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规划数据库建设规范-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现予印发。
国土资源部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对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分类分级,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勘查技术人员主要包括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
(一)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为单位在编或在册的,事业单位的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年度在编或在册“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企业单位的与其本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
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须为全职聘用,且仅受聘于该技术人员所在资质申请单位。
(二)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男性年龄不大于60周岁,女性年龄不大于55周岁。
(三)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具有省部级人事部门颁发或认可(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厅局级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
(四)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未填写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不明确的,以勘查技术人员的主要勘查工作经历及业绩认定。
(五)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取得多个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只能使用其中一个专业。
(六)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专业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可以重复计算。
国土资发〔2010〕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10〕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及其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除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以外的其他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二)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三)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四)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五)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六)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七)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八)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总数的25%。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为规范和加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制定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附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工作,保证专项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主要用于加强基础性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勘查,包括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含柴达木盆地及周边重要成矿带)。
第三条专项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共同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项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
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审定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计划。
指导、监督专项的实施。
第六条地调局负责专项工作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地调局大区中心(以下简称“大区中心”)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立项论证、设计审查、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评审等管理工作。
全国性、跨区域、综合类的项目由地调局负责管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3.11•【文号】国土资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地质勘查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地质勘查规划》是我国地质勘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全国地质勘查活动的重要依据。
要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正确引导地质工作布局和结构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安排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等地质勘查活动必须根据规划进行部署,商业性地质勘查活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二、地质勘查工作是经济建设的先行,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要充分认识地质勘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全国地质勘查规划》实施的协调与支持,增强地质勘查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能力,拓宽地质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的新领域。
三、地方各级政府应按照规划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加大财政对地质勘查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发挥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基础先行作用。
