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人性观
先秦法家核心思想理论基础和国家理论
先秦法家核心思想理论及其现代启示08春法学本科班学生: 贺廷海摘要:本文从法家的人性论入手,以此为基础论述他的国家理论和政治思想及其对后世中国的影响。
关键词:先秦法家思想理论国家理论现代启示一法家思想的理论基础法家思想的理论基础是由以下两方面组成的。
一是,人性论。
即,法家所持的人性本恶观点,认为人都是利己的动物,一切之行动都从自身利益出发,趋利避害。
二是,历史发展观。
即,法家认为人类历史是永恒向前进步的,法律也要随时势的变化而改变。
1人性论:人治与法治之辩春秋战国,性恶与性善曾是各派争论的焦点之一。
在我们看来,研究人类社会的政治法律问题时,人性才是一个根本出发点。
这种被认为是“形而上”的逻辑假设,对于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构建的科学化所发挥的作用,应当是大于历史唯物主义所发挥的作用的。
确实,如前所言,人的问题,应该从人本身出发去研究。
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
双方争论的焦点实际上是人之本性是利他还是利己。
儒家,尤其是孟夫子,坚定地认为,人性本善。
然而,这种假设显然是不能在当时的现实中站稳脚跟的。
当时天下,就像他自己所描述的那样“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面对现实,孟夫子的回答竟是“人性本善,自有法墨兵三家而沦丧,不亦悲夫”。
这既缺乏说服力,又不免让人产生儒家论学先定罪,缺乏学术包容精神的想法。
因此,儒家的性善论,基本是立论无据的,故不可采纳。
然后,我们来看性恶论,即,人性利己。
在法家看来,“趋利”、“利己”是人之本性,“民之于利也,若水之于下”。
也正是从这“若水之于下”的利己性中,法家探索到了拯救世界,救赎罪恶的方法。
法家的基本假设是人性利己。
尽管,后世西方的学者也认为人还是存在有限的利他性的,但人从根本上还是一种利己的动物。
当然,法家所谓的人性利己并不意味着人一定会“损人利己”,虽然“恶”,但还不至于“恶”到无法拯救。
根据这一假设,人是不大会去关心他人利益的减损的。
但每个人一定会将精力投入为自己谋利之中。
法家人物及伦理思
新情况带来了新问题,当时各国诸侯面临的
都是这样的情况。自孔子以来,诸子百家共 同努力解决的就是这些问题。但是他们提出 的解决方案多是不现实的、难以实行的,因 为当时各国诸侯需要的不是对百姓行仁政的 理想政治,而是如何应付他们的政府所面临 的新情况、新问题的方法。
3、对现实的实际政治有深刻理解的“法术之士”应运而生。 诸侯常找些对当时政治有深刻理解的人出主意,把他们当作 顾问,有时候竟成为首相,他们提出了一些治理大国的法术, 这些人就是所谓的“法术之士”。 这些法术主张把权力高度集中于国君一人之手,他们鼓吹说, 这些法术即便是不十分聪明的人也会用,因而国君根本不需 要是圣人或超人,只要忠实地执行他们的法术,哪怕是只有 中人之贤也能治国,并且治理的很好。 还有些法术之士更进一步将他们的法术理论化,作出理论的 表达,于是构成了法家的思想。
法家之重利贱义,正是为了不遗余力地追求
和维护它心目中的“公利”,而不是提倡和 肯定私利,这是法家义利观主张的唯一价值 标准与价值导向,也是它的唯一目的。
法家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对义利论的贡献主要
有二: 一是强烈的现实精神; 二是区分了“公利”与“私利”,并主张 “废私行公”
其一,现实精神
比如,他曾举“不才之子”来说明。他说
“不才之子”为恶,父母怒之而不改,乡亲 讥之而不为动,师长教之而不为变,只有官 吏捕头拿着刑具来了才因惧怕而变其节易其 行。为什么呢?其不改恶行,是因为为恶可 以得利;其改变恶行,是因为改变可以避免 受刑,无论行为的改变与否,都体现着好利 而恶害的永恒人性。
2、韩非子之人伦关系论
其一,韩非子认为一切人伦关系本质上都是
利害关系 包括父子关系、夫妻关系、君臣关系、同事 关系乃至其他各种关系本上都是利害关系 其二,考虑个人利害得失是人处理人我关系 的原则
试论法家的人性观与法治
试论法家的人性观与法治论文摘要人性及其善恶问题是中国思想史的核心问题之一,其善恶之争,自古及今一直喋喋不休。
本文无意于探究各家人性论之优劣,仅试通过对法家人性观的解读,理清法家思想的源流,加深人们对法治思想的理解。
论文关键词法家人性观法治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立说,百家争鸣,围绕着如何富国强兵一统天下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在这个过程中,人性的善恶问题成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甚至成为支撑士子们思想理论的基石。
就法家而言,它所倡导的政治体制是“法治”,他们的代表人物从人性论入手,通过对人性的认识和分析,提出了“因人情”而“治天下”的法治思想,并在百家争鸣的浪潮中成为诸侯朝堂上的最后赢家,尤其是经过变法实践检验以后,法治思想更加深入人心。
