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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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指导(21-27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指导(21-27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指导(21—27章)第五编行政诉讼第二十一章行政诉讼概述重点掌握内容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和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

二、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百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并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求救末作出复议决定。

三、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及作用(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和诉讼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在行政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诉讼法的特征1、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体系中的重要部门。

2、行政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

(三)行政诉讼的作用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由所规定的用以指导行政诉讼活动或者行政诉讼主要阶段的活动的准则。

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原则,另一部分是诉讼不同其他诉讼特有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结合案件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环节。

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对于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端正党风;对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条审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不主观臆断,不带框框。

对于处理错了的案件,一经发现,坚决改正。

第四条对犯错误的同志,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对他们耐心地进行思想教育,根据其错误,恰当处理,既反对惩办主义,又不得姑息、迁就。

第五条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

违纪必究,严肃处理,不能含糊敷衍。

但在处理的时候,必须慎重从事。

对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其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

第六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必须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不论其职位高低,贡献大小,资历长短,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容许有不受党纪约束的特殊党员。

第七条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党委或纪委集体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

第八条审查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人员,需要回避的,经批准后实行回避。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范围第九条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

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按照党章的规定和党对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以及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或党组织。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1.课程代码:BLaw30202.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学3.课程英文名称:Criminal Procedual of Law4.课程性质:必修课5.课程适用层次:本科6.课程适用对象:法学专业7.总学时:72学时8.学分:4二、课程概述本课程内容包括刑事诉讼概述;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刑事案件的管辖;刑事证据的基本理论及运用;立案与侦查;起诉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刑事判决的执行。

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和具体制度,能运用相关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三、学时分配建议四、主要教学内容与要求第一章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理解和熟悉诉讼、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跟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明确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明确弹劾式、纠问式和混合式诉讼的不同特点,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本质、主要特点及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等相关法律的本质。

讲授学时:2学时主要教学内容:第一节刑事诉讼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二、刑事诉讼阶段第二节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性质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四、追求诉讼效率第五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二、刑事诉讼法的根据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刑诉法的发展脉胳,中外刑事诉讼法历史沿革中的精华与糟粕,以及当今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领会弹劾式诉讼制度、纠问式诉讼制度的概念和主要特点,资本主义国家辩论式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变革表现,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征;掌握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程序和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基本状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内容。

图书出版流程管理规章制度

图书出版流程管理规章制度

图书出版流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图书出版流程,提高出版质量,保障出版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图书出版全过程的管理,包括编校、审批、设计、印制、发行、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流程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出版流程合规、规范、高效。

第四条各级出版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编校环节第五条图书编校环节是图书出版的重要环节,必须确保编校工作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第六条图书编校工作应当遵循“一编、二审、三校、四审”的原则,确保每一本图书都经过严格的校对和审查。

第七条图书编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责任心,严格按照要求完成工作。

第八条对于发现文责、事实、数据等方面的错误,编校人员应当及时通报或修改,并将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第九条编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护出版单位和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编校管理制度,明确编校流程和责任分工,并定期进行内部审核。

第三章审批环节第十一条图书出版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图书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不涉及违法、政治敏感内容。

第十二条各级出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图书审批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图书出版单位在提交审批申请时,应当提供完整的图书内容、作者资料、出版计划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审批机构在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审查各项资料。

第十五条审批机构应当及时向出版单位反馈审批结果,审批结果一经下发即生效。

第十六条对于未经审批上线出版的图书,出版单位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配合相关机构整改。

第四章设计环节第十七条图书设计环节是图书出版的重要环节,设计师应当根据图书内容和读者需求进行合理设计。

第十八条图书设计师应当具备丰富的设计经验和创新能力,设计出版物的封面和版式应当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第十九条出版单位应当与设计师签订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Criminal Procedure Law)适用专业:法学专业课程学时:68学时课程学分:4学分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程之一,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程。

刑事诉讼法学主要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它法律中有关刑事程序的规定,研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律师等进行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研究有关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理论。

