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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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Technical Direction ruleSecondary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in Hefei1 总则1.1 目的和意义为了配合《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和《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合肥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保证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用户的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特制定本技术导则。

1. 2 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监督管理的建设要求、技术要求、环境要求及验收规则。

适用于本市及所属县、镇行政区域范围。

1. 3 基本要求二次供水设计应满足合肥市供水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次供水设计时应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进行供水方案咨询。

二次供水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1. 4 引用主要标准、规范和法规(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200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1997)《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1-1990)《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气压给水设计规范》(CECS 76-1995)《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199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9)《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国家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2007、1)《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07、4)2 设计要求2.1 系统设计要求2.1.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高层建筑,凡楼顶面层高超过16米的建筑(住宅小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都应设计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建筑工程管理]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建筑工程管理]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建筑工程管理)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发布时间:[2007-7-10]合肥市建委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精神,规范我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关联规范、规程,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编制完成了《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现就实施《导则》提出如下意见:壹、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导则》的关联规定。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导则》,且将具体措施落实到设计文件。

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导则》的关联规定进行施工、监理。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导则》的关联规定组织工程项目的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TechnicalDirectionruleSecondaryWaterSupplyEngineeringinHefei1总则1.1目的和意义为了配合《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和《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合肥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保证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用户的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特制定本技术导则。

1.2内容和适用范围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监督管理的建设要求、技术要求、环境要求及验收规则。

适用于本市及所属县、镇行政区域范围。

1.3基本要求二次供水设计应满足合肥市供水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次供水设计时应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进行供水方案咨询。

二次供水工程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1.4引用主要标准、规范和法规(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1997)《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1990)《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气压给水设计规范》(CECS76-1995)《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199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9)《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国家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2007、1)《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07、4)2设计要求2.1系统设计要求2.1.1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高层建筑,凡楼顶面层高超过16米的建筑(住宅小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均应设计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合肥市老城区排水系统改造工程A标顶管工程施工组织设计1

合肥市老城区排水系统改造工程A标顶管工程施工组织设计1

施工组织设计第一章工程概况及工程特点一、工程建设概况:1、工程名称:合肥市老城区排水系统改造工程2、建设地点:合肥市市区3、建设内容:钢筋混凝土排水管道顶管施工4、招标代理单位:合肥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5、质量目标:确保优质工程二、概况:1、合肥市老城区排水系统改造工程,由招标人:合肥市城市排水工程建设办公室组织实施排水项目,已具备施工条件,本标为合肥市老城区排水系统改造工程管网的其中一部分,管径φ1200—φ2400,长1680米。

全部采用顶管施工,检查井座。

招标代理单位:合肥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合肥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2、本工程为老城区排水系统改造工程,根据设计图及合肥市勘察院提供岩土工程勘察初步资料,处于交通量较大的市区,顶进管部分土质为粉质土。

三、本工程特点:1、本工程管径较大,工程施工范围较大,地处交通繁华闹市区,地下水丰富,土质为粉质土。

2、本工程工期很紧,为了保证能按时竣工,我公司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的前提下,加大人力、物力及资源的投入,以饱满的热情及拼搏精神完成任务。

3、我公司将和业主、周边单位、相关部门及居民加强联系和沟通,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做到施工不妨碍交通,施工不扰民。

同时,我公司将加大投入,加强文明施工的力度,突出我公司的优势,创“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四、编制说明:(一)、本施工组织设计依据:1、合肥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

2、合肥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合肥市老城区排水系统改造工程设计施工图纸。

3、各种有关排水、顶管等规范、规程,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等强制型文件。

4、我单位施工过类似工程的积累丰富经验。

(二)、本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我公司中标以后组织施工的指导依据,同时也是业主、监理对我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是在充分考虑我公司实力的基础上,对施工组织管理机构,各项资源配备,主要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以及各项技术保证措施进行了精心组织设计,其中协调管理、文明施工管理等方面,充分体现了我公司“”的企业宗旨及我公司“”的企业质量方针。

GB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

GB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

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编 制 说 明《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安徽分院负责编制完成。

