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法律 论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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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信守合同、诚实履行义务的准则。

它体现了公平、公正、诚信等价值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进行深入探讨,同时结合民法中的相关法条,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道德准则,是一种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

诚实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真实、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和态度,不得隐瞒重要事实,不得虚假陈述;信用是指当事人应当信守合同,履行承诺,维护交易、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性。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以欺诈、隐瞒等手段获取利益,不得违背当初的承诺和协议。

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规范,是经济活动的基本信念。

合同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是经济交易、合作和协作的主要手段。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有着重要的体现。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诚实相待,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诱使对方订立合同。

合同的成立应当基于真实、充分的信息,并且在保护一方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对方的利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遵循商业道德,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限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包括对合同解释、变更、转让等各个环节。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在侵权责任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侵权行为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侵权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确定侵权责任和赔偿数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基本槪念诚实信用虽然是随着市场经济活动的发生以及发展所形成的一项道徳性准则,但在被立法者规定为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一项基本法律条文之后,它就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道徳规则,而是成了一项以道徳为内容的法律规范。

在一般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或多或少地因为社会风俗以及传统习惯的影响,基本上都会依有利于双方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法律的强制性规左的发挥余地仅限于一左的范用。

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律由于其强制性的特征, 其作用的发挥往往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之后作为调解纠纷以及解决争议的手段才出现的,是纠纷的最后解决方式,另一方而依中华民族的古老传统,大多数当事人基于维护自己的需誉等方而的考虑都有排斥诉讼的心理,因而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的诉诸法院解决纠纷。

所以,在一般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泄仅起到一泄的告示作用,并无较大范囤的发挥空间。

但又因为英作为法律条文规泄于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其又具有法律规范性特征,法律规范性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区别于一般社会道徳规范的根本特征。

法律由于英制定及规立的内容的强制性一般都是作为最后的保障手段出现的,只有在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在双方或者多方参与下依自己的力疑不能达成协议解决时才岀场发挥其作用。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化的社会道徳规范。

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功能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以及在与他人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及合同终止后,均应当诚实守信,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即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兼顾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社会一般利益,使自己的行为符合于"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标准,只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此外,"附随义务“概念的产生极大地弥补了法律规泄或合同约左义务不齐备的不足,从诚实信用原则中产生的附随义务有助于在商业交易中强化商业道徳和商业信用,同时通过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而强化了国家对私法关系的干预。

诚信原则及其法律适用(2篇)

诚信原则及其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诚信原则,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诚信原则不仅体现在道德层面,更贯穿于法律的各个领域。

本文旨在探讨诚信原则的基本内涵、法律适用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二、诚信原则的基本内涵1. 定义诚信原则,又称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恪守诺言、诚实经营、公平交易的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以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态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2. 内涵(1)诚实守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不得隐瞒事实、夸大事实或虚构事实,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损害他人利益。

(2)恪守诺言:民事主体在签订合同、承诺事项时,应当履行自己的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3)公平交易:民事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诚信原则的法律适用1. 民法领域(1)合同法: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订立、履行合同。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物权法: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

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 刑法领域(1)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构成犯罪。

(2)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构成犯罪。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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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2论诚实信用原则

法学毕业论文-2论诚实信用原则

毕业论文题目论诚实信用原则法学专业论诚实信用原则摘要: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

“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沿袭下来的一个道德信条到了现代社会无论是中国,还是在日本,乃至其他欧美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

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

现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诚信要求与自由裁量权定向统一,承认了法官的能动性,对发展和补充法律起了很大作用,还规定了任何人都必须诚信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标志着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关键词:诚实信用帝王规则利益平衡权利义务一、引言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同时也是我们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现代社会无论是中国,还是在日本,乃至其他欧美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吾临法域”,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

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与发展历程(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

根据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债务人不仅要依据契约条件,而且要依据诚实观念完成契约规定的给付,依裁判官法的规定,当事人因误信有发生债的原因而承认债务,实际上该原因并不存在时,可以提起“诈欺之抗辩”,以拒绝履行。

