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律师行业利益冲突制度
国外律师调解模式
国外律师调解模式(总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一、国外律师调解模式的概况与启发1、国际律师联盟调解委员会国际律师联盟(Union Internationale des Avocate ,UIA)下设国际律师联盟调解委员,由该委员会组织的国际调解中心论坛,自2001年至今已举办12次论坛会议,组织世界上各调解中心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中心通过定期聚会讨论的方式达到互换信息、通报情况、交流学术成果、总结实践经验。
这是我国学习借鉴世界律师调解发展的窗口。
2、在美国法院系统内的律师调解员美国部分州法院,如加利福尼亚州法院是对15000美元以下的案件进行强制调解。
调解员也可以由律师担任,调解员每人每日可获150美元的补偿;在试点的美国联邦法院,调解机制和州法院调解机制相同。
由此可见,美国法院的调解不仅调审分立,而且律师参与成为正常机制。
美国律师,对低报酬调解工作踊跃参与的原因,主要是成就感、荣誉感。
因为法院调选出的调解律师是从律师会员中遴选出来的。
3、英国的律师专业调解机构1989年“ADR Net Ltd”(全国律师ADR网络)成立。
该机构拥有120名从全国各大型优秀律师事务所选出、经过专门调解培训的律师,而且它还与国际性的组织保持合作关系,在海事、破产、劳动争议等方面相互合作。
英国律师专业机构的调解方式,为律师调解发展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模式。
有关调解的课程,多年前就开始在法学院和法律继续教育中开设。
在“英国律师协会推荐律师必读书目”的《法律调解之道》中,对调解技巧进行了较详细阐述。
4、德国的调解中间人律师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充当了调解人的律师,应该进行回避。
即曾主持调解的律师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因此担任调解工作的律师,意味着放弃了相应案源。
德国《联邦律师法》第43条规定,代理律师不得再作为调解人进行调解。
美国法域外适用制度
美国法域外适用制度美国法域外适用制度,又称美国法域外适用法(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 of U.S. law),指的是美国法律在国外的适用范围和方式。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美国在经济、金融、环境、人权等方面的法律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因此,美国法域外适用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一、美国法域外适用制度的规定和原则美国法律关于法域外适用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管辖权原则(Principle of Jurisdiction):美国法律只适用于美国本土,具有管辖权的法官只能处理涉及美国国内的案件。
因此,在适用美国法律的问题上,首先要考虑的是是否存在管辖权。
2. 国籍原则(Principle of Nationality):根据国籍原则,美国法律适用于美国公民,无论他们身在何处。
这意味着,无论美国公民身在何地,只要其行为涉及到美国法律所管辖的领域,他们都要遵守美国法律。
3. 领土原则(Principle of Territoriality):根据领土原则,美国法律只适用于美国本土领土上发生的行为。
如果美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美国法律通常不能追究其责任。
4. 效力原则(Principle of Efficacy):美国法律在国外的适用不仅仅是指美国公民在国外的行为,还包括一些涉及到国外实体和国外法律的情况。
根据效力原则,只有当适用美国法律能够达到预期目标,且不会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公序良俗时,才可以适用美国法律。
二、美国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1.经济和金融领域:美国的经济制裁政策被广泛应用于国外实体和个人,以限制他们与美国的贸易和金融往来。
例如,美国对伊朗、朝鲜等国家实施了多项经济制裁措施。
2.环境保护领域:美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对国外企业的环境影响也具有约束力。
例如,美国法律要求美国公司在国外开展业务时,也要遵守美国的环境保护标准。
3.反腐败领域:美国对国外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在加大,尤其涉及到美国公司在国外的行为。
ADR制度之美国发展简史
ADR制度之美国发展简史处理纷争,权衡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利益是人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在美国,选择性纠纷解决机制,即ADR,也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纠纷解决的第二大主流方式。
美国纠纷调解系统十分庞杂,实践范围非常广,但事实上,因为没有强制培训要求,整个调解领域又基本处于无师自通和自我约束的情况。
本文将简要美国ADR历史以帮助我们更好了解该制度。
一、摇篮中的ADR制度美国现代的ADR发端于二十世纪初的工人运动。
工会的合法性得以承认,和平协商成为劳资双方消除分歧的主要途径。
美国联邦政府于1947年成立了联邦调解与协调服务中心,负责输送工人调解员,帮助劳资双方解决纠纷。
这些调解员就是现代美国调解制度基本元素的前身。
1926年美国仲裁委员会诞生,并被作为法院诉讼的替代品而推广,是美国《联邦仲裁法》(《美国法典》第9编1-16条)的产物。
直到现代ADR产生,仲裁一直是司法程序之外唯一的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蹒跚中的ADR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社会充满动荡,以社区为中心的纠纷解决机制开始崭露头角。
人们普遍对法院、律师及程式化的诉讼程序唯恐避之不及,纷纷投身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创立。
许多试点项目由类似惩教署司法研究中心“CCJ”【矫正司法中心(Center for Correctional Justice)】的机构进行策划和实施。
这些项目的成功,不仅平息了监狱内部的暴动,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来说它们证明了调解作为一种非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美国联邦政府的法律实施协助委员会为这些调解项目提供资金。
