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风景园林学会章程
江苏省风景园林协会优秀设计奖评选办法
江苏省风景园林协会优秀设计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各会员单位提高设计质量,繁荣设计创作,发挥设计人员的创新敬业精神,多创精品工程,推进风景园林设计行业技术进步,为风景园林建设事业履行职责,参照建设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结合本协会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风景园林协会优秀设计奖包括: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风景园林规划以及相关生态工程、文保项目等。
第三条江苏省风景园林协会优秀设计奖每年评选一次,设一、二、三等奖及表扬奖。
优秀设计奖等级奖评选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申报数的50%,表扬奖不超过申报数的10%;一、二等奖的获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获奖项目总数的15%、35%。
达不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奖项可空缺。
第二章评选条件和范围第四条评选条件和范围(一)江苏省风景园林协会优秀设计奖评选条件:1、送报项目须是会员单位近年来承接或为主承接的风景园林设计规划项目;2、申报优秀设计奖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规划资质证书,且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3、申报优秀设计奖项目应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申报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已申报过本项奖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二)优秀设计项目评选范围: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须已完成竣工验收,且经过一个冬夏以上使用考验。
风景园林规划项目应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或付诸实施。
第三章评选标准第五条省风景园林协会优秀设计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一)优秀风景园林工程设计1、正确执行国家、省有关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应的规范、规程、规定、标准图、技术标准,贯彻国家、省有关风景园林行业发展建设的意见。
2、设计在创新、传承、特色基础上,设计工艺、选用材料等符合国情,技术稳定、安全可靠,能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因地制宜的进行风景园林总体设计,体现对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文化等要素的尊重,生态优先,注重创意,注重特色,贯彻节约、实用、美观的设计方针。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优秀园林工程奖评选细则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优秀园林工程”奖评选办法和评选细则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科协有关开展科技评奖的精神,遵照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本会会员积极开展园林绿化和园林古建施工的理论研究,创新施工方法、施工技术和施工工艺,推广新材料的应用,努力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提升施工企业的知名度和公信力,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国梦做出应有贡献,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组织开展“优秀园林工程”奖评选活动,奖名为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优秀园林绿化工程”奖与“优秀园林古建工程”奖,设大金奖、金奖、银奖和铜奖。
第二条、“优秀园林工程”奖是中国风景园林学会设立的行业学会荣誉奖,评选对象为中国风景园林学会正式会员单位在我国境内承建并经一年管护期后已交付使用的园林绿化或园林古建工程。
第三条、“优秀园林工程”奖项目由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会员单位自愿申报,并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风景园林学、协会推荐。
第四条、“优秀园林工程”奖评选活动按照节约精神办事,在评审过程中不收取申报费、评审费。
第五条、“优秀园林工程”奖的评选工作由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优秀园林工程奖评审办公室(设在园林工程分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优秀园林绿化工程”奖的项目必须是新建项目,要求绿化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和造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申报“优秀园林古建工程”奖的项目,要求新建、维修的古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和造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七条、申报“优秀园林工程”奖的项目应设计合理,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工程已验收合格,并经过一年管护期或保修期,竣工3年以内,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第八条、每个会员单位提交一个项目参评,但具有国家一级施工资质,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过10亿元的单位允许申报二个项目参评,过20亿元的单位允许申报三个项目参评,但须提供国家一级施工资质复印件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会员管理和发展,提升服务会员的水平,根据本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会员类别与入会资格第二条会员类别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三条入会资格在风景园林及其相关技术领域从业的专业人士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四条入会条件申请加入本会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同意遵守本会章程;(二)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和学生会员。
1、普通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普通会员:(1)取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风景园林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3)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风景园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实践定成就和贡献的工作人员;(4)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风景园林建设、管理工作多年,有经验、理人员。
2、资深会员:对学科发展或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恪守职业道德的专家、学者,经2名资深会员推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资深会员:(1)曾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职务;(2)曾担任本会理事,从事风景园林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者;(3)虽未担任学会工作,但从事风景园林工作三十年以上,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在学界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
3、学生会员:注册在读的风景园林专业的大学本科生、专科生或研究生,可申请本会学生会员。