1804 年《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依诚信方法履行。

(诉讼法学专业优秀论文)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诉讼法学专业优秀论文)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诉讼法学专业
研究生:翁洁
指导教/Jili,左卫民教授
建构一个制度,必须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建构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建构 进行的可行性,以及制度建构的可能途径。对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可在我国民事 诉讼中确立的研究,也须遵从这一路径。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中,笔者分析了诚实信用的内涵,及其作为道 德伦理准则的内容。在此基础上,笔者重点讨论了诚实信用在法律领域中的意 义与功能。说明了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并可被适用于普遍的社会境况与人性之中。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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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水坝@damdoc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China. In the end ofthe thesis,the author puts forwards her own ideas On how to set up
文章的最后,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如何建立我国民事诉 讼之诚实信用原则,提出了建议。
关键字: 诚实信用
民事诉讼法律原则 必要性 可行性
知识水坝@damdoc
On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Rh In Civil Procedure
Major:Procedural Law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诚实信用与民事诉讼之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 于:诚实信用原则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原则是否与我国民事司法现状相契合。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参加争论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对,诚实信用应为我国民事 诉讼法律原则的“必要性”,这一问题做出比较令人满意的答案。
本文记录了笔者对诚实信用与我国民事诉讼之关系所做的理论研究。笔者 希望通过该研究,将我国对这一问题已经进行的研究做一梳理,总结其经验与 不足:并在借鉴国外研究成果与研究经验的基础上,弥补这种不足。为此,笔 者在下述三方面进行了尝试:

浅析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社会成员应当遵守一定的诚信、信用的基本原则,保证公平、公正的交易,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对于民事关系的建立、维护和解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从具体的法律规定、理论依据和实践案例等方面,对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浅析。

一、法律规定在我国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民法总则中的相关条款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条款明确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欺诈、欺骗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对损害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对违法行为做出了惩罚性的处罚。

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关系中的重要性,为诚信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理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从社会道德伦理的角度看,诚实信用是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的基本准则,它体现了社会成员对他人的尊重和信任,是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

从经济交易的角度来看,诚实信用是经济合作和交易的基本原则,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秩序稳定。

从法律体系的角度看,诚实信用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法律原则,它规范了各类民事关系中的交易行为,保证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诚实信用原则既有社会伦理的支持,又有经济合作的需要,同时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依据和社会价值。

三、实践案例在实际的民事诉讼案件中,诚实信用原则往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法院便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决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被侵权方得到合法的赔偿和补偿。

又如,在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一方当事人过失或故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时,法院也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决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论文提纲

