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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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单选题(共50题)1、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不包括()。

A.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初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B.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C.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D.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初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答案】 D2、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B.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C.女职工因流产手术发生的医药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D.女职工生育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答案】 B3、宋某与妻子感情较好,但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而欲离婚,对此法院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A.法院应判决离婚B.法院必须判决离婚C.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准离婚D.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答案】 D4、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具体比例是()。

A.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5%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1.5%B.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C.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5%D.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8%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答案】 B5、提出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时,发起人无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

A.筹备申请书及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B.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C.验资报告D.场所卫生和消防许可证【答案】 D6、谢某是家中长女,有一弟一妹,父母去世后,她将未成年的妹妹扶养长大,谢某婚后无子女,目前年事已高,配偶去世,生活困难,其弟在外经商,有一女已成年,其妹在家务农,有一子已成年并就业,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下列有负担能力的人员,应当对谢某履行赡养或扶养义务的是谢某的()。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街道办事处的建设,规范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市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的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协调管理、权责一致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考核街道办事处工作,统筹、协调政府职能部门与街道工作有关的行政执法、行政委托等事项。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经费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有效管理和便民的要求。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民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的机构编制,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的经费,纳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不得开办企业、市场或者进行其他营利活动。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逐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对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的投入。

第九条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将行政管理事项委托给街道办事处的单位,应当将用于委托事项的专项经费核准、划拨给街道办事处管理,用于委托事项的专项支出。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开展街辖区内的居民工作、社区服务、社会管理和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支持、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他工作;(二)依法协助民政部门开展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三)依法保障居民委员会在居民区的自治权利,协助区人民政府为居民委员会的正常办公提供必要条件;(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居民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服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区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社区服务资源,适应社区居民多层次的服务需求;(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工作;(三)组织社区义务工作者队伍,动员和引导单位和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系列服务;(四)负责组织和引导社区教育、科普、文化、体育、卫生等工作;(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社区服务职责。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3)-粤府[1993]105号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3)-粤府[1993]105号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3)正文:----------------------------------------------------------------------------------------------------------------------------------------------------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3年7月21日粤府〔1993〕105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条例》第三条规定进行活动。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进行的各项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向省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县(区)社会团体及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向县(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规定,反映会员共同愿望和要求的章程。

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的产生和任期、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制度等;(二)有得到多数发起者拥护的负责人和30名以上会员;(三)有办理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地址;(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第八条申请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除必须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广州越秀区社会工作者真题2023

广州越秀区社会工作者真题2023

广州越秀区社会工作者真题2023(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1.社区社会组织可分为活动类,权益类,服务类三类。

以下属于活动类社会组织的是()。

A.社区互动组B.业主委员会C.社区志愿者组织D.读书会【答案】:D2.张芳有个患孤独症的儿子,张芳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儿子身上。

她对自己的丈夫公婆很有意见,觉得自己付出太多,而丈夫一家人对孩子照顾不周。

家人之间经常吵架,张芳感到很无助和疲惫。

社会工作者了解了这一家人的情况后,开始积极地介入。

他为张芳及其家里人进行辅导,让大家彼此表达自己的感受。

张芳也慢慢地知道丈夫和婆婆并不是如自己所想的那样,家人逐渐互相理解,一起参与到孩子的治疗和生活中。

这个案例中,社会工作者所做的工作是()。

A.心理社会评估和干预B.外展服务C.家庭治疗D.危机干预【答案】:A3.下列()不属于社区的组成要素。

A.地域B.人口1/ 11C.制度D.互动【答案】:C4.下列不属于我国四大佛教名山的是()。

A.武当山B.普陀山C.峨眉山D.五台山【答案】:A5.下列不属于中医别称的是:()A.黄芪B.悬壶C.歧黄D.杏林【答案】:A6.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独立、自主的新中国诞生,为戏剧艺术获得大发展提供了极好的条件。

下列全部是新中国成立后所创作的话剧的一组是()。

A.《武则天》《茶馆》《红旗谱》B.《共和万岁》《蔡文姬》《关汉卿》C.《龙须沟》《雷雨》《年轻的一代》D.《马兰花》《霓虹灯下的哨兵》《屈原》【答案】:A7.被人们称为国际经济与贸易“联合国”的组织是()A.世界银行B.关贸总协定C.国际货币基金组织D.世界贸易组织2/ 11【答案】:D8.下列俗语描述的现象与经济学名词对应错误的是()。

