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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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鲁质监量字〔2011〕171号关于加强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质监局,省计量院,山东质量认证中心,省级专项计量授权机构:近年来,我省加大法制计量工作力度,建立完善量传溯源体系,加强对计量器具的控制和测量结果的管理,有效落实了质监部门的各项职能。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计量的法制性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产业发展与民生和谐等方面的服务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

计量器具应用面广,基础性强,其量值的准确性和产品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

做好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既是质监部门依法履职的现实需要,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把计量器具监管工作充分融合到“质量主体责任年”活动和“法治质监”建设中去,根据计量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评估风险,研判形势,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要依法把各项规定落到实处,采取周密措施,确保监管工作有效和职责履行到位。

二、突出重点。

计量器具种类繁多,行业覆盖面广,并且涉及到生产、修理、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各市局要抓住重点,注重效果,突出对重点器具、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监督。

一是抓好民生和安全类器具的监督。

对加油(气)机、热量表、出租车计价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等)、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甲烷测定器等)、压力表、医疗设备等重点器具,要加强从型式批准到使用检定全过程的监督,确保其产品质量和计量性能符合法定要求,防止重大计量事故的发生。

二是抓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生产制造和使用等关键环节。

各个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要严格按照评价大纲要求做好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坚决杜绝因试验项目对试验装置耗损较大或试验时间过长等因素擅自减少试验项目或缩短试验时间,从而造成型式试验缩水的行为,对因不按规定出具型式评价报告而导致省局作出错误的型式批准许可决定的,省局将依法撤销或报请总局撤销其相关资质,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市局要按照规定职责和要求做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工作,承担技术性审查的机构要严格做好实地核查,加强对审核人员的管理,认真把好计量器具市场准入关口;对列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产品,各法定和专项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要认真按照规定周期和要求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并做好登记造册,确保在用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有序管理,严禁“只收费不检定、超范围检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暂停其检定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撤消相关资质和授权,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关于印发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

关于印发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

关于印发《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鲁质监监发〔2006〕38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以及总局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为加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和总局制定的《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山东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其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的管理工作;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定期将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情况汇总上报省局;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和审核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市局报告。

二、获证企业年度报告采取企业自查申报,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自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实地抽查主要针对必备条件现场核查一般不合格项较多、季节性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和产品质量。

县局在组织对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中,每年实地抽查企业数应大于获证企业总数的10%。

三、市局对县局审查的企业年度报告要组织进行抽查,省局对市局的工作进行抽查。

四、获证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自获证的第二年度开始,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鲁市监认规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市监认规字〔2024〕2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单位:《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章认定管理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提升检验检测技术公共服务水平,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国家质检中心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质检中心,是指依托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依托法人单位”)建设,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认定的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质检中心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和创新属性,聚焦全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提供高端检验检测服务,推动质量提升、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省质检中心的依托法人单位负责制定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落实建设任务,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和日常运行管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省局负责省质检中心管理,制定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制度,负责认定和考核管理。

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省质检中心的推荐申报、建设督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省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山东省XX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
证 检 验工 作 。 对改 正后 一年 内再 次发 生检 验结 论
长签发后上报推荐或确认其发证检验资质 。 对不
符 合条 件 的 , 由省局 许 可办将统 一 意见 反馈 申报
省政府 部门 刃 件
第七 章 第二 十八条 附 则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发布的 《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
《山东名牌 产品标志管理力、 法 》 同时废止 。 附件 山东名 牌产 品标 志
除国家 和省政 府规定 外 , 各地
区 、 部 门 、 社会 团体 、 企事 业单 位 、 民 间组 织不

