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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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利益冲突原则

律所利益冲突原则

律所利益冲突原则
律所利益冲突原则是指律师事务所在代理客户时应遵守的一项法
律道德准则,以确保律师行为的独立性和诚信度。

根据这一原则,律
师事务所应当避免代理可能与现有客户的利益产生冲突的案件,以避
免对现有客户的诚信义务产生任何损害。

律所利益冲突原则的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1. 忠诚和忠实:律所应当全心全意为客户利益服务,并不以律
所自身或其他利益为优先考虑。

律师必须忠实地代表客户,不得违背
客户的指示,也不得随意泄露客户的机密信息。

2. 避免利益冲突:律所在接受代理案件时,应当仔细评估可能
出现的利益冲突情况。

如果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律所必须事先征得
涉及的各方同意,并保证能够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冲突。

3. 保护客户利益:律所在代理案件期间应当尽力保护客户的利益,并尽量避免与其他客户的利益相冲突。

为了确保客户利益的最大化,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法律和道德要求,避免利用客户的案件获取
不当利益。

4. 信息保密:律所必须严守客户的机密,不得擅自泄露客户的
信息。

即使在客户解除代理关系后,律所仍然要继续保护客户的机密,并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其他目的,包括自身或其他客户的利益。

律所利益冲突原则的遵守对于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和公信力至关
重要。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权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恪守职业道德,避
免任何可能对客户利益产生冲突的行为。

只有通过遵循这一原则,律
所才能在律师行业中获得信任,并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作为法律职业的代表,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经常面临着利益冲突的挑战。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的确立旨在保护客户利益,维护律师职业的道德规范和行业声誉。

本文将就律师利益冲突规则进行探讨。

一、利益冲突的概念和种类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因个人或其他利益而导致无法忠实履行对客户的职责。

利益冲突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直接利益冲突:律师在代表客户的案件中,因个人经济利益与客户利益存在直接冲突。

例如,律师因个人投资或经济关系与诉讼目标方有利益牵连;或者律师因亲属关系等因素而导致与客户利益存在冲突。

2. 间接利益冲突:律师代表的多个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律师的行为可能导致其中一个客户利益受损。

例如,律师同时代表卖方和买方进行交易,可能导致一方获得不公平待遇。

3. 法律职责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律师因个人利益而无法忠于法律职责和道德规范。

例如,律师可能因金钱诱惑而利用职务之便对案件进行操纵,损害客户利益。

二、律师利益冲突规则的重要性律师利益冲突规则的确立对维护法律职业道德和保护客户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1. 保护客户利益:律师是客户的代理人,其职责是忠实、善意地代表客户的利益。

利益冲突规则的制定旨在保障客户的利益不受侵害,确保律师在代理事务中始终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2. 维护司法公正:律师利益冲突可能使案件的正当程序受到质疑,从而损害司法公正。

通过建立严格的利益冲突规则,可以有效防止律师利用职权进行不当操作,保护司法公正的权威和公信力。

3. 促进律师职业发展:律师职业的信誉和声誉对于其个人发展至关重要。

遵守利益冲突规则可以维护律师职业的声望和形象,增强律师群体整体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三、律师利益冲突规则的原则为了有效应对利益冲突问题,律师利益冲突规则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 忠诚原则:律师应当忠实地代理客户的利益,并将客户利益置于第一位。

无论是直接利益冲突还是间接利益冲突,律师都应当采取措施以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2020年北京实习律师面试题库(通用部分)

2020年北京实习律师面试题库(通用部分)

通用部分面试知识准备重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引(试重点法条(标红必背):◆执业禁止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利益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

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

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一系列规定,旨在确保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能真正做到公正、客观、合法,并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

下面是《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的主要内容。

一、义务和基本原则该规则要求律师以客户的利益为中心,恪守专业道德,坚持公正和独立性原则,树立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标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利益冲突的定义规则明确了利益冲突的概念,即律师在代理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案件时,因其利益存在冲突而可能影响证据收集、法律观点阐述、以及代理方向等情形。

同时规则也对利益冲突的类型作出一定的分类和解释。

三、利益冲突防范的原则和措施为了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规则明确了一系列的原则和措施。

