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实信用原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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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基本槪念诚实信用虽然是随着市场经济活动的发生以及发展所形成的一项道徳性准则,但在被立法者规定为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一项基本法律条文之后,它就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道徳规则,而是成了一项以道徳为内容的法律规范。

在一般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或多或少地因为社会风俗以及传统习惯的影响,基本上都会依有利于双方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法律的强制性规左的发挥余地仅限于一左的范用。

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律由于其强制性的特征, 其作用的发挥往往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之后作为调解纠纷以及解决争议的手段才出现的,是纠纷的最后解决方式,另一方而依中华民族的古老传统,大多数当事人基于维护自己的需誉等方而的考虑都有排斥诉讼的心理,因而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的诉诸法院解决纠纷。

所以,在一般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泄仅起到一泄的告示作用,并无较大范囤的发挥空间。

但又因为英作为法律条文规泄于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其又具有法律规范性特征,法律规范性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区别于一般社会道徳规范的根本特征。

法律由于英制定及规立的内容的强制性一般都是作为最后的保障手段出现的,只有在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在双方或者多方参与下依自己的力疑不能达成协议解决时才岀场发挥其作用。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化的社会道徳规范。

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功能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以及在与他人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及合同终止后,均应当诚实守信,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即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兼顾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社会一般利益,使自己的行为符合于"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标准,只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此外,"附随义务“概念的产生极大地弥补了法律规泄或合同约左义务不齐备的不足,从诚实信用原则中产生的附随义务有助于在商业交易中强化商业道徳和商业信用,同时通过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而强化了国家对私法关系的干预。

试论诚实信用原则

试论诚实信用原则

试论诚实信用原则一、根据资料查找: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为之”日本民法典新增第1条规定“权利之行使用义务之履行,应依信义诚实的为之”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上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以为多数国家所认可,为法律所吸收。

其实质意义为: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

究其司法实践来看,实际上是对于各具体的情形依照正义衡平之理念加以调整,以求得其具体的社会妥当。

二、“诚实信用”在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朋友之间以诚信为本。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仍然值得提倡,因为它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之一。

作为道德,它对参加民事活动的每个主体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并没有强制力。

大家以契约的形式平等地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必然要求以诚待人。

但这只是道德层面上的,根据西方某些学者的观点,每个人都是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

正如马克思论述资本家的那样。

当他看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在经济上并没有受到很大的冲击,所得比所失要小得多。

人人都会不择手段,不惜以牺牲别人的利益为代价来获取自身的利益。

在这样一个尔虞我诈的环境中,市场经济的大厦顷刻之间便荡然无存。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治经济”,我觉得这种说法非常精炼的概括了法律在市场经济时代中的地位和作用,正因为这样,市场经济的方方面面更需要法律的规范,尤其作为市场经济存在根基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更是如此,它用强制手段来促使每个人在社会活动中时刻做到“诚实守信、恪守信用、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等等。

故以此之故,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上到法律的高度,作为每个人不得不遵守的基本原则,我以为这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三、它对民事活动主体与法官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一)、对于民事主体而言,上文已经谈过,这里不再赘述。

(二)、同时它又赋予法官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律所要追求的终极目标是“公正”、“正义”。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一)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一)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一)论文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条款中是最重要的条款之一,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显示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本文就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简单的论述。

首先,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渊源,对于诚实信用原则概念英美法系、在德国法学中都有其明确的定义。

而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中必须公正、诚实、善意。

作为法律概念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自于古罗马法的中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瑞士民法典首先确立了诚实信用作为民法典一般性条款。

其次,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和实践的需要,从三个方面理解诚实信用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1)对自由心证的控制。

(2)对自由裁量的控制。

(3)对当事人不当地行使诉讼权、消极履行诉讼义务进行有效的控制。

最后,论述我国民事诉讼适用诚实信用的法律依据及其制约作用,法律依据(1)从诚实信用原则使公法与私法相互弥补相互趋同。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除了要公法约束他们外还要以私法他们与法院的关系使各种权利相互制约;(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有利于民事实体法的有效衔接;(3)从诚实信用原则与诉讼模式的关系上,主观上是要求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需要。