(五)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1、依法登记的省、市风景园林学(协)会;2、依法登记的从事风景园林业务的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生产、管理等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下列人士不具备入会资格:(一)在刑事处分服刑期间者;(二)有本会认定的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者;(三)有严重损害本会利益行为者;(四)秘书处审查认为其不具备入会资格者。
风景园林协会章程范文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明确协会的宗旨、任务和活动范围。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协会名称](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本协会性质:由热爱风景园林事业的个人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协会宗旨:团结广大会员,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推动风景园林行业科技进步,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促进风景园林事业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第五条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主管单位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为[登记管理机关名称]。
第六条本协会会址设在[具体地址]。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八条会员大会每届[具体年数]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职权包括:(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请和解聘;(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每届任期[具体年数]。
第十一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对内主持全面工作,对外代表本协会。
第十二条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十三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资格:(一)单位会员:从事风景园林行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者。
(二)个人会员:热爱风景园林事业,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关资质,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者。
江苏省泰州市风景园林协会管理章程
省市风景园林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省市风景园林协会,英文译名JIANGSU PROVINCE TAIZHOU SCENERY BOTANICAL GARDEN ASSOCIATION,缩写JPTSBGA。
第二条本协会性质:省市风景园林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省市风景园林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联合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地方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组织和团结全市风景园林行业工作者继承并发扬中国园林的优秀传统,加强国际、国间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国外园林建设、管理的先进经验;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风景园林管理,提高全行业科学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建设;加强调查研究,密切风景园林间的联系,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代表会员的利益,保护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休息和开展科学、文化活动的园地,促进人民身心健康,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市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市公园路20号泰山公园临河禅院,邮编225300。
第二章业务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围包括:(一)调查了解风景名胜区及各类公园绿地的情况,反映会员的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提供行业发展情况的资料。
(二)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经验交流,互通信息,加强协作。
举办本地区的研讨、讲座以及各种形式的业务活动,促进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开展有关科学技术、历史文化知识宣传,促进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的德育、智育、爱国主义宣传教育,加强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名胜古迹、园林动植物、城市生态环境的保护,维护风景名胜区资源。
(四)组团参加全国和国际性花卉盆景艺术展览和学术交流。
(五)组织花卉盆景专题研究和业务技术培训;开展行业基本情况及行业发展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
江苏风景园林协会-无锡绿化行业协会
江苏省风景园林协会简讯2018年第10期(总20期) 2018年10月20日本期目录01、中办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02、“挂证”屡禁不止工程质量安全埋隐患国务院督查组:建议彻查“挂证”乱象,斩断背后利益链03、2019年1月1日起住建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04、第十届江苏省园艺博览会博览园呈现四大特点05、徐州市荣获2018年联合国人居奖06、江苏省风景园林协会表彰全省2018年度优秀风景园林设计项目07、2018-2022年安徽省风景园林产业产值每年净增100亿元2022年全省风景园林总产值将达千亿元规模08、北京市将建100家园艺驿站已有24家园艺驿站投入使用09、围绕“人城境业”四要素成都加快公园城市建设10、弹性景观:未来风景园林实践的走向11、日本福冈:“一人一花”活动一举多得12、古代园林工程中理水工程三法1、中办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式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通知如下: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划入自然资源部,不再保留城乡规划司,相应核减行政编制20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名(含1名总规划师)。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管理职责,划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相应核减行政编制2名。
三、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涉及消防部队相关人员编制的划转待转隶后另行核定。
调整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内设机构15个,机关行政编制399名,司局级领导职数57名。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2、“挂证”屡禁不止工程质量安全埋隐患国务院督查组:建议彻查“挂证”乱象,斩断背后利益链国务院第六督查组近日对建筑工程企业、注册人员、中介机构等明察暗访发现,在建筑工程领域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在内的多种执业资格注册人员长期普遍存在“挂证”现象,对工程质量安全带来严重隐患,亟待从根本上下大力气研究破解。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章程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章程(2008年10月12日经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中国风景园林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缩写:CHSLA。
第二条本会是由风景园林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组织和团结风景园林工作者,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继承发扬祖国优秀的风景园林传统,吸收世界先进风景园林科学技术,发展风景园林事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风景园林学科体系,提高风景园林行业的科学技术、文化和艺术水平,保护自然和人文遗产资源,建设生态健全、景观优美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