刑事诉讼法属于刑事程序法,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操作规范。

刑事诉讼法学的任务就是通过系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训练,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具体的诉讼程序,熟悉刑事诉讼法律条文,领会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树立诉讼公正、民主的现代法律意识。

二、课程的内容与基本要求1、理论教学基本内容第一章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第一节刑事诉讼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第三节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第四节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沿革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沿革第二节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沿革第三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第一节刑事诉讼价值第二节刑事诉讼目的第三节刑事诉讼结构第四节刑事诉讼职能第五节刑事诉讼阶段第六节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四章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刑事诉讼法关于时的效力范围第二节刑事诉讼法关于人的效力范围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关于地的效力范围第五章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根据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方针第三节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六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第一节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第二节人民检察院第三节人民法院第七章诉讼参与人第一节诉讼参与人概述第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三节被害人第四节法人参与人第八章刑事诉讼原则第一节刑事诉讼原则概述第二节我国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第三节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第四节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第九章辩护与代理第一节辩护第二节辩护人第三节代理第十章管辖第一节管辖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职能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第十一章回避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回避的种类、理由和人员范围第三节回避的程序第十二章强制措施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第二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第三节拘留第四节逮捕第十三章刑事证据的一般理论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刑事证据的种类第三节刑事证据的分类第十四章刑事诉讼证明第一节证明责任第二节证明对象第三节证明要求第四节国外主要证据规则简介第十五章期间、送达和诉讼文书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三节诉讼文书第十六章立案第一节立案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第三节立案的程序第十七章侦查第一节侦查的一般理论第二节侦查行为第三节侦查终结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第五节补充侦查第十八章公诉第一节公诉的一般理论第二节审查起诉第三节提起公诉第四节不起诉第十九章刑事审判的一般理论第一节审判的概念和任务第二节审判的模式第三节审判的原则第二十章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对公诉案件的审查第二节开庭审判前的准备第三节法庭审判第四节简易程序第五节判决、裁定和决定第二十一章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一节自诉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范围第三节自诉的提起第四节自诉案件的审判第二十二章第二审程序第一节审级制度第二节提起上诉、抗诉的程序第三节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第四节上诉不加刑第二十三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二十四章刑事诉讼的中止、终止第一节刑事诉讼的中止第二节刑事诉讼的终止第二十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和决定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程序第二十六章执行第一节执行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程序第三节变更执行程序第二十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一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2、实践教学的基本内容刑事诉讼法学在以课堂理论教学为主的同时,辅之以对实践问题和具体案例的课堂讨论、分析,并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让学生练习有关诉讼文书的写作,在学期中间组织一次模拟审判和观摩审判。

二审程序是怎样的

二审程序是怎样的

二审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规范我们的行为,关于二审程序是怎样的,你是否也有一些疑问呢?想了解法律如何规定?下面由我为读者对二审程序是怎样
的进行解答,以下的知识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二审程序是怎样的
1 、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7)宣判。

3、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通过以上我整理的,有关二审程序是怎样的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帮助。

若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或者特殊,我建议您,可以去在线学习,他们会给您更加专业的解答。

祝您生活愉快!。

造价所二审规章制度

造价所二审规章制度

造价所二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造价所的管理机制,规范造价所的运作秩序,加强对造价咨询业务的监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具有造价审查资格的机构,专业人员应严格遵守。

第三条造价所二审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审查的过程。

第四条造价所二审的目的是保证项目造价计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为项目建设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条造价所二审的原则是独立公正、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合理合规。

第六条造价所二审的程序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审查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造价所二审的组织管理第七条造价所应当有组织地进行二审工作,建立二审专门机构,并命名专业负责人,明确职责。

第八条造价所应当建立健全二审工作程序和流程,确保每个项目的二审工作得以有效进行。

第九条二审专业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工作经验,能够独立承担二审工作。

第十条造价所应当定期对二审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二审质量。

第三章造价所二审的程序与要求第十一条造价所二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造价咨询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二条二审工作应细化到每一个项目的具体环节,针对性强。

