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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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监察部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第六条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16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16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需求是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在整个采购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

为充分体现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采购需求管理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着力引导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从调研、论证、公开等方面强化管理,以采购需求的规范性保障采购结果的“物有所值”。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8年3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确定主体第三章需求内容第四章制定方案第五章组织论证第六章需求公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质量,保障采购效率,落实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标的的技术、规格、性能、功能、质量、服务等要求的具体细化,是确定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文件、实施采购活动的基础和依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8(000)031
【摘要】SDPR-2018-0130040鲁财采[2018]66号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全省各采购代理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管理,我们对《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17]2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总页数】9页(P35-43)
【作者】山东省财政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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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的通知 [J], 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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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学习检测题库801-932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学习检测题库801-932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的监督。

(单选题) A.采购人B.代理机构C.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D.各级财政部门正确答案为:各级财政部门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的原则,进行独立评审。

(多选题) A.客观B.公平C.公正D.审慎E.择优正确答案为:客观公正审慎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进行独立评审。

(多选题) A.评审程序B.评审原则C.评审方法D.评审标准E.评审要求正确答案为: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出现评审专家()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

(多选题) A.缺席B.迟到C.回避D.专业不符正确答案为:缺席回避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单选题) A.商务B.技术C.报价 D.资格性、符合性正确答案为:资格性、符合性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行为中正确的有()(多选题) A.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B.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

C.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且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D.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继续进行评审活动正确答案为: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

问答采购文件中规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中标供应商支付”,违法吗?

问答采购文件中规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中标供应商支付”,违法吗?

问答采购文件中规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中标供应商支付”,违法吗?易采通App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线以来,“有问有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四年时间里,“有问有答”频道已收集了60000多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全文约1765字,阅读完约5分钟”问:采购文件中规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中标供应商支付”,违法吗?答: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可以由供应商支付。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支付。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问:某服务采购项目,第一名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采购人可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吗?还是必须按候选人排序选择下一个中标候选人?答: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但建议视情况而定。

如果是第一名放弃中标,而第二名报价过高的话,建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样可以避免“第一名与第二名串通后,故意放弃中标,然后利益均沾”的情况发生。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问:在合同履行期间,采购人能否根据实际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如果可以追加的话还需要通过代理机构进行操作吗?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这种情形下采购人可直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再通过代理机构。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钉政 府 : 部 j 义 件
行。
点生 产 企 业 进 鲁 销 售 安装
本规 定 自 2 0 1 7年 7月 1日起 施 行 , 有效期 至 2 0 2 2 年6 月3 0 E l 。
备案要求 4 . 省 外新 型材 料 防护 设 备 生 产安装企业备案要求
附件 :1 . 外 省 甲级 人 防 工 程设 计 单 位进 鲁年度备案要求
鉴 于采购 人未 在 2 0 1 7年部 门预算 中
安排评 审专家 劳务 报酬 支 出,对 2 0 1 7年
规范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评 审 行 为 ,根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政府 采 购法 》及其 实 施
组织评审 的政府采购项 目,仍按 照原 渠道
支付评 审专家 劳务 报酬 , 自 2 0 1 8 年 起 按 照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支付 。
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 知
鲁财采  ̄ 2 o 1 7 3 2 7号
各市财 政局 ,黄河三角洲农业 高新 技术产
业示 范区管委会财政局 ,省 直各部 门、单 发 ,请遵 照执行 。执行 中如有问题 ,请 及
时反馈 。
位 ,全 省各采购代理机构 :
为加 强全省 政 府采 购评 审 活 动管 理 ,
建设标准 ,建设全 省评 审专家库并实行动 态管理 ,与国家评 审专家库互联互 通 、资
源共享 。具体 职责包括 : ( 一 )建 设并 管理 维护 全省 评 审专 家 库;
理 ,规 范政府采购评 审专 家 ( 以下简称评
审专 家)评审行为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政府 采 购法 》 ( 以下 简称 《 政 府 采 购
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政府 采购 法实 施 条例 》 ( 以下 简称 《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 、财政部 《 政府采购评 审专 家管理办

全国各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最新标准(2018年)

全国各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最新标准(2018年)
地区
标准
文件依据
北京
(一)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元。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17〕554号)
前款规定的劳务报酬为税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
(二)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废标或终止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人的费用。
(三)评审地点路程较远的,可适当补助不超过100元/人的交通费。
河北
山西
(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300元/人;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晋财购〔2017〕10号)
江苏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半天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48号)
(二)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论证、复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四)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自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全体成员进入评审室签到后开始计算。
山东
一、正常评审项目;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目。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号)
评审时间不满3小时的,劳务报酬为4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正常情况下1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鲁财采[2017]28号【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5.31【实施日期】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号)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评审专家和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评审劳务报酬发放主体和范围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是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

