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其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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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的核心原则之一,体现了法律领域中至关重要的道德价值观和社会规范。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民法体系的基石和灵魂,具有广泛的适用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法律实际应用中,各方当事人必须恪守诚实、守信、信义、公正、诚信等道德标准,遵从普遍认可的商业道德规范,实现诚实交易、公平竞争。

它是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涵盖了法律事务的方方面面,是体现民事法律关系公正平等基础的原则。

在合同中,所有缔约方都应该恪守诚实信用原则,遵从诚实、信用、公诚原则。

合同的基础是相互信任,如果其中一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那么这份合同就会显得毫无约束力。

因此,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受到侵权方可以采取预防措施,如信用担保等。

在保险事务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合同的根本原则。

合同各方必须遵循诚实原则,必须按照合同中约定事项来交付保险款项和履行保险义务。

如果有人故意提供假的、虚假的或不完整的资料,以获取不当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合同将失去其效力。

3. 债务关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债务关系中,每一方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对方的权利和利益。

当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时,应该及时告诉债权人并达成债务重组计划,以避免损失。

在经济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在市场上,竞争产品的质量和价格水平应建立在诚实、公平、独立的基础上,不能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1. 降低商业、经济风险在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极大地降低商业、经济风险。

如果一个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会受到惩罚,他的名誉和声誉也会受到极大损害,不利于他的前途和事业发展。

2.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诚实信用原则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在市场上,只有所有合法的产生和交易活动都形成在法律体系内,人们才能树立起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市场经济效益。

诚实信用原则将为市场竞争和人民群众的放心用、放心买产生重要积极影响。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信守合同、诚实履行义务的准则。

它体现了公平、公正、诚信等价值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进行深入探讨,同时结合民法中的相关法条,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道德准则,是一种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

诚实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真实、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和态度,不得隐瞒重要事实,不得虚假陈述;信用是指当事人应当信守合同,履行承诺,维护交易、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性。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以欺诈、隐瞒等手段获取利益,不得违背当初的承诺和协议。

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规范,是经济活动的基本信念。

合同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是经济交易、合作和协作的主要手段。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有着重要的体现。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诚实相待,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诱使对方订立合同。

合同的成立应当基于真实、充分的信息,并且在保护一方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对方的利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遵循商业道德,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限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包括对合同解释、变更、转让等各个环节。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在侵权责任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侵权行为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侵权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确定侵权责任和赔偿数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浅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浅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浅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诚信危机”也渗透到了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严重危害了社会的正常发展。

本文通过考察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历史沿革,阐述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总结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现状,从中揭示出该原则在我国民法适用中存在的不足,并就如何解决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难题,提出了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完善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信”作为一种道德准则,中国古代典籍中就有相关端倪。

商朝《商君书?靳令》以“礼乐、诗书、修善孝悌、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为“六虱”。

《商君书?弱民》:“三官生虱六:曰岁,曰食,曰美,曰好,曰行……六虱成俗,兵必大败”。

[1]但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原则的高度,仅是停留在伦理标准的层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术语,则是典型的舶来品。

在古代德国,强制交易对方以“Mit Treu und Glauben”(诚实信用)为哲辞立誓,起确保履行契约义务的作用,最终诚实信用的哲辞被转用以表示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要讲究信用,恪守诺言,作为规范形态,有对外在行为的规范,即立法者及特定社会为确保民事行为能够被当事人以善意真诚、恪守信用、公平合理的方式实施而确立规范;有对内在行为的规范,即要求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从内心能过认同其对外在行为的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界定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诺言和法律规定,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沿革我们现在所讲的诚实信用原则是近代继受大陆法系的法文化传统,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是由清末学者沈家本在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时从日本民法典中借鉴过来的,而日本民法典是引用德国民法典中包括诚信原则在内的许多法律制度而创立的,故我国的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间接源自德国。

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作者:王冠淳来源:《祖国》2018年第24期摘要: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它在现代民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道德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也成为了现代民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弥补立法者未能预见的法律漏洞,让裁判和法律顺应社会的发展,进而让民法日益完善[1]。

本文阐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对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分析,并列举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表现。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法作用地位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道德规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诚实不欺、讲究信用,在自身获取利益的过程中不能侵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为所有参与经济的人树立了道德标准,对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需求进行了反映[2]。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能够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其主要目的是让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实现利益平衡,并基于当事人善意、诚实的态度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从而实现利益平衡和社会公正的目标。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述通常情况下,大部分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外延都是灵活、不确定的,能够适用于民事法律的各个领域。

