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法律推理与形式法律推理的关系解析
法律与逻辑

法律与逻辑内容摘要:法律与逻辑有着密切的联系,逻辑作为思维的工具,在法律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
对逻辑的学习,有利于培养缜密的思维,使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能够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推理方法、辩论方法等。
本文将要讨论逻辑在立法、司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和局限,正确理解法律与逻辑的关系。
本文还将讨论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逻辑推理的联系与区别。
关键词:法律逻辑关系法律逻辑学是逻辑学中的一门新兴学科,它不仅研究逻辑基本规律问题,更重要的是研究涉法思维活动的特殊的思维形式与合理性规则。
即研究涉法思维活动中的一般逻辑理论,还要研究涉法思维中的特殊逻辑理论,如法律规范逻辑和法律辩论逻辑。
但是我们能否说法律逻辑学是逻辑学在法律中的简单应用,我们能否在法律中机械地运用逻辑学?例如在法律中并不是像逻辑学那样非真即假的二值理论,法律中会出现中间形态,比如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真值情况是不确定的。
因此,法律逻辑指的是法律适用的逻辑,是法官或者律师将一般性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过程,论证判决之所以正当的一种技术,是供法学家,特别是法官完成任务之用的一些方法论工具或智力手段。
一、逻辑对立法的作用和局限微观上法律规范的制定过程极具技术性,这种技术性是法律思维(主要也是一种逻辑思维)和法律语言表达的综合体现。
立法不仅要遵循立法的原则和立法政策,也要讲究法律的准确性、一致性和恰当性。
这些也都是逻辑问题。
因此,在制定法律过程中,严格按照逻辑理论,才能使各法律条款概念准确,结构严谨。
例如,每条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都可以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即有什么样的行为就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但是,这种形式逻辑也有其局限性。
例如,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按照形式逻辑理论来看,该规范以“有⋯⋯的权利”的表达方式授予了夫妻双方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显然这是一条授权性的法律规范,因而其相对应的行为模式也就只能是“可以这样行为”。
分析实证法学,法律现实主义与法律形式主义

对实证主义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简单介绍一、实证主义法学(一)实证主义简介近代以来的哲学大致可以归为科学主义哲学和人本主义哲学两大类,科学主义哲学的主要思想就是实证主义。
从思想源头看,实证主义源于古希腊的经验论哲学传统,而现代的实证主义按其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早期的实证主义为法国人孔德(Auguste Comte 1798—1857)在十九世纪二十年代末至三十年代初所创建,除孔德外此一理论的支持者还有英国人约翰·穆勒和斯宾塞;到了十九世纪末,马赫主义成为实证主义的第二代;其后二十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和日常语言哲学被认为是实证主义的第三代。
实证主义者一般既反对将世界归结为精神,也反对将世界归结为物质。
他们把经验作为科学的基础,只承认可观察和感觉到的事实才是知识的来源,其基本立场是研究的任务在于“获得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1。
在社会科学上,以法学为例,它要求“法律的研究也必须建立在确证的事实的基础上,而不是停留在像自然法等虚幻的抽象概念和原则上”2。
(二)实证主义法学3实证主义法学在广义上包括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前者的任务是分析实在法,后者考察和描述与实在法有关的社会因素。
换句换说,实证主义法学强调以研究事实为依据,如果这种事实指的是实在法律规则,那就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如果此事实指的是法律规则以外的其他社会因素,就是社会实证主义法学。
但是在狭义上,实证主义法学仅指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虽然很难给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下一个精确的定义,但是在笔者看来,它有如下三个特点值得关注:1.法律和道德的分离。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坚持法律和道德在逻辑上是可以区分的。
休谟对事实和价值的区分是分离命题的哲学源头,边沁和奥斯丁则在法理学上完成了这一区分,比如奥斯丁曾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优缺点是另一回事。
它是否存在是一个问题,而它是否能与某种预设的标准相一致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4也就是说,虽然法律和道德会有内容上的重合或要求的一致,但是法律与道德的这种一致并不是必然的。
浅谈法律推理中的几种逻辑方法

