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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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期延误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

某工期延误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

某工期延误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在建设工程中,常常会发生工期延误和造价纠纷的问题。

其中一个典型案例为某城市政府大楼的建设工程。

该工程是由一家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承包,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保证工程能够按时完成,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施工进度出现了明显的延误。

这时,建设单位提出了要求,要求承包商按合同规定赔偿由于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而承包商则认为,由于工程进度延误不是他们的责任,是由于建设单位的某些部门增加了一些设计要求和变更,才导致了工期延误。

同时,承包商还发现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的过程中违规违约,给工程施工带来了重大的影响。

因此,承包商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为了解决工期延误和造价纠纷的问题,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在合同中签署了有关问题解决的条款。

根据合同规定,由于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承包商赔偿。

但是,在处理该案件时,仅仅按照合同的规定是无法解决问题的,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定责任。

在该案件中,由于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承包商的责任,还有建设单位的责任,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采取如下的处理方式:一、由于建设单位未履行相应的工程审批程序,导致某些建筑规范和要求变更,因此造成工程延误的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由于承包商未合理组织施工,因此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进度,产生了工期延误的责任应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如何解决工期延误和造价纠纷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定责任。

在解决该类案件时,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承包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变化等因素,从而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协调工程各方的利益关系,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工程结算合同纠纷案例

工程结算合同纠纷案例

工程结算合同纠纷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甲方指定地点的商业楼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为5000万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还详细规定了工程质量标准、进度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工程开始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工程进行到一半时,双方出现了分歧。

乙方认为部分工程材料价格有所上涨,要求调整工程总造价;而甲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工程总造价,不应随意变更。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最终导致工程暂停。

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僵持后,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时,首先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随后对双方的争议点进行了详细的审查。

仲裁委员会发现,乙方提出的材料价格上涨确有其事,但合同中已有关于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分担条款。

根据该条款,若材料价格波动在一定范围内,由乙方自行承担;超出该范围的部分,由甲方承担。

经过核算,乙方要求的价格调整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因此其主张并不完全成立。

同时,仲裁委员会也注意到,甲方在工程暂停期间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

在此基础上,仲裁委员会做出了公正的裁决:一方面,驳回了乙方关于调整工程总造价的要求;另一方面,要求甲方对乙方因工程暂停而产生的合理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此案例充分展示了在工程结算合同纠纷中,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的解决方案。

合同的明确条款是解决纠纷的基础;双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第三方的客观裁决有助于平衡双方利益,实现公平正义。

对于建筑行业而言,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一个严谨的过程。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在合同中做出相应的规定。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旦出现争议,应积极沟通协商,尽可能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以法律的力量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工程造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造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领域日益繁荣,工程造价作为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程造价纠纷频发,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本案例以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例,探讨工程造价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建一座住宅小区。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变更条款、付款方式等内容。

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实际工程造价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差异。

双方就工程造价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是否合理?2. 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应由双方承担?3. 造价纠纷的处理方式及责任划分。

四、案例分析(一)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是否合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是由于开发商的设计团队在设计过程中对部分细节进行了调整,导致施工单位实际施工内容与原设计存在差异。

根据上述规定,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应由开发商承担。

(二)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应由双方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因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在本案中,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上涨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

”因此,双方应就材料价格上涨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造价纠纷的处理方式及责任划分1. 协商解决: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充分沟通,协商解决造价纠纷。

协商过程中,可参考以下因素:- 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实际情况;- 合同约定;- 相关法律法规。

造价师真实法律案例讲解(3篇)

造价师真实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专业的造价咨询公司。

2018年,甲公司承接了一项建筑工程项目,乙公司受托对该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双方对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存在争议,导致合同纠纷。

以下是该案例的具体情况。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对甲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造价咨询,并提供工程造价测算报告。

2.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造价测算工作,并向甲公司提交了测算报告。

3. 甲公司对乙公司提交的测算报告提出异议,认为报告中部分工程量的计算存在错误,导致工程造价估算偏低。

4. 双方就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及结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 2018年10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因工程造价计算错误导致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 造价师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管理条例》的规定,造价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保证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造价咨询公司,其提供的工程造价测算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造价计算错误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工程造价测算报告存在计算错误,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作为造价咨询公司,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计算错误,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造价法律纠纷案例汇总(3篇)

