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
离岗创业管理制度
离岗创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企业员工的离岗创业活动,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严格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的情况。
第三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应当保证不影响本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并保证不侵犯本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二章离岗创业申请第五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企业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个人简历、离岗创业计划书、离岗创业项目的商业计划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企业员工应当如实填写离岗创业申请表,不得隐瞒虚假情况。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接到员工离岗创业申请后,及时安排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员工。
第三章离岗创业管理第九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期间,不得利用企业的资源和关系进行非法牟利。
第十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产品、客户等商业机密。
第十一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期间,不得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本企业的声誉。
第十二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期间,不得从事与企业所从事的行业、领域相同或者类似的商业活动,不得与企业的竞争对手合作。
第十三条企业员工应当定期向本企业报告离岗创业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接受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期间,如遇到与企业合作,或者参与竞争对手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企业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期间,如涉及到与企业的商业利益产生冲突的情况,应当优先考虑企业的利益。
第十六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期间,应当遵守企业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对企业的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第四章离岗创业成果分享第十七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取得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应当由员工与企业共同分享。
离岗创业管理制度
离岗创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目的:为支持员工离岗创业,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符合条件的员工。
二、离岗创业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应为本公司员工,且在岗期间表现良好。
2. 申请人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离岗创业的原因、计划和时间。
3. 申请人需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同意。
三、离岗创业期间管理
1. 离岗创业期间,员工应保持与公司的联系,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进展情况。
2. 员工离岗创业期间,公司保留其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 员工离岗创业期间,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四、离岗创业期满回岗安排
1. 员工离岗创业期满后,应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离岗创业期间的成果和收获。
2. 公司根据员工离岗创业期间的成果和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员工回岗。
3. 员工回岗后,应继续履行原岗位的职责和义务。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是离岗创业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能为公司和员工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于对教职工自动离职处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对教职工自动离职处理的暂行规定烟师院字〔2003〕106号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员(管理人员)、工人。
第三条本规定的自动离职人员,是指本校教职工由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而造成的自失公职者。
一般表现为旷工、外出学习等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时限,或要求停薪留职、辞职等未获学校批准而擅离职守。
自动离职不是一种行政处分,学校只作除名处理。
第四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自动离职(一)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在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人员。
(二)擅自离岗90天或请假期满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90天的人员。
(三)外出学习人员期满未归且未向学校办理延期手续,逾期超过180天的人员。
(四)未经学校同意,出国逾期不归超过180天的人员。
(五)虽与学校签定了借调、停薪留职、承包经营等合同,但未经批准期满未归或不辞而别,逾期超过30天的人员。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不履行合同的自动离岗人员。
第五条对自动离职人员的处理(一)自动离职人员自确定之日起,由学校予以除名,自此终止与学校的公职关系,停止享受学校在编教职工的一切待遇。
(二)自动离职人员从确定之日起,由人事处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所在单位转送本人,在15个工作日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还校内的住房、资金、物品等手续;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由本人委托其亲朋或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实施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以信函或传真至所在单位报人事处审批延续时间,延续时间不得超过30天。
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及离岗创业暂行规定
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及离岗创业暂行规定为了引导和支持大学教职工开展校外兼职和创业活动,发挥其专业特长和技能,提高教职工收入水平,推动大学创新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和离岗创业行为,增强教职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本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区市规定的精神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学,是指市内高等学校及其他类似的教育机构;教职工是指在大学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等。
