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的核心原则之一,体现了法律领域中至关重要的道德价值观和社会规范。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民法体系的基石和灵魂,具有广泛的适用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法律实际应用中,各方当事人必须恪守诚实、守信、信义、公正、诚信等道德标准,遵从普遍认可的商业道德规范,实现诚实交易、公平竞争。
它是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涵盖了法律事务的方方面面,是体现民事法律关系公正平等基础的原则。
在合同中,所有缔约方都应该恪守诚实信用原则,遵从诚实、信用、公诚原则。
合同的基础是相互信任,如果其中一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那么这份合同就会显得毫无约束力。
因此,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受到侵权方可以采取预防措施,如信用担保等。
在保险事务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合同的根本原则。
合同各方必须遵循诚实原则,必须按照合同中约定事项来交付保险款项和履行保险义务。
如果有人故意提供假的、虚假的或不完整的资料,以获取不当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合同将失去其效力。
3. 债务关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债务关系中,每一方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对方的权利和利益。
当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时,应该及时告诉债权人并达成债务重组计划,以避免损失。
在经济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在市场上,竞争产品的质量和价格水平应建立在诚实、公平、独立的基础上,不能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1. 降低商业、经济风险在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极大地降低商业、经济风险。
如果一个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会受到惩罚,他的名誉和声誉也会受到极大损害,不利于他的前途和事业发展。
2.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诚实信用原则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在市场上,只有所有合法的产生和交易活动都形成在法律体系内,人们才能树立起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市场经济效益。
诚实信用原则将为市场竞争和人民群众的放心用、放心买产生重要积极影响。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信守合同、诚实履行义务的准则。
它体现了公平、公正、诚信等价值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进行深入探讨,同时结合民法中的相关法条,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道德准则,是一种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
诚实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真实、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和态度,不得隐瞒重要事实,不得虚假陈述;信用是指当事人应当信守合同,履行承诺,维护交易、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性。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以欺诈、隐瞒等手段获取利益,不得违背当初的承诺和协议。
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规范,是经济活动的基本信念。
合同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是经济交易、合作和协作的主要手段。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有着重要的体现。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诚实相待,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诱使对方订立合同。
合同的成立应当基于真实、充分的信息,并且在保护一方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对方的利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遵循商业道德,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限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包括对合同解释、变更、转让等各个环节。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在侵权责任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侵权行为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侵权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确定侵权责任和赔偿数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论民法的诚实守信原则

论民法的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一般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
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作为19世纪的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基本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造成当事人之间经济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迫使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必须面对现实,抛弃近代民法的形式主义。
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是20世纪初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共同面对的难题。
人民将市场中的道德规范法律化,成为一条强制性条款,民法中的被奉为帝王条款的诚信原则应运而生。
从某种角度讲,诚信作为法律原则的出现是人类的不幸,因为人们已不能完全依靠彼此的道德情感来维系人与人之间的联系。
其经过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的不断挖掘,被予以重新解释并赋予其新的内涵,最终从近代民法中的契约原则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适应了历史的需要。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
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调节人们日常生活的道德规范上升为调整社会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质当然首先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
它旨在谋求利益之公平, 而所谓公平亦即市场交易中的道德。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但与一般法律规范不同,它是以道德为内容的法律规范。
正如杨仁寿先生所言,诚实信用原则虽以社会伦理观念为基础, 唯其并非道德, 而是将道德法律技术化。
浅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浅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浅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诚信危机”也渗透到了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严重危害了社会的正常发展。
