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风景园林学会章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州市风景园林学会章程
(2011年12月30日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命名为苏州市风景园林学会, 英译Suzhou Society of LandscapeArchitecture, 缩写SZSLA 。
第二条苏州市风景园林学会( 以下简称本学会) 是苏州市及辖区五县市风景园林绿化工作者及相关学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非盈利性的地域性法人社会团体, 是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简称苏州科协) 的组成部分, 是研究和发展苏州风景园林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宗旨:组织和团结我市风景园林绿化科技工作者、相关学者或爱好者,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致力于保护我市风景园林资源与人文资源,建设生态健全、景观优美的人居环境, 继承和发扬江南风景园林的优秀传统, 吸收国内外先进风景园林绿化的科技与管理, 为提高苏州风景园林及城市绿地的总体水平, 为苏州古城保护和现代化建设,创建优美的生态环境而努力。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第五条本会办公所在地址:
苏州市东北街178号(苏州拙政园内)邮码: 215001
电话(传真):(0512)67526096(秘书处),67526026
(《苏州园林》编辑部)电子信箱:****************
第二章主要业务工作和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学科领域: 城市绿地、园林、风景名胜、城市生态、大地景观。专业范围包括: 风景园林历史、文化、艺术理论和历史园林、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研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风景、园林规划;风景、园林、绿化、景观工程和施工;风景园林动、植物保护研究;城乡生态系统与人居环境,风景园林法规、经济与管理的研究等方面。
本会主要工作如下:
1. 开展风景园林学术交流活动, 推荐优秀论文。
2. 积极参与我市和地方风景园林的重要项目和发展战略的决策咨询、论证;接受委托,进行有关科技、学术项目的研究、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等工作。
3. 大力传播先进技术,普及科技知识,对城市绿地、园林、风景名胜、城市生态规划设计、绿化施工、监理、养护等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4. 根据园林绿化和风景区建设的发展与需要, 举办各种有关培训班或专题讲座,开展继续教育,更新和扩充知识领域, 提高我会会员的业务水平,并发现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5. 热忱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
6. 切实反映我会会员对本学科领域的工作意见和有关正当要求, 提供所属部门研究参考。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者,均可申请本会会员。
1. 单位会员: 凡我市从事风景园林业务的科研、教育、设计、风景区、园林、苗圃、园林施工单位、监理、养护单位及相关的学术团体, 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2. 个人会员: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均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 凡具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学历, 且工作二年以上, 从事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
2) 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 但在系统及相关专业上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
3) 热心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风景园林工作的领导干部;
4) 热心关爱苏州风景园林的研究保护和建设发展各项工作的有关学者。
第八条会员加入本会的程序和手续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需经二名会员或所在单位推荐;
2. 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本会理事会委托其秘书处,颁发给个人会员统一的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1. 单位会员
1) 参与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享有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和科技信息;
3) 参加本会组织的专家、学者的技术咨询、论证或评审及培训等活动。
4)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2.个人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外使用本会会员的名义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权;
4)优先或免费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权;
5)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
3)协助本会工作,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4)按照单位会员在学会中所任职务缴纳相应会费,每年的标准为理事长单位20000元、副理事长单位1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7000元、理事单位4000元、其他单位2000元。
2、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决议,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科普文章或翻译论文,积极参加科普及咨询等各项活动;
4)按照规定交纲个人会费,每年50-100元;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后,一年仍不交纳会费
者即视为自行退会,注销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停止会籍或劝其退会,直至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章程、选举或罢免本理事会;
2.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状况;
3.举办学术交流和讨论,或进行表彰、奖励活动;
4、起草风景园林学科专业的建议和宣言,向政府、社会各界进行宣传;
5.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学会上届理事会、各风景园林有关单位代表和部分关爱风景园林事业的学者组成。代表名额原则上根据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由民主协商产生。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是全体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我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