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的核心原则之一,体现了法律领域中至关重要的道德价值观和社会规范。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民法体系的基石和灵魂,具有广泛的适用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法律实际应用中,各方当事人必须恪守诚实、守信、信义、公正、诚信等道德标准,遵从普遍认可的商业道德规范,实现诚实交易、公平竞争。
它是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涵盖了法律事务的方方面面,是体现民事法律关系公正平等基础的原则。
在合同中,所有缔约方都应该恪守诚实信用原则,遵从诚实、信用、公诚原则。
合同的基础是相互信任,如果其中一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那么这份合同就会显得毫无约束力。
因此,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受到侵权方可以采取预防措施,如信用担保等。
在保险事务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合同的根本原则。
合同各方必须遵循诚实原则,必须按照合同中约定事项来交付保险款项和履行保险义务。
如果有人故意提供假的、虚假的或不完整的资料,以获取不当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合同将失去其效力。
3. 债务关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债务关系中,每一方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对方的权利和利益。
当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时,应该及时告诉债权人并达成债务重组计划,以避免损失。
在经济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在市场上,竞争产品的质量和价格水平应建立在诚实、公平、独立的基础上,不能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1. 降低商业、经济风险在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极大地降低商业、经济风险。
如果一个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会受到惩罚,他的名誉和声誉也会受到极大损害,不利于他的前途和事业发展。
2.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诚实信用原则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在市场上,只有所有合法的产生和交易活动都形成在法律体系内,人们才能树立起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市场经济效益。
诚实信用原则将为市场竞争和人民群众的放心用、放心买产生重要积极影响。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信守合同、诚实履行义务的准则。
它体现了公平、公正、诚信等价值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进行深入探讨,同时结合民法中的相关法条,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道德准则,是一种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
诚实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真实、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和态度,不得隐瞒重要事实,不得虚假陈述;信用是指当事人应当信守合同,履行承诺,维护交易、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性。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以欺诈、隐瞒等手段获取利益,不得违背当初的承诺和协议。
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规范,是经济活动的基本信念。
合同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是经济交易、合作和协作的主要手段。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有着重要的体现。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诚实相待,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诱使对方订立合同。
合同的成立应当基于真实、充分的信息,并且在保护一方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对方的利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遵循商业道德,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限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包括对合同解释、变更、转让等各个环节。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在侵权责任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侵权行为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侵权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确定侵权责任和赔偿数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论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运用及问题

论文题目: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运用及问题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运用及存在的问题。
首先介绍了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意义和作用,其次分析了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不同领域的具体运用情况,最后就诚信原则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意义和作用1. 诚信原则的概念和内涵2. 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作用和意义二、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运用1.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中的作用2. 诚信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体现3. 诚信原则在合同解释和变更中的适用三、诚信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运用1. 诚信原则在侵权行为中的作用2. 诚信原则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和责任的承担3. 诚信原则在侵权行为的赔偿中的适用四、诚信原则在其他民事法律中的运用1. 诚信原则在财产法、继承法中的具体运用2. 诚信原则在担保法、物权法中的适用情况3. 诚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等领域的具体体现五、诚信原则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对诚信原则的界定不清晰2. 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存在局限性3. 公民诚信意识的不足导致诚信原则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六、对诚信原则在民法中运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2. 加强司法解释,统一诚信原则的适用标准和具体操作方法3. 大力弘扬诚信意识,提高公民的诚信素养和道德水平结语:诚信原则作为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运用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希望对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有所启发和促进。
七、建立诚信文化,构建诚信社会1. 加强教育宣传,培育诚信意识诚信文化的建立需要从教育入手,学校课程中加强道德伦理教育,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品质和行为习惯。
加强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大众对诚信原则的认知和重视程度,积极倡导大众在各种社会交往中遵守诚信规范,促进社会形成诚信的氛围。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分析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分析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诈他人,不得违背诚实信用的法律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基本的法律道德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从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法律效力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该原则有更加深入的理解。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进行交易活动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要求,不得有欺诈行为,不得违背诚实信用的法律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旨在维护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诚信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是诚实和信用,当事人在交易中应当以诚实守信为准则,不得利用欺诈手段获取不当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包括诚实和信用两个方面。