要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改善投资环境,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的机制,拉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四、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勘单位改革的领导,深化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改革的途径。
研究制定地质勘查领域的配套措施,加强人才培养,推进地质勘查科技创新,促进地质勘查工作的发展。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组织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做好省级地质勘查规划调整完善,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8年3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管理,严格地质勘查市场准入,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条例》,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条例》的要求上来。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2008年7月5日前,完成对辖区内的地勘单位及所属主管部门、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部将择时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人员、中央管理的地勘单位有关人员开展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切实做好地质勘查资质受理审批工作(一)总体安排地质勘查资质主要采取集中受理审批的方式进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8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7号)中关于完善地质资料信息共享机制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全国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对提高地质钻孔资料的服务利用效率,加强地质钻孔资料的汇交,降低地质工作风险,减少重复工作和资金浪费,并为社会经济发展和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提供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经研究,部决定在全国开展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按统一标准和要求,收集、整理、数字化、集成整合建库将重要地质钻孔资料著录入库,建成全国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统一部署。
对所有重要地质资料在全国范围内按照部的统一标准和要求,开展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
(二)坚持突出重点。
以服务“双保工程”和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为工作重点,优先安排整装勘查区、重要成矿区带和重要城市中重要城区地质钻孔资料的建库工作。
(三)坚持分类推进。
对历史性纸质地质钻孔资料数字化后,建立重要地质钻孔图表数据库;对新汇交的电子类地质钻孔资料直接纳入重要地质钻孔图表数据库或属性数据库,避免重复工作。
(四)坚持边建设边服务。
坚持公益性服务为目标,在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中,同时应构建完成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服务平台,建设一批、服务一批,及时将阶段性工作成果向社会提供服务利用。
国土资源数据库标准及建设规范编制指南
国土资源数据库标准及建设规范编制指南(Guide for Constituting Standard and Establishing Specification of Land andResources Database)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目次前言 (IV)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国土资源数据库标准与建设规范编制原则 (2)4.1 规范性原则 (2)4.2 一致性原则 (2)4.3 完整性原则 (2)4.4 适用与实用性原则 (2)4.5 可扩充性原则 (2)5 国土资源数据库标准与建设规范结构框架 (2)5.1 结构划分 (3)5.2 层次划分 (4)6 国土资源数据库标准及建设规范编制基本要求 (5)6.1 国土资源数据库分类 (5)6.2 编制步骤 (6)6.3 编制内容确定原则 (6)6.3.1 目的性原则 (6)6.3.2 可操作性原则 (6)6.3.3 可证实性原则 (6)6.4 主要内容编写要求 (7)6.4.1 主要内容框架 (7)6.4.2 主要内容编写规则 (7)6.4.3 主要内容表达方法 (7)6.4.4 主要内容数值选择要求 (7)7 国土资源数据库标准编制内容及方法 (8)7.1主要要素编写 (8)7.1.1 数据库内容和要素分类 (8)7.1.2 数据库结构定义 (9)7.1.3 数据文件命名 (11)7.1.4 数据交换格式 (11)7.1.5 元数据 (12)7.2 其他要素编写 (12)8 国土资源数据库建设规范编制内容及方法 (12)I8.1 主要要素编写 (12)8.1.1 数据库建设准备 (12)8.1.2 数据库建设步骤 (13)8.1.3 数据采集与处理 (13)8.1.4 数据入库 (14)8.1.5 数据库成果内容及要求 (14)8.1.6 数据库质量控制与评价 (15)8.1.7 数据库成果检查与验收 (15)8.1.8 数据库更新与应用 (16)8.1.9 数据库安全管理与维护 (16)8.2 其他要素编写 (16)9 国土资源数据库标准及建设规范编制质量控制 (16)9.1质量控制原则 (16)9.1.1适用性原则 (16)9.1.2先进性原则 (17)9.1.3规范性原则 (17)9.2质量控制指标与方法 (17)9.3 质量保证措施 (17)9.3.1 起草小组人员搭配情况 (17)9.3.2 充分检索有关文献 (17)9.3.3 规范起草前准备工作 (18)9.3.4 规范起草阶段工作 (18)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国土资源数据库标准及建设规范编制质量控制指标表 (19)附录 B (资料性附录)土地利用空间数据信息要素分层表 (20)附录 C (资料性附录)空间与非空间信息要素属性数据结构表 (21)附录 D (资料性附录)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要素类关系模型 (23)附录 E (资料性附录)国土资源数据库标准及建设规范要素内容组成归纳表 (24)参考文献 (34)II表格目次表1 标准及规范的结构框架 (3)表2 国土资源数据库标准及建设规范的结构框架 (4)表3 标准及规范的层次及其名称 (4)表4空间数据信息要素分层表的描述方法 (10)表5空间与非空间信息要素属性数据结构表描述方法 (11)III前言本标准作为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项目的一部分,按照国土资源部信息化标准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参照国土资源部等相关标准和规程,制定国土资源数据库标准编制的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内容组成,以及数据库建设规范编制的原则、内容、方式、框架设计方法、程序、质量控制的原则和方法、质量保证措施等,本标准对国土资源数据库标准及建设规范的编制具有指导作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行业服务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0]6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行业服务与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行业服务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0〕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近几年来,在全行业的积极支持配合下,国土资源部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着力构建部省两级行业管理体系,加强服务,完善管理,严格规范地质勘查市场准入,搭建信息交流和业务培训平台,提升了地勘行业凝聚力,规范和繁荣了勘查市场,促进了队伍的改革与发展。