第十三条二审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无误,对项目造价计算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造价所应当建立二审文件档案,保存有关资料,作为审计凭证。

第十五条造价所二审工作的成果应当及时进行反馈,确保项目建设有序进行。

第四章造价所二审的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造价所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确保二审工作合法合规进行。

第十七条造价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二审专业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二审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造价所应当针对不符合规定的二审行为及时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解释权归造价所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未尽事宜,由造价所负责解释。

民事诉讼法学教程(第五版)

民事诉讼法学教程(第五版)

导论
第十章当事人制度 概述
第十一章共同诉讼人 第十二章诉讼代表人
第十三章诉讼中的第 三人
第十四章诉讼代理人
第十五章民事诉讼证 据
第十六章民事诉讼证 明
第十七章期间、送达
第十八章诉讼调解制 度
第二十章对妨害民 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九章保全制度
第二十一章诉讼费 用制度
导论 第二十二章普通程序
第二十三章简易程序
目录分析
1
导论
第一章民事诉 2
讼、民事诉讼 法和民事诉讼 法学
3
第二章我国民 事诉讼立法的
发展和我国民
事诉讼法学的
现状
4
第三章诉与诉 权
5
第四章人民法 院的审判权
第五章民事诉讼法律 关系
第六章我国民事诉讼 法的特点、任务和适
用范围
第七章民事诉讼法的 基本原则
第八章民事诉讼法的 基本制度
第九章主管与管辖
精彩摘录
精彩摘录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审判程序制度。 民事诉讼的基础,是国家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定民事审判程序制度,以规范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并调整他们之间法律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 第一,起诉与受理;第二,案件审理前的准备;第三,开庭审理;第四,裁判;第五,上诉;第六,执行。 从表现形式上来看,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实体权益的诉讼请求,但从实质内容上来看,诉应该 是国家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规定的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即请求说。

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一、上诉和抗诉的适用条件和程序1、下列哪些二审案件依法应当开庭审理?(多,09,79)A甲犯贪污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而抗诉的B乙犯伤害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乙上诉的C丙犯抢劫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丙对事实、证据无异议,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D丁犯杀人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丁上诉的2、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第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

经审理,第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

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多,08,67)A.组成合议庭B.把案件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C.审理后改判D.撤销原判,发回重审3、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按照第二审程序提起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38)A.二者的抗诉对象均是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B.二者均可以由各级检察院提起C.二者均可以由地方各级检察院提起D.二者均由抗诉的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4、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进行相关工作。

依照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工作是应当进行的?(多,07,73)A.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B.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C.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D.有被害人的,必须听取被害人的意见5、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未生效判决时,哪类人有权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06,36)A.被害人及其近亲属B.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C.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D.被害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法院对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审理后分别判处甲死缓、乙无期徒刑。

甲没有提出上诉,乙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同时检察院针对甲的死缓判决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

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任,06,91)A.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B.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C.因上诉和抗诉都不是针对原审事实认定,二审法院对本案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因本案存在抗诉,二审法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7、叶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决宣告时叶某表示不上诉。

二审的程序流程

二审的程序流程

二审的程序流程二审是指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经过上诉程序转到二审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

二审程序主要包括上诉受理、双方举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二审的程序流程。

一、上诉受理上诉受理是指二审法院受理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书并进行审查确认。

在规定期限内,上诉人必须向二审法院递交上诉书,要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复审。

同时,上诉人必须缴纳上诉保证金,才能使上诉成立。

二审法院同时会通知被上诉人,让其提出答辩。

二、举证举证是指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举证过程中应注意的是,证据应当具有与案件有关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应当足以推翻相反的证据或观点。

在举证过程中,法院也会调取相关证据以加深对案情的了解。

三、辩论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就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争执问题进行互相辩论、辩驳的过程。

在二审程序中,辩论的重点是对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的地方提出质疑,并就相应的依据进行辩论。

在辩论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尊重对方意见,避免过激争吵。

四、判决判决是二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对案件认定、适用法律、裁定民事赔偿或刑罚等的决定。

在进行判决之前,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并对当事人的诉求和辩论理由进行深入的审议。