诚实是指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应当如实地向对方披露交易相关信息,不得有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的行为。
信用是指当事人在履行交易合同时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进行履行,不得违背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的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遵守契约精神,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违约,保持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诚信性。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商法中的各种交易行为,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各种合同关系。
在主体方面,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各种交易参与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无论是个人之间的交易活动,还是法人之间的商业合作,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不得有欺诈行为,不得违背诚实信用的法律规定。
在客体方面,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各种交易对象,包括货物、劳务、技术、资金等各种交易对象。
无论是实物交易还是虚拟交易,都应当保持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契约精神,维护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诚信性。
值得注意的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并不是绝对的,根据不同的交易情况和法律要求,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会有所不同。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一、概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具有深远的意义。
该原则要求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审判人员,在进行诉讼活动的过程中,都应秉持诚实、善意的态度,尊重法律事实,恪守诉讼规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旨在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效率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诉讼的良性运作。
其适用范围广泛,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从诉讼的开始到结束,都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具有善良、诚实的品格,不得故意隐瞒事实,制造虚假证据,欺骗法庭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人员都应遵守诉讼规则,合理、合法地进行诉讼活动再次,民事诉讼的结果应当具有公平性、公正性,不得因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官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自由裁量进行判决。
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也为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效率提供了法律保障。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如何准确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何有效制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以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任务。
只有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才能保障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1.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概念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有参与者,包括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秉持诚实、善意和公正的态度进行诉讼活动。
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作者:王冠淳来源:《祖国》2018年第24期摘要: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它在现代民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道德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也成为了现代民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弥补立法者未能预见的法律漏洞,让裁判和法律顺应社会的发展,进而让民法日益完善[1]。
本文阐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对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分析,并列举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表现。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法作用地位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道德规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诚实不欺、讲究信用,在自身获取利益的过程中不能侵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为所有参与经济的人树立了道德标准,对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需求进行了反映[2]。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能够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其主要目的是让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实现利益平衡,并基于当事人善意、诚实的态度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从而实现利益平衡和社会公正的目标。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述通常情况下,大部分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外延都是灵活、不确定的,能够适用于民事法律的各个领域。
从内容上看,诚实信用原則是一种追求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从外延上看,诚实信用原则不是一个明确的原则,在语言学上诚实信用过于注重字面意思,没有揭示出诚实信用原则的自然概念。
综合现代公民法律的发展趋势,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宽泛,所以,外部和内部领域的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外延都有各自的理解,并且也从不同角度对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解释。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精神的直接反映。
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为:主要凭借其基本原则协调复杂的社会关系,对民事领域集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协调,这可以打破法律的局限性。
民法的基本属性就是其效力和基本内容。
对立法者而言,诚实信用不但能够体现民法的基本属性,而且还能够体现民法精神。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会 经 济 关 系
“ 实信用 原则 ” 为市 场 经济 活 动 中的一 项 诚 作 道德 规则 , 要求 人们在 市场 活动 中讲 究信用 , 它” 恪 守诺 言 , 实不 欺 , 不损 害他 人利 益 和社 会 利益 诚 在
进人 现 代市场 经 济 时期 , 会 关系更 为 复杂 , 社 各 种新型 案件层 出不穷 , 法者更 依赖法 官的能 动 立 性 和创 造 性 , 结 果 是 诚 实 信用 原则 地 位 一 再 提 其
高 , 步确立该 原则系属帝 王条 款 ,君 临全法域 之 逐 “
