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索引号:000014672/2017-02069分类:环境管理业务信息\土壤环境管理发布机关:环境保护部生成日期: 2017年12月15日名称: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文号:公告 2017年第72号主题词: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 2017年第72号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14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印发附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规定的疑似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风险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
其她情形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二、原则规定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 J25、3)与《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并符合本指南相关要求。
三、调查评估程序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一般程序包括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三个阶段。
由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与隐蔽性,一次性调查不能满足本阶段调查要求的,则需要继续补充调查直至满足要求。
初步调查: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信息整理及分析、初步采样布点方案制定、现场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与评估、调查报告编制等。
《建设用地非确定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
建设用地非确定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1 范围本文件提供了建设用地非确定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原则、程序、内容、方法和报告编制的技术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建设用地存在使用历史不清、污染来源不明等情况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
本文件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致病性微生物污染调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CJJ/T 7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标准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4 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5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68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 1019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231 土壤环境词汇3 术语和定义HJ 682、HJ 123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建设用地 land for construction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来源:HJ 682-2019]3.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investigation on soil contamination采用系统科学的调查方法,确定地块是否被污染以及污染程度和范围的过程。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最新版】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
二、组织评审机制(一)组织评审部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直辖市可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评审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以下任一方式组织评审。
1.组织专家评审;2.指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或者组织评审;3.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部门分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1.确定组织评审方式;2.受理申请;3.建立专家库;4.档案、信息管理;5.报告质量信息公开;6.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1.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2.推荐本系统专家进入专家库;3.确定部门代表参加评审。
(四)组织评审的经费组织评审的经费应当分别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算。
三、评审依据及有关原则(一)评审依据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
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地下水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等。
《青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青环发〔2020 〕51 号)各区、市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和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 年6 月19 日青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和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 〕63 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以下情形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工作:(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二)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拟变更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建设用地地块;(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的其他情形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组织评审机制(一)组织评审部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审。
(三)职责分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1.受理申请;2.建立和更新专家库;3.核实地块及周边污染源情况;4.档案、信息管理;5.报告质量信息公开。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及管理指南(2023环保公司实操指导)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2023环保公司实操指导)《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建立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及《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构建起了基本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既是土壤污染风险识别的起点,也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起点。
一、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及管理指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二、调查分类1、调查地块1.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2.拟变更为食品加工储存用地或者农用地的;3.重点监管单位用地用途拟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4.焦化、钢铁、化工、煤焦油加工、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焚烧、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农药等企业关停、搬迁的;5.垃圾填埋场、污泥处置场、危险废物填埋场等关闭或者封场的;6.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调查主体1.土地使用权已收回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土壤调查;2.有使用权人的由使用权人开展调查。
三、评审机制(一)组织评审部门1.由所在地生态环境局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2.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县级生态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加评审(二)评审方式1.通常为组织专家会议评审,结合现场踏勘;对于委托由县级审查的报告根据相关要求审查2.指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3.市生态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认可的其他方式(三)组织评审的经费组织评审的经费列入生态主管部门及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同级财政预算;(四)评审依据及有关原则1.调查单位和审查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合理的判断建设用的的土壤污染状况;2.明确各技术环节具体负责人信息做到可追溯,技术人员和专家对调查结论终身负责。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
二、组织评审机制(一)组织评审部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直辖市可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评审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以下任一方式组织评审。
1.组织专家评审;2.指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或者组织评审;3.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部门分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1.确定组织评审方式;2.受理申请;3.建立专家库;4.档案、信息管理;5.报告质量信息公开;6.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1.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2.推荐本系统专家进入专家库;3.确定部门代表参加评审。
