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诚实信用原则
的诚实信用原则

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业道德和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则,它要求商业活动中的各方在互动中保持真实、诚信和可信赖。
这一原则在商业合作、经济交往以及个人信用建立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重要性以及应用,并分析其对商业和社会的影响。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个人或企业应当保持真实、诚信和可信赖的行为准则。
它要求在商业活动中遵循真实交易、守信守约的原则,不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或其他违法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包括:1.真实交易。
进行商业交易时,各方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确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资料以获取不当利益。
2.守信守约。
各方应遵守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
不得违背承诺、欺诈行为,损害他人权益。
3.诚实宣传。
个人或企业在推广产品或服务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广告和宣传信息,不得夸大或虚构产品的性能、效果等。
消费者有权获得真实的信息以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诚实信用原则在商业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是商业合作的基础。
商业合作需要各方相互信任,只有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长期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在一个真实、诚信的市场环境中,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商品和服务,企业也可以公平竞争,避免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再次,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个人信用的建立和维护至关重要。
在现代社会中,个人信用评价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如银行贷款、租房、就业等。
个人通过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不仅有利于个人发展,也对社会整体信用环境有积极的影响。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诚实信用原则在商业和社会中的应用非常广泛。
在商业合同中,各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按时履行义务,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可信赖性。
此外,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打击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

一
、
则在合 同变 更和 解 除领域 的运 用和 具体 化 。 诚信 原则乃 意思 自 而 治原 则之修 正 , 补充 , 目的在于 在 当事人 之间 、 之 其 当事人 与社 会 之 问均 衡利益 之 归属 , 险 之负 担 , 风 从而 实现 实质之 公平 , 维护交 易之安 全 。诚信 原 则之勃 兴乃 是意 思 自治 原则衰落 的结果 。同时 诚信 原 则本身 即 内涵公 平正 义之 观念 ,因 此可 以说公 平原 则与诚 信 原则 具有 同等之 价值 内涵 。 由此 司见 ,诚信原 则 乃民法 的最高 指 导原则 , 民法原 则的 ” 则” 可谓 之 民法之 ” 王条款 ” 是 原 , 帝 。史 尚 宽 先生亦认 为 , 信原 则要优 于 一般 原则 , 诚 因为法 律的标 准应 当是 社会 的理想 即 爱 人如 己的人类 最高 理想 ,这种 理想所 处 的地位要 高于法 律和 契约 , 诚信 原则便 是这 种最 高理想 的体现 , 而法 律和契 约 则属 于实现 这种 思想 境 界的途 径和 手段 。 二 、 实信用 原则 的作 用 诚 诚实信 用原则对 民事活 动主体与 法官都有 着非常重要 的影 响。 按 定义理 解 ,它涉及 的是 当事 人之 间 以及 当事人 与社 会之 间的利 益关 系 在 当事人之 问 , 自应 本着 平等 合作 、 惠互 利 的精 神 , 各 互 以方便 实现 应 该得 到 的利 益 , 就是诚 实信 用 原则 的具体要求 。 这 当 当事人 之 间的利 益 失去平 衡 , 方 以如欺 骗 的步伐 手段 非法侵 占 一 他 人利 益 时.法 官应遵循 诚实信 用原 则重 新调整 当事人 的利益关 系, 使利 益平 衡得 以恢 复 , 以维持 社 会经济 秩序 的 良性 发展 。在当 事 人与社 会 的关系 中 , 照社会 法学 流派 的观 点, 依 应该 把社会 利益 放在 第一位 , 任何 人不 得损 害社会 利 益 , 实信用 原则 也正体现 了 诚 这 点 的要求 。使得 当事人 通过 合法 的途 径 去获得 正当 的利益 。 时, 诚实信 用原 则义 赋 予法 官很 大 的 自由裁量权 , 法律 所所要 追 求 的最终 的 目标 是” F 、正义 ” 公丁 ”” 。而法 官正 是正 义的 守护者 。民 事 活动 纷繁复 杂 、 化 多端 , 变 很难用 硬性 的法 律条纹 把每 一个 细节 都刻画 F 。 柬 在法 律没有 涉 及的领 域起着 解释 和补 充法律 的作用 由此 , 们 可以看 出 , 对法 官 的索质 要求 是非 常高 的, 为 我 这 因 坚 持 诚实信J 原 则就 意味着 承认 l司法活 动 的创造性 与 能动性 。 f J 『 它 要求法 官在 具体 案例 巾准 确 的找 出利益均 衡 的立足 点 ,以便真 达 到个人 、 会利 益的均衡 , 使社 会能稳 定 与和谐 的发 展下去 。 社 促
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过程中,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欺诈、隐瞒、误导等方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具体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诚实守信: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以欺骗、虚假陈述等方式误导对方当事人;
2. 良好的商业信誉:当事人在商业交往中应该积极维护自身的商业信誉,不得以恶意诽谤、诬陷等方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3. 协商一致: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该倾听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协商解决问题,达成共识;
