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定位于地方主体税种功能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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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实证研究

关于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实证研究

关于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实证研究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繁荣,不断创造着新的记录。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房地产市场的繁荣,随之而来的是房价的日益高涨和住房供给紧缺,房地产税制改革已经成为了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我国长期以来依靠收取土地出让金、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间接税作为房地产税,其实对于房地产市场而言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房地产税的推行是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关键所在。

接下来,本文将通过实证研究,探究我国的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影响。

一、房地产税制改革的背景我国的房地产税制改革启动于2002年,但是进展缓慢。

随着近几年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繁荣,房价日益高涨、人们的住房需求增大,房地产税制改革已经成为了一个痛点。

在此背景下,国家继续推动房地产税改革,以期降低房价、拉动经济增长、梳理税制矛盾。

房地产税的推进不仅是应对当前金融市场的需要,也是深入推进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

对于国家而言,房地产税推行能够调节资源配置,促进国家整体经济发展;对于老百姓而言,房地产税推行也能够降低住房成本,提供更好的住房保障。

虽然面临着许多问题和阻力,但房地产税的实施还是有着巨大的潜力和必要性。

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核心观点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核心观点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旨在打击通货膨胀、防止资产泡沫的产生,提高税收透明度,推进城镇化进程。

1. 公平房地产税是政府对全民所有的房产的实行的一种权力和收取的一种税收。

因此,房地产税的推进需要遵循公平的原则,对于不同收入阶层的公民,要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推进税制的分级管理和合理化,提高社会公平性。

2. 公正公正是打破监管垄断的必要条件,也是本次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核心观念之一。

房地产的税收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公正性体现在公民可以有机会对税制行政处罚机构和监管干部进行监督和盘查。

3. 公开公开是房地产税收制度的重要方针,要求政府在征收政策、规划审批、综合执法等各个环节中都应该建立与社会对话的平台,公布政策、宣传信息和治理成果,增加征收透明度,防止公共资源的潜在浪费。

“营改增”背景下基于构建地方主体税种的房产税改革研究

“营改增”背景下基于构建地方主体税种的房产税改革研究

“营改增”背景下基于构建地方主体税种的房产税改革研究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我国的地方税体系面临收入水平降低、缺乏主体税种的问题。

房产税有税基稳定、税源可靠等特点,适宜作为地方主体税种。

在分析“营改增”背景下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的基础上,利用调研数据对“营改增”后湖北省房产税改革进行了模拟测算。

地方主体税种房产税改革一、“营改增”背景下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一)“营改增”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营改增”前营业税主要属于地方财政收入,而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其中75% 属于中央财政收入,25% 属于地方财政收入。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占地方税收的40% 以上,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四分之一左右,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地方分享增值税的比例是25%,即使“营改增”后这部分税收收入不变,地方财政收入也必将减少四分之三。

此外,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例大幅下降会使原本就已经十分激化的地方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的矛盾更加突出,轻则影响地方政府的日常办公效率,重则会延误地方的整体发展。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按照分税制最基本的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应当有基本稳定的收入来源,即要有自己固定的税收。

这种固定税收应当由若干税种构成,其中包括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

在“营改增”之前,地方税体系中具有调节范围广、调节力度大、税基广泛、起主导作用的税种仅有营业税,营业税成为当之无愧的地方税主体税种。

伴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推进,地方税体系中有关主体税种的部分要重新构建。

从理论层面来看,房产税符合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多种条件。

首先房产税作为财产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其主要征收对象是房产,不能随意移动,地域性较强,具有非流动性,税基稳定;其次,房产税的税源可靠,由于房地产可移动性不强,故其稳定性相对较好,且对于中国居民而言,房产一般是一种长期投资品,短期内发生批量地区性转移的可能性不大,由此取得的收入不易发生较大波动;再次,由于房产税具有税源分布广泛的区域性特征,适宜地方政府对税源的监控,征管的成本较低;因此其天然的属性使其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具有可行性。

浅谈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

浅谈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

摘要:在我国“营改增”改革之后,我国的税收体系格局发生了重大的转变。

地方主体税种缺失,重新确定地方主体税种为地方公共事务提供稳定的财力支持十分重要。

大多数学者认为房产税可以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从房产税的税种属性,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我国房产税的现状分析这几个角度进行分析,认为房产税具有作为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潜力,并从征收范围、征收管理方式等角度进一步对房产税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房产税;地方税;主体税种一、房产税的特点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一种财产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我国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按年计征房产税,征税对象主要是生产经营性房产,对非营业用房免税。

房产税具有以下特点:(一)税基稳定具有地域特征地方税的主体税种首先要保证它的征收可以为地方政府提供充足的财政收入来源,来保证地方政府可以稳定的正常的运行,提供公共品,履行职能。

虽然房产税在地方税收中只占4%左右,远远不及增值税和消费税,但是近年来房产税的占比在逐年上升,其具有成为主体税种的潜力。

房产税的课征对象属于不动产,具有非流动性,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这样使房产税满足了税基稳定的条件,而且由于不动产的特性也使房产税不会像流转税那样导致不同地区间的恶性竞争。

房产税具有一定的弹性,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可以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

