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8A%9B调度系统运行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浙江省电力调度系统运行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一、总则1.1为加强调度管理,维护电网调度运行的正常秩序,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11条:“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得上岗”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浙江省调直接调度的发电厂、变电站以及其它直接接受调度指令的单位(以下统一简称直调厂站)。
1.3本制度是在各单位对运行值班人员进行的培训、考试(核)等工作的基础上,对须取得与浙江省调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资格的运行值班人员的考核认定。
二、合格证书发放范围2.1直调厂站中凡直接与浙江省调进行电网电力调度业务联系的运行值班人员,须取得相应调度机构颁发的《调度系统运行值班合格证书》,方得上岗,与浙江省调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
2.2浙江省调直调厂站内下列运行值班人员须持证上岗:⑴发电厂值长⑵监控中心值长(含集控站、变电站)⑶其它有权与浙江省调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的人员三、考试及证书发放3.1每年3月底前,有关发电厂、供电公司等单位将需考试取证的运行人员名单报浙江省调。
新建发电厂、变电站等应在启动调试日前2个月报送名单。
3.2浙江省调组织直调厂站进行有关调度规程、规定及电网基础知识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取得浙江省调颁发的《调度系统运行值班合格证书》。
3.3考试每年进行1次,时间一般为4月。
新建单位运行人员的考试及发证在启动调试前1个月进行。
3.4对接受多级调度机构调度指令的厂站,由最高一级调度机构负责该厂站《调度系统运行值班合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牵头组织、协调其考试工作。
3.5《调度系统运行值班合格证书》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统一定制。
3.6浙江省调每年1月对已颁发的《调度系统运行值班合格证书》进行审核,合格者可继续持有。
浙江省调可根据情况,结合年度审核进行必要的考试。
3.7持证人员调离运行值班岗位,应报发证机构备案,合格证书自行注销。
四、有关处理规定4.1 当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浙江省调将对其提出警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⑴延误执行调度命令;⑵发生设备异常或事故情况,未及时向浙江省调汇报;⑶其它违反调度规程和纪律的情况,情节较轻。
工作人员佩证或座牌上岗制度(2篇)
工作人员佩证或座牌上岗制度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从业人员岗前培训,规范证书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有关管理规定,省煤炭工业厅制定了《____规范煤矿从业人员〔上岗证〕管理工作____》。
凡原有《培训合格证》和《操作资格证》的员工,并在____年参加过复训考核合格者,可直接换发《上岗证》;凡原有《培训合格证》和《操作资格证》的员工,在____年没有参加过复训的员工,必须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经复训结业考试达到____分以上方可换发《上岗证》,并统一填报附表一。
凡没有《培训合格证》和《操作资格证》的员工,必须有单位选派到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结业考试达到____分以上,培训机构出具培训考核成绩单(表二)由单位给其申办《上岗证》。
员工《上岗证》的证书编号仍使用原《培训合格证》上的编号。
新办证员工仍按原单位的编号次序编号。
要求各单位文书到培训科核实各单位人员情况,并安排各单位从业人员前去培训科照相。
工作人员佩证或座牌上岗制度(2)是指为了管理和监督特定岗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佩戴特定的证件或牌坊进行上岗。
这种制度通常适用于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秩序、行业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岗位,以确保工作人员的身份合法性、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等。
工作人员佩证或座牌一般包括姓名、照片、职位、有效期等信息,以及标识公司、机构或部门的标识和标志。
这些证件或牌坊通常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发放,并要求工作人员佩戴在身上显著位置,便于他人辨认和核验。
工作人员佩证或座牌上岗制度的实施可以起到以下作用:1. 有效管理:通过核对佩证或座牌,确定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2. 提升形象:佩证或座牌上岗制度有助于统一工作人员形象,营造权威、专业的工作氛围,增强公众对相关工作的信任和安全感。
3. 简化认证检查:工作人员佩证或座牌能够减少对身份的重复验证与检查,提高工作效率。
4. 增加工作人员责任感:佩证或座牌是工作人员责任的象征,提醒工作人员时刻保持工作状态和职业操守。
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持证上岗管理规定1. 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企业中“持证上岗”人员的管理,确保其持证上岗合法有效,保障生产安全和员工健康。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中持证上岗人员的管理。
3. 管理要求3.1 岗位证书的管理(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对从事特定工种的员工进行资格认证,并颁发相应的岗位证书。
(2)企业应当建立岗位证书的管理台账,记录岗位证书的类型、证书编号、发证单位、有效期等信息。
(3)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岗位证书的复审工作,及时发现证书失效、过期或者被吊销的情况。
3.2 持证上岗人员的管理(1)企业应当按照招聘要求和岗位需求,对持证上岗人员进行登记,包括姓名、证书类型、证书编号、发证单位等信息,建立档案并进行管理。
(2)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持证上岗人员的职责范围,不得超出证书所规定的工作范围,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其在岗位上熟练掌握技能。
(3)企业应当及时了解持证上岗人员的证书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岗位,确保持证上岗人员的职能、能力与岗位工作之间相匹配。
3.3 持证上岗人员的考核(1)企业应当建立持证上岗人员的成长档案,记录其工作履历、职业发展培训等情况。
(2)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持证上岗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工作,及时发现持证上岗人员的技术水平不达标的情况,安排必要的培训。
3.4 备案管理(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将持证上岗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备案,包括姓名、证书类型、证书编号、发证单位等信息。
(2)企业应当定期向拟雇用持证上岗人员的企业或者单位查询其证书是否存在过期、吊销等情况,确保其持证上岗的合法性。