,并征求了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安徽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院、合肥市市政设计院等单位有关专家的意见,经过讨论修改,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属于合肥市地方标准。

制定本《导则》是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通过总结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经验,在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力求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和确保质量。

本《导则》制定中,编制组调查研究了我市排水设施的长期运转、管理经验,总结了国内的设计成果,参考并借鉴了国内有关标准和资料。

本《导则》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排水管渠、排水泵站、立体交叉道路排水、自建排水设施、电气与监控、附则等。

《导则》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安徽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院、合肥市市政设计院、深圳市政院等有关单位、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本《导则》在《导则》试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与设计科技处联系,以便修订时参考。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41)第二章 排水管渠 (5)第三章 排水泵站 (63)第四章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74)第五章 自建排水设施 (75)第六章 电气与监控 (86)第七章 附则 (109)第一章 总 则1.0.1 为使我市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更加符合合肥市实际,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运行可靠;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0.2 本《导则》中所采用的术语和符号定义执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及《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规定。

1.0.3 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规划区内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三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20年)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20年)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2020年3月30日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收集、输送、处理雨水、污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收集、输送、处理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出资建设供本单位或者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城市排水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污水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将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排水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开发区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制定排水管理相关技术规范。

县(市)区、开发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排水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财政、公安、水务、交通运输、林业和园林、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排水和排水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

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

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九月编制说明《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安徽分院负责编制完成。

《导则》通过总结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经验,在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力求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和确保质量。

《导则》制定中,编制组调查研究了我市排水设施的长期运转、管理经验,总结了国内的设计成果,参考并借鉴了国内有关标准和资料。

《导则》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排水管渠、排水泵站、立体交叉道路排水、自建排水设施、电气与监控、附则等。

《导则》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安徽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院、合肥市市政设计院、深圳市政院等有关单位、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在《导则》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以便修订时参考。

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排水管渠 (5)第三章排水泵站 (6)第四章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7)第五章自建排水设施 (7)第六章电气与监控 (8)第七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1.0.1 为使我市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更加符合合肥市实际,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运行可靠;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0.2 本《导则》中所采用的术语和符号定义执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及《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规定。

1.0.3 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规划区内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三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1.0.4 合肥市规划区内范围内,公共和自建排水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和现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1.0.5 排水设计应符合合肥市排水专项规划。

2014最新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

2014最新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

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修订)讨论稿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四年九月目次编制说明 (3)1 总则 (4)2 排水管渠及附属构筑物 (5)2.1一般规定 (5)2.2雨水计算 (5)2.3管道及检查井 (6)2.4雨水口 (8)2.5截流井 (8)2.6出水口 (9)2.7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9)3 排水泵站 (10)3.1 一般规定 (10)3.2 电气与监控 (12)4 污水处理厂 (12)5 自建排水设施 (16)6 地下空间开发 (17)7 附则 (18)编制说明本次《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修编(以下简称《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由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征求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等单位的意见,经讨论修改后形成本《导则》。

本《导则》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版)等规范、标准的补充、细化和提高。

导则编制组成员认真总结了近年来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的成果和经验,借鉴了国内的最新规范标准,在修订中对排水体制、雨水调蓄和水量计算、排水管渠、污水处理厂等相关内容作了补充和修订,体现了提高污染治理效率、促进雨水综合利用、保障城市排水安全的要求,以期为满足合肥市排水系统不断增长的发展需要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导则》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排水管渠及附属构筑物、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自建排水设施、地下空间开发、附则等。

1 总则1.1 为使我市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更加符合合肥市实际,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运行可靠,结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版)等法规、规范的施行,对《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二〇一〇年九月试行)进行修编。

1.2 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市域其他城镇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修订)

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修订)

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修订)讨论稿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四年九月目次编制说明 (3)1总则 (4)2排水管渠及附属构筑物 (5)2.1一般规定 (5)2.2雨水计算 (5)2.3管道及检查井 (6)2.4雨水口 (8)2.5截流井 (8)2.6出水口 (9)2.7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9)3 排水泵站 (10)3.1 一般规定 (10)3.2 电气与监控 (12)4 污水处理厂 (12)5自建排水设施 (16)6地下空间开发 (17)7附则 (18)编制说明本次《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修编(以下简称《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由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征求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等单位的意见,经讨论修改后形成本《导则》。