浅谈法律推理中的几种逻辑方法摘要:法律推理经常运用法律逻辑,法律逻辑是一种应用逻辑,是法律领域中思维的重要工具,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对法学方法论的目的而言,真正有意义的主要是四种逻辑方法:演绎、归纳、设证及类推。
此四种推论作为主要的逻辑工具作用于法律规范具体化与案件事实抽象化的同步过程中,共同服务于法律推理大、小前提的建构。
关键词,逻辑形式推理演绎、归纳、类推、实质推理盐酸案一、形式推理?形式推理一般有三种形式: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推推理。
1、演绎推理所谓演绎推理,就是从一般性的前提出发,通过推导即“演绎”,得出具体陈述或个别结论的过程。
演绎推理在法律发现中的直接适用范围是比较狭窄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先行借助其他逻辑方法对案件事实与相关规范进行加工处理后方可运用演绎法得出最后结论。
我们说一个判断或一个判断形式p蕴涵一个判断或一个判断形式q,也即指,当p为真时,q也必然为真。
从这个意义上,也可将演绎推理定义为前提与结论之间有必然联系的推理。
具体到法律逻辑上,演绎推理主要表现为涵摄模式中的司法三段论。
即以裁判规范为大前提,以裁判事实为小前提,依据babara公式推演出的最后的判决结论。
案例1:潍坊市奎文区××小学学生李某因与同学王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遂乘王某午睡时盗走其手机、随身听转卖他人。
案发后王某家长报案,经侦查系李某所为。
李某也供认不讳。
在此案件中,因当事人李某年仅10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相关规定即可直接确认季某不负刑事责任。
在此案件中,法院可直接依据演绎法的babara公式得出结论,而无须借助其他逻辑方法。
其推理过程如下:????大前提: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岁者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小前提:李某年仅10岁,未达到刑法规定的任何法定责任年龄,处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
通过以上这个案件可以看出,演绎法在法律推理中主要适用这样领域:第一、简单适用数字法条的案件中可以直接运用涵摄模式将案件事实涵摄到明确的裁判规范所构成的大前提之下从而形成裁判小前提,最后通过babara公式(或其变形公式)直接得到判决结论。
实质法律推理与形式法律推理的关系解析

实质法律推理与形式法律推理的关系解析吴富丽辽宁大学20XX级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律推理是处于法律思维核心的法律认识论范畴。
它所反映和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复杂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比其他推理更需要通过辩论、证明,以达到弄清事实真相、做出公正判决的目的。
法律推理具有思维与实践相统一的辨证特点,它是主体在法律实践中从已知的前提材料合乎逻辑的推想和论证新法律结论的思维活动,是主体在法律实践中所进行的具有实践的创造性的思维活动。
目前我国的很多法理学者对法律推理问题的探讨和研究也在不断增多,可以说有关法律推理的问题是当代法理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虽然对于法律推理的概念仍然是众说纷纭,但关于法律推理的形式学者们基本达成共识。
著名学者休谟认为:“一切推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证明的推理,亦即关于观念之间的关系的推理;另一类是或然的推理,亦即关于事实与实际存在的推理。
”休谟的这两种推理后来被命名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1美国综合法学的代表人物、《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的作者E?博登海默在“法律与科学方法”一章,他将法律推理分为分析推理和辩证推理两类。
两位学者的表述虽然有所不同,但内在含义基本相同。
所谓形式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直接援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并严格按照确定的法律条款的判断结构形式所进行的推理。
在以成文法为主要甚至唯一法律渊源的制定法国家,形式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最基本的、最常用的推理形式。
2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3实质的法律推理是以法律规范的内容、立法的目的和以立法基本价值取向为依据的推理。
4这两种法律推理的方式既有又有区别,本文拟从二者的与区别两个方面来加以详细阐述,已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更好的应用这两种推理。
一、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1、追求的最终目的相同适用法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根据法规范对案件推出结论的推理过程。
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的例子

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的例子
以下是 8 条关于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的例子:
1. 你看,数学里的那些证明不就是形式推理嘛!比如证明三角形内角和是180 度,那一步步严格按照规则和定理来,这多清晰呀!就好像你在走一条设定好的路,稳稳当当的。
2. 哎呀,平时咱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好人可不能光靠形式推理呀!不能说这人看着凶巴巴的,就断定他是坏人吧,这得综合各种情况实质推理啊,对吧?就跟咱不能光看外表就给人下结论一样。
3. 想一下,法律审判是不是经常要用到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呀!按法律条文判案那就是形式推理,可有时候也得考虑具体情境,那就是实质推理喽,这可关乎一个人的命运呢,可不是闹着玩的!
4. 你有没有发现,玩游戏的时候也有这两种推理呀!遵守游戏规则进行策略思考是形式推理,而根据对手的反应随机应变那就是实质推理啦,这不是很有趣吗?
5. 好比说医生诊断病情,光看检查报告数据就是形式推理,可还得结合病人的整体状况、生活习惯来综合判断呀,这就是实质推理的重要性呀,要不然怎么能准确治病呢?
6. 咱平时挑礼物给朋友也得用用呀!按朋友喜好选个大概范围是形式推理,再想想他最近特想要啥或者有啥特殊情况那就是实质推理了,这样送的礼物才贴心嘛,你说是不是?
7. 就像解谜题,按照已知条件一步步推导是形式推理,而突然灵机一动从别的角度思考出答案那就是实质推理呀,解开谜题那一刻不是超有成就感嘛!
8. 学习新知识的时候也是呀,把知识点记住是形式推理,能运用到实际中解决问题那才是实质推理呢!难道不是这样吗?
我觉得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都很重要,它们相辅相成,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我们得好好理解和运用它们,才能做出更准确的判断和更好的决策呀!。
实质法律推理的作用