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支付。

其中,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其它项目由采购人支付。

使用单位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对项目复审活动,不重复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二、关于评审劳务报酬结算(一)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作为计算和支付依据。

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以开标时间算起,至签署提交评审报告时止,期间的用餐和休息时间不予计入。

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始点。

(二)评审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使用单位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确需现金支付的,由使用单位按照现金使用管理规定处理。

(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2.07•【字号】鲁财采〔2022〕24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2〕24号各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全省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我们对《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18〕66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12月7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山东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本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的聘用、抽取、履职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管理实行德才兼备、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正向激励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财政部门监管职责第四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对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培训指导、评价考核、动态管理、续聘解聘、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鲁财采〔2021〕25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切实保障采购人主体地位,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履约验收作用,推动实现优质优价采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第三章履约验收程序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诚信管理及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履约验收管理,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二章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第五条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

第六条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

山东省招标相关收费标准

山东省招标相关收费标准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 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0.05%
0.05%
0.05%
1000000 以上
0.01%
0.01%
0.01%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
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 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600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九日
第 5 页 共 15 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 年 10 月,我委以计价
格[2002]1980 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第 3 页 共 15 页
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 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 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 制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推进工程建设服务市场信用 体系建设,加大对有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 戒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本行业 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山东省财文件政厅山东省监察厅鲁财采〔2010〕2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监察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2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反映。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3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省财政厅确认并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省评审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一建库、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划分区域、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要按照本规定从全省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要持《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本人身份证。

评审专家库以外专家要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专业职称证书。

45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征集本地区内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初审并向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推荐;(二)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三)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四)省财政厅规定的县级财政部门应承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十条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使用评审专家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属于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部分省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一览

部分省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一览
大 连
开 招 标 , 评 审 时 间 不 满 3小 时 的 , 付费 3 0 0元 ; 3 小 时后每 l 小 时 增 加 1 0 0元 , 不 足 1小 时 的 按 l小 时 计算。在公开招标项 目评 审中担任 组长的专家增加费用 1 0 0元 。预 算 在5 0 0万元 以上 或 者 技 术 复 杂 项 目 的评 审 、单 一 来 源 论 证 ,评 审 费 用 在 上述 规定 基 础 上 计 算 总额 后 再 增
政 策法 规
l P o l i c y& L a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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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省 市政府 采购评 审专 家劳务报酬
支 付 标 准 一 劳 务 报 酬 谁 买 单 ?劳 务 报酬 有 无 统 一 支 付 标 准 ?财 政 部 出 台 的 《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家管理办法》第 2 3 条、第 2 4 条、 第2 5 条和第 2 6条 对 评 审 专 家 劳 务 报 酬 虽 有宏 观 指 导 ,但 因各 地 经 济 发展 水 平 、财 政 收入 、工 资 水 平 不 均及 评 审专 家 的级 别 和工 作 量 不 等 等 因素 的制 约 ,各地 评 审专 家 劳 务 报 酬支 付 标 准 并 不 统 一 。本 刊 编 辑 部搜 集 整 理 了如 下 部 分省 市 评 审 专 家劳 务报 酬支 付标 准 。 基 础上 每 小时增 加 不少 于 5 0元
《 大 连 市政 府 采 购 评 审专 家 计 酬 管 理 办法 》规 定 , 由政 府 采 购 代 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 目,专家 费用 一 般 应 由代 理 机 构 承 担 ,但 其 不得 向评 审 专 家 以外 的人 员支 付 评 审 费用 ,包 括作 为 评 委 的采 购 人 代 表 、采 购 人 监 督 人 员 、监 管 部 门人 员及 其他人 员 。对 不 同的采 购方 式 , 专家 费用 的支付标 准根据评审所用 时间及评 审的不 同情况进 行变动。 对 竞 争 性 谈 判 评 审 、询 价 评 审 、 单 来 源 评 审 、 单一 来 源 论 证 、采 购 进 口产 品论证,专家费用支付标准 为2 0 0 元 ; 项 目情 况复杂,评 审时 间满 2小 时 的 ,增 加 1 0 0元 。对 公