基 本原 则” 学者称 之为“ 界最 新之立法 例 ” , 世 。 从 以上可 以看 出 , 实 信用 原则适应 范 围逐步 诚 扩大, 不仅适用 于契约 的订立 、 履行和解 释 , 且扩 而 大 到一 切权利 的行使和一 切 义务的履行 , 为 民法 成 之基本 原则 . 性质也 由补充 当事人 意思 的任 意性 . 其 规范 , 变为 当事 人 不能 以约 定 排除其 适 用 , 至 转 甚 法院可 直接依 职权适用 的强行 性规定 。其本 质 , 为 市场经 济活 动中的道德标 准 与法律规 范合为 一体 , 兼有法 律调 和道德调 节的 双重功 能 , 使法律 条 文 具有极 大 的弹性 ,法 院享 有较 大 的 自由裁量权 , 因 而能够 据 以排 除 民法 中的 另一 个 重要 的基 本 原 则
维普资讯
20 0 2年 第 1期 ( 第 1 O期) 总 5
学 术 论 坛
ACADEM I F C ORUM
NO. 2 0 1. 0 2 ( m u a i e y NO. 0 Cu l tv l 1 ) 5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意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其作用是保障交易的公平和诚信,保护市场的稳定和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对待对方,不得采取欺骗、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要求交易双方遵循合同约定、信用承诺和合法经营的原则,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和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活动。
诚实信用原则的形成和发展,是人类社会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法律制度的要求的反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或者请求履行合同义务。
”这一条款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约束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基本准则和核心原则。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过程中,约定当事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威胁、利诱等不正当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
在合同法中还规定了对违约行为的处理,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作出了法律的惩罚和处罚。
合同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行使权利。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利用劳动者、债务人、消费者等弱势地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约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和强调。
在侵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同样是约束行为的基本准则。
民法总则第141条规定:“因果关系存在,但有过错的,该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
”这一规定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侵权法中的具体实践。
如果个人或单位在社会交往过程中造成了他人权益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判定和责任的确认,都必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准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在现代民法中, 诚实信用原则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该原则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道德原则, 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
对于立法者未能预见的案件, 可用该原则补充法律漏洞, 使法律和裁判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从而使民法更加完善, 制度更加健全。
[关键词] 诚实信用原则;概念;语源;历史沿革;地位;作用一、诚实信用的概念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与其内涵与外延的理解,从域内外学者对其确定性与否的认识分野而言,有“语义说”和“一般条款说”这两种学说。
“语义说”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字面意义出发,以该原则的内涵与外延具有相对确定性为认识基点,该学说主张: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其内涵为恪守信用、不欺诈;其外延为对民事活动参加者的要求。
“一般条款说”则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外延均具有不确定性,是可弹性适用于民法各领域的有关公平正义的弹性要求。
就内涵而言,诚实信用原则是以模糊的公平正义要求为内容的规则;就外延而言,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确定性,可补救具体规定的不敷使用。
①从诚实信用之语源可以看出“语义说”过分拘泥于字面意义,未能揭示出诚实信用原则之概念的本质,且“语义说”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客观上起到了对该原则之适用的限制性效果,不符合现代各国民法的一大趋势——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宽泛化、深入化。
因而,域内外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外延多持“一般条款说”,在此基点上,学者们又见仁见智,从不同的角度得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
二、诚实信用的语源诚信一词的语源出自我国古代典籍。
公元前15 世纪前后,商朝的《商君书·靳令》将“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兵、羞战”等并列确定为“六虱”。
②另据《唐书·刑法志》的记载,唐太宗于贞观六年,“亲录囚徒,闵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
即期,囚皆脂朝堂,无后者。
太宗嘉其诚信,悉原之。
③这两处所称的“诚信”,可理解为社会生活中人际交往方面的诚实不欺,尚未成为专门的法律术语。
一般认为,诚信一词在西方文明中的符号表现源自拉丁文Bona Fides,考察拉丁文Bona Fides 一词,Fides 来自动词fieri,为“已经做成”之义,后来转义为“信”的意思,对于“信”一词,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将之解释为“行其所言谓之信”(Fiat quod dictum est appellatam fidem)④此语相当于中文中的“言必信,行必果”;Bona 一词,是“好”的意思,起强化Fides,的作用。
Bona Fides 在法文中转化为Bonne Foi,在英文中为Good Faith,其中Bonne 及Good 与Bona 同义,Foi 及Faith 与Fides 同义。
因此拉丁文中的Bona Fides 及作为同义词的Bonne Foi、Good Faith 均为“好的信用”、“良信”、“善意”之意,并在习惯上被翻译为“诚信”。
但是,严格地从语义学的角度上说,Bona Fides 仍然不是作为法律术语的“诚信”一词最完整的符号表现,因为,“Bona Fides”的原始词义有“信”而无“诚”。
“诚”与“信”的合用即“诚信”一词完整的符号表现为德语词汇Treu und Glaube 该词来源于古代德国的誓约,取忠诚和相信之意。
在古代德国,人们常常以In Treu(于诚实)、Mit Treu(于诚实)、Bei Treu(依诚实)、或Unter Treu(在诚实名义下)强制对方作誓。
后来为了求得更加可靠,在诚实之外加上Glaube(信用)二字,而以“于诚实信用”为誓辞起确保履行契约义务的作用。
⑤可见Treu und Glaube 是“诚信”及“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语境下的真正语源。
三、诚实信用的历史沿革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发展至今,已成为君临整个民法领域的“帝王原则”,但其发展与演进并非是直线形的,伴随着客观环境与人类的主观认识的变化,诚实信用原则经历了由发端进而衰退再转入复兴的曲折的历史沿革。
罗马法阶段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发端并初步繁荣的时期。
对这一时期的法律原始文献及相关历史文献的考察可以看出,诚信契约与诚信诉讼伴随着罗马经济的繁荣而逐步兴起。
在经历了短暂的辉煌之后,随着古罗马文明的衰退,诚实信用原则也随之蒙上了历史的尘埃,甚至在罗马法复兴时期——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创制时代,诚实信用原则虽被提出,但仍只是作为点缀品而存在,这一阶段一直持续到19 世纪末期。
20 世纪初至今这个阶段,可称之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复兴时期。
在这一时期,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被世界各国民法所规定,而且其地位提升,适用范围扩大,在法律实践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四、诚实信用在民法中的地位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在民法基本原则中居于统领地位,更是现代民法的基本精神之体现。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的经济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笔者同意学者郑强的观点:“如果社会的基本经济关系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分配过程中,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那么在任何社会的最为基本的生产和交换过程中,便包含了对诚实信用的要求。