本会的办会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依法办会、民主办会、自主活动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求实、勤学、创新、协作的精神,为繁荣我国风景园林事业而努力。
第四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挂靠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举办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科技合作;(二)开展学科和专业教育研究,促进学科发展和专业人才培养;(三)开展科普活动,扩大行业的社会影响;(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和科普读物,搭建行业信息交流平台;(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专业展览,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六)推进风景园林师执业注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七)开展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会员专业水平;(八)发挥专家优势,为政府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专业性竞赛、评优和奖励活动。
(十)承接政府职能或受政府委托开展促进本学科和行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风景园林学会团体标准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团体标准备案号J ×-20××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技术要点Technical points in Tender and Bid for Landscape projects(征求意见稿)20××-××-××发布20××-××-01实施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发布目次前言 (II)1 总则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工程分类 (4)5 一般规定 (5)6 技术要求 (5)6.1 施工企业 (5)6.2项目管理机构 (5)6.3 技术工人 (8)6.4工程业绩 (8)6.5技术储备 (9)7 商务要求 (10)8 资信要求 (10)9 评标要求 (10)9.1 资格审查 (10)9.2 投标报价评审 (11)9. 3技术标评审 (11)9.4评标委员会 (11)10 工程总承包 (11)本标准用词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园林学会策划书3篇
园林学会策划书3篇篇一《园林学会策划书》一、活动背景随着人们对生活环境品质要求的不断提高,园林艺术在城市建设和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推动园林行业的发展,加强专业交流与合作,特成立园林学会。
二、活动目的1. 搭建园林专业人士交流平台,促进知识共享与技术创新。
2. 提高公众对园林艺术的认识和欣赏水平。
3. 推动园林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城市生态建设贡献力量。
三、学会成员1. 邀请园林设计师、景观建筑师、园艺师等专业人士作为核心成员。
2. 欢迎对园林艺术感兴趣的爱好者加入。
四、活动内容1. 定期举办学术研讨会,邀请专家分享最新的设计理念、技术和案例。
2. 组织实地考察,参观优秀的园林项目,学习先进经验。
3. 开展园林设计比赛,激发创意和创新能力。
4. 举办园林艺术展览,展示会员的优秀作品。
5. 开设园林知识讲座,普及园林知识,提高公众素养。
五、组织架构1. 设立会长一名,负责学会的整体规划和管理。
2. 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工作,分管不同领域。
3. 设立学术委员会、活动策划委员会等专门机构,负责具体事务。
六、经费来源1. 会员会费。
2. 企业赞助。
3. 政府拨款。
七、宣传推广1. 通过专业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
2. 与相关机构合作,扩大影响力。
八、未来发展规划1. 不断扩大学会规模,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
2. 加强与国内外相关学会的交流与合作。
3. 推动园林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完善。
[策划人姓名][具体日期]篇二《园林学会策划书》一、活动背景随着人们对生活环境品质要求的不断提高,园林艺术在城市建设和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推动园林行业的发展,加强专业交流与合作,我们计划成立园林学会。
二、活动目的1. 搭建园林专业人士交流平台,促进知识与经验分享。
2. 推动园林技术创新和发展。
3. 提高公众对园林艺术的认识和欣赏水平。
4. 培养园林专业人才。
三、活动主体园林设计师、园艺师、相关专业学生、园林爱好者等。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入会申请表
4.请将本表发送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电子邮箱(chsla@)。
[ ]工程技术
[ ]市场/销售/服务
[ ]退休
[ ]其它:
职称
归类
(请选择)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入中国风景园林学会,愿意遵守学会章程等各项规章制度。
申请(登记)人手写签名:
年月日
以下为申请(登记)人选填项目
政治面貌
社会任职情况
职称授予单位
职称授予时间
最终学历
获得时间
所学专业
毕业院校
现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从事风景园林工作时间
年
单位通讯地址
邮编
单位办公电话
传真
单位类型
(请选择)
[ ]科研机构
[ ]教育机构
[ ]设计企业
[ ]工程企业
[ ]生产企业
[ ]政府机关
[ ]社会团体
[ ]其它:
工作
性质
(请选择)
[ ]管理
[ ]科研
[ ]教育/培训
[ ]设计咨询
主要研究方向
发表论著情况
主要科技成果
获奖情况
其他教育经历
(就读院校/系、所学专业、毕业时间等)
其他工作经历
(单位、工作时间、职务、职称等)
参加国际科技组织
以下为学会填写项目
学会初审意见:
签字:年月日
学会二审意见:
签字:年月日
填表说明:
1.凡注明“请选择”的项目,请在括号内划“√”,可多选。
2.“申请(登记)人手写签名”项请插入电子签名(手写签名的扫描图片)。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风景园林行业的整体科技水平,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风景园林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对风景园林领域的科技投入,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规划设计与工程施工水平,促进风景园林行业健康发展。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特设立“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
为做好评奖工作,特制定本奖励章程。
第二条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推动我国风景园林领域科技进步、科技创新和科技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奖范围为风景园林领域科技成果、规划设计及工程项目。
设科技进步奖、规划设计奖和园林工程奖三个子奖项。
(一)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为:在风景园林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活动中取得的,具有创新性和特定的理论或实用价值,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明专利、研究报告、技术标准和图书等。
(二)规划设计奖的奖励对象为:在风景园林领域的各类规划、研究和设计实践中取得的,具有创新性的规划设计理论、技术和方法,对行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规划设计成果,实施后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代表性规划设计项目等。
(三)园林工程奖的奖励对象为:在风景园林领域具有代表性的,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园林施工理论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工程质量优秀且具有显著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园林绿化和园林古建(含仿建、修缮)工程项目等。
