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是指在城市化进程中,根据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因素,对城市居住区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计,旨在提高居住环境的质量和居住者的生活品质。
本文将介绍当前最新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并阐述其背后的理念与考量。
首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注重人文关怀与精神文明。
在城市化进程中,人们的生活方式和需求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规划设计要科学合理地考虑人们的生活习惯、娱乐需求和社会交往等方面。
在居住区规划中应设置公共建筑、公园绿地、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提供人们休闲娱乐、学习交流和身心健康的场所。
其次,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考虑生态系统的保护,减少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破坏。
应通过绿化带、生态园林等手段,提供良好的环境质量,改善生活品质。
同时,要注重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水污染。
第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注重交通与交通安全。
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考虑居住者的出行需求,设置合理的道路、步行街区、自行车道等交通设施,提供便捷、安全的出行条件。
此外,要注重交通安全,设立合适的交通信号设备,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居民的出行安全。
第四,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注重社区与社会服务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设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如医院、学校、商店等,以满足居住者的日常生活需求。
此外,还要注重社区的组织和管理,促进居民之间的互动和社会和谐。
第五,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注重风险防控与安全保障。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考虑自然灾害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风险,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确保居住者的安全。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救援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总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城市化进程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规范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可以提高居住环境的质量和居住者的生活品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更是为了提供一个安全、舒适、人性化的居住环境,实现人与城市的和谐共生。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最新整理)

2008-06-05 13:53【标题】《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一)【颁布日期】 2006-3-23【失效日期】 2026-3-23【颁布单位】国家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日期】 2006-3-23【文号】 1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一、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50002000~4000300~700人口(人) 30000~500007000~150001000~300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2020年居住区设计说明范文

居住区设计说明范文某居住小区规划设计说明书目录一规划设计依据二现状分析三设计理念四总体规划1.总平面布置2.住宅结构分析3.公建服务设施分析4.功能分区分析5.道路交通系统设计6.绿化景观系统设计7.日照分析8.沿街立面六附录1.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表2.规划用地平衡表一规划设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则》/T744)《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第一文库网001-2020年)》《包头市东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二现状分析:基地现状平缓,生态环境良好。
南侧有大片的商业区,能满足居民日常的生活及购物需求,西侧紧邻文物保护区,有着良好的历史文化气息,与医院文化教育区域很近,有利于吸引居民再次居住。
设计范围内设置生态型高档居住区、配套小区级商业娱乐综合服务区、幼儿园等功能,未名湖及其绿带从小区休闲会所区内穿过。
三设计理念:(1)生态性原则:作为与游憩相结合的居住园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以及对生态结构的调整,是规划的基本出发点。
在规划过程中,仔细分析了现有地形的基础,不采用对基地进行大规模的平整、开挖等,对现状地形适当整治改造,引入东侧河水,合理组织场地排水走向。
道路线形设计结合地形,尽量减少开挖。
住宅建筑不全面铺开过于平均,而是做到到局部集中,留出必要的游憩场所,突出园区田园风光的景观特色。
并且,住宅建筑大部分安排在向阳面,争取大面积和良好的日照与观景朝向。
(2)文化性原则:以“天人合一,回归自然”的文化理念出发,突出居住区的文化特色,不破坏东侧古建筑群的和谐感,东侧楼层较为低,且多采用古代园林的元素使传统文化和现代生活相融合,乡土文化和外来文化相交融,营造出多元文化共存的氛围。
景观设计上,重视中国文人山水园林之主题,重视壶天模式的中国传统理想景观。
居住区四面环路,出入便捷,同时,通过葱郁绿篱形成封闭界面,隔绝外部环境的喧嚣;茂盛的桃花林,幽静的竹林,层层跌落的瀑布,高耸嶙峋的石壁,四季常青的草地等景点,形成连续的封闭界面中的亮点,使过往车辆行人一眼难忘并产生好奇心理。
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是指在城市规划和设计中对居住环境的规范和要求。
它涵盖了居住区规划、建筑设计、建筑物景观设计、交通组织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就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合理规划居住区空间布局是城市居住规划设计的首要内容。
要充分考虑人口分布、土地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实现居住区的合理布局。
居住区应具有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商业和办公用地等多种功能,尽可能满足居民的各种需求。
同时,还要合理确定居住区内的道路和绿化带,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和自然环境。
其次,合理设计居住建筑物是城市居住规划设计的关键内容。
在居住建筑的设计中,要注重建筑的人文关怀,保证住户的私密性、舒适性和安全性。
建筑物的朝向和布局要合理,保证充足的采光和通风,并考虑到居民的隐私和邻里的和谐。
此外,建筑物的外部要注重丰富的造型和 harmonious的颜色,带来美感和亲和力。
另外,居住区的景观设计也是城市居住规划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居住区的景观设计不仅要美化居住环境,还要起到疏导交通、净化空气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
景观设计要合理选用植被和绿化材料,打造出具有人文特色和自然特色的景观,营造出宜居的居住环境,增强居民的生活质量。
最后,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还要注重交通组织。
交通是城市居住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是城市居住规划设计的重要内容。
在居住区的道路设计中,要合理规划道路的宽度和走向,确保交通的便利和安全。
同时,要为居住区提供完善的公共交通和非机动交通设施,鼓励居民使用公共交通和非机动交通方式出行,减少对机动交通的依赖,减少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
综上所述,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涵盖了居住区规划、建筑设计、建筑物景观设计、交通组织等多个方面。
合理规划空间布局、设计建筑物、景观设计和交通组织,可以打造出宜居的城市居住环境,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值得注意的是,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要不断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不断追求。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 引言居住区规划设计是城市规划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涉及到人们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良好的居住区规划设计可以提供舒适、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居住环境,满足居民的各种需求。
本文将介绍一些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常见规范和标准,以帮助规划设计师设计出更好的居住区。
2. 布局规范2.1. 地块规划•合理规划地块大小和形状,以满足不同居住需求和社区功能要求。
•规划地块之间的道路和人行道,以方便居民出行和社区内部交通。
•考虑到社区公共设施和服务等因素,合理安排地块之间的距离和位置。
2.2. 建筑布局•根据居民需求和社区功能要求,合理布局住宅建筑、公共设施和商业区等。
•最大限度地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注重建筑之间的通风和采光,保证室内环境的舒适性。
3. 绿化和景观规范3.1. 绿地规划•合理规划绿地面积和分布,以提供良好的户外休闲和社交空间。
•保留和增加树木和草坪等植被,提供清新的空气和美观的景观。
3.2. 公园和景观设计•规划设计多功能公园,满足不同年龄层的居民需求。
•设计景观元素,如花坛、喷泉和小径等,提供美观和宜人的居住环境。
4. 设施和服务规范4.1. 教育设施•规划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学校和幼儿园,满足居民教育需求。
•考虑到学校和幼儿园在居住区内的分布和可达性问题。
4.2. 医疗设施•规划医院和诊所等医疗设施,以满足居民的医疗保健需求。
•考虑到医疗设施在居住区内的布局和可达性问题。
4.3. 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商业中心或购物中心,提供便利的购物和商业服务。