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行业服务与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地质找矿工作的统筹协调。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优化地质勘查工作布局。
强化中央、地方和社会各类地质找矿工作的统一部署、合理分工、有机衔接。
围绕国家重点成矿区带与紧缺和优势矿产,以地质矿产保障工程为依托,统一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找矿行动计划,统筹协调工作安排和矿业权设置。
建立地质勘查项目统一备案制度,加强统筹协调,促进地质找矿工作有序、高效发展。
二、研究制定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按照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地勘单位的特点开展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措施研究,明确行业发展方向,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进一步跟踪调研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动态,及时发现、总结、推介能够切实促进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典型做法。
三、加强行业信息交流与服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等油气企业:地质资料是人类探索地球的认识积累和客观记载,对于合理利用保护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推动地质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有关规定,按“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地质资料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现就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交(一)汇交人义务。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国务院令第349号的规定,履行汇交义务。
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汇交人对汇交的存档文件、源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成果地质资料按国务院令第349号规定的汇交范围汇交。
其中,非油气类矿产应汇交矿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各类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应汇交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物探、化探成果报告,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开发井的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各类综合地质报告,各类储量报告(包括探明、复算、核算储量报告)。
原始地质资料按本通知的细目(见附件1)与成果地质资料一并汇交。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我部于2006年3月至6月组织有关人员,对2006年1月1日前发布的现行国土资源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为落实政务公开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此次清理工作完成后,决定将我部发布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逐步予以扩充完善。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国土资源规章目录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土资源规章目录
(2005年12月31日前)
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目录(2005年12月31日前由国土资源部发布的)。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国矿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作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
第四条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体现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区域性、差异性等特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风险勘查领域,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第六条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第七条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第八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全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战略性总体布局和统筹安排。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细化和落实。