4. 处理与违规责任对于不遵守持证上岗规定的公司或个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严重情况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5. 结论持证上岗人员持有相关证书是保证企业生产安全和员工健康的重要保障,需要通过统一的管理规范来保证其管理规范、科学、合法。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持证上岗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岗位责任制度(四篇)
岗位责任制度为加强岗位值班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使值班人员更好的履行工作职责,确保生产运行平稳,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佩带本人胸牌,按规定穿戴劳保防护用品,严禁酒后上岗。
第二条及时学习贯彻上级指示、要求及有关精神。
记录齐全、准确、清楚,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做到项项有记录,事事有着落。
第三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
第四条未经许可严禁带无关人员进入站场。
第五条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第六条根据生产情况的变化和需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站内设备和仪表。
第七条认真执行调度令,现场进行工艺操作或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有人监护,认真核对方案后方可实施,坚决杜绝误操作,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八条按照巡回检查路线和检查内容进行逐一检查,特殊情况下要加大巡检频次。
及时发现并处理站场设备、仪表和管道故障,重大故障要及时汇报、处理。
第九条保持本班内各类设备、设施及岗位资料齐全、完好、清洁、整齐。
第十条按要求录取设备运行参数,做到资料数据齐全、准确,并认真记录当班生产情况。
第十一条定期进行站场设备、仪表工机具的保养。
第十二条值班人员拨打和接听电话时应主动告知公司名称和本人姓名,并问清对方的姓名等信息,要求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礼貌相待。
岗位责任制度(二)是指制定具体、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明确员工在岗位上应承担的职责和权力,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以确保岗位职责得以落实和执行。
岗位责任制度的目的是促使员工充分理解自己的职责和工作任务,激发员工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同时,岗位责任制度也是组织管理的基础,有助于明确员工在组织中的位置和角色,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和协作水平。
岗位责任制度的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岗位描述:明确岗位的名称、职责、工作任务和要求,包括岗位的主要职责和辅助职责,以及与其他岗位之间的协调关系。
2. 权责分配:明确员工在岗位上应承担的职责和权力,包括工作任务的分配和工作权限的划分。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一、“三项岗位”人员含义“三项岗位”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这三类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例如:企业中设置的安环科、安环部的负责人就是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可分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二、“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20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82 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持证上岗制度
为加强本工程岗位管理,为更好地落实“岗位责任制〞,使工作标准化。
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及专业特点,特制定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如下:一、持证上岗的岗位1.专业技术人员:有效证书为专业职称证书。
2.管理人员: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质检员〔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兼〕、平安员、材料员、预算员、统计员。
3.工人:机械操作工、施工员、电工、电焊工、气焊工、试验员、信号指挥员、钢筋工、混凝土工、测量工。
二、岗位等级1.技术岗位:执行?工程等级与人员资质管理规定?〔QB/GL03-02〕。
2.管理与工人岗位:一般分高、中、初三级。
三、岗位种类根据工种及岗位工作性质将岗位分为以下两种1.需持国家、河南省有关单位和部门颁发的证书〔简称外发证〕的有: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特殊工种。
2.允许持本集团公司或工程内部颁发的证书或聘书〔简称内发证〕的有:试验员、测量工、预算员、仓库保管员、信号指挥员、机械操作工、施工员等勘察与测绘局部工种。
四、持证上岗的管理方法1.取证:经公司有关部门及指导批准后,按局有关管理规定参加各种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2.证书使用管理:在工作过程中,均应随身携带自己的岗位证书,不得随意涂改、转借,应将证书复印件交工程综合部保存备案。
如有丧失,报综合部协助补办。
3.证书的有效性:所持证书按照国家及河南省有关规定、公司的规定,由综合部按期组织到有关管理机关进展年审或晋级考核,对内部所聘人员进展审批。
以确保所持证书的有效性。
4.各部门负责人或工程经理部要在开工前或上岗前进展自检,严禁无证上岗,违背操作规定。
5.平安环境部不定期到现场检查工程处或工程部执行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情况,检查结果报综合部,并纳入工程考核中。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1、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2、平安消费管理人员:平安消费管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平安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3、特种作业人员:〔1〕电工作业。
《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管理,完善专业技术、技能水平与待遇相结合的人才激励机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网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各类用工形式的在岗员工。