早期的一些关于创建私人调解服务的尝试促生了纠纷解决行业协会。
1972年,这一新生事物相当引人瞩目。
没有任何政府行政条文或法律法规来约束这个行业,可以说,这是一个自创的组织和专业,自我教育、自我设定道德标准是它的特点。
直至今日,该行业内部职业道德规范仍旧控制着整个调解领域。
1976年罗科斯庞德会议期间,哈佛大学法学院桑德教授递交了一份题为:“庞德会议——未来司法之展望”的简短学术报告。
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冲突——以律师保密特权为视角
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冲突——以律师保密特权为视角摘要:在特定情形下,遵从律师职业伦理往往意味着背离社会道德。
1973年美国“快乐湖尸案”是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相冲突的典型案例。
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双方所遵循的评价标准不同。
对于律师而言,他们在专业知识的引导下,基于和当事人的关系以及诉讼制度的角色定位只能站在当事人一方。
若为避免律师滥用保密特权,可以通过诉讼法或证据法对其加以具体规范。
关键字:律师职业道德社会道德保密特权一、“快乐湖尸案”案情简述1973年夏季,美国两名律师法兰西斯•贝尔格(Francis Belge)和富兰克•阿玛尼(Frank Armani)共同为谋杀嫌疑犯罗伯特•格鲁(Robert Garrow)辩护。
他被指控在露营中谋杀了菲利普•敦布普斯基(Philip Domblewski)并埋尸于树下。
罗伯特•格鲁向律师承认他除了杀害了菲利普•敦布普斯基之外,还杀害了另外两名女性并抛尸。
两名律师在罗伯特•格鲁指认的地点找到了相关证据,确认了这两起谋杀案。
阿玛尼和他的同事对此情况只字未提,未予透露。
即使当两名受害者之一的女性的父亲请求两位律师告知其女儿失踪情况时,两名律师仍不置可否。
罗伯特•格鲁最终在法庭上证实了这两件未提起指控的谋杀后,这两名律师才公开承认他们早已知道该情况并知道抛尸地点。
案件结束后,两位律师的行为难以为社会媒体和大众接受,形象一落千丈,声名狼藉。
而另一面,在美国律师界却对两位律师的行为大加赞赏并颁发奖项予以肯定。
二、观点差异化的原因:律师保密特权保密特权是指律师有对当事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和以此作为抗辩为由拒绝向法庭作证的权利。
在“快乐湖尸案”中,社会大众和媒体对辩护律师的行为不解甚至唾弃,但律师界却追捧和欣赏此种行为。
二者之所以会产生如此大的反差,有很大原因在于二者对于保密特权的要求和期待不同以及评价标准的差异化。
一方面,社会道德的评价标准自古以来便以善恶为界,追求朴素的事实正义,认为保密特权仅限于合乎自然法正义范围内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美国律师制度
美国律师制度美国法中有关律师的定义:Lawyer:Attorney 或lawyer 都是律师的意思,说的是一个为当事人提起诉讼、或给予法律权利和义务方面意见和咨询的职业Prosecutor/Prosecuting Attorney:在法庭上发起公诉的人,可理解为检察官或公诉律师Public Defender:担任公职、替无法支付法律援助费用的被告辩护的律师Judge:法官,被许可在庭上作出裁决的政府官员In-house corporate counsel:法律顾问,被企业法务部雇佣的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只能服务于其雇佣企业。
(根据Merriam-Webster dictionary definition翻译)在美国法制体系里没有“solicitors”和“barristers”之分,但可以通过雇主类型来区分private或public。
Private sector 工作的律师通常在大大小小的律师事务所、企业或机构工作;Public sector 工作的律师通常给政府或非营利性组织工作。
国际学生如何在美国成为律师?LL.M流程第一步:LL.B 法律专业本科学位(此学位必须被海外bar 考试所认可的);第二步:ABA认可法学院的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三步:通过bar考试;第四步:获得律师执业证。
JD流程第一步:任何专业的本科学位;第二步:通过LSAT法学入学考试,并通过大学法学院的录取理事会申请专业;第三步:JD学位课程(共91学分,本科专业法律相关,免除30个学分);第四步:通过bar考试;第五步:获得律师执业证。
LSAT考试LSAT英文全称是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法学院入学考试。
LSAT考试是美国法学院用来衡量学生是否能被允许进入学习法律的众多标准之一。
它包括标准的阅读、口头表达和推理能力能多个方面的测试。
美国、加拿大和世界上的不少其它国家都在使用LSAT考试。
考试格式:考试的第一阶段包含5个35分钟的选择题。
美国律师制度
一、美国“律师”的概念和范围人们常常用美国律师的数量与我国律师的数量简单地作比较,说有八十万名律师,而我国只有八万名律师。
这种比较应该说不是很准确的。
实际上美国“律师”的概念和我们的“律师”概念是不一样的。
我们所说的“律师”,是指从事专门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通过律师资格考试;(2)取得律师执照;(3)在律师事务所执业。
美国所说的“律师”,是指具备从事专门法律服务工作资格条件的人,相当于我国的取得“律师资格”。
在美国,凡是从法学院毕业,通过了律师考试的,就都可以称为“律师”,而不管他们此后做什么工作。
所以我们常常听说美国有“政府律师”、“企业律师”、“军队律师”,甚至法院里也有律师。
实际上这些律师不能从专业职务的意义上理解,而应理解为“法律方面的专家”。
这些人通常受职业或专业范围的限制,不能出庭帮人打官司。
它们的业务范围一般仅限于在所工作的部门做一些起草法律、法律性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等方面的工作。
很多人不了解美国律师概念与我国律师概念的这种差异,以为这种律师就是我们国内律师概念意义上的律师,引用时就难免会有误差。
二、美国的律师管理体制美国律师管理体制有以下几个特点:(1)在美国,律师管理权属于各州的权利,联邦不加过问,因此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律师管理制度。
虽然各州有各州的律师管理体制,互相都有差别,但基本的东西还是大体相同的。
(2)律师不是由州司法部管,而是由州最高法院管。
其根据是三权分立的理论,认为律师属于司法范畴,由司法部管理律师,在办理与政府有关的案件时会妨碍律师的独立性和公证性。
(3)法院对律师的管理基本上不是直接管理,而是将大部分事务性管理工作委托给州统一律师协会或州的具有相对独立性质的律师管理组织,自己只管有关律师行业规则的批准和律师考试、律师惩戒中的一些重要环节。