4. 真实信息:当事人在提供信息时应该保证信息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5. 公平交易: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该遵守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得占据对方当事人的弱势地位,进行欺压、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手段;
6. 诚信履约: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以抗拒履行、违约等方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当事人在商业交往中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保障商业交往的稳定和公平的重要保障。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业交易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原则。
它是商业道德和商业行为的核心之一。
公平的商业交易需要诚实和信用这两个要素的支持。
在商业交易的过程中,诚实是指不欺骗别人,坦诚相待,不隐瞒事实,诚实是商业交易的基础。
信用则是指遵守承诺,按时付款,信用是商业交易的生命线。
这两个因素是商业道德的核心。
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使商业交易变得更加公正,妥善依法依规完成交易。
首先,诚实是商业交易的基础。
在商业交易中,双方应该基于诚实和规范化行为来执行交易。
如果一方不诚实或欺诈,就会破坏交易的公平性和可靠性。
双方在交易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必须对交易产品的质量、价格、数量等信息进行充分了解。
交易双方必须诚实地交流信息,不隐瞒问题或故意误导另一方。
如果一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现了与另一方交流不一致或有任何欺诈行为,那另一方就会失去信任,交易关系将被破坏。
因此,诚实是商业交易的基础,双方必须始终遵守。
其次,信用是商业交易的生命线。
在进行商业交易时,交易双方必须遵循信用原则。
在商业活动中,双方之间往往涉及到大量的债务关系,包括信贷、货币、股票和债券等。
如果交易双方不能遵守信用原则并按期还款,就会影响到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
在商业交易中,信用是交易关系的基础。
信用的维护需要交易双方的紧密合作和承诺,以遵守合同并建立合法的交易关系。
如果某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拒绝支付欠款或不能按期交货,另一方将受到很大的损失。
因此,商业交易需要建立在诚实和信用的基础上。
最后,诚实信用是商业成功的关键。
诚实和信用是企业赢得客户、员工信赖以及社会认可的关键因素。
在商业活动中诚实和信用的缺失会导致客户的失望或对产品或服务的不信任。
在高度竞争的商业市场中,企业需要诚实和信用以获取更多客户。
诚实和信用可以帮助企业建立稳定和长期的合作关系,增强企业的声望和利润。
企业只有建立公信力和信用良好,才能在市场上获得更好的信任和成功。
在商业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业道德的核心。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守真实、诚信、信用、公正等原则,对诉讼事实和证据应当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不得有隐瞒、虚构、变造等不诚信行为。
这一原则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障诉讼公正、维护法律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简要分析。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按真实情况提供诉讼事实和证据。
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事实和证据应当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
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保证自己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与真实情况一致,不能有意隐瞒、虚构、变造事实或证据,这是维护诉讼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
(二)不得拒绝证明。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提供证据并作出披露。
同样地,对方也有权要求提供证据并作出披露。
如当事人不配合对方提供证明,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追求证明,直至达到确证的目的。
(三)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十分重要,不诚信行为不仅可能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受损,还会严重影响到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转。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诚实信用是社会文明和道德规范的基础和根本,也是现代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核心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的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维护诉讼公正原则。
仅有当诉讼当事人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证据时方能维护诉讼的公正原则。
如果当事人有意隐瞒、虚构事实或证据则会丧失诉讼的公正性,从而影响到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当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与真实情况不符时,就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和执行结果。
(三)提高司法效率。
如果当事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大大浪费司法资源和时间,给法院工作带来相应的困难,因此,当事人必须遵守诚信信用原则,以便最大限度的提高司法效率。