诚实信用原则论文提纲

诚实信用原则论文提纲诚实信用原则论文提纲导语:提纲是论文写作中的一部分,可以看作为论文的骨架与缩影,想要写好诚实信用原则论文,拟好提纲很关键,下面小编整理了诚实信用原则论文提纲,欢迎参考借鉴!论文题目: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目录序言一、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适用现状(一)诚实信用原则案件的梳理1.不同审级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适用情况2.不同权利类型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适用情况3.不同地域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适用情况(二)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乱象1.作为其他基本原则的替代形式2.作为增强法院判决说服力的工具3.作为法官“道德审判”的工具(三)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乱象产生的原因1.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模糊2.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认识不清3.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条件不明确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界定(一)学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学说及其评述1.语义说的缺陷在于未揭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内涵2.社会最高理想说的缺陷在于将诚实信用原则过于理3.立法者意志说的缺陷在于否认了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于客观的经济基础.4.当事人利益平衡说忽视了诚实信用原则更高的价值内涵5.交易道德基础说的缺陷在于将诚实信用原则局限于市场领域(二)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仅适用于特别关联领域,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于一切行为2.诚实信用原则在于保护对方当事人,公序良俗原则常用于保护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3.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主体的.要求高于公序良俗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内部修订,公序良俗原则是一种外部限制(三)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强调单方性,公平原则强调多方性2.诚实信用原则关注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公平原则侧重客观后果3.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公平原则侧重保护公平交易权4.公平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具体表现(四)本文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界定1.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道德标准法律化2.诚实信用原则强调当事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3.诚实信用原则调整当事人在客观上的民事行为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一)学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功能的认识1.国外学者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功能的学术观点2.国内学者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功能的学术观点(二)本文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功能的认识1.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评价功能应予废止2.诚实信用原则的补白功能3.诚实信用原则的衡平功能4.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功能四、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一)相关法律规则模糊1.规则模糊时适用原则的法理基础2.规则模糊时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适用(二)无相关法律规则作为裁判依据1.无相关法律规则时适用原则的法理基础2.无相关法律规则时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适用(三)规则适用个案显示公平1.规则适用个案显失公时适用原则的法理基础2.规则适用个案显失公平时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适用(四)相关规则之间存在冲突1.相关规则之间存在冲突时适用原则的法理基础2.相关规则之间存在冲突时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适用结语参考文献致谢。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法学毕业论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法学毕业论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法学毕业论文开放教育 (试点)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 (论文) 评审表题目: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姓名教育层次本科学号申请学位不申请专业法学指导教师学校their own conditions to develop the correct road, the maximum toavoid investment risk, gain profit.(three) vigorously promote the brand. To establish brand awareness, awareness of the use of brand, brand value, brand acquisition performance, enhance the competitive strength. Concentrated manpower, careful planning, packaging and publicity of a number of unique, market influence and coverage of the br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key breakthroughs, to enhance the competitive strength, walking business road the competition of alien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the pursuit of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four) to promote the integration of resources. To further broaden their horizons,effective integration of resources within the group, the city resources, other industries and regional resources, mutual trust, mutual benefit, seeking win-win principle, in the framework of national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strict inspection and argumentation, legal consultation,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procedures, strict regulation of economic activities, attract injection the social investment to the industry group, to achieve leveraging the development, ensure that the value of state-owned assets.(five)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personnel.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of cadres and workers of the existing business, firmly establish the concept of the market, enhance the sense of crisis to adapt to market competition, the sense of urgency, improve the ability to respond to market competition, improve management and operation of the market. At the same time, according to the need of industrial development, vigorously the introduction of high-quality management management personnel, and strive to build a high-quality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team, hard work, and promote the entire workforce knowledge structure, age structure, structure optimization and upgrading ability, enhance core competitiveness, adapt to the need of market competition.(six) seriously study the policy for policy. Serious research about social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undertakings in the country and the XX policy, especially the policy of industrial development, financial investment policy, financial policy and tax policy, and actively seek policy, projects and funds, enterprise and industry group mission to promote leapfrog development.目录论文提纲..................................................................第2页内容摘要..................................................................第3页正文..................................................................第4页参考文献................................................... (12)1论文提纲一、诚实守信原则的概念与渊源(一) 诚信原则的概念(二)诚实守信原则法律渊源(三)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守信原则的利弊1.民事诉讼中诚实守信原则的作用(1)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2)促进诉讼的义务(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4)禁反言(5)避免诉讼上权能的滥用与丧失2.民事诉讼中诚实守信原则的弊端二、我国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的实践缺陷1.与我国诉讼模式冲突2.诚实守信的条文化3.司法干预非诚信行为无力4.诚实守信原则司法运行困难5.成文法体制弱化了诚信原则的作用三、我国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的完善1.确立诚实守信原则之公私法补充2.诚实守信与实体法有效的衔接3.健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 their own conditions to develop thecorrect road, the maximum to avoid investment risk, gain profit.(three) vigorously promote the brand. To establish brand awareness, awareness of the use of brand, brand value, brand acquisition performance, enhancethe competitive strength. Concentrated manpower, careful planning, packaging and publicity of a number of unique, market influence and coverage of the br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key breakthroughs, to enhance the competitive strength, walking business road the competition of alien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the pursuit of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four) to promote the integration of resources. To further broaden their horizons, effective integration of resources within the group, the city resources, other industries and regional resources, mutual trust, mutual benefit, seeking win-win principle, in the framework of national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strict inspectionand argumentation, legal consultation,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procedures, strict regulation of economic activities, attract injection the social investment to the industry group, to achieve leveraging the development, ensure that the value of state-owned assets.(five)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personnel.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of cadres and workers of theexisting business, firmly establish the concept of the market, enhance the sense of crisis to adapt to market competition, the sense of urgency, improve the ability to respond to market competition, improve managementand operation of the market. At the same time, according to the need of industrial development, vigorously the introduction of high-quality management management personnel, and strive to build a high-quality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team, hard work, and promote the entire workforce knowledge structure, age structure, structure optimization and upgrading ability, enhance core competitiveness, adapt to the need of market competition.(six) seriously study the policy for policy. Serious research about social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undertakingsin the country and the XX policy, especially the policy of industrial development, financial investment policy, financial policy and tax policy, and actively seek policy, projects and funds, enterprise and industry group mission to promote leapfrog development.内容摘要诚实守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民事诉讼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但是,我国作为职权主义模式对于民事诉讼的诚实守信原则的适用与否仍然有待商榷,文章对民事诉讼的诚实守信原则在我国的诉讼模式下的适用与否进行了研究并且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守信原则适用的实践完善进行了研究。