A.覆水难收——机会成本B.入芝兰之室,久而不闻其香——边际效用递减C.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负外部效应D.一山不容二虎——完全垄断【答案】:A9.农业资本家租种土地,由于地理位置不同而缴纳的地租属于()A.级差地租ⅠB.级差地租ⅡC.垄断地租D.绝对地租【答案】:A10.东汉史学家()的《弈旨》,是历史上第一篇论述围棋理论的专著。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8.15•【字号】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1号•【施行日期】1991.08.1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1年7月30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1991年8月15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治理。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落实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执行本条例,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五条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发挥职能作用。

第二章组组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市、区、县、镇和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市属各局、总公司和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

第七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和部署,制定本地区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形成群防群治网络;(四)检查、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五)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自己的时间、知识和技能等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也称义工。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性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保障。

第五条省志愿者联合会指导和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市、县(区)志愿者联合会(协会)或者义工联合会(协会)(以下统称志愿者联合会)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联合会在同级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民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活动。

提倡、鼓励公民和社会各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志愿者组织第八条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登记,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志愿者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可以按照志愿者联合会的章程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

第十条志愿者组织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和激励等工作;(二)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三)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四)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以及风险等信息。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7日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提高我市社区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2011〕22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穗办〔2012〕14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在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社区常住人口每300户左右配备1人。

第四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人员职数核定、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及人员培训,指导街(镇)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日常管理等经费的保障落实工作。

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工站〔家综〕”)建设、运营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工站(家综),是指在本市各镇(街)设置的,以服务困境群体为主,以家庭为本,以社区为基础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平台。

社工站(家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运营,提供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服务。

社工站(家综)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密切联系群众,确保社会工作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包括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辅助人员。

其中,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是指具备相应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专门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社会工作辅助人员,是指尚未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但已接受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管理、培训的其他从业人员。

社会工作者应当拥护党的领导、践行党的宗旨、执行党的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工站(家综)项目的购买方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承接方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督方是市、区民政局。

第六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社工站(家综)建设规划,制定完善项目评估规范指引、招标文件有关文本设定指引,申报市本级财政预算,指导、检查、考核各区社工站(家综)建设工作。

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在政府主导下,以家庭为基础,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整合和利用各类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满足其服务需求的社会化养老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对象,是指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需求的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不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对象范围。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统筹、指导、管理以及监督等工作。

市养老服务指导单位负责本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业务指导、政策宣传、人员培训、信息平台相关技术性等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数据管理等工作。

区养老服务指导单位负责本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政策宣传、人员培训、资助审核、服务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评价体系,完善技能培训制度以及激励机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落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等工作。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便捷医疗服务,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开放绿色诊疗通道,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覆盖老年人的工作机制等工作。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保障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公建配套设施的联合验收、接收移交等工作。

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工作。

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6.14•【字号】穗府[1990]55号•【施行日期】1990.06.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穗府(1990)55号一九九0年六月十四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社团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市辖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三条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和本市所属各区、县民政部门。

第四条成立全市性的社会团体,向广州市民政局申请登记。

成立区(县)性的社会团体,向所在地区的区(县)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五条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成立的内部团体,只准本单位人员参加,只限在本单位内活动。

第六条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有反映会员共同目的和要求的章程;(二)有业务主管部门;(三)有多数发起者拥护的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会员;(四)有办事机构和固定的办公或联络地址;(五)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六)有正当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八条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九条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社会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区域相一致。

全市性社团应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在市内应有较大影响,并能代表我市进行某方面的社团活动。

非全市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广州”、“全市”等字样。

第十条在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社工服务站项目评估办法【最新版】

社工服务站项目评估办法【最新版】

社工服务站项目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沙区社工服务站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工作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评估办法》、《区社工服务站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评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服务站项目是指本区各镇(街)社工站、村(居)服务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

社工服务站项目的购买方是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承接方是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督方是区民政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镇(街)社工服务站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四条社工服务站项目评估应当遵循全面、客观、科学的原则,确保评估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章评估主体第五条社工服务站项目评估主体包括第三方评估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区民政局。

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专业评估、财务评估工作,对社工服务站的项目管理、核心项目打造、基础项目开展、特色项目开展、服务成效、财务管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购买方评估工作,对社工服务站的日常管理、服务成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村(居)委会对社工服务站服务村(居)、参与社区治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区民政局负责监督方评估工作,对社工服务站的自查自纠检查情况、督查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区民政局应当依照《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南沙区社工服务站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确定承接专业评估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二)拥有一支资深的、相对固定的社会工作评估专家团队;(三)熟悉评估工作与流程,掌握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区民政局应当依照《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南沙区社工服务站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确定承接财务评估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二)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掌握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拥有一支稳定且素质良好的财务评估专家团队;(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条件。