其中包括:1.避免与同一案件或同一利益相关方有其他利益冲突的情形;2.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对律师个人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利益问题进行有效解决;3.对于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案件,律师应向客户作出充分的说明并获得授权;4.建立记录系统,记录律师所接案件和提供法律服务的利益相关方,以备查证;5.奉行保密义务,不披露与律师业务相关的保密信息。

四、利益冲突处理的程序和责任当律师发现利益冲突时,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包括:1.向客户作出书面通知,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况,并寻求其同意;2.客户未同意或无法取得同意的情况下,律师应退出代理;3.律师事务所应设立适当的制度,确保利益冲突的发现和处理,并对相应人员进行培训。

五、对违反规则的处罚和监督对于违反规则的律师,规则明确了相应的违法后果和处理措施。

包括:1.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处理利益冲突问题,并报告律师协会;2.律师协会对于违反规则的律师可采取警告、监督、限制执业等惩罚措施,并可以将其违法行为公开。

通过制定和实施《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旨在引导律师依法、公正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律师 利益冲突规则

律师 利益冲突规则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
律师的利益冲突规则是指律师在代理客户案件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道德和法律规定,以确保律师的行为不会受到利益冲突的影响,且能够忠实、尽职地履行代理职责。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律师利益冲突规则:
1. 忠诚和忠实:律师必须忠诚于代理的客户,并以客户的利益为优先考虑。

律师不得因个人利益而危害或妨碍客户的利益。

2. 保密和机密:律师必须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并不得披露或利用这些信息从中获取个人利益。

3. 保持独立:律师必须独立于客户以外的任何影响力,并且不能受到其他利益冲突的影响。

4. 避免领域冲突:律师应避免代理与自己其他客户相对立的案件,以免因利益冲突而无法忠实地代理各方。

5. 未经允许不与对抗方律师接触:律师不得与对抗方的律师进行非正式的沟通,除非双方的客户事先同意。

6. 避免代表多方利益:律师在代表多方参与的案件中,应在明确告知各方并获得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并在可能的范围内尽力平衡各方利益。

7. 避免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律师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与案件
有关的交易中获得经济利益,以免影响其独立性和客观性。

这些规则有助于确保律师能够专注于客户的利益,同时避免与其他利益冲突,以保持其职业道德和职责的完整性。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则,并时刻保持专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利益冲突处理规则

利益冲突处理规则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利益冲突的情形及处理原则第三章违反本规则的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树立本所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四条规则条款的表述:本规则中采用"应当"、"必须"、"不得"之术语表述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其他术语表述的条款为指导性、建议性条款。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行为,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律师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然接受委托代理的行为。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

第七条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

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情形及处理原则第八条同属本所的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委托的;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五、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律师的利益冲突规则

律师的利益冲突规则

律师的利益冲突规则
1. 律师不能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呀,这就好比你不能既帮着甲方又帮着乙方打架吧!比如说,在一个离婚案件中,你不能既为丈夫辩护又为妻子说话呀!
2. 律师对于曾经处理过的案件,涉及到利益冲突的时候可不能再接手了呀!就好像你不能去给曾经打败过的对手当军师吧!比如之前帮一个公司打官司赢了,后来对方公司找你,你就不能接呀!
3. 律师要是和案件有利益关联,那可不行哦!这就像裁判不能是比赛一方的亲戚呀!比如律师自己在案件中有经济利益,那绝对不能参与呀!
4. 当律师的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有严重冲突时,一定要避开呀!这跟你和朋友目标完全相反时不能硬凑在一起做事一样嘛!假设律师想买一个房子,而当事人是卖家且两人在价格上分歧很大,那律师就不能代理啦!
5. 律师不能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委托,这是基本原则呀!好比你不能同时追两个相互讨厌的女生嘛!比如一个客户的诉求会严重损害另一个客户的利益,律师难道能接吗?
6. 律师不能因为个人利益影响对案件的判断呀!就像你不能因为喜欢一个人就不管他对错呀!比如律师收了一方的高额好处,难道就能不顾事实去办事吗?
7. 律师要是发现有潜在的利益冲突,一定得重视呀!这就跟发现有小火苗得赶紧扑灭一样啊!像知道自己的亲属和案件有关联,能装作不知道继续吗?
8. 有利益冲突时律师必须做出正确选择呀,不能含糊呀!这不就跟你必须在两个都喜欢的东西里选一个一样嘛!要是遇到可能影响公正的利益关系,必须得舍弃呀!
9. 律师必须时刻牢记利益冲突规则,这可是保障公正的重要防线呀!要是不遵守,那不是乱套了嘛!所以,一定要严格遵守利益冲突规则,不能有一丝马虎呀!这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职业的尊重呀!
我的观点结论:律师的利益冲突规则绝对不是摆设,是必须严格执行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律师行业的公正和信誉。