虽则汉以后法家作为一个派别已烟消云散了,但“儒表法里”的治国思想却一直是支撑中国封建社会的柱石,它对中国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因此,本文试通过对法家人性论的解读,理清法家思想的源流,加深人们对法治思想的理解。
关于人性问题,我们现在一般认为:人性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
自然属性是指人的原始本性,就是人的感官和肢体的生理欲求,即人同于动物的自然属性;而人的社会属性则是指人之所以为人的规定性,是“人之所以异于禽兽”的道德属性,集中表现为仁义礼智等善德。
但在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对人性及其善恶问题却是各持己见。
众所周知,我国传统思想中的人性论,起源于儒家学派。
孔子认为人“性相近也,习相远也。
”故多言仁义而重教化,试图以伦理道德的说教来协调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利害矛盾关系。
他虽未过多的言及人性,但却是后世思想家人性观念的思想发端。
孔子之后,诸子百家对人性及其善恶问题大致分持四种观点:无善无恶论、有善有恶论、性善论和性恶论。
“无善无恶论”认为人性无善恶,所谓的善与恶都是后天的因素所造成的;“有善有恶论”认为“善”和“恶”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属性,这种先天本性的强弱在于养。
法家的领导思想
法家的领导思想法家的领导思想法家是与儒家截然对立的一个学派,其领导思想也与儒家截然不同。
儒家强调“德治仁政”,而法家则强调“法治天下”。
一、法家的代表人物法家认为人性“善者伪也”,因为人的欲望是先天的,有欲望必然生淫乱,所以“恶”是人的本性。
既然人性是恶的就不能顺其人性自然而发展,必须要中刑罚以禁止。
法家以“性恶”为起点,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的领导观念,重视的是组织的领导权威。
法家的集大成者之韩非子(约公年前280年~公元前233年),战国末期韩国人(今河南省新郑市),出身于贵族世家。
韩非子原为韩国贵族后为秦始皇赏识所用,最终遭到李斯等嫉妒他的才华,馋毁下狱而死。
师从荀子,是中国著名的道家、哲学家、思想家,政治家和散文家。
韩非子口吃,不善言辞,但却善于著书,著有《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五部书,统称为《韩非子》。
韩非子为君主设计的治国之道,其基本原则就是用法之相忍,不用德之相爱。
以法之治国包括赏和罚两个方面,违法必罚,守法必赏。
赏和罚的基础是人性,是对人性的满足。
以“法”治国就叫做“法治”。
二、发家的核心领导思想韩非子提出了以“法”为中心的法、术、势三者合一的封建君主统治术。
他在人性自利假设基础上,有选择地把商鞅的“法”治、申不害的“术”治、慎到的“势”治进行提炼综合,提出了旨在帮助当时的国君驾驭群臣、治理国家、富国强兵、称霸诸侯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
其中,法指法规制度,术指国君驾驭群臣的方法和艺术,势指国君的权势、威势。
韩非子认为,国君应该综合运用这些要素,凭借自身的权势和威势,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并结合有效的领导方法和艺术来驾驭大臣,达到富国强兵、称霸诸侯的目的。
韩非子认为三者必须并用,并以“法”为中心。
认为君主光靠法令治国不行,还要靠君主的权势来推行法令,运用法令来统一思想。
有了权,有了法,即使一个平凡的君主也可以“抱法处事”“无为而治天下”。
后来历史上的包拯也讲:“法令既行。
韩非子的法家思想
韩非子的法家思想韩非子是古代中国一位杰出的思想家,他的思想主要表现在法家学派中。
法家是先秦时期的一种哲学思想,也是儒家、道家、墨家等其他学派的主要竞争对手,韩非子是法家学派中最具代表性的思想家。
在韩非子的思想中,他认为人性本恶,人类社会中存在着一系列的危机和问题,需要通过法律强制管理和纠正,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本文将从韩非子对人性、政治、社会和法律的看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人性本恶韩非子认为,人性本恶,人天生就是自私自利的。
人们之所以会做善事并非出于天性,而是因为受到社会的道德和政治规范的制约。
反之,如果缺乏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制约,人类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和浩劫中。
他认为,“民不畏死,奈何以刑之”,就是在通过法律制度来达到对社会稳定和秩序的管控。
韩非子的这种人性本恶的观点,对后来的中国政治和法律思想以及社会文化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政治在韩非子看来,政治是一切社会活动的核心。