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评估指标体系

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评估指标体系
1.自接受捐赠、资助或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市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信息, 2 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以及履行财政资金购买服务合同的有关情况。(1分)
2.及时公布服务规划和突发事件、重要人事变动。(1分)
C17 项目宣传 B5 (25分)
C18
宣传渠道多样性 服务知晓度6
1.服务辖区内重点服务对象7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的知晓度情况。重点服务对象服务知晓度为80%以上 15 的,得分=知晓度*该项分值;不足80%的,得0分。(10分)
2.服务辖区内一般服务对象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的知晓度情况。得分=知晓度*该项分值。(5分)


C19








A1 管


构 ︶
C7 接受继续教育时数 5 每名社工每年应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继续教育,得分=达标率*该项分值。(5分)
1.人事管理制度(含员工权益保障)、服务管理制度、督导制度、培训制度、服务意见反馈机制、服务对 C8 项目制度建设执行 3 象权益保护制度、社工志愿者联动常态化服务机制、服务持续改进机制等建设情况。(1分)
(750分含 附加分 50分)
C29 作用发挥 B9 (40分)
C30
C31
B10
项目设计 (10分)
C32
重点项目
A3 打造
C33
(30分)
党建带团建
党组织作用发挥
党建引领 精准性 可推广性 社会认可
3
在党建基础上支持团组织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求,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 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3分)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规定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规定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工作服务活动,促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升本市城市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团体、社区等提供的专业服务。

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包括:(一)认知辅导、心理减压、情绪疏导、行为矫治、抗压能力训练、人际关系拓展、社会参与支持等专业服务;(二)婚姻生活辅导、亲子关系协调、家庭危机干预、家庭教育辅导、妇女儿童服务、困难家庭援助、邻里矛盾调解等专业服务;(三)困境群体的援助服务,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倡导,相关社会福利方案的设计、评估、管理、研究与培训等第三方服务;(四)社区问题等的调研和评估,社会问题预防或者缓解服务方案设计,社区支持网络构建,社区其他公益性服务;(五)协同政府部门,整合、培育社会资源,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链接、转介社会资源,构建社会支持网络;(六)其他社会工作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社会工作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指导、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服务的具体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工作服务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条社会工作行业协会应当依法推动行业的规范管理,建立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指引、职业服务规范以及培训等行业管理机制,推动行业自律管理。

社会工作行业协会可以依法承接各级政府部门转移的与社会工作服务有关的专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评估与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第七条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应当向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设立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流程规范(试行)(1)

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流程规范(试行)(1)

穗民〔2010〕320号附件1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流程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本市有关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的政策精神,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内涵(一)本规范所称的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区(县级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授权机构,根据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需要,针对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整体营办或特定的社会服务项目,以合同管理的方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按要求提供专业服务的行为。

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授权机构依约给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并根据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

(二)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主体是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具体可由政府的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授权机构代表政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指的是以专业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工作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指导思想(一)以民为本,以需求为导向。

在规划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服务项目、领域、内容、对象等方面应根据社区居民的实际需要,在开展需求评估基础上立项;在开展服务过程中应坚持从需求出发,以方便社区居民、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为根本;开展广泛的调研,了解服务需求、测算服务成本、规划服务总量,最大限度地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社区居民享受到最好的社会服务。

(二)明晰权责,提高效率。

明晰相关政府机构、社会组织、服务实际需求方等各方在购买、提供和享受社会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购买社会服务工作的内容和步骤。

与此同时,各方相互配合,提高行政协调、购买洽谈、招投标等方面工作效率,共同确保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公开透明,以服务能力和质量为核心。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多种信息渠道向社会各方公开购买社会服务的项目范围、执行标准、购买双方的相关资料、项目评估办法、服务效果跟踪等资料,制定社会组织资质标准和社会服务质量标准作为招投标工作的评价准则,综合评估购买价格和服务质量与能力之间的关系,注重保证服务的专业性和质量,坚持以服务能力和质量为核心。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统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科学化、精准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应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库建设及管理活动。

参考依据:《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第三十一条本市建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工作服务需求项目的意见,评估汇总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安排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社区、单位等提供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等服务的活动。

参考依据:《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安排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社区、单位等提供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等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入库原则】项目入库应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保障急需、择优入库”的原则。