第三条大学教职工从事校外兼职及离岗创业,应以主业为主,兼职创业为辅,不影响其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并且不得影响大学及专业。
大学教职工在开展校外兼职和离岗创业活动时,必须恪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条大学应该积极扶持教职工开展校外兼职与离岗创业,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校外兼职和离岗创业。
第二章开展校外兼职第五条大学教职工可以参加政府、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的校外兼职活动。
教职工在开展校外兼职活动时,需积极向所在单位报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报备时需提供兼职单位名称、活动内容、时间安排、收益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大学教职工从事校外兼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懂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从事违法活动,不从事与大学主业冲突且有损于大学声誉的活动;(二)不在工作期间、工作岗位上从事兼职活动,不占用大学学术资源或师资力量;(三)兼职时间原则上应在课余或双休日;(四)兼职活动不得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不得影响大学及其专业的正常地位和发展;(五)教职工在兼职期间不得泄露、盗用大学教学及科研的知识产权、专利等机密信息。
第七条大学应营造良好的校外兼职环境,对教职工从事兼职活动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鼓励教职工关注市场、追踪市场动态,培养多样化的技能能力,不断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开展离岗创业第八条大学教职工可以在本单位同意的情况下,申请离岗创业。
西南交通大学机构设置及管理暂行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机构设置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机构管理机制,加强对机构设置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机构设置与调整的原则:机构设置必须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各项管理工作和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以明确职责任务为基础,按照"党政管理机构坚持精简、高效,教学、科研机构随国家教育形势及教育市场的变化而调整"和"机构设置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应。
职能相近的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合并或合署办公"的原则,以保证和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目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级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业务部门、直属单位及校办产业的机构设置及日常管理工作。
我校设置的各类机构有:1.二级机构:党政管理部门的处(部、室或其他相当于处级的机构);教学科研单位的实体学院、独立的系(教学、研究部)、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或其他相当于学院一级的机构);不定级别的业务部门(馆、社、中心、部、所等)、直属单位(院、馆、办事处、附属中、小学等)纳入二级机构管理。
2.三级机构:党政管理部门的科(或相当于科级的机构);?教学科研单位中实体学院下设的系、独立系(部、所等)下设的教研室(研究室、实验室、研究所、中心或相当于教研室级的机构);业务部门、直属单位下设的办公室、部(室或相当于部室级的机构)纳入三级机构管理。
3.教学、科研二级机构下设的虚体机构。
4.校级非常设机构,如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等。
校各级各类企业不列入内设机构序列,作为学校的附属企业,不确定级别,由校办产业管理处(或相关部门)实施日常管理。
第四条我校党、政管理机构实行校、处(部、室)、?科三级管理体制,较小的处(部、室)内不设科级机构。
处(部、室)?以下的机构设置,应根据实际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本着精干、灵活、?高效的原则设置。
业务部门、直属单位内一般不再设置下设机构;如个别确有必要的可设办公室(明确为科级)外,其它一律不再确定行政级别。
教师离岗管理办法
教师离岗管理办法教师离岗是指教师在一定期间内离开工作岗位进行休假、培训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无法工作。
对于教师离岗管理的办法,应该是科学、公正、合理的,既能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又能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
一、离岗情况分类教师离岗情况可分为正常离岗和特殊离岗两种。
正常离岗包括带薪休假、探亲假、产假、病假等,这些情况是合乎规定需要休假的,学校需要提前规划,安排其他人员代班,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特殊离岗指的是教师由于参加培训、举办学术报告、学术考察等需要离开岗位一段时间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学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前进行安排,协调好其他教师的工作。
二、离岗申请和批准程序教师离岗前,应向学校提出离岗申请。
离岗申请需要填写相关表格,说明离岗原因、离岗时间等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学校收到离岗申请后,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根据教师的离岗情况和学校的实际需要进行批准。
离岗期间,教师需要遵守学校规定的离岗期间工作要求,如参加培训课程、完成工作任务等。
同时,学校也有责任对离岗教师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教师的离岗期间能够有效利用,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
三、离岗期间工资待遇教师离岗期间,应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对于正常离岗的教师,学校应按照规定给予带薪休假、探亲假、产假等相应的工资待遇。
对于特殊离岗的教师,学校也应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离岗期间,教师如果参加了培训或其他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学校还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包括培训费、差旅费等。
四、离岗期间工作安排教师离岗期间,学校需要进行岗位代理安排。
根据离岗教师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学校可以选择其他教师或员工代班,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
同时,学校还需要与代班人员进行沟通,明确工作要求和职责,确保代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离岗期间教师的返岗程序教师离岗期间,学校应及时与离岗教师保持联系,了解其离岗情况及返岗计划。
离岗期满,教师需要提前通知学校返岗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准时返岗。
教师返岗后,学校需要进行相关手续办理,包括签订返岗合同、调整工作安排等。
高校校外兼职在岗或离岗创业管理办法