(4)从民事诉讼公正的价值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与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

在制约作用方面本文从对当事人诉讼行为制约和能法院审判行为制约两方面进行了论述。

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作用、法律依据和制约作用。

以表明在民事诉讼中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是我国社会的需要。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基本原则,在诉讼法理论界对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曾一度经过激烈的争论并确立它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随着诉讼纠纷的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以及诉讼观念、程序理念的变化,随着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入,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更加具体化。

论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论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论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是在市场经济形势下所持守的一种基本原则。

其定义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即以诚实的态度对待信誉分和以信用的方式发展经济活动。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主要有五个方面:第一,遵守诚信原则。

每个人在商业活动中都应该诚实守信,不管是卖方还是买方,都应该相互尊重,履行合同义务,以诚实的态度满足彼此的要求。

双方应该遵循诚实原则,在交易过程中,不能欺骗对方,不能损害对方的利益。

第二,尊重信用原则。

尊重信用原则是指商业社会里的参与者应该确保自己的信用,不能采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做法,比如违反约定,不能按时履行约定义务,不能给对方造成损失。

第三,坚持公平竞争原则。

市场经济体系下,应该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能用欺诈、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等手段,损害其他企业和个人的利益。

第四,推行透明原则。

企业和个人参与商业活动的过程中,要遵守信息披露的原则,保证有关交易的真实性,不能歪曲交易双方的言行,不能散布假谣损害他人的名誉。

第五,负责任的安全规则。

在商业活动中,参与者要认真研究典型的安全规则、风险控制原则,尽最大努力确保交易信息,防止损失。

以上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只有完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才能使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给参与双方带来更多的利益,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建设良好的社会氛围。

因此,每一个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都应该坚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市场秩序,书写良好的商业道德,促进商业的健康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是商业活动的基本准则。

只有每一个参与者都坚持诚实信用,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使企业和个人都能够得到最大的利益。

因此,每一个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都应该深知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坚持守信的原则,遵守合同约定,尊重合同,不断提升自身的信誉度,使市场经济活动更有效率。

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过程中,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欺诈、隐瞒、误导等方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具体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诚实守信: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以欺骗、虚假陈述等方式误导对方当事人;
2. 良好的商业信誉:当事人在商业交往中应该积极维护自身的商业信誉,不得以恶意诽谤、诬陷等方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3. 协商一致: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该倾听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协商解决问题,达成共识;
4. 真实信息:当事人在提供信息时应该保证信息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5. 公平交易: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该遵守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得占据对方当事人的弱势地位,进行欺压、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手段;
6. 诚信履约: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以抗拒履行、违约等方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当事人在商业交往中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保障商业交往的稳定和公平的重要保障。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业交易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原则。

它是商业道德和商业行为的核心之一。

公平的商业交易需要诚实和信用这两个要素的支持。

在商业交易的过程中,诚实是指不欺骗别人,坦诚相待,不隐瞒事实,诚实是商业交易的基础。

信用则是指遵守承诺,按时付款,信用是商业交易的生命线。

这两个因素是商业道德的核心。

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使商业交易变得更加公正,妥善依法依规完成交易。

首先,诚实是商业交易的基础。

在商业交易中,双方应该基于诚实和规范化行为来执行交易。

如果一方不诚实或欺诈,就会破坏交易的公平性和可靠性。

双方在交易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必须对交易产品的质量、价格、数量等信息进行充分了解。

交易双方必须诚实地交流信息,不隐瞒问题或故意误导另一方。

如果一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现了与另一方交流不一致或有任何欺诈行为,那另一方就会失去信任,交易关系将被破坏。