第四条【入库范围】入库项目范围应当重点以老年人、妇女、儿童、青少年、残疾人、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特殊困难人群、受灾群众、本地户籍及外市户籍戒毒康复人员、少数民族群众等为服务对象和以婚姻家庭、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卫生医疗、人口服务、矛盾调处、犯罪预防、矫治帮教、应急处置、心理调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毒品预防教育等为服务领域。

参考依据:《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以老年人、妇女、儿童、青少年、残疾人、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特殊困难人群、受灾群众等为服务对象和以婚姻家庭、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卫生医疗、人口服务、矛盾调处、犯罪预防、矫治帮教、应急处置等为服务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应当优先纳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在每个文明社会中扮演着不可缺少的角色,志愿服务是指任何人在不计物质回报的情况下,自愿投入时间和精力来从事促进社会进步、社会福利和人类发展的活动。

下文是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欢迎阅读!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自己的时间、知识和技能等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也称义工。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性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保障。

第五条省志愿者联合会指导和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市、县(区)志愿者联合会(协会)或者义工联合会(协会)(以下统称志愿者联合会)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联合会在同级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民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活动。

提倡、鼓励公民和社会各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志愿者组织第八条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登记,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志愿者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可以按照志愿者联合会的章程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

第十条志愿者组织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和激励等工作;(二)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三)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四)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东省广州市2024年社会工作者省编版必考(试题)(带答案解析)

广东省广州市2024年社会工作者省编版必考(试题)(带答案解析)

广东省广州市2024年社会工作者省编版必考(试题)(带答案解析)1、社工单选题(综合能力)(共80题)1. 在小组工作的准备阶段,遴选和评估组员时,社会工作者应注重( )。

A.考虑潜在组员的来源B.帮助潜在组员了解小组工作的意义与特点C.考虑潜在组员共同或者相似的问题、兴趣和愿望D.根据小组的类型、特点以及人数要求等确定组员【答案】C【解析】遴选和评估的要件主要有:共同或相似的问题,或者有共同的兴趣和愿望;年龄和性别(如果有此要求);文化水平及对某些问题的认识;家庭状况;职业状况;对参加小组的要求。

2. "老有所养"并不只是家庭成员的义务,同时也是国家与社会的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通过( )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A.新型农村合作医疗B.基本医疗保险C.基本养老保险D.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答案】C3. 社会工作者小宁的服务对象是一名白血病患儿,小宁协助患儿家庭向某基金会申请医疗援助。

“六一”儿童节时,基金会邀请患儿及父母参加座谈会并全程录像。

孩子父母找到小宁表示不愿意被录像,但又担心影响后期援助。

根据社会工作伦理难题处理的基本原则,小宁恰当的做法是( )。

A.说服基金会无条件帮助孩子B.与基金会协商匿名处理信息C.支持孩子父母不参加座谈会D.劝说孩子父母参加座谈会并录像【答案】B【解析】社会工作者在做伦理决定和提供服务中要尽力保护服务对象的利益不受侵害,要尽可能地减少甚至预防伦理决定和服务可能对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和精神造成的伤害,尽可能实现利益化。

本题中服务对象不愿被录像,又担心影响救助,主要担心的是自己的隐私问题,故社会工作者可以和基金会协商匿名处理信息。

4. 小刘是一位刚参加工作的社会工作者,负责居家养老服务。

他满怀热情投入工作,却在几次入户访问时遭遇闭门羹,还有一些老人抱怨现有服务不够细致周到,这让小刘有些沮丧且不知所措。

针对这种情况,督导首先应采取的做法是()。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6月9日市政府第14届1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7月1日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促进退休人员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服务管理工作与原用人单位相分离,由其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三条已依法参加本市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并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下列人员适用本规定:(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退休人员;(二)具有本市户籍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三)其他按照规定需要纳入社会服务管理的退休人员。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财政、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健全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体系,参与拟订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参与指导、监督各区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的开展;负责本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调研、情况收集、分析和报告,并组织检查评估等;承担本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

区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区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业务工作,承接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交办的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业务,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监督落实,受理单位退休人员移交社会服务管理手续,负责集中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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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2018年5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社会工作服务,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社会工作服务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安排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社区、单位等提供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社会工作服务应当以助人自助为宗旨,遵循平等尊重、知情同意和信息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工作服务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本市社会工作服务人口、类型、范围、需求等相适应。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指导、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服务的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来穗人员服务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第七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出资人和设立人分配所得利润。