******大学校外兼职、在岗或离岗创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和创业人员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有序进行,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及我省《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事业单位管理的教学科研岗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教学科研人员)。
第三条学校鼓励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
第二章在岗创业或校外兼职第四条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是指在履行校内所聘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到企业或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任与本人学科专业密切相关、并能发挥其专业技术能力和作用的职务并取得合法报酬,但不得在兼职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或聘为管理岗位。
在岗创业是指教学科研人员在履行校内所聘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通过注册公司、参股公司等形式在岗开展自主创业的行为。
第五条在岗创业、校外兼职的基本原则:(一)在岗创业或兼职应保证履行学校聘任岗位的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
在此前提下,尚有余力的方可申请在岗创业或校外兼职。
在试用期内的,不得申请校外兼职或在岗创业。
(二)在岗创业或兼职应尽量利用寒暑假。
利用正常工作时间兼职的,应明确每周在学校工作时间;不得以创业或兼职为由耽误本职工作,或不参加本单位必要的教研活动和会议等,是中共党员的不得以创业或兼职为由不参加党内政治生活。
(三)在岗创业期限为3年。
第六条担任学校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管理岗位人员(含“双肩挑”人员)的兼职和在岗创业管理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教学科研人员在岗创业或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占用正常工作时间的学校按照在校工作时间的比例发放绩效工资。
2022教师离岗创业政策
2022教师离岗创业政策离岗创业人员人事关系保留通知提出申办离岗创业,有四个程序。
①个人申请凡有离岗创业意愿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明确创业意向和方式。
离岗创业项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等。
②单位审核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离岗创业条件的,予以批准。
③签订协议经单位批准的离岗创业人员,要与单位签订离岗创业协议书。
离岗创业协议书应载明离岗创业起止时间、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的有关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
离岗创业人员要自觉服从单位的管理和考核,按时创业情况和履行约定情况。
原单位要停发离岗创业人员工资,保留其人事关系,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正常晋升其档案工资,保留其享有参加专家评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等权利。
④备案单位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备案表》,附个人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离岗创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每年年底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离岗创业人员花名册。
由原单位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通知提出对于离岗创业人员,由原单位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创业单位管理为主。
考察考核原单位每年或创业期满应派工作人员到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核,并将其在创业单位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和创业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严禁借机吃空饷”离岗创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离岗创业协议书约定和所在创业单位规章制度,严禁借机吃空饷”、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对违反规定者,原单位应视情况终止离岗创业协议,责令其返回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返回原单位工作应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创业离岗创业人员期满前或期满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创业的,应提前1个月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未按要求办理终止离岗创业手续的,原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大学科研人员在岗离岗创业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科研人员在岗离岗创业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省《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建立科研人员创业的人事保障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承担科研工作,具有应用型科技成果的在编专业技术人员。
各附属医院参照本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三条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在岗创业、兼职或离岗创业:(一)最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二)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应用型科技成果在岗、离岗创业,或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
(三)所在单位在岗创业、兼职及离岗创业人员不超过单位在编人员的5%。
第二章在岗创业第四条在岗创业审批程序。
科研人员在岗创业或兼职,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XX大学科研人员在岗创业或兼职审批表》,提供拟利用科技成果或拟兼职单位为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相关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可以在岗创业或兼职。
经批准在岗创业或兼职的科研人员,应与学校签订在岗创业或兼职协议。
第五条考核管理。
在岗创业或兼职人员要严格按照协议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
当年未完成岗位职责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次年不得再继续兼职。
第三章离岗创业第六条离岗审批程序。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XX大学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审批表》,提供拟利用科技成果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相关部门审核,学校批准,方可离岗。
经批准离岗创业人员,应与学校签订离岗协议,相应变更聘用合同,并提供所创办企业的工商登记证明,交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离岗期限。
离岗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
第一次期满需继续离岗创业的,应提前3个月按程序再次报批。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
