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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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棚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xxxx〕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xxxx〕5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xxxx〕108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xxxx〕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河区、清浦区(简称两区,下同)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淮安区、淮阴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参照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棚改资金管理工作。清河区、清浦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棚改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棚改资金筹集计划;根据市区棚改领导小组批准的筹资计划完成筹资工作;结合市级财政承受能力,将市级棚改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会同市发改委、住建局(棚改办)审核两区政府上报的棚改项目概算;根据棚改项目进度,审核拨付棚改资金;

负责棚改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工作等。

(二)市住建局负责牵头做好向中央、省争取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和国家开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棚改贷款申请工作;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做好棚改项目计划及概算汇总审核;对两区政府提交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把关等。

(三)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市财政局等单位,对两区政府上报的棚改项目概算进行评审;督促两区政府根据评审意见修改项目概算;根据评审后的概算编制年度计划报市区棚改领导小组批准。

(四)两区政府负责按地块编制辖区内棚改项目概算;做好棚改项目资金申报、使用管理工作。

(五)市直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负责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融资任务,将棚改融资任务纳入各平台公司年度融资计划。

(六)市审计局负责对棚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章资金计划及筹集

第四条两区政府在每年第一季度编报下一年度棚改项目计划和棚改项目概算,市住建局汇总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住建局等对年度计划以及概算进行评审,形成“年度棚改计划(建议稿)”,经市区棚改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政府报市人大审议。

第五条市财政局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棚改计划”,编制年度筹资计划,报市区棚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并将筹资任务下达至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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