•考虑到商业设施在居住区内的布局和可达性问题。
5. 交通规范5.1. 道路规划•规划合理的道路网络,方便居民出行和车辆流通。
•考虑到道路宽度、车道数量和停车位的设置等因素。
5.2. 公共交通•考虑到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的布局,以便居民出行和公共交通的便利性。
•设计舒适和安全的公共交通站点,提供便利的上下车环境。
6. 安全规范6.1. 消防规范•设计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以确保居民的生命安全。
【2019年整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1.0.1建国以来,我国未专门制订过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统一的技术性规范。
50年代基本套用原苏联的有关模式,1964年原国家经委、1980年原国家建委,虽先后在颁布有关的城市规划的文件中,对居住区规划的部分定额指标作了规定,但由于这些技术法规不完善,且原有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使城市规划、设计、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应有的依据及必要的法制管理准则,致使相当一部分已建居住区出现配套设施不全,或布局不合理,或密度过高,居住生活环境质量下降等问题。
既不能满足居民居住生活需要,更难达到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
同时,由于国家对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内容、有关词解和指标的计算口径无统一的标准和规定,认识比较混乱,既影响规划工作质量,又缺乏可比性。
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在总结建国以来已建居住区规划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外经验,在居住区规划范围的有限空间里,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统一规划内容、统一词解涵义与计算口径等,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科学性、适用性、先进性与可比性。
体现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方面的综合效益。
1.0.2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城市的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并主要适用于新建区。
理由是,城市新建区的规划具有基本统一的规划前提条件,可按统一的口径与要求进行本规范的编制工作,可制定适用性强、覆盖面大的规划原则和基本要求,定性及定量的有关标准,可比、可行又易于掌握,而城市旧城区的居住街坊改造规划与新建区的居住区规划相比,就城市居民对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的要求而言是一致的,对道路及工程管线的敷设的基本要求也有许多共同点,但由于旧城区因所在城市性质、所负职能和复杂的现状条件各异,致使改造规划的前提条件悬殊,要制定全面的有关规定,难度很大。
本规范限于人力和具体条件,仅在个别章节里制定了城市旧城区具有共性的若干规定。
1.0.3居住区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进行分级,可行、合理、符合国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
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
享有地上权(见用益物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常见的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比较复杂,较重要的有:①关于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水与排水,水利与水害关系。
如造成对方损失,应予赔偿;如分享水利,费用应分担。
②关于防止危险和危害。
如环境污染,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工,危险建筑等。
相邻双方应避免由于自己方面的原因对邻方造成危险及危害。
也有权要求排除来自对方的危险和危害。
一旦造成损失,责任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③关于邻地的通行和使用。
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邻地设置管道和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
如因此造成邻方的损失,也应赔偿。
相邻关系举证应该有实施方承担,被实施方举证要困难的多,类似于环境案件。
而比较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几下几种:(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如下原则:(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
最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最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一、引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是指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为居民提供良好生活环境和便利的公共设施,合理规划和设计城市居住区的布局、道路、绿化、建筑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旨在制定最新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确保城市居住区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总则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注重人文关怀,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提供多样化的公共服务设施。
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注重社区的功能性和可持续性,提供便利的交通、商业、医疗、教育等基础设施。
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规划和设计绿地、水体、景观等,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生活品质。
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注重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保留和发展历史文化特色,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
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1. 人性化原则:注重人的需求和福祉,提供便利的交通、教育、医疗、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创造宜居的环境。
2. 综合性原则:注重城市居住区内各项设施和功能的综合规划,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便利。
3. 可持续性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城市居住区的可持续发展。
4. 开放性原则:注重城市居住区与周边环境的联系,打破封闭性,提供良好的城市交流和互动空间。
5. 安全性原则:注重城市居住区的安全性和防灾减灾能力,规划和设计合理的应急通道和避难场所。
四、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内容要求1. 布局规划要求:a. 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包括住宅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绿地区等,确保各功能区域的合理布局和互相配合。
b. 合理规划道路网络,包括主干道、支路、步行街等,确保交通畅通和便利。
c. 合理规划绿地和水体,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休闲空间。
d. 合理规划公共设施,包括学校、医院、商场、公园等,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
2. 建筑设计要求:a. 建筑外观应美观大方,符合当地的建筑风格和文化特色。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1. 引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是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
本规范旨在指导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工作,确保城市居住区的合理布局、良好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档将介绍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流程,并提供一些建议和指导。
2. 规划设计原则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2.1 人本主义原则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以人为本,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和愿望。
规划应充分考虑居民的居住、工作、娱乐和交通等方面的需求,创造舒适、安全和便利的居住环境。
2.2 可持续发展原则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充分考虑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规划应鼓励能源的节约与再生利用,建立可再生能源系统,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2.3 社区功能原则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注重社区的功能完善和社会互动。
规划应合理划分社区内的公共空间,设立社区中心、公园、学校、商业中心等公共设施,提供丰富的社区生活和文化活动。
2.4 城市生态原则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
规划应合理布局绿地和湿地,保留和改善生态系统,建立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提供自然环境和休闲空间。
2.5 灵活适应原则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规划应考虑未来的可扩展性和调整性,以适应人口增长、社会变迁和科技发展等因素的影响。
规划应借鉴其他成功案例,并与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充分沟通和研讨。
3. 规划设计要求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3.1 构建合理的交通网络规划设计中应合理布局道路、交通枢纽、公共交通设施等,以便居民便利出行。