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但不占单位编制。
离岗人员与学校其他在岗人员享有同等参加职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
第九条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教师辞职创业政策
教师辞职创业政策教师辞职了要,有什么呢?详细内容是什么?不仅在校大学生可以“休学创业”,高校教师的“离岗创业”也有了“护身符”。
近期,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和省科技厅联合了《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
离岗的时间期限为3年。
在这期间,离岗人员还能参与职称评定。
《意见》对于“离岗创业”做了详细规定:鼓励省属及各地所属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内)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带着科研工程和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
此外我省最新的《意见》中还明确,高校教师离岗创业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期限为3年。
《意见》中明确,单位在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内停发各项工资福利待遇。
按规定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中个人承当局部由本人缴纳,单位承当局部由单位缴纳。
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期间(三年内)作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并连续计算工龄。
所在企业应当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由所在企业承当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其实在《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之前,高校教师的创业之路早已开始,一边转化科技成果,一边进展人才培养。
由于在此之前缺乏相关的细节规定,因此局部高校对于老师“在岗创业”和“离职创业”都抱持“放养”态度。
某高校人事处相关负责人透露,此前,在国家出台鼓励高校教师创新创业的相关政策后,学校里就有老师“动心”。
但学校不知道应该如何“执行”。
这一次的《意见》,明确了双方的权益。
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可签订离岗创业合同(协议),就离岗期限、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进展约定。
我省还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安排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兼职、挂职、参与工程合作等方式到相关企业在职创业。
局部高校人事处和科技处的负责人表示,“意见出台后,我们会进一步地研读和细化,使之更加符合学校的详细情况,执行起来效率也会更高。
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工伤处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工伤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护教职工的身体健康,规范我校教职工工伤、因工伤致残无法坚持正常工作人员的待遇和处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固定职工。
第三条工伤事故的界定:工伤事故是指在本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及管理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因上述各种活动过程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人体某些器官失去正常的机能,致使受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的一切事故。
第四条工伤的界定:工伤是指因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
第五条我校教职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报工伤评定:1.在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及管理工作岗位上从事日常工作,因突发事故致伤、残;2.受领导委派出差,因乘坐的车、船、飞机发生交通事故而致伤、残;3.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而致伤、残;4.在紧急情况下,未经领导指定而从事与国家、社会、单位有利的工作而致伤、残。
第六条我校教职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比照工伤待遇处理:1.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交通事故导致死亡;2.在工作、生产岗位上工作或外出执行任务中,突然发病死亡。
第七条申请工伤鉴定的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应及时将事故报告报送人事处备案。
对出差过程中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致伤、残者,应在返校后及时将交通事故处理证明交人事处备案。
2.工伤或工伤致残者,应在第一次治疗终结后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检查结果连同书面申请、治疗医院的医疗证明等交所在单位,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事故调查报告交人事处,提交校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鉴定。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含事故的时间、地点、伤害程度、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事故当事在场人的旁证材料等。
3.人事处在接到工伤鉴定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劳动鉴定委员会医务鉴定小组对伤(残)情做出诊断意见;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上述内容做出决定。
4.不按规定报告工伤事故的,学校原则上不受理伤者的工伤鉴定。
第八条工伤假及工伤治疗期。
离岗创业管理制度
离岗创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离岗创业行为,激励员工的创新创业活力,提高企业创新创业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在离岗创业期间的行为管理,包括离岗创业申请、审批程序、纪律约束、知识产权保护等。
第三条离岗创业是指在职员工在公司同意下,申请离开现有工作岗位,开展创业活动、创新项目研发或参与外部创业公司的创业活动。
第四条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创新创业,同时也强调在职员工在离岗创业期间要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商业机密保护以及维护公司利益的约定和规定。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所有。
第二章离岗创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六条员工在离岗创业前应向公司所在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离岗创业申请书。
第七条离岗创业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所在部门、获得的创业机会、创业计划、预计离岗时间、创业项目的市场前景分析等内容。
第八条公司所在部门应对离岗创业申请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创业项目的可行性、对公司现有业务的影响、员工与公司的知识产权约定等。