从内容上看,诚实信用原則是一种追求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从外延上看,诚实信用原则不是一个明确的原则,在语言学上诚实信用过于注重字面意思,没有揭示出诚实信用原则的自然概念。

综合现代公民法律的发展趋势,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宽泛,所以,外部和内部领域的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外延都有各自的理解,并且也从不同角度对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解释。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精神的直接反映。

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为:主要凭借其基本原则协调复杂的社会关系,对民事领域集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协调,这可以打破法律的局限性。

民法的基本属性就是其效力和基本内容。

对立法者而言,诚实信用不但能够体现民法的基本属性,而且还能够体现民法精神。

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法规,为建设法治社会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其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民法的灵魂和基础,是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必要条件。

本文将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作用、应用和保障四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使读者更加深入地理解这一法律原则,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遵纪守法、守信用的公民。

一、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本着充分信任、忠实履行的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保持真诚、公正、诚信、友善的态度,遵守诚实、信用、公平、公正、诚然的原则。

换句话说,诚信原则是一种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商业诚信的核心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作为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促进了人们的自我修养和社交能力的提高。

其次,它是商业合作的基础,是消费市场健康有序运转的基石。

另外,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还体现在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在实际生活中,诚实信用原则在很多地方得到了显著的应用。

例如,在商业活动中,企业之间必须遵守价格公示、产品质量、服务承诺等诚信原则,确保产品和服务的合法合规,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权益。

在与个人之间的交易中,双方必须本着诚实原则,履行交易合同,不得不当然地牟取不法收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信誉。

此外,在与行政机关的交往中,当事人必须履行真实的法律义务,不得以欺诈、行贿等手段博取利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规范,保持道德和权利意识,维护真实、公正、透明等原则,维护和增强诚信社会的建设。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障在保障诚实信用原则方面,首先需要加强法律意识和公共教育宣传,让人们意识到诚信的重要性,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完善民事法律体系,明确法律层面对于失信行为的惩罚措施和预防机制,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加强社会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心。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首先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入手,介绍了其在民法中的法律依据,然后详细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包括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中的应用。

通过分析和探讨,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重要性和作用,对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促进合同履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总结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是一种法律原则和伦理准则,有利于规范各类法律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法、概念、法律依据、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体现、结论1. 引言1.1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应当在交往过程中相互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保持言行一致,讲信修睦。

在现代社会,诚实信用原则已经被广泛认可并应用于各种法律关系当中。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有所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规定的“守诚信、谦和友善、公平合理、公共利益”的宗旨;二是在各具体法律规定中有所体现,如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都有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规定和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不仅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实守信的风气,还可以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积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做到言行一致,信守承诺,共同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和谐。

2. 正文2.1 论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主体之间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隐瞒、虚假等不正当手段来获取利益,应当根据合法的目的和方式进行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交易的公平与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是诚实和信用。

诚实是指在行为过程中不得采取欺诈、虚假等不正当手段,应当按照事实真相进行表达和交流;信用是指在交易和合作关系中应当遵守承诺,信守合同约定,信赖他人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通过考察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列举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和债权体系中的具体体现,分析其在弥补法律漏洞、降低交易风险等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和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措施。

旨在通过探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充分说明诚实信用原则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性,从而将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紧密联系起来,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更好的促进生产力的解放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诚实信用立法体现作用完善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迄今为止,学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形成体系的有五种之多,分为社会最高理想说、交易道德基础说、一般恶意抗辩说、当事人利益平衡说和混合说。

①诚实信用本身就是一个道德意味很浓的极端抽象的名词,其含义无法做具体的说明,若用一个概念来定义难免会挂一漏万顾此失彼。

如果勉强为之,就是用抽象名词解释抽象名词。

②所以当不得不给诚实信用原则下定义的时候,所有的法科学子似乎都共同面临“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尴尬处境,以上五种学说,其中混合说把诚实信用原则从道德心理、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三个层面进行剖析,表明了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道德、社会实际这三个方面的融合,符合法的本意。

③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体现(一)物权法中的体现1.物权公示公信制度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包括公示与公信两大原则。