实质法律推理的作用————疑难案件视野下的实质法律推理案例援引:【美】“罗伊诉德州案”具体案情1969 年,美国德克萨斯州有一化名罗伊的女孩意外怀孕,根据当时德克萨斯州的刑法是禁止堕胎的。
罗伊无奈就把孩子生了下来,送与他人收养,罗伊非常难过。
当时有两位律师主张堕胎自由,找到罗伊来做典型案例以挑战德克萨斯州刑法。
罗伊便以德克萨斯州刑法剥夺了她的堕胎自由、违反了美国宪法为由,把德克萨斯州政府告上了法庭。
当时此案件在美国闹得沸沸扬扬,各派学者们都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社会团体或组织也举行了示威游行支持堕胎自由。
最后法院于 1973 年以六票对三票的结果对案件作出了判决,认为德克萨斯州刑法限制了妇女的堕胎自由权,违反了美国宪法第 14 条修正案,宣布德克萨斯州刑法相关法律条款无效。
不过法院并不承认堕胎的完全自由权,便将其分成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怀孕前三个月,堕胎属个人自由;第二阶段是三个月至六个月,政府可以采取限制堕胎手段以保护妇女健康;第三个阶段是六个月到七个月,政府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禁止堕胎以保护妇女健康,除非为了挽救妇女的生命。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颇于为难,首先在1787 年的时候,美国宪法中没有关于堕胎的规定,因为当时的立法者们没有考虑到一百多年后的孩子们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对于德克萨斯州刑法是否违宪,主要依靠法官们对美国宪法的解释;其次,这个案例很具代表性,一方力量可能是和罗伊一样的年轻人,她们渴望堕胎自由,另一方力量可能站在德克萨斯州刑法这一边,是坚持对家庭、社会负责的中老年人,不论法院作出何种判决,引起支持和反对的声音都会很强烈。
当时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在集体处理此案件时,只能进行价值衡量,得出的判决结论也只能是价值判断的结果,这样的判决不是真与假的问题,而是一个哪种裁决更为合理,更为社会公众所能容纳的问题,因此,,本案中的法官对宪法条款进行了创造性的解释,体现了法官采用的是价值判断的方法而不是形式逻辑的方法,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疑难案件的处理确实是很困难的,法官必须采用价值判断的方式对案件进行裁决,法官这时所运用的推理形式就是实质法律推理。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1.法律推理的基本形式:法律推理包括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两种形式。
形式推理是通过逻辑演绎,从前提中得出结论,例如,如果所有人都是有血有肉的,那么人也是有血有肉的。
实质推理是通过加入与案例相关的事实和价值判断,从而得出结论,例如,如果一个人盗窃了他人的财物,那么他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2.推理的逻辑结构:推理逻辑结构包括前提、中间环节和结论三个部分。
前提是推理的基础,中间环节是推理的过程,结论是推理的结果。
在法律逻辑学中,前提通常包括法律规则、事实和价值判断。
中间环节主要是通过逻辑推理的方法来到结论。
3.法律推理的规则:法律推理的规则包括一般性推理规则和特殊性推理规则。
一般性推理规则包括分类、归纳、假设、演绎等;特殊性推理规则包括案例比较和法条解释等。
掌握这些规则对于正确进行法律推理至关重要。
4. Fallacies(谬误):在法律逻辑学中,常常会出现错误的推理和论证。
了解和识别这些谬误对于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逻辑学是非常重要的。
常见的谬误有假设性谬误、循环论证、毫无根据的陈述、过度推理等。
5.法律论证的结构:在法律逻辑学中,论证是推理的一种形式。
论证的结构包括法律论点、支持论据和反驳论据。
法律论点是所要证明的结论,支持论据是用来支持论点的事实或证据,反驳论据是为了驳斥对方的论点而提出的反对意见。
论证的结构应当合乎逻辑,并且可被证据所支持。
6.法律推理的实际应用:法律逻辑学的最终目标是为了正确应用法律。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适当的推理方法和规则。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需要根据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来推理犯罪行为的存在和证据的可信性。
在民事案件中,需要根据法律规则和证据来推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是法律逻辑学复习的要点,希望对你的学习有所帮助。
同时,还需要通过大量的练习和案例分析来巩固和应用所学知识。
祝你学习顺利!。
法律逻辑(修订版)课件PPT-第七章 实质法律推理

• 实质有效是法律推理应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法 律推理的过程就是论证判决正当性的过程,是为 判决提供理由的过程。
法律上 的理由
2020/2/22
案件事实 上的理由
逻辑上 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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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法律推理的实质有效性包括:
• 其一,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律未规定或无明 文规定,没有直接相关的成文法规则或先例, 没有直接可适用的规则或先例,法律未提供任 何指导;
• 其二,实在法不能回答、不能涵盖具体案件, 存在法律“缺乏”、法律漏洞、法律空白、法 律空隙,法律实然不及应然、不圆满、不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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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是最好的法律,也存在漏洞。”
第五章 实质法律推理
本章主要内容
实质法律 推理的基
本方法
实质法律 推理和法 律适用
法律推理概述
2020/2/22
2
第一节 法律推理概述
2020/2/22
3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及其特征
• 法律推理是“根据已知的法律命题,运用 逻辑思维方法推论出新的判断。即把已知 案件事实和相应的法律规定作为前提,运 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做出判决或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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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法律的不明确性或不确定性产生的原因:
• ①自然语言具有不明确性。
•
一个语词或语句的中心部分或核心部分,
其含义或意义可能的清楚的、明确的,但是,
离开了中心,走向边缘,它就逐渐变得模糊不
清了。
•
---威利姆斯(Glanville Williams)
• “这是因为,其一,立法者的观察能力有 限,不可能预见将来的一切问题,其二,立法 者的表现手段有限,即使预见将来的一切问题, 也不可能在立法上完全表现出来。”
逻辑学在法学中的作用探讨

