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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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质监许字[2012]67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2.11.16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检验机构管理办

法》的通知

(鲁质监许字〔2012〕670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规范行政许可发证检验行为,加强行政许可发证检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11月16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发证检验行为,加强行政许可发证检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行政许可质量为目标,充分发挥既有工作成果,加强监管,立足长远,综合施策,切实提升发证检验工作质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的申请、推荐、确认及监督管理,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授权、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本规定调整范围。

第四条发证检验机构管理实行质量第一、管理资源共享和重在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发证检验机构的统一管理。省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局许可办)负责统一接受申请,协调省局认证处、科技处共同对发证检验机构实施推荐、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发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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