公示就是指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

公示原则就是要求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物权公示才具有对抗世人的效力,公示公信原则,不仅可以建立静态的物权利用秩序,而且可以建立安全的物权交易规则。

2.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

其含义是,无权转让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地取得,则其对该财产就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慎重、信守承诺、平等自愿等方面。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在民事关系中必须遵守诚实慎重的原则。

这就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应对自己的行为和意图进行真实、准确的表述,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使得对方可以准确获得必要的信息,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诚实慎重原则是维护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前提。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必须信守承诺。

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其承诺的具体体现,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毁约,将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的正常秩序。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可靠性。

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求各方在民事关系中应平等自愿地进行交易。

这意味着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双方应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不得利用欺诈等手段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这体现了一种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旨在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法律的规定得到具体体现。

比如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义务,禁止一方为达到不正当目的而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在侵权法中,对于恶意隐瞒、虚假陈述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规定了相关主体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公司法、贸易法等各个法律领域,也都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是维护公平公正、促进合法交易的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正确认识和有效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建立诚信的社会环境,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

在日常的民事活动中,各方需要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树立正确的商业道德观念,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1. 引言1.1 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它是指在民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讲信修信的法律规范和准则。

在法律层面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交易、合同履行等行为中必须诚实守信,不得欺诈、隐瞒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和促进社会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保障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涵盖了诚实、信用两方面,既要求当事人言行真实可信,又要求当事人信守承诺、履行义务,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可靠。

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和遵守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关乎法律责任和信誉问题,更关系到经济合作和社会信任的基础。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合法经营和公平交易的基本准则,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1.2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重要性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公平、诚信、合法的法治精神,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合同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规范。

在民事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旨在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和诚实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能够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也在侵权行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保护个人、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个体必须遵守法律规范,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侵权行为才能得到有效制约,社会关系才能得到和谐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重要性体现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繁荣、保障社会秩序等方面。

只有通过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我们才能建设一个诚实守信、法治健全的社会。

2. 正文2.1 诚实信用原则的来源诚实信用原则的来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业交易和社会关系中。

在商业交易中,双方当事人需要相互信任和守信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诚实信用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商业交易和合同签订等
法律活动中的重要原则。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为:履行义务、禁止欺诈和诡计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等方面。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是因为,合同是一种法律约
束力强的协议,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自己的义务,以达到合同的目的。

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就会损害对方的利益,甚至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因此,诚
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约定的义务,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欺诈和诡计行为。

在商业交易和合同签订中,如果一方以欺骗、隐瞒或诡计等不当手段来取得他人同意或达成协议,这种行为就会破坏当事人之间的
信任关系,甚至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交易或协议签订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对方披露重要信息,不得采取欺诈或诡计手段。

最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商业交易和合同签订中,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会导致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影响到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因此,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当行为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保障合
同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商业交往中遵循的一种基本道德原则,具有高度的社会共识和普遍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诚信是商业交易的基础,是消费者与企业之间最基本的信任基础。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广泛应用,作为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不仅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也为商业活动的有序开展提供了保障。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业交往中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它包含了诚实、守信、信誉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诚实是指交易双方在商业交往中应当讲真话、不撒谎、不夸大其词,不隐瞒真相。

守信是指交易双方应当信守承诺、遵守条约、履行合同。

信誉是指交易双方在商业交往中应当创造良好信誉,诚实守信,取信于人,赢得信任。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广泛运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保持诚实信用,互相遵守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遵循公平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保证契约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公平性。

2. 不得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以虚假的言辞或者行为,欺骗交易对方,达到非法利益的目的。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一方采取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有意欺骗对方,那么对方有权撤销合同,也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保护消费者权益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诚实信用原则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消费者权益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消费者权益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体现。

在商品质量、服务质量、价格等方面,商家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强制交易,不得提供虚假信息等。

4.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一环,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要求商家遵守,也要求个人遵守。

个人需要遵守信用卡还款、承认交通违章等方面的规定,加强诚信建设,推动商业、社会文明的发展。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体现了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公正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广泛运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体现为一方必须履行其诚实信用的义务。

根据民法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并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订立合各方必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以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方如果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体现为守信是一方的基本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过许多交往行为来维系互信关系,如借贷、租赁等。

在这些关系中,各方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守信义务。

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应当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保持良好的借贷记录,而出借人也应当按照约定提供贷款。