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依法审批管理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管理矿种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下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服从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九条自然资源部应当依据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一定时期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重大部署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同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81号)日期:2011-01-10 来源: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作者:厅储量处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储量处点击数:65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8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审批管理,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勘查,提高勘查工作质量,降低勘查投资风险,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和管理工作,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是指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等需提交的地质勘查设计。
二、地质勘查单位对地质勘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严格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
三、对于国土资源部发证的探矿权,其从事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对所编制的勘查实施方案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5人以上(含5人)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四、对于省级发证的探矿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实施方案,地质勘查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各局实行交叉审查,即:委托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对省煤田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煤炭类及非煤炭类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委托省煤田地质局对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煤炭类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委托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对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非煤炭类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要求组织5人以上(含5人)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五、对于省级发证的探矿权,省内其他地质勘查单位、经国土资源厅备案的省外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实施方案,地质勘查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或省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组织5人以上(含5人)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国土资发[2009]20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事直通知如下: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一)申请新立、延续、合并、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
探矿权人申请新立探矿权时,应将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累计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
(三)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本通知下发之前,探矿权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办理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后,方可再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和变更等手续。
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四)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以行政合同方式与探矿权人就勘查工作法规规定及相关事宜作出约定,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勘查实施方案的实施实行合同管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充分发挥各类数据在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工作中的作用,现将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国土资源部数据汇交范围国土资源部二○一○年九月十日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需要使用的数字化成果。
主要包括:(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本级产生以及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由管理相对人向管理部门报送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
地质勘察工程中的数据规范要求
地质勘察工程中的数据规范要求地质勘察工程是对地下地质情况进行调查和研究的工作,是建设项目前期必要的步骤。
在进行地质勘察工程时,准确的数据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些数据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的设计和施工过程。
因此,地质勘察工程中有一系列的数据规范要求,下面将对这些要求进行详细讨论。
1. 数据采集与记录要求在进行地质勘察工程时,需要采集大量的地质数据,包括地层情况、土壤性质、地下水位等。
在采集数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操作。
首先,必须选择合适的采样点位,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然后,在采集样品时,应选择地质工具进行采样,避免人为因素对数据造成干扰。
此外,还应在采集过程中准确记录每个样品的位置、深度、采集时间等信息,以便后续处理和分析。
2. 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地质勘察工程所得到的原始数据需要进行处理和分析,以得到有用的信息。
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循一系列的规范要求。
首先,需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包括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的检查。
若发现数据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修正或重新采集。
其次,需要对数据进行整理和分类,以便于后续分析和比较。
最后,对数据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得出准确的地质信息,并进行相应的图表展示。