请遵 照执 行 。

定 , 省局研 究 制定 了 《山东省 质量技 术监 督行政 许 可 发 证 检 验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 现 印发 给 你 们 ,
山东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 发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 条 为规 范行政 许 可发证 检验行 为 , 加 策 , 切实 提升发 证检 验工 作质 量 。 第三 条 本 办法适 用 于承 担 山东 省质量 技术 以 监督 系统行 政许 可发证 检 验任 务 的检 验机构
得 开展 任何 对产 品或 服务 的综合 评价 以及带 有排
序 、 推荐性质的商业信息发布活动 。有关部 门对
此要 加 强监督 管 理 。 第二十 九条 本 办法 由 山东 省质量 技术 监督
注 本文 附件详见 山东省人 民政府 网站


日印发
局 负责解 释 。
第 三十条 本办法 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
设备 、 检验场所和环境条件 五 六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 申请承担发证检验的检验机构 , 应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 名推 办 日常工 作 由省质 监局 职 能
价 为基 础 , 以独 立 的第 三 方机 构为 主体 , 坚持 企 业 自愿 申请 , 科 学 、 公 正 、 公 平 、 公 开 、 无偿 的 原则 。 第 四条 山东 省名 牌 战略推 进 委员会 以下 简称 “省 名推 委 ” 统 一 组 织 实 施 山东 省 名 牌 战 略推 进工作 。 省名 推委 由省 有关部 门组成 。省 名
名牌 产 品评价 标 准技术 委员 会 。 技术委 员会 由有
一 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 、 法规 、 规 章 的规 定 二 三
能力
按照合法 、 有效的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 具有先进可靠 的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
产品质量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 装备 , 自主创新成效突出 , 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 四 产品连续生产经营三年 以上 , 并在企 业 注册 商标范 围内 五 市场 占有率 、 品牌知名度和顾 客满 意 度 居省 内 同类 产 品前列 六 申报产 品商标符 合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商标法 》 的规定 , 且商标所有权属于山东省各级
处 室 承担 , 主要 负责 一 根据 质 量 发展 目标 、 产 业 政 策 和 工 业 调 整振 兴规 划 的要求 , 拟定 山东 名牌 产 品评 价指 导 目录并按 程序 公布 二 委员 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第 期
指 导 建立 山东 名牌 产 品评 价 标 准 技 术
省政 府部 门 文件 —
三 测算 委托 第 三 方 中介 机 构 或 技术 机 构 对 申 第十 条 本要 求 申报 山东名 牌 的产 品应 符合 下 列基
报山东名牌产品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和品牌价值 四 委托第三方 中介机构具体承担 山东名 牌产 品评 审工 作 五 指导制定 山东名牌 产品评审专家管理 办法 并监 督执 行情 况 六 对第 三方机构提报的山东名牌产 品评 审结果进行监督审核 , 并按程序送审 。 第七条 有关技术机构按程序牵头建立山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和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转制为国有企业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和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转制为国有企业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和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转制为国有企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02•【字号】鲁政字〔2016〕245号•【施行日期】2016.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和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转制为国有企业的批复鲁政字〔2016〕245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报送〈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转企改制工作方案〉和〈山东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转企改制工作方案〉的请示》(鲁质监人字〔2016〕29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09号)规定,同意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转制为国有企业。

转企后组建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山东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有限公司,均为山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子公司,由山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集团有限公司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二、本批复印发时间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的转制基准日。

