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中的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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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信守合同、诚实履行义务的准则。

它体现了公平、公正、诚信等价值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进行深入探讨,同时结合民法中的相关法条,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道德准则,是一种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

诚实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真实、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和态度,不得隐瞒重要事实,不得虚假陈述;信用是指当事人应当信守合同,履行承诺,维护交易、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性。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以欺诈、隐瞒等手段获取利益,不得违背当初的承诺和协议。

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规范,是经济活动的基本信念。

合同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是经济交易、合作和协作的主要手段。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有着重要的体现。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诚实相待,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诱使对方订立合同。

合同的成立应当基于真实、充分的信息,并且在保护一方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对方的利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遵循商业道德,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限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包括对合同解释、变更、转让等各个环节。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在侵权责任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侵权行为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侵权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确定侵权责任和赔偿数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下的诚信原则法规

民法典下的诚信原则法规

民法典下的诚信原则法规诚信原则是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法规,其在保障公平公正的交易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等方面对民法典下的诚信原则法规进行探讨。

一、立法目的诚信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和诚信行为的形成和发展。

通过确立诚信原则,法律希望能够引导人们在社会交往中遵守信用、恪守诚信,增加交易的可预测性和可靠性,减少不公正行为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诚信原则适用于各种民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

无论是个人之间的交易还是企业之间的合作,都应当遵守诚信原则。

三、具体内容1. 诚实守信原则:合同订立过程中,各方应当真实、准确地提供相关信息,并信守合同约定的条款。

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当忠实执行合同义务,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诚信行为。

2. 公平交易原则:公平交易原则要求各方在交易中平等地发挥权利和承担义务,避免利用垄断地位或不公平的交易条件获取不正当利益。

3. 善意行使权利原则:依法行使权利是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但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循善意行使权利原则,不能滥用权力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4. 信用保护原则:法律保护真实守信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同时,对于恶意违约、欺诈行为等应当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罚和补偿。

四、实施方式诚信原则的实施主要依靠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机构。

一方面,在合同纠纷等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依据诚信原则进行合法维权;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总结起来,诚信原则作为民法典中的一项法规,对于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诚信原则,促进社会的诚信意识和诚信行为的发展。

论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运用及问题

论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运用及问题

论文题目: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运用及问题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运用及存在的问题。

首先介绍了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意义和作用,其次分析了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不同领域的具体运用情况,最后就诚信原则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意义和作用1. 诚信原则的概念和内涵2. 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作用和意义二、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运用1.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中的作用2. 诚信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体现3. 诚信原则在合同解释和变更中的适用三、诚信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运用1. 诚信原则在侵权行为中的作用2. 诚信原则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和责任的承担3. 诚信原则在侵权行为的赔偿中的适用四、诚信原则在其他民事法律中的运用1. 诚信原则在财产法、继承法中的具体运用2. 诚信原则在担保法、物权法中的适用情况3. 诚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等领域的具体体现五、诚信原则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对诚信原则的界定不清晰2. 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存在局限性3. 公民诚信意识的不足导致诚信原则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六、对诚信原则在民法中运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2. 加强司法解释,统一诚信原则的适用标准和具体操作方法3. 大力弘扬诚信意识,提高公民的诚信素养和道德水平结语:诚信原则作为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运用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希望对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有所启发和促进。

七、建立诚信文化,构建诚信社会1. 加强教育宣传,培育诚信意识诚信文化的建立需要从教育入手,学校课程中加强道德伦理教育,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品质和行为习惯。

加强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大众对诚信原则的认知和重视程度,积极倡导大众在各种社会交往中遵守诚信规范,促进社会形成诚信的氛围。

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甘肃省政法学院毕业论文题目设计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学生姓名杨文兵学号专业班级2012级法学本科班指导教师周旭云2013年8月30日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杨文兵摘要: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作为道德规范的内容以及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管是在日常生活还是民事活动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重视诚信体系建设,奖优罚劣,对全民民族有着十分深远影响。

关键词:诚实信用诚信奖励失信惩罚民法帝王原则古语有云: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又言“人无信不立”,信守诺言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然而,近几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信用状况却不容乐观。

我们这以道德诚信为本的文明古国,正经历空前的信用危机。

宏观至国家、社会,微观至企业、个人,诚信都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许多人食言而肥,从中渔利。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探究什是诚信及它对民法体系而言的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诚实守信,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推动深诉活动顺利进行。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一般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

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

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债务时,得提出不当得利之诉,请求他方返还已履行的财产。

如果未履行,可以提起“无原因之诉”,请求宣告其不受该债务的约束。

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无原因之诉都反映了道德与伦理的要求,体现了衡平与公正的精神。

可以说一般恶意抗辩和无原因之诉是诚信的最早起源。

二、诚信信用原则的形成和发展: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在私法领域占有重要的地位,有“帝王原则”之称。