3. 数据报告编制要求地质勘察工程的数据分析结果需要通过数据报告的形式呈现出来。
编制数据报告时,也有一些规范要求需要遵循。
首先,报告的格式应符合规范要求,包括页眉、页脚、标题、图表编号等。
其次,必须对数据进行详细的描述和解释,包括数据的来源、采集方法、处理过程等。
同时,还应将数据结果与工程设计的要求进行对比和分析,明确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最后,报告的语言要简练明了,图表清晰可读,以便读者能够轻松理解和使用其中的数据和信息。
4. 数据保密与共享要求地质勘察工程中的数据通常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因为这些数据可能涉及到商业机密或敏感信息。
在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过程中,必须严格保护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不得将数据外泄或滥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制度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中央管理地勘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要求,为及时获取并发布地质工作成果信息,引导调控投资方向与勘查布局,进一步提高地质勘查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与服务能力,部决定对原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制度作适当修改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通报的主要内容地质勘查成果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各类主体在我国境内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完成的资金投入、实物工作量和取得的工作进展。
矿种范围为非油气矿产,油气矿产勘查成果统计工作另行部署。
(二)国内企事业单位在境外开展矿产勘查,完成的资金投入、实物工作量、取得的工作进展。
(三)矿产勘查重大成果介绍。
二、编报组织形式部地质勘查司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地质勘查成果数据填报和地质勘查成果通报编制等工作。
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开展全国地质勘查成果数据审核、汇总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活动。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在本辖区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按时填报地质勘查成果数据,审核、汇总并提交本省(区、市)数据,编制并发布省级地质勘查成果通报。
有条件的省份,应定期对本省(区、市)成果数据填报、审核人员进行培训。
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和中央管理地勘单位负责填报、审核、汇总和提交本单位(系统)地质勘查成果数据。
三、有关工作要求(一)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分半年报和年报,分别在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开展数据填报、审核、汇总和提交工作。
国土资源数据库标准及建设规范编制指南
国土资源数据库标准及建设规范编制指南(Guide for Constituting Standard and Establishing Specification of Land andResources Database)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目次前言 (IV)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国土资源数据库标准与建设规范编制原则 (2)4.1 规范性原则 (2)4.2 一致性原则 (2)4.3 完整性原则 (2)4.4 适用与实用性原则 (2)4.5 可扩充性原则 (2)5 国土资源数据库标准与建设规范结构框架 (2)5.1 结构划分 (3)5.2 层次划分 (4)6 国土资源数据库标准及建设规范编制基本要求 (5)6.1 国土资源数据库分类 (5)6.2 编制步骤 (6)6.3 编制内容确定原则 (6)6.3.1 目的性原则 (6)6.3.2 可操作性原则 (6)6.3.3 可证实性原则 (6)6.4 主要内容编写要求 (7)6.4.1 主要内容框架 (7)6.4.2 主要内容编写规则 (7)6.4.3 主要内容表达方法 (7)6.4.4 主要内容数值选择要求 (7)7 国土资源数据库标准编制内容及方法 (8)7.1主要要素编写 (8)7.1.1 数据库内容和要素分类 (8)7.1.2 数据库结构定义 (9)7.1.3 数据文件命名 (11)7.1.4 数据交换格式 (11)7.1.5 元数据 (12)7.2 其他要素编写 (12)8 国土资源数据库建设规范编制内容及方法 (12)I8.1 主要要素编写 (12)8.1.1 数据库建设准备 (12)8.1.2 数据库建设步骤 (13)8.1.3 数据采集与处理 (13)8.1.4 数据入库 (14)8.1.5 数据库成果内容及要求 (14)8.1.6 数据库质量控制与评价 (15)8.1.7 数据库成果检查与验收 (15)8.1.8 数据库更新与应用 (16)8.1.9 数据库安全管理与维护 (16)8.2 其他要素编写 (16)9 国土资源数据库标准及建设规范编制质量控制 (16)9.1质量控制原则 (16)9.1.1适用性原则 (16)9.1.2先进性原则 (17)9.1.3规范性原则 (17)9.2质量控制指标与方法 (17)9.3 质量保证措施 (17)9.3.1 起草小组人员搭配情况 (17)9.3.2 充分检索有关文献 (17)9.3.3 规范起草前准备工作 (18)9.3.4 规范起草阶段工作 (18)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国土资源数据库标准及建设规范编制质量控制指标表 (19)附录 B (资料性附录)土地利用空间数据信息要素分层表 (20)附录 C (资料性附录)空间与非空间信息要素属性数据结构表 (21)附录 D (资料性附录)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要素类关系模型 (23)附录 E (资料性附录)国土资源数据库标准及建设规范要素内容组成归纳表 (24)参考文献 (34)II表格目次表1 标准及规范的结构框架 (3)表2 国土资源数据库标准及建设规范的结构框架 (4)表3 标准及规范的层次及其名称 (4)表4空间数据信息要素分层表的描述方法 (10)表5空间与非空间信息要素属性数据结构表描述方法 (11)III前言本标准作为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项目的一部分,按照国土资源部信息化标准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参照国土资源部等相关标准和规程,制定国土资源数据库标准编制的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内容组成,以及数据库建设规范编制的原则、内容、方式、框架设计方法、程序、质量控制的原则和方法、质量保证措施等,本标准对国土资源数据库标准及建设规范的编制具有指导作用。
地质勘察工程中的地质勘探数据管理规范要求
地质勘察工程中的地质勘探数据管理规范要求地质勘察工程中的地质勘探数据管理对于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以及成果的得出至关重要。
规范的地质勘探数据管理可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以及安全性。
本文将探讨地质勘察工程中的地质勘探数据管理的规范要求,包括数据采集、存储、整理和交流等方面。
一、数据采集地质勘察工程中的数据采集是整个数据管理过程的基础。