政治和社会秩序是密不可分的,政治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韩非子主张以国家利益为重,反对个人主义和英雄主义的思想。
他认为,国家的长远利益应当置于一切个人利益之上,即使政治决策会给一部分人造成不利影响,也要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
同时,为了保证满足国家和人民的需要,他提倡通过国家计划经济来实现对经济的控制和指导,以及对民生事务的管理。
三、社会在韩非子看来,社会不是一个自由发展的空间,需要政治和法律来规范和管理。
他认为,社会是由无数微观利益构成的复杂网络,需要建立一套体系来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同时,他提出了“物力至上”的观点,即物质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对于社会的发展来说,物质利益的地位是最优先的。
四、法律对于韩非子而言,法律是治理社会的重要手段。
他认为,法律是执政者统治和管理社会的最有力武器。
通过法律来约束人民的行为和规范社会的秩序。
他从法的来源、制定、施行和维护角度,阐述了他的法家思想。
他认为,制度必须将教化作为手段,通过法律教化人民,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中国古代思想家对人性的不同理解和探求
中国古代思想家对人性的不同理解和探求在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中,对人性的理解和探求一直是一项重要课题。
自先秦时期以来,中国的哲学家们一直在不断地思考着人类本质和个体所应扮演的角色。
这篇文章将探讨中国古代思想家对人性的不同理解和探求。
一、儒家的人性观儒家一直强调人性的善良,并强调教育对于发掘人性的美善的重要性。
孔子提出的“仁爱”思想,旨在让人们感受到内心的温暖和同情。
在儒家看来,人性本来是好的。
因此,他们强调教育,认为只有通过教育才能真正发掘和培养人性中的美善和道德素质。
儒家以仁爱为核心的思想,深入人心,有很强的感召力。
许多儒家思想家也提出了相关的理论来支持这一观点。
比如,荀子认为“人之所以为人,必以其善者得之矣”,即人之所以能成为人,是因为内心有着美好的品质。
再如,朱熹认为人性「善」而「一」,人之初性本善,只是后来受到了外界的影响,产生了不道德的行为。
这些思想家都坚信,人性本来就是好的,只有在生活过程中才会受到影响。
二、道家和墨家的人性观相比儒家的“人性本善”,道家和墨家的人性观却略微有些不同。
他们认为,人性是基于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而呈现出来的。
在道家看来,人性是自然而然地存在的,而墨家则认为人的行为是受到道德和规则的约束的。
比如,在道家思想中,道德并不是一种单纯的行为规范,而是一种根深蒂固的基本原则,注重个体的自我修养和对自然环境的敬畏。
墨家比起儒家更加强调了道德规范和社会大众的责任。
他们认为,要通过硬性规律和法定准则来约束和控制人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秩序。
三、法家的人性观法家强调了权利、权力和的这些概念。
在法家看来,人的行为是受到权力和制度的约束的,而这些权力和制度要伴随着社会的规范和政策才能实现。
张载对法家的人性观进行了批判,他认为法家过于强调了司法的重要性,导致社会缺少了相应的文化和理念。
而这些文化和理念才是构成社会最根本的因素。
四、兵家的人性观兵家的人性观则更为极端,其孜孜以求的目标是如何训练出完美的士兵。
法家思想辩论总结
法家思想辩论总结法家思想是中国古代的一种重要学派,它以法治为核心,注重制度建设和秩序维护,提供了一种理性的社会管理方式。
在中国古代的诸子百家思想中,法家思想与儒家思想相对立,二者在政治观念、道德观念和社会管理方法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引发了一系列的辩论。
以下就法家思想的优点、缺点以及与儒家思想的辩论问题进行总结。
首先,法家思想强调以法治国,主张严格制定和执行法律,将政权掌握在法律的框架内。
这一思想在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中具有重要意义。
法家思想认为,人性本恶,必须通过制度法律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这一观点避免了个别人的恶行和道德经验对社会的伤害,增加了社会的稳定性。
其次,法家思想强调实用主义,强调功利性原则,注重切实利益和现实效果。
法家思想认为,政治和社会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持社会秩序和稳定,提升国家实力和人民福祉,而不是简单追求道德高尚或理想状态。
这一观点使政治决策更加务实,推动了政府的有效管理和发展。
