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1、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
我国对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都是排斥的,通过立法来规制这两者在市场中对经济发展的阻碍。
反垄断政府会利用其职能规制市场行为,发不正当竞争则排除了政府的干预,知识一种引导性的作用,帮助市场健康运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具体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一下。
▲1、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
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
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
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2、规制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
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因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不会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反垄断法也不会把它们视为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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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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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时候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是互通的,但是从本质上来说,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我国制定的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因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最终都是不利于我国经济市场的良性发展的。
但是多数人其实都并不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是什么?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是什么?
(1)调整对象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而引起的社会关系,其所规制的对象是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反垄断法调整则是经营者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所从事的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等反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其约束的是经营者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
(2)价值理念的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其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以避免善意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受到损害,从而达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目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出发,通过规制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防止。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衔接适用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衔接适用作者:杜国明刘欣欣赖珂珂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21年第33期摘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修订并适用,删除了旧法中的五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不可避免地对《反垄断法》的适用和两部法律之间的衔接产生影响。
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衔接适用进行研究,以期促进我国竞争法的体系性协调,并针对上述两部法律在市场中的衔接适用提出合理化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衔接适用中图分类号:D912.29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33-0152-03一、国內外研究现状(一)国外研究现状《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构成了竞争法系统。
历经一百多年的变革,不同的竞争立法模式大致分为三种类型,分立式、混合式以及统一式。
分立式是围绕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垄断行为分别设立的相应的法律。
混合式指不分别设立专门性的法律来逐一针对那些对正常市场秩序造成破坏的违法行为进行分类、解释、界定以及量刑处罚,而是通过其他法律来对这些行为进行规制。
统一式是所有关于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社会关系都受到市场竞争法的制约。
(二)国内研究现状我国现行的竞争法立法模式由综合调整,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统一对所有涉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以及大多数涉及垄断的行为进行解释、界定以及量刑处罚,逐步过渡到如今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分别对各自相关行为进行规制的独立分割式立法模式。
国内的许多学者也围绕这两部法律之间的衔接性问题展开了探讨分析,其中部分学者主要侧重于分析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两者所具备的主要优势有哪些。
另外,关于两部法律之前衔接的文章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竞合,从案例分析中提出两部法律之间存在交叉和混淆。
综上所述,关于两部法律之间的竞合和衔接问题的研究大多只涉及两者间的联系和区别,论述在实践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但较少提到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如何衔接这一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商业领域中存在着各种竞争问题,如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学界对于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
本文将对这两个法律领域的关系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在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的重要性。
二、反垄断法的概念与功能1. 反垄断法的概念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预防和打击市场上出现的垄断行为的法律规范。
其目的是保障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规定了禁止垄断行为的标准和制裁措施,包括限制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阻碍市场准入等行为。
2. 反垄断法的功能反垄断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反垄断法限制了企业之间的合谋和垄断行为,保护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自由性。
(2)促进经济发展:反垄断法通过扼制垄断行为,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率,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3)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保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受益权,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在消费者利益下运行。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与功能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针对商业领域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干扰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在于:(1)维护市场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限制了商业主体通过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确保市场竞争的公正和诚信。
(2)保护商业信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障了企业的商业信誉,避免了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造成的声誉损失。
(3)促进市场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鼓励企业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
四、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领域,但它们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有着密切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首先,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
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又交叉存在。