律师 利益冲突规则

律师 利益冲突规则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最新版)目录1.律师利益冲突的概念和规定2.律师利益冲突的种类3.律师在面对利益冲突时应如何解决4.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利益冲突的防范和补救措施5.结论正文一、律师利益冲突的概念和规定律师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在代理某个案件或从事某项法律事务时,由于其个人或其所属律师事务所与其他当事人或法律事务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导致其无法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的情况。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试行)》等法律法规对律师利益冲突进行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 年 9 月 1 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二、律师利益冲突的种类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试行)》第七十六条,利益冲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2.律师与其近亲属的利益冲突;3.律师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冲突;4.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利益冲突;5.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利益冲突。

三、律师在面对利益冲突时应如何解决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在面对利益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解决:1.向当事人充分披露利益冲突的情况;2.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3.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或减轻利益冲突,如更换律师、成立专门团队处理相关事务等;4.当事人不同意时,应当拒绝代理或辞去代理职务。

四、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利益冲突的防范和补救措施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查证制度,加强对律师利益冲突的管理。

具体措施包括:1.制定完善的利益冲突查证制度,明确律师在代理案件时需要进行利益冲突查证的事项;2.对律师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律师对利益冲突的认识和处理能力;3.建立专门的利益冲突处理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律师利益冲突事务;4.加强对律师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问题。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的主要内容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的主要内容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的主要内容律师这个职业,听起来总是让人觉得高大上,其实背后也是有不少规矩和讲究的。

尤其是“利益冲突”这一说,乍一听就觉得像是个大山,横亘在律师和客户之间。

但别担心,今天我就带你轻松搞定这个话题,让你明明白白地了解这些规则,不至于听到“利益冲突”就如同见到鬼一样慌得要命。

1. 什么是利益冲突?简单来说,利益冲突就是当一个律师的私人利益与他为客户服务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可能导致律师无法公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想象一下,如果一个律师同时为两个互相敌对的客户打官司,那这就有点儿麻烦了。

就像是在打乒乓球,结果却打成了桌子上的一个水杯,最后受伤的可是自己。

1.1. 常见的利益冲突情况首先,利益冲突可以有很多种情况,比如说,一个律师为某个公司工作,但后来又接手了一个跟这个公司对着干的案子,这不就是赤裸裸的“背后捅刀子”吗?还有,律师和客户之间的关系也可能造成冲突,比如说如果律师跟客户是朋友,那在涉及利益时,可能就会有点儿难以分清楚。

1.2. 解决方法为了避免这些尴尬的局面,律师们一般会在接手案件前做一个“利益冲突检查”。

也就是说,律师会先琢磨琢磨,看看自己是否会因为某个案件而对其他客户不公。

如果发现有问题,通常会选择放弃这个案件,毕竟“宁可不做,也不能有损公信”。

2. 律师的职责和义务律师在面对利益冲突时,可不仅仅是个“走过场”,还承担着不少职责和义务。

这个时候,他们要像个老妈子一样,时刻想着客户的利益,不能心思游离。

2.1. 保密义务一个律师可不能随随便便把客户的秘密给说出去,就像是你不能把家里的秘密告诉外婆那样。

即使是遇到利益冲突的情况,律师也必须保护客户的隐私,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职业道德。

打个比方,如果一个律师知道了客户的黑历史,那他可不能拿这个去敲诈,不然等着吃官司吧。

2.2. 忠诚义务不仅如此,律师对客户的忠诚度也是不可小觑的。

就是说,他们要把客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就像是“忠犬八公”一样忠诚。

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

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

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
摘要:
1.利益冲突规则的背景和意义
2.利益冲突规则的主要内容
3.利益冲突规则的具体实施和影响
正文:
【利益冲突规则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律师行业也日益壮大。