第九条公司所在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离岗创业申请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提交公司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备案。
如有必要,公司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可对离岗创业申请进行审批。
第三章离岗创业期间的纪律管理第十条离岗创业期间,员工要遵守公司内部的工作纪律和要求,不得利用公司的资源和客户资源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活动。
第十一条离岗创业期间,员工应定期向公司汇报创业进展情况,并在公司要求下提供相关创业项目的材料资料。
第十二条离岗创业期间,员工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不得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向公司客户推销竞争性产品或服务。
第四章知识产权保护第十三条离岗创业期间,员工对于在公司工作期间研发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享有约定的优先权。
员工如有违反约定转让或使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鼓励员工在离岗创业期间继续利用公司知识产权从事创新创业活动,但必须经过公司的书面同意,同意后双方可签署相关协议。
教师离岗和离职管理规定
教师离岗和离职管理规定一、概述教师离岗和离职管理规定是指针对教师在工作期间离岗和离职情况制定的相关管理政策。
合理的管理规定对于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稳定进行至关重要。
二、离职管理政策离职管理政策是指规范教师离职行为的一系列制度措施。
例如,教师如果想申请离职,需要提前向学校或教育局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并注明离职原因。
校方或教育局应及时处理申请,并与教师进行充分沟通,以了解离职原因,并为合理的离职提供支持。
三、离岗管理政策离岗管理政策是指对教师离岗情况进行管理的措施。
在教师离岗期间,应派遣其他教师或工作人员代班,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
同时,教师在离岗前应提交离岗申请,并准确说明离岗原因和预计离岗时间。
学校或教育局应及时审批离岗申请,并做好相关工作安排。
四、离岗和离职原因离岗和离职原因主要包括个人原因和工作原因。
个人原因包括家庭原因、个人发展需求等,而工作原因一般指工作压力过大、职业发展困境等。
无论是哪种原因,都应积极与教师沟通,提供支持,研究解决措施,尽力挽留优秀教师。
五、离岗离职的程序离岗离职的程序包括教师提出申请、审批申请、与教师沟通、办理离职手续等环节。
在整个离职过程中,学校或教育局应与教师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认真了解教师的想法和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六、教师离职和后续工作教师离职后,学校或教育局应及时查缺补漏,安排其他教师顶替离职教师的工作。
同时,要重视离职教师的离职反馈和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环境和条件,提高教师的工作满意度和留任率。
七、教师流动的影响教师的流动对于学校和学生的教育教学工作会产生一定影响。
流动频繁的教师会给学生带来不稳定感,也会影响教学质量和学校声誉。
因此,学校或教育局应加强对于教师流动的管理和制度建设,提供更好的职业发展和工作环境,尽力留住优秀的教师。
八、教师工作环境的改善为了减少教师的离职和离岗情况,学校或教育局应从源头上改善教师的工作环境。
提供良好的办公设施、教育教学资源和发展机会,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支持,并关注教师的工作需求和心理健康。
西交校人[2005]42号
西交校人[2005]42号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公布《西南交通大学科级及其以下党政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单位:《西南交通大学科级及其以下党政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日第八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西南交通大学科级及其以下党政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主题词:人事管理办法通知校长办公室2005年11月16日印发录入员:段丽校对:覃维西南交通大学科级及其以下党政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学校人员管理逐步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化,做好我校科级及其以下党政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校机关(业务部门、直属单位)、院(系、中心)机关(以下简称各单位)科级及其以下党政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条党政管理岗位职务序列(一)领导职务1、科长(含相当于科长的其他职务);2、副科长(含相当于副科长的其他职务)。
(二)非领导职务1、主任科员(含相当于主任科员的其他职务);2、副主任科员(含相当于副主任科员的其他职务);3、科员(含相当于科员的其他职务);4、办事员。
第三条党政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与岗位职数设定(一)党群部门人员的管理权限与岗位职数的设定1、党群部门人员的管理权限在党委组织部;2、党群部门(含院、系党群管理)岗位职数的设定,由党委组织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原则及学校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并下达相关各单位。
(二)行政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与岗位职数的设定1、机关(业务部门、直属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在人事处;2、校机关(业务部门、直属单位)行政管理岗位职数的设定,由人事处根据本办法第五条及学校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并下达相关各单位;3、院(系、中心)机关行政管理岗位职数的设定,由人事处参照本办法核定并分别下达到各院(系、中心)。
第四条党政管理岗位设置原则1、党政管理岗位的设置必须本着精简、高效、职责明晰的精神,充分调动广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2、党政管理岗位的设置应与学校定编确定的党政职数相一致,各单位不得突破规定的职数限额。
西南交通大学文件
西南交通大学文件西交校[2007]8号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福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校内各单位: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福利基金的管理,规范使用范围,完善审批程序,切实保障福利基金用于提高教职工福利和补助困难教职工等教职工生活福利事业支出,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教职工福利基金的适用对象:教职工福利基金是学校用于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专项资金,适用人员为学校在编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工)。
第二条教职工福利基金的管理机构:学校成立教职工福利基金管理委员会和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负责教职工福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教职工福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工会工作及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校工会、校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人事处、审计处、计财处负责人组成,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校工会负责人、校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任副主任。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教职工福利基金使用原则和教职工福利基金管理办法;审定福利基金的年度预算;审查福利基金的年度使用情况。