三、你局负责组织对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进行资产清查,资产清查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财务审计、损失核销、资产评估、资产划转和产权注销申请,省财政厅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四、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依法定程序完成清算后,申请注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五、自转制基准日起,由省编办按规定程序撤销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的事业单位建制,收回事业编制,核销在职人员编制实名制信息,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山东省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实验室应在证书有效期和批准项目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省质监局派出评审人员参加国家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评审人员必须持《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参加国家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的通知》(见附件二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评审。
评审结束后,需填写《参加国家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情况汇报表》(见附件二十一),并及时上报省质监局。
第十八条受理申请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并做出以下处理:
(一)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实验室资质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四)。
(二)符合基本条件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以《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五)的形式,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现场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评审组长必须于一周之内,将申请材料反馈到省质监局,经省质监局确认后,作出《实验室资质认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见附件十二),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原因造成工作延误的,本次评审工作失效。如需再次申请资质认定,需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评审人员原因,造成工作延误的,由评审组长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评审组在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申请单位的实际状况与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或申请项目与实际技术能力严重不符的,评审组有权终止评审,将申请材料返回受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现场评审应做到:
(一)评审员要严格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实施评审。评审中应相互协调、配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确保现场评审客观、公正、准确、全面。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实验室新申请项目(含扩项)必须经省质监局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实验室新申请项目(含扩项)必须符合省质监局有关规划的要求,并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或省质监局的审查同意。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鲁财工〔2021〕16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21〕16号各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市场及药监主管部门,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市场及药监主管部门: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市场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监管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含中央切块安排,统筹用于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反垄断、纤维公证检验等方面的资金)用于支持我省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商事制度改革、规范市场秩序、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提升质量发展水平、强化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监管、提升市场监管履职能力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市场监管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及我省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政策导向和工作重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国家发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国家发证)

一、项目名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集团公司生产厂点变化、其他)。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4.《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3号);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7.《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8.《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9.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0号公告)。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涉及产业政策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集团公司生产厂点变化、其他,下同),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受理并根据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负责审批发证或向国家质检总局转报有关材料。

不涉及产业政策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由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受理,省局根据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负责审批发证或向国家质检总局转报有关材料。

五、许可条件1.有营业执照;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8.符合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9.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地方标准“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地方标准“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地方标准“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12•【字号】鲁质监标发[2006]217号•【施行日期】2006.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地方标准“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鲁质监标发〔2006〕217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服务业的发展,提高服务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服务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山东省标准化“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我省服务业实际,省质监局、省发改委共同组织编制了《山东省服务业地方标准“十一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该《规划》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和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从山东省服务业的需要和标准化工作的实际出发,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我省服务业地方标准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

今后我省的服务业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将主要依据《规划》的要求,编制下达,分解落实。

请各单位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地方的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完成标准制定工作,做好《规划》的落实,省质监局、省发改委将对《规划》提出的标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调度协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山东省服务业地方标准“十一五”发展规划前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服务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

由于服务业具有能源、原材料消耗低,占用土地少,增加就业多,环境污染少,高附加值等优势,发展服务业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的作用。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3.07.01•【字号】鲁人发[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3]20号)各市人事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经研究决定,我省在计量、标准和质量专业(以下简称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中,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并于今年开始试点。

二、考试时间暂定为2003年9月21日8:30至11:30,考场设在济南(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评审工作于10月份进行。

三、报名时间为7月15日至8月15日。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民主评议、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汇总后,省直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其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汇总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事处;市以下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事处。

四、考前培训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组织实施。

开展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评制度试点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

各市、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心实施,要切实做好宣传和思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00三年七月一日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计量、标准和质量专业(以下简称质量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质量专业高级工程技术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全省质量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药材市场质量管理办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药材市场质量管理办法
第 十六条 经 营企业 和业 户 应 当建立健全 中 药 材购 进 和销 售 台 帐 , 载 明 中药 材 品名 、 规格 、 数 量 、 产地 、来源 、 质量 状况 及销 售去 向 。
对 其经 营 的中药 材质量 负责 , 严 格遵 守法律 法规 ,
规 范经 营行 为 , 自觉 接 受 药 品 监督 管 理 部 门 的监 督 检查 。
按照 本办 法 明确并 落 实 日常 监 督 职责 , 对 风 险 隐
患和 问题 应发 现 而未 发 现 , 或 发现 而 未 及 时 采取
章受 到行 政处 罚 的生产单 位及 相关 责任 人员 列人 药 品安 全 “黑 名单 ” , 并在 省局 网站公 布 。 第 五章 第 三十条 工作纪 律 与责任 追究 上 级食 品药 品监 督 管理部 门应 当
第 四条
中药材市 场 质量 管理坚 持 当地政府
负总责 , 监 管部 门各 负其 责 , 企 业和经 营业 户是保
证 中药 材质 量 的第一 责任人 的原则 。 第二 章 第五条 中药 材经 营管理
行为 负责 。
第 十 四条 中药材 专业 市场管 理公 司应 当建 立集 中的 中药材 仓储 中心 , 对暂 时不 能 进 人仓 储 中心 的经营业 户 , 由 中药 材 市场 管 理公 司对 其 中
年第