本《导则》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版)等规范、标准的补充、细化和提高。

导则编制组成员认真总结了近年来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的成果和经验,借鉴了国内的最新规范标准,在修订中对排水体制、雨水调蓄和水量计算、排水管渠、污水处理厂等相关内容作了补充和修订,体现了提高污染治理效率、促进雨水综合利用、保障城市排水安全的要求,以期为满足合肥市排水系统不断增长的发展需要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导则》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排水管渠及附属构筑物、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自建排水设施、地下空间开发、附则等。

1 总则1.1 为使我市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更加符合合肥市实际,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运行可靠,结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版)等法规、规范的施行,对《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二〇一〇年九月试行)进行修编。

1.2 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市域其他城镇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GB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

GB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

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编 制 说 明《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安徽分院负责编制完成。

,并征求了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安徽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院、合肥市市政设计院等单位有关专家的意见,经过讨论修改,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属于合肥市地方标准。

制定本《导则》是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通过总结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经验,在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力求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和确保质量。

本《导则》制定中,编制组调查研究了我市排水设施的长期运转、管理经验,总结了国内的设计成果,参考并借鉴了国内有关标准和资料。

本《导则》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排水管渠、排水泵站、立体交叉道路排水、自建排水设施、电气与监控、附则等。

《导则》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安徽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院、合肥市市政设计院、深圳市政院等有关单位、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本《导则》在《导则》试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与设计科技处联系,以便修订时参考。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41)第二章 排水管渠 (5)第三章 排水泵站 (63)第四章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74)第五章 自建排水设施 (75)第六章 电气与监控 (86)第七章 附则 (109)第一章 总 则1.0.1 为使我市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更加符合合肥市实际,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运行可靠;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0.2 本《导则》中所采用的术语和符号定义执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及《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规定。

1.0.3 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规划区内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三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合肥市城市道路设计导则20076(修改版)

合肥市城市道路设计导则20076(修改版)

合肥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DB/DL-2015合肥市城市道路设计导则(征求意见稿)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导则》编制组经过广泛地调查研究,参考国内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安徽省、合肥市等地方标准,结合合肥市大建设的实际和“精品城市”的建设理念,总结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中的经验,遵照“确保质量、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导则;《导则》中术语、技术标准等均按照《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及相应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本《导则》主要内容:1 总则、2 道路、3 桥梁、4 排水(设施)、5 交通设施、6 照明、7 绿化、8 管线综合、9 附则。

本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合肥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编制完成。

编制过程中,征求了合肥市规划局、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合肥交警支队、合肥市政工程管理处、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发展局、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以及参加合肥大建设的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单位的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本《导则》,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建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导则条文有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函和有关资料寄给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建处(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51号;邮编:230001)。