数据采集需遵循以下规范要求:1. 明确数据采集目的和方法:在进行数据采集前,需要明确数据采集的目的和方法。
不同的地质勘察工程项目可能需要采集的数据类型和数据量不同,因此需要根据具体项目需求进行采集计划,包括采集的地点、时间、频率等。
2. 保证采集数据的准确性:在采集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
比如,在进行地质勘察时,需要使用合适的仪器设备进行数据采集,并进行校准和质量控制,避免人为因素对数据的影响。
3. 管理采集数据的原始记录:所有采集到的数据都需要有详细的原始记录,包括采集时间、地点、仪器设备型号等信息。
原始记录应妥善保存,并与后续的数据处理和分析工作建立良好的连接。
二、数据存储地质勘察工程中的数据存储要求高效、安全、易于管理。
下面是数据存储的规范要求:1. 选择合适的存储媒介:对于大容量的地质勘察数据,可以选择使用云存储或外部存储设备,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也要定期备份数据,以防止数据丢失。
2. 数据分类和整理:将采集到的数据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整理,便于后续的管理和检索。
可以根据地质特征、项目区域等进行分类,建立统一的数据命名和编码规范。
3. 数据安全和权限管理:为了保证数据的安全性,需要采取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损坏或泄露。
同时,也要对数据进行权限管理,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访问和修改数据。
三、数据整理和分析地质勘察数据的整理和分析是为了提取有用信息和形成成果。
以下是数据整理和分析的规范要求:1. 校核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在进行数据整理前,需要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校核,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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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规划数据库建设规范(Regulation For Establishing Geological Perambulation Programming Database)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2)5 数据源 (3)6 数据库建设 (3)7 数据库成果内容及要求 (7)8 数据质量控制与评价 (12)9 检查验收及评价 (14)附录1 (规范性附录)图式图例 (16)附录2 (规范性附录)地质勘查规划数据库提交成果清单 (23)附录3 (规范性附录)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规划元数据信息采集表 (24)附录4 (资料性附录)地质勘查规划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记录表 (32)前言为指导和规范各省按照《地质勘查规划数据库标准》进行数据库建设,特编写本规范。
本规范对数据采集、整理、建库及检查等过程做了规范性描述,并明确提交成果的要求,是地质勘查规划数据库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略。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略。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引言为指导全国省级地质勘查规划数据库建设,规范建库的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要求,保证数据库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地质勘查规划成果技术要求》为基础,结合《地质勘查规划数据库标准》(征求意见稿),参照相关领域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及信息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重点从建库的数据采集整理、格式转换到成果检查验收阶段的工作流程进行规范,明确提交最终成果的内容形式和检查验收的指标体系、方法程序,详细规定了元数据的填写形式。
全国省级地质勘查规划数据库建设按本规范执行,地(市)级地质勘查规划数据库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地方各部门和各生产单位,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范未尽事宜制定补充规定,但不能与本规范相抵触,补充规定需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施。
地质勘查规划数据库建设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省级地质勘查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工作。
地(市)级地质勘查规划数据库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规范所包含的内容,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组成部分。
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以后被修订的新版本及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中的内容均不适用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3989—92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14512—93)《1:1000000 地形图编绘规范及图式》(GB/T17695—1999)《地图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通用符号》(GB958-1999)《区域地质图图例》(DZ/T0519—95)《1:500000 1:1000000省(市、区)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等标准TD/T 1016 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库标准TD/T XXXX—200X 国土资源数据库标准及建设规范编制指南(送审稿)DD2006—07 地质数据质量检查与评价(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技术标准)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指南(修订本)(以下简称《矿规指南》)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规划数据库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国土资源部省级地质勘查规划成果技术要求(2007年)(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国土资源数据库整合技术要求(金土工程试行稿)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国土资源基础数据库检查验收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本规范采用以下术语及定义。
3.1 实体 Entity地质勘查规划所描述的一种真实现象或客观存在。
3.2 要素 Feature真实世界现象的抽象。
3.3 类 Class相似要素的集合。
3.4 属性 Attribute一个实体或目标的数量或质量特征描述。
3.5 矢量数据 Vector Data以坐标或坐标串表示的空间点、线、面等图形数据及与其相联系的有关属性数据的总称。