逻辑学在法学中的作用探讨作者:赵楠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一直以来,很多人都把逻辑学看做是一门玄之又玄,形而上的科学。
逻辑学似乎变成了一种只是被用以研究而不是被拿来使用的对象。
而逻辑学作为一门工具学科,在日常生活中最能体现其使用价值的要数在法之领域。
前苏联法学家B•H.库德里亚夫采夫曾说过“:逻辑学对于法学,特别是对于定罪的意义是不容置疑的。
大概社会生活的任何领域都不会像在法的领域那样,由于违背逻辑规律、造成不正确的推理,导致虚假的结论而引起如此重大的危害。
推理的逻辑性,在侦查和审判案件时严格遵守正确的思维规律——对于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是基本的、不可缺少的要求”。
逻辑是一门关于思维的科学,逻辑学主要研究的就是思维形式的结构及其规律、规则的学问。
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包括:概念、判断、推理,其中推理正是思维活动过程的表现。
“法律逻辑是一门关于法律思维规律、规则与方法的学问。
”法律思维活动过程主要表现为法律的推理过程。
法律的推理体现在侦查破案、诉讼、裁判案件、适用法律的活动过程中。
黑格尔在《逻辑学》一书中写道“:逻辑对于刚开始研究逻辑以及一般地刚开始研究各门科学的人说来是一回事,而对于研究了各种科学又回过来研究逻辑的.人说来则是另一回事。
”一、法学的逻辑研究方法(一)逻辑实证主义逻辑实证主义(Logicalpositivism)它是以经验为根据,以逻辑为工具,进行推理,用概率论来修正结论。
逻辑实证主义的理论体系和方法对法学研究的影响是源于思想体系的延续性和关联性,这是实际存在的一种天然联系。
法学家们把某些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理论的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一些共同的因素,再从这些基本因素演绎出系统的法律理论。
但是正如孔德所指出的,任何通过抽象思维把握现象背后所谓本质联系的努力都是多余的,徒劳的。
逻辑实证主义迷信归纳推理,主张归纳万能的思想也限制了法律的逻辑研究。
法律逻辑学概念的知识点

法律逻辑学概念的知识点1.推理和论证:法律逻辑学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进行有效的推理和论证。
推理是根据已知的事实或前提,得出结论的过程。
论证是通过一系列的推理步骤,支持或反驳其中一种观点。
在法律领域,推理和论证是解决争议和作出判决的基础。
2.法律推理的形式:法律逻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进行形式推理。
形式推理是指在不涉及具体内容的情况下,仅通过逻辑规则来得出结论。
典型的形式推理方法有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
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原则出发,通过逻辑推演得出具体结论。
归纳推理是根据一系列具体事实,归纳出一般性的法律规则。
3.法律推理的实质:除了形式推理,法律逻辑学还关注推理的实质内容。
法律推理需要考虑案件具体的法律规则、事实和证据。
这要求法律逻辑学家具备对法律领域的专门知识和判断能力。
法律逻辑学通过研究归纳和演绎推理的原理和方法,来提高法律推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4.法律推理的误区和谬误:法律逻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发现和纠正法律推理中的常见误区和谬误。
典型的误区包括虚假因果关系、倒因果关系、纯粹因果关系、事实错位等。
通过对这些误区的分析和解决,可以提高法律推理和论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法律命题和论证结构:法律逻辑学研究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法律命题的表达和论证结构的构建。
法律命题是对具体案件或法律规则进行判断和表述的陈述句。
论证结构是根据已知事实和法律,通过一系列推理步骤,支持或反驳其中一种观点。
合理的论证结构可以增强论证的说服力和有效性。
6.错误推理和反驳:法律逻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发现和纠正错误推理,并进行有效的反驳。
常见的错误推理包括非法论证、诡辩、不懂装懂、漫谈等。
通过对错误推理的识别和分析,可以避免在法律推理中犯下类似的错误,提高推理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总之,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推理和论证规范的学科,其核心内容包括推理和论证、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误区和谬误、命题和论证结构、错误推理和反驳等。
了解和应用这些知识点,可以提高法律推理和论证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八讲 法和推理

