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律师行业利益冲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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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律师行业利益冲突制度

刘吉庆

笔者曾在美国一家具有百年历史且拥有数百名律师的事务所执业近二十年,对美国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及各种措施有较深的了解。以下就笔者所了解的美国律师行业利益冲突制度结合笔者在美国律师事务所的从业经历在此做一阐释。

一、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

按照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制定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示范规则》”)1.7条(a)款规定,下列情况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s):(1)律师代理某一当事人将会对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产生直接不利影响;(2)律师对某一当事人的代理很可能受到该律师对其代理的其他当事人、此前代理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所承担的责任或该律师的个人利益的重大限制。按照该规则的规定,如果代理行为涉及利益冲突,除某些明确列明的例外情况1之外,律师不得代理。美国律师事务所,尤其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大所,由于其代理客户的面广,代理业务的层次深,不可避免的会在日常的代理工作中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需要说明的是利益冲突不仅仅体现在法律业务中。某些客户因其业务的需要,甚至要求律所不得代理其市场中的竞争对手。为严格防范在法律代理工作中出现的利益冲突现象,各个事务所均制定了严密的制度和措施。就笔者曾工作过的律师事务所而言,其防范的制度和措施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的利益冲突检测系统

为防范法律代理工作中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律师事务所要求所有律师在接受一位新客户的新代理项目或案件,或是接受已存客户的新代理项目或案件前必须将新客户、新项目或案件以“利益冲突备忘

录”(Memorandum of Conflicts), 简称Conflict Memo 的形式向全所通报并核查代理该新客户、新项目或案件是否与事务所已经代理的客户或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事务所对此的要求是强制性的。每一位律师及法律助理(Paralegal) 必须阅读每天通报的“利益冲突备忘录”,如发现备忘录上所披露的新客户、新项目或案件有利益冲突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情况,则必须通知签发该备忘录的合伙人或主办律师,进行进一步的检测以确定是否代理该新客户,或是承接该新项目或案件。

“利益冲突备忘录”要求列明的内容为:客户的名称、地址、通讯方式、代理项目或案件的性质、对立方的名称、关联方(或涉及该项目或案件的有关方)的名称、主办该项目的合伙人或主办律师及其它有关情况。事务所设有专门的机构和主管人员负责对每天报上的备忘录进行检测以确认代理该客户或项目是否会构成利益冲突,并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是否代理该客户或承接该项目。笔者刚从事律师工作时,每日要查看几十份甚至上百份“利益冲突备忘录”。随着办公现代化及电子化进程,现在此方面的工作已大大的简化。笔者曾经工作过的事务所现已建成完整的利益冲突电子信息资料库,储存所有事务所代理的客户、项目或案件的详细资料。在每承接一新项目或案件时,只要将有关信息输入电脑,即能迅速准确的得知代理该项目是否会构成利益冲突。

2.防范利益冲突的机构

事务所设有专门负责防范利益冲突的委员会(Conflict Committee),一般由资深合伙人及在律师道德法规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组成。委员会的职能是监督、指导并决定事务所及所有成员在遵守律师执业道德法规及防范利益冲突方面的所有事项。如遇到重大或疑难代理项目或案件时必须将有关情况上报防范利益冲突委员会,由其根据是否产生利益冲突而决定是否代理某一项目或案件。如委员会认为代理某一客户、项目或案件将会构成利益冲突时,则会拒绝代理工作2。

二、代理利益冲突项目的防范措施

美国律师事务所并非不代理所有存在利益冲突的项目。在非诉讼和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的项目中,由于客户的需要和其它原因,美国律师事务所也代理某些存在利益冲突的项目。在代理存在利益冲突情况的项目中,最关键的两关是要取得客户的认可(Consent)及采取完善的隔离措施,即律师行业中常称之为“防火

墙”(Screening)的防范措施。

取得客户的认可是代理存在利益冲突项目的关键。在这种情况中,往往是因为客户的某种需要或项目的特殊性质或要求而迫使律所或律师承担代理工作。因此,对客户进行全面详细的披露有关信息是取得客户认可的必须条件。只有在全面和详细地向客户披露了有关信息才有可能使客户在充分了解了潜在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给予认可。此方面必须注意的是披露信息的范围和尺度,既要使客户充分了解,如认可该律所或律师承担代理工作潜在的利益冲突及可能对客户项目造成的影响,又不能过多的披露不必要的信息导致违反其它的规定。

对“防火墙”的设立有极严格的要求。首先,对代理的涉及利益冲突项目及团队在全所范围以特殊防范利益冲突备忘录形式进行通报,要求全所法律工作人员均知晓事务所代理了某一涉及利益冲突的项目和客户,并严格禁止非代理团队的人员接触,谈论该项目。其次,对代理团队实施严格的隔离。代理团队中的合伙人、代理律师、法律助理和法律秘书均不得与任何非代理团队的人员谈论、交流任何有关代理项目的内容。严格管理代理项目的档案及通讯记录,并由专人保管,非代理团队人员不得接触代理项目的任何档案资料,也不得接触有关代理项目的电子邮件等通讯记录。

综上所述,笔者从具体的律所实践中简单阐述了美国的律师行业利益冲突制度,当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要更为复杂和更具技巧性。律师行业利益冲突制度是律师执业活动的重要指南,对保障律师法律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利益冲突制度规则理性的界定了律师与委托人、与社会间的关系,因此在当下中国,对美国律师行业利益冲突规则的学习和借鉴,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律师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都具有一定意义。

注释:

1、例外情况: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1.7条(b)款规定,尽管存在这种同时性利益冲突,在下列情况下,律师仍可以代理某委托人:(1)律师合理地认为,律师将能够为每个受到影响的委托人提供称职和勤勉的代理;(2)该代理并不为法律所禁止;(3)该代理并不涉及到在同一诉讼或者裁判庭前所进行的其他程序中,某个委托人针对律师所代理的另一个委托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且(4)每个受到影响的委托人都作出了经书面确认的明智同意。

2、冲突出局(Conflict Out):已被某些事务所和客户作为某种战略和手段予以应用。美国某些事务所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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