2、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按学校“双代会”专门委员会组成办法产生。
其主要职责是:拟定教职工福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草案。
按福利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预算计划逐项组织落实;审定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制定福利基金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负责每年向教代会报告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条教职工福利基金的来源:教职工福利基金由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专款专用。
第四条教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范围1、用于重大节日慰问教职工、教职工休养、教职工身体健康检查、送温暖活动及困难补助、离退休人员的生日慰问及住院护理补助,“六一”儿童节慰问本校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与教职工生活福利直接有关的支出。
2、用于教职工生活福利设施的修建、改造。
3、用于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其它特殊情况的支出。
第五条每年从教职工福利基金中提取10万元,设立教职工重大疾病住院应急借款周转基金,用于教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住院且本人承担医药费数额巨大暂无力支付医疗费的周转借款。
关于鼓励员工离岗创业的暂行办法
关于鼓励员工离岗创业的暂行办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创业已经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越来越多的员工有了离岗创业的念头,而为了鼓励员工的创新创业,不少公司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
本文将探讨关于鼓励员工离岗创业的暂行办法。
一、政策背景员工是企业最宝贵的资源之一。
鼓励员工离岗创业不仅有助于员工个人的发展,也能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
因此,越来越多的公司意识到鼓励员工离岗创业的重要性,并开始出台相关政策。
二、引导员工创新创业的活动为了鼓励员工离岗创业,公司可以组织创新创业的相关活动,如创业比赛、创业讲座等。
这些活动可以帮助员工了解创业的机会和挑战,激发员工的创业热情和创业能力。
同时,公司还可以邀请成功创业者来分享自己的创业经验,为员工提供借鉴和启发。
三、提供资金支持资金是创业的重要保障之一。
为了鼓励员工离岗创业,公司可以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具体而言,可以设立创业基金,员工可以向基金申请创业贷款或股权投资。
这样一来,员工在创业初期就能够获得必要的启动资金,减轻财务压力,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四、提供技术支持和创业培训除了资金支持外,公司还可以提供技术支持和创业培训,帮助员工提升创业能力。
公司可以组织一些技术专家来指导员工在创业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同时,公司还可以组织创业培训班,邀请专家授课,培养员工的创业素质和技能。
五、建立创业伙伴关系创业过程中,寻找合适的创业伙伴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帮助员工建立创业伙伴关系,公司可以组织一些聚会活动或创业洽谈会。
员工可以在这些活动中结识到志同道合的创业伙伴,共同追求创业梦想。
六、激励员工回归企业离岗创业并不意味着员工将永远离开公司。
为了鼓励员工回归企业,公司可以制定一些回归政策。
例如,员工可以获得在创业期间保留职位的机会,或者享受一定的回归激励措施,如优先考虑晋升、奖金等。
七、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鼓励员工离岗创业的政策的有效实施,公司需要加强监督与评估机制。
定期对员工创业情况进行评估,了解创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提供帮助和解决方案。
关于鼓励员工离岗创业的暂行办法
关于鼓励员工离岗创业的暂行办法第一篇:关于鼓励员工离岗创业的暂行办法市XX公司关于鼓励员工离岗创业的暂行办法为顺应企业改制后的发展要求,减轻企业的人员负担,提高公司的整体效益,在一定的缓冲时间内,有一定保障的和政策扶持的前提下,鼓励员工离开现在岗位,进行自主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与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
二、制定原则1.自愿申请的原则;2.鼓励并引导的原则:自愿离开工作岗位、自主创业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2012年11月21日前),公司将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鼓励并引导其离岗创业。
三、具体措施1.自愿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其劳动关系保留至其劳动合同期满(2012年11月21日),其中,劳动合同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保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在此期间,公司全额发放其当年度核定的岗位工资和60%的绩效工资,不享受津贴、年终奖及其它福利待遇。
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2.自愿离开工作岗位的基层和中层员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可保留至其劳动合同期满(2012年11月21日),其中,在劳动合同期内退休的,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保留至其退休时。
在此期间,股权性质保持不变,即与公司其他股东的股权性质相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或劳动合同期内退休时,岗位股必须全额退出,其所持股权由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回购。
4.公司董事、监事、经营层人员自愿离岗,保留基本股和1/2的岗位股,所保留的股权可保留至其劳动合同期满(2012年11月21日)或劳动合同期内退休时。
在此期间,股权性质与其他股东的股权性质相同。
岗位股的退股办法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劳动合同期满后或劳动合同期内退休时,岗位股必须全额退出,其所持股权由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回购。
5.自愿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在其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也可申请退股,退股办法是由其本人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后,退股办法按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岗创业”,是指学校在岗教职工个人自愿申请、学校批准后,离开学校进行创业,学校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学校在其离岗创业期内保留其人事关系。
离岗创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离岗创业期间取得巨大成就或为学校作出巨大贡献的教职工,可申请适当延长离岗创业期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事业编制身份、与学校依法建立人事关系的教职工(原则上为教师)。
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教职工需要离岗创业的,须与学校终止劳动合同。