即使在这些方面,民间组织也有相当大的参与。
比如律师管理规章的制定,美国律师协会设有一个律师职业道德和惩戒规则办公室,专门起草制定律师职业有关规则。
美国的律师行业利益冲突制度
美国的律师行业利益冲突制度美国的律师行业利益冲突制度刘吉庆笔者曾在美国一家具有百年历史且拥有数百名律师的事务所执业近二十年,对美国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及各种措施有较深的了解。
以下就笔者所了解的美国律师行业利益冲突制度结合笔者在美国律师事务所的从业经历在此做一阐释。
一、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按照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制定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示范规则》”)1.7条(a)款规定,下列情况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s):(1)律师代理某一当事人将会对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产生直接不利影响;(2)律师对某一当事人的代理很可能受到该律师对其代理的其他当事人、此前代理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所承担的责任或该律师的个人利益的重大限制。
按照该规则的规定,如果代理行为涉及利益冲突,除某些明确列明的例外情况1之外,律师不得代理。
美国律师事务所,尤其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大所,由于其代理客户的面广,代理业务的层次深,不可避免的会在日常的代理工作中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利益冲突不仅仅体现在法律业务中。
某些客户因其业务的需要,甚至要求律所不得代理其市场中的竞争对手。
为严格防范在法律代理工作中出现的利益冲突现象,各个事务所均制定了严密的制度和措施。
就笔者曾工作过的律师事务所而言,其防范的制度和措施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完善的利益冲突检测系统为防范法律代理工作中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律师事务所要求所有律师在接受一位新客户的新代理项目或案件,或是接受已存客户的新代理项目或案件前必须将新客户、新项目或案件以“利益冲突备忘录”(Memorandum of Conf licts), 简称Conflict Memo 的形式向全所通报并核查代理该新客户、新项目或案件是否与事务所已经代理的客户或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
美国的律师制度
美国的律师制度美国的律师制度是世界上最为发达和复杂的法律体系之一。
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美国建国时期,深深地扎根于美国的法律体系中。
以下将介绍美国的律师制度的主要特点和运行机制。
首先,美国的律师制度是基于英国法律传统而建立的。
最早的美国法律体系是受到英国普通法的影响,因此美国的律师制度也继承了英国律师制度的基本原则。
律师在美国被视为法庭里的专业代表,他们负责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
在美国,律师不仅是法律事务的专家,同时也是社会道德和伦理的守护者。
其次,美国的律师制度以律师协会为核心。
每个州都有一个独立的律师协会,该协会负责管理和监督该州的律师行为。
律师协会要求律师们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才能获得执业资格。
司法考试很难,要求候考人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通过考试后,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的规章制度,包括专业责任、机密保持、避免利益冲突等方面。
此外,美国律师制度强调律师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律师要独立行使职业职责,勇于捍卫客户的利益。
他们必须遵循法律道德规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背自己的道德和职业责任。
同时,律师还必须在处理案件时保持客观中立,维护司法公正。
他们应该不受政治、经济和其他利益的影响,只专注于法律和正义。
最后,美国的律师制度强调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在美国,律师的培养主要依靠法学院。
法学院是专门培养法律人才的学院,学生在这里学习法律理论和实践技能,并通过实习和模拟法庭活动来提高他们的法律能力。
毕业后,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获得执业资格。
不过,在实际执业过程中,律师也需要不断深造和学习,以跟上法律的不断变化和发展。
总结起来,美国的律师制度是一个历史悠久、完善和独立自主的体系。
它注重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强调律师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并通过律师协会来监管律师的行为。
同时,律师的培养也十分重要,法学院提供了系统的法律教育和训练,为律师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
美国的律师制度在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和建设法治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美国职业道德翻译)
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美国职业道德翻译)序言和范围序言:律师的职责[1] 作为法律职业的一员,律师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是法律制度的职员,是对司法质量负有特殊职责的公民。
[2] 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律师肩负多种职能。
作为法律建议者,律师应使委托人明确理解其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向其解释这些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意义。
作为诉辩者,律师应按照对抗制的规则,热诚地维护委托人的立场。
作为谈判者,律师应为委托人追求最有利的结果,但是也必须遵循诚实对待他人的原则。