本文通过考察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历史沿革,阐述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总结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现状,从中揭示出该原则在我国民法适用中存在的不足,并就如何解决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难题,提出了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完善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信”作为一种道德准则,中国古代典籍中就有相关端倪。
商朝《商君书?靳令》以“礼乐、诗书、修善孝悌、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为“六虱”。
《商君书?弱民》:“三官生虱六:曰岁,曰食,曰美,曰好,曰行……六虱成俗,兵必大败”。
[1]但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原则的高度,仅是停留在伦理标准的层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术语,则是典型的舶来品。
在古代德国,强制交易对方以“Mit Treu und Glauben”(诚实信用)为哲辞立誓,起确保履行契约义务的作用,最终诚实信用的哲辞被转用以表示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要讲究信用,恪守诺言,作为规范形态,有对外在行为的规范,即立法者及特定社会为确保民事行为能够被当事人以善意真诚、恪守信用、公平合理的方式实施而确立规范;有对内在行为的规范,即要求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从内心能过认同其对外在行为的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界定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诺言和法律规定,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沿革我们现在所讲的诚实信用原则是近代继受大陆法系的法文化传统,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是由清末学者沈家本在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时从日本民法典中借鉴过来的,而日本民法典是引用德国民法典中包括诚信原则在内的许多法律制度而创立的,故我国的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间接源自德国。
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法规,为建设法治社会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其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民法的灵魂和基础,是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必要条件。
本文将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作用、应用和保障四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使读者更加深入地理解这一法律原则,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遵纪守法、守信用的公民。
一、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本着充分信任、忠实履行的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保持真诚、公正、诚信、友善的态度,遵守诚实、信用、公平、公正、诚然的原则。
换句话说,诚信原则是一种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商业诚信的核心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作为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促进了人们的自我修养和社交能力的提高。
其次,它是商业合作的基础,是消费市场健康有序运转的基石。
另外,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还体现在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在实际生活中,诚实信用原则在很多地方得到了显著的应用。
例如,在商业活动中,企业之间必须遵守价格公示、产品质量、服务承诺等诚信原则,确保产品和服务的合法合规,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权益。
在与个人之间的交易中,双方必须本着诚实原则,履行交易合同,不得不当然地牟取不法收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信誉。
此外,在与行政机关的交往中,当事人必须履行真实的法律义务,不得以欺诈、行贿等手段博取利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规范,保持道德和权利意识,维护真实、公正、透明等原则,维护和增强诚信社会的建设。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障在保障诚实信用原则方面,首先需要加强法律意识和公共教育宣传,让人们意识到诚信的重要性,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完善民事法律体系,明确法律层面对于失信行为的惩罚措施和预防机制,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加强社会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心。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首先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入手,介绍了其在民法中的法律依据,然后详细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包括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中的应用。
通过分析和探讨,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重要性和作用,对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促进合同履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总结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是一种法律原则和伦理准则,有利于规范各类法律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法、概念、法律依据、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体现、结论1. 引言1.1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应当在交往过程中相互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保持言行一致,讲信修睦。
在现代社会,诚实信用原则已经被广泛认可并应用于各种法律关系当中。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有所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规定的“守诚信、谦和友善、公平合理、公共利益”的宗旨;二是在各具体法律规定中有所体现,如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都有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规定和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不仅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实守信的风气,还可以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积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做到言行一致,信守承诺,共同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和谐。