第二章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国家人事部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系列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所取得的并经过国家电力人才评价中心或重庆市电力人才评价中心确认或认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要求,按照当年国家电力人才评价中心或重庆市电力人才评价中心颁布的相关办法执行.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规定(一)高级师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高级师任职资格;(二)中级师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中级师任职资格;(三)初级师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初级师任职资格;(四)对已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员工,原则上具备以上上岗条件,对不能达到上岗条件的员工应加强学习和培训,使其尽快达到上岗条件;(五)对新上专业技术岗位的员工,必须符合上岗条件,对不具备以上条件者,原则上不能上岗。
条件特别优秀者由各部门提出意见,经人力资源部组织考核、考评后报局长办公会批准,方可上岗。
(六)对不具备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员工,其岗位工资严格按照工资政策执行.(七)低职高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最多只能高聘一级。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管理第六条职业技能等级是指按照市电力公司有关规定,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所取得的技能等级.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90个职业(工种)(见附1)和电力行业112个主要技术工种和岗位(见附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凡市电力公司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证上岗。
第八条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社会通用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及程序按照重庆市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布的相关办法执行。
江苏电网统调发电厂值长持证上岗培训(修改版)
江苏电网统调发电厂值长持证上岗培训(修改版) 电厂值班员持证上岗培训一、什么是持证上岗 P1二、江苏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简介 P5 三、继电保护简介 P17 四、操作模式优化 P17 五、运方部分 P20 六、设备检修管理 P21七、江苏电网统调发电企业考核办法介绍 P24一、什么是持证上岗1、建立持证上岗制度的目的?严肃调度纪律,规范电网管理 ?密切配合,共树坚强电网2、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总则?为加强江苏电网调度管理,维护电网调度运行的正常秩序,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11条:“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得上岗\的规定以及《国家电网公司调度机构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调技〔2021〕37号文)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调调度管辖的发电厂、变电所(监控中心)以及其它直接接受省调调度指令的有关单位人员。
(以下简称省调直调单位)?本办法是在各单位对运行值班人员完成上岗能力的培训、考试(核)等工作的基础上,对需取得与省调调度员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资格的运行值班人员的考核认定。
合格证书发放范围:?省调直调单位直接与省调调度员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的运行值班人员,在上岗前须取得省调颁发的《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方得上岗与省调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
?省调直调单位下列运行值班人员须持证上岗:①、发电厂值长、电气班长②、变电所(监控中心)正、副值班员③、其他有权与省调调度员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的人员?省调直调单位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常态管理:①、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前,各发电厂、地区调度应将需考试取证的运行人员名单报省调。
新建发电厂应在启动调试日前一个半月报送名单(报送名单格式见附件)。
省调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集中培训和考试。
②、变电所(监控中心)运行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纳入省公司岗位培训体系,并按相关文件执行。
?省调组织直调单位进行有关省调调度规程、规定及电网基础知识等内容的考试,对考试合格者,省调将颁发《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
重点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2篇)
重点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1、为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凡是公司的仓库员、安全员、电工、等重点工种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先进行培训、学习、领取有关工种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公司保卫科人员有权查看重点工种人员上岗证。
3、不同的重点工种人员应按其种类上岗证进行各自工种作业、不得拿非本行业的上岗证进行工作。
4、重点工种人员上岗证应细心保管,防止遗失,上岗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5、凡无上岗证、上岗证过期使用者及持假证上岗者均属违章行为,按公司有关条例进行处罚。
6、重点工种人员的上岗证遗失或过期后,应及时向保卫科报告,其间该人员暂时不得从事其重点工种的工作,待补办证后方可正常作业。
重点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2)是指对特定的工种人员,要求其持有相应的证书才能从事相关工作的制度。
该制度通常由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并管理,旨在规范和提高相关工种人员的从业水平和素质。
重点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行业发展、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利益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确保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减少事故和问题的发生。
同时,持证上岗制度还可以防止非法从业和不合格人员的参与,保证行业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
具体而言,重点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培训和考核标准:制定相关工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标准,明确相关技能和知识的要求。
同时,设立专门的考核机构或考核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估,以确保其能力和素质符合要求。