作为评估人,律师应对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并就此向委托人或者他人报告。
[3] 除了这些代理职能外,律师还可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通过非代理职能来帮助当事人解决争端或者其他事项。
本《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或简称《规则》)的一些规定(例如:规则1.12和规则2.4)直接适用于作为或者曾经作为中立第三方的律师。
此外,还有一些规定适用于没有实际执业的律师,或者以非职业律师身份行事的执业律师。
例如:如果某律师在某商业活动中存在欺诈行为,那么该律师将会因其从事涉及不诚实、欺诈、欺骗或者不实陈述的行为而受到惩戒,规则8.4。
[4] 在所有的职能中,律师都应当称职、迅捷和勤奋。
律师应当就代理事项与委托人保持沟通和交流。
律师应当就与代理委托人有关的信息保守秘密,但《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或者其他法律要求或者允许披露的信息除外。
[5] 律师的行为应当遵循法律规定,无论是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还是在律师业务或者个人事项中均应如此。
作为一名律师,只能将法律程序用于合法之目的,而不能用其来骚扰或者胁迫他人。
律师应当对法律制度和为之服务的所有人表示尊重,包括法官、其他律师和公务员。
除了在必要的时候对公务行为的正当性提出质疑,维护法律程序的公正执行也是律师的责任。
[6] 律师同时作为一名公民,应当对法律、对法律制度的应用以及对司法和法律职业服务质量进行完善。
作为一门博学职业的一员,律师不仅应研习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时所需的法律知识,还应涉猎更多的法律知识,并把这些知识运用到法律改革和加强法律教育的工作中去。
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风险防范
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风险防范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风险防范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来看,调整利益冲突的规则是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有效地识别和处理利益冲突问题,也是律师事务所进行日常管理的重要事项。
在我国,对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利益冲突问题,以前并没有完善具体的规定,随着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利益冲突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树立律师的良好的职业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针对禁止双重代理的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2001年6月27日,北京市律师协会颁布《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随后上海市律师协会和广州市律师协会也相继公布了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并且对禁止双重代理规则,以及双重代理例外所适用的范围和条件作出了指导性规定。
一、律师执业利益冲突指的是什么律师执业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根据《不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与律师法律服务有关的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的解释是:律师的两个(或多个)委托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或潜在的不一致的利益。
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双重(多重)代理,或律师的继续代理将产生利益的对立,律师不得代理双方委托人。
其原文如下:A real or seeming incompatibility between the interests of two of a lawyer’s clients, such that the lawyer isdisqualified from representing both clients if the dual representation adversely affects either client or if the clients do not consent.美国律师协会对利益冲突的定义:“如果存在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将因律师自身的利益、律师对其他现委托人、前委托人或者第三人的职责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则存在利益冲突问题”。
法律职业伦理国外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泰勒诉福尔斯案”(Taylor v. Follett)是美国法律职业伦理领域的一个经典案例,该案于1940年由美国最高法院审理。
本案主要涉及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是否应当披露当事人的某些信息,以及律师在诉讼中的保密义务。
二、案情简介1938年,原告泰勒与被告福尔斯在明尼苏达州的一家农场发生纠纷。
泰勒聘请律师约翰·A·富兰克林代表其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富兰克林得知被告福尔斯曾与原告泰勒有亲属关系。
然而,富兰克林并未将这一信息告知原告泰勒,也未在法庭上提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福尔斯胜诉。
泰勒不服判决,向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认为,富兰克林未披露被告与原告的亲属关系,违反了律师的职业伦理。
然而,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律师的职业伦理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法院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主要围绕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的保密义务展开讨论。
