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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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管理办法在兰州国税全面推开
发布日期:2008-6-6 10:54:38 阅读次数:410 文章作者:本网站
企业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管理办法是兰州市城关区国税局针对所辖纳税人采用电子核算方式越来越多的实际,于2007年由该局武都路税务所试点开展,依法要求所管辖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部门报备会计核算软件的管理办法。
在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局关于加强企业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城关区武都路税务所一是加强统一管理,对辖区211户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进行了摸底检查,并根据《征管法》及有关会计管理制度规定,统一制作了《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和《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办法)备案表》,统一印制了相关表格430余份并发放给纳税人,方便了纳税人相关资料的报送,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二是加强分类管理,按照电子财务核算适用《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手工记账适用《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办法)备案表》的办法实施分类管理,进一步加强了税收征管基础资料管理的针对性。三是以半年为基期加强动态管理,分别在每年一、三季度末,对新增(新认定)一般纳税人或注销的企业会计核算软件实行备案整理。同时在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时把报备会计核算软件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来管理,健全了税收征管基础资料,夯实了征管基础。四是加强档案管理,从省档案局购置专门用于存放光盘的档案盒,分门别类对纳税人报备光盘进行存放,并统一制作了目录,按先后顺序统一编号,方便备查。五是加强软件报备工作成果的共享和利用,为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提供必要的事前准备,为稽查部门提高电子查账的方法、技巧提供基础条件,提升对电算化会计核算企业的管理水平。
实施企业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管理办法以来,该所共备案211户,其中电子核算备案60户,手工核算备案151户。该办法2007年底被市、区两级国税局评为征管工作创新奖,并得到了省局杨继元局长的充分肯定。近日,兰州市国税局专门召开推介会,将该管理办法推广到全市国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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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
管理的通知
泰国税发〔2005〕30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直二分局,开发区国税局:
最近,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在涉外税务审计工作中,发现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在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时,既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将有关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
会计核算软件生成的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打印成册形成纸质会计档案资料并保存,不能正确核算其收入或所得,致使税务机关难以进行税务检查或税务审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进一步规范、细化对涉外企业的日常税务管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现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管理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负有涉外税收和国际税务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主管税务分局要组织对辖区内的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在2005年11月10日前,将备案管理登记清册(电子版,附后)和清查结果汇总书面报告市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
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或从事生产经营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地负有涉外税收和国际税务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主管税务分局,对从事生产经营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所采用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要逐户登记备案,并对登记备案的系统软件和实际使用的核算软件进行核对,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采用的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与登记备案内容不一致或已经发生变化的,要责成企业限期将变化后的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登记备案。主管税务机关要将纳税人所采用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作为户籍管理资料妥善归档。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047号)第十六条“对采用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对其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查验;对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处理、储存的会计记录以及其他有关的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有权进入其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并可复制与纳税有关的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规定,负有涉外税收和国际税务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主管税务分局要加强对纳税人的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查验和检查。对使用跨国公司或企业集团系统软件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凡会计电算化系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不能正确核算其收入或所得,主管税务机关除了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外,要加强税务审计和纳税评估,对发现有偷税或避税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稽查或反避税部门立案调查。
四、对从事生产经营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会计核算软件生成的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中文的,应责成纳税人限期纠正并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47号文件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地要将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管理工作纳入正常的日常税收征管范围并引起高度重视,对因备案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税务机关难以进行税务检查或税务审计的,要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实施考核追究。
高新区构建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查验机制取得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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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03-31 作者:赵晓王立飞来源:《襄樊国税简报》第3期【选择字号:大中小】
今年2月份以来,高新区国税局坚持把构建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查验机制纳入工作重中之重,组织精干力量,积极探索攻关,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止目前,共对辖区201家企业的24大类、95种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了备案,初步形成了《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查验管理办法》和《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查验工作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他们的主要作法是:
一、精心组织筹备,夯实备案查验工作基础
(一)提高思想认识。纳税人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由传统手工作业向电子信息化操作的改变,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诸多新问题和新矛盾。一是征纳税信息不对称。纳税人利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