第四条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评选在全国风景园林专业工作者中进行。
第二章管理与评审组织第六条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最终审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
第七条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学会负责人、业界专家、地方代表等人组成。
设主任名,副主任名,委员名。
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产生须经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任期与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
江苏省泰州市风景园林协会管理章程样本
江苏省泰州市风景园林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江苏省泰州市风景园林协会,英文译名JIANGSU PROVINCE TAIZHOU SCENERY BOTANICAL GARDEN ASSOCIATION,缩写JPTSBGA。
第二条本协会性质:江苏省泰州市风景园林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江苏省泰州市风景园林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联合性、行业性、非营利性地方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组织和团结全市风景园林行业工作者继承并发扬中国园林优异传统,加强国际、中国间交流和合作,吸收中国外园林建设、管理优异经验;帮助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风景园林管理,提升全行业科学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建设;加强调查研究,亲密风景园林间联络,反应会员意见和提议;代表会员利益,保护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休息和开展科学、文化活动园地,促进人民身心健康,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收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泰州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泰州市公园路20号泰山公园内临河禅院,邮编225300。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包含:(一)调查了解风景名胜区及各类公园绿地情况,反应会员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提议。
提供行业发展情况资料。
(二)宣传党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计划、建设和经营管理经验交流,互通信息,加强协作。
举行当地域研讨、讲座和多种形式业务活动,促进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管理水平提升。
(三)开展相关科学技术、历史文化知识宣传,促进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德育、智育、爱国主义宣传教育,加强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名胜古迹、园林动植物、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维护风景名胜区资源。
(四)组团参与全国和国际性花卉盆景艺术展览和学术交流。
苏州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苏州市风景园林学会
苏州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苏州市风景园林学会简介苏州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苏州市风景园林学会(以下简称“苏州市园林协会”)成立于1983年,是苏州市行业协会之一,隶属于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园林协会是苏州市风景园林行业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旨在为苏州市园林绿化行业和风景园林学界的发展和进步服务,维护园林绿化行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服务和交流,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功能苏州市园林协会的职能如下:•联系行业内各单位、个人;•组织开展行业宣传、情报工作;•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和行业内长期的诉求;•收集和提供行业内部信息,为会员和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和参考;•就相关问题组织研讨会、交流等会议;•积极为和非会员提供有关各类服务;•与全国和国际室外绿化、园林景观行业有关单位和组织保持联系,进行交流等。
会员苏州市园林协会的会员分为三类,分别为园林单位会员、园林专业技术工人会员和个人园林爱好者会员。
园林单位会员主要包括生产园林苗木、生产园林机械、建设园林景观工程、供应园林景观产品或从事园林设计、施工、维护等园林绿化行业团体单位,均可申请加入苏州市园林协会。
园林专业技术工人会员是园林绿化行业的从业人员,该等从业人员由所在园林单位推荐加入。
个人园林爱好者会员对园林绿化行业有浓厚兴趣,愿意参加协会活动,抬头支持协会的自然人均可申请加入。
活动苏州市园林协会开展了大量的活动和工作,涵盖了行业内部交流、技能提升、学习讲座、公益活动等各个方面。
国内外考察和交流活动每年定期组织国内外考察和交流活动。
组织会员团队前往国内外各地,深入了解行业发展和先进工作,促进业界交流和学习。
专业学术活动定期举行一些专业学术活动,如专业讲座、技术交流会、研讨会等。
通过这些学习交流活动,会员间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提高业务水平。
公益活动协会积极开展公益活动。
2018年5月,苏州市园林协会联合苏州市丰泽社区开展了“向绿色出发,引领节能先行”主题活动,推广垃圾分类、提倡低碳生活,开展家宴送基层活动等。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关于直接招收会员的通知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关于直接招收会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园林》
【年(卷),期】2009(025)006
【摘要】为落实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有关加强全国学会组织建设的指示精神,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决定自2009年起,直接招收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并对所属会员实行网络化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1页(P73)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顺利召开 [J], 孙小佳
2.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第八届会员日活动盛大召开 [J], 李长明;张映晓;李文
3.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顺利召开 [J], ;
4.中国医师协会麻醉学医师分会招收会员通知 [J],
5.关于召开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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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苏州市风景园林学会
苏州市园林绿化优秀工程评选办法(试行)(公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为推动我市园林绿化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激励园林绿化企业不断提高造园水平,多出精品,全面提升苏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园林绿化优秀工程是苏州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专项奖。
获奖工程在设计、施工、养护管理水平应达到苏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的一流水平。
