理
[作者]王永亮 (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日期]2020.02.12
2020年,国家对飞机进口如何征税?具体征收什么税种?海关和税务机关是如何分工的?税收优惠政策
是怎样的?与飞机的机型和监管方式是否相关?我们针对这些热点问题,对飞机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并和大家分享一下。

征税机关
在2018年6月1日之前,海关对所有的飞机均征收关税和代征增值税。

2018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正式生效,海关的征税范围发生了变化。

24号公告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租赁飞机增值
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 由此,自2018年6月1日起,以租赁方式进
口的飞机,无论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无论空载重量多少,海关不再代征增值税。

有三个值得重视的地方,和大家分享一下:
第一,仅限于租赁进口的飞机海关不再代征增值税,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飞机海关仍代征增值税;
第二,租赁进口的飞机,海关不再代征增值税,但关税还是由海关征收的,因此海关总署一系列审
定飞机进口价格的文件仍然有效。

比如,《 关于修订飞机经营性租赁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号)以及《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融资租赁方式进口飞机所涉租赁手续费是
否计入完税价格问题的复函》(税管函[2017]162号)等。

第三,海关不再代征增值税的租赁进口的货物仅限于飞机(税则品目:8802),其他租赁进口的货
物仍然要由海关征收关税,同时依法代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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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政策
飞机的保税政策的适用,与其他的货物是相同的,就是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场所,受到海关的监管。

这对其他的货物来说可能没什么,对飞机来说可能就是挺要命的事情,因为飞机个头太大了,除了停
机坪还要有符合民航要求的跑道,海关的特殊监管区域往往放不下飞机。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租赁企业从境外购买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载重量在
25吨以上、 不能实际入区的飞机,不实施进口保税政策,减按 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于毗邻机场的特殊监管区域来说,这并不是问题,直接飞机去就行了。

2017年12月22日中午12点20分,一架从德国汉堡起飞,价值约3亿元人民币的全新空客A320客机,在经停俄罗斯叶卡捷琳堡后,平稳降落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进入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空港功能
区指定停机位。

根据公开资料的检索,除了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天津东疆保税区等也具
备飞机实际入区的条件。

如果保税区面积不够大,又希望享受保税政策,该怎么办呢?2019年1月12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
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颁布实施,第17条规定,发展租
赁业态。

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
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2019年5月14日,海关总署下发了《关于做好综合保税区内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大型设备异地委托监管
工作的通知》。

从此,异地委托监管为飞机无法入区的地方,提供了保税租赁的解决方案。

2019年5月24日,一架崭新的空客A330-300客机从天津飞抵成都。

与其他飞机不同,这架飞机拥
有一个特殊身份——四川首架保税融资租赁飞机。

这意味着自酝酿了两年多的四川自贸区飞机融资租赁
业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正式拉开了帷幕,从此四川自贸区乃至整个四川省的“保税+租赁”飞机融
资租赁模式实现零突破,标志着四川自贸区金融创新取得新进展,对四川自贸区改革创新具有产业带动效应。

今后,四川引进的新飞机们都不用再到天津东疆保税区进行空中“拐弯”了,可实现由境外直接飞抵
成都综合保税区入关。

(信息来源:微信公众号通航圈2019年5月24日国内新闻)
税收优惠政策
关税。

飞机进口的关税根据飞机的商品编码,对应现行有效的进口税则即可确定,与飞机进口的商
业模式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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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飞机进口的增值税则与企业的商业模式有着直接的关系。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53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按此前规定所有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进口飞机,调整为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 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能够享受到增值税优惠的企业类型是特定的,租赁企业和国内航空公司;机型也是特定的,空载重量必须在25吨以上。

无论租赁企业注册在特殊监管区域以内还是以外,均适用5%的增值税优惠税率。

区别在于:注册在特殊监管区域内的租赁企业SPV,所在的特殊监管区如果能够满足飞机实际入区的条件,或者虽不能实际入区,但可以实现异地委托监管的,该SPV还可以享受保税的政策;而其他的租赁企业,则必须在飞机入境时一次性按照5%的优惠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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