评标专家费用

评标专家费用

关于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通知济公管办发〔2012〕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评审活动,加强评审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建设,维护招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保证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计委令第29号)、《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鲁建发〔2003〕31号)、《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鲁财采〔2010〕2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规范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工程1、正常项目评审,评审劳务报酬为:①项目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含4小时)的,评审专家基本劳务报酬按300元/人·次执行,每超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0.5小时(含0.5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每日评审劳务报酬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元。

②隔夜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天计算,即每天1000元。

评审结束当日超过4小时(含4小时)的按1天计算;不足4小时的,按0.5天计算。

③实行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制。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该项目全体评审专家推荐,主持评审活动。

评审委员会主任在获得基本劳务报酬基础上每次(天)增加100元,以增强评审工作责任心,保证评审质量。

2、项目评审异常情况,评审劳务报酬为:①开标后,评审委员会未进行实质评审即宣布流标的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100元/人·次执行。

②已经开始评审,评审委员会进行实质评审后宣布流标的项目,不足2小时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200元/人·次执行,2小时以上的按正常标准执行。

③达到评标地点后,评审专家申请回避的,其劳务报酬按100元/人·次执行。

二、政府采购1、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每日(次)基本劳务报酬为400元;对500万元以上且技术复杂、专业性很强的项目,成交价每增加100万元,基本报酬相应增加10%,最高增加1倍。

对获得“长江学者”、“泰山学者”等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以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评审专家,在基本报酬上增加100%;“正高”职称的评审专家,在基本报酬上增加50%。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标准一览 :地区标准文件依据(一)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 元。

前款规定的劳务报酬为税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北京(二)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元标准支付。

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三)评审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的责任。

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履行以上(京财采购〔 2017〕554 号)责任时,按照每次每人200 元标准支付。

天津河北(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 ,300元/ 人;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二)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 1 小时,增加 100 元 / 人,单日 800元 / 人封顶;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山西(三)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2 小时以内 300 元/ 人, 2 小时以上 400 元 / 人封顶;对于未标准的通知(晋财购〔 2017〕进入评审程序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100元/人;10 号)(四)法定节假日期间评审,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倍发放。

内蒙古辽宁(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3 小时以内劳务报酬标准为300 元。

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二)评审工作需延长的,每延长 1 小时增加 100元(不足半小时的,增加50 元;超过半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吉林(三)评审专家对质疑、投诉项目进行复核,或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等发生的劳务报酬,参照本标准执行。

劳务报酬所得应缴通知(吉财采购〔 2017〕554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号)(四)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发现应回避等情况而未参加评审的,支付交通费100 元。

(一)专家工作半天( 4 小时以内,含 4 个小时)发 300 元;(二)专家工作一天发500元( 4 小时以上,8 小时以内,含8 小时);(三)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 1 小时增加 100 元,每天最高限额为 1000元;(四)评审组长评审劳务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00 元;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黑龙江(五)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废标时需专家对商务标准及技术条款提出论证意见发300 元;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项目被质疑需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查的,评审、复查费合并发放。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监管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监管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鲁财采〔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监管工作的意见鲁财采〔2022〕3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专家、供应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专门审议印发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要求加快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

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部署,全面落实深改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扛牢主体责任,积极担当作为,全力推进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从实践来看,一些参与主体仍存在思想不重视、履职不到位、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巩固改革成效,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一)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采购人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功能、信息公开、履约验收、质疑投诉答复、结果评价等内控管理,不得因委托代理机构规避主体责任。

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内控制度建设、运行的督促和指导。

(二)规范采购源头和结果管理。

采购人要加强采购需求调查、论证工作,合理合法确定采购需求。

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不得带有倾向性或排他性,确保市场竞争充分。

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落实采购双方责任,把住质效管控的关键环节。

(三)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采购人要积极采取预留份额、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等措施,落实支持绿色采购、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

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政府采购预留给中小企业的份额比例要提高至45%,非预留份额采购标包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10%(工程5%)顶格优惠。

政采专家测试及答案001

政采专家测试及答案001

政采专家测试及答案001政采专家测试0011、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B)投标人计算。

(单选题)A.两家B.一家C.多家D.三家相关原文:第三十一条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当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与采购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不一致时,仍以(B)出具的意见为有效意见。

(单选题)A.两部门协商B.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C.行政主管部门D.第三方相关知识点: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相关原文:四、关于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财库[2007]119号文件规定的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是指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门制订的相关目录。

采购人采购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时,除需要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外,还要同时出具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其5中,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当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是采购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时,以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当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与采购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不一致时,仍以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为有效意见。