造价法律纠纷案例汇总(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这些纠纷涉及合同签订、工程量清单编制、结算争议等多个方面,不仅影响了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也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以下是对一些典型的造价法律纠纷案例进行汇总分析,以期对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案例一:合同签订纠纷案例简介: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500万元。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内容不符,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工程量重新计算工程造价,但建设单位以合同为准拒绝协商。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阶段未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详细核对,导致实际施工与合同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

因此,施工单位可依据合同条款,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工程量重新计算工程造价。

二、案例二:工程量清单编制纠纷案例简介:某建设单位委托甲乙两家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量清单编制。

甲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工程量基本相符,而乙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大量漏项和错项,导致工程造价偏低。

建设单位以乙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招标,最终导致工程进度和质量问题。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乙施工单位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工程造价偏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重大遗漏的,可以拒绝投标。

因此,建设单位可依据招标投标法,要求乙施工单位重新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招标。

三、案例三:结算争议纠纷案例简介: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500万元。

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但双方对部分工程量的计算存在争议。

施工单位认为部分工程量未计入结算,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而建设单位以合同约定为准拒绝支付。

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案例

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案例

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案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方负责乙方某住宅小区的施工任务。

合同中明确了工程的总造价、工期、质量标准等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市场材料价格的波动以及设计变更等原因,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超出了合同约定的造价。

甲方认为,根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调整合同总价。

而乙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明确规定了固定总价,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不得随意调整。

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

为了解决这一纠纷,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协商来达成一致意见。

由于各自立场坚定,协商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随后,甲方决定将此事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详细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理由。

经过认真分析,仲裁员认为,虽然合同中约定了固定总价,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市场材料价格大幅波动或设计变更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实际成本超出预期时,应当允许对合同总价进行调整。

因此,仲裁员作出了有利于甲方的裁决,要求乙方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支付相应的费用。

这一案例表明,在建设工程造价合同中,双方应当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并在合同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同时,一旦出现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如果协商无果,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再次发生,建议甲乙双方在今后的合作中注意以下几点:1. 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市场行情和可能影响工程成本的因素,合理预估工程成本。

2.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分担机制和调价条款,以便在出现不可预见因素时能够及时调整合同总价。

3. 加强项目管理和沟通协调,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合同要求。

4. 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的工程项目,可以考虑聘请专业律师参与合同的起草和审查工作,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建筑工程造价法律案例(3篇)

建筑工程造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XX施工单位(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开发的XX住宅小区的土建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并于2021年3月完成了工程。

然而,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就工程造价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工程款支付问题陷入僵局。

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工程造价是否准确?2. 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3. 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三、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及施工过程:2019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XX住宅小区的土建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造价的编制依据、调整方式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2. 施工完成及验收:2021年3月,被告完成了施工任务,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自检。

原告组织了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验收合格证明。

3. 工程造价分歧: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开始进行工程造价的结算。

原告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为,导致工程造价虚高。

被告则认为工程量准确,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工程造价合理。

4. 工程款支付问题:由于工程造价分歧,双方未能就工程款支付达成一致。

原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被告拒绝支付。

四、法院审理1. 工程造价鉴定:法院委托了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

鉴定机构认为,原告提出的被告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为的证据不足,工程造价基本符合合同约定。

2. 合同约定履行: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3. 违约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案例一:XX建筑工程造价纠纷案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首先对工程造价核算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

发现乙方在核算过程中存在一些失误,如计算数量和单价时有误差,没有正确考虑实际土地等条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然后,鉴定人前往工地实地勘察,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测量。

通过与乙方核算的工程量、工程进度和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对比,发现实际施工量和时间与乙方核算存在较大差异,乙方未能准确预估工程的实际情况。

在鉴定报告中,鉴定人总结了以下几点:乙方确实在工程造价核算中存在失误,导致造价超支的发生;乙方未能充分考虑实际施工情况与核算结果的差异,导致工程造价核算不准确;甲方也存在一定的责任,未对工程进行充分的监督和管理。

最后,鉴定人结合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给出了对乙方的追责建议,以及甲方在工程监督管理上的改进措施。

