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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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4]1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4]1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4〕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5日合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合理、系统规范、务实易行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和责任主体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任组长、副组长,市水务、发改、经信、农业、建设、财政、国资、国土、环保、审计、统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五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等情况。

(一)指标考核:主要包括辖区内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用水总量,以及生活和工业用水量)、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包括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生产生活废污水处理回用率)的完成情况。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20)-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20)-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20)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2020年3月30日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收集、输送、处理雨水、污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收集、输送、处理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出资建设供本单位或者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城市排水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污水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将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排水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开发区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制定排水管理相关技术规范。

县(市)区、开发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排水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局部修订版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局部修订版

修订内容
1.0.3A 条文回答的核心问题:
1、 排水工程设施在城市建设中应该占有什么样的地位?
2、 排水工程设计人员肩负着什么样的责任?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SHANGHAI MUNICIPAL ENGINEERING DESIGN INSTITUTE (GROUP) CO.,LTD.
及时反馈实施效果和问题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SHANGHAI MUNICIPAL ENGINEERING DESIGN INSTITUTE (GROUP) CO.,LTD.
修订内容
1
总 则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SHANGHAI MUNICIPAL ENGINEERING DESIGN INSTITUTE (GROUP) CO.,LTD.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SHANGHAI MUNICIPAL ENGINEERING DESIGN INSTITUTE (GROUP) CO.,LTD.
编制单位
201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编制单位
主编单位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完成 期限
源 头 控 制 体 系
规划 与综 合
平面
1~2年
竖向
1~2年
技术 标准
设计 施工
2~3年 1~2年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SHANGHAI MUNICIPAL ENGINEERING DESIGN INSTITUTE (GROUP) CO.,LTD.

2023合肥 优化与设计导则

2023合肥 优化与设计导则

2023合肥优化与设计导则合肥作为我国东部地区的重要城市,近年来发展迅速,城市规划与设计也日新月异。

为了更好地提升城市的品质和功能,合肥市政府制定了2023年的优化与设计导则,以保障城市建设的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2023合肥优化与设计导则的主要内容:一、城市规划与建设1.1 科学规划城市功能布局,合理划分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和公共服务设施区,促进城市各功能区的协调发展。

1.2 加强城市绿地建设,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打造宜居环境和生态城市形象。

1.3 倡导城市建筑的生态友好性,鼓励采用绿色建筑材料和节能环保技术,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1.4 促进城市交通优化,建设多元化的公共交通系统,减少私人汽车使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

二、城市景观设计与文化建设2.1 注重城市景观设计的创新与表达,强化城市形象和文化特色,提升城市整体品位和吸引力。

2.2 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将历史建筑和文化景点融入城市规划,传承和弘扬合肥的历史文化。

2.3 开展城市艺术品展示和公共艺术创作活动,营造艺术氛围和人文情怀,增强市民文化自信和自豪感。

2.4 支持城市文化与创意产业的发展,促进文化创意产品与城市建设相融合,提升城市软实力和经济活力。

三、城市环境卫生与管理3.1 严格执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状况。

3.2 推广环保意识和绿色生活方式,倡导垃圾分类、节约用水和节能减排,建立健康环保的城市生活方式。

3.3 完善城市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居民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3.4 加强城市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城市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预案,保障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城市管理与智慧化建设4.1 强化城市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打造优质的城市营商环境。

4.2 推动城市信息化建设,建设智慧城市大数据评台和智能化管理系统,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科技水平。

4.3 建立城市开放式评台,促进政府、企业和市民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动,推动城市治理的深度参与与民主化。

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

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

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九月编制说明《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安徽分院负责编制完成。

《导则》通过总结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经验,在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力求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和确保质量。

《导则》制定中,编制组调查研究了我市排水设施的长期运转、管理经验,总结了国内的设计成果,参考并借鉴了国内有关标准和资料。

《导则》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排水管渠、排水泵站、立体交叉道路排水、自建排水设施、电气与监控、附则等。

《导则》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安徽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院、合肥市市政设计院、深圳市政院等有关单位、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在《导则》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以便修订时参考。

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排水管渠 (5)第三章排水泵站 (6)第四章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7)第五章自建排水设施 (7)第六章电气与监控 (8)第七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1.0.1 为使我市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更加符合合肥市实际,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运行可靠;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0.2 本《导则》中所采用的术语和符号定义执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及《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规定。