3.6 拓扑 Topology对相连或相邻的点、线、面、体之间关系的科学阐述。
特指那种在连续投影变换下保持不变的对象性质。
3.7 编码 Coding将信息分类的结果用一种易于被计算机和人识别的符号体系表示出来的过程,是人们统一认识、统一观点、相互交换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
编码的直接产物是代码。
3.8 标识码 Identification Code在要素分类的基础上,用以对某一类数据中某个实体进行唯一标识的代码。
3.9 空间数据结构 Spatial Data Structure指空间数据在计算机内的组织和编码形式,它是一种适合于计算机存储、管理和处理空间数据的逻辑结构,是实体的空间排列和相互关系的抽象描述。
3.10 元数据 metadata关于数据的数据,用于描述数据的内容、覆盖范围、质量、管理方式、数据的所有者、数据的提供方式等有关的信息。
3.11 质量评价 quality valuate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方法,对数据质量检查的结果进行评价并得出结论的过程。
4 基本要求4.1 人员要求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当管理水平、技术水平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质量检查员、班组长、作业员以及数据库应用负责人,明确其分工职责,并在建库前进行专业基本知识及计算机知识的培训,制定建库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
4.2 软、硬件要求4.2.1 软件要求本规范中数据库建设工作流程适用的GIS软件平台为MapGIS 6.5和ArcGIS9.0,或者两者的更高版本。
4.2.2 硬件要求计算机:Pentium4 3G以上CPU, 512MB以上内存, 4GB以上剩余硬盘空间,显存128M 以上显卡。
4.3 管理制度要求在建库过程中,数据库建设单位要归纳记载各种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填写作业情况记载表。
实现自检、互检、抽检三级质量监控制度,以保证数据库建设成果的质量。
4.4 数学基础要求4.4.1 MapGis数据需要提供以下二种坐标系数据(1)平面直角坐标系:6度分带、高斯-克吕格投影、北京54椭球参数、1∶25或1∶50万比例尺。
(2)将平面直角坐标系投影变换为大地经纬度坐标系:以度为单位。
4.4.2 ArcGis数据需要提供以度为单位的大地经纬度坐标系数据。
4.5 数据内容与结构的要求根据《标准》的要求设计数据库结构,如根据本省规划成果的具体情况,需要增加图层、属性表、属性表字段、规划附表、自编代码或调整数据项长度等内容的在数据整理记录表和元数据文件中对增加的内容作详细的描述,并报经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同意。
5 数据源与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相同的基础地质要素以及地层、构造、矿产地分布等空间数据,直接复制采用经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的数据,并检查核对其数据的数学基础精度、拓扑关系的一致性以及数据源的现势性等;地质勘查规划信息由规划编制单位提供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批准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
6 数据库建设6.1 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流程数据库建设主要包括三个阶段:资料收集和预处理阶段、数据采集和整理阶段以及数据入库阶段。
见图1。
注:已经按照《技术要求》完成规划数据采集的,形成了包括规划成果图在内的规划电子成果,其工作流程可从6.3.4数据整理开始,通过格式转换完成数据库建库。
图1 数据库建设工作流程图6.2 资料收集和预处理阶段6.2.1 资料收集根据《技术要求》收集和整理各种规划资料,主要包括图件、规划附表和文字资料等地质勘查规划所涉及的三类成果资料,同时尽可能收集《标准》涉及的所有内容。
规划编制单位和数据库承担单位为同一单位时,可采取规划编制与建库资料收集、建库准备同时进行的方式,在图件制作、表格制作以及文本编制过程中尽量考虑建库的技术要求,为建库提供合格的电子数据。
规划编制单位和数据库承担单位不是同一单位,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收集资料:(1)图件资料:主要有基础地理底图,基础地质底图,成矿区划图,基础地质调查规划图,矿产勘查规划图,地质灾害、地质环境和地下水调查评价与监测规划图以及其它需要的图件(如成矿预测图、矿产资源分布图等)。
(2)空间数据资料: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中可共用的空间图形数据以及尽可能齐全的地质勘查规划电子数据。
(3)规划附表资料:矿产资源储量表,主要矿产资源潜力分析及需求预测表,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表,主要矿区(床)资源储量基本情况表,主要矿产资源潜力预测表,基础性地质调查规划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规划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工作区表,矿产资源勘查规划表,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工作区表,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规划表,地质灾害、地质环境和地下水调查评价与监测规划表,地质资料开发利用项目规划表等,地质勘查规划项目准入条件指标表。
(4)文字资料:主要是相关文件、规划文本、规划编制说明、规划基础研究报告、规划专题研究报告、相关规范和标准等。
(5)其它资料:可以有遥感影像以及图片、图像或多媒体资料。
6.2.2 资料预处理数据预处理就是在全面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对资料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综合整理及筛选等。
所有资料分为空间数据和非空间数据两大类。
空间数据包括矢量数据和光栅图件,也可是纸质图件,同时规划区以及其它信息的坐标信息在此处也可归为空间数据。
这些数据经过建库过程最终成为满足《标准》要求的空间数据库。
非空间数据主要是有关的表格、文件以及相关规范和标准等。
6.2.2.1 空间图形数据对地质勘查规划成果电子数据中相关的空间图层数据进行筛选,并严格检查其数据质量,修改处理不正确的空间拓扑关系、不合精度的套合关系、不正确或不统一的数学基础、不合要求的接边关系等问题。
6.2.2.2 非空间数据对地质勘查规划成果电子数据中相关的非空间数据进行筛选,包括规划附表、成果附表以及文档等。
综合分析研究空间图层数据的属性能否从相对应的附表、成果附表或文档得到信息。
6.3 数据采集和数据整理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按照《标准》进行数据挑选和生成,建立分层文件并标准化命名。
基础地理部分可采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发布的1∶50万、1∶25万、1∶10万等空间数据作为基础,根据规划需要进行补充和删减;基础地质部分可依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制作的1∶50万、1∶20万等地质图数据库进行适当简化;或将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中已有的可用基础空间数据,根据《标准》分层整理。
其它相关图件可采用图形扫描矢量化,经过点线编辑、图面检查、图形校正、建立拓扑(对于公共弧段建立统一的拓朴关系,其他无公共弧段的单独图层可分层建立)等过程完成。
规划专题图层可由图形扫描矢量化等上述步骤进行输入,如果收集到有拐点坐标的规划资料,则必须使用GIS软件中的空间多边形及点位生成功能自动生成空间多边形及点位的矢量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