第 二条
本 办法 所称 中药 材是指 未经炮 制 的
合 要求 的药学 技术 人员 , 负责 中药材 质量 监控 , 并 配 备与药 材经 营 规模 、品种 检 验 要求 相 适 应 的人 员 、 场所 、 仪器 和设 备 。 第 十三 条 中药材 专业 市场管 理公 司应 当建 立完善 现代 企业 制 度 , 努 力 发展 现 代 化 中药 材 流 通模式 严格 执行 《药 品经营 质量管 理规 范 》, 加强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实地核查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1.doc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实地核查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1.doc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实地核查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1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实地核查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实地核查工作,提高行政许可质量,加强证后监管,结合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许可改革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地核查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许可证实地核查、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计量类行政许可现场考核、特种设备类行政许可现场评审等。

第三条省局负责制定和修订实地核查观察员制度,并对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观察员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市局负责观察员的选拔、推荐和日常管理。

市局观察员需向省局备案。

第四条市局负责建立观察员工作档案,并加强对观察员的管理考核。

第五条观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职公务员和在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熟悉质监业务和审查、监管要求,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四)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2年以上。

第六条观察员的主要职责和义务:(一)负责观察实地核查情况,监督审查组和被核查单位行为;(二)如实填写实地核查过程观察记录,及时向市局和省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局许可办”)反馈被核查单位实地核查情况;(三)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被核查单位的基本情况,为证后监管提供信息;(四)不干预审查组实地核查工作,不参与具体核查工作,不参与审查组审查结论的评价;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专题报告市局和省局许可办;(五)观察员应当签署《实地核查观察员承诺书》(见附件1),遵守观察员行为规范。

第七条省局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实地核查工作,由被核查单位所在地市局委派观察员。