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
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虽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主要区别从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反垄断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一)联系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首先,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
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又交叉存在。
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
(二)区别从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反垄断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从性质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
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执法属于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而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则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追求的是公平竞争。
而反垄断法则是通过反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使市场保持一种竞争的态势,追求的是自由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及其相互联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及其相互联系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及其相互联系【反不当竞争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及其相互联系当前,在我国经济领域里,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具有相当普遍性,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消极后果,这些消极后果是竞争机制本身所无法克服的,这就要求国家以强制力对竞争秩序进行必要的干预,以排除妨害竞争的不正当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正是为了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而制订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环境的两部法律。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制定及其发展基本情况竞争机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市场竞争给经营者以压力和动力,促进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经营者的不当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不仅仅损害其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而且会导致整个市场秩序的紊乱,妨害经济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以法律的形式,借助国家强制力来规范、引导竞争机制来发挥其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企业仅是执行指令性计划的工具,企业的行为均由国家计划决定,企业之间基本不存在竞争,但是近年来,随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经济利益的独立化,市场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相互展开激烈的竞争也就不可避免,人们也逐渐认识到,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它普遍作用于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和环节。
早在1987年我国就已开始准备制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但是到1993年只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当时主要考虑到两个基本点因素:一是当时虽已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限制竞争行为的出现,但是那些典型的被各国竞争立法所规范的垄断行为表现的尚不够充分,没有反垄断的急切性;二是当时中国普遍存在的是行政性垄断行为,其突出表现为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行政特权成为反垄断法出台的主要羁绊,故而推迟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经济开展的产物。
它们都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在根本上都有利于维护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在许多方面都有密切的联系,而明确二者之间的区别更有利于对其进行准确理解。
一、具体法益目标不同法益目标是法律首先追求和实现的利益。
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法益目标。
经济法的法益目标是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指那些广泛地被分享的利益。
[1] 作为经济法的两个重要组成局部,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益目标上有着根本的一致性,但由于它们在标准市场的过程中采用了不同的结构体系,因此在立法目的和宗旨上便不可防止地产生了差距。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 ) 。
分析在该法中规定的六种纯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特征在于恶性竞争,或者说是竞争过度。
这种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直接的经济利益,是对市场关系的直接破坏。
如比拟典型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在同一市场上相互竞争的经营者,在正常竞争 ( 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本钱、科学管理等手段 ) 不能实现排斥对手的情况下,采用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蒙蔽消费者。
这种行为在表象上并不是抑制了竞争,而是把竞争开展为一种非正当的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及消费者都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基于市场竞争中出现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保护市场秩序、防止竞争过度、消除恶性竞争的影响而制定的。
因此可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维护微观的竞争秩序,制止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现代意义上反垄断法的产生以美国于1890 年公布的?谢尔曼法?为标志。
考察该法产生的背景及其实施过程,可对其所倡导的价值窥见一斑。
在该法的实施中,始终把竞争秩序作为其保护的主要对象。
?谢尔曼法?对后世各国制定的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有重大影响,以至于当今各国反垄断法均宣称把竞争作为自己的保护对象,从而导致竞争成为各根本价值的集中表达,是反垄断法判断标准对象的永恒尺度,因此竞争构成反垄断法的特有的法价值。
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了解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
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了解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对其与反垄断法进行比较与对比,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法律规定。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专门针对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的法律。
它的核心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建立健全的市场秩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误导性宣传、恶意比价、虚假诋毁、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一系列不诚信、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
针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相应的禁止和打击措施,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以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
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对比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重要法律制度,二者针对的对象和目标存在一定的区别。
1. 针对对象反垄断法主要针对市场中的垄断行为,旨在防止市场上形成垄断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主要针对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不真实、误导性宣传、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
2. 目标定位反垄断法重点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更侧重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对公众造成损害。