1.0.3 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规划区内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三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1.0.4 合肥市规划区内范围内,公共和自建排水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和现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1.0.5 排水设计应符合合肥市排水专项规划。

2014最新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

2014最新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

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修订)讨论稿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四年九月目次编制说明 (3)1 总则 (4)2 排水管渠及附属构筑物 (5)2.1一般规定 (5)2.2雨水计算 (5)2.3管道及检查井 (6)2.4雨水口 (8)2.5截流井 (8)2.6出水口 (9)2.7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9)3 排水泵站 (10)3.1 一般规定 (10)3.2 电气与监控 (12)4 污水处理厂 (12)5 自建排水设施 (16)6 地下空间开发 (17)7 附则 (18)编制说明本次《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修编(以下简称《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由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征求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等单位的意见,经讨论修改后形成本《导则》。

本《导则》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版)等规范、标准的补充、细化和提高。

导则编制组成员认真总结了近年来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的成果和经验,借鉴了国内的最新规范标准,在修订中对排水体制、雨水调蓄和水量计算、排水管渠、污水处理厂等相关内容作了补充和修订,体现了提高污染治理效率、促进雨水综合利用、保障城市排水安全的要求,以期为满足合肥市排水系统不断增长的发展需要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导则》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排水管渠及附属构筑物、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自建排水设施、地下空间开发、附则等。

1 总则1.1 为使我市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更加符合合肥市实际,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运行可靠,结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版)等法规、规范的施行,对《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二〇一〇年九月试行)进行修编。

1.2 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市域其他城镇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印发《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印发《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170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提高我市排水工程建设质量,加强排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现将《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自《导则》发布之日起,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本《导则》的有关规定。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导则》及相关技术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图纸审查时,应按照《导则》规定,对排水设计进行专项审查,提出明确审查意见。

三、各建设、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部门应按照《导则》有关技术规定,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九月编制说明《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安徽分院负责编制完成。

《导则》通过总结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经验,在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力求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和确保质量。

《导则》制定中,编制组调查研究了我市排水设施的长期运转、管理经验,总结了国内的设计成果,参考并借鉴了国内有关标准和资料。

《导则》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排水管渠、排水泵站、立体交叉道路排水、自建排水设施、电气与监控、附则等。

《导则》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安徽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院、合肥市市政设计院、深圳市政院等有关单位、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在《导则》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以便修订时参考。

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排水管渠 (6)第三章排水泵站 (7)第四章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8)第五章自建排水设施 (8)第六章电气与监控 (9)第七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1.0.1 为使我市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更加符合合肥市实际,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运行可靠;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2014最新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

2014最新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

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修订)讨论稿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四年九月目次编制说明 (3)1 总则 (4)2 排水管渠及附属构筑物 (5)2.1一般规定 (5)2.2雨水计算 (5)2.3管道及检查井 (6)2.4雨水口 (8)2.5截流井 (8)2.6出水口 (9)2.7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9)3 排水泵站 (10)3.1 一般规定 (10)3.2 电气与监控 (12)4 污水处理厂 (12)5 自建排水设施 (16)6 地下空间开发 (17)7 附则 (18)编制说明本次《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修编(以下简称《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由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征求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等单位的意见,经讨论修改后形成本《导则》。

本《导则》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版)等规范、标准的补充、细化和提高。

导则编制组成员认真总结了近年来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的成果和经验,借鉴了国内的最新规范标准,在修订中对排水体制、雨水调蓄和水量计算、排水管渠、污水处理厂等相关内容作了补充和修订,体现了提高污染治理效率、促进雨水综合利用、保障城市排水安全的要求,以期为满足合肥市排水系统不断增长的发展需要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导则》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排水管渠及附属构筑物、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自建排水设施、地下空间开发、附则等。

1 总则1.1 为使我市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更加符合合肥市实际,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运行可靠,结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版)等法规、规范的施行,对《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二〇一〇年九月试行)进行修编。

1.2 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市域其他城镇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排水说明部分