第八讲法律和推理第一节法律推理概述哈特说:“法律推理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一)推理的概念要了解法律推理的含义,必须先对“推理”一词进行考察。
推理,即推断与论理,是一种思维活动,是逻辑学的范畴。
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对“推理”进行深入研究。
他认为“推理”是一种论证,其中有些判断被设定为前提,另外的判断则必然由它们发生。
同时,亚氏将推理划分为证明的推理、论辩的推理以及争执的推理。
“推理”一词的英文表达为Reasoning,Inference,意即“推理、推论;论证、论据”等等。
它的词根reason作动词使用时指“推理、推想,思考、辩论、讨论”等,而在作名词使用时主要指“理由”。
西语中“推理”的含义比汉语的语义更为宽泛些,其中不仅包括逻辑的推导关系,还强调理由的列举与说明,突出了论证与论据的过程,追求折服与感动的效果。
(二)关于法律推理的不同观点中外法学家对于法律推理的理解众说纷纭,有以下五种观点:1.逻辑推导说。
这种学说认为,法律推理是逻辑学中的推理理论在法学领域中的应用。
2.司法工具说。
这种学说把法律推理视为裁判的工具或手段。
3.权威论证说。
这种学说将法律推理视作为特定的法律行为举出理由,以论证其合法性和权威性(证成)的法定手段。
4.综合说。
这一学说认为法律推理既包括形式逻辑规则的适用,又包括其他一些解释方法,强调法律推理的实践性,5.极端说。
这一学说认为不存在法律推理,司法判决只是法官直觉的产物。
(三)法律推理的界定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二、法律推理的特征(一)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二)法律推理具有不确定性(1)语言的不确定,一来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条文时不可避免有认识上的局限性,二来是立法者在立法是出于某种需要有意识地运用模糊含混的语言;(2)社会生活的变化使法律条文的实体过时;(3)法官等运用法律的人员基于其不同的知识水平和个人因素而对法律的不同理解;(4)其他诸如政策、意识形态、阶层、权力结构和利益冲突等社会因素对法律解释的影响。
浅谈法律推理

f 一 裁 决、 处结 论】 以 , D 判 所 q 例 如我 国《 法》 7 刑 第 4条规 定 : 对于 累犯 , “ 不适 用缓 刑 。 “ ” 累
上 是 一种 对法 律推 理概 念 的误解 。法 律推 理 应该 是逻 辑推 理在 犯 ” 是行 为要件 ,不 适用 缓刑” “ 是相应 的法律 效果 , 果确认案 件 如 法律领域 中 的应 用 , 重在体 现或主 要描 述的 是法律 适用 的推理 事 实张三 是 个 累犯 , 么 得到 结论 就是 张三 不适用 缓 刑 。 它 那
法 律推 理 在法律 领域 中 的运用 是广 泛 的, 从立 法 、 法 、 执 司
法、 对法 律 实施 的监督 及至 一般 公 民的法律 意识 中, 都包 含着丰
富 的法 律推 理 思维过 程 。 例如 在刑 事侦 查活 动 中, 查人 员从 案 侦
发 现场 的蛛 丝马迹 来推 论 案件 发生 时的情 况 , 案人 的 外貌 、 作 心 理 特征 等等 , 官运 用一 般法 律规 则对 具体 案件 进行 审 理、 出 法 作 裁定, 这些 都是法 律推 理活 动 。 通 常人 们在 对法律 推 理的研 究 中, 往容 易 出现 一个误 区 , 往
个 方面 。 其最 典型 的体 现是 英美 法系 的 国家 里“ 法官 造法 ” 法 官 通 过 逻辑 演绎 就可 以合乎 逻辑 地得 出相应 的裁 判 结论 … ’ , q 。因 做 出判决 地过 程实 际上就 是“ 造法 ” 的过 程 。 此 , 律推 理 的基 本形 式 ( 法 并非 唯一 形式 ) 是最 简单 的形 式 , 也 就
题 , 以语 句 的形 式表现 出来的 法律 规范 , 是 它是 由把一 定 的行为 构成 要件 和 ~ 定的 法律 效果 联 系起来 的 假 设命题 构成 的 。而最
讲座一: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

讲座一: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什么是法治?法治为什么反对解释?——以形式理性、实质理性为分析工具一、为什么要反对解释?法治是规则治理的事业,大家都服从法律规则特别是官方的行为与已公布的法律保持一致,法律才具有权威性,这就是法治。
若官方行为不遵守法律,独立的司法机关就可以追究它的法律责任,这就是法治。
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必须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何为良法?具备“外在道德”(实质理性)和“内在道德”(形式理性)的实在法,才能称得上是良法。
法律是形式理性的体现,这是法律区别于道德的关键点(严格执行法律,树立法律的权威)。
没有对规则(明确的法律)的严格执行,就没有法治(规则的文字意义完全清楚,就不需要解释,只需严格依规则办事,贯彻执行,法治反对解释,反对多余的解释、不当的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者只注意到了法律规范与事实的矛盾,忘记了经千锤百炼的法律能解决大多数案件这个基本事实,往往过分强调疑难案件的存在,过度解释法律,强调法外的价值、政策、社会情势等等对法律的修正作用,很少提到对明确的法律规则要坚持反对解释的基本原则。
必须看到,法律文字已把人类的精神体现其中,解释的过度运用可能导致原意丢失从而引起误解。
《广州日报》2006年8月8日报道:在一次教育专家给家长们讲授如何教育孩子的课上,经常有一些互动的话题。
教育专家问在场的爸爸们:你们都做了爸爸,如何理解爸爸的含义?第一位爸爸思考了几秒钟,很是沉重的说:责任!很重要的责任!第二位爸爸说:养育孩子的人。
有一定道理,不过妈妈、奶奶都可以养育啊。
第三位爸爸说:给予生命的人。
有道理,爸爸献出了自己的精华,给予生命,在此基础上妈妈孕育生命。
不过,还是不够精确。
后来教育专家说:字典里有两种解释,第一,有孩子;第二,是男人。
这是最正确的,谁让它是字典里的解释呢。
我们应当认识到:爸爸的含义是不需要解释的,大家在心里知道其含义就可以了,在家庭交流中,千万不要使用它的解释。
比如正常的情况是:妈妈抱着孩子说:宝宝,爸爸回来了,快叫爸爸。
马克斯.韦伯: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争