主编单位: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建处、合肥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xxxxxxxxxxx主任委员:(待定)主编:浦玉炳主审(内):李炜,樊建全,唐振忠,张乾坤,成国保,吴祯,江军、张班、杨家发、程峻峰参编人员:高文乔,莫安生,李运虎,蒋鹏,朱浩良,黄春梅,卫丽,陈俊1 总则 (1)1.1 目的 (1)1.2 术语 (1)1.3 适用范围 (1)2 道路 (2)2.1 横断面 (2)2.2 平面和纵断面 (2)2.3 道路与道路交叉 (4)2.4 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 (6)2.5 公共交通设施 (2)2.6 路基路面 (3)2.7 其他 (5)3 桥梁 (8)3.1 设计荷载及选型 (8)3.2 附属设施 (8)3.3 人行天桥与地道桥 (9)4 排水 (12)4.1 排水设施 (12)4.2 低影响开发 (14)5 交通设施 (15)5.1 标线 (15)5.2 标志牌 (15)5.3 挡车柱 (16)5.4 护栏 (16)5.5 防眩设施 (17)5.6 限高架 (17)5.7 信号灯 (18)6 照明 (19)6.1 常规道路 (19)6.2下穿桥 (19)6.3高架、立交 (19)6.4控制系统 (19)6.5节能 (19)6.6 灯具、灯杆及灯臂 (20)7 绿化 (21)7.1 树种 (21)7.2 行道树 (21)7.3 绿化带设计 (21)7.4 绿化施工 (21)7.5 桥梁绿化 (22)7.6 绿化养护周期 (22)8 管线综合 (23)8.1管线综合设计一般规定及要求 (23)8.2 管线位置 (23)8.3 管线交叉原则 (24)8.4 图例标准 (24)8.5 各阶段设计深度 (25)8.6 与其他设计衔接 (27)9 附则 (27)9.1本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27)9.2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7)1 总则1.1 目的为适应合肥市大建设实际需要,指导城市道路设计,提升道路设计水平,打造“精品城市”,按照“确保质量、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合肥市城市道路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印发《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印发《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170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提高我市排水工程建设质量,加强排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现将《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自《导则》发布之日起,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本《导则》的有关规定。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导则》及相关技术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图纸审查时,应按照《导则》规定,对排水设计进行专项审查,提出明确审查意见。

三、各建设、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部门应按照《导则》有关技术规定,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九月编制说明《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安徽分院负责编制完成。

《导则》通过总结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经验,在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力求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和确保质量。

《导则》制定中,编制组调查研究了我市排水设施的长期运转、管理经验,总结了国内的设计成果,参考并借鉴了国内有关标准和资料。

《导则》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排水管渠、排水泵站、立体交叉道路排水、自建排水设施、电气与监控、附则等。

《导则》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安徽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院、合肥市市政设计院、深圳市政院等有关单位、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在《导则》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以便修订时参考。

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排水管渠 (6)第三章排水泵站 (7)第四章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8)第五章自建排水设施 (8)第六章电气与监控 (9)第七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1.0.1 为使我市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更加符合合肥市实际,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运行可靠;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2014最新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

2014最新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

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修订)讨论稿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四年九月目次编制说明 (3)1 总则 (4)2 排水管渠及附属构筑物 (5)2.1一般规定 (5)2.2雨水计算 (5)2.3管道及检查井 (6)2.4雨水口 (8)2.5截流井 (8)2.6出水口 (9)2.7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9)3 排水泵站 (10)3.1 一般规定 (10)3.2 电气与监控 (12)4 污水处理厂 (12)5 自建排水设施 (16)6 地下空间开发 (17)7 附则 (18)编制说明本次《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修编(以下简称《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由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征求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等单位的意见,经讨论修改后形成本《导则》。

本《导则》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版)等规范、标准的补充、细化和提高。

导则编制组成员认真总结了近年来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的成果和经验,借鉴了国内的最新规范标准,在修订中对排水体制、雨水调蓄和水量计算、排水管渠、污水处理厂等相关内容作了补充和修订,体现了提高污染治理效率、促进雨水综合利用、保障城市排水安全的要求,以期为满足合肥市排水系统不断增长的发展需要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导则》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排水管渠及附属构筑物、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自建排水设施、地下空间开发、附则等。

1 总则1.1 为使我市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更加符合合肥市实际,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运行可靠,结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版)等法规、规范的施行,对《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二〇一〇年九月试行)进行修编。

1.2 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市域其他城镇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排水说明部分

排水说明部分

合铜路深圳路段排水方案一、设计依据1、《合肥市总体规划》(2007-2020);2、《合肥市雨水专项规划(2007-2020)》;3、《合肥市污水专项规划(2007-2020)》;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1年版);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6、《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7、《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8、1:10000地形图;9、该工程道路设计平面及纵、横断面图;10、《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建区排水工程专项规划(2011-2030)》(2012年8月); 11、《庐江县开发区中部产业区(一期)排水规划》; 12、沿线乡镇规划等。