申请离岗创业涉及干部管理相关事项的,同时按照学校干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离岗创业申请管理第四条学校教职工申请离岗创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教职工个人提出“离岗创业”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创业报告等),填写《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离岗创业审批表》(附件);(二)教职工个人所在二级单位集体决策、且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三)党委组织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或文科建设处)、研究生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会签意见;(四)人事处审批;(五)签订离岗创业相关协议。
第五条学校教职工未按规定程序、或未经学校批准离岗的,由学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相关规定,按照“旷工”处理.第六条学校根据离岗创业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在其正式离岗之前,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第三章相关权利和义务第七条离岗创业期内,学校停发工资和各类津补贴。
各类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金额,由离岗创业人员自行承担,应按年度预交.正常进行经费预交的,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各类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金额,离岗创业期内,由学校按照四川省、成都市最低缴费基数进行缴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岗创业”,是指学校在岗教职工个人自愿申请、学校批准后,离开学校进行创业,学校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学校在其离岗创业期内保留其人事关系。
离岗创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离岗创业期间取得巨大成就或为学校作出巨大贡献的教职工,可申请适当延长离岗创业期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事业编制身份、与学校依法建立人事关系的教职工(原则上为教师)。
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教职工需要离岗创业的,须与学校终止劳动合同。
申请离岗创业涉及干部管理相关事项的,同时按照学校干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离岗创业申请管理
第四条学校教职工申请离岗创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职工个人提出“离岗创业”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创业报告等),填写《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离岗创业审批表》(附件);
(二)教职工个人所在二级单位集体决策、且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
(三)党委组织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或文科建设处)、研究生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会签意见;
(四)人事处审批;
(五)签订离岗创业相关协议。
第五条学校教职工未按规定程序、或未经学校批准离岗的,由学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相关规定,按照“旷工”处理。
第六条学校根据离岗创业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在其正式离岗之前,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第三章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离岗创业期内,学校停发工资和各类津补贴。
各类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金额,由离岗创业人员自行承担,应按年度预交。
正常进行经费预交的,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各类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金额,离岗创业期内,由学校按照四川省、成都市最低缴费基数进行缴费。
第八条离岗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可根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职称评审。
第九条离岗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可根据学校岗位晋升相关规定,申请进行岗位晋升。
第十条离岗创业期内,原在校内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可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变更项目负责人,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离岗创业需要使用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的,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西交校科[2015]2号)、《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西交校科[201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离岗创业期内,涉及离岗创业人员占用的国有资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事项的,按照学校资产、财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离岗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应该按照自然年度向学校报告创业进展情况,提交报告的时间为每年12月底。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的,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内的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一)未按年度预交各类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经催缴后仍未缴纳的;
(二)未按照自然年度向学校报告创业进展情况的。
第四章返岗与解聘
第十五条离岗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可按照校内岗位聘用相关规定,申请返岗工作。
申请返岗时,应同时提交创业总结报告。
返回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首个年度可不参与年度考核,视为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离岗创业三年期满后,未返岗工作(或者无法聘入学校各类岗位)的,按照协议约定,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期间,国家进一步出台离岗创业相关具体政策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离岗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应切实履行遵纪守法义务,违法乱纪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由学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进行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离岗创业审批表》
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离岗创业审批表
说明:各会签部门从本部门工作职责的角度,提出组织关系、科研项目、研究生指导、资产设备管理、财务借款报销等方面的转移、接续、移交等方面的意见,并明确提出是否同意离岗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