2. 颁发证书:对通过培训和考核的从业人员颁发相应的证书,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资格和能力。
证书通常有一定的有效期限,需要定期进行更新和继续教育。
3. 建立培训和证书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培训和证书管理的组织和监督。
该机构通常负责制定培训和考核标准、组织培训和考核、颁发证书和管理证书等工作。
4. 监督和执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和执法工作,对不符合要求或没有证书的人员进行处罚和整改。
生产单位值班管理规定
生产单位值班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了确保生产单位能够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制定本值班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厂、车间等。
三、值班制度1. 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每天安排至少两名员工轮值值班,确保生产单位的正常运行。
2. 值班周期一般为一周或两周,根据生产单位的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
3. 值班人员需提前15分钟到岗,按时接班,保证岗位的连续性。
4. 值班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生产设备的操作和常见问题的应对措施,做到能够独立应对常见问题。
5. 值班人员需定期参加知识培训和技术交流,不断提升自身知识和技能水平。
四、值班岗位责任1. 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2. 值班人员需配合其他工作人员完成设备的巡检和维护,并及时上报设备异常情况。
3. 值班人员需及时响应其他部门的请求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4. 值班人员需维护值班日志,详细记录工作情况和交接事项,确保信息的留存和传递。
五、应急处理1. 值班人员在发生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值班人员需熟悉公司的应急预案和紧急联系人,确保能够快速有效地响应突发事件。
六、违规处理1. 如发现值班人员在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2. 对于因值班人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人员伤亡或设备损坏的情况,将追究相关责任,依法处理。
七、附则1. 生产单位应定期审核、修订本规定,并向全体员工进行必要的宣传和培训。
2. 值班管理规定与其他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规相适应,如有冲突或需要调整,应及时进行修订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3. 值班人员以及其他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值班管理规定,确保生产单位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湖北电网调度对象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附件湖北电网调度对象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调度管理、维护电网调度运行秩序、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电网公司调度监控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调度机构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调控机构、发电厂(场、站)、变电(开关)站、运维单位以及其他直接参与电网调度业务联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电网调度业务包括调度令接(回)令、监控远方操作、事故(异常)汇报和处理、检修票受理、日发输电计划受理、监控系统信息核对等。
第四条凡直接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和各地市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地调)进行电网调度业务联系的人员(以下简称调度对象),必须通过相应调控机构组织的岗位资格考试并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参与调度业务联系。
第五条省调调度对象包括:(一)所辖地调副值及以上调度员、监控员;(二)省调直调发电厂(场、站)值长、电气运行长;(三)所辖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开关)站(含用户变电站)正值及以上运行人员;(四)省检修公司运行维护单位、地市公司运行维护操作队从事电网调度业务联系人员;(五)其他需与省调进行电网调度业务联系的人员。
第六条地调调度对象包括:(一)所辖县(配网)调副值及以上调度员;(二)地调直调发电厂(场、站)值长;(三)省调委托地调调度管辖220kV变电(开关)站(含用户变电站)正值及以上运行人员;所辖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电(开关)站(含用户变电站)正值及以上运行人员;(四)地市检修公司运维单位与县调从事电网调度业务联系人员;(五)其他需与地调进行电网调度业务联系的人员。
第七条电网调度对象岗位资格证书分为调度员、监控员、变电站运维人员(包括变电站运行人员和操作队人员)、发电厂运行人员(包括值长和电气运行班长)四类。
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1]
河北电力调度中心文件调度〔2007〕56号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省调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直属各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分公司、直调各发电单位:为加强调度管理,维护电网调度运行正常秩序,提高厂站运行值班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规范各级值班员上岗资格认证,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工作需要,河北电力调度中心组织编写了《河北南部电网省调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河北南部电网省调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主题词:电网调度管理办法通知河北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7年10月26日印发河北南部电网省调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1总则1.1 为加强调度管理,维护电网调度运行的正常秩序,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调度机构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省调直接调度的发电厂、变电站(含用户站)以及其他可直接接受省调调度指令的单位(以下统一称直调厂站)。
1.3 河北南网各地调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调度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2合格证书发放范围2.1 省调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须经省调组织的电力调度业务知识考试合格,取得其颁发的《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后,方具备与省调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资格。