二、设计原则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使工程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2、以城市排水专项规划为原则;3、充分利用已建成的排水管道;4、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

三、设计标准和参数1、雨水标准及参数 1)、暴雨强度公式:本次设计采用合肥市暴雨强度公式:84.0)14()lg 76.01(3600++=t P q式中: P —— 重现期(年),此处取3年,立交及桥梁处取5年 t —— 降雨历时(分钟),其中t=t1+2×t2,t1取10分钟 2)、径流系数: ψ=0.603)、降雨历时:t=t1+mt2(min)式中t1为起始管道地面集水时间,t1采用10min ,t2为管内流行时间;m 为延缓系数,一般取m =2.04)、粗糙系数:钢筋混凝土管:满流时粗糙系数=0.013 塑料管:粗糙系数=0.01 5)、管道设计流速最小设计流速为0.75m/s ,最大设计流速:金属管道为10m/s ,非金属管道为5m/s 。

2、污水标准及参数1)、污水量公式:Q=KzFA (L /s ) 其中:Kz ——污水总变化系数 F ——服务面积(ha )A ——城市污水量指标(L/(s 〃ha )) 2)、管道粗糙系数塑料管,n =0.010;钢筋砼管(非满流)n=0.014。

合肥市水源保护地规划导则

合肥市水源保护地规划导则

合肥市董铺水库、大房郢水库水源保护区规划导则合肥市规划局2011-8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适用范围与控制要求 (3)第三章、建设区控制与基础设施配套 (6)第四章、生态建设要求 (12)第一章、总则1.1为深入贯彻落实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水源地片区城乡规划编制,规范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工作,力争两大水库水质常年保持II类水质标准,特制订本导则。

1.2 编制依据: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8)1.2.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2.4《合肥市董铺水库、大房郢水库水源保护区划分(修订)方案(省政府批复文号:皖政秘[2010]368号)1.2.5《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1.2.6《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1.6)1.2.7 已经批准的相关总体规划、专项规划1.2.8 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环保、水利、国土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文件第二章、适用范围与控制要求2.1本导则适用于两大水库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和对水源地环境密切相关的准保护区、城市建设区,总面积354平方公里。

具体范围滁河干渠南:蜀山分干渠——长江西路——西二环路——北二环路——蒙城北路——滁河干渠合围的范围,面积210平方公里;滁河干渠北:滁河干渠——江淮分水岭——蒙城北路合围的范围,面积144平方公里。

2.1.1一级保护区范围:总面积40.14平方公里。

其中董铺水库30米高程及以下的陆域和水域,面积约21.90平方公里,库容量2.49亿立方米,常年蓄水6000~7000万立方米;大房郢水库29.7米高程及以下的陆域和水域,面积约18.24平方公里,库容量1.84亿立方米,常年蓄水5000~6000万立方米。

2.1.2二级保护区范围:总面积121.91平方公里。

滁河干渠与蜀山支干渠交汇处—蜀山支干渠—蜀山产业园规划边界道路—井岗镇规划边界道路—科学岛路—樊洼路—植物园绿地边界—西二环路—环湖东路—三国城路合围的范围;四里河路—坝下路—规划合作化路—蒙城北路—220KV高压走廊—老合瓦路—四里河路合围的范围;水库上游主引水渠道(南淝河、四里河)两侧各500米,其它渠道按两侧各200米的范围。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排水系统相关技术标准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城市排水系统能力的瓶颈。

下文是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沟(河)渠、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城市排水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污水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环保、规划、财政、公安、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和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的排水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市排水专业规划,组织编制辖区内排水专业规划,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造。

城市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以及再生水需求量大的地区,应当规划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

合肥市马鞍山南路道路和排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合肥市马鞍山南路道路和排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合肥市马鞍山南路道路和排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第一节编制说明根据安徽新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合肥市马鞍山南路(东流路~屯溪路)工程的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的所列要求,我方经过认真阅读、研究,仔细考察工程施工现场和交通状况,组织了拟任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分析,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在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各关键重点工序间的衔接与协调和工期紧的特点。

