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Q7012-2007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2-2007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

监督检验规则

cran Installation reform & maintain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年月日

目录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1)

附件 A 实施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4)

附件 B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大纲 (8)

附件 C 起重机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项目表 (10)

附件 D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14)

附件 E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15)

附件 F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 (16)

-2-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工作,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简称施工)过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实施监督检验。

实施施工监督检验(以下简称施工监检)的起重机械范围,依据《实施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但是按照本规则没有实施施工监检的其他类型、品种的起重机械,可以直接进行使用登记。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施工监检,是指起重机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施工监检不能代替施工单位的自检。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负责,监检机构应当对所承担的施工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条监检工作的技术依据主要是是《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从事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向起重机械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向当地承担相应范围的监检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附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二)施工合同;

(三)施工计划。

第六条监检机构接到施工单位的申请后,应当根据本规则和起重机械的状况制定监检工作方案(或者监检作业指导书,以下简称监检方案),安排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

-1-

从事监检工作,并将承担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监检方案告知施工单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向监检人员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且设专人进行配合:

(一)施工计划;

(二)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施工设备的出厂文件、施工作业(工艺)文件以及相应的设计文件;

(四)质量管理人员、责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证件;

(五)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

(六)监督检验工作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对A类监检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向监检人员告知或者约定监检时间。

根据监检工作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八条起重机械施工监检包括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其监检项目和要求见《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大纲》(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C,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

第九条起重机械施工监检项目分A类和B类。在起重机械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监检员应当根据《监检大纲》要求进行资料核查、现场监督或实物检查等监检工作,并在起重机械施工单位提供的见证文件(检查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对A类项目,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对于A类监检项目,监检机构可以留一份施工单位提交的检查、试验的工作见证件存档。

第十条《监检大纲》所列项目和要求,是对起重机械施工监检的通用要求,监检机构可以根据起重机械施工的实际情况、起重机械特点,在制定监检方案(作业指导书)时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的项目应当有科学、合理的依据。《监检项目表》应当按照不同的起重机械,根据《监检大纲》规定监检项目进行调整。

-2-

第十一条在监检过程中,监检人员应当如实做好记录,并且根据记录填写《监检项目表》。监检单位或者监检人员在监检中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一般问题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见附件D);严重问题应当向施工单位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E)。施工单位对监检员发出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或者监检单位发出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

第十二条监检工作结束后,监检机构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大型起重机械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见附件F)及监检报告。监检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起重机械基本情况;

(二)施工单位及现场施工过程;

(三)监检工作的具体项目、内容、检查结果、监检结论(根据监检项目表);

(四)监检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包括监检工作联络单、监检意见通知书等复印件)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监检报告各一式三份,一份送施工单位,一份由施工移交使用单位,一份监检机构存档。

第十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十四条监检机构应该依据有关规定收取监检费用。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2007年月日实施。

-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