判决无论是对上诉请求支持、驳回或改判,均应具有明确的法理依据和事实佐证。

综上所述,二审程序是一种法律程序,双方当事人在程序规定的各环节中进行证据、意见等的表述与交流,最终由法院作出判决,并在法律条款的保护下,实现公平正义。

这也正是二审程序的价值所在。

工程造价咨询二审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二审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二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二审工作,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和工程施工实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包括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师等。

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二审是指在工程造价咨询编制完毕后,由专业人员对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进行复核和审查的过程。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二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确保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二审应当依法进行,不得随意篡改、删除、增加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二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的编制过程、数据来源、计算方法、工程量清单、费用计算等进行审查和评估。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二审的目的是确保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保障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二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重视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质,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受到其他利益的干扰。

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二审的结果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交给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工程造价咨询编制和审查,并对工程造价咨询二审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工程造价咨询二审机构和人员第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二审应当由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和人员承担。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二审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和经验,拥有一定规模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备。

第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二审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具备丰富的工程造价咨询经验和技术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不得有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二审机构和人员应当不得参与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的编制和审查,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受到任何利益干扰。

施工合同纠纷二审程序

施工合同纠纷二审程序

施工合同纠纷二审程序是指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纠纷二审程序的启动、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二审程序的诉讼主体、裁判作出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施工合同纠纷二审程序的启动施工合同纠纷二审程序的启动,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具体而言,当事人在收到一审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上诉,则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

在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同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上诉状应当明确写明上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审查一审裁判是否合法。

二审法院应当对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2. 审查案件的事实。

二审法院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审查,看一审判决是否与事实相符,证据是否充分、合法。

3. 审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上诉请求的合法性、合理性,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

4. 审查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

二审法院应当审查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

三、二审程序的诉讼主体二审程序的诉讼主体包括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的当事人,被上诉人是指被上诉的当事人。

在施工合同纠纷中,上诉人通常是认为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有错误的一方,被上诉人则是对方当事人。

此外,如果一审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可以作为上诉人提起上诉,而上诉案件的被上诉人则可能是原审原告或者被告。

四、裁判作出二审法院在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第二十二章 民事判决既判力 - 中国政法大学

第二十二章 民事判决既判力 - 中国政法大学

既判力的主体界限
一、既判力主体界限的含义 既判力的主体界限,是指既判力作用的主体范围。 二、既判力主体界限的绝对扩张 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除对当事人有约束 力和执行力外,对社会上的一切人和单位都将产生约束力。 三、既判力主体界限的相对扩张 (一)当事人的继承人 (二)标的物被他人占有、支配 (三)公司诉讼 (四)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五)破产案件
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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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的客体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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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既判力客体界限的含义 既判力客体界限,是指既判力对判决中发生作用的判决事项。 二、诉讼标的和判决理由 诉讼标的新二分支说可以弥补旧理论的不足,易于确定既判力的 客体界限。即原告的声明=诉讼标的=判决实质的判决事项=既判力 的客体界限。对判决理由一般不生既判力。 三、部分请求诉讼 (一)给付种类物的部分诉讼请求 (二)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部分诉讼请求 四、当事人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另一方当事人抵销抗辩的有无理由的判断, 作为一种特殊,具有既判力。法院就当事人抵销抗辩所作的判断,属 于判决理由中的判断,是既判力客体界限的例外。
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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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的时间界限
一、既判力的基准时点 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是指在该时点,争论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确定,并不是 说于此时就产生既判力。 (一)第一审判决 (二)第二审判决 二、既判力的发生 判决确定时,判决发生既判力。 (一)可以上诉的判决 (二)终局判决 (三)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所作的判决 (四)非判决形式的裁判 三、既判力时间界限的扩张与既判力的消灭 (一)既判力时间界限的扩张 (二)既判力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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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既判力时间界限的扩张与既判力的消灭 (一)既判力时间界限的扩张 (二)既判力的消灭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既判力? 2、如何理解既判力主体界限的相对扩张? 3、什么是既判力的客体界限? 4、如何理解既判力的时间界限?