案例二:XX房屋建筑工程价款争议案A公司委托B公司承建一幢高层住宅项目。

工程竣工后,A公司未支付B公司全部工程价款,称工程质量不达标,存在质量问题。

B公司不同意,认为验收合格且按照建设合同要求进行了工程质保,并要求支付全部价款。

双方纠纷无法解决,于是将该案件交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首先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了审查,包括相关的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纸、工程勘探报告等。

然后,鉴定人前往工地进行实地勘察和测量,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评估。

同时,鉴定人还与相关的专家进行了多方面讨论和交流,以充分了解工程质量的问题和争议。

在鉴定报告中,鉴定人综合了以上的研究和分析结果,得出了以下结论:工程质量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属于严重质量问题,仍可以进行交付和使用;工程造价的核算基本准确,没有超支或贪污等违法行为。

最后,鉴定人建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最终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可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工程纠纷解决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造价法律案例

造价法律案例

造价法律案例造价法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根据合同约定,以一定的方式计算工程造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结算的一种法律规定。

在建筑工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出现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这就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和解决。

下面将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来说明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运用造价法律来解决问题。

案例一,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工程造价清单,业主单位要求终止合同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工程造价清单,这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业主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提交工程造价清单,并且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单位可以依据造价法律规定,向施工单位提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提交工程造价清单,如果施工单位仍然不配合,业主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合同,并要求施工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出现需要进行工程变更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造价往往会发生变动,这就容易引起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

根据造价法律规定,对于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并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依据造价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和认定,从而解决工程造价纠纷。

案例三,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往往会引起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

根据造价法律规定,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双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并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依据造价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和认定,从而解决工程造价纠纷。

总结,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但是通过运用造价法律规定,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工程造价法律法规案例(3篇)

工程造价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项目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城市,开发商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施工单位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单位”)。

该项目于2016年6月正式开工,2018年6月竣工交付。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双方在工程造价方面产生了分歧,导致工程款支付出现纠纷。

二、纠纷原因1. 设计变更: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变化、周边环境等因素,设计单位多次提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增加了施工难度和成本。

2. 材料价格上涨:2017年,我国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导致项目成本增加。

3. 合同约定不明确: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对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和调整机制约定不明确,导致后期产生争议。

三、纠纷处理过程1. 协商解决:双方在纠纷发生后,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

但由于双方对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和调整机制存在分歧,协商未果。

2. 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双方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鉴定机构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

3. 提起诉讼:鉴定结论出来后,双方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于是决定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1. 关于设计变更部分:法院认为,设计变更属于正常施工过程中的合理变化,应根据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和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

同时,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因设计变更产生的额外费用。

2. 关于材料价格上涨部分:法院认为,材料价格上涨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调整机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理分担风险。

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部分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3. 关于合同约定不明确部分:法院认为,合同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产生争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院判决双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工程造价。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工程造价法律法规的多个方面,以下为具体分析:1. 设计变更的处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设计变更属于正常施工过程中的合理变化,应根据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和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

法律造价的案例(3篇)

法律造价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开发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甲方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总价为2亿元人民币,工期为2年。

合同中还明确了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变更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造价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工程进度受阻。

二、纠纷原因1. 工程量差异: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发现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乙方要求甲方按照实际工程量调整工程造价,但甲方以合同约定为准,不同意调整。

2. 材料价格波动:项目施工期间,部分材料价格发生较大波动,导致工程造价发生变化。

乙方要求甲方按照市场价格调整工程造价,但甲方以合同约定为准,不同意调整。

3. 工程变更: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

乙方要求甲方按照变更后的工程量调整工程造价,但甲方以合同约定为准,不同意调整。

三、法律造价分析1. 工程量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存在较大差异,属于甲方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按照实际工程量调整工程造价。

因此,乙方要求调整工程造价的请求是合理的。

2. 材料价格波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6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材料价格波动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根据合同约定,如遇不可抗力,双方应协商解决。

因此,乙方要求按照市场价格调整工程造价的请求也是合理的。

3. 工程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当经对方同意。

变更后,当事人应当重新签订合同。

”在本案中,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变更范畴。

工程造价司法案例

工程造价司法案例

工程造价司法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个工程,是一个挺酷炫的商业大楼建设项目。

甲方呢,是个财大气粗的开发商,想盖一个地标性的建筑;乙方则是一个经验还算丰富的建筑公司,觉得这个项目能让自己扬名立万。

工程开始的时候,那是锣鼓喧天、鞭炮齐鸣,双方都充满了干劲儿。

乙方按照合同吭哧吭哧地干着活儿,甲方也时不时地来视察视察,一切看起来都挺和谐的。

可是啊,等到工程快完工的时候,问题就像雨后春笋一样冒出来了。

这个工程造价就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

乙方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3000万,为啥呢?乙方说,这材料价格一直在涨啊,就像坐火箭似的。