法院认为,律师的保密义务是指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秘密信息。
但是,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也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故意隐瞒对当事人不利的信息。
在“泰勒诉福尔斯案”中,法院认为,律师富兰克林未披露被告与原告的亲属关系,违反了律师的职业伦理。
因为这一信息对原告泰勒至关重要,可能会影响其诉讼策略和结果。
然而,法院同时认为,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擅自披露当事人的信息。
四、案例分析1. 律师保密义务的重要性“泰勒诉福尔斯案”强调了律师保密义务的重要性。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权了解当事人的隐私和秘密信息。
但是,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信息。
2. 律师诚实守信原则本案中,法院强调了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
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不得故意隐瞒对当事人不利的信息。
如果律师知道某些信息可能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与其商讨应对策略。
欧美律师职业伦理比较研究
欧美律师职业伦理比较研究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文化比较研究成为学术界的热门话题。
在法律领域中,律师职业伦理是比较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本文将对欧美律师职业伦理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其异同点及成因。
在确定文章主题后,我们需要搜集关于欧美律师职业伦理的相关资料。
我们可以通过学术搜索引擎,如Google Scholar和JSTOR等,查找相关的学术论文和期刊文章。
我们还可以相关领域的新闻报道,了解欧美律师职业伦理的最新发展动态。
在整理思路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对搜集到的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和归纳。
从整体上看,欧美律师职业伦理体系有诸多相似之处,如保密义务、利益冲突规则等。
然而,由于文化、历史、法律体系等方面的差异,两者也存在一些差异。
例如,美国律师职业伦理强调客户的中心地位,要求律师必须服从客户利益;而英国律师职业伦理则更注重维护行业声誉,对客户利益的程度相对较低。
接下来,我们将对欧美律师职业伦理进行比较分析。
在比较过程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欧美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均由各行业的权威机构制定,以确保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准则。
然而,由于文化背景和法律体系的不同,两地的职业道德规范在具体内容和重点上存在差异。
利益冲突规则:欧美律师职业伦理都规定了利益冲突规则,要求律师在代表客户时,不能存在利益上的冲突。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两地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例如,美国律师通常需要客户签署利益冲突声明,而英国律师则更多地依赖行业内部监管。
保密义务:欧美律师职业伦理都强调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
然而,在保密的范围和程度上,两者存在一定差异。
美国律师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严格,而英国律师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向政府透露客户信息,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对待法庭和法律程序的态度:在对待法庭和法律程序的态度上,欧美律师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美国律师往往更加积极、主动地出谋划策,引导客户采取最佳的法律行动方案;而英国律师则更注重遵循程序正义原则,严格遵守法庭的程序要求。
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处理的思考
第二、连续性利益冲突的处理
如果律师在以前的代理中获知前委托人的保密信息,新的委托有可能 或不可避免地披露或利用已知的保密信息,既使有各方委托人的书面 豁免,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也不得接受该项委托。律师在第一次可能成 为委托人的代理人时应当有良好的判断力,保持格外的谨慎,告知新 委托人律师随时可以不作任何解释而退出代理,在发觉对当前委托人 的代理可能会背叛先前委托人的秘密时,应当马上退出该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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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利益冲突和间接利益冲突 根据利益冲突的性质和涉及的风险,利益冲突可以分为直 接利益冲突和间接利益冲突。 直接利益冲突指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委托 人相互之间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 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委托人的权益时,必然损害另一方委托 人的权益。 间接利益冲突指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委托 人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 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委托人人权益时,有发生损害另一方委 托人权益的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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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益冲突的特点