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及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及地位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业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它是商人们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也是商业社会运作的基础。
下面将从特征和地位两个方面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探讨。
特征1. 相互关联诚实和信用是相互关联的,缺一不可。
诚实是信用的基础,如果经营者没有诚实的道德,人们将不相信他的承诺,也就无法建立信用关系。
而信用则是诚实的延伸和实践,只有建立了信用,才可以在商业领域获得更多的信任和合作机会。
2. 长期性诚实信用是一种长期性的道德准则,它涉及到商业人士的声誉和信誉。
商人们应该长期保持诚实和信用,才能够在市场上获得更长远的成功和回报。
3. 互利性诚实信用是一种互利性的原则,它不仅仅对商人本人有利,也对客户和社会有利。
商人们的诚实和信用可以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忠诚度,建立起长期的合作关系,同时也可以为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积极的贡献。
因此,诚实信用是促进商业社会繁荣和稳定的重要因素。
地位1. 基本道德准则诚实信用是商业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是商人们必须要遵守的基本规范。
如果商人们没有诚实信用,违反了这个基本准则,就容易产生商业欺诈等不良现象,破坏商业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 工商业信用体系的核心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诚实信用已经成为工商业信用体系的核心要素。
通过信用评估和信用监管,可以有效地推动商业社会的规范化和规范经营,促进商业社会的健康发展。
3. 社会责任意识的体现诚实信用是商人们的社会责任意识的体现。
商人们的诚实和信用,不仅仅是为了获得商业成功和回报,更重要的是要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总之,诚实信用是商业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道德准则,它不仅对商人本人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对整个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才能够推动商业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发展。
论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在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主要体现

论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在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主要体现
诚信原则为构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本准则,在当今社会经济活动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也是社会信用本身发展所依赖的重要法律道德准则。
诚信信用原则是权利义务关系形成、发展和维护的根本要素,它强调社会参与者应当有良好的诚实信用,遵守合同的原则,行使法律认可的权利,尊重、服从事实活动的基本规则,以便共同发展民事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是指参与者应该切实遵守合同的效力,要有诚实守信的行为,不能撒谎,欺诈对方,应对对方的言行负责,如遇到相应情况,应尽量最大限度地保持双方原有的约定,尊重彼此认可的证据。
从理论和实践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了双方责任认可的原则、谨慎履行承诺的原则、共同履行违约责任的原则、双方履行保证义务的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体现有:(一)合同一方不得对对方采取欺骗、欺诈等不诚实行为;(二)参与形成或履行合同行为一方应当履行合同务实精神,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守信安法;(三)当事人若采取虚假言行以获取更有利的合同待遇,则合同可能经双方认可无效;(四)当事人应该对双方认可的证据保密,不得恶意篡改。
简析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一般条款的弊端

简析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一般条款的弊端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一般条款的弊端民事诉讼法是指导和规范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体系,其中包含了一般条款和特别条款。
一般条款包括了一些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
其中,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这一原则也存在一些弊端。
本文将对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一般条款的弊端进行简析。
一、误导诚实方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真实、不撒谎、不隐瞒,但是这一原则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误导诚实方,导致他们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比如,诚实方在与对方进行诉讼时,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可能会选择暂时隐藏一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或信息。
但是,如果一旦对方提出了相关的质询,诚实方便面临着诚信原则的束缚,需要如实回答,这就使得他们可能受到对方的不公平攻击。
二、缺乏强制力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其具有的问题是缺乏必要的强制力。
当事人在诉讼中可能选择不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事,而法院也很难对此进行有效的制裁。
这就给一些不诚实的当事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可以通过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等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给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三、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常常以陈述事实的方式表现出来。
