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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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在现今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背景之下,其作用和功能越来越凸显,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价值也得以确认并得到了较好的运用和发展。
[关键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精神与基础价值,是集行为规范、审判准则、立法方针三位一体的民法基础规范,是贯穿整个民事“立法——运作”体系的核心原则,它既是公民的行为准则又是指导国家有权机关进行民事立法活动的根本方针。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又称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最初表现为道德的基本要求,逐渐上升为一种法律原则,成为民商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有君临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重要性。被称为“帝王条款”,在经济、道德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所以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当事人应该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法官审理民事案件也要根据诚实信用、公平正义进行司法活动,尤其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更应该遵循这一原则。
民法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表现为不做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正当竞争,反对垄断以及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等等。只有诚实和守信才能够促进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行为的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善意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滥用权力,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自己行使权力的标准,权衡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维护司法的公正、权威。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与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不仅直接体现了民法的精髓表现了立法者的意图,而且它也是公民所应遵守的最低道德底线。该原则不仅在立法方面意义重大,在司法实践方面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功能。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与作用
诚信原则本身所具有的弹性条款的特点决定了它可以起到弥补现行法律之不足的作用,这种作用表现为:1.现有法律对某种民事关系的调整未作具体的规定的,可根据诚信原则来调整此类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2.法律虽有规定,但含糊不清或相互冲突,以致难以适用的,一方面可以基于诚信原则来探寻该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正确地把握法律条文的内涵;另一方面也可直接以诚信原则作为依据,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有效,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3.法律规范无效时,用以调整某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是各不相同的,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相抵触,相抵触者为无效。如人民法院认为某种法律规范与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相抵触,又没有其他法律规范可适用的,法院可以避开该法律规范,直接适用诚信原则处理案件。4.法律规定的字面含义过于宽泛或狭窄的,可依据诚信原则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限制或扩大解释,以利于案件的解决。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功能与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各民事主体因为追求不同的经济利益而进行民事活动,在他们之间经常出现各种矛盾和冲突,这就需要借助诚实信用原则来平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欺诈,恪守信用,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力,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功能与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立法机关也意识到了法律很难包容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于是把补充和发展法律的部分权力授予了司法者,也就是把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官,也就是承认了司法活动的创造性和能动性。
因此,我们要在民事基本法律中普遍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功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利益和法律的权威。
可见,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非常有价值的民法指导原则。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一方面可以指导市场主体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塑造市场主体的诚信精神;另一方面,通过赋予司法者一定的解释、补充和修正法律的自由裁量权,弥补已有法律的某些不足,为日后法制的进一步完善积累经济和创造有利条件。
总之,正确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而又不使其被滥用,既是民法实施中一个重要课题,也是检验司法者执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实践价值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活动的一切领域。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也必须遵守,也就是说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总是层出不穷,在一定时期制订的成文法,无论怎样完备,周详,相对于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实际而言,总难免存在某些滞后性。走出这种窘境的最佳途径是:立法赋予司法者在现有成文法条文的基础上具有不失社会公平、公正的一定自由裁量权。将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列为民法的一项一般性指导原则,这就为民法条文的实施规定了一个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法律准则。当司法者(法官)在遇到现有法律条文不能充分适用案情的条件下,可以为贯彻这一指导原则而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保证裁决的结果能够符合社会公平、公正的宗旨。在这里,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成文法进行必要延伸、扩展的法定依据,又是这种延伸、扩展的合理界限。在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过程中,应当把克服成文法的滞后性,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排除司法的随意性结合起来。虽然目前不少学者在积极推动诚信原则的司法适用,诚信原则是司法实务上最重要的概括条款。蔡章麟认为,诚信原则是概括的、抽象的、无色透明的,是未形成的法规,是白纸规定,是给法官的空白委任状。史尚宽比较注重诚信原则的司法意义,他认为。一切法律关系都应根据它们的具体情况按照正义衡平原则进行调整,从而达到它们具体的社会公正,并把它看作是掌握在法官手中的衡平法。徐国栋将诚信原则分解为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但无论客观还是主观诚信,最终都要转化为裁判诚信。可见,诚信原则无论是在实体法,还是在司法上都具有重要价值。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律原则的法律效力及其与法律规则间的相互关系、诚信原则与道德间关系的不同认识以及对法官因为自由裁量权扩大而存在的潜在的恣意妄为的担心,一直制约着作为民法法律原则之一的诚信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这也是我们今后在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我们都知道,法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普遍性的特点,作为法的三要素之一的法律原则自然也具有这些属性。即表明法律原则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而不仅仅是一种宣言。之所以法律原刚给我们一种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宜作为裁判依据的假象,是因为法律原则一般都规定在总则之中,它的规定具有概括性和普遍性,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不具备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它不像法律规则那样明确、具体,能够被司法人员所直接掌握、运用且不易产生争议。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原则就不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没有司法价值,相反。法律原则在规范、指导和解释法律规则、弥补法律漏洞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诚信原则同其他实体法律规则一样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使得诚信原则得到了司法价值的确认。
诚信原则反映了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各界都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