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领域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它在法律操作和交易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诚实信用原则强调诚实、真实和公正的态度,以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的基础。

本文将探讨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原则之一。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所有人共同遵守的准则,市民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秩序能够得以维护和发展的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预测可信度和信任度,建立了一种稳定的社会环境。

这种原则不仅适用于经济交易,也适用于个人行为和社会交往。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具体体现为诚实守信义务的履行。

当各方进行交易或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保持诚实信用的态度,并诚实地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例如,一方在实施合同过程中应以诚实守信的原则全面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诺的权利和义务。

这包括向对方提供准确和完整的信息,遵守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并诚实地应对意外情况。

此外,诚实信用原则还反映在法律争议解决和司法实践中。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衡量标准,帮助法官评估各方的行为和证据,以实现公正和合理的判决。

当争议方主张其权利时,法院有权要求其提供可靠和真实的证据,确保争议处理的公开和公正性。

此外,在法庭上作伪证或故意隐瞒事实信息都被视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最后,诚实信用原则还渗透到商业活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

商业活动中,供应商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诚实守信地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商家不得虚假宣传,应当履行商品质量保证,向消费者提供诚实的信息,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无论是在经济交易、个人行为还是司法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都能够建立起一种公平、诚实、信任的社会环境。

作为法律的基石,诚实信用原则促进了公正的法律实践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诚信原则法律论文六篇

诚信原则法律论文六篇

诚信原则法律论文六篇诚信原则法律论文范文1其次,认为:“诚信原则也称善意原则”,“两者原来可以作为两个问题分开考虑,但是也可以将两者合在一起作为一个问题考虑”。

然而,一般民法学者肯定不会同意这种观点。

“谁都知道,在法国法上,无论是‘诚恳信用’还是交易平安中的‘善意’使用的都是‘bonne fio’一词,这是源于罗马法的‘bona fides’。

但是,‘善意爱护’法理是生成于近代法,正象最为典型的‘善意取得’制度中规定的那样,主要表现为以牺牲真正的权利人为代价,爱护曾经信任了某种外部征象的当事人。

从法理上说,它是一种属于以流通为中心构筑经济体制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基本框架下的私法规范;与此相对,‘诚恳信用’是将属于基本框架下的私法规范适用于详细事实,而且要依据时代的不同,在法律适用中详细地实现法的合理性,因此它作为一般条款,是一种体现可伸缩性运用法律时的推断标准。

”[15] 另外,在其提出的第一个视点,即适用“诚恳信用原则”的层面上,“一是提出了‘法律行为的解释’,一是提出了‘权利滥用’。

从就这些问题所绽开的论点论据看,尽管不能说是荒诞无稽,至少也要说它与对这两个体系分别进行过深化细致的分析的先驱鸠山博士和末弘博士的论之间没有任何学术讨论性的承继和连接的痕迹”。

