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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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问题,以最高人民法院奚小明副院长主编的理解与适用为标准,理解与适用的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讲话和高民智的文章为准。
一、概念。
(一)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就是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诉讼原则,我国第一次在诉讼法进行了规定。
新民诉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二)如何理解法条中的“应当”。一般来说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性、创导性、鼓励性;二是半活性,即有具体时按具体规定处理,没有具体规定时是规范性、创导性、鼓励性;三是强制性。本条的应当就是半活性。当某个不诚信诉讼的行为发生后,有具体规定的,按具体规定办理;当某个不诚信诉讼的行为发生后,没有具体规定的,不能按原则来处理。
(三)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法官、法院是否适用这个原则?
1、诚实信用诉讼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
(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当事人应当依法善意地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起诉权、管辖异议权、回避权、提出证据等权利,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意图拖延诉讼,或者阻扰诉讼权利的进行。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诉讼时
进行宣示,保证自己的陈述真实。新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
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
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诉讼权利失效。当事人一方怠于行使诉讼权利,长期没有行使
的意思表示和实施相应的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误认为不会行使,再开始
行使权利,并导致对方利益受损的行为,法院不能支持。新民事诉讼第六
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
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
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
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的证据,规定了证据失权制度。这就要求我
们的法官必须释明清楚,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什么证据,当事人没有提交
的按证据失权处理。否则,不能按失权处理。
(3)真实的陈述义务。诚信诉讼原则主要的内容之一是当事人及其
诉讼参与人真实陈述事实和主张的义务。当事人不得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
据,不得再诉讼中作虚假陈述,证人不得提供虚假证言,鉴定人不得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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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反言。当事人反言是背信行为应当受到禁止。禁反言主要防止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出现前后茅盾的诉讼行为,从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破坏民事诉讼的整体进程。
2、诚信诉讼原则对法官和法院的适用。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
(1)不得滥用审判权。在管辖方面,不得管辖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不得拒绝有管辖权的案件的受理,在认定证据和适用法律时,要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在调解案件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行调解。法官确定开庭后不得随意更改开庭时间,不得无故延迟开庭,不得随意延长审限,不得故意增加调解期限等。
(2)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得实施突袭性裁判。要给当事人提出证据、陈述意见、进行辩论的平等机会,不得在当事人未充分表态意见时作出裁判。要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要对欠缺诉讼能力的当事人进行适当的释明和诉讼指引,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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