2.2 省调直调厂站下列运行值班人员须持证上岗:(1)发电厂值长(电气班长)。
(2)变电站站长、值长(主值)。
(3)直调用户电力调度员。
(4)其他需与省调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的运行值班人员。
3考试及合格证书管理3.1 省调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取证考试、考核工作由省调负责组织实施,《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由省调统一颁发和管理。
3.2 对于接受国调、网调、省调等多级调度机构调度指令的厂站,由最高一级调度机构负责颁发和管理《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省调负责协调、配合相关调度机构对其进行的培训、考试和审核工作。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防止特种作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害从事本专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严禁伪造、不得涂改。
四、电工、焊工、机械作业工、架子工、爆破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施工电梯司机等必须经市有关专业培训,通过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可上岗。
五、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发证后,方可驾驶。
六、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接受公司、项目部的安全教育,否则不得上岗作业。
七、凡工程项目施工特殊作业人员,持证已到期的,必须交由市、企业主管部门年审,严禁持证过期者,从事上岗作业。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时,严禁擅离岗位,不准将本岗位擅自移交给无本特种作业,持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
九、根据国家行业、企业、公司有关规定,实施对特种
作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
厂级值班管理制度
厂级值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厂级值班管理,规范值班工作,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值班第一条值班是指按照规定时间和顺序交替值班员工在岗位上执行工作任务。
第二条按照生产需要和岗位要求,值班安排由厂务部门负责提出初步计划,并向公司领导报告批准。
第三条严格执行值班计划,不得擅自调换值班人员。
第四条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服从安排,严禁打卡机外代打卡。
第五条值班员工应规范工作时间,做到尽职尽责,不得违反工作纪律。
第六条值班员工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上下班时段信息传递顺畅。
第七条值班员工应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与操作规程,能够独立处理常见设备故障。
第八条值班期间如有突发事件,需立即报告给现场主管,并根据紧急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九条值班人员应当认真记录当班期间的重要事项,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十条值班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应由厂级领导追究责任。
第三章值班检查第十一条厂级领导应定期对值班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对值班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评定,并做出奖惩处理。
第十三条值班工作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对值班工作中有关情况,应及时制作检查记录,如有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章特殊情况第十五条遇到紧急情况,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对于需要加强值班的重要时刻或节点,应按照特殊情况值班安排进行安排。
第十七条针对值班工作中的特殊问题,需要及时向厂级领导汇报,调整值班计划或做出相关决策。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根据生产情况的变化,应及时对值班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完善。
第十九条严禁值班人员酗酒、赌博、吸毒等行为,一经发现将被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制度未能覆盖到的特殊情况,应由厂级领导进行决策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规定遵守期限为三年,届期继续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厂级领导负责解释,并于规定时间内向全体员工通报。
以上为厂级值班管理制度,欢迎全体员工严格遵守。
生产单位值班管理规定范文
生产单位值班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值班管理是生产单位日常运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通过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管理值班人员,在保障生产正常运转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性。
为了规范生产单位的值班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产单位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规范值班人员的责任和行为准则,适用于所有生产单位的值班管理工作。
三、值班岗位设置生产单位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设立相应的值班岗位。
每个值班岗位由一名值班人员负责,确保24小时不间断的值班工作。
四、值班人员的职责1. 值班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熟悉生产设备的操作和性能,能够快速判断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2. 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精神状态。
3. 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详细记录当班期间的工作情况和事件处理过程,便于后续的汇报和分析。
4. 值班人员应随时与其他相关部门保持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传递信息和反馈问题,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及时传递。
5. 值班人员应保持岗位的整洁和卫生,定期检查工作设备和工具,确保其正常工作和安全使用。
五、值班制度和轮班安排1. 生产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值班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值班时间和职责。