[16]“尽管对本论文的基础格尔弗(Gorphe)的著作在法国民法学界的地位不得而知,但很难评价牧野英一的这篇论文对诚信原则的民法学争论起到任何推动作用。

”[17] 在牧野论文之后,也有一些综合性的判例讨论问世,但其后不久因其次次世界大战爆发,民法学讨论也随之转入低潮。

二战后的民法典修改(1947年),将诚信原则纳入民法典,由此,学说对这一问题再度表示出极大的讨论热忱,但讨论的主要方向基本是转到了对该项原则的适用范围的争论上。

依据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的介绍,在二战后的日本民法学界,有关诚信原则的论文主要有以下各篇:谷口知平《权利滥用と信用诚恳の原则》;[18]广中俊雄《信义诚恳の原则の适用范围》;[19]池田恒男《日本民法の绽开①民法の改正·前三编(战后改正による“私权”规定插入の意义の检讨を中心として)[20]等。

论诚实信用原则论文试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论文试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论文试论诚实信用原则试论诚实信用原则摘要:诚实信用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和。

本文主要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发展、涵义、本质和功能,并指出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规则,企盼能够指导司法实践。

关键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爱勤适用规则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现代民法中的帝王民法典条款,拥有所以学习和研究它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及发展壮大诚信原则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最早源于罗马法。

《法学阶梯》第1卷第1篇第3条宣示罗马法的准则是“诚实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

绝大多数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诉讼。

当时罗马帝国民主制度的立法者发现,无论法律条款和契约约定相关条款多么隐蔽,也有关规定很难把每一种情况几乎加以规定,只要本案心存恶意,就能找到规避的方法,因而不能把契约的完满履行寄托在契约的约定上,只有当事人的诚实和善意,才是应履行契约的更可靠保障。

于是,在罗马法中便发展起了诚信契约。

诚信指导方针后来为欧洲各国所继受,但起初仍然限定在契约法领域。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亦规定“契约应当以善意应履行”,此条规定中的“善意”一词一般被理解为“诚实信用”的意思。

1863年的《撒克逊民法典》第一次真正将“诚实信用”规定于其法律规范之中,该法典第858条规定:“契约之履行,除依特约、法规外,应遵守诚实信用,依诚实人之所应为者为之。

”但依该条规定,契约双方同意当事人可以通过特别约定诚实信用而摆脱履行诚实信用的束缚,所以《撒克逊民法典》中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仍仅仅属于任意性规范,未上升为民法基本要素的一项基本原则。

《德国民法典》第243条规定:“债务人须依诚实与信用,并照顾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1. 引言1.1 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它是指在民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讲信修信的法律规范和准则。

在法律层面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交易、合同履行等行为中必须诚实守信,不得欺诈、隐瞒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和促进社会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保障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涵盖了诚实、信用两方面,既要求当事人言行真实可信,又要求当事人信守承诺、履行义务,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可靠。

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和遵守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关乎法律责任和信誉问题,更关系到经济合作和社会信任的基础。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合法经营和公平交易的基本准则,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1.2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重要性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公平、诚信、合法的法治精神,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合同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规范。

在民事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旨在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和诚实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能够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也在侵权行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保护个人、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个体必须遵守法律规范,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侵权行为才能得到有效制约,社会关系才能得到和谐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重要性体现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繁荣、保障社会秩序等方面。

只有通过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我们才能建设一个诚实守信、法治健全的社会。

2. 正文2.1 诚实信用原则的来源诚实信用原则的来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业交易和社会关系中。

在商业交易中,双方当事人需要相互信任和守信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浅析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法学论文范文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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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目录一、前言 (3)二、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3)三、诚实信用原则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3)(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界定不够清晰 (3)(二)社会诚实信用体系存在漏洞 (4)(三)执法中存在诚实信用缺失问题 (4)(四)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5)四、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对策探讨 (5)(一)明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5)(二)加快诚实信用原则与国际接轨 (6)(三)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监督 (6)(四)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6)五、结束语 (7)参考文献 (7)摘要在市场经济中,民商法就是一部规范市场经济诚实守信原则的法律,它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其中的原则有很多,比如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等,而在这其中诚实守信原则最最为重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诚实守信原则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了。

如今我们已经完全步入了法治的社会,诚实信用原则逐渐受到重视,诚实信用原则是体现时代精神的重要渠道,是促进社会良性发展最基本原则,也促使着全社会的活动都朝着有法可依的目标努力。