因此,诚实是商业交易的基础,双方必须始终遵守。

其次,信用是商业交易的生命线。

在进行商业交易时,交易双方必须遵循信用原则。

在商业活动中,双方之间往往涉及到大量的债务关系,包括信贷、货币、股票和债券等。

如果交易双方不能遵守信用原则并按期还款,就会影响到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

在商业交易中,信用是交易关系的基础。

信用的维护需要交易双方的紧密合作和承诺,以遵守合同并建立合法的交易关系。

如果某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拒绝支付欠款或不能按期交货,另一方将受到很大的损失。

因此,商业交易需要建立在诚实和信用的基础上。

最后,诚实信用是商业成功的关键。

诚实和信用是企业赢得客户、员工信赖以及社会认可的关键因素。

在商业活动中诚实和信用的缺失会导致客户的失望或对产品或服务的不信任。

在高度竞争的商业市场中,企业需要诚实和信用以获取更多客户。

诚实和信用可以帮助企业建立稳定和长期的合作关系,增强企业的声望和利润。

企业只有建立公信力和信用良好,才能在市场上获得更好的信任和成功。

在商业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业道德的核心。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的原则体系中,对应与合同自由原则,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义务。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沿革诚实信用原则之观念,起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谓之bona fides(诚实信用),此一观念体现在一般恶意抗辩诉权中。

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与一般恶意抗辩同出一源,具有同一意义。

诚实信用在法国民法谓之bonne foi(善意,诚实),法国民法典未采用罗马法一般恶意抗辩诉权,仅在第1134条第3款规定“合同应以善意履行之”,此所谓“善意”,即诚实信用。

惟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正值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自由放任为时代的潮流,在此思潮的支配下,上述条文只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补充,在法律实践上难有实际意义。

及至德国和瑞士制定民法典时,立法思潮已较法国民法典有所改变,开始注意社会本位,明文规定诚实信用(Treu Glauben,德民第242条、瑞民第2条),德国民法将诚实信用作为债之履行的基本原则,瑞士民法则进一步扩大到一切权利的行驶和一切义务的履行。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律上的发展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为什么能够不断地被提倡和重视,被人们称为“帝王条款”呢?主要因为它具有以下功能:首先:它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可以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人们的民事行为有一定的道德约束。

在常人看来法律规范的要求相对于道德规范更高,其实则不然,其混淆了法律的执行力和法律的底线标准,法律的底线通常是对那些比较常见而且危害性较大、后果严重的行为加以规定,而道德的标准和范围都要高于法律,因此合同法确定这一原则对人们已经提出了较高的道德要求。

这样可以更好地继承和发展中国的优良传统,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礼仪之邦,提倡诚实守信,以诚待人,童馊无欺。

合同法的总则就规定了此原则,也是对我国传统道德的肯定,同时对商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为交易的弱方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使得双方尽可能的向着平等的方向发展,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双方的利益得到兼顾,从而使整个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社会更加稳定。

论述诚实信用原则

论述诚实信用原则

论述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衡量一个人是否有责任感的标准,它不仅反映在商业学和经济中,也是人们说话的准则,甚至可以被用来定义一个人的社会地位。

拥有诚实信用的人比其他人更加受到尊重,他们的话也更受信任。

这一原则也可以用来指导他们在生活中做出正确的选择,因此有必要仔细研究它。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人们一种责任感,这种责任感主要体现在如何去守信贵言。

拥有诚实信用的人总是会信守自己的诺言,不轻易改变自己做出的承诺;反之,没有诚实信用的人可能会很容易改变他们的承诺,甚至会撒谎来满足自己的需求。

有了诚实信用,在世界上信任他人就会建立起来,社会中也就多了一份友爱和信任。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也为他们提供了一种安全感,使他们更加自信。

在这样一种环境中,人们敢于挑战自己,接受更多机会,因为他们有诚实信用的保障,可以确保他们在应付复杂的道路上迈出正确的步伐。

而没有诚实信用的人却可能会受到责备,甚至会被别人所疏远,在人际关系中也会有很多困难和受挫。

最后,诚实信用原则也是一种社会和心理压力,可以起到限制性作用,阻止他们做出不负责任的事情,让他们更谨慎地行事。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使人们思考将来的结果,加强其自我控制。