如果一方违反了守信原则,将会损害信用,甚至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益。

守信义务的履行对于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还体现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上。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通过虚假宣传、不当比较、恶意侵害商誉等手段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为。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竞争秩序,也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伤害。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可以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诚实信用原则还在法律争议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中,法院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决。

在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法院会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侵权纠纷中,如果被告恶意散布虚假信息以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法院会判决其赔偿原告的损失。

通过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能够公正、公平地解决法律争议,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是指个人或组织在交往和行为中遵循真实、诚信、守信的原则,不隐瞒事实,不承诺不履行,始终保持信用。

在社会交往中,诚实信用被视为维持社会稳定和正常运转的重要基础,它对于人际关系、商业交易以及法律规范的执行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契约规范:契约是民事关系的基础,而诚实信用原则则对契约关系的成立、履行和解除进行了约束。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一方与他人订立契约时,应当遵循真实、诚信、守信的原则,不得通过虚假陈述、恶意隐瞒事实等手段欺骗对方,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信用保护:诚实信用原则强调对他人信任和信用的保护。

在交往和交易过程中,个人或组织应当表现出诚信守信的态度和行为,不得损害他人的信用。

法律也对那些侵害他人信用的行为进行了惩处,保护了社会的公平竞争和诚实交易的环境。

3. 良性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对商业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

在竞争中,个人或组织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和诚信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诋毁、恶意抄袭、虚假宣传等行为,以维护商业信用和行业秩序。

4. 信用修复和信用惩戒: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包含了信用修复和信用惩戒机制。

当一方违约或损害他人信用时,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违约方则有义务采取一定的措施修复对方受损的信用,以此恢复诚信形象。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得到了广泛的体现和应用。

它不仅构成了民事关系的基本规范,也为社会交往和商业交易提供了秩序和保障。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保护个人和组织的权益,并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法律关系中的必备原则。

它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诚实守信的行为。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下面就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进行讨论。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有着重要的体现。

合同是民法中的一种基本形式,而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公平、诚实、信任和诚信的原则进行。

即当事人应当真实、完整地向对方披露与合同内容有关的信息,不隐瞒真相,也不提供虚假信息。

当事人应当按照自己在合同中承诺的义务进行履行,不得以欺骗、误导等方式干扰对方的正当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有体现。

侵权责任法是民法中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整和制裁的法律规范。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人在社会生活中都应当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对待他人的权益。

一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的诚信原则就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诚信原则要求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还在经济法中有重要体现。

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保持真实、透明、诚实和信任的原则。

对于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行为,法律予以严厉制裁;对于违约、不履行合同等行为,法律也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平竞争的基础,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规范经济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体现了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对于规范人们行为、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经济法等方面,诚实信用原则都有具体的体现。

我们应当在日常生活中树立诚实信用的意识,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建设和谐社会、健康发展的经济为目标,共同努力。

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摘要:2012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其中许多法律规定发生了一定的变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有效实施将有利于追求民事诉讼的目标和公正。

但是,程序法的内容和特征与实体法不同。

本文从诚信原则的内涵入手,探讨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异同。

此外,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探讨了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的合理性。

通过这些分析和思考,我们希望可以充分了解,学习和总结关于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适用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1.诚实信用原则概述1.1诚信原则的含义提及“诚信”二字,一般人最先想到的是其道德领之中的含义。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它现在不仅被引入法律领域,而且逐渐从私法领域扩展到公法范畴。

这与法律和道德之间千丝万缕的必然关系相关,主要表现为“道德规范法律化”与“法律规范深层次的道德追求”两方面。

虽然善意原则的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大,但影响最深远的是其“皇帝条款”作为民法。

因此,笔者认为,在思考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之前,有必要探讨民法中的诚信原则。

民法中诚信原则的含义的定义主要来自其本质。

梁彗星教授认为,诚信原则的实质是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徐国栋教授认为,诚信原则不仅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衡双方的利益,还要求各方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从这些学术界对民法诚信原则含义的主流观点可以看出,诚信原则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行为时应以诚实为基础;另一方面,当法官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帝王条款的权威行使自由裁量权。

不同的学者对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的含义也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探究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后发现,不同观点之间具有相同之处,在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的内涵界定上并不存在本质分歧,只是不同的学者研究了不同的角度并专注于不同的方向。