因此,本文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入手,分析了目前诚实信用原则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法治;对策一、前言民商法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将市场经济内在规律和本质要求体现出来,而民商法最基本的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以及禁止滥用权利,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关系中有着“帝王条款”的别称,且被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高度关注着。

由于诚信原则是在民法和商法中确立的,因此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的讨论是不可避免的。

同时,在以诚信为原则的基础上,民法和商法的适用仍然存在许多弊端,需要若干步骤来不断改善其适用范围。

在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是社会经济进步的动力。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自古流传下来的道德信条,是整个社会都应该遵循的社会规范。

论民法中的诚信原则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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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的诚信原则的论文摘要:诚信,作为道德规范的内容以及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管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民事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之下,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之下,以及趋利避害的本能,一些人的劣根性就会暴露出来,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因此,重视诚信原则的社会功能,完善失信惩罚制度,对于诚信体系的建立将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诚信诚信原则失信惩罚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一)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与发展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一般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

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

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债务时,得提出不当得利之诉,请求他方返还已履行的财产。

如果未履行,可以提起“无原因之诉”,请求宣告其不受该债务的约束。

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无原因之诉都反映了道德与伦理的要求,体现了衡平与公正的精神。

可以说一般恶意抗辩和无原因之诉是诚信的最早起源。

由于受到19世纪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诚信原则尚未受到资产阶级民法典的足够重视,而仅仅适用于契约的履行。

19世纪末叶以后,法律从个人本位向团体本位发展,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

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作为19世纪的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基本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造成当事人之间经济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迫使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必须面对现实,抛弃近代民法的形式主义。

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是20世纪初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共同面对的难题。

人民将市场中的道德规范法律化,成为一条强制性条款,民法中的被奉为帝王条款的诚信原则应运而生。

从某种角度讲,诚信作为法律原则的出现是人类的不幸,因为人们已不能完全依靠彼此的道德情感来维系人与人之间的联系。

其经过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的不断挖掘,被予以重新解释并赋予其新的内涵,最终从近代民法中的契约原则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适应了历史的需要。

浅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_论文

浅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_论文

浅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它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活动中具有指导、约束、补充的作用。

因此它又被称为“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准则”。

关键词道德观念功能主观诚信客观诚信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

当事人应该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法官也要根据诚实信用、公平正义进行司法活动,尤其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更应该遵循这一原则。

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准则”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的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现在就具体的探讨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发展现代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既是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准则,又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它的历史沿革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一)罗马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而所有的诚信契约都来源于万民法,它体现了商品经济对法律的一般要求,在罗马帝国时期,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立法者发现不管法律条约和契约条款多么严密,如果当事人心存恶意,他总能找到去规避法律的方法。

因此,立法者把属于道德观念范畴的诚实信用、善意、合作精神等上升为法律意识,它要求当事人和法官都要遵守这一原则,以此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

(二)近代民法阶段从欧洲近代史上的法典编纂运动到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这一阶段为诚实信用原则发展的近代民法阶段。

在这个时期诚实信用原则被分裂了,保留了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法官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剥夺殆尽,法官只是机械性的适用法律,没有任何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但是这一时期诚信的发展为现代意义的诚实信用原则打下了基础。

论文:论我国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文:论我国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我国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庐江县人民法院计小龙内容摘要: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合同法,从两个方面对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论述和探讨。

一方面,着重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经济基础和道德基础,其在合同法中的广泛体现;另一方面,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作用进行了简要论述,同时,指出了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缺陷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全文阐明:合同法是市场经济中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最为重要的法律;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以至占据了主导地位,成为统帅合同法乃至整个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

关键词:合同法诚实信用交易功能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其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中,需讲究信誉,诚实不欺,抱有真诚的善意,在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在历史上,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曾长期以道德习惯的形式存在,作为成文法的补充而对民法关系起着某种调整作用。

为了调整毫无限制的契约自由和自由放任主义等种种弊端,立法者开始注重道德规范的调整作用,将诚实信用等道德规范引入法典,成为近代民法的重要原则。

学者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上的最早体现是在《法国民法典》第134条“契约应以善意履行”。