然而,在律师执业过程中,由于律师的职责和利益关系复杂,难免会遇到利益冲突的问题。

为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证法律服务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利益冲突规则》。

《利益冲突规则》的出台,对于规范律师行业,提高律师服务质量,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利益冲突规则的主要内容】
《利益冲突规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利益冲突问题:
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情况。

2.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当事人和第三人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情况。

3.律师在非诉讼事务中,为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提供服务的情况。

4.律师在后续业务中,为与前述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服务的情况。

对于以上情况,《利益冲突规则》明确规定,律师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如果无法避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取得当事人的同意。

【利益冲突规则的具体实施和影响】
《利益冲突规则》的实施,对于律师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1.规范了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了律师服务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当事人在寻求法律服务时,能够得到更加专业、公正的服务。

3.提升了律师行业的社会信誉,为律师行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律师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

律师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

律师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律师的利益冲突规则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利益冲突规则的本体,二是利益冲突规则的例外或者豁免。

就是在案件办理结束之后再收取办案费用。

普通收费方式的收费标准各省司法厅一般都有收费标准供当事人和律师参考。

风险代理收费一般在10%到30%之间,但如刑事、工伤等一些案件,是不允许风险代理的。

同时还须注意,每个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各个地区之间,各种类型的案件之间在收费上往往有很大的区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第十一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第四十一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风险防范

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风险防范

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风险防范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风险防范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来看,调整利益冲突的规则是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有效地识别和处理利益冲突问题,也是律师事务所进行日常管理的重要事项。

在我国,对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利益冲突问题,以前并没有完善具体的规定,随着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利益冲突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树立律师的良好的职业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针对禁止双重代理的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2001年6月27日,北京市律师协会颁布《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随后上海市律师协会和广州市律师协会也相继公布了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并且对禁止双重代理规则,以及双重代理例外所适用的范围和条件作出了指导性规定。

一、律师执业利益冲突指的是什么律师执业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根据《不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与律师法律服务有关的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的解释是:律师的两个(或多个)委托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或潜在的不一致的利益。

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双重(多重)代理,或律师的继续代理将产生利益的对立,律师不得代理双方委托人。

其原文如下:A real or seeming incompatibility between the interests of two of a lawyer’s clients, such that the lawyer isdisqualified from representing both clients if the dual representation adversely affects either client or if the clients do not consent.美国律师协会对利益冲突的定义:“如果存在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将因律师自身的利益、律师对其他现委托人、前委托人或者第三人的职责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则存在利益冲突问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7号——关于律师执业中利益冲突的有关问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7号——关于律师执业中利益冲突的有关问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7号——关于律师执业中利
益冲突的有关问题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文字号】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0.01.20
【实施日期】2010.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
(第7号)
关于律师执业中利益冲突的有关问题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树立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本会于2001年颁布了《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利益冲突规则”)。

在试行过程中,随着律师业务的不断扩展,有关利益冲突的问题趋于复杂化,针对所集中出现的若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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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职业规范(试行)

北京市律师职业规范(试行)

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发文单位: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发布日期:2001-6-16执行日期:2001-6-20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第三章执业开始第四章执业组织第五章合伙律师、律师及辅助人员第六章执业范围第七章执业推广第八章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第九章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第十章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第十一章执业处分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执业规范。

第二条定义律师执业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的依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执业规范适用于在北京市司法局登记注册并成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效力律师执业规范中属于律师执业必须遵守的义务性和禁止性规范是律师执业的纪律要求,违反此类规范将受到纪律处分。

其他为许可证规范,律师有选择权。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第五条准则1律师应当忠实于宪法、法律,只服从于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第六条准则2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第七条准则3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第八条准则4律师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九条准则5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准则6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

第十一条准则7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执业开始第十二条律师资格通过国家律师资格统一考试或经批准机关特别核准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实习在律师事务所经过一年连续的实习。

实习应由专门的资深律师予以指导。

第十四条执业证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

有效的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唯一凭证。

第十五条会员资格领取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者,当然成为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十六条会员义务依照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北京市司法局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京司发[1997]121号