第八条市局应当根据《实地核查计划》及时委派一名观察员,出具《实地核查观察员派遣通知书》(见附件2),并及时告知被核查单位、审查组和被核查单位所在县(区)局。

市局应当为实地核查观察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划并报 国家质检 总局 。
开展 一次 ;专项监督抽查根据产 品质量监
督工作 的需要 ,不定期组织开展 。 第 四条 省 局 负责 省 级监 督 抽查 工 作 的统一 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包括制定 监督 抽查相关管理制度 ;编制监督抽查计 划 ;接受并处理企业对监督抽查结果 的异 议 ;汇总 、分析并通报监督抽查信息相关信 息 ;指导 、监督市局 的监督抽查 后处 理工作 和检验机构承担 的省级监督抽 查 | 【 作。 受省局委托承担省级监督抽查工作 的 检验 机构 ,负责抽检工作 的具体实施 。包
行了修订和完善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 照执行 。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 0 1 6 年 1 2 月 1日
山东 省产 品质量监督抽 查工 作规范
第 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 山东省产 品质量监督
和 国产 品质量法 >办法 》 《 产 品质 量监督 抽查 管理办法 》等有关 规定 ,制定本工作
况 、质量状况 、监督抽查依据 、拟抽 查数
量及检验费用预算 等 。 第七条 定期 实施 的监督抽查 ,省局
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的 5日 前 向有 关检验机
构下达监督抽查计划 。
不定期实施 的专项监督抽查 。省局根
据产 品质量监督工作 的需要 ,随时下达 专 项监督抽查计划 。
按 照省局 下达的抽查计划 抽封样 品 ;检验 抽查产 品的质量 ;向被抽查企业送达检验 结 果 ;协 助省 局进 行监 督抽 查异 议处 理 ;
规范 ( 以下简称 《 规 范》 ) 。
山东 省人 民政 府公 报 2 0 1 7年第 2 期
抽查 ( 以下 简称 省 级监 督抽 查 )及 国家 、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二○一二年一月份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单位名单的通告-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二○一二年一月份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单位名单的通告-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二○一二年一月份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单位名单的通告正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二○一二年一月份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单位名单的通告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实验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二○一二年一月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梁山县通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等51家实验室(见附件)组织进行了资质认定考核,批准上述实验室在核准产品或项目范围内具有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资质,现予以通告。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附件:认定单位名单序号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负责人电话评审类型通过时间计量认证证书编号审查验收证书编号依法授权证书编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考核方式1梁山县通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梁山县水泊中路139号272600高宗宝************复审201201042012150001PNNN计量认证2日照市岚山汇源建材检测有限公司岚山区虎山镇大村276808朱建华************复审201201042012150002MNNN计量认证3中国赛宝(山东)实验室济南市山大路185号250014李建华*************扩项20120104NNNN计量认证4山东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济南市山大路185号250014李建华*************扩项20120104NNNN计量认证5山东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济南市山大路185号 250014李建华*************扩项20120104NNNN二合一6济宁祥诚法医司法鉴定所济宁市嘉祥县建设路检察院对过212400王承山************初审201201042012150003SF NNN计量认证7淄博市计量测试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98号255033徐先鹏************初审201201072012150004ZNNN计量认证8山东省纤维检验局(一)济南市经二路343号(二)济南市二环北路18号250021 250032张善军139****9219扩项、复审201201072012150005ZN(2012)(鲁)质监认字001号N二合一9山东省农药检定所济南市闵子骞路21号250100杨理健*************复审201201072012150006VNNN计量认证10龙口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龙口市黄城百盈新村北265701郑健************复审201201082012150007RNNN计量认证11曲阜市大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曲阜市云凤街北首路东(鲁城)273100朱勇137****9888初审201201082012150008UNNN 计量认证12枣庄市山亭区环境监测站枣庄市山亭区新城府前路26号277200马宏************初审201201082012150009UNNN计量认证13济宁大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济宁东外环以东、九九大道以南(东艺工业园)272100金正151****0999初审201201082012150010UNNN计量认证14山东省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站济南市闵子骞路21号250100杨理健*************复审201201072012150011VN(2012)(鲁)质监认字002号N二合一15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市英雄山路238号250002武斌*************扩项20120107NNNN二合一16山东金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汇宾路8-3号264000林立堂************扩项20120108NNNN计量认证17聊城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聊城市东昌西路67号252000张彬************初审201201082012150012SFNNN计量认证18烟台福莱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B-20小区264100谭维晓************初审201201092012150013XNNN计量认证19山东省煤炭