其中,作者比较赞同张卫平教授的观点,即诚信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参加民事诉讼过程中都要做到诚实、公平和善意。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摘要:诚实信用,从一个人类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上升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原则,在民法领域中被得到充分的体现,被称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

它贯穿于我国民法的始终,体现在我国民法的各个领域之中。

关键词:诚实信用民法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1、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诚实信用即是怀有善意、诚实、公开、忠诚没有欺骗或欺诈,具有真实、实际,没有假装或伪装”。

江平先生认为:“不能仅从语义方面去理解,应该联系它的立法目的去理解。

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1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一切法律关系都应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按照正义衡平的原则进行调整,从而达到它们的具体社会公正,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实现的方法,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法律或者合同的当事人很难一一预见从而加以规定或者约定,因此,对方当事人有可能基于自私而利用这些漏洞,牺牲他方利益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决断案情不应该是机械的或者形式的,而应该从道义衡平的原则出发,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决定这些关系,这就是诚实信用的要求”。

2梁彗星先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他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符合于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秩序”。

3徐国栋先生认为:“诚信原则就是立法者实现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三方利益平衡是这一原则的结果,当事人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官根据公平正义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是达到这一结果的手段”。

42、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第一,道德保障功能。

我国战国思想家墨翟曾言:“志不强者智不达,言不信者行不果”,英国作家德莱赛认为:“诚实是人生的命脉,是一切价值的根基”,而古罗马政治家西赛罗亦说:“没有诚实何来尊严?”可见,诚实信用作为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得到人们广泛的认可和极高的推崇。

浅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之一,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时其在立法机制上的作用,名家的意见也不一致,为此笔者就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依据,作用,适用条件,陈述己见。

关健词:诚实信用原则民法民事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使我国成为第一个诚实信用原则写进法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举措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它赋予司法者根据这一适用性很强的原则条款创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协调各种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和调节纷繁多样的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

1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作为民法原则的依据民法通则中提到的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人类社会继承久远的道德规范,它有两层基本含义:诚实,是指言行真实,合符情况,无虚假、欺诈之意;信用,是指信守约定或承诺的规则,履行和承担由约定或承诺的规则所确定的职责。

这两层含义既有独立性,又有关联性。

信用来自诚实,诚实见诸于信用。

两者结合,相互支持、包容,成为人际交往中普遍遵循的道德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这种普遍适用性,是基于它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因而其内涵和外延均有着较大的不确定性。

但这并不妨碍其作为是一般的道德规范而发挥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从单纯的人际关系、社会伦理领域扩展到社会经济、政治活动领域,它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不断发展。

它仅仅作为道德准则来发挥作用已经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了。

这是因为: 社会需要将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上升为强制的法律规范自古今中外,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一定的道德意识的制约或影响。

诚实信用作为最一般的道德准则,自然会对人们由经济活动产生一定的约束和影响作用。

不过这种约束和影响作用,是以当事人的自律或习惯氛围为必要条件的,并不具有外在的强制性。

因此对于经济活动中的背信弃义、尔窦我诈、坑蒙拐骗,以谋取不义之财的丑恶行径还不足以构成有力的约束。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在法律关系中的各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遵循事实真相,履行约定的义务,相互信任,维护法律秩序。

它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原则。

第一,合同义务的履行。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按照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不得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履行。

如有不可抗力或者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第二,民事证据的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诉讼当事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证据,一方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如实陈述,不得伪造证据。

法庭也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酌情采纳、排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证据。

损害赔偿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侵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有恶意破坏他人权益的行为。

一旦侵权或者违约,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交易中的体现。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之间进行交易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交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故意误导对方或者误导市场。

市场监管机构也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法律诚信的维护。

法律诚信是社会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法律诚信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法律,遵纪守法,不得以违法手段谋取利益。

国家也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法律诚信的保护,提高违法成本,促进社会诚信价值观的形成。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它体现在合同义务的履行、民事证据的举证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市场交易中的体现以及对法律诚信的维护等方面。

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落实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法律权威,进一步提升法治社会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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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其运用张亮亮 1039037076 诚信原则,长期以来被学术界奉为民法诸原则中的“帝王条款”,并在现代各国立法、司法中得到广泛认同。

而且在当今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有不断加强的趋势,它不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而且具有衡平利益的功能,它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实现社会正义,因而在大陆法系合同法、英美法系合同法、中国合同法以及有关的国际条约和惯例中都作了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开放性和包容性,因而两大法系的各国均采用判例形式或在司法实践中将其具体化,以克服该原则适用的不正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如今,该原则已经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现象,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诚信原则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出现了扩张的迹象。