根据生产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度或者加班制度,保证值班人员的休息和工作平衡。
2. 轮班安排应合理合法,充分考虑值班人员的工作强度和身体健康,保证每个值班人员都能有充足的休息时间。
3. 值班人员的轮班安排应提前通知,确保每个值班人员都能按时到岗,避免因人员不足而影响生产运转。
4. 值班人员的轮班安排应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调整,避免单一人员长期连续值班,造成心理和身体的疲劳。
六、值班纪律和安全要求1. 值班人员应服从单位领导和上级指挥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离岗或者缺席值班工作。
2. 值班人员不得在值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如逃课、游戏等。
3. 值班人员应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和安全,定期检查设备和工具,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企业员工持证上岗管理,提高职业素养和工作水平,保障企业运营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一条基本职责1.企业职能部门负责订立和实施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2.各部门负责员工持证上岗的组织、引导、培训和检查工作。
3.员工理解和遵守本规定,搭配企业的持证上岗管理工作。
第二条职责细则1.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订立和修改,应由企业职能部门组织,并提交企业领导层审核和批准。
2.在员工离职、调岗、晋升等情况下,企业职能部门应及时核准员工的持证情况,并进行相应记录和调整。
3.企业职能部门应定期对员工持证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及时向各部门供应准确的信息。
4.各部门应明确持证上岗审核、培训和考核的责任人,确保工作的顺利推动。
第三章员工持证上岗管理第一条岗位资质要求1.各岗位的资质要求应与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相符合,确保员工能够正常、安全地开展工作。
2.企业应明确岗位的职业资格要求,并供应相关的培训和考核机会。
3.岗位职责与职业资格要求对应关系应在招聘时明确告知,并在录用文件中进行记录。
第二条职业资格证书管理1.员工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将证书的复印件交由企业职能部门保管备查。
2.每张职业资格证书应确保真实、有效,如发现证书失效或被撤销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调整岗位。
第三条持证上岗培训与考核1.企业应依据岗位资质要求,组织全员的持证上岗培训,确保员工能够实现公司要求的工作本领水平。
2.持证上岗培训应包含基础理论知识、操作技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教育。
3.岗位持证上岗的员工应定期参加相应的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晋升、奖惩以及绩效考评的紧要依据。
第四条持证上岗管理的记录与报告1.企业职能部门应建立员工持证上岗管理的档案系统,保管员工持证上岗的相关记录。
2.持证上岗管理的记录包含员工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和考核记录,核准和调整的相关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2篇)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1.信号工、电工、焊工、爆破工、通风瓦检工、防治水工、防突工、综掘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2.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项目部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6.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部有关负责人报告。
7.实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制度。
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予以注销并调离岗位。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2)一、概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具备一定专业技能和特殊岗位要求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特种作业的安全性和效率而建立的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保证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技能达到要求,杜绝无证无照从业现象,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能够做到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工具和设备、合理布局和组织作业现场、保证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等,保障特种作业的顺利进行。
三、管理要求(一)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在从事特种作业前,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培训内容必须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实际操作技能等方面。
培训结束后,特种作业人员需参加考试,合格方可获得特种作业证书。
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doc
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doc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1]1河北电力调度中心文件调度〔2007〕56号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省调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直属各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分公司、直调各发电单位:为加强调度管理,维护电网调度运行正常秩序,提高厂站运行值班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规范各级值班员上岗资格认证,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工作需要,河北电力调度中心组织编写了《河北南部电网省调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河北南部电网省调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主题词:电网调度管理办法通知河北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2007年10月26日印发河北南部电网省调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1总则1.1 为加强调度管理,维护电网调度运行的正常秩序,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调度机构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省调直接调度的发电厂、变电站(含用户站)以及其他可直接接受省调调度指令的单位(以下统一称直调厂站)。