民法诚信原则论述题

民法诚信原则论述题

有关“民法诚信原则”的论述题民法中的诚信原则,也称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以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背信等行为。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遵循基本的道德准则,尊重他人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有关“民法诚信原则”的论述题如下:首先,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自愿性和等价性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只有当双方都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才能建立互信、互利的良好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保持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不得有任何欺诈、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行为,应当真实、客观地陈述事实,履行自己的承诺和义务。

同时,当事人也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第三,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平衡的方式行使权利。

当事人行使权利时,应当考虑到对方的利益,不得以损害对方利益的方式行使权利。

如果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对方造成不利影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当事人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诚信原则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和裁决。

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诚信原则,法官可以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民法中的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

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保持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以利益平衡的方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同时,诚信原则也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限制,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

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既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又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同时,诚实信用原则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大致经历了罗马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根据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债务人不仅要依据契约条件,而且要依据诚实观念完成契约规定的给付,依裁判官法的规定,当事人因误信有发生债的原因而承认债务,实际上该原因并不存在时,可以提起“诈欺之抗辩”,以拒绝履行。

罗马法阶段体现了商品经济对法律的一般要求,当事人的诚实信用是履行契约的可靠保障。

近代民法阶段,资产阶级基于法治国的思想,保留了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但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被限制在债法的适用范围内,或规定为合同履行的基本准则,尽管如此,也为以后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现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诚信要求与自由裁量权定向统一,承认了法官的能动性,对发展和补充法律起了很大作用,还规定了任何人都必须诚信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标志着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现代社会的法治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吾临法域”,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

如果说意思自治原则到私法自治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即市民社会对法治的最为深情的呼唤,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既民商法的灵魂,把广大商人和公民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发挥得淋漓尽致的话,那么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便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两支辅翼,这两项原则作为一种约束机制与意思自治原则的激活机制一张一弛,共同有机和谐地调节着市场经济生活。

特别是对防止民事主体滥用意思自治原则来说,诚实信用原则更是功高无量。

民法典诚信原则

民法典诚信原则

民法典诚信原则民法典诚信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该遵守公平、诚信、信用以及维护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它是中国民法典的核心原则之一,旨在促进社会信用、增强法律的实效性,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诚信是社会关系中的基本道德规范,是维护社会稳定与正义的基石。

在民法典中,诚信原则的包含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按照公平、坦诚、透明的原则实施权利和义务。

这就要求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在合同缔约中,当事人应当根据真实情况、自主意愿订立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只有当事人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才能够建立起诚信的商业关系,增强经济的效益。

其次,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尊重他人的权益,并以合理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益。

当事人应当尊重他人的人格权、权利和合法利益,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应当履行相应的程序,提供合理的补偿,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还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保护对方的权益,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不得恶意拖欠债务。

第三,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守信行为。

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保持高度的责任感,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履行义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公认的经济规律和商业习俗进行交易,不得借机违约,破坏诚信秩序。

例如,当事人在借款过程中应当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得恶意逃避债务。

最后,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应当以社会和个人的利益为出发点,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例如,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个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提倡安全驾驶等。

综上所述,民法典诚信原则是促进社会信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法律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保持诚实、守信,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履行合同约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解读

《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解读

《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条拆分《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来,《合同法》第六条也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取消了民法通则中“等价有偿原则”,这是与民事活动的实践相适应的,比如赠与关系就不等价有偿的。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古老的道德戒律和法律原则,是大陆法系民法中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帝王规则”。

诚信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裁判官采用的一项司法原则,即在审理民事纠纷时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社会所要求的公平正义。

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最初将其作为债务履行的原则,后来逐渐扩展适用于债权行使乃至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

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上的体现。

从近代学说发展与比较法实践来看,诚实信用原则也逐渐扩展到私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部门。

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功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体现为三个层次:(1)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

诚实信用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还要求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2)诚实信用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诚实信用被民法典确定为一个法律条文后,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道德规范,而成为一项法律规范,是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合为一体,而同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

因为诚实信用同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获得更大的弹性,当出现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时,法官可以使用此原则进行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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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的诚信原则
【摘要】诚信,作为道德规范的内容以及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管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民事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之下,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之下,以及趋利避害的本能,一些人的劣根性就会暴露出来,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因此,重视诚信原则的社会功能,完善失信惩罚制度,对于诚信体系的建立将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诚信;诚信原则;失信惩罚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一)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与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一般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

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

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债务时,得提出不当得利之诉,请求他方返还已履行的财产。

如果未履行,可以提起“无原因之诉”,请求宣告其不受该债务的约束。

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无原因之诉都反映了道德与伦理的要求,体现了衡平与公正的精神。

可以说一般恶意抗辩和无原因之诉是诚信的最早起源。

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作为19世纪的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基本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造成当事人之间经济地位事实上
的不平等,迫使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必须面对现实,抛弃近代民法的形式主义。

