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市财发〔2016〕80号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市财发〔2016〕80号各区(开发区)财政局、住建局:为统一规范吉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及《吉林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清单管理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吉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6月27日吉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和《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综[2014]5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市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条专项资金本着集中统筹使用与完成工作量相结合的原则分配使用。
第二章资金拨付第四条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对于采取先拆后建的区,以当年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定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区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对于采取先建后拆的区,经各区(开发区)政府及市征收管理部门审核认定,以当年开工建设安置住房户数为准。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吉财综[2012]6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综〔2012〕60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6月5日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各市县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四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市县,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以及与安置住房建设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为规范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资金的计算与分配第六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
第七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
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
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省级财政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21]11号)和《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3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下达我县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条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四条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单位,专项用于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五条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组织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第七条县财政局收到专项补助资金后,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当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目标任务下达后,将资金按照棚改项目建设任务套数分解到具体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八条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弄虚作假和违规虚报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章资金监督第八条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棚改资金使用监管办法
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资金支出的合理合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区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资金包括:(一)上级财政给予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补助资金;(二)棚户区改造向银行申请的贷款资金;(三)其他用于棚户区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及资金的使用。
区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使用。
(二)专款专用原则。
棚户区改造资金要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上。
(三)效益原则。
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要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范围:(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基础配套工程拆迁及建设投资。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费用(规划设计、取得各项行政审批等费用)(三)与其相关的项目支出。
第五条区财政局是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直接管理者,对棚户区改造资金履行以下职责:(一)凡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在财政局设立专户,及时拨付改造建设资金。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向银行申请的贷款资金,未在财政局设立专户的,也应按照资金审批流程完善手续。
(三)组织职能科室参与到项目的招投标及财务结算和验收。
(四)项目前期投入无资金的情况下,项目实施单位应列出资金支出预算,经审批后报财政局,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措。
(五)项目取得银行贷款,应严格预算管理,根据还本付息计划列入预算。
(六)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资金拨付必须符合下列程序:(一)项目前期(未正式确定建设方)投入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批流程(附资金拨付申请表1),资金支出项目资料需齐全。
(二)项目改造建设单位按计划和工程进度向项目指挥部提出资金申请,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局审核。
(附资金拨付申请表2)(三)如遇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信息、报表及有关资料,以供财政部门掌握情况。
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棚户区改造工程顺利实施,全面落实惠民生、促增长的国家政策,保证资金安全,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五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专人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规范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棚改资金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金使用实行集体会审下的“一支笔”报账制,项目负责人必须对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负责。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中央定额补助、省级配套支持、企业自行筹措、个人合理负担”的筹资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资金按基本户型50平方米,中央财政补贴1.5万元/户;省级财政配套1万元/户;企业补贴现金不超过1万元/户,并提供适宜建房的土地及拆迁土地上的资产;其余由职工自筹解决。
第五条资金筹集除职工自筹和地方政府配套设施部分由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负责外,其他资金的筹集由局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
各渠道资金及时筹措到位,以保证棚改工程顺利推进。
对家庭经济困难需要住房贷款的职工,企业可以帮助联系贷款事宜,需由职工自行提供担保。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资金按国家及企业统一标准补贴及职工自筹,分片区按属地原则包干使用。
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要公开、透明地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要求标准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
棚户区改造资金要严格报账手续,规范结算行为和报账程序,从严控制现金支出,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职工监督。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25•【文号】财综[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为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棚改办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棚改项目”)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棚改项目资金的安全、有效和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办负责的棚改项目的资金管理,包括项目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等环节。
第三条棚改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先行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执行。
2. 安全合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流失和违规使用。
3. 效率优先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4. 公开透明原则:加强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棚改办财务管理部门负责:1. 负责编制、执行和监督棚改项目财务预算。
2. 负责棚改项目资金筹集、支付和核算。
3. 负责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
4. 负责财务档案的管理和保管。
第五条棚改项目相关部门应配合财务管理部门做好以下工作:1. 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和财务信息。
2. 参与项目预算编制和执行。
3. 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六条棚改项目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1. 收集项目资料,分析项目资金需求。
2. 编制项目预算草案,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报送财务管理部门。
3. 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预算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4. 预算草案经审批后正式下达执行。
第七条棚改项目预算执行应遵循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2. 项目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科目和金额执行。
3. 超出预算的资金支出需经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八条棚改项目资金筹集应遵循以下规定:1. 资金来源应合法合规,确保资金安全。
2. 资金筹集方式应多样化,确保资金需求。
第九条棚改项目资金支付应遵循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合同和预算执行支付。
2. 支付程序应规范,确保资金使用透明。
3. 支付凭证应完整,确保财务记录准确。
第十条棚改项目资金核算应遵循以下规定:1. 建立健全资金核算制度,确保核算准确。
棚户区改造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财务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项目立项、资金筹集、资金使用、资金监管、项目结算等环节。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使用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真实反映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财务状况,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财务数据。
(三)效益性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透明性原则:加强财务公开,接受监督,确保财务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筹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资金筹集方案,明确资金来源、筹集方式、筹集额度等。
(二)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资金筹集工作。
(三)确保资金筹集合法合规,不得违规融资。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五条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使用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截留、私分资金。
(三)加强资金支付管理,实行支付审批制度,确保资金支付安全。
(四)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资金监管第六条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监管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和权限。
(二)加强资金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
(三)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四)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项目结算第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结算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项目完成后,及时编制项目结算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二)结算报告应真实反映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结算审核部门应加强对结算报告的审核,确保结算真实、准确。
(四)结算完成后,及时拨付剩余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规定
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规定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棚户区改造工程顺利实施,全面落实惠民生、促增长的国家政策,保证资金安全,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五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专人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规范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棚改资金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金使用实行集体会审下的“一支笔”报账制,项目负责人必须对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负责。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中央定额补助、省级配套支持、企业自行筹措、个人合理负担”的筹资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资金按基本户型50平方米,中央财政补贴万元/户;省级财政配套1万元/户;企业补贴现金不超过1万元/户,并提供适宜建房的土地及拆迁土地上的资产;其余由职工自筹解决。