随着商品经济的空前繁荣和民商等立法的日趋复杂,诚实信用原则正以其对正义和公平的执着追求而倍受青睐,许多法律概念、规则、规范乃至原理、制度,均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冲击或影响下发生了或者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本文仅就诚信原则的概念,基本内容和适用的范围等作一些粗浅的阐述和探讨。

一、诚信原则的概念,基本内容与历史沿革关于诚信原则,古今中外,无一个统一的概念。

在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之前,理论界对诚信原则的研究甚少,一些有影响的民法教科书等学术著作中也鲜有提及。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后,这方面情况才有所改变。

但对于诚信原则的概念和判断是诚信的标准,学者们的看法也并不一致。

有主张以“善意”为判断标准的,有主张以“公平”为标准的,还有人主张应以诚实和信用本身为标准。

学生认为,诚信原则的精髓或者关键在于“善意”,无论是“诚实”还是“信用”,均是以此作为出发点的。

“诚实”和“信用”只是“善意”的要求在某些方面的具体表述。

如果从更加抽象的意义上讲。

诚信原则可以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管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符合“善意”的要求,对于诚信原则,不能仅就字面去理解,不能仅看作是“诚实”与“信用”这两个方面的要求,而应把它看作是“诚实”、“信用”与“善意”等几个方面要素的有机组合。

因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达成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这一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诚信要求”,二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这一原则中最重要又是最基本的一点是“诚信要求”,即民事活动中的任何一方必须本着善意进行民事活动,任何恶意的即以损害对方或社会利益为代价获得己方利益的民事行为都违反了诚信原则。

违反这一要求,尽管不违反任何法律条款和合同,但是,法官仍可裁定恶意方败诉,以求达到个体公正。

这一原则的内涵和外延都具有不确定性,但它又是强制性原则,可以调整任何民事活动的任何阶段,以补充具体法条与合同条款之不足。

所谓善意,学生以为主要是指进行民事活动的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给予对方的利益、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以必要的考虑和保护,应当通过正当的途径与方式去实现正当的目的,对必要的和正当的掌握,可由法院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情况,交易的通常习惯,社会道德允许的范围及法律和契约具体规定等加以确定。

而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由应根据诚实、信用及善意三个方面的要素予以确定。

1、设立民事权利义务时,应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隐瞒重大情节。

2、在民事权利义务设定以后,应恪守信用,严格依照法律或合同行事,并尊重社会的道德和交易规则,给予对方、他人及社会的利益以必要的考虑和保护,不得规避法律和滥用权利。

二、诚信原则的作用及其在审判上的运用诚实与信用,原本是存在于商品交易中的一种道德规范,其上升为法律原则以后,则兼具了倡导与强制两种属性:一方面它要求、鼓励和提倡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讲求诚实、信用和善意;另一方面,它又给予当事人的民事活动以强制性的约束,直接对当事人所作行为的后果产生影响,因此,诚信原则既是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的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之一。

诚信原则的作用以及它在审判上的运用方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儿个方面:(一)弥补法律不足诚信原则本身所具有的弹性条款的特点决定了它可以起到弥补实现行法律之不足的作用,这种作用表现为:1、现有法律对某种民事关系的调整未作具体的规定的,可根据诚信原则来调整此类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

2、法律虽有规定,但含糊不清或相互冲突,以致难以适用的,一方面可以基于诚信原则来探寻该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正确地把握法律条文的内涵;另一方面也可直接以诚信原则作为依据,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有效,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

3、法律规范无效时,用以调整某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是各不相同的,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相抵触,相抵触者为无效。

如人民法院认为某种法律规范与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相抵触,又没有其他法律规范可适用的,法院可以避开该法律规范,直接适用诚信原则处理案件。

4、法律规定的字面含义过于宽泛或狭窄的,可依所依据诚信原则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限制或扩大解释,以利于案件的解决。

(二)解释或补充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反映。

通常,应根据合同的文字表述确定合同的内容,因为该文字表述直接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然而在某些情形下,也会出现合同的文字表述不能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如表述失误、传达失误、文字表述含混不清。