(二)便于地方政府的征收与管理通常情况下,依据税收效率原则,如果对于某个税种地方政府在征收成本和征收效率的问题上比中央更具优势应该归地方。

例如:当征税对象在各个地区间具有明显的差别,而且税基复杂难以确定时,此时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在信息以及效率上都具有优势,我们就应该把这类税种划分为地方税。

由于房产和土地天然的关系,地方政府在对于土地信息上相对于中央掌握了更多的信息,而且各地都有自己独特的经济状况,由中央政府负责统一的征管时,无形之中增加了税收征管的成本而且效率低,由熟悉当地状况的地方政府负责,可以降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房地产税功能定位选择及政策建议

房地产税功能定位选择及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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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房地产税政策建议
完善房地产税法律法规
制定统一的房地产税法
在国家层面制定一部统一的房地产税法,明确房地产税的征收范 围、征收标准、减免政策等信息,以保障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 康发展。
合理确定税率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用途的房地产制定不同的税率,以体现国家 政策的差异化和公平性。
建立透明的税收征管机制
优化资源配置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
总结词
房地产税的优化资源配置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也是其重要的功能定位之一, 通过税收手段对房地产资源进行再分配,优化资源配置,同时调节收入分配 ,缩小贫富差距。
详细描述
房地产税的征收可以促使房屋所有者更加合理地配置和利用其持有的房地产 资源,避免资源的浪费和闲置。同时,通过征收房地产税,政府可以调节社 会财富的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研究展望
进一步深入研究房地产税对经济增 长、社会公平、资源配置等方面的 综合影响,为政策制定提供更为科 学的依据。
开展全面系统的房地产税社会效益 评估,从财政、经济、社会等多个 角度综合衡量房地产税的优劣。
加强国际比较研究,借鉴国际上房 地产税改革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 善我国的房地产税制度。
结合我国城市化进程和房地产市场 发展特点,探索适合国情的房地产 税改革路径,并不断完善和优化相 关政策。
功能定位不清晰 没有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03
房地产税功能定位选择
稳定房价与市场调控功能
总结词
房地产税的稳定房价与市场调控功能是其主要的功能定位之 一,通过税收手段影响房屋价格,避免市场波动过大,从而 稳定房地产市场。
详细描述
房地产税的征收可以增加房屋持有成本,降低购房者的投资 热情,从而控制房价上涨。同时,政府可以通过调整房地产 税的税率和政策,达到对市场的调控作用,引导市场向更加 稳定和健康的方向发展。

我国房地产税收功能定位研究

我国房地产税收功能定位研究

入功能 、提高资 源配置效 率功能 、阋节 收入分配功 能与宏
观调控功能 。
点 ,成为地方政府 理想的收入来源 ,其 主要 目的是 用 以提
供地方公共产 品或服务。 …
房地产税收功 能的作 用手段解析,对土地或房 产等 财产课税 有利 于社会资源 的合理 配置 ,因为财产 的所有者 在税收 压力下 不得不对 闲置 的资产加 以合 理且充 分 的利 用 。 如果不 对 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 ,就 不可避免地导致 房地产 的闲置和
产市场总量 、结构等进行 调控 ,引导房地产业平 稳发展 。
依 据 房 地 产 税 收 相关 理 论 ,结 合 我 国 相 关 国 情 ,笔 者
认 为 我 国房 地 产 税 收应 具 备 以下 主 要 功 能 :即 稳 定 财 政 收
对 房 地 产 课 税 的 经 典 理 论 主要 包 括 财 政 收 入 说 、资 源 合 理 配 置 说 、 负税 能 力 说 与 宏 观 调 控 说 等 。 财 政 收 入 说 认 为 ,在 商 品 经 济 高 度 发 达 的 现 代 社 会 , 房 地 产 税 由 于 具 有 税 基 稳 定 、税 源 广 布 、 易 于 监 管 的 优
积极 性 。 三 、我 国房 地 产 税 收 功 能 问 题 主 要 成 因浅 析
是在 现有 我国典 型卖方市场特征 的房地产 开发市场
中,对房地产开发环节征税不能起到降价 的作 用。二是我 国旨在 打压短期 二手 房交 易的税收政策也在一定 程度上阻 碍 了房地产 市场 的交 易 ,推动 了二手房价格 攀升。三是持 有环节轻税 负、低成本 ,鼓励房地产投资 和投机需求 ,使
针对房地产涨 幅过大 的税 收调控政策 收效甚微 ,这反 映 出在 控 制 房 价 涨 幅方 面 ,已有 的 税 收 政 策 存 在 以下

有关房产税改革的理论研究及现实思考

有关房产税改革的理论研究及现实思考

有关房产税改革的理论研究及现实思考一、概要本文以房产税改革为核心议题,深入剖析了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从多个角度探讨了房产税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案例的分析和研究,本文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旨在为政府决策者和广大民众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本文分析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历程和当前面临的挑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了快速增长阶段,但也积累了大量的结构性矛盾和周期性问题的叠加困境。

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市场供需失衡、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居住体验和生活质量。

本文对房产税改革的必要性进行了深入阐述。

房产税作为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对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通过改革房产税制,可以有效地抑制投资投机炒房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房产税改革还有助于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对房产税改革的可能方向和政策进行了探讨。