第五条资金筹集除职工自筹和地方政府配套设施部分由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负责外,其他资金的筹集由局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
各渠道资金及时筹措到位,以保证棚改工程顺利推进。
对家庭经济困难需要住房贷款的职工,企业可以帮助联系贷款事宜,需由职工自行提供担保。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资金按国家及企业统一标准补贴及职工自筹,分片区按属地原则包干使用。
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要公开、透明地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要求标准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4.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4月8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供各地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发布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吉棚改…2006‟4号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精神,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包括:(一)财政给予各市州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补助资金;(二)中央给予各市州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三)城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四)各市州财政安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五)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腾空收益;(六)城市棚户区居民个人出资资金;(七)其他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对市州财政给予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的分配采取公平和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即补助资金的75%部分根据省下达给各市州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规模进行分配,其余部分采取“以奖代投”方式进行分配,具体奖励依据另行制定。
第四条城市棚户区改造所需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争取和分配按照《吉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财债1015号操作)。
第五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属地化实施原则。
各市州财政局是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使用;(二)专款专用原则。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要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上;(三)效益原则。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要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各市州财政局是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直接管理者,对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协调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和居民出资等项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工作;(二)设立“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并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审批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通化会计实务工具相关内容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总结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的新情况、新要求,我们修订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年8月6日附件: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为规范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03.01•【文号】财预〔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2018年在棚户区改造领域开展试点,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探索建立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我们研究制订了《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年3月1日附件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探索建立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依法实施棚户区征收拆迁、居民补偿安置以及相应的腾空土地开发利用等的系统性工程,包括城镇棚户区(含城中村、城市危房)、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和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等。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2.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和《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有关规定,我们对《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2月27日附件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补市县政府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引导类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应纳入吉林省人民政府年度计划。
第四条奖补资金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因素法分配给开工进度快、工作效果好的市县。
财预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精心整理财预[2018]28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有序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依法实施棚户区征收拆迁、居民补偿安置以及相应的腾空土地开发利用等的系统性工程,包括城镇棚户区(含城中村、城市危房)、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和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棚改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遵循自愿原则、纳入试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本级棚改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严禁用于棚户区改造以外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棚改主管部门。
第二章额度管理第九条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地方棚户区改造融资需求及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棚改专项债券总额度。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住房城乡31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内,根据市县近三年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专项收入情况、申报的棚改项目融资需求、专项债务风险、项目期限、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提出本地区年度棚改专项债券分配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为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资金的计算与分配第六条为促进地方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七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拆迁面积、拆迁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别为30%、70%),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拆迁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拆迁建筑面积,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
拆迁户数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棚改资金管理办法-new-newnew
沂南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棚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全县棚改居民服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棚改资金及项目的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棚改专项贷款和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等。
第四条棚改资金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条对列入计划的棚改腾空区和安置区在项目实施前,应当先进行成本测算,为棚户区改造筹集资金提供依据,项目实施完成后据实进行成本核算。
县国土、财政和房管等部门对拆迁腾空的地块要进行收益核算,为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六条棚改贷款资金和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筹集应当根据棚改项目推进需要,统筹考虑县财力状况和承受能力,确定筹集数额,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符合条件的国有公司作为承贷或承接主体,并负责棚改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中央、省、市棚改补助资金由县房管局、发改局等单位负责向上申报。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八条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一)县财政要把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纳入当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预算,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安置区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与棚改工作相关的业务支出等。
(二)县房管局作为棚改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抓紧项目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对符合国家规定已开工的项目,县房管局应及时提出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用款申请,载明专项资金级次、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审批意见等。
(三)县财政根据县房管局提供的项目进度材料或验收资料及时审核资金拨付计划。
县房管局根据可用财政资金拨付计划,及时拨付至国有公司,国有公司再拨付到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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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棚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xxxx〕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xxxx〕5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xxxx〕108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xxxx〕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河区、清浦区(简称两区,下同)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淮安区、淮阴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参照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棚改资金管理工作。
清河区、清浦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棚改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棚改资金筹集计划;根据市区棚改领导小组批准的筹资计划完成筹资工作;结合市级财政承受能力,将市级棚改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会同市发改委、住建局(棚改办)审核两区政府上报的棚改项目概算;根据棚改项目进度,审核拨付棚改资金;
负责棚改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工作等。
(二)市住建局负责牵头做好向中央、省争取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和国家开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棚改贷款申请工作;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做好棚改项目计划及概算汇总审核;对两区政府提交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把关等。
(三)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市财政局等单位,对两区政府上报的棚改项目概算进行评审;督促两区政府根据评审意见修改项目概算;根据评审后的概算编制年度计划报市区棚改领导小组批准。
(四)两区政府负责按地块编制辖区内棚改项目概算;做好棚改项目资金申报、使用管理工作。
(五)市直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负责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融资任务,将棚改融资任务纳入各平台公司年度融资计划。
(六)市审计局负责对棚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章资金计划及筹集
第四条两区政府在每年第一季度编报下一年度棚改项目计划和棚改项目概算,市住建局汇总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住建局等对年度计划以及概算进行评审,形成“年度棚改计划(建议稿)”,经市区棚改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政府报市人大审议。
第五条市财政局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棚改计划”,编制年度筹资计划,报市区棚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并将筹资任务下达至各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