“药家鑫”案与法治的可能性—基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分析视角文/昨日书一、理论提出什么是形式合理性、实质合理性?(一)什么是形式合理性(工具理性)?何谓形式合理性具有的法的特征?合理性是韦伯创造的具有方法论意义的范畴,分为formal rationality、substantive rationality形式合理性以概念符号(对各种事实和现象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共同的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和逻辑抽象为特征,可准确计算的合理性。
韦伯把这种合理性界定为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一种客观的合理性,具有事实的性质。
如科学技术、资本主义、现代法律都体现了形式合理性。
之所以说形式是合乎理性的,在于它指引的行为及结果具有最大程度的可计算性可预测性。
三个特点:A. 一套抽象的形式化的概念符号体系:在形式化的制度运作或科学技术中,被理性思考的不是个别存在的具体事物,而是抽象的符号(法律概念作为符号,其含义被明确界定)B. 逻辑一致的运算和推理规则:各种符号和公式的运算、形式理性思维的展开,要遵循逻辑规则和推理规则C. 运算结果的精确性和可重复性:运算过程不是含混不清的,面对同样的问题,每个人都能够得出同样的结论西方社会的形式合理性(科学化、制度化)提高了行为及结果的可计算性。
数学是最典型的形式合理化知识体系,有一套形式化的抽象符号和公式、逻辑严密的运算与推理规则、结论的精确性。
在数学或逻辑领域,面对同样问题时,不可能得出与他人不同的结论。
若某人的结论不同,肯定是他在运算过程中犯了技术或逻辑上的错误。
不会出现哲学家和伦理学家(没有明确的概念、没有逻辑和运算规则、结果因人而异)为一个问题争论上千年、还各执一词的情况。
(二)何谓实质合理性(价值合理性,主观的合理性)?“Substantive”个别存在的、独立存在。
针对性强、更为具体、随机应变、不受条条框框的束缚。
不具备精确计算特点的合理性,与价值判断相关联。
实质合理性具有价值的性质,因为:判断实质合理的法外价值标准无限多样。
法律规范选择推理:实质推理

二、法律的不一致性
内在不一致性:法律文字与立法本意、法律意图、法律目的和法律精 神存在反差或有相悖之处;法律原则、规则或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相 互抵触、相互矛盾。
• 规范选择推理:缺乏明确适用的法律规范, 需要从已有的法律规范或创建新的规范作出 选择。重在实质内容的选择,是相对形式化 推理而言的实质推理或选择性意义上的辩证 推理。
• 1912年一个16岁小男孩游过河后,爬上了从 该河一端的堤岸处伸出的跳板。该跳板是设 置在铁路地段上的。正当他准备跳水时,被 铁路公司所有的电线杆垂下的变压线击死。
一、法律的不明确性
法律的不明确性:法律概念或法律规定模糊不清、含混歧义和笼统抽 象,法律概念或法律规定界限不明确、指向不明确、内容不明确。
波兰逻辑学家阿尔弗莱德·塔尔斯基(Alfied Tarski )严格区分了对 象语言(被解释的语言)和元语言(解释语言):由于自然语言或日常语言 被用作它自己的元语言,因此,日常语言在语义上是封闭的。在语义 封闭的意义上说,日常语言是自足的。但是,任何一个有限的语言系 统都是不自足的。
• 英美法系“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两个合同、两方当事人”。 尽管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但合同的相对性 原则几乎不被考虑,即本人可通过“介入权”直接起诉第三人,第三 人也可通过“选择权”直接起诉本人。
• 大陆法系“行纪”:“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坚持合同的相对性 原理,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所以行纪人对 第三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原则上本人与第三人无任何法律关系。
我国法律推理适用模式的完善——以两大法系的比较为基础

