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11部分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监管系统技术要求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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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

技术要求

11第部分: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监管系统技术要求

年201512月

目次

III 言................................................................................................ 前1 范围. (1)

1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 3 术语和定义1 功

能要求 (4)

6 技术要求5 ...........................................................................................................................................................

、八

前言

《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技术要求》分为11 部分:

——第1 部分: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总体技术要求;

——第2 部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数据元;

——第3 部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数据交换规范;

——第4 部分: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载智能服务终端;

——第5 部分: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载智能服务终端与调度中心间通信协议;

——第6 部分: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载智能服务终端数据总线接口通信规范;

——第7 部分:城市公共汽电车电子站牌技术要求及数据通讯协议;

——第8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客流数据采集与传输规范;

——第9 部分:城市公共汽电车智能调度系统技术要求;

——第10 部分:城市公共交通出行信息服务技术要求;

——第11 部分: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监管系统技术要求。本部分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技术要求的第11 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全国城市客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529)提岀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北京市交通运行监测调度中心、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济大学、西安市交通运输局、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山东大成软件有限公司、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济南市公

共交通总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向龙、刘好德、王寒松、钱贞国、陈智宏、段胜勇、卫文献、吴忠宜、李香静、杨建刚、王兴中、滕靖、宜毛毛、姜文华、冯旭杰、孟悦、胡长水、王磊、周剑锋、魏保祥、刘彤。

III

第11 部分: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监管系统技术要求

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监管系统的功能要求和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监管系统的设计、开发和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T/T 904-2014 交通运输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GB/T (报批)

GB/T (报批)JT/T (报批)

城市客运术语第1 部分:通用术语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厅运字[2014]105 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指南的通知

交运发[2013]387 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交都市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技术要求第 1 部分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总体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城市客运术语第1 部分:通用术语》(GB/T 报批)和本系列技术要求《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总体技术要求》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功能要求

4.1 基础业务管理

4.1.1 日常业务管理具备以下功能:

a)公共交通企业管理

——应实现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资质、规模、经营范围、运营线路等信息的登记管理、信息查询、汇总统计;

——应实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资质、规模、经营范围、运营线路、车站等信息的登记管理、信息查询、汇总统计。

b)从业人员管理

——应实现城市公共汽电车行业从业人员(如车辆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维修员等)的姓名、年龄、性别、工龄、从业资格、联系方式等信息的登记管理、信息查询、汇总统计;

1

——应实现对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从业人员(如列车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的姓名、年龄、性别、工龄、从业资格、联系方式等信息的登记管理、信息查询、汇总统计。

c)车辆管理

——应实现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号牌、车辆识别VIN 码、车龄、外廓尺寸、燃料类型、年度审验等信息的登记管理、信息查询、汇总统计;

——应实现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类型、编组、定员、座席、维修保养等信息的登记管理、信息查询、汇总统计。

d)线路管理

——应实现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名称、营业里程、运营时间、票制票价、途经站点等信息的登记管理、信息查询、汇总统计;

——应实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名称、长度、类型、走向、运营时间、票制票价、车站数、换乘车站数、平均站间距等信息的登记管理、信息查询、汇总统计。

e)基础设施管理——应实现城市公共汽电车枢纽、停车场、保养场、车站、加油加气站、充电站、公交专用车道等基础设施相关信息的登记管理、信息查询、汇总统计;

——应实现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车辆段、停车场、车站、轨道等基础设施相关信息的登记管理、信息查询、汇总统计。

——宜实现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站点的统一编码和命名。

4.1.2 服务监督管理具备以下功能:——应实现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运营车辆、从业人员的服务投诉、违法违规等信息的登记、处置、公示;

——宜实现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继续教育情况的管理。

4.1.3 政务信息公开

具备以下功能:

——应实现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办事指南、通知公告等信息的发布和查询;——应实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行业发展水平考核结果信息的发布和查询;——应实现城市公共交通票制票价、线路开通与调整、轨道交通车站封站等信息的发布和查询。

4.2 综合运行监测

具备以下功能:

a)车辆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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