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f护士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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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得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 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2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 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 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 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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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考试内容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1次,实行全国统一
四、不予注册
不予注册是行政机关行使许可权的一种表现形 式。《护士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护士执业注册机关将不予注册:①服刑期间;② 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5③违反护土 管理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④其他不宜从事护 士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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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护士执业规则
一、护士执业权利
《护士管理办法》在多处规定了对护士执业 权利的保障条款。在“总则”中规定护士的执 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 重。在“执业”一章中再次强调护士依法履行 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侵犯。在“罚则”一章中规定,非法阻挠护土 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 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 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 护士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医政部门承担本地 区的考试实施工作。考试采用标准化考试模式, 分中、西医两个专业。考试内容包括基础护理 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 儿科护理学5个科目以及心理学基础、法律法 规和伦理原则的内容。考试合格者,获得卫生 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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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护士执业证书的取得 凡符合《护士管理办法》规定的免考条 件者以及参加护士执业考试成绩合格者,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 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护土执 业证书,即获得了在中国境内从事护士 执业活动的基本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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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护士执业注册
一、注册原则
我国实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注册原则是: ①只有经过依法注册者方可从事护理业务;未 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②护理 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连续 5年以上未经注册者在注册前进行临床实践的, 必须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 行;③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 事护士工作的,必须依《护士管理办法》的规 定通过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 执业证书》并办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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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次注册
取得护土执业证书后,还必须向卫生行政部 门申请执业注册,经审核合格,成为执业护士, 才能开展执业活动。
《护士管理办法》规定,护士执业注册的机关 是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 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 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下列资料:①《中 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②身份证明; ③健康检查证明;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 交的其他证明。
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 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 管理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我国香港特区制定有《香港护士注册条
例》;台湾地区在1991年5月之前护士执业的法律依
据是《护理人员管理规则》;1991年5月台湾颁布了
《护理人员法》,1992年4月公布了《护理人员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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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护士管理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和有关部门十分重视护理队伍
的稳定、护理人才的培养和护理质量的提高,先后发 布了涉及护士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1982年卫生部 在发布的《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
中,规定了护理工作制度和各级各类护士的职责。 1988年卫生部制定了包括护士在内的《医务人员医德 规范及其实施办法》。为了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
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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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护士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护士执业考试 第三节 护士执业注册 第四节 护士执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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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一、护士的概念 护士,是指受过护理专业教育,掌握护理、
病房管理的知识和技术,并具有一定卫生预防 工作能力的卫生人员。
《护士管理办法》所称护士,是指依法取得 护土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人员。护 士这—概念不同于护理职称序列中的“护士”, 而是作为一门职业的从业人员的统称。
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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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护士执业考试
一、护士执业考试的条件 我国实行护士执业考试制度。凡申请
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 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 书》。这是提高护士质量,保证医疗护 理质量和保护公民就医安全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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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考试的条件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考试,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 件:一是专业要求,必须接受过护理专业教育; 二是学历要求,必须取得普通中等卫(护)校的 毕业文凭或高等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文凭。 《护士管理办法》规定: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 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往册;审核不合 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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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次注册
《护士管理办法》规定,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2 年。护士连续注册,应在前一注册期满前60日按 规定办理再次注册。但中断注册5年以上者,必须 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 临床实践3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 可办理再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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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 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 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 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 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 工作。 6.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 生活护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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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护士执业规则 《护士管理办法》规定,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必 须遵守下列执业规则: 1.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 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护理。遇紧急 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 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2.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 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 生咨询的义务。 3.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 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2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 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 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 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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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考试内容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1次,实行全国统一
四、不予注册
不予注册是行政机关行使许可权的一种表现形 式。《护士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护士执业注册机关将不予注册:①服刑期间;② 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5③违反护土 管理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④其他不宜从事护 士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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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护士执业规则
一、护士执业权利
《护士管理办法》在多处规定了对护士执业 权利的保障条款。在“总则”中规定护士的执 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 重。在“执业”一章中再次强调护士依法履行 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侵犯。在“罚则”一章中规定,非法阻挠护土 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 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 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 护士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医政部门承担本地 区的考试实施工作。考试采用标准化考试模式, 分中、西医两个专业。考试内容包括基础护理 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 儿科护理学5个科目以及心理学基础、法律法 规和伦理原则的内容。考试合格者,获得卫生 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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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护士执业证书的取得 凡符合《护士管理办法》规定的免考条 件者以及参加护士执业考试成绩合格者,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 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护土执 业证书,即获得了在中国境内从事护士 执业活动的基本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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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护士执业注册
一、注册原则
我国实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注册原则是: ①只有经过依法注册者方可从事护理业务;未 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②护理 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连续 5年以上未经注册者在注册前进行临床实践的, 必须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 行;③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 事护士工作的,必须依《护士管理办法》的规 定通过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 执业证书》并办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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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次注册
取得护土执业证书后,还必须向卫生行政部 门申请执业注册,经审核合格,成为执业护士, 才能开展执业活动。
《护士管理办法》规定,护士执业注册的机关 是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 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 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下列资料:①《中 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②身份证明; ③健康检查证明;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 交的其他证明。
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 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 管理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我国香港特区制定有《香港护士注册条
例》;台湾地区在1991年5月之前护士执业的法律依
据是《护理人员管理规则》;1991年5月台湾颁布了
《护理人员法》,1992年4月公布了《护理人员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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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护士管理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和有关部门十分重视护理队伍
的稳定、护理人才的培养和护理质量的提高,先后发 布了涉及护士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1982年卫生部 在发布的《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
中,规定了护理工作制度和各级各类护士的职责。 1988年卫生部制定了包括护士在内的《医务人员医德 规范及其实施办法》。为了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
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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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护士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护士执业考试 第三节 护士执业注册 第四节 护士执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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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一、护士的概念 护士,是指受过护理专业教育,掌握护理、
病房管理的知识和技术,并具有一定卫生预防 工作能力的卫生人员。
《护士管理办法》所称护士,是指依法取得 护土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人员。护 士这—概念不同于护理职称序列中的“护士”, 而是作为一门职业的从业人员的统称。
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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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护士执业考试
一、护士执业考试的条件 我国实行护士执业考试制度。凡申请
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 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 书》。这是提高护士质量,保证医疗护 理质量和保护公民就医安全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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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考试的条件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考试,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 件:一是专业要求,必须接受过护理专业教育; 二是学历要求,必须取得普通中等卫(护)校的 毕业文凭或高等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文凭。 《护士管理办法》规定: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 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往册;审核不合 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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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次注册
《护士管理办法》规定,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2 年。护士连续注册,应在前一注册期满前60日按 规定办理再次注册。但中断注册5年以上者,必须 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 临床实践3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 可办理再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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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 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 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 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 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 工作。 6.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 生活护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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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护士执业规则 《护士管理办法》规定,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必 须遵守下列执业规则: 1.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 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护理。遇紧急 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 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2.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 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 生咨询的义务。 3.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 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