摘要 :本 文 以独 特 的 角度 ,分 析法 律 推理 适 用的 问题 ,为我 国 司法 审判 等 法律 推理 适 用程 序 提供 了合 理 化 的建 议 。首先 解 决 了法律 推 理 是什 么 ,为 什 么要在 法律 适用 中运 用法 律推 理 的方法 的 问题 。接着 ,就 大 陆法 系国 家的 “ 形 式法律 推理 ”模 式 与英 美法 系国 家的 “ 实质 法律 推理 ”模 式进 行 分析 与 比
我 国的成文法制 度决定法官在 司法审判过程运 用的法律推 理主要 是 “ 根据法律 的推 理 ”,并不意 味着这种推理 与英美法系 的法律推理 模 式水火不容 。在 实践 中,我国在少数情况下 也运用 “ 有 关法律 的推 理”模式 ,特 别是在刑事法律适 用中 。随着 社会经济 的高速 发展 ,各 类犯罪 的形式 也千变万化 ,在法 律条文 中明确 规定各种形 式的犯罪是 不切实 际的,因此就必须适 用 “ 实质法律推 理 ”模式 ,找到形式背后 的实质性行 为,从而作 出司法审判 。因此 ,我们必须看 到两者之 间的 官不当的行使 自由 裁量权 ,避免了法 官个人专制。通过明确 的条文规定 联系性 ,在 司法审判 中实行 “ 以形式法律推 理为主 ,实质 法律推理 为 来惩治犯罪,既树立了法律 的权威,又避免了法官的司法腐败 。 辅 ”的法律推理模式。 三 、两大 法系 法律 推理模 式 的 比较 ( 二 )健全法制 ,明确现有法律规定,制定新的法 律。 ( 一)大陆法系的法律推 理模式和方法 。 我 国作为大陆法系 的国家 ,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对于司法审判具有 大陆法系 国家 以成文法作 为单一的法律渊源 ,这也决 定了它在法 律推理 的主 要模式上采用 “ 逻辑演绎推理 ”模 式。该模式 的主要特征 重要 的影响 。很难想象 一个法 院以法律 条文规定含糊 不清为 由拒 绝对 是法官 审理 各类案件都必 须根据立法者指 定的成文法规则 ,做到 “以 案 件 做 出审 判 。 ( 三)在维护 国家法制统一 的前提 下 ,由最 高法院 以及高 级人 民 事实为依据 , 以法律 为准 绳”、 “ 法无 明文 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 定不处 罚”。其 中,推理 的大前提是成 文的法律规定 ,推 理的小前提 法 院出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例汇编。
司法中的实质法律推理