第一,利益冲突的主体特定。律师和委托人是利益冲突中 不可缺少的利益主体,利益冲突就是律师和委托人间存在 的社会关系所表现出来的矛盾状态。 第二,利益冲突的存在不以各方在主观上有过错为前提。 利益冲突的存在不以各方在主观上有过错为前提,即使律 师没有损害委托人的过错,仍然可能面临各种形式的利益 冲突。 第三,益冲突不以损害后果的实际发生为存在条件,强调 利益冲突存在的潜在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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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直接利益冲突的处理 面对直接利益冲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一般不得接受对方 或双方委托人的委托,除非特殊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取得了各方委托人明确的书面豁免函,方可谨慎接受代理, 但法律明文禁止的除外。
美国律师伦理制度探讨
美国律师伦理制度探讨[摘要]美国诉讼法上所采取的当事人主义使得人们在诉讼上比其他国家更需要依赖法律专业人士,这不仅使得美国的律师人口数为全球之冠,而且美国律师在美国司法制度扮演着极其重要角色。
美国法律伦理不仅是法律教育主要内容之一,而且是美国律师的职业门槛要求,更是持续地规范着律师整个执业生涯。
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法律职业责任规范”和“法律职业行为规范”虽然仅具有示范作用,但它所界定和阐释的律师特质、律师职能、律师法律专业、律师利益冲突、法律自治和法律专业的独立性却是各州法律伦理立法蓝本。
[关键词]律师伦理;伦理规范;伦理考量;伦理惩戒律师,一直以来就是一个既受人羡慕又受人非议的职业——正义与功利、经济与道德、过程与结果、程序与实体、技能与伦理,这些矛盾与范畴在律师角色上相互交织并相互冲突。
从而使得律师的伦理角色成为律师角色中最有争议的焦点。
美国宪法规定联邦与各州,各司其司法管辖权与法律,实行由民间独特法律专业人士培养制度。
美国诉讼法上所采取的当事人主义使得人们在诉讼上比其他国家更需要依赖法律专业人士,这不仅使得美国的律师人口数为全球之冠,并建构了一个对美国司法制度扮演重要角色的律师行业。
专精法律专业的律师于案件中所展现追求正义与捍卫司法的态度,使律师成为“法律正义的捍卫者”并成为美国司法制度基石之一。
①一、律师伦理的意义在美国,人们认为法律伦理对民主很重要,因为民主的基石在于法律,而法律的基石在于法律人(lawyer)。
美国律师协会制订伦理规范的基本观点为:美国是民主国家,民主要靠法制,法制要运作,需要人民对之抱持信心,人民要对法制有信心,必须先对律师有信心,要让人民信赖律师,律师就必须在实际和表面上都没有违反伦理之举。
②至于律师要如何做或者是律师应该要做到什么样的地步人民才会对律师有信心,认为律师没有违反伦理,则在于律师行为是否违反伦理规范。
因此,如同Brian Kennedy 在其《美国法律伦理》(American Legal Ethics)③一书中所述“法律伦理并不等同于个人道德,法律伦理是规范专业行为的规定,不是道德规定,……,法律伦理谈的不只是‘做好人’,光是以私人道德方式执业,不见得就不会逾越伦理规定。
美国的律师制度
美国的律师制度美国是一个最讲法制的国家,也是律师最多的国家。
美国现有100多万名律师,平均每270人当中,就有一名是律师,可见为什么美国总统也是律师。
目前,平均每年有数万名新律师取得执照,也有15000名律师因各种原因离开这一行业。
从1870年开始,美国规定必须通过正规的律师考试后,才能做律师,从1900年开始,美国大学开始有正规的律师法学教育,从1929年到1949年,美国各州规定,律师在考试之前,必须取得正规的法学教育。
目前美国有175所法学院,并且每年都有律师考试。
只要通过三年法学教育,取得学位,就可以参加律师考试,有些州可以例外,如通过一年的法学硕士学位以后,可在纽约等州参加律师考试。
美国的法律制度是“双轨制”,即联邦法和州法共存,再加上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所以美国没有统一的律师法。
有关律师制度的法规,散见于宪法、判例法以及律师协会制订的《律师守则》中。
根据律师的任职情况,有人将美国的律师分为三种:政府机关雇佣的律师,企业公司雇佣的律师和开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挂牌律师”)。
前两种律师是政府或企业公司的雇员,他们仅仅处理本政府机关、本公司企业的法律事务,并不接受社会上当事人的委托。
后者是在社会上执行律师职务,为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服务,领取营业执照,所以又称“挂牌律师”。
由于法律专业越分越细,近几十年来,美国出现了一些专门研究某门法律、专门办理某类案件的律师,律师分工的倾向越来越明显。
目前,美国已出现了一批专利律师、合同律师、税法律师等等专业律师。
美国律师的活动范围和业务是很广泛的。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都有律师活动。
律师的业务从早期的刑事辩护发展到兼任法律顾问、提供咨询、代理诉讼、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等。
美国律师也享有一定的业务垄断权和保守职业秘密等权利,同时美国法律规定美国律师具有以下义务:1、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1)律师不得拒绝对被指定为贫困罪犯案件的辩护;(2)不得同时对一个案件担任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代理人;(3)律师应将案件的有利情况和不利情况一并告诉委托人;(4)律师不得乘机获取诉讼案件上的权益;(5)律师不得滥用委托人的信托财产。
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风险防范
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风险防范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风险防范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风险防范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来看,调整利益冲突的规则是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有效地识别和处理利益冲突问题,也是律师事务所进行日常管理的重要事项。