然而,法家思想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法家思想过于强调法律和制度,忽视了人性和道德的重要性。
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过于依赖法律和制度会降低人们的主观能动性,限制人们的自由发展和创造力。
其次,法家思想过于强调功利主义原则,可能忽视了对公平和社会正义的追求。
法家思想所追求的效果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例如过度强调智慧统治和政府威权,限制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法家思想与儒家思想之间的辩论主要集中在政治观念、道德观念和社会管理方法等方面。
儒家思想偏重于道德教化和人性的良善,注重个人的道德修养和自律,强调仁义的智慧统治。
儒家思想认为,政府应该通过儒学教育和德治来管理国家和社会。
而法家思想提出,政府应以法治为纲,通过法律和制度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两种思想的辩论主要是在政治权力、社会管理和人性本质等方面的差异。
总的来说,法家思想在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并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家思想通过强调法治、实用主义和功利性原则,提供了一种理性的社会管理方式。
法家伦理思想
人性观
人性观
法家伦理思想中最具主题色彩的就是相关人性论的主张。在法家看来,好利恶害,趋利避害是古往今来人人 固有的本性。这种本性是不可改变的。从传承思想文化的角度看,法家的人性论观念是对荀子人性恶思想的承续。 荀子的性本恶思想主要表现为:人的感官欲望的无法满足状态,他在《荀子·性恶》说:“目好色,耳好听,口 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佚,是皆生于人之情性者也。”他认为,正是在人的本能的基础上,产生了人的财 产占有欲和好利之心。《荀子·荣辱》中写道:“人之情,食欲有刍豢,衣欲有文秀,行欲有舆马,又欲夫余财 蓄积之富也。然而穷年累世不知足,是人之情也。”同时还认为,人的共同心理是好荣而恶辱,从尧舜到庶民百 姓没有什么差别,而人世间最值得荣耀的就是掌握政治权利。《荀子·王霸》里谈到:“夫贵为天子,富有天下, 名为圣王,兼制人,人莫得而制也,是人情之所同欲也。”荀子认为人的这种本性是不尽合理的,这就应该借助 于开展深入的社会实践来矫正,即‘化性起伪’。法家先驱及代表人物或先于荀子谈到了或在荀子之后拓展了这 一人性论思想。《管子·禁藏》说:“夫凡人之性,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 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之入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 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焉。”商鞅认为,人的本性是好利的,人性好利的主要 表现为人的生存欲望和生存需要。《商君书·算池》里指出:“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而索乐,辱则 求荣,此民之情也。”由于人有这种生存需要,因此,每一个人在利弊之间都要趋利避害。《商君书·算池》: “民之生: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商鞅认为,人的本性与生俱来,人的一生就是追逐名利的一生,人 的所有行为都受制于好利的本性。这种人本性论应用在政治上就是追求爵位,经济上就是追求田宅。
先秦儒法家人性观及其礼法思想的探讨
子上》 人性之善也, 记:“ 犹水之就下也。 人无有不善, 水无有不 下。” 孟子提出人性向善, 与水流低注一样, 然赋予、 由自 与生 俱来。人性善的具体运用就是孟子仁政思想, 行不忍人之 即“ 政”利用侧隐、 , 同情、 互助等良知良能治理国家, 用道德教化
底得民众的自觉拥护。 (二) 荀子的人性恶及“ 隆礼”“ 、重法” 思想 荀子虽上承孔孟 , 但有显著不同, 形成了独到的“ 隆礼” 、 “ 重法” 理论体系。 荀子曰: “ 若夫目 好色, 耳好声, 好味, 口 心好
家庭生活仍是中国人第一重要的社会生活这种客观个家庭成员的环性反馈过程还会彼此影响彼此关联这样就现实为以家庭作为关注与改变焦点的系统式家庭治疗提供了构成了一个动态的相互作用的复杂系统家庭成员的生理或良好的温床
先 秦 儒 法 家 人 性 观 及 其 礼 法 思 想 的探 讨
项 林 叶 健
(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区) , 北生于人之情性者也;感而自 不待 然,
事而后 也。“ 生者 ” 从人之心, 顺人之 必出 争夺, 犯分 情, 于 合于