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一)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二区18号(二)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七区22号250032刘福广*************扩项20120111NNNN计量认证20禹城市计量测试所禹城市解放路91号251200杨泉勇150****2999初审201201132012150014ZNNN计量认证21临沂九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罗庄区金九路北湖东路东276017杨沂城************复审201201132012150015XNNN计量认证22山东省机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滕州市北辛路西首277500张来宾************初审201201132012150016ZN(2012)(鲁)质监认字003号N二合一23山东省核工业二七三地质大队实验室山东省栖霞市跃进路668院265300龚景仁138****2284复审201201132012150017GNNN计量认证24淄博天方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一)张店区新村东路11号(二)临淄区管仲路50号255027255400邱万福************扩项、复审201201132012150018MNNN计量认证25滕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滕州市北辛路路西首277500张来宾************扩项、复审201201132012150019Z(2012)(鲁)质监验字001号NF2012150001二合一26潍坊净泽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潍坊高新区东明路以东北宫东街以南龙居苑沿街房1幢306号261061王波************初审201201132012150020UNNN计量认证27烟台市莱山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烟台市莱山区经济开发区东宝路11号264003王常江************扩项、复审201201132012150021RNNN计量认证28威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威海市青岛北路28号264200张兴民************扩项20120113NNNN计量认证29博兴县交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博兴县庞家镇镇府南1500米256500陈霞137****6007扩项20120113NNNN计量认证30青岛海大建设工程检测鉴定中心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238号266100李永贵133****9308扩项20120113NNNN计量认证31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济南市工业南路67号250100孟凡记*************扩项20120113NNNN计量认证32平度市机动车辆检测站(一)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古路9号(二)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路12号266700何鹏飞*************扩项20120113NNNN计量认证33博兴县环境监测站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城四路208号256500梁德亮************复审201201162012150022UNNN计量认证34山东煤炭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济南市天桥区胜利庄路19号250031巩和一*************复审201201162012150023TNNN计量认证35德州德弘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德州市德兴北路55号253000袁宗福************初审201201162012150024SFNNN计量认证36日照中正矿物检测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二路南段276826赵亚鹏158****4023复审201201162012150025GNNN计量认证37山东省临沭县环境保护监测站临沭县沭新东街28号276700刘霄云************复审201201162012150026UNNN 计量认证38德州正德法医司法鉴定所德州市武城县新城文化西街5号253300刘子珍************初审201201162012150027SFNNN计量认证39山东省生态纺织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317号256606郝永135****8016复审201201162012150028ZN(2012)(鲁)质监认字004号N二合一40滨州市纺织纤维检验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317号256606郝永135****8016复审201201162012150029ZN(2012)(鲁)质监认字005号N二合一41青岛市城阳区疾病控制中心青岛市城阳区山城路201号266109江喜范*************复审201201162012150030SNNF2012150002计量认证42山东省海水养殖研究所病害防治实验室青岛市即墨鳌山卫镇青岛国家海洋科学研究中心园区内266237李天保*************初审201201162012150031VNNN计量认证43 青岛正源水生物检测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长江中路230号国际贸易大厦1606 266555赵华刚151****7528初审201201132012150032UNNN计量认证44山东省水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216号264006张利民************扩项20120131NNNN计量认证45山东省粮油检测中心山东省济南市舜华路750号250101崔国有*************更名201201042011150525VNNF2011150018计量认证46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9号新世界大厦15层(二)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579号266071 266510朱相琨137****3998更名201201042011150025UNNN计量认证47莱阳市交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莱阳市白龙路88号265200姜旭日135****9869更地址201112062010150456PNNN计量认证48郯城县计量测试检定所郯城县北环路东段北侧276100周作文************更地址201201062010150282ZNNN计量认证49郯城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郯城县北环路东段北侧276100龚相玉138****2539更地址201201062010150737Z(2010)(鲁)质监验字039号NN二合一50莱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莱阳市旌阳路20号265200张宏超************更地址201201122010150472SNNN计量认证51博兴县交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博兴县庞家镇镇府南1500米256500陈霞137****6007更地址201201312010150164PNNN计量认证——结束——。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判 定原 则