在我国,对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利益冲突问题,以前并没有完善具体的规定,随着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利益冲突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树立律师的良好的职业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针对禁止双重代理的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2001年6月27日,北京市律师协会颁布《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随后上海市律师协会和广州市律师协会也相继公布了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并且对禁止双重代理规则,以及双重代理例外所适用的范围和条件作出了指导性规定。
一、律师执业利益冲突指的是什么律师执业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根据《不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与律师法律服务有关的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的解释是:律师的两个(或多个)委托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或潜在的不一致的利益。
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双重(多重)代理,或律师的继续代理将产生利益的对立,律师不得代理双方委托人。
其原文如下:A real or seeming incompatibility between the interests of two of a lawyer’s clients, such that the lawyer is disqualified from representing both clients if the dualrepresentation adversely affects either client or if the clients do not consent.美国律师协会对利益冲突的定义:“如果存在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将因律师自身的利益、律师对其他现委托人、前委托人或者第三人的职责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则存在利益冲突问题”。
律师利益冲突概念
律师利益冲突概念律师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存在与客户或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
律师是法律行业的专业人士,他们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客户维护其合法权益。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律师自身的利益与客户或他人的利益可能存在冲突,这就需要律师建立相应的机制来管理和解决利益冲突。
律师利益冲突的概念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范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在美国,律师职业道德准则规定了律师应当遵循的利益冲突规则。
根据这些规定,律师应当妥善处理自身与客户或他人利益的冲突,确保能够维护客户的利益并保持职业道德的高标准。
这些规则包括禁止律师代表对立利益的客户、要求律师保持客观、保密和忠诚,并要求律师在代表不同利益的客户时进行必要的披露和取得同意。
利益冲突的管理是律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律师事务所通常会建立一套利益冲突管理制度,以确保律师在代理客户时不会违反利益冲突规定。
这些机制包括审查潜在客户的利益冲突情况、限制合作律师间的信息交流、建立利益冲突检查程序等。
同时,律师事务所还可以通过培训和教育加强律师对利益冲突的意识,提高他们对职业道德操守的重视。
在很多司法体系中,例如英美法系,律师利益冲突也是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一环。
法院通常会要求律师在诉讼前提供利益冲突披露声明,并由法院进行审查。
法院会根据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利益冲突情况,判断律师是否能够履行代理职责,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如果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法院可能会要求律师回避或解除代理关系,以确保诉讼公正性和客户的利益。
对于律师个人而言,遵守利益冲突规定是维护自身职业声誉和客户利益的重要一环。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对待客户的利益应当放在首位。
在遇到可能性冲突的情况下,律师应当及时向客户披露,并征得客户的同意。
此外,律师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确保自身行为与职业要求相符。
综上所述,律师利益冲突是律师职业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管理和解决利益冲突需要律师事务所、法院以及律师个人之间的合作与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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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律师行业利益冲突制度
刘吉庆
笔者曾在美国一家具有百年历史且拥有数百名律师的事务所执业近二十年,对美国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及各种措施有较深的了解。
以下就笔者所了解的美国律师行业利益冲突制度结合笔者在美国律师事务所的从业经历在此做一阐释。
一、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
按照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制定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示范规则》”)1.7条(a)款规定,下列情况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s):(1)律师代理某一当事人将会对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产生直接不利影响;(2)律师对某一当事人的代理很可能受到该律师对其代理的其他当事人、此前代理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所承担的责任或该律师的个人利益的重大限制。