力夸大法律的作用 , 认为这种治国之术是富国强兵、 称霸诸侯 的最好选择。 二、 对偏法家人性观及其礼法思想的思考 ( 一)从人性观 内容看, 善恶都是维护君主专制的理论依 据, 不可能形成现代意义的法治思想。 儒法家人性和礼法都和为君王统治服务的思想是一致 的。 孟子对齐宣王说 :“ 今王发政施仁, 使天下仕者皆欲立于王 之朝, 耕者皆欲耕于王之野, 商贾皆欲藏于王之市, 行旅皆欲 出于王之涂. 天下之欲疾其君者皆欲赴想于王, 其若是, 孰能 御之? ” 孟子 梁惠王上》 , 仁政” (《 ) 行“ 目的是君主无敌于天 下。荀子人性恶论提倡隆礼重法,但他认为: “ 圣人化性而起 伪, 伪起而生礼义, 礼义生而制法度。” 荀子 性恶》 (《 )圣人是 居于百姓之上的先知, 人性自 然不同于普通百姓的恶。 荀子礼 和法统一主张的实质也是 “ 立君上之势”法律只是维护道德 , 伦常等级秩序的手段 。 “ 儒法之争” 仅仅是在王权至上的背 景下展开的“ 治国方略” 之争。 现代法治是建立在西方人性恶的基础之上的。基督教的 原罪说认为人天生有罪恶的本能,权力拥有者与行使者也不 例外, 并且统治者的恶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灾难, 所以西方普 遍表现为对统治者和官吏不信任, 想方设法警惕和防范国家 权力滥用。因此西方在长期实践中创建和完善了相对完整的 权力制约机制,认识到必须依靠法律才能对权力进行有效防 范。 这种理念使法律在人心中获得了“ 至高无上” 的地位, 无论 是当权者还是平民百姓都要受法的约束,法律平等的思想也 逐渐深人人心。 同样基于性恶论, 在中国强化了人治 , 而在西方却发展出 了法治 ,我们应反思善性观念影响下不同制度 的安排和实 践。儒家相信人性善, 更对圣人的善深信不疑, 不可能充分重 视法律 , 持人性恶的法家也不排斥君权至上 , 这样不可能建 立法律普遍约束力, 更不可能衍生出法治文明。现在, 我们已 建立起比较完整的法制 , 然而现代法治本身的精神价值与我 们的传统有巨大差异。直面人性观的缺陷, 对于能否彻底实 现法治极为枚关。我们应认识人性善恶的普遍性, 在法治建 设中合理的防恶扬善 , 树立法律至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现代法治理念。 ( 二)性善论和性恶论都提 出人有善因紊和恶因素, 但对
法治视野下对人性观思辨
法治视野下对人性观的思辨摘要:人性究竟是善、是恶还是皆有?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结论催生出了各大文明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
现代世界普适的”法治”模式的人性基础究竟是怎样?关键词:人性、善、恶、法治法治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秩序状态,意味着将国家机器制定的法律作为至上的行为规则,虽然其到现代社会才真正的确立起来,但是却是萌芽于传统文明的血液之中。
今天,当我们深入探究法治的法理学基础时,创造性的将对人性的理解纳入其中。
一、人性论的传统思辨古代先贤早已对人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而东西方文明形成了截然不同的理论,进而产生截然不同的治国观:(一)东方文明主流观点认为人性本善通常认为,以中华文明为主的东方文明是一种乐感文化,推崇人性本善,而作为中华文明的主流学派,传统儒家理论正是这种观点的源泉所在。
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创始人孔子企图恢复周礼的统治秩序,于是在《论语》中提出”克己复礼为仁”的观点;而后,孔子的忠实继承者孟子也说”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这都表明了,这些古代先贤们认为善是人的本性,只要一心向善,终究会求仁得仁。
但是与此同时,儒家学者们同样感知到了人性中不足的一面,呐喊出齐修治平的口号,鼓励性本善的人民不断提升自我的修养,达到圣贤的境界。
另外,儒家还结合当时的神权理念,主张”天赋明德”,认为人们所遵从的道德一类的规范是上天赋予,与生俱来的,而不是人为创造的。
儒家的治国理念也由此崇尚”人治”,孔子等人将国家的兴盛寄希望于君主的德行,认为只要君主不断完善自己,从内在上修习成圣贤就可以将国家治理好。
尽管如此,这却并不意味着当时其他的人性观没有立足之地,例如儒家的集大成者荀子就认为人性本恶,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一种观念的进步。
中国古代的人性观经历了由孟子到荀子这样的一种理论的转变,是一种深刻的进步,虽然他们都没有跳出道德的范畴,但这是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与历史局限性的。
到了战国中后期,荀子的学生韩非子对人性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他从老师那里继承了认识人性求诸自然的路径,又吸收了当时道家”人法自然”的观点,创立了一套独特的治国理念。
人性可塑——法家治世观刍议