至《德国民法典》,则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强行性规范规定下来。

其第242条规定:债务人须依诚实信用,并照顾交易惯例,履行其义务。

从而使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债之履行的基本原则。

而至《瑞士民法典》则将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扩大到一切民事活动领域,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①。

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商品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②。

诚实信用原则涉及两重利益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该原则的作用,是在这两种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

应当说,诚实信用原则是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因而具备了一定的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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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原则“诚信”是市场的不变法则,是市场经济的生命,是任何事物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制胜法宝。

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一直恪守承诺讲诚实信用为自己创下打不倒的天下。

诚实信用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即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恪守承诺,是一种古老的道德标准,随着市场交易的频繁被确立为一项交易的基本准则及基本的道德要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滥用权利加害他人。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一词。

《商君书•靳书》把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并称为“六虱”。

但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但在当时仅有“善意”(bona fide)的概念,并未明确确认诚信原则。

一些学者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cexveptio dol generalis)。

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

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债务时,得提出“不当得利之诉”(condictio indebiti)。

中国有学者认为,古代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渊源。

在罗马法上,诚信契约是严正契约的对称。

在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

就诚信契约发生的纠纷按诚信诉讼处理,在诚信诉讼中,审判者不受契约的字面含义的约束,可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契约进行解释,并可根据公平原则对当时人的契约进行干预,以消除某些契约的不公正性,按照通常人的标准增减契约义务。

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诚信契约”都反映了道德与伦理的要求,体现了衡平与公正的精神,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最早起源。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本质根据不同的观点有下列六点说法:(一)、主观判断说。

此种观点认为应当从人的主观角度对诚信原则的内容进行把握。

德国学者施塔姆勒(Stammler)认为,法律应以社会的理想即爱人如己的人类最高理想为标准;曼尼克(Manik)称之为道德理想。

如果法律或契约与这一理想不相符,则应排除法律或契约的适用而直接适用诚信原则。

(二)、利益平衡说。

此种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德国学者斯奇尼德(Shneider)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为当事人双方之间利益的公平较量;艾格尔(Egger)称之为公平估量双方的利益以谋求利益的调和。

(三)、行为规则说。

此种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志在确立一种行为规则,即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要诚实守信、不欺诈他人。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1条对诚信的解释是:在相关的行为或交易中忠于事实真相,史尚宽先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从“信”和“诚”两方面来理解。

(四)、恶意排除说。

此种学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很难定义的,凡是不具有恶意(bad faith)的便是善意的、诚信的。

美国学者萨莫斯(Summers)认为诚信原则只是一个不能定义的短语,它是与特定的恶意概念相对应的,诚信的概念并不意味着善意(good faith)行为是什么,而意味着哪些特定的恶意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同时,他将恶意分为六类:规避交易的精神、履行缺乏勤勉和存在懈怠、故意提供不完全的履行、滥用特定条款的权利、滥用检验对方履行的权利、干扰另一方履行或不与另一方合作。

(五)、一般条款说。

此种学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十分不确定,但具有强制力的一般条款。

(六)、双重功能说。

民法学者梁慧星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的性质有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依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不待当事人援引法院即可直接依职权适用的强行性规定”。

在日本学界,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实现在制定法的解释适用中的具体的妥当性为目的而生长发展起来的,具有对制定法的规定加以“补正”及至“矫正”的功能。

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诚实信用的要求原不是出自中国本土,但诚实和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中本来就体现着的道德要求。

“信”要求为人做事要信守诺言,言出必行,不能出尔反尔。

《大学》有云:“……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关于“信”的论述就更多了,《论语》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信以成之”,“言而有信”等。

可见古人早就充分意识到这两种品质对促进个人道德完善,维系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说起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各界都有不同的看法,有的指出诚信原则具有补充性、不确定性、衡平性等特点,有的则指出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其实本质上是一样的。

诚信原则之所以具有补充性、不确定性、衡平性,正是由于“诚信原则思想渊源于自然法的善意与公平的理念,也就是说诚信原则是道德的法律化,或者法律的道德化。

”正是基于此,诚信原则才可以从善良与公平的角度补充当事人合同中未加规定的细节问题,而公平的实现有赖于衡平,但同时善良和公平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