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是20世纪初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共同面对的难题。

人民将市场中的道德规范法律化,成为一条强制性条款,民法中的被奉为帝王条款的诚信原则应运而生。

从某种角度讲,诚信作为法律原则的出现是人类的不幸,因为人们已不能完全依靠彼此的道德情感来维系人与人之间的联系。

其经过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的不断挖掘,被予以重新解释并赋予其新的内涵,最终从近代民法中的契约原则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适应了历史的需要。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功能
诚信原则在私法领域,尤其是民法的债权理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被视为民法的帝王条款。

它不但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修正与必要限制,与公平原则有同等价值,同时它还衍生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情势变更等众多下位原则。

它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扩及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领域中主要有如下功能:
1、民事活动结果的有限预见功能。

这一原则可以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即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在合理预期的指引下,当事人能有限度地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使得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效果意思得以实现,从而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设想与他人发生一定的民事关系,优化自己的生存境遇。

2、民事违法行为的弹性规制功能。

社会情况瞬息万变,造成法
律规定永远落后于现实需要,同时法律又不能朝令夕改而丧失权威,因而必须承认司法活动的能动性,授予司法者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在面对一个又一个活生生的新类型案件之时能游刃有余地根据自己的合理判断进行有限的自由裁量从而使得裁判跟得上时代的步伐,使得裁判于情合理,于法公正,同时也维护了法律体系的稳定。

二、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与表现以及我国民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一)诚信缺失的原因
首先,经济人的“自利的打算”是造成每个世俗的人寻求利益最大化的自然冲动本源。

但是在道德理性与法律规范的限制下,作为精明动物的人,总是在道德、法律与利益之下徘徊,总是在寻找一个可以使自己付出的收益与成本差最大的方法。

在商品经济中这是人的一种无可厚非的天性和合理与理性的行为,是资本的本来属性和其增值的固有规律。

其次,“冲动”成本的低廉性。

只要利益的诱惑大于可能受到的处罚,总会出现那些以身试法者的“前赴后继”,因为违法成本远小于违法所带来的收益,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违法失信成了收益的一种为合法外衣所遮盖的手段。

谁不趁着捞一把就是十足的傻瓜。

上升到这个层面,逐利而动的合理行为有了对社会和他人的损害性。

这种低廉性往往存在于一个社会类型的幼年阶段和不成熟阶段。

因此我们不难明白改革开放初期为什么有了那么多的暴发户。

第三,法律规制的有限性。

如前所述,成文法法律规则的刚性限制了其规制空间它会利用每一个可以利用的法律漏洞,这为失信提供了生长的温床。

第四,司法腐败暗中作祟。

在前三点的影响下,手握权力的官员也会逐利而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想法随即产生,权力往往成为失信甚至作恶者的依恃。

(二)诚信缺失的表现
诚信缺失的根本缘由是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在市场经济下诚信缺失的表现主要有如下:
1、个人诚信缺失大量表现为不讲真话、不守信用、没有信用、弄虚作假等。

2、企业不讲信用的主要表现:不守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不讲信誉,相互间拖欠货款;合同违约严重,利用合同进行欺诈;财务信息严重失真,假冒伪劣盛行,制假贩假猖獗。

(三)我国民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完善我国民法中诚信原则的建议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对诚信原则有了规定,但是过于系统性,不能有效的应对当前出现的诚信危机,对于我们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给予守信者以信誉上的奖励,合理引导其“冲动”。

诚信缺失,主要原因就是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但是这个利益仅仅是眼前利益,2008年的“三鹿奶粉风暴”再次提示我们,采用欺诈手段获得的利益仅仅是一时之快,一旦东窗事发,等待失信者的只能是身败名裂,人财两空。

诚信缺失引起诚信危机,诚信危机不仅仅是个人道德问题,还是一个制度性问题,治理诚信危机,物质以及道德奖励必不可少。

而“奖励”正是以一种机制的形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进而培养人们自觉养成良好的道德意识和行为习惯。

所以通过诚信奖励,
能够引导公众认识诚信带来的好处以及诚信投机、谎言红利的必不长久。

(二)完善失信惩罚制度,增加失信者的违法成本
在美国,有这样一句戏说:“宁愿去抢银行,也不要破坏自己的信用记录,抢银行尚能存有不被抓获的侥幸,可一旦失信行为被记录在案,在经济社会中简直寸步难行。

”美国的诚信水平较高,不是他们的道德水准有多高,而是他们拥有一套十分健全的失信惩罚机制,每个失信者都要因其失信行为而受到严厉的惩罚,并影响到其未来的生活质量,才让他们不敢越雷池半步。

参考文献:
[1]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
[2]陈雪萍.诚信原则与民事诉讼权利滥用之制约.当代法学,2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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