3. 规制手段反垄断法主要通过规定垄断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和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打击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通过规定和打击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内容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虚假宣传和不实广告;(2)商业诋毁和贬低竞争对手;(3)商业贿赂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4)恶意比价和销售低劣产品。
2. 禁止和打击措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和打击措施,主要包括:(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消除影响、恢复商业信誉;(3)赔偿损失;(4)没收违法所得;(5)罚款等行政处罚。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论文报告: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一、引言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经济领域中的重要法律。
两者均旨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秩序,但具体执行的方式有所不同。
本篇论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比分析这两种法律,同时列举五个案例进行分析。
二、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的目标。
对于反垄断法来说,它主要是为了防止市场中少数企业通过掌握垄断地位来操纵市场,壮大自己的利益。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着眼于维护企业之间的竞争,防止从商业行为、价格策略等方面损害公平竞争。
三、执行机构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主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要任务是负责处理垄断行为的问题。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执行。
四、适用范围反垄断法主要适用于大型、国际化的企业,因为他们更容易垄断市场。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适用于所有企业,无论大小。
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包括了对于个人商业行为的管制,因此更加广泛。
五、法律追溯性由于反垄断法主要针对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因此在这方面的立法会出现法律追溯性的问题。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更加容易执行,也比较容易解决此类问题。
六、案例分析1、反垄断法案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被指控在天然气市场上有垄断地位,在天然气价格上没有足够的公正竞争。
该集团被处以50亿元的罚款,并要求其重新调整价格策略。
这个案例表明,在垄断形式中,反垄断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罚款这一方式,强制企业遵守法律规则。
2、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某公司通过造假广告进行宣传,声称其产品拥有惊人的功效,但事实上并无法达到其宣传的效果。
该公司因此被控告侵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被判处罚款及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3、反垄断法案例:欧盟对谷歌开出了多笔罚单,称其利用其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运营能力。
这个案例表明,反垄断法不局限于国内经济领域,而是具有全球性的效力。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同点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值竞争法的相同点:
1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值竞争法同属竞争法范畴。
2 .两法的目的全都,都是为促进和爱护竞争,法律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调整的对象都是市场竞争关系。
二:区分。
1 .立法目的不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反对垄断和爱护竞争,而反不正值竞争法则旨在法律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倡公正有序竞争从而爱护合法市场参加者的权益和打击不法市.场经济行为。
两部法律所立足的角度不同,一个是立足于防止市场垄断,一个是立足于法律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2 .所规定的详细违法行为不同:反不正值竞争法所要法律规范的是市场上各企业在竞争时的详细违法行为。
而反垄断法所关注的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问题
1 .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依法自由参加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
反不正值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有依法从事正值竞争、抵制不正值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值竞争行为的义务。
2 .从行为方式上看,垄断主要是企业(厂商)以独占、寡占及联合行为等掌握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各种形式的垄断合同或垄断组织(托拉斯、卡特尔、辛迪加、康采恩等)是设置市场壁垒,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的通常表现形式,因而,垄断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不正值竞争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
.从性质上看,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正竞争的机制,反不正值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和爱护经营者的的合法权益。
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
反不正值竞争立法与执法则属于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关系
CHENGSHIZHOUKAN 2019/15城市周刊50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关系张馨月 延边大学法学院摘要:垄断最开始的含义就是独自占有,也就是说在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反垄断法,是为了防止和反对垄断行为,保护经营者的法律法规。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效的发展,致力于鼓励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经济,制止和减少在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保护的法律。
简单来讲,垄断行为是指妨碍了市场竞争,使得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令社会的正常发展受到阻碍的行为。
比如限制公平竞争的协议或者经营者之间统一了一种行为致使竞争受到限制等行为。
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使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得到提高,使市场中的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能够自主参与不被限制。
关键词:垄断;反对垄断;保护经营者一、反垄断法与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主体不同。
早在十八世纪中期,法国的《民法典》就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阐述。
其中说明在经济活动中,对于某些侵犯商业财产权的行为,在某些经济活动中引起欺骗或蓄意误解的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体来讲,它主要包括引起市场上的混乱,通过经济行为进行贿赂,虚假宣传,以及其他与道德相悖的行为。
从这里我们可以了解反垄断法从出现开始就是为了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地位。
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是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别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要通过反垄断行为确保市场中的竞争,但垄断行为又在行为上行根本制止的竞争行为。
因为两者相互依存又相互排斥,所以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使用上存在关联和交叉[1]。
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1.立法理念和目的不同。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立法的理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理念在于禁止在市场经济下的一切不正当手段,反对一切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
其有效的保护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的相对弱势方的经营者的权益,使已经遭受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或正在遭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有了坚实可靠的依仗。