(四)组织评审的经费组织评审的经费应当分别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算。
三、评审依据及有关原则(一)评审依据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
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地下水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等。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14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印发附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规定的疑似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风险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
其他情形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二、原则规定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并符合本指南相关要求。
三、调查评估程序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一般程序包括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三个阶段。
由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一次性调查不能满足本阶段调查要求的,则需要继续补充调查直至满足要求。
初步调查: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信息整理及分析、初步采样布点方案制定、现场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与评估、调查报告编制等。
初步调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即可能超过可接受水平),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sz
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二〇一八年九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适用范围 (2)第二章工作流程 (3)第三章工作要求 (10)第四章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技术要求 (13)第五章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技术要求 (23)第六章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技术要求 (26)第七章报告编写及专家评审要求 (30)附件1 (34)附件2 (36)附件3 (38)附件4 (40)附件5 (52)前言为贯彻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深规土规〔2017〕3号)和《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方案》(深府办〔2016〕36号),指导、规范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将根据实际管理需求适时修订。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引起草单位: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第一章适用范围一、本指引适用于拟实施土地整备的,拟开展城市更新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
二、疑似污染地块是指土地开发利用以来曾经作为或现状为电镀、线路板、铅酸蓄电池、制革、印染、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储运等行业企业用地(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危险废物及污泥处理处置等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以下简称环境基础设施用地)。
三、污染地块是指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本指引的技术要求,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值,或地下水污染物含量超过有关地下水环境标准值且地下水可能存在风险的疑似污染地块。
四、重点行业企业或环境基础设施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以及其他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开展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工作流程一、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一)拟开展土地整备的地块1、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确定后,区土地整备部门应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供辖区内土地整备年度计划项目清单及土地整备项目实施范围图,书面征求区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14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印发附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规定的疑似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风险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
其他情形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二、原则规定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并符合本指南相关要求。
三、调查评估程序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一般程序包括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三个阶段。
由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一次性调查不能满足本阶段调查要求的,则需要继续补充调查直至满足要求。
初步调查: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信息整理及分析、初步采样布点方案制定、现场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与评估、调查报告编制等。
初步调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即可能超过可接受水平),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全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结合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
其他情形可参照执行。
二、组织评审机制(一)组织评审部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评审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省级组织评审部门采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审;市级组织评审部门可采取直接组织评审、指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或组织评审方式。
(三)部门分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1.确定省级组织评审方式;2.受理申请;3.建立省级专家库;4.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档案、信息管理;5.报告质量信息公开;6.会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并动态管理本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1.确定本市组织评审方式;2.受理申请;3.有条件的建立本行政区域专家库;4.调查报告档案、信息管理,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存档;5.报告质量信息公开;6.对辖区内土地使用权人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一、引言《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是为了指导建设项目用地的环境调查和评估工作而编制的,旨在保护土壤资源,提高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指南以规范化、科学化的方法,系统阐述了土壤环境调查和评估的流程、方法和技术要求。
二、背景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成为国家的焦点。
土壤作为生命之源,其环境质量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进行建设项目前,对土壤环境进行调查和评估是必要的。
三、调查和评估流程本指南从前期调研到报告编制,共分为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项目背景调查和目标确定,包括了对项目背景、现状分析和调查目标的明确。
第二阶段是现场调查和取样,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和土壤污染源的调查,以及采样方法和数量的确定。
第三阶段是实验室分析,包括土壤样品的化学分析和生物学分析,以获得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的数据依据。
第四阶段是数据分析和评价,通过对实验室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得出土壤污染状况和风险评估结果。
第五阶段是风险管控与对策,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以减少土壤污染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
第六阶段是报告编制和管理,对整个调查评估过程进行总结和总结。
四、调查和评估方法本指南详细介绍了调查和评估的方法。
在调查过程中,采用了多种方法,如现场调查、取样、分析和实验室分析,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评估方法包括了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和污染风险评估,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评价,得出土壤污染状况和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风险程度。
五、技术要求本指南对土壤环境调查和评估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包括如何选择调查样点,如何采集和处理样品,以及实验室分析的方法和标准等。