北京市司法局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京司发[1997]121号

北京市司法局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京司发[1997]121号1997年11月5日)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行为行政处罚的执行,维护行政处罚的严肃性,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司法局依法决定对本市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区县司法局负责对本区、县所属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情况的调查,并向市司法局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条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是行政处罚的执行部门,负责行政处罚的监督、执行。

第四条当事人有违法执业行为,拟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

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其执业证(许可证)上予以记录后交付当事人。

第五条当事人有违法执业行为拟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适用一般程序,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处罚决定。

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及被处以的罚款,应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缴至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六条对当事人拟作出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会由局法制处主持,听证程序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七条律师有违法执业行为,司法行政机关拟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起,执法人员即应收缴其律师执业证至停业期满,对于不服从管理,借故拒缴律师执业证的,应予以从严处理。

律师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

律师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

律师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导言: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者,必须坚守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维护客户的利益。

然而,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律师可能面临利益冲突的情况。

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律师利益冲突的相关规定。

一、利益冲突的定义律师利益冲突是指在律师履行职务时,因为自身的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可能影响到律师对客户的忠诚度、独立性以及行为表现等方面。

二、律师利益冲突的类型1. 直接利益冲突直接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代理的多个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例如代理两个相互对立的当事人,或与自身利益有关的情况。

2. 间接利益冲突间接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代理的客户与律师自身存在利益冲突,例如律师与客户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三、律师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为了规范律师的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法律规定,明确律师利益冲突的处理措施。

以下为一些常见的法律规定:1. 忠诚义务律师在代理客户的过程中,必须保护并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的忠诚义务。

律师不得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客户的利益。

2. 保密义务律师在代理客户时必须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客户的机密信息。

律师若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与客户信息发生冲突时,应尽力保护客户的利益,并以客户的利益为优先考虑。

3. 独立性律师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应保持独立性,避免受到其他利益的影响。

律师不应因为自身利益而偏袒某一方当事人,丧失独立性,损害客户的权益。

4. 暂停代理当律师发现自身利益与客户利益存在无法解决的冲突时,应当暂停代理,并告知客户有关情况。

在此期间,律师不得代理与冲突利益相关的事务。

5. 双方知情同意在某些情况下,律师与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但可通过双方知情同意的方式解决。

律师应向客户明确告知利益冲突的情况,并取得客户的明确同意,方可继续代理。

四、律师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律师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多种多样,但核心的原则是客户利益至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处理方式:1. 法律道德咨询律师可寻求其他律师或专家的意见,以确定如何处理利益冲突的问题,并遵循职业道德的规定。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7号——关于律师执业中利益冲突的有关问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7号——关于律师执业中利益冲突的有关问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7号——关于律师执业中利益冲突的有关问题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0.01.20•【字号】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7号•【施行日期】201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7号)关于律师执业中利益冲突的有关问题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树立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本会于2001年颁布了《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利益冲突规则”)。

在试行过程中,随着律师业务的不断扩展,有关利益冲突的问题趋于复杂化,针对所集中出现的若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和《利益冲突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会特制订本规范执业指引,要求本会会员遵照执行。

一、对于委托人的利益范围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委托人本人的利益。

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利益应视为是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与委托人互相参股的其他法人的利益,应视为该委托人的利益;在同一控制人控制下的不同法人的利益应视为一个整体性的利益。

在判断《利益冲突规则》中所规定的利益冲突时,应当将利益的范围按此原则理解判断,但争议发生在上述人员之间的案件除外。

二、对于在各类行业规范性文件当中未能明确列举的、涉及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形,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以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为准绳,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为标准,对具体情形加以分析判断,避免因利益冲突而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同一个律师在变更执业机构以后,在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接受或拟接受委托时,应当查证与其在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所承办的业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四、律师在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向该律师事务所披露其正在办理和终结委托关系一年以内的业务信息,以便该律师事务所查证利益冲突。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律师利益冲突规则是指律师在处理客户的法律事务时,不能将自身的利益与客户的利益产生冲突,并且必须以客户的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

在许多司法体系中,律师利益冲突规则被视为维护法律职业道德和客户利益的基本原则之一。

律师利益冲突可能涉及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或者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可以分为直接利益冲突和间接利益冲突两种情况。