同时,拥有诚实信用的人也能获得更多的信任,给予他们更多的机会,从而获得影响力。

总之,诚实信用原则对我们的社会地位、责任感和自信心有着重
要的影响,也对我们的职业道路具有重要启示。

有了诚实信用,我们就可以信任自己要做的事,可以在复杂的道路上迈出正确的步伐,拥有更多的机遇和荣誉,从而一心一意地朝着自己想要的远方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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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原则(一)论文摘要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

“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沿袭下来的一个道德信条到了现代社会无论是中国,还是在日本,乃至其他欧美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吾临法域”,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

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

现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诚信要求与自由裁量权定向统一,承认了法官的能动性,对发展和补充法律起了很大作用,还规定了任何人都必须诚信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标志着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1、一般条款说。

2、双重功能说3、利益平衡说。

4、语义说。

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质是发展了现行法、成文法的局限性决定了补充性规则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的同时也决定这些规则只能处于补充性的地位,法律应是真实的,白纸黑字,一清二楚,板上钉钉,确实无疑,不是无中生有,不能化有为无,也不是视而不见,可有可无,人们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法律与人们同在。

法律是公从哲言,是一个最高大的信用,“吾必信,行必果”,必须贯彻执行。

如果当事人不自觉执行,由国家强制执行。

诚信是法的立足之本,法无信不立,是法的题中之义,无信不成,是法力量之源,法无信无力。

诚信是人与人的责任,是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世界发展的需要,让我们都诚实守信,让我们的明天更加美好!关键词:诚实信用帝王规则利益平衡正义公平双重功能说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同时也是我们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

“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沿袭下来的一个道德信条。

到了现代社会无论是中国,还是在日本,乃至其他欧美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吾临法域”,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

如果说意思自治原则到私法自治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即市民社会对法治的最为深情的呼唤,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既民商法的灵魂,把广大商人和公民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发挥得淋漓尽至的话,那么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便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两支辅翼,这两项原则作为一种约束机制与意思自治原则的激活机制一张一弛,共同有机和谐地调节着市场经济生活。

特别是对防止民事主体滥用意思自治原则来说,诚实信用原则更是功高无量。

严格来说,公序良俗也是从诚实信用原则引申来的。

诚实信用原则兼具有道德性规范和法律性规范的双重特点,虽然不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但作为一项抽象的原则,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行动发挥着制约作用。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

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

我国(中国大陆)诚实信用原则起步较晚,但在广泛借鉴世界各国研究的新成果上作出了一些必要和有益的准备,在短时间内取得了较大的进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社会时代的代言人,司法机关的如意工具,起到了无法估量的重要作用。

因此,我也就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现代状况及发展问题谈一谈我的看法。

正如一切重要的法律概念一样,诚实信用原则在理论上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诚实信用即是怀有善意、诚实、公开、忠诚没有欺骗或欺诈,具有真实、实际,没有假装或伪装。

(一)诚信原则的起源及其发展历程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一词,《商吾书.靳书》把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真、羞战并称为“六虱”。

而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中。

大致经历了罗马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罗马法阶段体现了商品经济对法律的一般要求,当事人的诚实信用是履行契约的可靠保障。

近代民法阶段,资产阶级基于法治国的思想,保留了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但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被限制在债法的适用范围内,或规定为合同履行的基本准则,尽管如此,也为以后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现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诚信要求与自由裁量权定向统一,承认了法官的能动性,对发展和补充法律起了很大作用,还规定了任何人都必须诚信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标志着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应该说,我国学界在对诚信原则的起源及其发展历程上无其争议,但缺乏像徐国栋先生那样对历史资料的完整系统的理性分析,从徐国栋先生《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以罗马为中心》、《诚实信用原则二题》二文可以发现,徐先生始终不断地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渊源中汲取养分,一方面用其来丰富现代诚信原则的内涵,另一方面亦为大家指出诚信原则未来之研究方向。

