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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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试论民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刘宏业
摘要:诚实守信原则是民法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也是道德规范的内容原则之一,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一些人道德沦丧,诚信缺失,给社会造成十分恶劣影响和危害。重视诚信体系建设,奖优罚劣,对全民民族有着十分深远影响。
关键词:诚实守信、诚信奖励、失信惩罚
一、诚述信用与那则的形成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诚实守信,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推动深诉活动顺利进行。它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在私法领域占有重要的地位,有“帝王原则”之称。
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承认诚实信用原则,我国的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证据规定》等7条指出: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它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立举证责任的承担。这一规定明文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但由于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工作实践中一些问题的产生,如证人出庭难,上诉率高的情况产生。因此,从中外法律起源和实践看,诚实信用原则的已经有必要与时俱进,适用现实的需要。
1、个人表现为不讲真话,不守信用,弄虚作假,更有甚者是讲假话、作伪证。
2、企业的表现为不守信用,恶意逃债,违约毁约,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如毒牛奶、毒馒头、瘦肉精等事件。
四、我国民事诉讼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和现实基础
1、法理基础,民事诉讼从当事人自己的事,已过度发展为“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应予肯定。
2、立法基础,一方面作为实体的民法已经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应与之相适应;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又是诉讼法的内在要求。
3、司法实践的需要,法律不能两面俱到,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法官对具体诉讼行为作出评判,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五、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不得以各种手段蓄意拖延诉讼。
2、禁止不正当形成诉讼状态,不得以利用法律漏洞或违法契约,公序良给的不正当方式取得某种权限,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3、禁止反悔,要求当事人言行前后一致,不能相互矛盾,自食其言。
4、诉讼权利实效,当事人迫于行使自己权利,在很长
时间既不作出行使或不行使诉讼权利意思,也不实施诉讼权利的行为,使对立当事人认为他放弃权利,并提出实施了一些行为,那么当事人权利即失去效力,以后不得在要求。
5、真实义务,即当事人不能主张不真实的事实,而且不能在明知或自己认为对方提出的主张与事实相符是进行告知。
六、完善诚实守信原则的建议
1、对守信者给予奖励,
在全社会形成诚信者受尊重有好处,从而形成讲诚信,守信用的良好的社会风气。
2、加强对失信的惩罚力度,增加失信者的违法成本
在奖励诚信提倡诚信的同时,要加大对失信者的惩罚,让失信者在名誉上威信全无,经济上得不偿失;诸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者一旦查实,让其永远失去生产经营资格。并在经济上承担比造假得利高得多的惩罚。使全社会养成不予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的良好氛围。
3、立足长远,教育为先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在全社会培养诚信良好的风气,要从娃娃抓起,培养孩子从小养成守信诚实的良好的习惯,才能让诚信得到传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