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如何调整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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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如何调整劳动关系
美国是近代经济发展最快,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许多做法有独特的经验,如政府十分重视劳动关系调整,在全国推行劳资关系双方建立“伙伴关系”,最大限度地满足工人的权利要求,加之近十年来,美国经济持续增长,使其目前劳动关系呈现出冲突日益减少,劳资关系日益平和的状况。又如美国运用行政手段处理特殊行业集体劳动争议,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少受损失的做法,等等。
(一)美国立法和法律体系完整,制定法规灵活,法律、法规健全。美国联邦与各州、市均有制定法律的权利,各级政府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特点,分别制定出不同的法律规范,各地制定出的各项法律,地域特点突出,可操作性强,尤其是对不同行业的法律规定,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其中对劳动关系、职工权益等方面有十分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劳资关系双方的各种行为,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轨道上进行,既便于企业遵守,也易于监督监察。
(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劳资关系调整,在调整劳动关系的手段上趋于完善。政府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运用监察、调解等多种行政手段,加强劳动关系的协调,并为员工、工会及企业提供了较宽松的法律保障和自主权利,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稳定提高。
(三)多样化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美国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已建立起多条渠道,多种形式的处理争议体制,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已经趋于法律化和制度化。
1、充分发挥劳资双方的自主性,注意将争议解决在基层。
美国各界注重把劳资争议解决在基层,除了所谓劳资关系双方不愿意把矛盾暴露给第三方的传统外,与政府的大力支付也有很大关系。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专门的法案,提供资金,由联邦调解调停署负责指导地方,帮助企业建立劳资关系协调委员会,做好预防劳资争议的工作。
美国的集体合同中普遍都有有关劳资争议处理的内容,对企业内部解决争议的机构、程序的方法有明确的规定。强调通过工会,以协商的态度解决问题。发生争议后,工人或工会小组负责人首先向车间申请解决,不能解决的由工会小组负责人将争议提交到企业工会负责人和公司部门负责人共同处理。如果在30天内按上述程序还不能解决争议,则争议当事人需以书面形式写明争议原因、具体要求等事项,提交到企业劳资委员会。这种程序看来很复杂,但实际效果很好,也便于职工掌握,在相当程度上促使劳资争议解决在企业内部。非工会会员通过与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协商,亦可解决大部分纠纷。
2、针对不同类型的劳资争议,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不同类型的劳资争议会产生不同的后果,因此需要不同的处理手段和方法,这是美国劳资争议处理体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经验。美国没有专门的劳资争议处理法,对劳资争议的处理方法很能不统一,往往从讲求实效的目的出发,由各种劳资争议处理机构自行制定处得程序。如集体合同中有关解决劳资争议的规定、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等。一般来说,各种争议都强调在企业内部协商解决,是工会会员的还可由工会出面帮助协商解决。但是,对那些企业内部,或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争议其处理程序则十分复杂。如“因履行集体合同或解释集体合同条款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或事后约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3、劳动仲裁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仲裁仅是解决劳动者争议方式之一,而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一般在协商不成,或双方已约定选择仲裁的情况下,才会到仲裁部门申诉。美国的劳动仲裁体制、人员构成等都与我国有许多不同之处。由于其不是必经程序,且收费较高,而政府部门均匀收费,因此,仲裁部门的压力并不大。
4、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并用
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政府部门的劳工部和劳动关系委员会等直接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由于劳工部处理劳动争议的部门设在具有监察职能的劳动标准与执行委员会内,因此对于涉及人员较多的企业违反劳动法规而出现的劳资纠纷,监察人员就会主动到企业调查情况,事实确定后监察官召集雇主、雇员开会,宣布处理决定,要求雇主立即改正并保证不再重犯。如雇主拒绝执行,监察官宣布此案结束,并通知律师到地方法院起诉。由司法部门处理。
美国有健全、高效的劳动监察体制,劳动监察官员依法有权进入任何工厂进行监察,有权找企业雇主谈话,对违法雇主处以罚款,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少数企业通过新闻媒体公布。美国劳动监察部门重点查处违反劳动标准如职业安全、雇佣童工、工作时间、工资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在劳资争议处理方面,美国的行政手段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如对铁路和航空业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必须由国家政府部门先进调解,如果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则这种调解是没有期限限制的,多长时间调解结束就由国家政府部门决定了。这种无期限的行政调解,实际上使调解最终人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都不满意,当事人准备采取罢工,则此争议当事人必须继续履行原有合同或执行国家政府部门
的调解方案,而不得采取罢工行业。一般情况下,3人紧急小组的建议人被争议双方接受的,历史上出现几次工人坚持罢工的情况,都被总统向议会提交议案,议会以极快的速度(一般是一天)通过总统提案,形成法律后制止了。美国在《劳资关系法》中还特别规定,一旦总统认为产际发生的罢工、闭厂等行为会给国家或者州带来危害时,总统可以指定调查组对争议内容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报告指示检察长,请求法院中止此类罢工或闭厂。这项规定对避免劳动争议给国民经济带来损失发挥了作用。同进也保证了政府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主动权。
(四)全民法律意识强,政府监管力度大。
国民的整体法律意识强,表现在无论是企业主、还是职工,都非常重视自己的行业举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普遍较强,绝大多数民众能够自觉地维护公共和他人的利益。
美国国民整体法律意识强的主要原因是其法律、法规较完善,法制较健全,执法力度强,国民接受文化教育的程度较高,尤其是企业管理者的文化水增普遍较遍,这些都是使美国劳动关系相对稳定,劳动争议逐渐减少的原因。同时,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监察力度大,执法严明,也是促进全民提高法律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因素之一。如劳工部的劳动标准与执行部门,可随时对各类企业进行监察,发现违法行为,严厉处罚,对企业主直至被判坐牢。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的严厉性,迫使企业主或职工不敢轻易冒险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