排水说明部分

合铜路深圳路段排水方案一、设计依据1、《合肥市总体规划》(2007-2020);2、《合肥市雨水专项规划(2007-2020)》;3、《合肥市污水专项规划(2007-2020)》;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1年版);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6、《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7、《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8、1:10000地形图;9、该工程道路设计平面及纵、横断面图;10、《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建区排水工程专项规划(2011-2030)》(2012年8月); 11、《庐江县开发区中部产业区(一期)排水规划》; 12、沿线乡镇规划等。

二、设计原则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使工程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2、以城市排水专项规划为原则;3、充分利用已建成的排水管道;4、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

三、设计标准和参数1、雨水标准及参数 1)、暴雨强度公式:本次设计采用合肥市暴雨强度公式:84.0)14()lg 76.01(3600++=t P q式中: P —— 重现期(年),此处取3年,立交及桥梁处取5年 t —— 降雨历时(分钟),其中t=t1+2×t2,t1取10分钟 2)、径流系数: ψ=0.603)、降雨历时:t=t1+mt2(min)式中t1为起始管道地面集水时间,t1采用10min ,t2为管内流行时间;m 为延缓系数,一般取m =2.04)、粗糙系数:钢筋混凝土管:满流时粗糙系数=0.013 塑料管:粗糙系数=0.01 5)、管道设计流速最小设计流速为0.75m/s ,最大设计流速:金属管道为10m/s ,非金属管道为5m/s 。

2、污水标准及参数1)、污水量公式:Q=KzFA (L /s ) 其中:Kz ——污水总变化系数 F ——服务面积(ha )A ——城市污水量指标(L/(s 〃ha )) 2)、管道粗糙系数塑料管,n =0.010;钢筋砼管(非满流)n=0.014。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合肥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合肥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合肥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8•【字号】合政办[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合肥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8]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拟定的《合肥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技术导则(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八日附件:合肥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座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检查井盖座设施完好,指导检查井盖座的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和检修养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合肥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的城市道路、广场等市政设施上各类检查井盖座;《导则》所称检查井是指在电力(供电、路灯、灯饰、交通信号)、电信(电话、广播、有线电视)、燃气、热力、给水、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工业、共同管沟等各类地下管线设施中用于管线连接、检查、维护和安装设备的构筑物。

检查井盖座由井盖及其支座组成。

第三条在城市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座的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和检修养护过程中,《导则》未明确的技术要求、材料要求、构造要求、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应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承载等级及设置场合第四条检查井盖座按照承载等级分为重型和轻型,承载能力、试验荷载和允许残留变形应符合表1的规定。

注:表中D是指支座孔口的最大内切圆直径。

第五条各类管杆线及检查井宜设置在绿化带、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范围内,非特殊情况,不得在机车道上设置管杆线及检查井。

2014年《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详解_secret

2014年《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详解_secret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outdoor wastewater engineering(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outdoor wastewater engineering(2014年版)GB 50014-20062014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 2 月 10 日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2013] 46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1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补充规定排水工程设计应与相关专项规划协调;补充与内涝防治相关的术语;补充规定提高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补充规定推理公式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的适用范围和采用数学模型法的要求;补充规定以径流量作为地区改建的控制指标,并增加核实地面种类组成和比例的规定;补充规定在有条件的地区采用年最大值法代替年多个样法计算暴雨强度公式,调整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和合流制系统截流倍数标准,增加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规定;取消原规范降雨历时计算公式中的折减系数m;补充规定雨水口的设置和流量计算;补充规定检查井应设置防坠落装置;补充规定立体交叉道路地面径流量计算的要求;补充规定用于径流污染控制的雨水调蓄池的容积计算公式和雨水调蓄池出水处理的要求;增加雨水利用设施和内涝防治工程设施的规定;补充规定排水系统检测和控制等。

合肥市水源保护地规划导则

合肥市水源保护地规划导则

合肥市董铺水库、大房郢水库水源保护区规划导则合肥市规划局2011-8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适用范围与控制要求 (3)第三章、建设区控制与基础设施配套 (6)第四章、生态建设要求 (12)第一章、总则1.1为深入贯彻落实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水源地片区城乡规划编制,规范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工作,力争两大水库水质常年保持II类水质标准,特制订本导则。

1.2 编制依据: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8)1.2.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2.4《合肥市董铺水库、大房郢水库水源保护区划分(修订)方案(省政府批复文号:皖政秘[2010]368号)1.2.5《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1.2.6《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1.6)1.2.7 已经批准的相关总体规划、专项规划1.2.8 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环保、水利、国土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文件第二章、适用范围与控制要求2.1本导则适用于两大水库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和对水源地环境密切相关的准保护区、城市建设区,总面积354平方公里。