第二 , 教化不足 , 则 人之恶 性难制 , 人之 善性难 伸。苟子 说 : “ 然则从 人之性 , 顺人 之 情 , 必 出于争 夺 , 合 于犯分 乱理 , 而归 于
暴, 故 必将 有师法之化 , 礼义之道 , 然后出于辞让 , 合 于文理 , 而归 于治 。 ” 陈贤妹虽未受专业师法 之化 , 却彻底践 行 了社 会 、 父 母所
二、 原 人 性 善恶 ’
人后天之善性 , 而去人先天之恶性 , 若无教 , 孔融是绝不会让梨的。
是以 , 人性本恶 , 然 也。 然而 , 人经过后天之教 为何仍 或性善 , 或性 恶?先哲们 先 给 出了两点解 释。第 一 ,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的意识形态 。管 仲
说: “ 国多财则远 者来 , 地辟 举则 民留处 , 仓廪 实则 知礼 节 , 衣食 足则 知荣辱 。 ” 韩非 子也说 : “ 古者 , 人 民少 而财 有余 , 故 民不 争。
一
、
小悦 悦 事 件 : 2 0 1 1 年1 0月 1 3日 , 2岁 的 小 悦 悦 相 继 被 两 车 碾
压, 7分钟 内, 1 8 名路人视而不见 , 漠然而去 , 最后却是一名拾 荒阿 姨陈贤妹施以援手 。l 0月 2 1日, 小悦悦经抢 救无效于凌晨离世。
挟尸要价事件 : 2 0 0 9 年 1 0 月2 4 日大 学 生 何 东 旭 、 方招 、 陈及
授礼义之道 , 其善性之举 , 则 顺 理 戒 章 。其 经 济 能力 有 限 , 却 仍 能
人性 善恶孰是?孟 子主人 性本 善 , 苟 子主人性 本恶 , 二 者各 有精妙 , 而于经世之用 , 唯 后者 。《 苟子 ・ 性恶 篇》: “ 人 之性 恶 ,
韩非子有关人性的看法
韩非子有关人性的看法摘要:学术界对于韩非子的研究日渐流行,尤其是对于韩非子在人性方面的看法的研究,为学者研究中国哲学和历史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本文重点考察韩非子关于人性的哲学思想的起源和解释,对韩非子的人性观及其教育和社会背景进行了研究和阐释。
关键词:韩非子法家人性观后世影响一、韩非子对人性看法的原因分析1.各个流派的影响韩非子其人是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师从荀子,故而思想中必然有一定儒家思想的成分;虽然是荀子的学生,他的主张却更多的的来自于老子,他犀利的指出仁义,道德是没有用的,个人的德行也是靠不住的。
韩非子作为法家的集大成者,结合了法家讲究的法、术、势,坚定地指出,人与人之间纯属利益分配关系。
韩非子的哲学观点受到儒家及管子和商鞅的影响。
荀子认为“性恶论”,认为君子、小人都一样,“人之生也固小人。
”管子指出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的;商鞅则认为“人性之恶,必以律法而后正”。
他们对韩非子人性本恶的观念影响最大。
韩非子作为荀子的学生,跟随其观察到人对于自然欲望不抑制,跟随自己的欲望随心所欲。
但韩非子与荀子又有所不同,韩非子相信道德教育是不能改变人性的,因此他主张废除礼法,转而专注于法律和刑罚。
另一方面受老子的影响,“无为而治,不言之教”的观念被韩非子所吸收。
这也是他认为人性不能改变或需要改变的原因。
除了他的教育背景对他的人性观念的认识有影响之外,他生活在战国末期,社会背景也对他的思想形成有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根据他对当时社会环境的体会,他对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方面提出了极其批判的观点。
2.社会背景的原因韩非子发现,由于当时的社会制度关系,以及当时社会对于女性的传统偏见,会发生父母杀死或遗弃女儿的现象。
此外,他还认识到夫妻之间,君臣之间,父子之间没有应有的忠诚与信任。
因此,欺骗,篡权在当时屡见不鲜的。
故而,当时的社会环境影响着韩非子对于人际关系和人性的看法。
二、韩非子对于人性的看法1.人的本性是由利益驱使的“利君死者众,则人主危。
法家_人性之恶
二,性恶的特定义
天非私曾、骞、孝已而外众人也;然而曾、骞、孝已独厚于孝之实,而全于孝之名者,何也?以綦于礼义故也。天非私齐、鲁之民而外秦人也,然而于父子之义、夫妇之别,不如齐、鲁之孝具敬文者,何也?以秦人之从情性,安恣睢,慢于礼义故也,岂其性异矣哉!
附:
荀子的性恶论
前言
荀子是战国时代重要的思想家之一,在先秦儒学的发展上有其承先启后的地位,但是就历史事实而言,他并没有得到后来一般儒者太高的敬意,例如韩愈在他的^原道〉一文中认为,尧舜之道到了孟子死后就「不得其传焉」,并批评荀子是「择焉而不精,语焉而不详」(注一),在^读荀〉中更是明白地说:「余欲削荀氏之不合者,附於圣人之籍,亦孔子之志欤!孟氏醇呼醇者也,荀与扬大醇而小疵.」(注二)显然韩愈认为荀子在孔门儒家中,其精纯性是不如孟子的,并且将他和西汉的扬雄列为同一个等级.除了韩愈之外,后来的宋明理学家批评的更加严厉,对荀子多是负面的评价,最后还将荀子判为杂统.
三,性恶之论证
根据自然义之欲来说性,此性本身并不含价值与否的意味.而且既谓尧舜与桀纣,君子与小人,其性为一,怎麼可以就断言性恶 此在荀子,自然也有他的一番合理的论证.