在总结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改革措施和建议。

逐步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实现公平对待;加大房产税减免力度,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推动房产税立法进程,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等。

这些措施和建议旨在确保房产税改革能够稳步推进并取得实际成效。

本文总结了全文的观点和结论,并对未来的研究方向提出了展望。

房产税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通过加强政策引导、完善法律法规、增进公众参与等方式,我们可以期待一个更加公正、高效、可持续的房地产市场新格局的崛起。

1. 房产税改革的重要性房产税改革一直以来都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高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的房产税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和人民生活发展的需要,存在着诸多弊端和问题。

推进房产税改革,对于完善财税体制、优化收入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深远的意义。

浅议我国房产税的职能定位

浅议我国房产税的职能定位

浅议我国房产税的职能定位作者:郭敏来源:《商情》2013年第19期【摘要】房产税改革出台时,很多人认为房产税会成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价合理回归的有力工具。

但房产税试点的结果似乎没有印证可以抑制房价的预期,房价仍旧处于上升通道。

本文将从房产税的几个职能入手,分析房产税的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定位。

【关键词】房产税,作用,职能,定位2011年上海市和重庆市宣布开始试点房产税,对个人房产的保有环节开始征税。

改革之后的两年内,房价并没有下降,房产税在经济中到底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应该如何定位房产税?一、房产税对财政收入的贡献无容置疑,房产税的首要职能就是增加财政收入,收入全部归属于地方政府。

2010年统计年鉴显示,当年房产税收入占了全国税收收入的1.4%,占地方税收收入的3.1%左右。

目前我国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是营业税,但2012年“营改增”的试点开始之后,营业税逐渐将被增值税替代,当营业税作完全纳入到增值税的框架之内的时候,地方政府很难找到另一个税种来代替营业税成为主体税种。

同时增值税将“一家独大”,政府要分散风险,除了对增值税本身进行改革,还可能要改革其他直接税。

房产税作为地方税,又是属于财产税,是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逐步提升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的可选、必选的操作事项,其开征可能会因此加速。

房产税要真正发挥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的作用具体取决于房产税税制的设计。

目前,我国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有一定的局限。

我国目前对于居民个人自用的房屋和政府机关等非经营单位拥有的自用房屋免征房产税。

虽然上海和重庆的试点工作已经在开展,但范围还是很有限,真正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的变动不大。

在当前结构性减税和“营改增”等一系列税收体制改革中,我们可以窥见我国的税收体制在逐渐变化,直接税的比重势要增长,在这种大背景下,房产税应该适当的增大税基,扩大征税范围,改革以前不合理的计税依据,建立有效的评估机构,促进房产税改革。

二、房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房产税是财产税,征税对象是房产,但房产税的税源是纳税人的收入,从根本上看,征收房产税是对收入再次分配。

基于构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房产税改革研究

基于构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房产税改革研究
第 2 卷第 1 2 期
21 0 2年 2月
梧 州 学 院 学 报
J U N F WU HO N V R I Y O R ALO Z U U I E ST No 1 1 2 源自V0 . 2 F b.01 e 2 2
基 于构建地 方税 主体税 种 的房产 税 改革研究

定税 收 自主权 ,以房地产评估值为计税依据 ,设计科学 的征管体制 。
【 关键词]地方税 ;主体税种 ;房产税
【 图分 类 号 】 8 24 中 F 1 .2 【 标识码】 文献 A [ 章 编 号 ] 6 3 8 3 (0 20 — 0 0 文 17 — 5 5 1)10 1 - 7 2 1
p oie ta ya df x l rv n e T i p p r k s n a a s f rp r f m f m tep r e t eo e e pn jr rvd ss d n e i e e e u . hs a e e n l i o o et t r o o es ci f v l ig o e l b ma a ys p ya e r r h x p v d o ma
m a g men y t m. na e ts s e
Ke r s lcla; ao p s fa; rp r x ywod :oa t m jrye po e yt x t ot x t a
房 产税 又称 物业 税 或房 地产 税 .属 于财产 税 的


分税 制财 政体 制下 我 国地 方 财政收 入现 状
胡曼军 ( 中南财经政 法大 学 财政税务 学院 ,湖北 武汉 407 3 0 3)
[ 摘
要】在分税制财政 体制 下 ,我国地方财政存在财政 收支难 以平衡 、缺 口较大 的问题 ,我 国的地方税体 系存在收入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可行性研究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可行性研究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可行性研究
房地产税是指针对房地产进行征收的一种税种,是世界各国普
遍采用的重要税种之一。

在中国,房地产税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地方政府是我国税收主体之一,因此房地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主体税
种是可行的。

以下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理论上讲,地方政府作为我国主要的税收主体之一,需要依靠
税收来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而且,房地产作为一种重要
的资产形式,其潜在价值很高,可以作为税收的一种重要来源。