2. 正文2.1 论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主体之间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隐瞒、虚假等不正当手段来获取利益,应当根据合法的目的和方式进行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交易的公平与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是诚实和信用。
诚实是指在行为过程中不得采取欺诈、虚假等不正当手段,应当按照事实真相进行表达和交流;信用是指在交易和合作关系中应当遵守承诺,信守合同约定,信赖他人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通过考察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列举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和债权体系中的具体体现,分析其在弥补法律漏洞、降低交易风险等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和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措施。
旨在通过探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充分说明诚实信用原则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性,从而将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紧密联系起来,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更好的促进生产力的解放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诚实信用立法体现作用完善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迄今为止,学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形成体系的有五种之多,分为社会最高理想说、交易道德基础说、一般恶意抗辩说、当事人利益平衡说和混合说。
①诚实信用本身就是一个道德意味很浓的极端抽象的名词,其含义无法做具体的说明,若用一个概念来定义难免会挂一漏万顾此失彼。
如果勉强为之,就是用抽象名词解释抽象名词。
②所以当不得不给诚实信用原则下定义的时候,所有的法科学子似乎都共同面临“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尴尬处境,以上五种学说,其中混合说把诚实信用原则从道德心理、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三个层面进行剖析,表明了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道德、社会实际这三个方面的融合,符合法的本意。
③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体现(一)物权法中的体现1.物权公示公信制度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包括公示与公信两大原则。
公示就是指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
公示原则就是要求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物权公示才具有对抗世人的效力,公示公信原则,不仅可以建立静态的物权利用秩序,而且可以建立安全的物权交易规则。
2.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
其含义是,无权转让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地取得,则其对该财产就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浅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
条款多么严密, 如果当事人心存恶意, 他总能找到去规避法律的方法。 因此, 立法者把属于道德观念范畴 的诚实信用 、 善意、 合作精神等上升 为法律意识, 它要求当事人和法官都要遵守这一原则, 以此作为人们
行为的准则。 ( ) 代 民 法 阶段 二 近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平衡 当事人之 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维护 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 各民事主体因为追求不同的经济利益而进行民事 尽, 法官只是机械性的适用法律 , 没有任何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但 是 活 动 , 他 们 之 间经 常 出现 各 种 矛盾 和 冲 突 , 就 需 要 借 助 诚 实信 用 在 这 这一时期诚信的发展为现代 意义 的诚实信用原则打下 了基础 原则来平衡 ,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 不欺诈 , ( ) 代 民 法 阶段 三 现 恪 守信 用 , 自觉 履行 自 己的义 务 , 分 尊 重他 人 和 社 会 的利 益 , 充 不得 滥 自瑞 士民法典至今的时期是诚 实信用原则所经历的现代 民法时 用权利, 损害国建、 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 期 。在 这 一时 期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又 成 为 了诚 信 要 求 和 法 官 自由裁 量 权 ( ) 实信 用原 则 对 法 官 的 功 能 三 诚
道德 观念 功能 主观诚信 客 观诚信 适用 文 章编 号 :0 909 ( 0)23 6 1 10 —522 90 .6- 0 0
事 立法、 事司 民 动中 有 民 法、 事活 具 指导、 束、 充的 。因 约 补 作用 此它又 被称为t 王 款, 临 法 基本准 ” t 条 旁- 域芝 帝 全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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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
在现今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背景之下,其作用和功能越来越凸显,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价值也得以确认并得到了较好的运用和发展。
[关键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精神与基础价值,是集行为规范、审判准则、立法方针三位一体的民法基础规范,是贯穿整个民事“立法——运作”体系的核心原则,它既是公民的行为准则又是指导国家有权机关进行民事立法活动的根本方针。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又称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诚实信用原则最初表现为道德的基本要求,逐渐上升为一种法律原则,成为民商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我国有君临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重要性。
被称为“帝王条款”,在经济、道德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所以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
当事人应该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法官审理民事案件也要根据诚实信用、公平正义进行司法活动,尤其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更应该遵循这一原则。
民法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表现为不做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正当竞争,反对垄断以及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等等。
只有诚实和守信才能够促进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行为的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善意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滥用权力,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自己行使权力的标准,权衡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维护司法的公正、权威。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与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不仅直接体现了民法的精髓表现了立法者的意图,而且它也是公民所应遵守的最低道德底线。