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名义从事社会工作服务。

第八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将法人登记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章程、年度报告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和市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公布,也可以通过网站、报刊、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服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或者承接财政资金购买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自接受捐赠、资助或者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市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以及履行财政资金购买服务合同的有关情况。

接受政府资助或者承接财政资金购买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将使用财政资金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免费服务项目在其办公场所、服务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等公布。

第九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构个案或者伪造小组、社区工作服务记录等资料;(二)侵犯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三)接受未依法办理代表机构登记或者临时活动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四)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财政资金购买服务的,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并实行分项目核算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用于开展指定的社会工作服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管理费用最高不得超过购买服务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的,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捐赠资金、列支管理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督导制度,通过安排具备相应知识、技能和一定社会工作服务经验的社会工作者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持续为其他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心理等方面的服务支持。

督导制度应当包括督导的频次、内容、流程以及对督导工作的评估和考核等。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培育和管理机制,通过开展培训交流等方式加强社会工作督导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工作服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社会工作服务活动的记录和资料,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管理档案,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相应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本市社会工作者取得国家职业资格。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为在本市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工作者提供一定学时的免费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与社会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获得必要督导和安全保障,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行为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冒用机构名义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二)在服务过程中向服务对象推送商业信息、销售商品或者向服务对象索取财物;(三)虚构个案或者伪造小组、社区工作服务记录等资料;(四)侵犯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合作,鼓励志愿者参与社会工作服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为志愿者参与社会工作服务提供必要的组织、培训指导和物质支持,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社会工作服务。

第十八条 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应当依法推动行业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的培训教育、行业管理等措施和职业道德规范指引、职业服务规范,推动行业自律管理。

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可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承接各级政府部门委托的与社会工作服务有关的专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评估与业务指导等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参与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划、行业标准、服务协议范本的研究制定,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提供诉求反映、政策咨询、规划指导、项目推介、信息发布、矛盾调处、权益维护、能力建设、合作交流等服务。

第三章 社会工作服务活动第二十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行业组织制定社会工作服务指导性规范,明确社会工作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操作规范、质量要求、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和实际需要开启社会工作服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以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不能提供服务的,应当说明原因并记录归档。

申请提供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与服务活动有关的真实、完整信息和可能出现的风险等情况告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工作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名称、住所,接受指派的社会工作者以及服务对象的姓名、联系方式;(二)服务的主要内容、方式、时间和地点;(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四)风险提示及保障措施;(五)信息保密承诺;(六)协议的中止、变更和解除;(七)争议的解决方式;(八)其他需要协议的事项。

市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社会工作服务协议范本。

第二十三条 承接财政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接受社会捐赠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依法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并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提供社会工作服务时,应当综合考虑服务对象意愿、偏好、习惯和能力等因素,安排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社会工作者提供社会工作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服务对象的需求超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业务范围、能力或者服务地域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征得服务对象同意后应当提供转介服务供服务对象选择。

其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接受转介服务事项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移交服务档案和相关资料,保证社会工作服务的连续性。

本条例所称转介,是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特定情形下将为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事项转交给其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者单位,由其继续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综合评估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状况,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加强应急演练,应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紧急情况。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为社会工作者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提供必要保障,防范、降低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安排社会工作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服务活动前,应当为社会工作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七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要求依法参与应急救援、灾后重建、信息搜集、决策咨询、纠纷调处和心理辅导等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在社会工作者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前,为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和相应专业培训,保障社会工作者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者社会工作者提供社会工作服务,不得利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者社会工作者的名义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九条 对于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适合交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担的服务项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指导。

第三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应当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当载明服务项目、人员配备、服务要求、服务期限、服务经费、保密条款、资金支付方式、项目评估、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本市建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工作服务需求项目的意见,评估汇总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

以老年人、妇女、儿童、青少年、残疾人、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特殊困难人群、受灾群众等为服务对象和以婚姻家庭、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卫生医疗、人口服务、矛盾调处、犯罪预防、矫治帮教、应急处置等为服务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应当优先纳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

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应当在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中选择项目。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制度由市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第三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购买方应当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项目实施效果评估,评估费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购买方、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不得向被评估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评估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开展评估工作的其他行为。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被评估的服务项目或者承接该项目的机构有利害关系的;(二)曾在承接该项目的机构任职,离职不满二年的;(三)与被评估的服务项目或者承接该项目的机构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的。

第三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实施效果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购买方决定继续、中止项目或者再次委托项目的重要依据。

评估合格的,被评估方可以继续承接财政资金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不合格的,被评估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在二年内不得承接财政资金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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