具体范围滁河干渠南:蜀山分干渠——长江西路——西二环路——北二环路——蒙城北路——滁河干渠合围的范围,面积210平方公里;滁河干渠北:滁河干渠——江淮分水岭——蒙城北路合围的范围,面积144平方公里。

2.1.1一级保护区范围:总面积40.14平方公里。

其中董铺水库30米高程及以下的陆域和水域,面积约21.90平方公里,库容量2.49亿立方米,常年蓄水6000~7000万立方米;大房郢水库29.7米高程及以下的陆域和水域,面积约18.24平方公里,库容量1.84亿立方米,常年蓄水5000~6000万立方米。

2.1.2二级保护区范围:总面积121.91平方公里。

滁河干渠与蜀山支干渠交汇处—蜀山支干渠—蜀山产业园规划边界道路—井岗镇规划边界道路—科学岛路—樊洼路—植物园绿地边界—西二环路—环湖东路—三国城路合围的范围;四里河路—坝下路—规划合作化路—蒙城北路—220KV高压走廊—老合瓦路—四里河路合围的范围;水库上游主引水渠道(南淝河、四里河)两侧各500米,其它渠道按两侧各200米的范围。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10•【字号】建城[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城〔2012〕9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宿州、六安市城管局,铜陵市水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为全面推动我省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排涝管理水平,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安徽省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城市排水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不断增加,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多数城市排水标准偏低,排涝泵站排水能力不足,排水设施管理不规范。

特别是近年来受集中强降雨等极端天气增多的影响,我省部分城市道路多次出现大面积积水,造成城市居民出行不便、财产受损,社会反响较大。

为保障城市安全度汛,现就加强我省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加强城市排水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一)科学编制规划,合理确定排水标准。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是城市排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首先要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编制和完善城市排水专项规划。

规划要远近结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按照“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合理划分排水区域,按雨、污分流的要求,分别制定城市雨、污水收集系统。

要根据当地社会发展和经济实力,科学确定城市排水标准。

技术指导意见:1、在编制排水规划时,排水系统可根据当地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排水系统相关技术标准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城市排水系统能力的瓶颈。

下文是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沟(河)渠、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城市排水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污水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环保、规划、财政、公安、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和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的排水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市排水专业规划,组织编制辖区内排水专业规划,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造。

城市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以及再生水需求量大的地区,应当规划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

合肥市轨道交通工程排水管迁改设计技术指引(试行)

合肥市轨道交通工程排水管迁改设计技术指引(试行)
2.1.18对于临时交通导改道路上的现状检查井、雨水口和管道,尽量保留利用,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应加固处理,施工期间破损的及时加固、更换或新建;交通导改道路改变原有路面雨水流向的,应在系统分析的基础上重新调整布置雨水收集系统。
2.1.19废除的排水管及其附属设施宜彻底挖除,对于埋深较大或挖除对交通、周边建构筑物影响较大,且存在安全风险的,应采取回填处理等措施。
2.1.13站体两侧合理设置雨污水管,确保沿线用户和施工期间围挡内排水管按雨、污分流的原则接入相应的管道,不得遗漏和错接;对建有截污设施的雨水管(涵),在迁改时保留其原有截污功能。
2.1.14轨道交通工程(含排水管迁改)施工过程中应保证现状管道的正常运行。考虑施工期间临时导流、新建管与现状管衔接方案,满足过流能力,确保方案技术可行、安全可靠。
3.1.3雨水管道地面集水时间t1根据汇水距离长短、地形坡度和地面种类通过计算确定,一般采用5~15min。
3.1.4径流系数应根据地面状况与重现期水平综合考虑。雨水管(涵)计算时,汇水面积的综合径流系数按《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规定的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
3.1.5内涝防治标准为:通过采取综合措施,有效应对不低于50年一遇24h设计暴雨,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进水;保证道路中单向至少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满足《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中的相关规定。
2.1.15对于距离车站主体或附属结构较近的排水管,需考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时的振动、地面沉降等因素的影响,结合管道运行状况提出保护措施或迁改方案,确保排水管的安全运行。
2.1.16开槽法施工的排水管,需根据其埋设深度、周边现状管道及建筑物等情况合理选择管道支护措施。
2.1.17受空间制约确实无法迁改且对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影响较小的管道,可采用原位支托、悬吊保护或包封加固等原位处理设计。悬吊保护方案应与车站结构统一设计,并按照风险源设计规定进行专项设计论证。