应提供完善的步行、自行车和公共交通系统,以减少汽车出行量,减少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
3.2 划定合理的用地规划规划设计中应合理划定不同用地的功能和布局,包括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工业区等。
应统筹考虑不同功能区域的协调发展和相互作用,确保居住区内的各项需求得到满足。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的基本要求
• 安全性: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避免安全隐患 • 舒适性: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空气质量 • 可持续性: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居住区住宅设计的绿色与可持续发展
绿色住宅设计
• 提倡绿色建筑,降低能耗和污染 • 增加绿化景观和公共空间,提高居住环境品质 • 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实现可持续发展
绿化景观的基本方法
• 分析居民休闲需求,确定绿化景观的规模和结构 • 结合地形地貌、气候条件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绿化景观形式 • 优化绿地系统、景观元素等布局,提高绿化景观效果
居住区绿地系统的规划与设计
绿地系统的规划与设计
• 考虑绿地类型、数量、位置等因素,满足居民休闲需求 • 优化绿地系统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布局 • 提高绿地系统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政策法规的执行
• 加强对居住区规划设计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 严格执行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政策法规,查处违法行为 • 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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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设计的手法
• 景观轴线:通过景观轴线连接各个景观元素,形成统一的景观体系 • 景观节点:设置景观节点,提高景观的吸引力和使用价值 • 景观视线:利用景观视线,创造丰富的景观类型与风格
住宅设计的类型
• 普通住宅: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住宅类型 • 公寓:提供高品质居住环境的住宅类型 • 别墅:满足居民高品质生活需求的住宅类型
可持续发展策略
• 优化资源配置和空间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 坚持循环经济和低碳发展,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 提高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居住区可持续发展
0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实施与管理
(整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已有修改版)【发布日期】1994-2-1 【实施日期】1994-2-1 【发布单位】建设部【文号】建设部建标[1993]542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一、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最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1总则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2002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1 总则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随着城市化发展的加速,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是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对于居住区域的规划设计进行的一系列要求和规范。
它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稳定。
下面,我就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进行论述。
首先,城市居住规划设计需考虑居住人口的数量。
人口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因此在规划设计中要根据城市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居住区的规模。
要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长期规划,预留足够多的空间用于人口增长,避免出现因为城市发展而带来的住房紧张问题。
其次,城市居住规划设计需考虑居住区的布局。
合理的布局可以提高居住区的生活质量和居住人口的幸福感。
在具体的设计中,要遵循功能分区的原则,将居住区与商业区、教育区、文化娱乐区等进行科学的划分和布局,以便居民在居住区内能够便捷地享受到各种生活服务和文化活动。
第三,城市居住规划设计需考虑居住环境的质量。
优良的居住环境是保障居民身心健康的基础。
在规划设计中要注重绿化环境的营造,增加房屋与绿地的比例,提高居住区内的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
同时,要注意道路、交通的规划,确保交通拥堵不会影响到居民的正常出行。
第四,城市居住规划设计需考虑居住设施的配套。
良好的居住设施是居民生活的保障和便利。
在规划设计中要合理布局并建设好教育、医疗、商业等基础设施,以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
此外,还要在居住区内建设公园、运动场所等休闲设施,提供居民娱乐休息的场所。
最后,城市居住规划设计需注重社区建设和居民参与。
社区是居住区内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居住区内居民互助、合作和交流的重要平台。
因此,在规划设计中要注重社区建设,鼓励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借助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社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营造和谐的居住氛围。
综上所述,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的制定非常重要。
它不仅直接影响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还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10管线综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10管线综合10.0.1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用集中供热居住区内还应设置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燃气、通讯、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
10.0.2居住区内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0.0.2.1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10.0.2.2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
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宜符合表10.0.2—1和表10.0.2—2的规定;-1注:①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3.0m;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m;小于10KV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m;③低压燃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压为0.005~0.3mpa,高压为0.3~0.8mpa。
表10.0.2-210.0.2.3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
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10.0.2.4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
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10.0.2-3规定;注:①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②表中给水管与围墙或篱笆的水平间距1.5m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③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5m;④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5m,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m。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总则1.0.1 为保证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升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拟订本规范。
本规范合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 3000-5000 300-1000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3000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纳居住区 - 小区 - 组团、居住区 - 组团、小区 - 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种类。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备,一定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备的面积总指标,可依据规划布局形式一致安排、灵巧使用。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依据以下基来源则:居住区规划设计除履行本规范外,尚应切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例和强迫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代号2.0.1 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一样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限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 30000--50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美的、能知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备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限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80--15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知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备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一般称组团,指般被小河流路分开,并与居住人口规模(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备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住所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住所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道等)的总称。