3、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可以由(AB)支付。

(多选题)A.采购人B.集中采购机构C.采购代理机构D.以上全可以相关知识点: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相关原文:第一条关于评审劳务报酬发放主体和范围4、属于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的施工专业承包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可以不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关于评审劳务报酬发放 主体 和范
单位 ,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使用单位应
当于评 审 活动结 束后 l O 个 工作 日内,将

政府 采购评审劳务报酬 ,是指政府 采
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 的本人 银 行账户 。确需现金支付 的 ,由使用单位
按 照现金使用管理规定处理 。
购评 审专 家依 法参 加 政府 采购 评 审活动 ,
评审 时 间不满 3小 时 的 ,劳 增加 时 间超 过 3 O分 钟 、不 足 劳 ①正 常评 审项 目 务 报
目。
务报酬 为 4 0 0元 / 人 ;评 审 1个 小 时 的 ,按 1小 时计 算
②进 入 评 审环节 后 中止 的项
时 间超过 3 小 时后 ,每 增加 不 足 3 O分 钟 的 ,按 5 0元 / 人 1小 时 增 加 1 0 0元 / 人 。正 计算 。因项 目评 审需 要 ,连续 常情 况 下 1天 最 高 不 超 过 评 审 时 间 超 过 1 O小 时 或 者 2 1 0 0 0元 / 人。 天 以上 的 ,由双方协 商确 定 。
集 中采购机 构的合法权益 ,根据 《 政府采
按劳分配” 的原则 ,以评审实 际发生时 间 作 为计算 和支付依据 。评审实际发生时 间 以开标时 间算起 ,至签署提交评审报告 时 止 ,期间 的用餐和休息时 间不予计入 。补
抽的评审专家 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 时间为
购法实施条 例 》 、财 政部 《 政 府采 购评 审
因付 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 。按照 “ 谁
使用 、谁 承担 "的原则 ,评审专家 的评 审
劳务报酬 由采 购人或者集 中采购机构 ( 以

部分省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r支付标准一览

部分省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r支付标准一览

部分省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r支付标准一览
佚名
【期刊名称】《招标与投标》
【年(卷),期】2017(0)2
【摘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谁买单?劳务报酬有无统一支付标准?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和第26条对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虽有宏观指导,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工资水平不均及评审专家的级别和工作量不等等因素的制约,各地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并不统一。

本刊编辑部搜集整理了如下部分省市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总页数】3页(P17-19)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山东出台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专家迟到最少扣100元 [J], ;
2.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J],
3.关于公开聘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统一筹建各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通知 [J],
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所需评审专家抽取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财采[2003]18号 2003年7月4日:河北省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所需评审专家抽取办法(试行) [J], 无
5.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满劳务报酬的思考 [J], 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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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
的通知
2017年07月12日09:1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鲁财采〔2017〕28号
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评审专家和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审劳务报酬发放主体和范围
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是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

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支付。

其中,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其它项目由采购人支付。

使用单位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对项目复审活动,不重复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二、关于评审劳务报酬结算
(一)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作为计算和支付依据。

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以开标时间算起,至签署提交评审报告时止,期间的用餐和休息时间不予计入。

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始点。

(二)评审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使用单位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确需现金支付的,由使用单位按照现金使用管理规定处理。

(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

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酌情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200元,或取消迟到专家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和误工补偿。

经查实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接受处理处罚,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已经获得的,须全额退回。

三、关于差旅费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使用单位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也可由双方协商费用包干标准。

差旅费的支付方式参照评审劳务报酬执行。

非异地评审的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

非异地范围由各市监管部门确定。

四、其他事项
(一)使用单位要合理确定年度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规模,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按规定及时支付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随意克扣或者超标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不得向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负担。

(二)评审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劳务报酬,严禁索要超额劳务报酬;未包干执行差旅费的,应于评审活动结束后3 日内将报销凭证交至使用单位。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论证专家、协助处理质疑投诉的原评审委员会之外无相关义务成员的劳务报酬,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四)本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
类别适用情形金额备注
劳务报酬①正常评审项目;
②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
目。

评审时间不满3小时的,劳务报酬
为4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3小
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人。

正常情况下1天最高不超过
1000元/人。

增加时间超过30分钟、不足1个
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
分钟的,按50元/人计算。

因项目
评审需要,连续评审时间超过10
小时或者2天以上的,由双方协商
确定。

误工补偿①未进入评审环节即中止或
者终止的项目;
②专家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
的项目。

给予到场评审专家200元补偿。

未经评审采购活动即中止或者终
止。

差旅费
①住宿费;
②城市间交通费。

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
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
机构凭据报销。

本地评审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
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
外)和交通费。

注:上述金额为税前金额。

附件: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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