合肥市区公厕建设设计导则

合肥市区公厕建设设计导则

合肥市区公厕建设设计导则为加强合肥市区公厕的建设改造管理,实现公厕建设改造标准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符合合肥市“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城市管理的定位,根据《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2016)等相关标准,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一、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范围限于合肥市市区,即: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

公厕建设改造应以人为本,并遵循文明、卫生、方便、安全、实用、节能的原则。

(二)以民为先。

切实做好现场公示和属地居民沟通工作,提高公厕环境质量,用实际效果取信于民,有效破解“邻避效应”难题。

(三)以精为要。

优化公厕布局和如厕功能,提升厕内设施设备,切实消除臭味,用细节打造公共厕所的精品工程,做精做优合肥公厕品牌。

三、设计导则(一)总则1.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改造或扩建的固定式或拼装活动式的公厕。

2.公厕建设应鼓励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倡导绿色、环保和节能理念。

3.对功能不全、设施老旧的存量公厕及少数旱厕,要通过改建、扩建或内部布局调整等方式进行提升改造,力争在3-5年完成提升改造,以满足本导则要求。

(二)面积和厕位比1.建筑面积原则上应达到70平方米及以上;男女厕位比例应达到2:3,人流集聚场所男女厕位比例应达到1:2,男厕厕位数量应含站位,1个站位算1个厕位。

2.当男女厕位比例达到2:3时,女厕占用面积宜为男厕的1.77倍;当男女厕位比例达到1:2时,女厕占用面积宜为男厕的2.39倍。

其中蹲、坐厕位尺寸为1300mm×1000mm,使用面积约为1.3平方米/位,男厕站位间距为800mm,使用面积约为0.4平方米/位。

3.男女厕内应优先使用座便器。

其中,男、女厕内应至少各设置1处座便器;当男厕厕位数量大于4个时,应设置2处座便器;当女厕厕位数量大于5个时,应设置2处座便器,大于10个时,应设置3处座便器。

(三)层高及平面布置1.层高独立式公共厕所室内净高3500mm(设天窗时可适当降低) ,附属式公厕应与建筑主体同层等高。

(建筑工程设计)金梅路、江汽大道改建工程初步设计说明

(建筑工程设计)金梅路、江汽大道改建工程初步设计说明

总说明书一、概述金梅路、江汽大道位于合肥市北部组团内,为联系长丰县岗集镇和双凤工业区的重要通道,目前双凤工业区经济、社会发展飞速,岗集镇发展相对滞后,本项目的建设将为促进城市不同组团之间的人员和物资流动,实现城市不同组团之间的功能互补,推动区域合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进而带动沿线城镇经济社会发展。

金梅路、江汽大道老路路基宽约41米,位于大房郢水库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目前老路路面破损严重,车辆通行困难;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环保措施缺失,仅一级水源地设置有标识牌,道路雨水未经处理直排至临近沟渠,对大房郢水库水源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完善水源保护区环保措施,同时为改善岗集镇、双凤工业区沿线群众出行条件,本项目改建迫在眉睫。

金梅路、江汽大道改建工程地理位置图本次设计金梅路、江汽大道改建工程位于长丰县岗集镇和双凤工业区境内,起点位于蒙城北路,终点位于老合淮路处,路线长度约9.0公里(其中岗集镇金岗大道至合淮路段约655米直接利用,仅完善现状交通设施;不含老年河桥200米)。