(一)顺性则乱
「人之性恶.……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
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
法家思想主张是什么
法家思想主张是什么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制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以富国强兵为己任,?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
法家思想包括伦理思想、社会开展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法治思想等诸多方面。
法家伦理思想。
法家简介法家是中国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制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以富国强兵为己任,?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
法家思想包括伦理思想、社会开展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法治思想等诸多方面。
法家伦理思想。
法家简介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治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以富国强兵为己任,?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
法家不是纯粹的理论家,而是积极入世的行动派,它的思想也是着眼于法律的实际效用。
法家思想包括伦理思想、社会开展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法治思想等诸多方面。
法家伦理思想指的是建立在人性观根底上的诚信观和义利观。
法家成熟很晚,但成型很早,最早可追溯于夏商时期的理官,成熟在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亦称之为刑名之学,经过管仲、士匄、子产、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乐毅、剧辛等人予以大力开展,遂成为一个学派。
战国末期,韩非对他们的学说加以总结、综合,集法家之大成。
其范围涉及法律、经济、行政、组织、管理的社会科学,涉及社会改革、法学、经济学、金融、货币、国际贸易、行政管理、组织理论及运筹学等。
法家是战国时期平民的政治代言人,在政治上可谓是“独步天下〞。
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法家思想作为一种主要派系,他们提出了至今仍然影响深远的以法治国的主张和观念,这就足以见得他们对法制的高度重视,以及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迫性工具,这些表达法制建立的思想,一直被沿用至今,成为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动乱的主要统治手段。
当代中国法律的诞生就是受到法家思想的影响,法家思想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道德方面的约束还是很强的,对现代法制的影响也很深远。
法家思想的局限性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作为一种主要派系,他们提出了至今仍然影响深远的以法治国的主张和观念,这就足以见得他们对法制的高度重视,以及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迫性工具,这些表达法制建立的思想,一直被沿用至今,成为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动乱的主要统治手段。
谈谈你对法家的思想正面价值与负面影响的评价
谈谈你对法家的思想正面价值与负面影响的评价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
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
古代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1)法的客观性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2)法的强制性法家强调“法”和“刑”的结合。
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3)法与公私区分古代法家思想的另一贡献是确立“公”和“私”的区分。
“公”是国家整体的利益,“法”是“公”而非“私”﹙个人利益﹚的体现;(4)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5)法应公布、清晰、易明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6)法的可遵守性,法律的功能在于调控、导引人们的行为,但如果法律要求人们做的事是他们根本没有可能做到的、属他们能力范围以外的,那么这条法律便是注定失败的了;(7)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讯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8)法不应溯及既往如果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引导人们作出应作的行为和阻吓人们作出不应作的行为,那么赋予法律溯及力便是值得质疑的。
法家对此早有所认识。
法家思想传统的负面因素:(1)重刑政策法家主张使用重刑,不单是对重罪予以重刑,而且要“轻罪重罚”以收阻吓作用,杀一儆百;(2)愚民政策为了有效统治、富国强兵的需要,法家不惜实行愚民政策,否定人民的个性、创造力和自由思想;(3)压制议论为了把法的权威绝对化和为法的实施提供最大的保证,法家主张压制民间关于法律的议论,这便是所谓“法而不议”;(4)文化专政法家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赏誉同轨、非诛俱行”,基本上是实行政教合一的文化专制政策,不容许有与国家法律规范有抵触的道德、思想、文化、价值和观念的存在;(5)狭隘的社会目标法家是在战国乱世中为君主出谋划策、寻求富国强兵之道的思想家。
法家思想
法家学说的当代价值摘要本文先对法家思想做一个简单的概述,在通过法家思想从教育层面,道德层面分析其在当今和会的价值,最后从正反两个层面浅析法家学说对法治改革的作用。
法家思想是古代几大思想之一,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思想理论,也对秦国统一有着重要的作用,其当代价值也不容忽视,但法家的法和当代意义上的法师有着不同的含义的,法家的思想我们应当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关键词法治人性道德一、法家思想概述法家是中国历史上研究国家治理方式的学派,提出了富国强兵、以法治国的思想。
是诸子百家中的一位。
法家的代表人物有商鞅、慎到、韩非等。
法家是先秦代表新兴地主阶级激进派利益的学派。
在教育内容方面,商鞅反对儒家以“礼、乐、诗、书”教育学生,反对向学生灌输“仁”、“义”、“礼”、“智”等道德准则。