而不同的当事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可能会存在差异,这就导致了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
当事人的主观陈述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记忆偏差、个人态度等,这都可能导致陈述的真实性存在争议。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作出的判断结果可能因为这个原因而带有一定的主观性,给当事人带来了困扰。
四、对胜诉方的便利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下,败诉方常常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搜集证据、陈述事实。
而胜诉方则可以更加轻松地依赖于他们的诚实信用来赢得诉讼。
这样一来,胜诉方往往能够获得更多的便利,而败诉方则相对处于不利的地位。
这就导致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不平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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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诚实信用原则目录论文摘要……………………………………………………………第三页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第四页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本质………………………………第五页三、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第六页四、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第六页五、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第七页六、结论…………………………………………………………第九页注释…………………………………………………………………第十页参考文献……………………………………………………………第十一页论文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其基本语意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以法律的明文规定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本文在对诚实信用原则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它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被法律界学者称之为“帝王规则”是无可质疑的,瑞士法典第2条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为之”。
日本民法典新增第1条规定“权利之行使用义务之履行,应依信义诚实的为之”。
可见它在我国甚至国外的法领域中都充当着主导地位,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诚实信用民法通则适用实际意义诚信---市场的不变法则,是市场经济的生命,是任何事物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制胜法宝。
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一直恪守承诺讲诚实信用为自己创下打不倒的天下。
诚实信用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即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恪守承诺,是一种古老的道德标准,随着市场交易的频繁被确立为一项交易的基本准则及基本的道德要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滥用权利加害他人。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一词。
《商君书•靳书》把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并称为“六虱”。
但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但在当时仅有“善意”(bona fide)的概念,并未明确确认诚信原则。
一些学者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cexveptio dol generalis)。
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
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债务时,得提出“不当得利之诉”(condictio indebiti)。
中国有学者认为,古代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渊源。
在罗马法上,诚信契约是严正契约的对称。
在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
就诚信契约发生的纠纷按诚信诉讼处理,在诚信诉讼中,审判者不受契约的字面含义的约束,可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契约进行解释,并可根据公平原则对当时人的契约进行干预,以消除某些契约的不公正性,按照通常人的标准增减契约义务。
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诚信契约”都反映了道德与伦理的要求,体现了衡平与公正的精神,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最早起源。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本质根据不同的观点有下列六点说法:1、主观判断说。
此种观点认为应当从人的主观角度对诚信原则的内容进行把握。
德国学者施塔姆勒(Stammler)认为,法律应以社会的理想即爱人如己的人类最高理想为标准;曼尼克(Manik)称之为道德理想。
如果法律或契约与这一理想不相符,则应排除法律或契约的适用而直接适用诚信原则。
2、利益平衡说。
此种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德国学者斯奇尼德(Shneider)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为当事人双方之间利益的公平较量;艾格尔(Egger)称之为公平估量双方的利益以谋求利益的调和。
3、行为规则说。
此种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志在确立一种行为规则,即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要诚实守信、不欺诈他人。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1条对诚信的解释是:在相关的行为或交易中忠于事实真相,史尚宽先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从“信”和“诚”两方面来理解。