1、设计依据1.1 相关文函(1)、立项文件(2)、《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3)、《合肥市北部组团发展规划》2007年8月(4)、《长丰县岗集镇新城区片区及卧龙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4年3月,《长丰县岗集镇排水专项规划》(2010-2030年)(5)、《金梅路、江汽大道改建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会专家组意见(6)、项目单位提供的其它材料1.2 采用规范(1)、道路工程:《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193-2012)《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2011)《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2012)《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15)《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2006)《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J/T F20-2015)《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J052—2000)(2)、排水工程:《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年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43-2010)《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 )《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沉井结构设计规程》(CECS137—2002)《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棍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程》(CECS138--2002 )《给水排水工程混凝土构筑物变形缝设计规程》(CECS117--2000 )《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合肥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3)、桥梁工程:《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11-2011)《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JTG D61-2005)《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 B02-01-2008)《城镇地道桥顶进施工及验收规范》(CJJ74-99)《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4)、照明工程:《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4-2009)(5)、交通工程:《路面标线涂料》(JT/T280-200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654-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道路交通信号灯》及其第一号修改单(GB 14887-2003)《道路交通信号倒计时显示器》(GA-T 50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规范》(GB 50343-2004)《机动车测速仪通用技术条件》(GA 29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2001)《城市警用地理信息分类与代码》(GA/T 491-2004)《城市警用地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GA/T 493-2004)《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496-2009)《交通电视监视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A/T 514-2004)《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工程建设通用程序和要求》(GA/T 651-2006)《公安交通管理外场设备基础施工通用要求》(GA/T 652-2006) 《机动车、驾驶员及违法管理等相关数据库规范》《机动车号牌图像自动识别技术规范》(GA/T833-2009).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09)《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验收技术规范》(GA/T 870-2010)《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B 25280—2010)《人行横道信号灯设置规范》(GAT85-2009)(6)、绿化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T75-97)《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2年第100号)《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2007)《园林植物栽在技术规程》(DBJ08-54-96)《合肥市绿化施工导则》《合肥市行道树施工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以及其它有关的设计规范、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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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
(试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
编 制 说 明
《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安徽分院负责编制完成。

,并征求了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安徽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院、合肥市市政设计院等单位有关专家的意见,经过讨论修改,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属于合肥市地方标准。

制定本《导则》是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通过总结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经验,在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力求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和确保质量。

本《导则》制定中,编制组调查研究了我市排水设施的长期运转、管理经验,总结了国内的设计成果,参考并借鉴了国内有关标准和资料。

本《导则》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排水管渠、排水泵站、立体交叉道路排水、自建排水设施、电气与监控、附则等。

《导则》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安徽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院、合肥市市政设计院、深圳市政院等有关单位、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本《导则》在《导则》试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
改或补充之处,请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与设计科技处联系,以便修订时参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41)
第二章 排水管渠 (5)
第三章 排水泵站 (63)
第四章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74)
第五章 自建排水设施 (75)
第六章 电气与监控 (86)
第七章 附则 (109)
第一章 总 则
1.0.1 为使我市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更加符合合肥市实际,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运行可靠;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0.2 本《导则》中所采用的术语和符号定义执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及《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规定。

1.0.3 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规划区内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三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1.0.4 合肥市规划区内范围内,公共和自建排水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和现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1.0.5 排水设计应符合合肥市排水专项规划。

第二章 排水管渠
2.0.1 设计单位应根据道路沿线排水情况,合理设置支管及检查井,将道路沿线雨污水分别接入道路雨污水管渠。

2.0.2 暂未改造的合流污水接入市政雨水管渠,并应在接入前设置污水截流井,将旱季污水截入污水管。

截流井应设置在项目规划红线内,并应采取措施,控制截流量。

2.0.3 工程概算中应包含排水管接入市政道路雨污水管及合流污水截流工程费用。

2.0.4公共排水设施污水管管径不小于DN500,雨水管管径不小于DN500。

2.0.5 道路改建、扩建必须同步完善排水设施。

2.0.6 道路排水设计中,应有保证排水出口通畅的具体措施。

2.0.7 雨水口宜采用偏沟式、平篦式或联合式。

广场或平坦区域排水雨水口宜采用平篦式。

2.0.8 雨污水管宜设置在快车道以外;机动车道下雨污水检查井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0.9 检查井盖座设计应执行《合肥市城镇检查井盖技术导则》(合建[2010]94号)。