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近年来,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这两个法律领域的制度设计和实践应用,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概念、法律适用、实践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指国家采取法律手段,限制或者禁止经济组织通过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旨在防止市场中出现不正当的行为,并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公平竞争环境。
我国反垄断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价格法》两个方面的法律。
在反垄断法的实践中,一方面要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反垄断监管机构;另一方面,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加强市场监管的科技支持,提高反垄断执法效果。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国家采取法律手段,限制或者禁止经济组织之间通过虚假宣传、不正当手段等对市场的干扰和扰乱,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行政法规。
针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范,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执法和司法机构的专业化建设,提高执法效果和司法公正。
三、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法中两个独立但相互联系的法律领域。
在实践中,反垄断法主要关注市场的竞争秩序,研究市场主体之间的垄断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主要关注市场的经营秩序,研究市场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虚假宣传等问题。
同时,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存在一些相互交叉的问题。
比如,在某些情况下,垄断行为也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可能构成垄断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
因此,在实践中需要综合运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将两者相互结合,形成一体化的监管框架。
析《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析《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摘要:为了正确贯彻实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文试图从立法理念、法律属性、调整机制、调整行为、保护对象、执法机关、适用X围所遵循的原则及关注的重点八个方面论述了二者之间的区别,以期对二者有正确的理解和适用。
竞争法是国家确立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规X各种竞争行为,建立公平合理竞争秩序的法律体系。
对此,分别立法的国家较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先,制定反垄断法在后;另一则反之。
前者如德国、日本等国。
德国于1896年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1957年制定《反限制竞争法》。
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制定于1934年,而其《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制定于1947年。
后者如韩国。
韩国在1980年制定《限制垄断及公平交易法》,1986年制定《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这两种情况自然不属于简单的孰先孰后排列顺序问题,而是与特定国家的经济条件、社会背景相联系,中国其实也不例外。
1993年9月2日,在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背景下,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由此填补了我国竞争法立法的空白,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作为竞争法的姊妹法――反垄断法确迟迟未能出台,14年之后的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XX国反垄断法》,该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竞争法立法体系,对于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必将发挥重大的作用。
由于《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规X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同属竞争法的X畴,因此二者之间联系密切,互为补充,其目的都是为了推动和保护竞争,禁止市场主体以不合理的手段谋取利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国家经济技术发展。
尽管如此,二者之间的区别也是不容忽视的,为了更好的领会二者的立法意图和目的,笔者就其区别分析如下,以期对竞争法有个清晰的认识。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2005-09-01 16:43 商务部条法司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
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但同时二者又有很多不同之处,在一国的经济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一、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研究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首先应当研究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从各国反垄断立法与反不正当竞争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里要区别两个概念: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经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协同一致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经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集中行为。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关注的是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一般是指商业活动中与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商业道德相背离的各种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最早出现在法国,1850年法国通过适用无正当理由而对他人造成损害必须承担责任的一般民法原则,推出了“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对某些侵害工业产权,但在某些商业活动中导致欺诈,或者使人误解,或对此负有责任的行为,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雏形,从而拉开了反不当竞争立法的序幕。
1896年德国颁布了《反不当竞争法》,这是世界上最早作为特别法来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
此后,1926年波兰制定了《制止不正当竞争法》,1931年瑞典和希腊分别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日本于1934年颁布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首先,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
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又交叉存在。
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
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虽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主要区别从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反垄断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区别与联系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区别与联系本文来自:1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同之处1.1 法律性质不同反垄断法具有经济法性格,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多被视为民法中的特别侵权法。
实施市场经济的国家,信赖市场机能,但当市场经济的运作出现危机,国家必须进行干预,包括以强制和引导的方式,来改变市场上的行为,乃至产业结构时,就需要另一套法规,学者有时统称为经济法。
故在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往往被视为是对民法的批判。
反垄断法专门设置行政机关,负责对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积极、主动的干预,因此普遍将反垄断法归入公法范畴。
公法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故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权利,而不得滥用之。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属于特别侵权法,普遍将该法归属于私法范畴,从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源于侵权行为,而其救济手段多为违法人民事责任的承担便可得以验证。
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故市场上的竞争者只要法律未规定不得为,即获行为之自由。
1.2 伦理性与政策性之差别二法之差别颇多。
从二法之产生历史考察,可以对二者之间的差异有根本性的了解。
二法皆是市场经济运行和发展的产物,惟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早于反垄断法而产生。
自大规模自由市场经济出现后,旧经济秩序的伦理控制力量(如同业工会)的削弱而逐渐不能维系,对法律的需要与日俱增,英美和欧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大抵在这种背景下产生。