然而这种不确定性有可能会带来一种不安全性,因此需要通过法律的技术手段来有效的规制其在个案中具体含义的释放。

综上所述,作为道德的诚信原则是直接作为道德规范的,要求人具有诚实的品德和信守自己的承诺,它是道德对人的无条件的命令。

而作为法律的诚信原则,不是法律指导社会成员的具体规则,而是作为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原则,以克服法律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因此,它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四、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精神和立法者意志的直接反映,其“帝王条款”之地位无庸置疑,但如若要给诚信原则准确定位就必须明确诚信原则与民法其它相关原则的关系。

首先,学界关于诚信原则与权利滥用原则之相互关系,向来有不同主张:(一)诚实信用系原则,权利滥用禁止系违反诚信原则之效果,因此,运用于具体事件时,可重复适用,认为“……依诚信原则,属权利滥用……”。

(二)诚信原则仅系如何行使权利及如何履行义务之指导原理,权利滥用禁止法理,并不受诚信原则之拘束,而应就各个具体场合加以处理。

(三)诚信原则乃债权法之原则,而权利滥用禁止则为物权法之原则。

(四)诚信原则系支配契约当事人间之特别权利义务关系,而权利滥用禁止则系支配无上述契约当事人间之一般权利义务关系。

(五)诚信原则为对人关系之法理,权利滥用禁止为对社会关系之法理。

笔者认为上述几种学说中以第一种学说最为有力。

实际上权利滥用的行为就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的行为,其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

于德国法中,禁止权利滥用的制度其实是依德国民法典242条为基础由德国法院创造出来的新制度。

由此可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乃诚信原则的发展和延伸,其实际上只不过是诚信原则的具体化,是诚信原则在权利行使领域的具体作用的体现。

其次,在诚信原则与善良风俗原则的关系方面,梁慧星先生认为,虽然诚实信用与善良风俗均属于一种道德准则,但二者存在和发生作用的领域不同。

诚实信用系市场交易中的道德准则,而善良风俗系家庭关系中的道德准则,亦即性道德和家庭道德。

台湾学者何孝元对此举了一个例子加以说明:如以金钱要求法官为公平裁判,要求证人为真实之证言,此乃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但并不能指责其违反诚信原则,故诚信原则实不能包括善良风俗于内。

由此可见,善良风俗原则实际上是诚信原则的有益补充,其有效规制了诚信原则无法作用领域范围中的法律关系。

但同时笔者认为诚信原则与善良风俗原则并非绝对相区别,二者亦有相互重叠交叉之处,只不过善良风俗原则更侧重于伦理道德方面,而诚信原则则更侧重于市场交易基础之方面。

再者,诚信原则与合同法中相关原则的关系。

情事变更原则渊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变更和解除领域的运用和具体化。

而诚信原则乃意思自治原则之修正,之补充,其目的在于在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均衡利益之归属,风险之负担,从而实现实质之公平,维护交易之安全。

诚信原则之勃兴乃是意思自治原则衰落的结果。

同时诚信原则本身即内涵公平正义之观念,因此可以说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具有同等之价值内涵。

由此可见,诚信原则乃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是民法原则的“原则”,可谓之民法之“帝王条款”。

史尚宽先生亦认为,诚信原则要优于一般原则,因为法律的标准应当是社会的理想即爱人如己的人类最高理想,这种理想所处的地位要高于法律和契约,诚信原则便是这种最高理想的体现,而法律和契约则属于实现这种思想境界的途径和手段。

五、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

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其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已将该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之一,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被广泛地应用。

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不仅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将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显见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已成为贯穿整个《合同法》的基本理念。

因此,在具体的合同业务操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恰当地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律师处理相关的纠纷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

它具有以下的内容和功能:(一)、确定诚实可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

(二)、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三)、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诚信原则要求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在合同订立、履行的各个阶段均有体现。

具体来说,在合同的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间还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就依诚信原则,对相对人负善意的注意义务,当事人不履行此义务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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