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审判流程管理规定作者: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稿源: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08-12-1010:04:5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判流程管理,是根据案件审理程序,对案件的立案审查、送达、排期、审判、执行、督查、评查、归档等环节进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系统化管理。

第三条审判流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二)高效、规范、有序原则;(三)各部门互相监督、互相配合、互相协调的原则;(四)方便当事人诉讼和诉讼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流程管理由立案庭负责组织实施,各审判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五条立案庭负责案件立案、排期、送达、督查等工作;审判监督庭负责案件评查、归档工作。

第二章立案第六条凡属本院管辖的刑事一审案件由立案庭在收案时作程序性审查,对符合收案条件的,登记后转刑事审判庭审理。

凡属本院管辖的民事一审案件和申请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并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基层法院申请移送本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负责审查,决定受理的书面通知立案庭登记立案;不予受理的由刑事审判庭负责制作法律文书并送达。

第七条刑事、民事、行政二审案件,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及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由立案庭在五日内登记立案后移送相关审判庭。

第八条下列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后转相关审判庭审查。

审判庭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书面通知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审判庭制作不予立案裁定书并送达。

(一)破产案件;(二)行政机关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非诉案件;(三)受委托执行案件;(四)减刑、假释案件;(五)行政一审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含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含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含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版权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速裁程序•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六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八章涉案财物处理•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十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第二十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四章缺席审判程序•第二十五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六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七章附则。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审程序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审程序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审程序十六、第二审程序第三百一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包括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第三百一十九条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三百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

第三百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

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四条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百二十五条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第二十二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征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

从诉讼实质上讲,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补救性程序,或称救济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1、审理对象。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2、提起主体。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3、提起条件。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极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即必须是经过法定主体认真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才能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4、提起期限。

法律没有作任何限制,目的旨在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5、审判法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来的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上级法院,还可以是由上级法院依法指令再审的其他法院;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一)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的可靠保障。

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其判决和裁定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就具有了稳定性,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轻易变更或撤销。

但是,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应当建立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性和客观真实性的基础之上。