此外,房地产税的征收可以将拥有房地产的人员列入到税收征收范围中,减轻其他纳税人在税负贡献上的不公平感。

因此,理论上来讲,房地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是可行的。

实践上,房地产税目前已经在中国一些地区实行,如上海、深圳、北京等城市。

这些地区从实践上检验了房地产税的可行性。


些城市的征收情况表明,房地产税不仅可以为地方政府带来稳定的
财政收入,而且对于减少房地产市场泡沫、促进市场稳健发展也具
有积极意义。

同时,通过征收房地产税,可以促使资产向生产性投
资转移,推进经济转型,调整城市经济结构。

综上所述,房地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是可行的。

其可以
为地方政府带来稳定的财政收入,同时可以减少房地产市场泡沫、
促进市场稳健发展,优化城市经济结构发展。

构建房地产税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研究

构建房地产税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研究
仅 缺 乏 统 一 的 登 记 ,而 且 跨 区 域 的查 询也 无 从 下 手 。实 施 不 动 产 统 一 登
记后 ,特别是实现 信 息联 网,对 房地 产 税 的 进一 步 推 进 奠 定 了坚 实
基 础。
三 、我 国房 地 产 税 现 状
见过 以来 ,针对房地产税 ,政府颁布 的十余项法律法 规 ,房地产税 经历了也税种 的设立 、取消 、合并以及恢 复等多个 阶段。可见 ,政府一 直致力 于推进房地产税制度的改革 ,但不得不承认 ,房地 产税至今没有 很 大的突破 ,其仍存在诸多问题。
税基税率 。

地方 税 系 的现 状
1 9 9 4 年的分税制在保证 财政 收人 、加强 宏观调 控 、调 节经济 等方 面确实起 到了巨大作 用。但是 ,就 我 国地方税 系而言 ,仍存 在 着一些
问题。
( 二)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的公 布 《 不动产登记 暂行条例》 已由国务院签发并且 自2 O l 5年 3月 1日起
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缺位税制设计不科学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中全部收入归地方政府并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税种有7而收入主要归地方政府且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税种只有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4这些地方性税种都存在税率低税额比重低弹性差等问题虽然种类不少但多处于零星分散的状态无力为地方政府提供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不利于地方税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地方公共财政的确立也影响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地方税 中类似房产税 、城 市维护建设税 、印花税 、城建土地 使用税 的暂行条例都是在 1 9 9 4年分税制改革之前制定 ,这些税种在征 收范围 、 计税依据 、税率等方 面已然不符合 当前经济发展状况 。此外 ,其 中由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通过税法 比较少 ,例 如房产税等都是 由国务 院颁 布的暂 行 条 例 ,显 然 缺 乏 权 威 性 与严 肃性 。 二 、房 产 税 成 为 地 方 主体 税 的可 行 性 研 究 地 方 税 主 体 税 种 的前 提应 明确 什 么税 种 适 宜 做 地 方 税 。 根 据 马 斯 格雷夫 的七原则论 ,地方 主体 税种要 稳定 占据地 方税 收 收入主要 份 额,对地方经济起调控作用 ,一般来说应具备 以下特点 :税基 较广且具 有非流动性 、收入稳定不易发生周期性变动 、适度弹性 、便 于地 方征收 管理、征 收的受益性 。 房地产税在我 国已经有一定 的征管基 础 ,也有相应 的理论作 支撑 , 这些与开征新 的税种来 比还是存在优势的。从世界各 国开征房 地产税 的 实践来看 , 房地产税是地方政府取得稳定 、 均衡 收人的重要来 源和主要

我国城镇家庭的房产税支付能力测算——兼论房产税充当地方主体税

我国城镇家庭的房产税支付能力测算——兼论房产税充当地方主体税

第6期(总第221期)2017年6月财经论丛Collected Essays on Finance and EconomicsNo.6 (General,No.221)Jun.2017我国城镇家庭的房产税支付能力测算----兼论房产税充当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刘金东,丁兆阳(山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山东济南250002)摘要:房产税试点已经过去五年有余,已有的实证研究主要集中于房产税公平性、充分性和矫正性职能方面,对于涉及到税种可操作性的支付能力问题仍然缺乏论证。

本文 利用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数据测算了城镇家庭房产税支付能力,发现在各种税率设 计和扣减面积的征收方案下,均存在一定比例的低收入家庭无力支付税款。

房产税充当地 方主体税种的充分性和保证一般家庭税款支付能力的可操作性之间存在不可兼得的选择困境。

本文通过分析认为,房产税无论是从充分性上还是合理性上都无法成为地方主体税 种,调节财产分配公平才是其唯一的核心功能。

在放弃房产税地方主体税种定位的前提 下,借鉴国外“断路”机制等经验,加大税收减免力度、保证税收负担合理是下一步房 产税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房产税;地方主体税种;支付能力;选择困境中图分类号:F812. 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 -4892(2017)06-0020-09一、引T我国现行房产税起始于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主要针对 营业用房,非营业用房暂免征收。

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以房产为主的财产分配不公平问题日益 严重,投机行为带来的房价非理性上涨也成为政府调控的主要目标,尤其是“营改增”的推进使 得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将房产税征税范围扩大化并上升到地方主体税种成为安体富和葛静(2012) 等不少学者呼吁的观点[1]。

这其中包含着对房产税的三点职能定位思想:一是缩小财产分配差距,二是平抑房价,三是充当地方主体税种。

借鉴冯海波和刘勇政(2012)的观点,我们分别称之为财 产公平性职能、房价矫正性职能和财政充分性职能[2]。

完善地方税系视角下的房产税制度研究

完善地方税系视角下的房产税制度研究

Wide Angle广角 |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155完善地方税系视角下的房产税制度研究朱雨琦 安徽财经大学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安徽蚌埠 233000摘要: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地方税系几近崩塌,地方财政收支失衡加剧,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受到不利影响。