直接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亲自从事与客户利益相抵触的活动,如向对立方提供法律服务,或从对立方获得经济利益。

而间接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可能,可能会影响其对客户事务的独立和忠诚。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的核心原则是维护律师对客户职业责任的忠诚。

根据这一原则,律师应当以客户的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并且在处理客户事务时避免将自身的利益作为决策的因素。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在不同国家和司法体系中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普遍要求律师在接受客户委托前进行充分的利益冲突检查,并且在发现利益冲突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临时转交其他律师处理。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的实施有助于维护法律职业的声誉和客户的信任。

如果律师存在利益冲突并且未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解决,可能会导致对客户的不公平对待,损害律师自身的声誉,并可能引发纠纷和诉讼。

因此,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利益冲突规则,并在处理客户事务时保持独立和公正的立场。

举例来说,一位律师不应该同时代理两个相互对立的当事人。

如果律师目前代理着一个客户,并且接到了与该客户利益相抵触的另一个客户的委托,律师应当拒绝或者转交另一个客户的委托,以避免利益冲突。

此外,律师在与客户建立关系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利益冲突检查,以确保自身没有与该客户事务相冲突的利益。

总结起来,律师利益冲突规则是法律职业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保护客户利益并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

律师应当以客户的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并在处理客户事务时避免将自身的利益与客户利益产生冲突。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的实施有助于确保律师对客户事务的独立和忠诚,并且对维护法律职业的信誉和客户的信任起到重要作用。

[修订]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

[修订]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

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经第五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6月27日起施行】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树立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和《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北京市律师协会注册的会员,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行为,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律师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然接受委托代理的行为。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

第七条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

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八条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律师应当向拟委托的委托人明示,在取得相关委托人书面同意给予豁免后,方可报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九条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委托的;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五、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处理规范(试行)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处理规范(试行)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处理规范(试行)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处理规范(试行)2008-10-17 21:55阅读:6,7102003-12-10 16:57:58 阅读310次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暂定适用于红花岗区、遵义县、市直属律师事务所及其注册律师,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市律师行业实施。

第三条本规范中有关词语定义如下:1、准当事人:是指欲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代理,但尚未签署委托合同的自然人、法人。

2、对抗性案件:是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各类仲裁案件。

3、主要竞争对手:是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再行代理,且律师事务所同意不再另行代理的自然人、法人。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之利益冲突包括两种情形:(一)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因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准当事人委托后,可能产生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二) 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因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准当事人委托后,因为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而使得同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同时代理这两方当事人的法律事务时,可能出现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利益冲突包括两种类型:(一) 直接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准当事人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的权益时,必然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二)间接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准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权益时,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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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从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列利益冲突行为,必须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并且应当在相关律师之间设立防火墙,以防止因利益冲突而给相关委托人造成损害。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管理职责,对本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利益冲突行为,应当针对本规则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所列情形,通过下列方式进行防止和补救: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一、督促律师履行告知义务;
二、查验相关委托人的豁免文件;
三、指令律师不得接受委托;
四、拒绝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五、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因违反本规则而导致委托人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承担责任,合伙律师应当根据合伙人协议的规定向其他合伙律师承担责任,律师应当根据聘用合同的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北京市律师协会注册的会员,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八条 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律师应当向拟委托的委托人明示,在取得相关委托人书面同意给予豁免后,方可报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九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委托的;
二、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进行协调、调解工作;
三、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四、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律师向委托人履行了本条所列告知义务,而相关委托人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经取得了相关委托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 委托人因未如 来自实说明利益冲突情况,造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本规则的,应当由该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则于2001年6月16日经北京市律师协会五届八次理事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三、在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其它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以该委托人为对立方的他人的委托的。
第十一条 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必须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并且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一、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
第十五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接受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本规则的投诉,由律师纪律处分委员会根据其制定的程序进行核查、认证、评议,作出相应决定。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情节作出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公开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停止会员权利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情况报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二、在同一
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方委托的;
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
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
五、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第十条 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
【经第五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6月27日起施行】
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树立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和《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行为,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律师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然接受委托代理的行为。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
第七条 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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