这就是诚实信用的物质经济基础”⑹。
现代经济充满复杂性、高度的风险性,要求民事主体以更为真诚守信的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参与民事活动。
唯有如此,才能保护交易安全,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社会的公正。
因此,诚信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不是人为操作,而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二,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精神和立法者意志的直接反映。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是对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民事领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⑺,它的根本属性来源于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贯彻始终性。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立法者主观意志的体现,也是现代民法精神的根本体现。
现代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在民事领域表现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体现了社会本位主义的要求,而作为维持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诚信原则,与公平正义有同等的价值内涵。
立法者必然在民法典中确定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以保证立法者的主观意志和民法本质的客观要求之间的统一,并为法律的适用和法律漏洞的补充符合立法者意志提供法律的一致性依据。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中的统领作用现代民法是以诚信原则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尽管诚信原则与其它原则有内涵和侧重点的差异,但诚信原则与其他基本原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具有同等的价值内涵;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以及等价有偿原则等则是诚信原则的具体化和制度化;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维护社会公德、公共利益和国家计划原则等原则更是诚信原则的应有之意和补充。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是民法原则的“原则”,它理所当然是民事立法、守法、司法的“帝王条款”。
五、诚实信用在民法中的作用一、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本质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本质是,法官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扩张性解释,并依其处理一些特殊的案件,以实现个案处理结果公平、正义之目标,从而对法律进行实质性发展的能动性司法活动。
本文之所以将其本质作以上定性,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是现代民法价值理念的体现。
现代民法的理念价值——实质正义是历史的产物。
进入20 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作为19 世纪的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造成当事人之间经济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迫使法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必须面对现实,抛弃近代民法的形式主义。
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是20 世纪之初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所共同面对的难题,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此社会经济背景下应孕而生的。
其经过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的不断挖掘,被予以重新解释并赋予其新的内涵,最终从近代民法中的契约原则和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适应了历史的需要。
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理念——实质正义,逐渐取代近代民法理念——形式主义过程中,在民法立法模式上的重要体现之一。
现代民法实质正义的理念的形成,促进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而诚实信用原则则全面贯穿了实质正义的精神。
现代民法理念的形成与相应的立法的出现是相辅相成的,二者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互相促进,互为条件。
贯彻实质正义精神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客观上体现为两种利益关系的平衡,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即社会妥当性。
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以这两点为价值目标,其本质体现为公平、正义。
第四,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首先是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过程。
社会生活条件在空间上涵盖范围的无限性以及其时间范围内的千变万化性,与体现了认识水平与认识能力的成文法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
法律既不可能对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一切社会关系都予以明确规定,也不可能在时间上随时根据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致使成文法存在“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等局限性。
为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大多数成文法国家除采取及时修改有关法律条文这一措施外,大都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明确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承认法官有造法之功能;二是立法者在法典中建立一些“框架”概念,通过法官对这些“框架”概念的解释和适用,以处理应对各种难以预料的社会现象。
就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来看,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即法官通过司法活动直接造法的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
我国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官对法律作出相应的解释,并以之来调整相关的社会关系来实现的。
因此,对作为“框架概念”的典型代表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首先是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过程。
第五,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具有能动性。
这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弹性规则和强制性、补充性规则的特点所决定的。
立法者为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而建立起来的“框架”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十分不明确,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乃属白纸规定”,“无色透明的”。
也就是说,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作用无所不在。
只要在适用成文法的过程中出现漏洞与不足,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作用就会被运用和体现。
这也决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适用上的强制性。
在民事活动中,其具体体现为: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诚实信用原则都是约束双方当事权利义务的当然条款,使当事人不仅要承担约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这种强制的补充性义务。
并且当事人也不得约定排除其适用,即使约定排除,其效力也归于无效。
从这个意义上讲,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进行任何民事活动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当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