1.3 河北南网各地调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调度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2合格证书发放范围2.1 省调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须经省调组织的电力调度业务知识考试合格,取得其颁发的《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后,方具备与省调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资格。
2.2 省调直调厂站下列运行值班人员须持证上岗:(1)发电厂值长(电气班长)。
(2)变电站站长、值长(主值)。
(3)直调用户电力调度员。
(4)其他需与省调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的运行值班人员。
3考试及合格证书管理3.1 省调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取证考试、考核工作由省调负责组织实施,《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由省调统一颁发和管理。
3.2 对于接受国调、网调、省调等多级调度机构调度指令的厂站,由最高一级调度机构负责颁发和管理《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省调负责协调、配合相关调度机构对其进行的培训、考试和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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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1]1 河北电力调度中心文件
调度〔2007 〕56 号
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省调直调厂站
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直属各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分公司、直调各发电单位:为加强调度管理,维护电网调度运行正常秩序,提高厂站运行值班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规范各级值班员上岗资格认证,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工作需要,河北电力调度中心组织编写了《河北南部电网省调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河北南部电网省调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电网调度管理办法通知
河北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2007 年10 月26 日印发
河北南部电网省调直调厂站
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1 总则
1.1为加强调度管理,维护电网调度运行的正常秩序,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调度机构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省调直接调度的发电厂、变电站(含用户站)以及其他可直接接受省调调度指令的单位(以下统一称直调厂站)。
1.3河北南网各地调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调度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2合格证书发放范围
2.1省调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须经省调组织的电力调度业务知识考试合格,取得其颁发的《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后,方具备与省调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资格。
2.2省调直调厂站下列运行值班人员须持证上岗:
(1)发电厂值长(电气班长)。
(2)变电站站长、值长(主值)。
(3)直调用户电力调度员。
(4)其他需与省调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的运行值班人员。
3考试及合格证书管理
3.1省调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取证考试、考核工作由省调负
责组织实施,《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由省调统一颁发和管理。
3.2对于接受国调、网调、省调等多级调度机构调度指令的厂站,由最高一级调度机构负责颁发和管理《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省调负责协调、配合相关调度机构对其进行的培训、考试和审核工作。
3.3取证考试内容为调度管理规程及调度运行相关的基础知识。
3.4取证考试工作流程
(1)内部认定: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经本单位岗位考试(考核)合格。
(2)提交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直调厂站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并报省调。
新建发电厂应在计划送电前2 个月将须取证人员名单(申请表)报省调。
(3)资格审核:省调对申请人进行考试资格审核。
(4)考试:申请人通过省调进行的资格审核后,省调于一周内下发考试通知,并组织考试。
(5)颁发证书:考试合格后,省调将考试成绩单及合格证书发放至申请单位。
(6)其他:考试不合格者,可申请补考一次;如考试仍不合格,则一年内不再安排该人考试。
3.5省调将定期组织持证运行值班人员进行调度业务知识培训及合格证书的复审、抽考工作。
3.6各单位于每年1 月底前将对本单位取得省调合格证书的运行值班人员进行统计,并将持证人员名单报省调。
3.7持证人员值班单位发生变动时(如到其它直调厂站值班),合格证书
继续有效;如调离运行值班岗位,所在单位应报省调备案,合格证书自行注
销。
4有关处理规定
4.1当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省调将对其提出警告,并
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所在单位:
(1)延误执行调度指令。
(2)随意离岗或无故不接调度电话。
(3)不如实反映本单位设备实际运行情况。
(4)发生设备异常或事故时,不及时向省调汇报。
(5)未严格按省调指令升降机组出力。
(6)干扰调度员正常工作,影响电网调度运行秩序的其它行为。
4.2当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省调将吊销其《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所在单位:(1)一年内受到两次警告。
(2)未经调度同意擅自操作省调管辖设备(规程中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3)违反调度规程和调度纪律,情节严重。
4.3在合格证书被吊销后,省调不再与该人员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
4.4被吊销合格证书的运行值班人员经过3 个月以上的学习、培训后,其所在单位可以向省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取证考试流程,重新考取合格证书。
5附则
5.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5.2本办法由河北电力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5.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