英美反不正当竞争法(unfair competition)是从商标法逐渐脱胎演变而来。
欧陆国家是在营业自由政策确定以后,才渐感需要,第一部单行法出现在德国(1896年)。
由此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自其产生时起,便具有极强的伦理性,作为特别私法在白热化的营业竞争中维护社区伦理。
英美法国家将“不劳而获”,“不授种而收获”作为其认定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基石,大陆法系一般将诚实信用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帝王条款”,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亦将公平、诚实信用和遵守商业道德规定为基本原则。
其维护商业道德、确定竞争伦理规则之精神不言而喻。
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经济法》农大在线
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经济法》农大在线题目: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许多国家已经受到应有的重视。
但是在我国竞争法制与国外相比尚属“年幼”,反垄断法却是刚制定,还未实施。
所以对二法的研究,于我国经济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而且国内学者在二法的异同方面的比较研究较少,所以本文就针对这个问题,通过对二法在概念、特征等方面的比较,来分析二法的异同。
关键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目录1反垄断法概述 (4)1.1 反垄断法概念 (4)1.2反垄断法的内涵 (4)1.3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和基本内容 (4)2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5)2.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由于竞争是一把双刃剑 (5)2.2反不正当竞争法独特的法律特征 (5)2.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与基本内容 (5)3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分析 (6)3.1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差异 (6)3.2 二法相同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有较多差别 (7)4结语 (8)1反垄断法概述1.1反垄断法概念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反垄断法,指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
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
为配合反垄断法的实施,各国一般设立专门机构,按照特定程序,对经济生活中的垄断现象进行规制。
1.2反垄断法的内涵各个国家制定的反垄断法是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直接表现形式。
垄断法内涵一般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
垄断法中的实体法反垄断法的实体部分主要是对垄断和限制性竞争行为的规定,同时对容易形成垄断的经济力量过分集中进行控制。
一般而言,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禁止卡特尔协议是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任务。
垄断法中的程序法在程序方面,各国一般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反垄断法的实施。
如德国设立联邦卡特尔局,配合政府经济部长管辖有关限制竞争的案件;日本在内阁中设立公正交易委员会,韩国及台湾地区都在经济部下设立公平交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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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4、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⑥及其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凡是参加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无论经济实力强弱,市场份额多少都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它们之间形成的竞争关系都是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关系。而反垄断法所调整的则往往是经济实力强、市场份额大的经营者和以它们为中心,凭借其占据市场支配地位或交易优势地位与弱小经营者之间形成的不平等主体间的竞争关系。从某种程度当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地替名牌企业、大企业着想,而反垄断法则体现着对中小企业的保护。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主要区别
从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反垄断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从性质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⑤,主要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执法属于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而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则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首先,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7、从法理的正义性及其具体规定的变化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侯。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由于国家产业政策上的变化,会导致反垄断法律制度也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正,而且这样的修正并非只增不改,常常会改变原本违法的一些行为的性质。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对企业以假冒、虚假广告、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其前提条件是市场上有竞争,其目的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这个法律可以简称为公平竞争法,它追求的是公平竞争。而反垄断法则是通过反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使市场保持一种竞争的态势,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证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反垄断法追求的是自由竞争,这个法律从而也可以简称为自由竞争法,其目的是保障企业在市场上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扩大社会福利。另外,反垄断法是规范整个市场的竞争,涉及的问题是全局性的,它在推动和保护竞争方面所起的作用远远大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自其诞生之初就强调国家或行政机关的主动干预,而无论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采取私法救济,国家对其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而反垄断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
5、从二者调整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都是保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保障和促进公平。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规范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入手,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有失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危害,并缔造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微观调控。而反垄断法则是从规范限制竞争的状态和行为出发,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和状态进行规制,防止出现少数经营者控制和操纵市场,限制竞争,从而维护经济的自由、民主和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也就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着眼于对竞争秩序的保护,而反垄断法则体现着对企业自由和市场竞争的双重保护。
6、从行为方式及其救济和制裁上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垄断则主要是企业(厂商)以独占、寡占⑦及联合行为等控制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或垄断组织(托拉斯、卡特尔、辛迪加、康采恩⑧等)是设置市场壁垒⑨,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的通常表现形式,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
2、从立法理念方面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营业警察法”,旨在净化竞争秩序,主要涉及市场竞争结构以及竞争的充分有效性。而反垄断法则基于有效竞争的理论,力求产业组织的优化和市场结构的合理化,以提高市场效率,保证经济资源的最佳配置、产品的最低价格和最佳质量、促进工业的最大进步。
正是出于不同的理念,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方面,不正争结构,不会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反垄断法也不会把它们视为是违法行为。
3、从立法目的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