比如说钢材,当初签合同的时候价格还比较低,但是施工过程中因为市场供应紧张,价格蹭蹭往上涨。

还有那些人工费用,现在的工人可不好找,工钱也得涨啊,而且施工过程中还遇到了一些设计变更,增加了不少工作量,这些都得算钱啊,所以总共得3000万。

双方就这么僵持不下,最后只能闹上法庭,让法官来评评理。

法庭上,双方都拿出了自己的证据。

乙方拿出了一摞厚厚的采购发票,说:“您看,这钢材的价格就是这么涨的,发票可不会说谎。

还有这些工人的工资条,我们都是按照市场行情给工人发钱的。

”甲方也不甘示弱,拿出了当初的合同,指着上面的条款说:“这合同里明确规定了价格调整的范围和方式,乙方现在很多计算都不符合合同规定。

”法官那可是得明察秋毫啊。

法官找来了工程造价的专家,来对这个工程进行重新评估。

专家就像一个超级侦探一样,仔细查看了工程的每一个细节,核对了乙方的采购记录、施工记录,又研究了甲方的合同条款。

专家给出了一个结论:这个工程按照合理的计算,考虑到材料价格上涨、设计变更和人工成本增加等因素,工程造价应该是2800万。

法官就根据这个结论做出了判决。

乙方虽然没有拿到自己最初要求的3000万,但也觉得这个结果还算公平,毕竟专家也认可了自己很多成本增加的事实。

甲方呢,虽然要比最初预计的多掏300万,但也接受了这个判决,毕竟法官和专家都是按照规则来办事的。

造价工程咨询合同纠纷案例

造价工程咨询合同纠纷案例

造价工程咨询合同纠纷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一家专业的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造价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为甲公司的一建设项目提供全程的造价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编制预算、结算审核以及相关的造价控制建议等。

双方约定了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并明确了违约责任。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市场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实际工程成本超出了预算。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能有效控制造价,要求其承担超出部分的损失。

乙公司则辩称,造价超支是由于甲公司自行更换材料品牌、延误工期等因素造成的,并非其专业服务的失误。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对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了仔细审查。

法院注意到,合同中明确列出了乙公司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详细规定。

法院调取了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预算书、变更通知单、实际发生的费用凭证等,以核实实际的造价情况。

通过对证据的梳理,法院发现甲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更换材料品牌、增加额外工程项等行为,这些变动均未事先与乙公司充分沟通,也未在合同中作出相应调整。

同时,乙公司虽然提供了造价咨询服务,但在材料价格波动预警、成本控制建议等方面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支持。

在此基础上,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责任大小。

最终判定,甲公司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其擅自变更工程内容导致成本增加;乙公司作为专业的造价咨询机构,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中的预警和建议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

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依据合同条款以及双方的实际损失,作出了公正的裁决。

判决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咨询费用,而乙公司则需退还部分已收取的费用,以补偿甲公司因造价超出预算所遭受的部分损失。

此案例反映出,在处理造价工程咨询合同纠纷时,法院会严格依照合同条款进行判断,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它提醒了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事,及时沟通变更事项,并在遇到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况时,共同商讨应对措施。

工程造价法律案例(3篇)

工程造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于2012年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亿元,结算方式为竣工结算。

工程于2015年竣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初步结算,但就最终结算金额产生了较大争议。

在初步结算中,施工方认为实际工程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且存在部分隐蔽工程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此要求增加工程造价。

开发商则认为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已经包含了所有工程内容,且隐蔽工程的风险由施工方承担,不应增加工程造价。

双方就结算金额无法达成一致,遂于2016年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实际工程量是否超过合同约定工程量;2. 隐蔽工程是否应增加工程造价;3. 工程造价的确定依据。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首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施工方提供了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施工日志、工程验收报告等证据,证明实际工程量超过了合同约定工程量。

开发商则提供了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等证据,认为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已经包含了所有工程内容。