确立地方主体税种、完善地方税系的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将分析将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能性极其优势,并剖析我国现行房产税制度,为我国房产税制度改革提供思路。

关键词:营改增;房产税;房产税制度本文是2017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完善地方税系视角下的房产税制度研究(编号:201710378221)”的阶段性成果。

一、营改增后地方财政收入基本情况自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以来,营改增的试点行业逐渐增多、推行范围逐渐加大。

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从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成为我国第一大税种。

表1 2010——2016年地方税收收入及营业税、增值税年份地方税收收入(亿元)地方营业税收入(亿元)营业税占总税收收入比重%地方增值税收入(亿元)增值税占总税收收入比重%201032701.4911004.5733.75196.2715.9201141106.7413504.4432.95989.2514.6201247319.0815542.9132.96737.1614.2201353890.8817154.5831.88276.3215.4201459139.9117712.7930.09752.3316.5201562661.9319162.1130.610112.5216.1201664691.6910168.8015.718762.6129.0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1-2017表2 2010——2016年中央、地方收入对比年份地方税收收入(亿元)地方非税收入(亿元)地方非税收入占预算收入比重%中央税收收入(亿元)中央非税收入(亿元)中央非税收入占预算收入比重%201032701.497911.5519.540509.301979.17 4.7201141106.7411440.3721.848631.652695.67 5.3201247319.0813759.2122.553295.202880.03 5.1201353890.8815120.2821.956639.823558.66 5.9201459139.9116736.6722.160035.404458.05 6.9201562661.9320340.1124.566260.277006.929.6201664691.6922547.6625.865669.046696.589.3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1-2017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营业税一直是地方主要税种。

我国房地产税的功能定位和改革思路研究

我国房地产税的功能定位和改革思路研究

我国房地产税的功能定位和改革思路研究李 霞(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摘 要]房地产税改革进程中亟待明确的首要问题是房地产税的功能定位。

结合我国的国情,文章认为我国的房地产税还不能称为真正的直接受益税,房地产税的首要功能定位是筹集财政收入,辅助功能定位是调节财富分配、调控房价和税收体制改革的功能。

针对房地产税的功能定位分析,提出应该分别从实行宽税基政策,扩大房地产税税收的征税范围;简化税制,合并税种,降低房地产流转税,强化和提高房地产保有税;正税清费,明确界定房地产税收的支出方向为民生类公共品供给等方面来优化我国房地产税的改革路径。

[关键词]房地产税;功能定位;财政筹集;税收体制改革[DOI]10 13939/j cnki zgsc 2017 29 027 自从2003年中央第一次提出“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由此拉开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序幕。

2011年1月28日起,经国务院同意,在上海、重庆率先开展个人住房房地产税改革试点。

上海和重庆作为新时期的房地产税改革试验田正式起航,进一步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口号,房地产税的改革走到十字路口,也提上日程。

近几年国内外学者关于房地产税的研究集中于房地产税的改革方案设计,但改革方案设计中最先考虑的是房地产税的功能定位,房地产税的征收目的和征收房地产税用来做什么,最后才是考虑的是房地产税如何征收的问题,由房地产税的征收目的来决定房地产税的征收方案设计。

本文主要侧重于研究房地产税收的功能定位和房地产税收改革方案设计。

研究房地产税收的功能定位也是为了研究房地产税收改革方案的设计做好前提和铺垫工作。

1 我国房地产税功能定位的研究围绕房地产改革的功能定位,国内外学者形成了以下主要观点。

1 1 房地产税是受益税的研究房地产税是一种受益税,实质是享用公共品供给的价格。

以Tiebout(1956)为代表的财政学文献开始将房地产税与公共服务联系起来,Tiebout指出房地产税是地区内居民购买公共服务的成本,认为在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居民通过迁移居住地这种“用脚投票”的机制来选择最优的地方公共品供给水平。

房地产税可以充当中国地方税主体税种吗?——兼论房地产税多重职能的定位

房地产税可以充当中国地方税主体税种吗?——兼论房地产税多重职能的定位

·全面深化改革·第26卷第3期 2016年5月 Vol.26 No.3 May2016DOI:10.3969/j.issn.1674 8131.2016.03.010房地产税可以充当中国地方税主体税种吗?———兼论房地产税多重职能的定位王生发(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委党校哲学教研部,银川750021)摘 要:通常认为,缩小财富分配差距、充当地方税主体税种、平抑房价是房地产税被赋予的职能。

利用CHNS家户调查微观数据估算不同税率水平下房地产税的收入规模,结果表明现有税率下房地产税收入规模无力充当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

采用2004—2013年全国省级面板数据的GMM回归结果显示,地方政府房地产税收收入的提高不会抑制房价,反而将会促使地方政府从“经营企业”向“经营城市”转变,通过大力发展房地产业来获取更多的财政利益。

因此,房地产税无论是在现实规模充分性上还是在逻辑合理性上都无法成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缩小财富分配差距的公平职能才是其唯一的核心职能。