司 法 中 的实 质 法 律推 理
口 杨 颖 杨 建 军
7 1 0 0 6 3 ) ( 1 . 陕 西成 阳市 渭城 区劳 动 局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中心 陕 西 成 阳 7 1 2 0 0 0; 2 .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陕西 西 安
【 摘
要】 司法中的实质法律推理注重司法裁量结果的 实质正义。目的解释 、 个案衡平、 利益衡量和对公共政策
在 昂格尔 看来 , 当仅仅 借 助 于 法律 规 则 来 推 导判 决 结 论 时 , 而 属于 ‘ 隋动 思维 的论 理 ’ 。其 理 想 , 不 在 于 各 种 思 维 结 果 就是 形式 主义 法律 推理 , 相反, 如 果 不 是 机械 地 运 用 法 律规 的真实性 , 而 在 于思 维 结 果 的生 活 价 值或 利 益 价值 ” 。佩 雷
法律 技巧 , 法律 推理有 着 悠 久 的历 史 , 人们 发 现 关 于 法 律推 于伦 理 、 道德 、 政策 、 宗教 、 公 众 意 见 等等 进 行 论证 和决 断 的 理 的应用 甚至 可 以上溯 至 古 埃及 和 美 索 不达 米 亚 的 残存 司 内容 。上 述学 者关 于法 律 推理 的划 分虽 然 在 分类 的名 称 上 法判 决 中 。 依据 推理是 否符 合推 理 的形 式 逻辑 性 , 人 们 通 常 有所 不 同 , 但 实质 上 , 则 都是 将 法 律 推理 分 为 了形 式 法 律 推
演绎 方 法 ( 有 时 对 某 个 模 棱 两 可 的 术 语 所 做 的 解 释 来 补 的机械运 用 , 坚持 “ 法 律 的 逻辑 自主 性 ” , 鼓 吹“ 法 典 万 能 主
充) 、 归纳 方 法 和 类 推方 法 ; 辩证推理 ( d i a l e c t i c a l r e a s o n i n g ) 义” 。但 是 , 司法 实践 很 快就 证 明法 典 万能 论 和 司法 的逻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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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法律推理与形式法律推理的关系解析
法律推理是处于法律思维核心的法律认识论范畴。
它所反映和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复杂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比其他推理更需要通过辩论、证明,以达到弄清事实真相、做出公正判决的目的。
法律推理具有思维与实践相统一的辨证特点,它是主体在法律实践中从已知的前提材料合乎逻辑的推想和论证新法律结论的思维活动,是主体在法律实践中所进行的具有实践的创造性的思维活动。
目前我国的很多法理学者对法律推理问题的探讨和研究也在不断增多,可以说有关法律推理的问题是当代法理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虽然对于法律推理的概念仍然是众说纷纭,但关于法律推理的形式学者们基本达成共识。
著名学者休谟认为:“一切推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证明的推理,亦即关于观念之间的关系的推理;另一类是或然的推理,亦即关于事实与实际存在的推理。
”休谟的这两种推理后来被命名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1美国综合法学的代表人物、《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的作者E?博登海默在“法律与科学方法”一章,他将法律推理分为分析推理和辩证推理两类。
两位学者的表述虽然有所不同,但内在含义基本相同。
所谓形式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直接援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并严格按照确定的法律条款的判断结构形式所进行的推理。
在以成文法为主要甚至唯一法律渊源的制定法国家,形式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最基本的、最常用的推理形式。
2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
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3实质的法律推理是以法律规范的内容、立法的目的和以立法基本价值取向为依据的推理。
4这两种法律推理的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本文拟从二者的联系与区别两个方面来加以详细阐述,已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更好的应用这两种推理。
;一、;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联系
1、;追求的最终目的相同
适用法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根据法规范对案件推出结论的推理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既要运用普通逻辑研究的那些推理形式和推理规则,又要深入探究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或最初的立法意图,考虑其他各种复杂的社会因素来解决疑难案件。
所以,法律推理的过程实际上是综合运用两种推理方式的过程,二者都是为法律适用服务的。
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要调节和指导人们的行为,解决争议或纠纷,调整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法律秩序。
2、二者的适用步骤相同
适用法律有三个必经的环节:一是弄清案件事实,二是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三是根据法律规定推理出对案件的判决结论。
其中第一个环节不是纯粹推理的问题,而要靠实际调查取证来解决;第二、第三个环节则是在确定前提、进行推论,属逻辑分析和推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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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实际生活中使用形式与实质法律推理一般都要经历上述三个环节才能得出最终的结论。
只不过实质法律推理所运用的法律依据是概括、抽象的法律原则、公理或原理等。
3、二者的使用主体大体相同
有人认为,法律推理是一种司法行为,具有相当的正式性和规范性,并能够产生重要的法律后果的推理形式。
6而另一些学者认为:法律推理是横贯于所有法律(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法律研究等)活动之中“横断的”活动。
7法律推理并非法官的专利,因为“法律在法院外的作用就象在法院内的作用同样繁多和重要:”法律是供普通的男男女女之用的,它被认为是他们对怎样生活而进行的某种结构“。
8公民、律师和法学家们都可以使用两种法律推理方式来解决法律问题。
只不过他们经推理而得出的结论不象法官那样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而已。
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无论是否是法律职业人员)都在不同程度的应用法律推理,而且大量的法律推理是在非诉讼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的,人们通过法律推理可以对法律规范形成明确的认识,并不断强化自身对法律的理解,提高自己的守法与维权意识,可以说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更大程度上是在这一过程中实现的。
当然,谁都无法否认的是司法推理(主要是法官的推理)在法的适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毕竟它是最具效力的法律推理,对于不同主体的法律推理有指导、检验和最终判
定的作用。
4、二者在适用过程中都要进行价值判断
我国学者雍琦、金承光曾经指出,价值判断是区分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的标准,涉及法律的价值理由的是实质法律推理,否则便是形式法律推理。
9这里,形式法律推理与法律分析推理,实质法律推理与法律辩证推理涵义相同。
这一观点遭到了部分学者的反对。
他们认为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
没有价值判断就没有法律推理,有什么样的价值判断,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推理。
10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法律推理是逻辑推理在法律中的应用,法律规范本身就包含着即定的价值取向,并且人的思维活动也无法排除主观因素的影响,其中价值判断无疑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因为价值本身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性,而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追求一定的价值。
因此在应用法律进行推理的过程中要完全排除价值因素是不可能的。
二、;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区别
作为法律推理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所体现的价值观念不同
形式法律推理主要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三种形式,而这三种形式也是形式逻辑中的三种基本形式。
可以说形式法律推理是法律与形式逻辑的有机结合。
法律就其形式而言是一种思想意志,而形式逻辑是思想意志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则;法律是一种稳定的思想意志关系,而形式逻辑是思维活动保持稳定性、确定性的根本保证。
法律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形式逻辑的稳定性有着相当一致性,两者的有机结合,就表现为稳定的法律程序,而法律程序的实质则是人类的重要活动都纳入了合法的轨道。
11它所体现的价值观念是合法。
所谓合法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规范的设立要合法,即在程序、位阶等方面合法,形成井然有序、协调稳定的法律体系;二是执法和司法活动要合法,即严格依法进行,遵循严格规则主义原则,执法者和法官是“执法”;而不是“造法;”。
12例如就演绎推理而言,它就是严格依照法律规范来进行的推理,它完全遵照法律进行,基本上保持了法律的“原滋原味”,是合法价值观念的完美体现。
演绎推理或称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
事实和法律,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进行法律推理时的两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法官必须根据这两个前提才能作出判决或裁定(结论)。
具体到法律适用过程中来讲,法律规范(一般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二者构成)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结论就是判决或裁定。
13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也是一样,虽然得出的结论可能是或然性的但其仍然不能超越法律的规
定,即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