2. 合同解释法院认为,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合同条款,双方应当遵循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

对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内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3. 工程造价确定法院认为,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结合实际工程量、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施工方主张的隐蔽工程增加造价的要求,法院认为,由于合同中未对隐蔽工程进行明确约定,且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及时提出异议,因此不应增加工程造价。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实际工程量未超过合同约定工程量;2. 隐蔽工程不应增加工程造价;3. 工程造价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工程造价纠纷案例

工程造价纠纷案例

工程造价纠纷案例
案例0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业主、监理、审计等部门共同招标询价,对该门窗工程进行共同招标询价,由施工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单价为总费用单价,含所有费用。

在工程结算中,业主认为应扣除原合同总价中铝合金门窗暂定综合单价以及相应的措施费和规费,再以分包合同中的价格计取税后独立费。

施工企业认为应以分包合同的价格做材料价差处理,并计取相应的措施费和规费以及总承包服务费,因此形成造价纠纷。

纠纷调解:
本工程造价纠纷的分歧在于没有厘清铝合金分包工程的性质。

业主的问题在于,在招投标时如确定要将铝合金门窗自行分包,此费用应放在其他项目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中,并在工程结算时做价差处理即可;此外业主原意为铝合金门窗单独分包,但却由总承包单位直接与分包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因此彻底改变了铝合金门窗工程的费用性质。

施工企业的问题在于,在合同价款中已经计取了暂定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并以此为基础计取了相应的措施费和税金等,而在分包合同中有约定有关各方共同招标的工程价格包含所有费用。

所以易产生重复计取的费用的错觉。

本工程纠纷调解应首先确定铝合金门窗分包工程的性质。

根据招标文件、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条文来看,铝合金门窗应属于总承包单位自行分包工程,其费用计算的方式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格保持口径一致,即参照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材料暂估单价的计价方式,即作价差。

工程价差调整法律案例(3篇)

工程价差调整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在我国建筑市场中,工程价差调整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工程价差调整是指在工程合同签订后,由于市场因素、政策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实际造价与合同约定造价产生差异,需要对工程价差进行调整。

本文将以某建筑工程为例,分析工程价差调整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甲公司,施工单位为乙公司。

双方于2017年5月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开始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工程实际造价与合同约定造价产生较大差异。

甲乙双方就工程价差调整问题产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三、争议焦点1. 工程价差调整的法律依据2. 工程价差调整的计算方法3. 工程价差调整的责任承担四、案例分析1. 工程价差调整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市场因素、政策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价格发生变化的,可以按照约定进行调整。

”因此,本案中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差调整。

2. 工程价差调整的计算方法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差调整的计算方法如下:(1)材料价格变动:根据市场调查,材料价格变动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建筑材料价格指数为准,按实际发生量乘以材料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2)人工费变动: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人工费指数,按实际发生的人工费用进行调整。

(3)其他费用调整: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3. 工程价差调整的责任承担本案中,甲乙双方对工程价差调整的责任承担存在争议。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因国家政策调整、市场因素等原因导致的工程价差调整,由建设单位承担;因设计变更、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价差调整,由施工单位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工程价差调整的主要原因为国家政策调整和材料价格上涨。

根据合同约定,此类原因导致的工程价差调整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内蒙古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案例

内蒙古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案例

内蒙古某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原告:某建设公司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件概述: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关于某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该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

施工过程中,因被告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后双方就停工损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原告主张:
1. 原告因被告原因停工,产生了人工、机械等损失;
2.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停工损失赔偿责任。

被告抗辩:
1. 停工系因原告施工质量问题所致,而非被告原因;
2. 合同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中已包含了风险费用,因此被告不应再承担停工损失。

案例分析: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因被告原因导致工程停工,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停工损失是否合理,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证据进行判断。

首先,根据合同约定,固定综合单价中包含了风险费用,该费用应包括在工程价款之内。

因此,原告主张的停工损失中人工、机
械费用等应当已经在固定综合单价中考虑了风险费用,不能重复主张。

其次,关于停工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数额是合理的。

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存在多处自相矛盾之处,且未提供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相关证据证明停工原因和时间。