在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按照市政道路、排水工程的施工与组织管理程序,结合我公司多年的施工经验和目前的施工技术,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一、编制依据1、由安徽新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合肥市马鞍山南路(东流路~屯溪路)工程的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

2、由合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提供的马鞍山南路(东流路~屯溪路)工程的施工设计图。

3、由合肥市勘察院勘测提供的马鞍山南路(东流路~屯溪路)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工程现场踏勘及业主介绍的情况。

5、市政工程有关施工验收标准(CJJ1—90、CJJ3--90)及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68-97)。

6、本公司近年来已承建过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

7、本公司ISO9002质量体系系列文件。

二、编制原则1、遵照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条款要求进行编制。

2、按“项目法”的施工原则进行管理和施工,严格执行有关的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 按图施工。

3、制定创优目标,严格执行各项施工保证措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力争创杯。

4、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地安排进度计划。

5、采用先进的施工方案和技术管理措施,确保施工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6、制定施工所需的劳动力、材料及施工机具的投入计划,确保工程施工最合理的平面布置方案。

7、实行经济核算,推广增产节约,努力降低生产,材料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

一旦中标,我方将在本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细化,编制详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突出各重要部位的施工节点、工期网络和质量控制措施,经业主、监理和有关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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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
(试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九月
编制说明
《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安徽分院负责编制完成。

《导则》通过总结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经验,在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力求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和确保质量。

《导则》制定中,编制组调查研究了我市排水设施的长期运转、管理经验,总结了国内的设计成果,参考并借鉴了国内有关标准和资料。

《导则》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排水管渠、排水泵站、立体交叉道路排水、自建排水设施、电气与监控、附则等。

《导则》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安徽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院、合肥市市政设计院、深圳市政院等有关单位、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在《导则》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以便修订时参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排水管渠 (5)
第三章排水泵站 (6)
第四章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7)
第五章自建排水设施 (8)
第六章电气与监控 (8)
第七章附则 (11)
第一章总则
1.0.1 为使我市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更加符合合肥市实际,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运行可靠;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0.2 本《导则》中所采用的术语和符号定义执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及《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规定。

1.0.3 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规划区内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三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1.0.4 合肥市规划区内范围内,公共和自建排水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和现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1.0.5 排水设计应符合合肥市排水专项规划。

第二章排水管渠
2.0.1 设计单位应根据道路沿线排水情况,合理设置支管及检查井,将道路沿线雨污水分别接入道路雨污水管渠。

2.0.2 暂未改造的合流污水接入市政雨水管渠,并应在接入前设置污水截流井,将旱季污水截入污水管。

截流井应设置在项目规划红线内,并应采取措施,控制截流量。

2.0.3 工程概算中应包含排水管接入市政道路雨污水管及合流污水截流工程费用。

2.0.4公共排水设施污水管管径不小于DN500,雨水管管径不小于DN500。

2.0.5 道路改建、扩建必须同步完善排水设施。

2.0.6 道路排水设计中,应有保证排水出口通畅的具体措施。

2.0.7 雨水口宜采用偏沟式、平篦式或联合式。

广场
或平坦区域排水雨水口宜采用平篦式。

2.0.8 雨污水管宜设置在快车道以外;机动车道下雨污水检查井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0.9 检查井盖座设计应执行《合肥市城镇检查井盖技术导则》(合建[2010]94号)。

2.0.10 在非市政道路下的排水管渠应在沿线地面上设置标识。

第三章排水泵站
3.0.1 污水泵站设计应满足前池清淤时泵站正常运行的要求;水泵选型应大小泵搭配,前池容积应充分考虑水泵运行要求。

雨水泵站设计启排水位宜不高于泵站进水管渠底标高400mm,并不高于管中心标高(不包括道路立交泵站)。

3.0.2 明渠进水的泵站,应在泵站前池前增设抓斗式格栅,并设置人工清捞平台及垃圾运输通道。

3.0.3 进水格栅通道前后应安装电动闸门,便于格栅应急检修;格栅清污机、进水闸门顶部雨棚及支撑柱设计应考虑设备检修空间。

格栅平台上应装置给水栓,用于格栅冲洗。

3.0.4 泵房前池应预留清淤孔,孔口尺寸、间距应满足通风、人员通行及淤泥吊运要求。

3.0.5 内部道路、泵房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设备检修及车辆运输要求。

3.0.6 污水泵站应设除臭设施。

第四章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4.0.1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采用重力流自排方式排水。