4、恶意排除说。
此种学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很难定义的,凡是不具有恶意(bad faith)的便是善意的、诚信的。
美国学者萨莫斯(Summers)认为诚信原则只是一个不能定义的短语,它是与特定的恶意概念相对应的,诚信的概念并不意味着善意(good faith)行为是什么,而意味着哪些特定的恶意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同时,他将恶意分为六类:规避交易的精神、履行缺乏勤勉和存在懈怠、故意提供不完全的履行、滥用特定条款的权利、滥用检验对方履行的权利、干扰另一方履行或不与另一方合作。
5、一般条款说。
此种学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十分不确定,但具有强制力的一般条款。
6、双重功能说。
民法学者梁慧星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的性质有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依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不待当事人援引法院即可直接依职权适用的强行性规定”。
在日本学界,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实现在制定法的解释适用中的具体的妥当性为目的而生长发展起来的,具有对制定法的规定加以“补正”及至“矫正”的功能。
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诚实信用的要求原不是出自中国本土,但诚实和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中本来就体现着的道德要求。
“信”要求为人做事要信守诺言,言出必行,不能出尔反尔。
《大学》有云:“……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关于“信”的论述就更多了,《论语》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信以成之”,“言而有信”等。
可见古人早就充分意识到这两种品质对促进个人道德完善,维系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说起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各界都有不同的看法,有的指出诚信原则具有补充性、不确定性、衡平性等特点,有的则指出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其实本质上是一样的。
诚信原则之所以具有补充性、不确定性、衡平性,正是由于“诚信原则思想渊源于自然法的善意与公平的理念,也就是说诚信原则是道德的法律化,或者法律的道德化。
”正是基于此,诚信原则才可以从善良与公平的角度补充当事人合同中未加规定的细节问题,而公平的实现有赖于衡平,但同时善良和公平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
然而这种不确定性有可能会带来一种不安全性,因此需要通过法律的技术手段来有效的规制其在个案中具体含义的释放。
综上所述,作为道德的诚信原则是直接作为道德规范的,要求人具有诚实的品德和信守自己的承诺,它是道德对人的无条件的命令。
而作为法律的诚信原则,不是法律指导社会成员的具体规则,而是作为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原则,以克服法律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因此,它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四、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精神和立法者意志的直接反映,其“帝王条款”之地位无庸置疑,但如若要给诚信原则准确定位就必须明确诚信原则与民法其它相关原则的关系。
首先,学界关于诚信原则与权利滥用原则之相互关系,向来有不同主张:1.诚实信用系原则,权利滥用禁止系违反诚信原则之效果,因此,运用于具体事件时,可重复适用,认为“……依诚信原则,属权利滥用……”。
2.诚信原则仅系如何行使权利及如何履行义务之指导原理,权利滥用禁止法理,并不受诚信原则之拘束,而应就各个具体场合加以处理。
3.诚信原则乃债权法之原则,而权利滥用禁止则为物权法之原则。
4.诚信原则系支配契约当事人间之特别权利义务关系,而权利滥用禁止则系支配无上述契约当事人间之一般权利义务关系。
5.诚信原则为对人关系之法理,权利滥用禁止为对社会关系之法理。
笔者认为上述几种学说中以第一种学说最为有力。
实际上权利滥用的行为就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的行为,其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
于德国法中,禁止权利滥用的制度其实是依德国民法典242条为基础由德国法院创造出来的新制度。
由此可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乃诚信原则的发展和延伸,其实际上只不过是诚信原则的具体化,是诚信原则在权利行使领域的具体作用的体现。
其次,在诚信原则与善良风俗原则的关系方面,梁慧星先生认为,虽然诚实信用与善良风俗均属于一种道德准则,但二者存在和发生作用的领域不同。
诚实信用系市场交易中的道德准则,而善良风俗系家庭关系中的道德准则,亦即性道德和家庭道德。
台湾学者何孝元对此举了一个例子加以说明:如以金钱要求法官为公平裁判,要求证人为真实之证言,此乃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但并不能指责其违反诚信原则,故诚信原则实不能包括善良风俗于内。
由此可见,善良风俗原则实际上是诚信原则的有益补充,其有效规制了诚信原则无法作用领域范围中的法律关系。
但同时笔者认为诚信原则与善良风俗原则并非绝对相区别,二者亦有相互重叠交叉之处,只不过善良风俗原则更侧重于伦理道德方面,而诚信原则则更侧重于市场交易基础之方面。
再者,诚信原则与合同法中相关原则的关系。
情事变更原则渊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变更和解除领域的运用和具体化。
而诚信原则乃意思自治原则之修正,之补充,其目的在于在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均衡利益之归属,风险之负担,从而实现实质之公平,维护交易之安全。
诚信原则之勃兴乃是意思自治原则衰落的结果。
同时诚信原则本身即内涵公平正义之观念,因此可以说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具有同等之价值内涵。
由此可见,诚信原则乃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是民法原则的“原则”,可谓之民法之“帝王条款”。
史尚宽先生亦认为,诚信原则要优于一般原则,因为法律的标准应当是社会的理想即爱人如己的人类最高理想,这种理想所处的地位要高于法律和契约,诚信原则便是这种最高理想的体现,而法律和契约则属于实现这种思想境界的途径和手段。
五、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