因此,应构建征收偏向于高收入群体和高档住宅的房地产税制,并控制房地产税在地方税中所占的比例。

关键词:房地产税;主体税种;地方税;地方政府行为;经营城市;公平职能;矫正职能;财政职能;房地产价格中图分类号:F812.42;F8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 8131(2016)03 0078 08一、引言2010年,中央将“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写入了国家“十二五”规划,在此指导下,2011年1月28日在上海、重庆两直辖市率先开始了房产税改革试点。

从“房产税改革”到“房地产税改革”的一字之差,其实体现了中央政府改革思路的延伸,期望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看作是一个完整的税收体系,它们的改革是相辅相成的,而非仅仅视为房产税单一税种的变革。

另一方面,从国外的实践经验来看,房地产税和房产税的区别在于计税依据中的价格是否包含了地价,如果体现了地价部分,就称之为“房地产税”,反之,如果分别对房产和土地征税,则称之为“房产税”。

建立以房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

建立以房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

建立以房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建立以房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自我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以及2022年中央与地方所得税分享制度改革以来,地方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税收收入问题一直是大家关心和探讨的热点问题。

尤其是随着2022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要求适时扩大“营改增”范围,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营业税势必会被增值税完全取代,依照目前分税制确立的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增值税作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其中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成为3:1,依照此比例,如果“营改增”完全实现后,到时地方税收收入将会受到更大的影响。

为此,我们应提早打算,为地方找寻到新的主体税种,合理地解决目前地方税收存在的问题,更好地组织地方财政收入,进一步激发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从而使得分税制制度更加完善,也早日实现我们的中国梦。

一、地方税收收入的现状与问题现阶段,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比例大约为50:50,而财政支出比例却为30:70,以2022年为例,地方公共财政收入__亿元,但其中地方本级收入仅有__亿元,剩余的__亿元都是完全依靠中央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这其中的__.64亿元又都是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①,收入与支出无法匹配,必然导致政府财政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为了解决资金缺口问题,地方政府只得通过税收以外的手段来创收,使出浑身解数来增长非税收收入,资料显示,自1997年以来,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长,且超过了GDP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

2022年6月的审计署报告显示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已接近3.85万亿元,比2022年增加4409.81亿元,增长12.94%。

16地区债务率超100%,债务率(债务余额与地方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为衡量债务规模大小的指标)最高达219%,②从这些抽查数据中不难看出,我国已有相当多地方存在有债务危机。

在我国当前的形势下,地方政府本就处于入不敷出的地步,随着完全意义上的“营改增”到位,那么地方政府的财力问题将会更加突出。

关于我国房产税定位的探讨

关于我国房产税定位的探讨

关于我国房产税定位的探讨我国现在房价居高不下,特别是一线城市,处于高房价敏感区,很多人将房产税视为打压房价的“利器”。

多数人认为可以通过征收房产税,增加房产的购置和保有成本,从而减少居民的房产需求,由于需求的减少,必然会使房价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凸显出房产税打压房价的重要功能。

然而民众当前对于房产税的认识并没有回归“理性”,面对房价日益上涨的房地产市场,对于房产税的认识上存在太多功利心理,在具体房产税制度改革上也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1 现阶段房产税功能在我国的表现从我国多地房产税试点的实际情况来看,房产税的征收在居民购房选择上还是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

更多居民考虑到成本问题,选择购买小户型住房,有利于促进土地节约利用的改革目标。

考虑到房产税负担,当地居民在住房消费商开始向小户型倾斜,更多地考虑免税范围内的住宅。

由于居民家庭住房消费偏好的改变,为适应市场需求,房地产开发商也有意提供更多的小户型房。

从这一方面来看,我国当前的房产税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调节土地资源合理使用,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但是房产税的核心功能在我国表现的并不显著。

房产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较低,并未充分发挥为地方筹集财政资金,服务于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功能。

尽管多地试点的方案既涉及存量房也涉及增量房,但是无论是存量房还是增量房,都仅限于别墅和高档公寓。

因此,上述方案在公平意义上相对可取,但考虑到满足财政筹资方面,该试点方案难当大任。

随着国民经济实力的提高和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房产税作为货物劳务税和所得税的重要补充,对贫富差距的全面调节,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房产税在我国目前难以发挥有效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首先,房产税的筹资功能不高,继而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无从谈起。

目前,我国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消费税等,即使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较高的个人所得税,由于不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良好绩效而广受争议,更不用说占比较小的房产税。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现实阻力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现实阻力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现实阻力我国现在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房地产税跟地方的主体税种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

从辩证的角度上来看,在现实生活中,房地产税跟地方的主体税的差距较大,这是要解决的一大难题,除此之外,这也是推动房地产税改革的动力。

(一)房地产税计税依据的复杂性1.现行计税模式的不足我国现行的计税模式有两种,分别是从房价原值的余值计征与从房租计征。

前者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所购买房屋的原始价值,这种方式不能体现出房价的动态变化,其只是一种历史价值,不能够体现房价在最近的几十年里疯狂的上涨的情况,所以说这种模式十分不合理,造成了不公平的现象,也就是房地产升值,税收减少,房地产减值,税收增加得现象,当然也违背了课税的原则。