然而刑事案件错综复杂,虽然经过侦查、起诉和审判,甚至还经过了二审、死刑复核等程序,仍然可能有错误,或冤枉无辜、轻罪重判,或放纵犯罪、重罪判刑畸轻,尽管这种确有错误的裁判是极少数的,但是也没有理由去维护其稳定性和虚假的权威性,而应当按照司法公正的要求,依据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因此,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国家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的最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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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诉讼案件 审判程序的联系和区别
(一)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
案件所涉及的诉讼标的相同. 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民事诉 讼法"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适用第一 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差别. 在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一审案件的审理, 需要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都必须以开庭的方式进 行审理.而在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 理,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等实际情况, 决定是开庭审理还是径行判决. 所作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 一审裁判在上诉期间为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上诉,一审的判决 在二审期间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裁判是发生 法律效力的裁判.
二,二审案件审理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 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 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 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 判决,裁定. 由此可见: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 庭. 2.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开庭审理为原则,不 2.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开庭审理为原则,不 开庭审理为例外.
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 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 两者的职能有差别. 两者的审判组织不同. 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差别. 所作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
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行使上诉权对一审裁 判不服提起上诉而发生,第一审程序则是基于当 事人行使起诉权实施了起诉行为而发生. 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 起诉的理由是当事权利或权益受到侵害或者 与他人发生争议;上诉的理由则是对一审法院的 裁判不服.因此,第二审程序的审理的范围与第 一审程序审理的范围也就有所差别,它不仅涉及 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而且涉 及对原审法院裁判的评价.
三,二审的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 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 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必须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 147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 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 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 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算.
第二十二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 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 理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第二审程序也叫上诉审程序. 在我国,第二审程序又是通常意义上的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第二审程序与其它审判程序一起共同构成了民事 诉讼审判程序的框架. 第二审程序同时具有审判与监督的双重职能.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一,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 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审查 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二审法院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其审查范围是原 则,同时又有例外:《意见》180条规定,第二 则,同时又有例外:《意见》180条规定,第二 审人民法院在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 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 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国家干预色 彩) 在什么情况下,二审的审查范围可以不受上诉请 求范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 求范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9日 19日 作出的《 作出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 规定》,在第35条中规定"仅在判决违反禁止性 规定》,在第35条中规定"仅在判决违反禁止性 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时,才不受 上诉的审理范围的限制".
两者的职能有差别. 两种程序审理的范围不同,导致了两种程序 在职能上的差别.在第一审程序中,实现的人民 法院的审判职能,主要为对案件审理活动的指挥 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而在第二审 程序中,需要实现的职能,除了对案件的审判职 能外,还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 判活动实现监督的职能. 两者的审判组织不同. 第一审审判程序的组织在形式上包括独任审 判庭和合议庭两种;在合议庭人员的组成上,包 括由审判员组成和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两 种形式.而在二审程序中,案件的审理由合议庭 负责,而且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审判员,陪审员 不能参加.
二,上诉的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 150条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 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 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 送达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 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 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上诉的提起
(一)上诉的概念
上诉是当事人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 在法定期限内明示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 案件进行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的诉讼 行为.
(二)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至第149条,对上诉 民事诉讼法》 147条至第149条,对上诉 的条件作了规定.依此规定,上诉应当具备的条 件是: 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当事人不服的一审的判决,裁定,必须是依法允 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必须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 上诉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必须递交上诉状
根据《意见》 152条的规定,可以不开庭而径 根据《意见》第152条的规定,可以不开庭而径 行裁判的案件有: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 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案件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 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这里要注意的是,不开庭审理有别于纯粹的书面 审理方式.
上诉受理的的法律后果: 第一,阻断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的效力. 第二,当事人与第审审人民法院的诉讼法律关系 终结,当事人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生诉讼上的法 律关系. 对上诉的受理有一点应引起注意:即上诉案件的 立法提起上诉后,二审人 民法院作出裁判前,要求撤回自己上诉的一项诉 讼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意见》的规定, 撤回上诉要符合的法律条件是: 1. 须由当事人自愿提出. 2. 撤回上诉的时间必须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 前; 3.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 法院裁定.
必须递交上诉状
当事人提交的上诉状应写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 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三)提起上诉的程序
按照《民事诉讼法》 149条规定: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 当事人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 提出,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第二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 原审人民法院. 当事人提出上诉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 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以便对方答辩,维 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 进行审判.
具体来讲,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 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 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 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另外,上诉人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 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对方当事人逾期 未上诉的情况下,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 律效力.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比较容易确定: 不服一审裁判而提起上诉的人一审当事人就是上 诉人,而被上诉人提起上诉的一审当事人就是被 上诉人. 但以下四种情况稍显复杂,应引起注意: A.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按《意见》 A.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按《意见》 第176条解释,均列为上诉人.我们认为,这样 176条解释,均列为上诉人.我们认为,这样 做不科学.
C.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C.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第二审人民法 院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D.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都可以独立行使上诉权,但 D.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都可以独立行使上诉权,但 其上诉行为只对自己有效,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 人.对方当事人对普通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一部 分人提起诉讼的,被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为被上诉 人,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再参加诉讼.
当事人不服的一审的判决,裁定,必须是依 当事人不服的一审的判决,裁定, 法允许上诉的判决, 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按照一审程序对案 件再审作出的判决,都是可以上诉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可上诉. 法律规定允许提起上诉的一审裁定有:不予受理 的裁定,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 等.
B.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一部分人提出上诉 B.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一部分人提出上诉 的,按《意见》 177条的解释,应按案件的不 的,按《意见》第177条的解释,应按案件的不 同情分别处理: a.上诉人提起的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a.上诉人提起的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 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 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b.上诉人提起的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 b.上诉人提起的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 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 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 诉讼地位列明; c.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 c.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 利义务承担都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 人均为被上诉人. 我们认为,《意见》 我们认为,《意见》的a,b两个解释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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