评选工作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三条苏州市园林绿化优秀工程评选由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组织领导,委托苏州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和苏州市风景园林学会实施。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苏州市园林绿化优秀工程的申报主体是项目的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
第五条苏州市园林绿化优秀工程的申报范围:1、工程地点在苏州市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2、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规模300万元以上;3、在申报时工程竣工验收已经满6个月。
第六条申报苏州市园林绿化优秀工程的条件: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2、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符合相关建设程序;3、设计、施工、验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体现生态型和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理念;4、施工质量优秀;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使用的评价良好;6、工程所在地的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推荐。
第七条苏州市园林绿化优秀工程根据《苏州市园林绿化优秀工程评分标准》择优选取,并具有以下特点:1、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有所创新,布局合理,施工精细,维护良好。
2、突出植物景观,体现物种多样性,植物配置科学合理,植物群落富有特色,园艺水平高,绿量大。
3、突出城市或本地区独特的自然、历史、文化风貌。
4、建筑、小品与绿化环境和谐统一,安全耐用,整体景观优美。
5、施工组织管理科学、规范。
6、达到预期的生态、社会及经济效益,在苏州市能够起到示范作用。
第八条申报苏州市园林绿化优秀工程应提供的材料:1、申报表;2、工程简介;3、资质证书;4、中标通知书;5、工程合同;6、工程竣工图纸;7、竣工验收证明;8、监理总结;9、质量监督报告;10、反映工程建设和效果的彩色照片附文字说明。
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正文:---------------------------------------------------------------------------------------------------------------------------------------------------- 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6月26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5日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2009年6月26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2009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区域。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加大保护投入。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设立生态补偿资金,用于因设立、保护风景名胜区而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补偿,促进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产业结构调整、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生态保护和修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
第五条市园林和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
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保持园林的完整风貌,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苏州园林,是指历代建造具有典范性的、以写意山水艺术为特征,由古典建筑、人工山水、花草树木为要素组成的宅第园林、寺庙园林、衙署园林、会馆园林、书院园林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苏州园林以及苏州园林遗址。
第四条苏州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称市园林主管部门主管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业务上受市园林主管部门指导。
规划、建设、环保、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苏州园林及园林内的文物的保护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一切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苏州园林,对应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有关事项,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控告和制止。
对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部分,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确保苏州园林的有效保护管理。
第八条园林主管部门职责:一考察、论证苏州园林及遗址,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二拟定苏州园林及遗址的修复计划和保护管理措施;三参与划定苏州园林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苏州园林遗址的保护区域;四对苏州园林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及其设计方案参加审查;五开展保护苏州园林的科学研究,培养管理人才;六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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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风景园林学会章程(2011年12月30日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命名为苏州市风景园林学会, 英译Suzhou Society of LandscapeArchitecture, 缩写SZSLA 。
第二条苏州市风景园林学会( 以下简称本学会) 是苏州市及辖区五县市风景园林绿化工作者及相关学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非盈利性的地域性法人社会团体, 是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简称苏州科协) 的组成部分, 是研究和发展苏州风景园林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宗旨:组织和团结我市风景园林绿化科技工作者、相关学者或爱好者,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致力于保护我市风景园林资源与人文资源,建设生态健全、景观优美的人居环境, 继承和发扬江南风景园林的优秀传统, 吸收国内外先进风景园林绿化的科技与管理, 为提高苏州风景园林及城市绿地的总体水平, 为苏州古城保护和现代化建设,创建优美的生态环境而努力。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第五条本会办公所在地址:苏州市东北街178号(苏州拙政园内)邮码: 215001电话(传真):(0512)67526096(秘书处),67526026(《苏州园林》编辑部)电子信箱:****************第二章主要业务工作和范围第六条本会的学科领域: 城市绿地、园林、风景名胜、城市生态、大地景观。
专业范围包括: 风景园林历史、文化、艺术理论和历史园林、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研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风景、园林规划;风景、园林、绿化、景观工程和施工;风景园林动、植物保护研究;城乡生态系统与人居环境,风景园林法规、经济与管理的研究等方面。
本会主要工作如下:1. 开展风景园林学术交流活动, 推荐优秀论文。
2. 积极参与我市和地方风景园林的重要项目和发展战略的决策咨询、论证;接受委托,进行有关科技、学术项目的研究、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等工作。