对于后者的计税模式,其相对于从房价原值的余值计征模式而言,具有一定的优点,其更具有灵活性,弹性较大,我国的市场监管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目前市场上存在阴阳合同,这给市场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导致为房租征税不方便。

除此之外,对于房屋出租这一现象也需要进行征税,也就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等,不过在进行征税时会给当地居民增加一定的经济负担,这也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的要求。

随着房价的快速增长,按照现行的计算方法,即从房价的原值计征,显然是不可取的。

怎样才能解决评估所产生的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解决方案。

我国的国土局设有自己独立的评估机构,且各个部门的评判标准都不一样,这也就意味着评判的结果也会有一定的差距,然而我国的税务部门却没有属于自己的独立评估机构。

2.各环节重复征税据表4-1,我国对房地产的开发也收取了许多费用,将近十种,其主要是在开发,流通环节。

在房地产流通环节中,其征收的税收跟持有环节的差距比较大,房地产所持有的成本比较低,而房地产市场比较繁荣,这就会导致投资者会借机囤房,在流转环节的税转移给购买者,当处于旺盛的季节时,抬高房价,让购买者的经济压力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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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定位于地方主体税种功能的实证研究摘要:学界关于房产税功能定位问题的主要观点集中在主张其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功能。

在分析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理论依据与实践选择的基础上,根据全国31个城市的面板数据检验分析了改革后房产税与地方财政收入之间的变动关系,可以看出房产税与地方财政收入显著相关。

但要实现房产税的地方主体税种地位,还需要从短期和长期分别考虑。

关键词:房产税;地方主体税种;面板数据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5)01-0027-04一、选题背景及研究综述现行房产税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86年9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其背景是上世纪80年代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

征税范围是经营性用房的收入部分,对非经营性住房则不予考虑。

其设计初衷不是为了取得财政收入,而是以“调节固定资产投资和加强房产管理”为目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现行的房产税有关规定越来越不能适应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

2003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这为房产税改革指明了方向,但这一时期的改革实际上仍然以理顺税费关系为主要目的。

2010年10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要求“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2011年1月27日沪渝两地经国务院同意,颁布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规定。

沪渝两地房产税改革试点中,从其对征收对象、税基、税率、税收减免和收入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不难看出,其对房产税的功能定位虽然也赋予了调节收入分配、引导合理住房消费、促进住房资源有效利用等功能,但其作为政策工具调控市场的目的更加明显,这种以调控为主要目标的房产税不具有稳定性。

从立法依据看,更多是根据国务院调控房价精神进行的试点,不符合相关制度设计的法律框架要求。

沪渝两地房产税改革试点以来两地商品房价格不降反升这一现实也说明了这次房产税改革的效果并不理想,公众对税收法理也提出了质疑。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4年要做好房地产税立法相关工作,可见房产税改革已经箭在弦上。

房产税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合理的功能定位能给房产税改革提供清晰的思路。

近年来,学界围绕房产税改革的研究不断深入,就未来房产税改革的功能定位问题,理论界还远未形成共识,在打造地方政府主体税种、调控房产价格、调节收入分配三大目标的侧重点上存在很大分歧。

例如,石子印(2013)认为房产税要成为主体税种的前提条件是建立在对公众普遍征收的基础上,但是目前这一条件还不具备。

同时指出,房产税调控房价的作用非常有限,应该定位于调节收入分配,主要原因就在于影响房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高培勇(2010)认为通过房产税改革,可以逐步完善财产税制,贾康(2006)认为房产税改革有助于完善分税制,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自主性财源。

樊慧霞(2012)从公共经济学和房产经济学视角进行分析,认为我国房产税的功能定位应该是混合型的,即财政功能是首要的,调节功能是辅助性的。

本文根据全国31个城市的面板数据检验分析了改革后房产税同地方财政收入及房价的变动关系,并对改革后房产税能否定位于地方主体税种的问题从实证的角度做了分析。

二、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理论依据与实证分析(一)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理论依据按照公共产品理论,公共产品因为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难以由市场提供,市场提供的公共产品往往不足。

因此,政府在公共产品的提供上应当发挥资源配置作用,以确保其效率性。

马斯格雷夫曾经将政府及其公共财政的职能归结为三个方面:有效配置资源、公平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

而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由于也具备了公共产品的特征,因而也被视为两类特殊的公共产品。

这样一来,政府的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的职能与其向市场提供国防、司法等公共产品的职能没有本质的区别。

正所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提供公共产品。

而房产税作为对房屋保有环节的课税,其主要功能是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筹集财政资金来源。

因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需要成本补偿,特别是它需要为本地居民提供差异化的公共产品(道路、桥梁、公园、治安等),而房产税易于与收益建立直接联系,基于受益原则,按房产价值或面积分摊公共服务成本也成为各国政府普遍选择的筹资方式。

因此,一般认为,组织财政收入是房产税最原始、最本质的功能。

其他功能都是在此基础上派生出来的。

此外,房产作为一项财产,越来越成为个人财富的象征,而且个人要实现房产的保值与增值离不开政府对周围环境的投资与建设,因此,对个人拥有的非营业性房产在保有环节征税是符合公共财政原理的。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财政承包制下的行政性分权的弊端而以税种规范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但是出于中央集中必要财力的要求,中央拿走了绝大部分具有较大税源的税种,从而导致地方税制建设极其薄弱以及地方财政陷入困境。

