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镇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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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镇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热水镇关营集镇镇容和环境卫生治理,从全然上解决集镇交通别畅,脏、乱、差等咨询题,依照《宣威市人民政府对于加强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的规定,结合热水镇实际,制定本治理方法。

一、镇人民政府设立镇容监察大队,负责集镇治理和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管工作。

二、集镇交易区内的居住单位、住户、经商户以及摆摊设点的经营户,必须按规定交纳卫生治理费、垃圾清运费,拒别交费者执法人员将强制取消摆摊经营资格。

三、监察大队根据规定,实施集镇综合管理,负责收取卫生治理费和相关费用,对卫生治理实施督查。

四、集镇治理范围

集镇规划范围以及老街。

五、治理规定

(一)本规定有用于热水集镇规划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二)本规定由镇容监察大队负责降实。

(三)集镇范围规划区内要紧街道的保洁工作由监察大队负责;学校及镇直单位由各单位负责;沿街居民、各单位负责门前卫生、秩序、绿化“三包”任务。集市市场、各类摊点要紧由监察大队治理,工商所负责处理相关咨询题。

(四)集镇中的建造物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条例规定的集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违者由村镇建设治理所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造、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处500—1000元罚款。

(五)集镇街道两旁经营店铺名称必须文明健康,书写规范,牌匾装饰美观慷慨。公共设施、户外广告、标牌、霓虹灯的设置标准由监察中队指定建设、安装,违者除责令拆除外,处以50—100元罚款。

(六)严禁在集镇要紧街道建造物上擅自搭建雨棚、货棚,封闭的阳台或吊挂物品,妨碍镇容,违者除限期拆除外,处20元罚款。

(七)禁止在集镇街道和公共场地随意堆放杂物,搭建建造物或其他妨碍镇容的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暂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远性建造、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报经村镇建设治理所接受,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违者由村镇建设治理所或监察中队责令改正,限期清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00—1000元罚款。

(八)集镇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器应摆放整齐,积土和杂物必须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必须设置封闭围墙或其他安全施工设施;停工现场要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施工期间噪音超标的,按规定由村镇建设治理所征收噪音排污费;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平坦场地,违者处500—1000元罚款。

(九)在集镇建造、公共设施或树木上乱画、乱贴、乱订、乱挂者,处10—50元罚款。

(十)禁止在集镇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测字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对从事测字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者,由派出所或监察大队处理。

(十一)严禁破坏集镇交通、卫生、消防、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违者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十二)进入集镇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并按指定位置停放整齐,畜力车禁止停放在街道上。

(十三)严禁攀折、毁坏花木、践踏草坪,违者处5—20元罚款。

(十四)严禁在公共场所、园林绿地、湿地、河内倒置污水污物,违者处10—50元罚款。

(十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别得在集镇街道进行影响交通的活动,违者由派出所、监察大

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六)电子游戏室、吧禁止18岁以下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小学生进入,违者对经营者处100——500元罚款。

(十七)各类经营摊点必须按监察大队、工商部门指定的范围摆设。

(十八)严禁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十九)对集镇范围内的日子垃圾必须按指定地方倒放,严禁乱堆乱倒,违者处10——20元罚款。

(二十)严禁集镇非治理单位或个人私下进行市场摊位交易,违者按有关规定重罚、重处。

(二十一)监察大队组织协调对集镇街道区域的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

(二十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别服的,可依照处罚内容,依法向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讼。

(二十三)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收费必须使用统一的票据,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照情节由党委政府赋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村镇建设治理站、监察大队及镇直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镇直单位、学校要仔细开展“建卫生集镇,做文明公民”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降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六、卫生治理费、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

1、机关站所、镇直各单位干部职工每人每月交卫生费2元。

2、临街住户每门面每月交卫生治理费及垃圾清运费5元,全年一次性交清者予以优惠,交50元。

3、经商户、经营户

(1)经营日用百货、冷饮、土杂等,每门面、点每月交费用6元,全年一次性交清者予以优惠,交60元。

(2)从事车辆维修、机械设备安装、木材加工行业,每点每月交费用20元,全年一次交清者予以优惠,交费用200元。

(3)从事家电维修、销售建材行业的,每门面、点每月交费用10元,全年一次性交清者予以优惠,交费用100元。

(4)从事洗车服务行业的,每月交费用20元,全年一次性交清者予以优惠,交费用200元。

(5)从事来料加工行业的,每门面、点每月交费用20元,全年一次性交清者予以优惠,交费用200元。

(6)从事餐饮行业的餐馆点每月每门面交费用20元,全年一次交清者予以优惠,交200元,小吃夜宵点每月交费用10元,全年一次交清者予以优惠,交100元。

(7)从事肉类交易的,按交易日,每日每摊位交费10元。

(8)从事布匹交易的,按交易日,每日每摊位交费2元。

(9)从事除以上其它服务行业的,每门面、点每月收费用5元,全年一次性交清者予以优惠,交费用50元。

4、持残疾证的经营户(经营者)可免交以上费用。

七、票据治理及经费支出

票据统一由镇综治办提供,所收费用当日收取当日结清,存入镇综治办专用帐户,用于整个集镇治理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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