公共服务设备用地( R02)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种设备的用地,应包含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泊车场等。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所。
一般用以区分小区的道路。
在大城市中往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一般用以区分组团的道路。
城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转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构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化,尚应符合国家有磁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关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城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转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构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化,尚应符合国家有磁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2 术语、代号2.0.1 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关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线所围合,关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居民基本的物质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word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1总则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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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一、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代号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4 、居住区用地(R)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5、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7、道路用地(R03)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8、居住区(级)道路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
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9、小区(级)路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10、组团(级)路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11、宅间小路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12、公共绿地(R04)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13、配建设施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14、其它用地(E)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15、公共活动中心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16、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17、建筑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18、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19、建筑小品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1、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2、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3、人口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4、人口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5、住宅建筑套密度(毛)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6、住宅建筑套密度(净)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7、住宅面积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a)。
29、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30、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的比率(%)。
31、建筑密度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32、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33、拆建比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34、土地开发费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万元/ha)。
35、住宅单方综合造价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所需的工程建设的测算综合投资,应包括土地开发费用和居住区用地内的建筑、道路、市政管线、绿化等各项工程建设投资及必要的管理费用(元/m2)。
三、用地与建筑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
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2、居住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4、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四、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组织管理;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有利安全防卫;4) 构思新颖,体现地方特色。
2、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 建筑应体现地方风格、突出个性,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2)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停车库等小建筑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五、住宅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确定。
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以下图表中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① 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②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3、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2) 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3) 在Ⅰ、Ⅱ、Ⅲ、Ⅵ、Ⅶ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Ⅲ、Ⅳ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4) 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5) 利于组织居民生活、治安保卫和管理。
4、住宅的面积指标和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并以一般面积标准为主,并应利于住宅商品化。
5、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6、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以下图表的规定;2) 住宅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
六、公共服务设施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设施。
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以下图表中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 各地应按以下图表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6.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2) 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以下图表在使用时可根据选用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3)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