4.0.2 下穿桥立交范围内,除下穿桥雨水收集管外,不得布置其它雨污水管。

4.0.3 城市道路下穿立交低排区范围的雨水设计重现期不小于5年,地面积水时间根据立交规模取3~5分钟,径流系数取1.0。

4.0.4 立体交叉地道排水应设独立排水系统,出水口必须可靠。

4.0.5 立交排水设计时,应对立交周边排水情况进行调查,对有可能进入立交的外水应有引出立交范围的措施。

4.0.6 立体交叉地道两端应设置驼峰路面,防止路面水进入;下穿段应采取合理方式增强雨水收集能力。

4.0.7 立交排水泵站应设备用泵。

第五章自建排水设施
5.0.1 居住小区及单位内部排水应雨污分流,设计单位应按排水管理机构提供的接入市政排水管网设计条件进行专项设计,雨污水分别接入市政雨污水管网。

5.0.2 居住小区阳台排水与屋面排水应分设排水管,阳台排水间接排入污水管网。

5.0.3 居住小区及单位公共地下空间应防止室外雨水进入,入口宜采用驼峰路面,设置横向收水系统。

公共地下空间排水应设计泵排独立系统。

5.0.4 在接入污水管网前,宾馆及餐饮排水应设置隔油池,洗车污水应设置隔油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

5.0.5 居住小区及单位雨污水管道与市政管道连接时,须在项目用地红线内分别设置雨污水检查井,便于排水检查和监测。

第六章电气与监控
6.0.1 泵站的电气设计应结合供电公司批复的供电方案进行。

6.0.2 泵站供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

6.0.3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应按两回路供电。

对于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应设配电转接装置;宜配置发电机
等作为备用电源。

发电机电源与主供电源应闭锁。

6.0.4 10kV和0.38kV(0.66kV)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6.0.5 变压器宜配置两台,型号和容量宜相同。

变压器容量宜按计算负荷的100%备用率选取。

6.0.6 雨水泵站供电系统应考虑非汛期泵站照明及检修用电电源,并与站用电分开设置。

6.0.7 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1、高压电机应采用就地补偿装置,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应≥0.9。

2、低压电机宜采用集中补偿和就地补偿装置,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宜≥0.9。

3、低压电容器组应结成三角形。

高压电容器组应结成中性点不接地的星形。

4、电容器组应直接与放电装置连接,中间不应设置开关或熔断器。

低压电容器组可设自动接通的连锁的接点,电容器分闸时自动接通,合闸时自动断开。

5、当有高次谐波超过规定值时,应采用抑制谐波的措施。

6、电容器的载流部分,开关设备及导线的长期容许电流,高压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低压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

6.0.8 泵站内的现场控制箱、接线箱、按钮箱及安装支架材质应采用S316不锈钢。

6.0.9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6.0.10 泵站的电气、控制设备,应设置于内涝水位以上。

6.0.11 泵站应按需选择下列在线仪表,所有的材料和设备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并与工程要求相一致。

1、污水出水管上应装置流量计。

2、集水池内应配置液位计。

3、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必须配置H2S检测仪。

4、雨水泵站应按泵站分布点设置雨量计。

5、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宜设置pH检测仪。

6.0.12 泵站控制应具有手动和自动(遥控)两种功能。

泵站控制级的优先权应为:
1、单泵机组控制(机侧旁、开关柜)优先于泵站(房)控制级;
2、泵站(房)控制(手动或自动)优先于中央控制级;
3、中央控制(遥控)。

6.0.13 泵站宜设置RTU/PLC作为监控系统主要设备,泵站应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控。

第七章附则
7.0.1 《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7.0.2 《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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