要解决这一问题,只能从制度上设计出使地方政府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时,同时也能对市场资源配置带来正效应的激励机制,这就要求配置给地方合适的税种。

按照分税制在各国的实践,不动产税是最适合基层地方政府掌握的税种。

这类不动产可形成非常稳定的税源,“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只要地方政府优化投资环境,自己地界上的不动产就会不断升值,其税源就会随着投资环境的改善不断扩大(贾康,2002)。

而地方政府在培养税源的同时实际上也是提供公共产品――优化投资环境的过程,地方政府的这种行为与整个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效率是一致的。

由此可见,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是有其理论依据和现实根据的。

(二)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功能的实证分析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从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方向看,改革后的房产税应该强调其为地方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功能。

为了给下面的模型估计提供数据,我们按照公平、效率原则对现行房地产税制予以整合,即将现行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房产税,将原有交易环节的土地出让金分摊到保有环节,从一次性付清改为每年按揭付款,同时,取消不合理的土地增值税。

因为土地价格和土地开发后的增值部分均已包括到最终产品――房产的价值之中,如果不取消土地增值税则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因此本文主张将现行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房产税。

即改革后的房产税等于现行房产税同城镇土地使用税之和,以此为变量建立经济模型来观测改革后房产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关系。

(三)模型估计1.经济模型的选取面板数据,即Panel Data,是指对不同时刻的截面个体进行连续观测所得到的多维时间序列数据。

用面板数据建立的模型通常有3种,即混合模型、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

豪斯曼检验是判定面板数据建模适合个体固定效应模型还是个体随机效应模型的一种普遍方法。

面板数据模型的豪斯曼检验原假设与备择假设是:H0:个体随机效应回归模型H1:个体固定效应回归模型本文以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为研究样本,样本期间为2002~2011年,所有数据来源于各地区税务官方网站、2003~2012年《中国税务年鉴》及《中国财政年鉴》。

2.数据处理及模型设定为观测改革后房产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关系,变量TRM (total reform model)=31个省(市、自治区)房产税+31个省(市、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变量THP(total house praise)表示各地区在样本区间内的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变量PR(revenue)表示各地区财政收入,以人均地方预算内财政收入表示。

计量模型设定为:TPRit=αit+β1TRMit+β2THPit+μit3.模型估计和检验(1)混合模型和个体固定效应模型检验结果如下:(2)接下来用似然检验,来确定应该用混合模型还是个体固定效应模型假设:H0:固定效应模型是冗余的,采用混合模型,H1:采用个体固定效应模型,用eviews检验结果为:似然检验P值小于0.05,因此拒绝原假设,摒弃混合模型,采用个体固定效应模型。

(3)随机效应模型检验结果如下:(4)采用豪斯曼检验以确认采用个体固定效应模型还是随机效应模型,检验结果如下:由豪斯曼检验可知P值小于0.05,因此拒绝原假设,采用个体固定效应模型。

从个体固定效应模型方程可知,拟合度较高,说明房地产价格及房产税改革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较大。

即LNPR=0.403LNTRM+0.854LNTHP-4.658230从模型分析中得出如下结论:其一,从个体固定效应模型来看,改革后的房产税对地方财政收入具有显著的影响。

从上述模型可知,改革后房产税每增加1%,地方财政收入便会提高0.403%,这一结果符合房产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主导地位的功能定位。

为此,地方政府在政策上应该为房产税改革创造条件以加快其改革步伐。

其二,房地产价格与地方财政收入呈正相关关系。

房地产价格每上涨1%,地方财政收入就增加0.854%,这也符合市场供求规律。

即房屋价格越高,房屋供给量会随之增加,目前房地产税收环节以企业为主,这使得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在扶持企业的同时有可能助推房价,不利于房地产价格的调控。

总之,改革后的房产税对财政收入有正向变动关系,房产税在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同时,也改变了基于房地产交易价格的其他税种的纳税依据,使得地方财政收入发生了变化。

另外,房产税改革主要针对保有环节,但是对交易等其他环节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也造成了影响,从而影响地方财政收入。

房产税的变化带来房地产产业链上的相关产业也发生变化,并影响财政收入。

三、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短期和长期选择上面的分析从理论与实证的角度都说明了房产税能够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地方财政收入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创造条件。

但是,上面的分析是建立在对现行房地产税制予以科学整合的基础上的,即需要对现行房地产开发、交易各环节税收进行科学论证,减少或取消不合理税种,增加保有环节的房产税,这样既有利于完善地方税制,又有利于优化税制整体结构。

沪渝两地房产税试点之所以效果不理想,原因之一就是在其他环节房地产税收制度和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在居民的住宅保有环节增加税收,即只做加法不做减法。

因此,房产税改革的短期与长期目标应该有所不同。

从短期看,房产税要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是不现实的。

原因有两个:一是现行房地产各环节税收制度本身不合理,如作为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征收对象的土地被重复多次征税。

二是公众对房产税的质疑和不认可,使其无法达到普遍征收,也就无法实现地方主体税种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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