按照该规则的规定,如果代理行为涉及利益冲突,除某些明确列明的例外情况1之外,律师不得代理。
美国律师事务所,尤其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大所,由于其代理客户的面广,代理业务的层次深,不可避免的会在日常的代理工作中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利益冲突不仅仅体现在法律业务中。
某些客户因其业务的需要,甚至要求律所不得代理其市场中的竞争对手。
为严格防范在法律代理工作中出现的利益冲突现象,各个事务所均制定了严密的制度和措施。
就笔者曾工作过的律师事务所而言,其防范的制度和措施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的利益冲突检测系统
为防范法律代理工作中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律师事务所要求所有律师在接受一位新客户的新代理项目或案件,或是接受已存客户的新代理项目或案件前必须将新客户、新项目或案件以“利益冲突备忘
录”(Memorandum of Conflicts), 简称Conflict Memo 的形式向全所通报并核查代理该新客户、新项目或案件是否与事务所已经代理的客户或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
事务所对此的要求是强制性的。
每一位律师及法律助理(Paralegal) 必须阅读每天通报的“利益冲突备忘录”,如发现备忘录上所披露的新客户、新项目或案件有利益冲突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情况,则必须通知签发该备忘录的合伙人或主办律师,进行进一步的检测以确定是否代理该新客户,或是承接该新项目或案件。
“利益冲突备忘录”要求列明的内容为:客户的名称、地址、通讯方式、代理项目或案件的性质、对立方的名称、关联方(或涉及该项目或案件的有关方)的名称、主办该项目的合伙人或主办律师及其它有关情况。
事务所设有专门的机构和主管人员负责对每天报上的备忘录进行检测以确认代理该客户或项目是否会构成利益冲突,并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是否代理该客户或承接该项目。
笔者刚从事律师工作时,每日要查看几十份甚至上百份“利益冲突备忘录”。
随着办公现代化及电子化进程,现在此方面的工作已大大的简化。
笔者曾经工作过的事务所现已建成完整的利益冲突电子信息资料库,储存所有事务所代理的客户、项目或案件的详细资料。
在每承接一新项目或案件时,只要将有关信息输入电脑,即能迅速准确的得知代理该项目是否会构成利益冲突。
2.防范利益冲突的机构
事务所设有专门负责防范利益冲突的委员会(Conflict Committee),一般由资深合伙人及在律师道德法规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组成。
委员会的职能是监督、指导并决定事务所及所有成员在遵守律师执业道德法规及防范利益冲突方面的所有事项。
如遇到重大或疑难代理项目或案件时必须将有关情况上报防范利益冲突委员会,由其根据是否产生利益冲突而决定是否代理某一项目或案件。
如委员会认为代理某一客户、项目或案件将会构成利益冲突时,则会拒绝代理工作2。
二、代理利益冲突项目的防范措施
美国律师事务所并非不代理所有存在利益冲突的项目。
在非诉讼和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的项目中,由于客户的需要和其它原因,美国律师事务所也代理某些存在利益冲突的项目。
在代理存在利益冲突情况的项目中,最关键的两关是要取得客户的认可(Consent)及采取完善的隔离措施,即律师行业中常称之为“防火
墙”(Screening)的防范措施。
取得客户的认可是代理存在利益冲突项目的关键。
在这种情况中,往往是因为客户的某种需要或项目的特殊性质或要求而迫使律所或律师承担代理工作。
因此,对客户进行全面详细的披露有关信息是取得客户认可的必须条件。
只有在全面和详细地向客户披露了有关信息才有可能使客户在充分了解了潜在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给予认可。
此方面必须注意的是披露信息的范围和尺度,既要使客户充分了解,如认可该律所或律师承担代理工作潜在的利益冲突及可能对客户项目造成的影响,又不能过多的披露不必要的信息导致违反其它的规定。
对“防火墙”的设立有极严格的要求。
首先,对代理的涉及利益冲突项目及团队在全所范围以特殊防范利益冲突备忘录形式进行通报,要求全所法律工作人员均知晓事务所代理了某一涉及利益冲突的项目和客户,并严格禁止非代理团队的人员接触,谈论该项目。
其次,对代理团队实施严格的隔离。
代理团队中的合伙人、代理律师、法律助理和法律秘书均不得与任何非代理团队的人员谈论、交流任何有关代理项目的内容。
严格管理代理项目的档案及通讯记录,并由专人保管,非代理团队人员不得接触代理项目的任何档案资料,也不得接触有关代理项目的电子邮件等通讯记录。
综上所述,笔者从具体的律所实践中简单阐述了美国的律师行业利益冲突制度,当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要更为复杂和更具技巧性。
律师行业利益冲突制度是律师执业活动的重要指南,对保障律师法律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利益冲突制度规则理性的界定了律师与委托人、与社会间的关系,因此在当下中国,对美国律师行业利益冲突规则的学习和借鉴,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律师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都具有一定意义。
注释:
1、例外情况: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1.7条(b)款规定,尽管存在这种同时性利益冲突,在下列情况下,律师仍可以代理某委托人:(1)律师合理地认为,律师将能够为每个受到影响的委托人提供称职和勤勉的代理;(2)该代理并不为法律所禁止;(3)该代理并不涉及到在同一诉讼或者裁判庭前所进行的其他程序中,某个委托人针对律师所代理的另一个委托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且(4)每个受到影响的委托人都作出了经书面确认的明智同意。
2、冲突出局(Conflict Out):已被某些事务所和客户作为某种战略和手段予以应用。
美国某些事务所或公司
在从事某些项目或预测到可能进行较大的诉讼案件前,为避免某一律师事务所的参与,会事先委托该事务所代理其某些项目而产生利益冲突。
如此,当预定的项目或诉讼开展时,由于该事务所已经代理了该公司的某些业务而被迫冲突出局。
【作者系德衡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业务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