对于法学家来说,历史并非简单的陈述,而应从历史中总结法之现象的发展规律及其深刻内涵,从而为其未来之发展指明方向,因此可以说,徐国栋先生之研究成果堪称国内之典范楷模。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关于诚信原则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1、一般条款说。

该说认为诚信原则及外延不确定但具有强力的一般条款,其作为一般条款来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来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填补法律空白。

2、双重功能说。

其认为,究其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说诚信原则具有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双重功能。

3、利益平衡说。

徐国栋先生认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以善意心理状态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在进行民事活动,履行民事义务时,既要维护各方面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还要维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那诚信原则谋求的是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

而这三方利益平衡的实现,有懒于人们以诚实之理善意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通过法官之公正的创造性的司法来最终加以维护。

4、语义说。

其认为诚信原则是对民事活动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

亦有人认为还有“衡平说”,但我认为“衡平说”实际上只是“利益平衡说”,在司法领域的延伸,所谓诚信原则是掌握在法官手中的平衡法,只不过是说在司法中法官须依诚信原则,通过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来得出公正之判决。

我认为“语义说”我望文生义之嫌,并且只看到诚信原则对在民事活动的指导意义,而并未看到其对司法活动的巨大价值意义,从而将诚信原则的指导功能限制在了一个较窄的范围内。

而“双重功能说”与“利益平衡说”是从不同角度对“一般条款说”的延伸性解释,“双重功能说”从功能的角度揭示了作为一般条款的诚信原则的内涵,而利益平衡说则是从作用机制(注即通过利益平衡来实现公平)的角度阐释诚信原则的内涵,因此我个人认为将诚信原则的内涵界定为“外延不确定的强制性一般条款”更佳。

(三)诚信原则的本质特征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本质是,法官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扩张性解释,并依其处理一些特殊案件,以实现个案处理结果公平,正义之目标,从而对法律进行实质性发展的能动性司法活动。

之所以将其本质做以上定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是现代民法价值理念的体现,现代民法的理念价值----实质正义是历史的产物。

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作为19世纪的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注1]造成当事人之间经济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迫使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必须面对现实,抛弃近代民法的形式主义。

注2]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是20世纪之初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所共同面对的难题,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此社会经济背景下应孕而生的。

其经过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的不断挖掘,被予以重新解释并赋予其新的内涵,最终从近代民法中的契约原则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适应了历史的需要,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理念-----实质之义。

逐渐取代近代民法概念形式主义过程中在民法立法模式上的重要体现之一。

现代民法实质正义的理念的形成,促进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而诚实信用原则则全面贯穿了实质正义的精神。

现代民法理念的形成与相应的立法的出现是相辅相成的,二者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互相促进,互为条件。

贯彻实质正义精神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客观上体现为两种利益关系的平衡,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即社会妥当性。

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以这两点为价值目标,其本质体现为公平、正义。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首先是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过程,社会生活条件在法官上涵盖范围的无限性以及其时间范围内的千变万化,与体现了认识水平与认识能力的成交,法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

法律既不可能对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一切社会关系都予以明确规定,也不可能在时间上随时根据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致使成文法存在“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等局限性。

为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大多数成文法国家采取及时修改有关法律条文这一措施外,大都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明确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承认法官有造法之功能。

二是立法者在法典中建立一些“框架”概念通过法官对这些“框架”概念来适用,以处理各种难以预料的社会现象。

就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来看,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即法官通过司法活动直接进行的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

我国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官对法律作出相应的解释并以调整相关的社会关系来实现的,因此对作为“框架概念”的典型代表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首先是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过程。

第三,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具有能动性,这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弹性规则和强性补充规则注3]的特点所决定的,立法者为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而建立起的“框架”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十分不明确.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乃属于白纸规定”、“无色透明”注4],也就是说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作用无所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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