法家思想内容丰富,结构较为完整,包括伦理思想,社会发展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法治思想等诸多方面。
法家伦理思想指的是建立在人性观基础上的诚信观和义利观。
法家伦理思想中最具主题色彩的就是相关人性论的主张。
在法家看来,好利恶害,趋利避害是古往今来人人固有的本性。
这种本性是不可改变的。
从传承思想文化的角度看,法家的人性论观念是对荀子人性恶思想的承续。
诚信是中国传统道德规范中的重要内容,带有普遍的成人立身标准,自古至今中国的先哲们都有所指。
法家思想精英也不例外。
同时法家坚持人们的道德水平与社会的物质基础有着直接且紧密的联系,当社会的物质财富足以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时,人们就会行仁义、讲道德。
法家认为儒家所谓的“爱人之心”实际上是“伤民”,而儒家那套繁杂的仁义礼节不但于民无益且有害,是暴政的发端。
而法家坚持,利乃是人们的行为的唯一动因,这既是社会事实,也是社会应该倡导的原则。
这与法家好利、自为的人性论思想一致,并由其沿袭而来。
二、法家学说在当今社会层面上的价值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
3、法家思想对做人的影响
3、法家思想对做人的影响法家,一家以法治为核心的思想学派。
它产生于战国时期,对中国五千年的历史有着深远的影响。
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反对"以礼治国"。
法家为何如此推崇法律,法有什么作用呢?法家认为法律可以"定分止争",也就是可以明确物的所有权。
法家代表人物之一的慎到对此做了一个很浅显的比喻,他说:"一兔走,百人追之。
积兔于市,过而不顾。
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
"这句话意思是说,一只兔子乱跑,就有很多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一眼,这并不是说人不想要兔子,而是物有所属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法,要受到制裁。
商鞅认为法要保护私有财产,必须具有暴力色彩,这在当时都是十分科学、十分先进的思想。
韩非则认为,法除了具有能"定分止争"的特点外,还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稳定性、成文"的特点。
正是基于法是百姓行为的准绳,法在治理国家时有巨大作用的认识,法家才提出"以法治国"的思想。
"以法治国"的思想提出后,遇到了儒家"以礼治国"思想的反击,两家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
第一次交锋的论题是:"以德去刑"与"以刑去刑"。
儒家认为,加重刑罚会伤害民众,而减轻刑罚则有助于消除奸邪与违法之事。
韩非对此给予反驳,他说,用重刑能制止的,用轻刑不一定能制止;而用轻刑能制止的,用重刑一定能制止。
第二次交锋的论题是:"礼治"还是"法治"。
儒家提倡"礼治"、"德治"、"仁政"的治国理论。
韩非则不然,他强调"以法为本"的治国理论。
韩非也讲"德",但他的"德"不同于儒家的仁义道德,而是以好处为诱饵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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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
美国管理心理学家道格拉斯.麦格雷认为“:在每一个管理决策或管理措施背后,都必有某些关于人性本质及人性行为的假设”。
而韩非子提出的“人性自私论”就是其关于管理理论的假设。
他认为“:凡治天下,必因人情。
”即要想治理好天下,就必须要适应人的本性,自利是人生理上的基本需求“:人无羽毛,不衣则不犯寒⋯⋯不食则不能活;是不免于欲利之心”。
“:王良爱马,越王勾践爱人⋯⋯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非舆人仁而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
在他看来人们拼死用力的行为无非是期望以付出自己的生命和气力为代价,去换取他们想要得到的东西。
社会就是一个依靠利益而运转的社会,人与人之间充满着互为利用的现实,但这又并不是不可调和的。
因为私利的追求是人们事业成功的动力源泉,只要相互之间充满着互利的关系,他们就可以相互合作。
“:夫买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加而美食,调布而求易钱者,非爱庸客也--皆挟自为心也。
”。
由此可知“:人的欲望是构成人性的基本结构,是人生历程和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
做为当代企业主应该从人的欲望出发,对组织成员加以外在的控制从而实现既定的目标。
今天的实际情况也告诉我们“:几乎所有成功公司都有一个共同点——以顾客中心,并高度重视目标市场顾客的需求”。
而要做到这点,企业
主首先要满足员工的欲望,才能促使其提供卓越的顾客价值和顾客满意度来稳定与顾客的关系,从而实现双赢目标
韩非子认为,人的本性都是喜欢好东西,厌恶不好的东西。
所以,如果我们想要别人有好的行为,就要奖励他,要避免别人不好的行为,就给他一些惩罚,用赏罚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合适。
法家从人性好利论出发,认为人的价值就是表现为用气力去争名夺利,争到名利就是价值。
因此,名利的大小多少就成了他们衡量一切行为的价值的尺度:
人性——行为动机——产生行为——达成目标
在韩非及法家的人性论里,人的本性是自利、自为、自私,人的心智有为一己之利的计算心。
而“法”的设置只要能满足人性自利要求的规则,自然也就能为人们所接受。
韩非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八经》)
法家的这种人性论对现代管理是有启示意义的。
企业的管理活动要充分考虑到员工的自为心,具有一种威慑利诱的力量,体现出一种诱发力和胁迫力,使员工的行为达成组织的既定目标。
韩非子未同其师荀子般对人的本性做道德判断,只客观描述:认为,人生具有好利恶害的自然本能,非善非恶,只是客观事实,是一切礼法制度赖以建立和施行的前提。
所以,韩不主张“化性”,而主张“因性”,亦即利用人性弱点,建立法律制度以治天下。
故其言“凡治天下,必因人情。
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
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俱矣。
”(《八经》)
管子明确指出,“民恶忧劳,我扶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灭绝,我生育之,⋯故从其四欲则远者自亲,行其四恶,则近者叛之(《管子》)。
”
“夫言行者,以功用为之的彀者也(《韩非子·问辩》)。
”任何言论和行为,如果施行后能够产生预期的功效,那才是有价值的。
“夫砥砺,杀矢,而以妄发,其端未尝不中秋毫也,然而不可谓
善射者,无常仪的也。
设五寸之的,引十步之远,非羿、逢蒙不能必中者,有常仪的也。
故有常,则羿、
逢蒙以五寸的为巧;无常,则以妄发之中秋毫为拙(《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集中表达了目的的重要性。
“凡功者,其入多,其出小,乃可谓功(《韩非子·南面》)”,这是说用效率的重要性。
但施事难免利弊并存,“无难之法,无害之功,天下无有也(《韩非子·八说》)”,此时就必须“出其小害,计其大利(《韩非子·八说》)”,“权其害而功多则为之(《韩非子·八说》)”。