通过对这些技术要求的实施,能够确保调查和评估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六、结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是一部全面系统的指南,对于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壤环境调查和评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它通过规范化、科学化的方法,为土壤环境调查和评估提供了详细的流程、方法和技术要求。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引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是为了指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相关评估工作,保障土壤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的土壤污染治理提出的具体要求。
本文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2024征求意见稿)》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和改进。
【主体内容】一、报告评审1.评审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知识,并严格按照评审规定进行评审。
a.技术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b.数据收集、分析和处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c.评估过程中是否涉及相关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意见反馈。
d.评估结果是否具有可靠性,是否考虑了不确定性因素。
e.是否充分考虑了环境保护、人类健康和社会安全等因素。
f.是否提出了合理的修复方案,并评估了修复效果。
g.报告的逻辑性和规范性是否符合评审要求。
3.评审应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考虑各项评审要点。
二、报告内容改进1.在报告中应明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目的、范围和方法,提供清晰的背景介绍和问题陈述。
2.数据采集和处理过程应详细说明,包括采样点的选择、采样方法、分析方法以及数据质量控制。
3.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应进行详细的风险源识别和排放特征描述,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人体接触途径。
4.评估过程中应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经济评估和生态评估等综合因素。
5.在风险管控方面,应提出详细的管控策略和措施,并明确责任主体和实施时限。
6.修复效果评估需要明确修复目标、修复方法和评估指标,并根据修复实施情况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三、报告评审流程改进1.定期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培训,提高评审专家的评审水平和认识。
2.评审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鼓励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意见反馈。
3.评审结果应为评审意见和建议,评审意见应明确指出问题和改进方向。
4.结合评审意见和建议,及时修订和完善评估指南,推动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 评估报告评审指南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
其他情形可参照执行。
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细则。
二、组织评审机制(一)组织评审部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直辖市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评审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以下方式组织评审。
1.组织专家评审;或2.指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审;或3.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组织评审的经费组织评审的经费应当分别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算。
三、评审依据及有关原则(一)依据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地下水质量标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 评估报告评审指南(2019征求意见稿)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
其他情形可参照执行。
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细则。
二、组织评审机制(一)组织评审部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直辖市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评审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以下方式组织评审。
1.组织专家评审;或2.指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审;或3.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组织评审的经费组织评审的经费应当分别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算。
三、评审依据及有关原则(一)依据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地下水质量标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
《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全文)
《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全文)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污染场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对接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规范,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6月20日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污染场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对接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
本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原则规定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与指南,并符合本工作指南相关要求。
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与指南,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已发布的技术标准:(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5)《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6)《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7)《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8)《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9)《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1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时,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规范执行。
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指南(试行)
附件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调查工作质量,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初步采样分析(即初步调查)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包括对调查关键环节(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检测分析)的监督检查以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通过评审后的监督抽查。
被检查单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的参与单位,如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制定单位、现场采样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编制单位等。
本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地块调查的监督检查。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3—《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 2016 第42号令)《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 2017 第72号公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三、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一)组织实施主体监督检查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其中: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的监督检查,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其中任一环节开展监督检查或全部环节均开展监督检查。
对通过评审的调查报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抽查。
(二)组织实施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任一方式组织监督检查工作。
1.自行组织专家开展;2.指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或者组织专家开展。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索引号:000014672/2017-02069分类:环境管理业务信息\土壤环境管理发布机关:环境保护部生成日期: 2017年12月15日名称: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文号:公告 2017年第72号主题词: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 2017年第72号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14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印发附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 2号)规定的疑似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风险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