2.0.10 在非市政道路下的排水管渠应在沿线地面上设置标识。

第三章 排水泵站
3.0.1 污水泵站设计应满足前池清淤时泵站正常运行的要求;水泵选型应大小泵搭配,前池容积应充分考虑水泵运行要求。

雨水泵站设计启排水位宜不高于泵站进水管渠底标高400mm,并不高于管中心标高(不包括道路立交泵站)。

3.0.2 明渠进水的泵站,应在泵站前池前增设抓斗式格栅,并设置人工清捞平台及垃圾运输通道。

3.0.3 进水格栅通道前后应安装电动闸门,便于格栅应急检修;格栅清污机、进水闸门顶部雨棚及支撑柱设计应考虑设备检修空间。

格栅平台上应装置给水栓,用于格栅冲洗。

3.0.4 泵房前池应预留清淤孔,孔口尺寸、间距应满足通风、人员通行及淤泥吊运要求。

3.0.5 内部道路、泵房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设备检修及车辆运输要求。

3.0.6 污水泵站应设除臭设施。

第四章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4.0.1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采用重力流自排方式排水。

4.0.2 下穿桥立交范围内,除下穿桥雨水收集管外,不得布置其它雨污水管。

4.0.3 城市道路下穿立交低排区范围的雨水设计重现期不小于5年,地面积水时间根据立交规模取3~5分钟,径流系数取1.0。

4.0.4 立体交叉地道排水应设独立排水系统,出水口必须可靠。

4.0.5 立交排水设计时,应对立交周边排水情况进行调查,对有可能进入立交的外水应有引出立交范围的措施。

4.0.6 立体交叉地道两端应设置驼峰路面,防止路面水进入;下穿段应采取合理方式增强雨水收集能力。

4.0.7 立交排水泵站应设备用泵。

第五章 自建排水设施
5.0.1 居住小区及单位内部排水应雨污分流,设计单位应按排水管理机构提供的接入市政排水管网设计条件进行专项设计,雨污水分别接入市政雨污水管网。

5.0.2 居住小区阳台排水与屋面排水应分设排水管,阳台排水间接排入污水管网。

5.0.3 居住小区及单位公共地下空间应防止室外雨水进入,入口宜采用驼峰路面,设置横向收水系统。

公共地下空间排水应设计泵排独立系统。

5.0.4 在接入污水管网前,宾馆及餐饮排水应设置隔油池,洗车污水应设置隔油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

5.0.5 居住小区及单位雨污水管道与市政管道连接时,须在项目用地红线内分别设置雨污水检查井,便于排水检查和监测。

第六章 电气与监控
6.0.1 泵站的电气设计应结合供电公司批复的供电方案进行。

6.0.2 泵站供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

6.0.3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应按两回路供电。

对于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应设配电转接装置;宜配置发电机等作为备用电源。

发电机电源与主供电源应闭锁。

6.0.4 10kV和0.38kV(0.66kV)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6.0.5 变压器宜配置两台,型号和容量宜相同。

变压器容量宜按计算负荷的100%备用率选取。

6.0.6 雨水泵站供电系统应考虑非汛期泵站照明及检修用电电源,并与站用电分开设置。

6.0.7 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1、高压电机应采用就地补偿装置,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应≥0.9。

2、低压电机宜采用集中补偿和就地补偿装置,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宜≥0.9。

3、低压电容器组应结成三角形。

高压电容器组应结成中性点不接地的星形。

4、电容器组应直接与放电装置连接,中间不应设置开关或熔断器。

低压电容器组可设自动接通的连锁的接点,电容器分闸时自动接通,合闸时自动断开。

5、当有高次谐波超过规定值时,应采用抑制谐波的措施。

6、电容器的载流部分,开关设备及导线的长期容许电流,高压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低压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

6.0.8 泵站内的现场控制箱、接线箱、按钮箱及安装支架材质应采用S316不锈钢。

6.0.9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6.0.10 泵站的电气、控制设备,应设置于内涝水位以上。

6.0.11 泵站应按需选择下列在线仪表,所有的材料和设备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并与工程要求相一致。

1、污水出水管上应装置流量计。

2、集水池内应配置液位计。

3、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必须配置H2S检测仪。

4、雨水泵站应按泵站分布点设置雨量计。

5、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宜设置pH检测仪。

6.0.12 泵站控制应具有手动和自动(遥控)两种功能。

泵站控制级的优先权应为:
1、单泵机组控制(机侧旁、开关柜)优先于泵站(房)控制级;
2、泵站(房)控制(手动或自动)优先于中央控制级;
3、中央控制(遥控)。

6.0.13 泵站宜设置RTU/PLC作为监控系统主要设备,泵站应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控。

第七章 附则
7.0.1 《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7.0.2 《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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