包括 检 验项 目

检验 依 据

抽 查 重点 产 品 目 录 布和 产 品 结构 等


的 基 础上
结 合 我 省 产业 分
检 验方 法 标 准等


以 及社 会关注 的产 品 质量热点



包 括 产 品 实物 质 量 判 定 原


制 定 年 度 监 督 抽 查 计 划 并 报 国 家 质 检总 局 备

省 级 监督 抽 查
的 协调配 合
工作等


抽 查 不合 格 企业 后 处 理 及 其他 相 关
督 抽 査 和 不 定 期 实施 的 专项 监督 抽 查 两 种
定期
东省人 民政府公报
年第

i
^
f 得向 被查企业收




企 业 规模 划 分

取 检 验 费用
所 需 经 费 由 省 级 财 政专 项 列 支
S
D P R


山 东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
关于 印发

山 东 省 产 品 质 量 监督 抽 查


工 作规 范 》 的 通 知
鲁 质 监监 发
各 市 质量 技术 监 督 局
为了进





相 关 检验 机构

步规 范 省 级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工 作

不 断提高 工作质 量


省局 对

主要 包 括



山 东省 产 品 质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3•【字号】鲁市监质监规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已经省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3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统筹、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和民生导向。

第三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级监督抽查以及对国家、外省省级移交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开展结果处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省级监督抽查,是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五条省级监督抽查分为日常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

日常监督抽查按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分批次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抽查根据上级部署、舆情信息、突发事件等产品质量监管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省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省监督抽查信息。

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负责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并按要求汇总、分析、上报相关工作情况。

计量授权证书附件 -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首页

计量授权证书附件 -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首页

计量授权证书附件共5页第 1 页机构名称:嘉祥县计量检定测试所Name of organization地址:嘉祥县建设北路22号Address法人代表:王贵成Legal representative负责人: 王贵成Person in charge主管部门:嘉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Competent authority授权区域: 嘉祥县Authorized region证书编号:(鲁)法计(2009)3700801号Number of certificate发证日期:2009年12月01日Issued on有效日期:2014年11月30日Valid to发证机关: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Issued by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共5页第 2 页发证机关提示: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伪造数据;2、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3、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4、指派未经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5、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当向授权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复查考核申请,经复查合格的,换发计量授权证书。

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新增授权项目,应当向授权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新增授权项目申请,经考核合格并获得计量授权证书后,方可开展新增授权项目的工作。

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项目的工作,应当提前六个月向授权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共5页第 3 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计量授权证书附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计量授权证书附件共5页第 5 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实地核查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实地核查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实地核查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实地核查工作,提高行政许可质量,加强证后监管,结合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许可改革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地核查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许可证实地核查、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计量类行政许可现场考核、特种设备类行政许可现场评审等。

第三条 省局负责制定和修订实地核查观察员制度,并对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观察员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市局负责观察员的选拔、推荐和日常管理。

市局观察员需向省局备案。

第四条 市局负责建立观察员工作档案,并加强对观察员的管理考核。

第五条 观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职公务员和在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熟悉质监业务和审查、监管要求,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四)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2年以上。

第六条 观察员的主要职责和义务:(一)负责观察实地核查情况,监督审查组和被核查单位行为;(二)如实填写实地核查过程观察记录,及时向市局和省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局许可办”)反馈被核查单位实地核查情况;(三)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被核查单位的基本情况,为证后监管提供信息;(四)不干预审查组实地核查工作,不参与具体核查工作,不参与审查组审查结论的评价;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专题报告市局和省局许可办;(五)观察员应当签署《实地核查观察员承诺书》(见附件1),遵守观察员行为规范。

第七条 省局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实地核查工作,由被核查单位所在地市局委派观察员。

第八条 市局应当根据《实地核查计划》及时委派一名观察员,出具《实地核查观察员派遣通知书》(见附件2),并及时告知被核查单位、审查组和被核查单位所在县(区)局。

市局应当为实地核查观察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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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质监许字[2012]67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2.11.16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检验机构管理办
法》的通知
(鲁质监许字〔2012〕670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规范行政许可发证检验行为,加强行政许可发证检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11月16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发证检验行为,加强行政许可发证检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行政许可质量为目标,充分发挥既有工作成果,加强监管,立足长远,综合施策,切实提升发证检验工作质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的申请、推荐、确认及监督管理,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授权、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本规定调整范围。

第四条发证检验机构管理实行质量第一、管理资源共享和重在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发证检验机构的统一管理。

省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局许可办)负责统一接受申请,协调省局认证处、科技处共同对发证检验机构实施推荐、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发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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