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停工损失数额,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结论:
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停工损失数额不合理,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数额是合理的。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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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纠纷案例
工程造价纠纷案例
一.工程基本情况:某工程建设地点在罗湖区建设路,为框架10层商住楼,建筑面积10000m2,建设单位为深圳市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施工单位为深圳市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1998年10月21日签订本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暂定1400万元,工程量按施工图纸计算、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量按实增减,土建套用深圳市97年建筑工程综合价格,安装执行广东省89年安装工程单位估价表及相关文件规定。

乙方施工完成至三层楼板以下后,由于甲方结构调整,双方于1999年8月23日签署了本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协议书,双方同意本工程已施工部分暂定600万元,甲乙双方一个月内核对结算。

并向乙方补偿施工退场费和前期工程停工补偿费等综合费用210万元。

2001年4月1日,甲方会同监理公司、设计单位、后续工程施工单位共同对乙方施工部分进行清点,追认乙方完成的工程量通过会议纪要形式作了会签。

但参加清点工作无乙方人员签字认可。

2001年3月18日,甲方与深圳市某工程公司第一工程部签字盖章确定了乙方施工项目须返工费用100万元,该费用确认是根据该公司与甲方就乙方施工部分所办理的签证、会议纪要等作出的。

本工程进入诉讼阶段后,市某区法院委托深圳市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乙方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该咨询公司于2001年2月15日向人民法院
出具了该项目的审核报告(深咨字[2001]009号),审计总造价10919561.26元,其中土建10278357.99元,安装工程641203.27元。

甲乙双方就本工程造价的主要分歧,我们从甲乙双方的诉状可以看出,甲方认为:1.甲方支付工程款790万元已超付,估算造价不超过310万元,要求乙方共同将结算资料送合同约定的深圳市福田区建设工程价格管理站审查,而乙方不予配合;2.乙方施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对乙方完成的部分工程作了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支付;3.甲方代付水电费要求扣除;4.代交档案馆散装水泥办、墙改办等费用要求扣除。

乙方认为:1.工程量甲方已核对(未见双方同意的工程量清单),审核造价10074531.21元,甲方对该造价无异议,但甲方以工程造价未经造价审计单位审核为由,拖延支付剩余工程款;2.变压器及污水管道零星工程、基坑-2.75以下护坡两项共320978.23元,双方已无异议,应按审核造价结算。

根据法院提供的资料,我们发现,咨询服务公司审计的工程造价是在乙方送审的基础上作出的,计算范围是三层楼板以下(除混凝土未浇工程量外),而甲方会同监理、设计院、后续施工单位清点的工程进度与上述范围有部分出入。

基坑-2.75m以下护坡工程费用,其预算书有甲方、监理单位人员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监理公司行政印章。

二.工程造价审查方案:鉴于上述情况,我们研究后,计划按下面方法审计本工程造价:1.关于工程量:法院送审的
资料中关于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即2001年4月13日会议纪要,没有乙方认可的证明材料,建议法院对该工程2001年4月13日会议纪要内容进行调查认定,如果法院认定该纪要表达的形象进度有效,我们则按该纪要内容进行工程量计算;如果法院认定该纪要不能作为计算乙方完成的工程造价依据,我们建议法院召集双方就施工合同终止协议中乙方实际已完成三层楼板以下(除混凝土未浇工程量外)所表述的具体内容进行核实,达成一致意见后,以此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

2.关于取费标准:本工程合同约定按三类工程计算,法院考虑到案件的其他因素,委托我站按三类和最低类别分别计算出一份造价审定结果供法院二审时参考。

根据法院的委托,本工程分别按三类和四类计算造价;3.关于-2.75m以下护坡及变压器等零星工程,该部分结算监理公司已复核,甲方的项目部也同意(有签字盖章)。

我们认为,该部分结算甲方没有盖单位公章,仅为项目部的意见,合同亦未给项目部办理工程结算的权力,应按照合同重新核算工程造价;4.关于甲方代交费用的问题,我们意见,由甲乙双方根据规定和有关票据作财务处理较为合适,我站不出具审查意见;5.关于终止合同补偿费用,双方在中途停工时已办理
了停工协议,按协议内容执行;6.关于乙方已完成的部分,甲方称后续施工前对其质量不合格部分进行处理的返工费用,法院提供了后续施工单位与甲方办理的结算书等资料,该部分费用,我们认为应按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承担。

本工程
质量,经质检部门鉴定,主要责任在施工单位,应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三、审计结果:(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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