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司法制度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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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关于司法机构的改革 1、改刑部为法部,掌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 为最高审判机关; 2、地方上,改省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掌地方司法行 政及司法监督; 3、州县设初级审判厅,府(直隶州)设地方审判厅, 省设高等审判厅; 4、实行检审合署制,在大理院和各级审判厅设总检察 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 但这次改革并没有贯彻到基层,省以下机构基本没有 变化。



(二)明地方司法机关 明朝地方分为省、府、县(州)三级。 1、省设提刑按察司,长官为按察使,有权审 结徒刑案件,流刑以上案件则报送中央批准执 行。 2、府一级本身没有任何案件的审结权,只是 承上启下,复审州县上报案件。 3、州县有权审结笞、杖案件。

(三)清地方司法机关 清代地方司法,由低到高分为州县、府、省按察司、 督抚四级。 1、州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 件上报 2、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 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3、省按察司 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徒刑以上 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件 4、督抚(总督或巡抚) 督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 复审死刑案件

三、地方司法审判机关

(一)宋提点刑狱司 1、从宋太宗时期开始,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 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2、提刑司负责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
3、提刑司有权对地方官吏的审判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违 法行为轻微者,可以立即处断;违法行为严重者,则上 报皇帝裁决。




评价 审刑院制度虽有助于司法集权于中央,但也 加剧了审判的复杂化降低了审判效率。 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 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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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司法机构的变化

一、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明代中央司法机关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 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 (1)刑部增设13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 对地方司法控制;


(五)宋时刑部、大理寺与刑院 1、宋刑部 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 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宜。 2、审刑院(公元991-公元1080) 宋朝初期的一种审判复核机关,同时享有部分的审 判权。 存在期间,其权势高于大理寺和刑部。 审刑院的职权原来都属于大理寺和刑部,它的设立 是宋朝初期皇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而在司法领域采 取的措施。

(二)秦律
1、秦法律鼓励告奸,但禁止子告父母,臣妾告主、 禁止非公室告。 2、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百姓必须告发。 3、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是非公室 告。 4、非公室告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子女强行 告发的,应受处罚。



(三)汉秋冬行刑制 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 1、汉秋冬行刑制度包括两个方面: (1)除谋反、谋大逆决不待时外,死刑执行的时间一 般要在立秋之后冬至之前进行。 (2)立秋之前,冬至之后一般也决不判决死刑。

四、诉讼程序



(一)西周 1、区分狱与讼 凡民事案件,一般称为讼,刑事案件则称为狱。 2、五听制度 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其具体内容 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3、三刺 三刺制度是西周时期的司法程序之一。 凡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三刺程序,即“一曰讯群臣,二 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六)清刑部与大理寺(清承明制) 1、刑部: 审理中央百官犯罪案件; 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 审理发生在京师的徒刑以上案件; 处理地方上诉案及负责秋审事宜; 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2、大理寺 清朝的大理寺是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 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 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 误,可提出封驳。



(2)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扩大了监察组织和职权, 犯罪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
明代大理寺公堂

二是地方司法机构的变化。 地方设三级司法机构,分为省、府、县三级。 规定:越诉受重罚。



三是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它几乎凌驾 于司法机关之上。其机构先后有锦衣卫、东厂、 西厂、内行厂等。 其司法特权主要有:一是侦察缉捕权。二是监 督审判之权。三是法外施刑之权。对厂卫的行 为,司法机关一般不敢过问。



(五)唐朝 1、保辜 中国古代刑法中一种保护受害人的制度。凡是斗殴伤 人案件,被告要在一定期限内对受害人的伤情变化负 责,如果受害人在限期内因伤情恶化死亡,被告应按 杀人罪论处。这种制度称为保辜,所定期限称为辜限。 唐律视伤人手段和轻重程度不同,规定了不同的辜限 如果受害人的伤在限内平复,应减轻被告的刑罚;但受 害人成了残废的,不能减刑


(三)魏晋南北朝司法审判机关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 副长官。 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进 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
(四)唐大理寺、刑部 1、大理寺 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权 2、刑部 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及复核机关。 刑部除负责司法行政事项外,还负责复核大理寺判 决的徒、流刑以上案件,以及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 案件,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的案件。
古代司法制度
古代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审判和复核机关 三、地方司法审判机关(宋以后) 四、诉讼程序 五、会审制度(唐以后)
一、中央司法审判和复核机关


(一)西周 最高司法官称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 司寇审案。


(二)秦汉 廷尉是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负责审理皇帝 交办的案件;同时也有权审理各地上报的重 大疑难案件。



2、该制度的主要根据是阴阳五行说及天人感应说。 3、秋冬行刑制度客观上为录囚制度提供了时间条件。 4、明、清秋朝审也源于此。

(四)南北朝的死刑复奏制 1、死刑复奏制,使之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 判决的制度。 2、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 3、它的确立,一方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 的控制,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传统的慎刑精神。 4、为隋唐时期的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打 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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