其他情形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二、原则规定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 5.1)、《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并符合本指南相关要求。
三、调查评估程序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一般程序包括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三个阶段。
由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一次性调查不能满足本阶段调查要求的,则需要继续补充调查直至满足要求。
初步调查: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信息整理及分析、初步采样布点方案制定、现场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与评估、调查报告编制等。
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技术指南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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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附件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规定的疑似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风险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
其他情形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二、原则规定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并符合本指南相关要求。
三、调查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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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一般程序包括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三个阶段。
由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一次性调查不能满足本阶段调查要求的,则需要继续补充调查直至满足要求。
初步调查: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信息整理及分析、初步采样布点方案制定、现场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与评估、调查报告编制等。
初步调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即可能超过可接受水平),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初步调查无法确定是否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应当补充调查,收集信息,进一步进行判别。
详细调查:包括详细调查采样布点方案制定、水文地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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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与评估、调查报告编制等。
详细调查应当进一步确定土壤污染物的空间分布状况及其范围,以及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污染的影响情况,分析污染物在该地块的迁移与归宿等,为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提供支撑。
详细调查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或需要进一步精细测算治理与修复范围时,则应当补充调查,收集更多信息。
风险评估:主要工作程序包括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风险控制值计算等。
通过风险评估判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造成的人体健康风险是否超过可接受水平,并计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风险控制值。
四、调查评估要点
(一)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则上为疑似污染地块的边界范围内。
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到地块边界以外:如地块边界附近土壤可能受到本地块污染的,需确定地块地下水污染范围的,地块周边存在环境敏感目标的(如学校、居民区等)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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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布点要求
布点是土壤环境调查的关键环节。
布点不当可能发现不了污染,造成误判。
布点数量应当综合考虑代表性和经济可行性原则。
鉴于具体地块的差异性,布点的位置和数量应当主要基于专业的判断。
原则上:
初步调查阶段,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详细调查阶段,对于根据污染识别和初步调查筛选的涉嫌污染的区域,土壤采样点位数每400m2不少于1个,其他区域每1600m2不少于1个。
地下水采样点位数每6400m2不少于1个。
有以下情形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密布点,如污染历史复杂或信息缺失严重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等。
(三)土壤污染物的检测项目
漏检污染项目可能发现不了污染,造成误判。
土壤中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根据保守原则确定。
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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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地块内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及其在环境中转化或降解产物均应当考虑纳入检测范畴。
(四)水文地质和土壤理化性质调查
水文地质条件关系污染物在土壤和地下水中的迁移、转化和分布。
需要调查:地块土层结构及分布、地下水位、地下水垂向水力梯度、地下水水平流速及流向等。
土壤的具体理化性质是风险评估的重要参数。
需要调查:土壤有机质含量、容重、含水率、土壤孔隙率、渗透系数等。
(五)实验室检测原始数据管理
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调查评估的基础。
参与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实验室,应当保存所有样品检测的原始数据(包括电子数据)以备检查,原则上至少保存20年。
(六)风险评估要点
1.建立污染地块概念模型
概念模型的内容包括污染来源、潜在受体以及暴露途径(即污染到达受体的途径)。
概念模型应当贯穿于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6—
估整个过程,并随着调查的深入,不断完善。
即使存在污染来源,如果没有暴露途径,则对潜在受体而言,就没有风险。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规定了多种暴露途径。
根据建立的概念模型,某种暴露途径对于该特定地块并不存在的,则风险评估可以不考虑该暴露途径。
污染地块上如果存在《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未规定的暴露途径的,可参考国际上具有较高认可度的风险评估技术方法组织开展相应暴露途径的风险评估工作,说明方法的合理性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2.风险评估的参数选择
对于污染物理化和毒性参数,原则上选择《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所规定的参数;《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未规定的,可引用国际上权威机构发布的具有较高认可度的数据库中的参数,并明确说明数据来源及选择依据。
对于人体暴露特征参数,原则上采用《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规定的参数推荐值;确需调整的,应参照国家或地方权威部门发布的数据,并明确说明数据来源及选择依据。
—7—
对于污染地块的特征参数,应通过水文地质调查、室内土工试验等方式获取实测数据,对于面积较大且水文地质情况复杂、变异性较大的地块,可分区域获取地块特征参数。
3.关于风险控制值
根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土壤风险控制值指根据用地方式、暴露情景和可接受风险水平,采用规定的风险评估方法和场地调查数据,计算获得的土壤污染物的含量限值。
当污染地块规划用途明确时,应根据规划用途计算风险控制值;规划用途不明确时,可结合可能的多种规划用途,提供相应的风险控制值。
通过风险评估计算得出的风险控制值,是确定污染地块修复目标值的重要依据,但两者并不完全等同。
如对于土壤背景值较高的污染物(如重金属),考虑成本效益,技术可操作性,以及修复后存在被更高背景的周边区域再次污染的可能性,原则上不要求清理到背景水平之下。
污染地块的修复目标可依据《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导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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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果及审核
(一)成果
调查评估工作完成后,应以电子和书面方式提交相关工作成果,包括报告书、图件、附件材料等。
1.报告书应包括调查评估工作方案、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
2.图件应包括地块地理位置图、地块平面图、土壤污染物浓度分布平面图及截面图、地块土层分布截面图、地下水位等高线图、地下水污染物分布图等;
3.附件材料应包括相关历史记录、现场状况及工作过程照片、钻孔柱状图、水文地质调查报告、测绘报告、建井记录、洗井记录、手持设备日常校准记录、原始采样记录、现场工作记录、实验室检测报告、专家咨询意见等。
(二)审核要点
对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工作进行审核的,可参考下表所列要点。
阶段要点
调查范围是否合理
调查阶段
资料收集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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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要点
采样点位布设是否科学
采样深度设置是否科学
现场样品采集过程是否规范
调查阶段水文地质资料是否完备
检测项目选择是否全面
实验室检测是否规范
检测数据统计表征是否科学
风险评估阶段概念模型是否合理
参数选择是否规范
风险表征是否科学
不确定性分析是否合理
风险控制值的确定是否科学
工作成果提交相关报告书是否完整图件是否完整
附件材料是否完整
总结调查评估过程是否规范相关材料是否完整
结论是否科学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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