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意见】海州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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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意见】海州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

师和校长流动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

学校教师和校长

流动的意见

全区各义务教育学校:

为进一步优化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资源配置,切实推进我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8]14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的意见》(苏教人〔2018〕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1、以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为目标,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特色发展和优质发展。着力构建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的流动机制,力争利用五年时间使全区义务教育学校20%左右的教师得到流动;

2、通过教师的有序流动,优化师资配置、调整师资结构,最大限度地激发教师队伍活力,提升教师队伍素质。特别是通过名师流动,培养骨干教师,带动学校学科建设,逐步实现农村、偏远学校基本学科至少有一名区级名师引领,为办好每一所学校提供师资保障;

3、积极探索由“学校人”向“系统人”转变的教师管理新模

式,促进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在教师聘任制基础上,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和淘汰机制,改变“一教定终生、一校定终生、一岗定终生”的现象。

二、基本原则

1、遵循循序推进和分类实施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教师不同流动对象类别,由局部到整体循序渐进、分类实施;

2、遵循行政推动和政策激励相结合的原则。既要重视行政推动,又要重视政策配套,激励引导,激发广大教师自觉参与的积极性;

3、遵循配置调节和引领培养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教师流动,进一步优化优质资源配置,改善教师成长环境,健全师资培养机制。

三、流动对象

在同一学校任教满6年、离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上的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一届任期一般为3—5年)的校长,须在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学校间进行交流。

考虑到学校和教师个人家庭实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认定、教育局批准,当年可暂不参与校际间流动:(1)个人身患绝症,不能满负荷工作的;

(2)当学年内有妊娠、产假或处在哺乳期的;

(3)子女在任教学校所属片域内就读小学三年级及以下,且无人接送的;

(4)妻子(丈夫)或子女长期患病卧床不起或长期住院的;

(5)已有2所及以上其它学校的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均超过3年及以上的教师,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及以上工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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