该原则不仅在立法方面意义重大,在司法实践方面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功能。
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与作用
诚信原则本身所具有的弹性条款的特点决定了它可以起到弥补现行法律之不足的作用,这种作用表现为:1.现有法律对某种民事关系的调整未作具体的规定的,可根据诚信原则来调整此类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
2.法律虽有规定,但含糊不清或相互冲突,以致难以适用的,一方面可以基于诚信原则来探寻该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正确地把握法律条文的内涵;另一方面也可直接以诚信原则作为依据,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有效,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
3.法律规范无效时,用以调整某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是各不相同的,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相抵触,相抵触者为无效。
如人民法院认为某种法律规范与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相抵触,又没有其他法律规范可适用的,法院可以避开该法律规范,直接适用诚信原则处理案件。
4.法律规定的字面含义过于宽泛或狭窄的,可依据诚信原则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限制或扩大解释,以利于案件的解决。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功能与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各民事主体因为追求不同的经济利益而进行民事活动,在他们之间经常出现各种矛盾和冲突,这就需要借助诚实信用原则来平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欺诈,恪守信用,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力,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功能与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立法机关也意识到了法律很难包容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于是把补充和发展法律的部分权力授予了司法者,也就是把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官,也就是承认了司法活动的创造性和能动性。
因此,我们要在民事基本法律中普遍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功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利益和法律的权威。
可见,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非常有价值的民法指导原则。
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一方面可以指导市场主体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塑造市场主体的诚信精神;另一方面,通过赋予司法者一定的解释、补充和修正法律的自由裁量权,弥补已有法律的某些不足,为日后法制的进一步完善积累经济和创造有利条件。
总之,正确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而又不使其被滥用,既是民法实施中一个重要课题,也是检验司法者执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实践价值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活动的一切领域。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也必须遵守,也就是说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总是层出不穷,在一定时期制订的成文法,无论怎样完备,周详,相对于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实际而言,总难免存在某些滞后性。
走出这种窘境的最佳途径是:立法赋予司法者在现有成文法条文的基础上具有不失社会公平、公正的一定自由裁量权。
将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列为民法的一项一般性指导原则,这就为民法条文的实施规定了一个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法律准则。
当司法者(法官)在遇到现有法律条文不能充分适用案情的条件下,可以为贯彻这一指导原则而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保证裁决的结果能够符合社会公平、公正的宗旨。
在这里,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成文法进行必要延伸、扩展的法定依据,又是这种延伸、扩展的合理界限。
在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过程中,应当把克服成文法的滞后性,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排除司法的随意性结合起来。
虽然目前不少学者在积极推动诚信原则的司法适用,诚信原则是司法实务上最重要的概括条款。
蔡章麟认为,诚信原则是概括的、抽象的、无色透明的,是未形成的法规,是白纸规定,是给法官的空白委任状。
史尚宽比较注重诚信原则的司法意义,他认为。
一切法律关系都应根据它们的具体情况按照正义衡平原则进行调整,从而达到它们具体的社会公正,并把它看作是掌握在法官手中的衡平法。
徐国栋将诚信原则分解为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
但无论客观还是主观诚信,最终都要转化为裁判诚信。
可见,诚信原则无论是在实体法,还是在司法上都具有重要价值。
但是。
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律原则的法律效力及其与法律规则间的相互关系、诚信原则与道德间关系的不同认识以及对法官因为自由裁量权扩大而存在的潜在的恣意妄为的担心,一直制约着作为民法法律原则之一的诚信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这也是我们今后在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我们都知道,法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普遍性的特点,作为法的三要素之一的法律原则自然也具有这些属性。
即表明法律原则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而不仅仅是一种宣言。
之所以法律原刚给我们一种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宜作为裁判依据的假象,是因为法律原则一般都规定在总则之中,它的规定具有概括性和普遍性,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不具备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它不像法律规则那样明确、具体,能够被司法人员所直接掌握、运用且不易产生争议。
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原则就不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
没有司法价值,相反。
法律原则在规范、指导和解释法律规则、弥补法律漏洞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诚信原则同其他实体法律规则一样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使得诚信原则得到了司法价值的确认。
诚信原则反映了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各界都认识
到诚信缺失的危害,高度重视维护各自行业的诚信,为民法理论增添了崭新的内容,历经了漫长的岁月,艰难的过程,而愈显弥坚。
因此,重视诚信信用原则,加强该原则作用的发挥,对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促进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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