在这些情况下,可依照诚信原则,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或能够推断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行为对合同进行解释,解释合同,主要是为了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所以,在解释时,可不必拘泥于合同的文字表述。

还有一类情况是:当事人所订合同过于简单,以致在履行中发生了争议。

这时,可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对合同作相应补充,以便合同的履行。

诚信原则对合同的解释的补充作用,至少可以体现在以下具体事项上:一是设定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

这些义务,多是法律或合同规定以外而又与诚信原则有联系的义务,例如,根据诚信的要求,在买卖人逾期提货时,出卖人应妥善地保管货物。

二是指导合同履行时间的确定。

例如,提前履行或未定期限的履行,应符合诚信原则的要求,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等。

三是指导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

合同中未定履行地点或所定地点不明确的债务人对实际履行地点的确定,应符合诚信原则的要求,应考虑在该地履行于债权人是否方便,是否符合于债权人的利益。

四是指导合同履行方式的确定,当事人对履行方式的选择,也有一个是符合于诚信原则的问题。

例如,某债务人将所欠的300元钱归还给债权人7岁的女儿,而债权人不在家,后债权人称只收到了250元,双方为缺少的50元发生了争执。

若依诚信原则来衡量,债务人选择的这种履行方式显然是不当的,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其应会缺少的50元承担责任。

(三)判断民事行为的效力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原则上为无效的或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对某些违反诚信原则的无效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已作了具体规定。

对于法律未作具体规定的一些情况,则可根据诚信原则来判断某一民事行为的效力,这里经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是,某一权利的任使是否构成了权利的滥用行为。

凡权利的先例,均应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超过一定的范围的权利行使。

即为权利监用。

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就是我国民法禁止权利滥用的具体表述。

权利滥用的特点在于权利的行使超出了一定范围,而某一权利的内容及其界限,不仅应根据法律的规定(主要是具体的规定),更应根据该权利产生的依据,构成的要素及诚信原则的要求等确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不给民事权利划出一个大致的范围,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行使的方式,可由当事人通过合意等形式自行确定。

这种确定无疑是千变万化的,法律的具体规定不能也无法将其统统包括和涵盖。

因此,在判断某一权利的先例是否超越了界限时,具有很大灵活性的诚信原则比超法律的具体规定来有更大的优势。

更何况诚信原则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的重大原则之一。

至于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虽应承认该条有禁止权利滥用的内容,但也应看到该条并非我国民法对禁止权利滥用的完整表述。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诚信原则,第五条规定的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也应当是我国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组成部分。

公共利益原则,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受保护原则和诚信原则,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用于禁止权利滥用时,它们可以有以下的分工: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破裂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滥用权利行为,主要可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进行处理,而对于损害对方当事人和第三者利益的滥用权利行为,则可视滥用的个体情况分别或共同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予以处理。

凡滥用权利的行为,均可根据上述三原则中的有权得出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

(四)、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诚信原则对民事权利义务的调整方面,也有广泛的作用。

不仅可以用之调整债权债务关系,还可以用之调整所有权关系和其他物权关系(如相邻关系等)。

诚信原则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作用,当前至少可在以下三个方面得到明显的发挥:1、替代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各国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内广泛采用的一个原则。

其主要内容为: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情况在发生重大变化(这种变化的发生必须是当事人不可能预见和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以后,如果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时,当事人有权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

通常认为,情势变更原则起源于诚信原则。

我国法律已经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项的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有上述情形出现,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但不能认为该两项规定就是情势变更原则的完全表述。

因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之一,并非合同无法履行,而且是如继续履行将对一方产生重大不利。

即使是第五项有表述,但是那是口袋条款,很难实施,因此完全有必要根据诚信原则来判断。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确有必要在法律中规定情势变更原则,近年来,由于国家价格体制和有关政策的重大变化,市场经济的确立,致使许多合同因价格的突变而失去履行的基础,不少合同当事人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如果继续履行,将随重大不利,或者亏损,或者倒闭;如果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对方又不同意。

这些情况,严重阻碍了经济的正常运转,也给法院的审判带来了难题。

正是基于此,理论界和司法部门根据诚信原则来补充情势变更原则的做法很有必要。

笔者认为,对引起确需按情势变更原则来处理的民事、经济纠纷,可根据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和其他的有关规定来处理;调解给付的标准,或终止合同的效力。

2、设立缔约上的附随义务。

我国法律已经对缔约上的过失责任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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