3. 大力传播先进技术,普及科技知识,对城市绿地、园林、风景名胜、城市生态规划设计、绿化施工、监理、养护等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4. 根据园林绿化和风景区建设的发展与需要, 举办各种有关培训班或专题讲座,开展继续教育,更新和扩充知识领域, 提高我会会员的业务水平,并发现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5. 热忱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6. 切实反映我会会员对本学科领域的工作意见和有关正当要求, 提供所属部门研究参考。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者,均可申请本会会员。
1. 单位会员: 凡我市从事风景园林业务的科研、教育、设计、风景区、园林、苗圃、园林施工单位、监理、养护单位及相关的学术团体, 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2. 个人会员: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均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 凡具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学历, 且工作二年以上, 从事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2) 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 但在系统及相关专业上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3) 热心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风景园林工作的领导干部;4) 热心关爱苏州风景园林的研究保护和建设发展各项工作的有关学者。
第八条会员加入本会的程序和手续是:1. 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需经二名会员或所在单位推荐;2. 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3. 由本会理事会委托其秘书处,颁发给个人会员统一的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的权利:1. 单位会员1) 参与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享有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和科技信息;3) 参加本会组织的专家、学者的技术咨询、论证或评审及培训等活动。
4)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2.个人会员: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对外使用本会会员的名义权;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权;4)优先或免费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权;5)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1、单位会员: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2)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3)协助本会工作,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4)按照单位会员在学会中所任职务缴纳相应会费,每年的标准为理事长单位20000元、副理事长单位1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7000元、理事单位4000元、其他单位2000元。
2、个人会员: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2)执行本会决议,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3)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科普文章或翻译论文,积极参加科普及咨询等各项活动;4)按照规定交纲个人会费,每年50-100元;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后,一年仍不交纳会费者即视为自行退会,注销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停止会籍或劝其退会,直至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本章程、选举或罢免本理事会;2.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状况;3.举办学术交流和讨论,或进行表彰、奖励活动;4、起草风景园林学科专业的建议和宣言,向政府、社会各界进行宣传;5.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学会上届理事会、各风景园林有关单位代表和部分关爱风景园林事业的学者组成。
代表名额原则上根据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由民主协商产生。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是全体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我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推荐名单,经审核讨论后批准,在理事大会上通报。
理事每届更新在三分之一左右,理事一般不得超过二届。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2.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3. 筹备召开本会会员代表大会;4. 制订学会的活动计划、管理制度, 并组织实施;5. 决定学会所属机构或专业学组,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6. 组织有关技术鉴定, 推荐优秀论文, 建议由政府或本会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7. 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或学组开展工作;8. 代表本会与其他学会、研究会、协会加强友好协作联系。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基本每年召集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 对理事会负责。
由常务理事会讨论聘请老专家和热心风景园林事业的领导为本会顾问或其他名誉职务, 任期一届。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应召开2-3 次会议, 情况特殊, 也可增加或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 副理事长5-9人, 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以及常务理事若干人,共35—40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著名专家学者, 并要求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正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后, 可连选连任, 但不超过两届,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另有研究会及专业学组:1. 历史文化艺术专业委员会; 2.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3.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4.植(动)专业委员会;5.经济管理专业委员会;6.科技信息专业委员会;7.专家咨询专业委员会。
全称均在专业委员会前冠以“苏州市风景园林学会”。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1. 主要有会费、科研费、课题项目费;2. 争取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3. 举办各种有偿活动的合法收入;4. 社会团体及个人的资助或捐赠;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遵行正规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二十八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条本会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参照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章程有关规范和精神执行。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会章程经2011年12月30日我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 报请挂靠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